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46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于紹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聲字第3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于紹炯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于紹炯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
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規定,定其應執行
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
照刑法第41條第1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
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
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及
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又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
刑以下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
新臺幣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刑法第41
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數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
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
審核認屬正當。爰審酌法律之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
考量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整體犯罪過程、行為態樣
、時間間隔、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罪數所反應之受刑人
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及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節,定其應
執行之刑如主文,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劉育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李俊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附表:受刑人于紹炯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竊盜 毀棄損壞 宣 告 刑 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拘役1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拘役1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拘役1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3年5月2日 113年5月17日、 113年5月29日 113年5月1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32503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36798號、第39535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30883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中簡字第2004號 113年度簡字第1709號 113年度中簡字第2308號 判決 日期 113年8月7日 113年9月24日 113年9月26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中簡字第2004號 113年度簡字第1709號 113年度中簡字第2308號 確定 日期 113年10月4日 113年10月24日 113年10月3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4089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5497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5618號 (編號1至3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3981號裁定應執行拘役50日)
編 號 4 5 (以下空白) 罪 名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拘役1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3年4月15日 113年6月29日、 113年7月11日、 113年8月3日、 113年8月12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27230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5988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中簡字第1726號 113年度中簡字第2854號 判決 日期 113年10月23日 113年11月19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中簡字第1726號 113年度中簡字第2854號 確定 日期 113年11月27日 113年12月2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353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582號(應執行拘役90日)
TCDM-114-聲-462-2025022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