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公示送達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湖司聲字第3號
聲 請 人 吳武吉
相 對 人 謝玉婷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通知相對人是否行使優先購買
權或於收到通知後受領價金,向相對人戶籍址郵寄存證信函
,經郵局以招領逾期為由退回,因相對人行方不明,為此聲
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主張之情,已據其提出存證信函及退件信封等
為證。且相對人未居住於其戶籍地址等情,亦有臺北市政府
警察局南港分局民國114年3月14日北市警南分刑字第114300
2027號函附卷可佐。堪認本件聲請合於前揭規定,應予准許
。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內湖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
NHEV-114-湖司聲-3-202503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