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185號
原 告 蕭雨婷
被 告 王賴百合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本院113年度易字第755號),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
二、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
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王賴百合被訴侵占遺失物之刑事
案件,業經本院以113年度易字第755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
是自應依前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且其假執行之聲
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兆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
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吳尚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SLDM-114-附民-185-2025030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