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簡字第3784號
原 告 蔣稚盈
被 告 張家銘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違反詐欺等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
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3年度附
民字第307號),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
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19,975元,及自民國113年2月18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19,975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
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2年2月26日前之某日,加入「陳智
豪」(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被告稱上手係此名,下均稱「陳
智豪」)以及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所組成具有持
續性、牟利性之結構性詐欺集團犯罪組織(下稱詐欺集團),
而負責擔任「提款車手」工作,負責依「陳智豪」指示提領
詐欺所得之款項後,再將款項交給「陳智豪」。原告、「陳
智豪」以及其他詐欺集團成員即共同意圖自己不法之所有,
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去向
、所在之犯意聯絡,先由詐欺集團成員於如附表所示之詐騙
時間,以如附表所示之詐騙方式,向原告施用詐術,致其陷
於錯誤,依指示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匯款如附表所示之金
額至如附表所示之金融帳戶內,被告即依「陳智豪」指示,
前往領取如附表所示之詐欺贓款,再依指示於提領後10分鐘
內,在提領地點附近將其所領取之詐欺贓款交予「陳智豪」
,致原告受有新臺幣(下同)119,975元之損害,原告自得
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其損害。並聲明:被
告應給付原告119,97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
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
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
人者亦同;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
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
,視為共同行為人,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分別定有
明文。又按數人共同為侵權行為致加害於他人時,本各有賠
償其損害全部之責(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107號民事裁判意
旨參照)。查原告主張被告加入之詐欺集團於上開時地,對
原告故意實施不法詐欺行為,經本院以113年度金訴字第113
號刑事判決判處被告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有期徒
刑1年4月等情,有上開刑事判決書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5至
27頁)。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
明或陳述以為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
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之上揭主張為真
。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119,97
5元及法定利息,自屬有據,應屬可採。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其所受
損害119,975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
13年2月18日(113年2月7日寄存送達,10日發生效力,見附
民卷第9頁)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遲延利息,
與上開規定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
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併依職權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被告得預
供擔保而免為假執行。
六、本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
來,依法免徵裁判費,且審理期間復無其他訴訟費用之支出
,爰無庸為兩造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秀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靖騰
附表:(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金額 提領帳戶 提領時間、金額 提領地點 1 蔣稚盈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28日19時59分許起,以電話號碼「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聯繫蔣稚盈,接續假冒為生活市集購物網」客服人員以及「永豐銀行營業部」專員,並佯稱:駭客入侵造成個資外洩,永豐銀行信用卡因被盜刷25筆,要依指示操作才能協助監控云云,致使蔣稚盈誤信為真,因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⑴112年2月28日22時40分許,匯款49,986元。 ⑵同日22時43分許,匯款49,988元。 ⑶同日22時58分許,匯款20,001元。 人頭帳戶陳幸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112年2月28日22時49分許,提領20,000元。 ⑵同日22時52分許,提領20,000元。 ⑶同日22時54分許,提領20,000元。 ⑷同日22時56分許,提領20,000元。 ⑸同日23時17分許,提領20,000元。 ⑹同日23時19分許,提領20,000元。 左列⑴至⑷: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全家便利商店台中鑫華店ATM。 左列⑸至⑹: 臺中市○區○○路000號全家便利商店臺中擎天店A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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