搜尋結果:債權釋明

共找到 250 筆結果(第 41-50 筆)

司促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2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郭秀珠 相 對 人 即 債務 人 黃琇鈺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林耿堯、黃琇鈺發支付命令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至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督促程序如依公 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及 第509條第1項後段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 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 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亦設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林耿堯、黃琇鈺發支付命令,經核 相對人林耿堯之戶籍設於屏東○○○○○○○○,有個人戶籍資料查 詢結果附卷可憑,其住居所不明,相關文書、裁定需以公示 送達為之。是依上開規定,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自非適法, 應予駁回。又聲請人主張相對人黃琇鈺簽發本票(票據號碼C H479764)向其借款新台幣(下同)55,000元。惟查上開本票, 為無效票據,本院難認聲請人與相對人黃琇鈺間有55,000元 之債權債務關係存在,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嗣本院於民 國114年1月17日裁定命聲請人於7日內提出得向相對人請求 給付55,000元及自107年7月25日起計算利息之債權釋明文件 ,該裁定已於114年1月23日送達聲請人,然其逾期迄今仍未 補正,有送達證書、收文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是 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於法未合,依上開規定,亦應予駁回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2025-03-10

PTDV-114-司促-124-20250310-2

司促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63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洪志信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黃欣屏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民法第478條規定,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 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未定返還期限者,借用人得 隨時返還,貸與人亦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 。故請提出消費借貸契約有約定返還期限或已定一個月以上 期限催告債務人返還借款之債權釋明文件(如:催告還款通知 之存證信函、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 二、承上,如無法提出,請陳明是否更正請求聲明如下「債務人 應於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1個月後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52,00 0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滿1個月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2025-03-10

PTDV-114-司促-1630-20250310-1

司促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09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尚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黨淑蕙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狀所附會員合約書及營收明細,相對人為附期限月繳 型會員,會員期間為1年(12期),其期間為民國108年11至12 月、109年6月、110年1月、111年2月、111年7至9月、113年 4至7月,共12個月。又聲請人通知相對人限期繳費及終止契 約之存證信函,於113年9月13日始到達相對人,顯已逾上開 契約之會員期間,難認上開契約業已終止,而得依會員合約 書第7條向相對人請求給付。故請提出得向相對人請求給付 新台幣16,744元之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2025-03-07

PTDV-114-司促-1090-20250307-2

司促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361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曾維慶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得請求相對人給付: ㈠聲請狀附表一編號6新臺幣4,074元及其利息之債權釋明文件 ,或更正請求金額為新臺幣「3,783元」(依狀附分期付款 繳款明細所載)。 ㈡聲請狀附表一編號9新臺幣441元及其利息之債權釋明文件, 或更正請求金額為新臺幣「420元」(依狀附分期付款繳款 明細所載)。 ㈢聲請狀附表一編號11新臺幣2,001元,及自民國113年11月25 日起算利息之債權釋明文件,或更正請求金額為新臺幣「1, 914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25日」起算利息(依狀附分 期付款繳款明細所載)。 ㈣聲請狀附表一編號16新臺幣11,638元及其利息之債權釋明文 件,或更正請求金額為新臺幣「11,109元」(依狀附分期付 款繳款明細所載)。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2025-03-06

PTDV-114-司促-1361-20250306-1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7170號 債 權 人 劉拯方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朱志賢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 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定有 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 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 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 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 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 序為繁雜遲緩。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朱志賢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 民國114年2月6日通知命債權人於10日內補正債權釋明文件 ,債權人已於114年2月21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 稽,迄未補正,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揆諸上開說明,應駁 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3-04

PCDV-113-司促-37170-20250304-1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6504號 債 權 人 廖東漢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晁瑞網路數位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 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 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定有 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 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 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 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 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 序為繁雜遲緩。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晁瑞網路數位股份有限公司發給 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6日通知命債權人於10日 內補正債權釋明文件,債權人已於114年2月21日收受該通知 ,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 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 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3-04

PCDV-113-司促-36504-20250304-2

司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26號 聲 請 人 丙○○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乙○○○○○○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 ,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釋明聲請狀所附本票為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範圍內之 理由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並請提出其他本件最高限額抵押 權擔保範圍內之債權釋明文件。 三、請提出彰化縣芬園鄉竹林段477、477-1、478、502、503、5 04、505、506、507、509、510、511、512、531、533地號 【均僅限於所有權人張全田(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號)之權利範圍部分;如已辦理繼承登記,則僅以其繼承人 辦理繼承登記之權利範圍部分】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四、依上開查得資料,以抵押物現所有權人為相對人,並提出所 有權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僅顯示本件關係人(即「繼承人 」資料),如有死亡、遷出國外、監護宣告、輔助宣告應予 記載;非屬關係人本人個資記事內容之部分宜省略】;以上 如有未成年人,應併提出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 欄僅顯示關係人(即「該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資 料,如有死亡、遷出國外、監護宣告、輔助宣告應予記載; 非屬關係人本人個資記事內容之部分宜省略】。 五、因最高限額抵押權依法應使債務人就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 陳述意見:請提出債務人張全田(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 000號)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請提出向管轄法院查詢其 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查詢回函、繼承人是否已歿無繼承權 、已歿被再轉繼承或已歿被代位繼承均應列載)、全體繼承 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僅顯示本件關係人(即「繼承人」資 料),如有死亡、遷出國外、監護宣告、輔助宣告應予記載 ;非屬關係人本人個資記事內容之部分宜省略】;以上如有 未成年人,應併提出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僅 顯示關係人(即「該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資料, 如有死亡、遷出國外、監護宣告、輔助宣告應予記載;非屬 關係人本人個資記事內容之部分宜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2025-02-27

CHDV-114-司拍-26-20250227-1

司促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805號 聲 請 人 及 債權 人 吳幸怡律師即達高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徐天秀等三人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案請求新臺幣181,842元之債權釋明文件(例如: 對帳單、帳務明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2025-02-27

PTDV-114-司促-805-20250227-1

司促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089號 債 權 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債 務 人 許恒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52,034元,及其中新臺幣34,4 34元部分,自民國104年1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 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債權人 以債務人積欠電信費款項為由,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其中新臺幣(下同)9,575元為門號0000000000之專案補貼款 ,惟查聲請狀所附釋明文件,上開門號之專案補貼款僅約定 收取7,100元。嗣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7日裁定命債權人提 出得請求上開門號專案補貼款9,575元之債權釋明文件,債 權人已於114年1月6日收受前項裁定,然逾期仍未補正,有 送達回證及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則債權人請 求逾主文所示之金額,與上開規定不符,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 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 0元。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2025-02-27

PTDV-113-司促-13089-20250227-2

司促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797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代 理 人 蘇偉譽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賴淑貞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得請求債務人給付本案門號0000000000之專案補償款 新臺幣12,672元之債權釋明文件。(經查狀附專案同意書僅 約定專案補償款新臺幣11,000元)。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2025-02-27

PTDV-114-司促-797-20250227-1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