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執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壢簡聲字第17號
聲 請 人 黃千瑜
相 對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於供擔保新臺幣4萬4447元後,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
137496號清償債務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就超過「新臺幣7
萬4504元,及自民國108年1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之債權部分,於本院114年度壢簡字
第483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調解、和解成立或
撤回起訴前,應暫予停止。
二、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持本院90年度執字第11674號債權憑
證(下稱系爭債權憑證)為執行名義,向本院聲請就聲請人之
財產為強制執行,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執字第137496號清償
債務執行事件受理在案(下稱系爭執行事件)。然系爭債權
憑證所載利息債權部分已罹於時效、且違約金過高,聲請人
業已向本院提起114年度壢簡字第483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下
稱系爭債務人異議之訴),然系爭執行事件一旦執行,恐有
難以回復原狀之虞,爰向鈞院聲請准於本案訴訟終結前,停
止系爭執行事件等語。
二、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
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
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
,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
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強制執行法第18條定有明文。又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
2項所定擔保而停止強制執行,該擔保係供債權人因停止執
行所受損害之賠償,即其數額應依標的物停止執行後,債權
人未能即時受償或利用該標的物所受之損害額,或其因另供
擔保強制執行所受之損害額定之,非以執行標的物之價值或
其債權額為依據(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458號、104年
度台聲字第66號裁定意見)。
三、經查:
(一)相對人以系爭債權憑證,聲請對聲請人為強制執行,經本院
以系爭執行事件受理在案,且該執行程序尚未終結,而聲請
人已向本院提起系爭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並請求撤銷系爭執
行事件執行程序等情,經本院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查核屬實,
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執行,雖非無據。次查
,相對人聲請對聲請人強制執行之債權內容為「債務人(即
聲請人)應給付債權人(即相對人)7萬4504元,及自93年2
月14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利率18.25%計算之利息,
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暨自93年2月14日起至99年10月20日止,按前開利率20%計算
之違約金。」,又系爭債務人異議之訴,聲請人之請求為「
系爭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於超過7萬4504元,及自108年11
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部分,應予
撤銷」。而聲請人雖聲請停止系爭執行事件之全部執行程序
,惟系爭執行事件應停止執行部分,應僅限聲請人請求撤銷
部分,至其餘未請求撤銷部分之聲請部分應予駁回。
(二)又扣除前開聲請駁回部分,相對人停止執行之債權額為22萬
2236元(計算式如附表),自應以此作為停止執行擔保額之
計算基礎。又系爭異議之訴為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且為不得上
訴第三審案件,參諸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第2條第1款
、第4款規定,第一、二審程序辦案期限分別為1年2月、2年
6月,加上裁判送達、上訴、分案等期間,系爭訴訟事件之
訴訟期間應可評估約4年,爰以此預估本件獲准停止執行因
而致相對人執行延宕之期間。綜上,相對人因停止執行未能
受償上開債權總額所受損害應為4萬4447元(計算式:22萬2
236元×5%×4年=4萬444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為據。從而
,本件爰酌定聲請人應供擔保之金額為4萬4447元。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博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建霖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請求金額 7萬4,504元 1 利息 7萬4,504元 93年2月14日 104年8月31日 (11+199/365) 18.25% 15萬6,979.93元 2 利息 7萬4,504元 104年9月1日 108年11月17日 (4+78/366) 15% 4萬7,084.09元 3 違約金 7萬4,504元 93年2月14日 99年10月20日 (6+249/365) 3.65% 1萬8,171.53元 利息及違約金小計 22萬2,235.55元
CLEV-114-壢簡聲-17-2025032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