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吳麗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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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7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景弘(原名江丞凱、王丞凱)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罪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4年度執聲付字第200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王景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景弘(原名江丞凱、王丞凱)因詐 欺罪案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中,茲於民國114年1月16日核 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 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月16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46 22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 (核准假釋文號: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月16日法矯署教字第 11301946220號),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麗英                    法 官 陳銘壎                    法 官 黃玉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范家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2025-01-21

TPHM-114-聲保-271-20250121-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6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呂○○ 上列受刑人因家庭暴力(強制性交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114年執聲家字第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於保護管束期間內完成加害人處遇計 畫事項。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家庭暴力(強制性交)案件, 經法院判處罪刑在案,經入監執行中。茲經法務部於民國11 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家庭暴力 防治法第39條準用同法第38條第1項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 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準用該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 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應命受刑人假釋期間內遵守家庭暴 力防治法第38條第2項第1至第6款所列一款至數款事項及遵 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2項第1款至第 3款所列一款至數款事項。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9條、第38條第1項、第2項、兒童及少年 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該條第1、2項、刑法 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月16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 8723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 冊(核准假釋文號: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月16日法矯署教字 第11301987230號)、家庭暴力罪出獄人甲○○觀護資料一覽 表、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甲)、相關刑 事裁判書、戶籍謄本、戶口名簿、受刑人假釋入住同意書、 法務部○○○○○○○公務電話紀錄、法務部○○○○○○○受刑人人相表 、受刑人直接調查報告表㈠、收容人直接調查報告表、家暴 犯犯案情節及輔導/治療摘要紀錄表、未來處遇建議、家暴 犯個案綜合資料表、個案輔導紀錄、收容人犯次認定表、個 案入監之評估報告書、STATIC-99等量表、加害人身心治療 或輔導教育成效報告、MnSOST-R表、再犯危險評估報告書、 強制診療紀錄-團體治療、整合查詢及治療狀態維護清單、 妨害性自主等罪收容人切結書等相關資料後,認聲請人之聲 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並命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期間應 遵守事項規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 條但書,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9條、第38條第2項,兒童及少 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第2項第1款、第2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麗英                    法 官 陳銘壎                    法 官 黃玉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范家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2025-01-21

TPHM-114-聲保-265-20250121-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6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高志富 上列受刑人因家庭暴力(乘機猥褻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114年度執聲家字第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於保護管束期間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事項、禁止實施家庭暴力、禁止對被害人為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及禁止對兒童及少年實施特定不法侵害之行為。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家庭暴力(乘機猥褻罪)案件 ,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現在監執行中。茲因於民國114年1 月16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家庭暴力防 治法第39條準用同法第38條第1項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 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準用該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應命受刑人假釋期間內遵守家庭暴力 防治法第38條第2項第1至第6款所列一款至數款事項,及遵 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2項第1款至第 3款所列一款至數款事項。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9條、第38條第1項、第2項、兒童及少年 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該條第1、2項、刑法 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聲請人提出之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月16日法矯署 教字第11301987231號函及所附該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 付保護管束名冊、家庭暴力罪出獄人觀護資料一覽表、家暴 犯犯案情節及輔導/治療摘要紀錄表、個案輔導記錄、家暴 犯個案綜合資料表、妨害性自主罪出獄人觀護資料一覽表、 檢察官執行指揮書、相關刑事判決、戶口名簿、戶籍謄本、 ST丙 IC乙99等量表、MnSOST乙R表、強制診療紀錄乙團體治 療、加害人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成效報告、再犯危險評估報 告書、整合查詢及治療狀態維護清單暨妨害性自主等罪收容 人切結書等相關資料後,認聲請人之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 准許,並命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期間應遵守如主文所示 事項。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9條、第38條第2項,兒童 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麗英                    法 官 陳麗芬                    法 官 陳銘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穎慧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2025-01-21

TPHM-114-聲保-261-20250121-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7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MARIYAH BT ODONG KASDIMAN(印尼籍)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 釋中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2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MARIYAH BT ODONG KASDIMAN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MARIYAH BT ODONG KASDIMAN因違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現在監執行 中,茲於民國114年1月16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 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聲請人提出之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月16日法矯署 教字第11301983951號函及所附該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 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 許。至於受刑人為外國人,檢察官是否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 74條之1第1項規定,以驅逐出境代替保護管束,應由檢察官 本於職權定之,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 、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麗英                    法 官 陳麗芬                    法 官 陳銘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穎慧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2025-01-21

TPHM-114-聲保-279-20250121-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7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志遠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98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張志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志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先後經法院判處罪刑及定應執行刑在案,現在監執行中 ,茲於民國114年1月16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 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 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聲請人提出之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月16日法矯署 教字第11301988561號函及所附該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 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 、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麗英                    法 官 陳麗芬                    法 官 陳銘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穎慧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2025-01-21

TPHM-114-聲保-273-20250121-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6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萬建 上列受刑人因家庭暴力(殺人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4年度執聲家字第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萬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禁止實施家庭暴力行為。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萬建因家庭暴力(殺人罪)案件, 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現在監執行中。茲經法務部矯正署於 民國11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家 庭暴力防治法第39條準用同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假釋出獄者 ,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應命受刑人假釋期間內遵守家庭 暴力防治法第38條第2項第1至第6款所列一款至數款事項。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9條、第 38條第1項、第2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聲 請裁定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聲請人提出之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月16日法矯署 教字第11301987231號函及所附該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 付保護管束名冊、家庭暴力罪出獄人觀護資料一覽表、檢察 官執行指揮書、相關刑事判決、戶籍謄本、家暴犯犯案情節 及輔導/治療摘要紀錄表、個案輔導記錄、家暴犯個案綜合 資料表、家屬接納同意書等資料,認聲請人之本件聲請為正 當,應予准許,並命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期間應遵守 如主文所示事項。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9條、第38條第2項,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麗英                    法 官 陳麗芬                    法 官 陳銘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穎慧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2025-01-21

TPHM-114-聲保-267-20250121-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6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 上列受刑人因家庭暴力(傷害致死罪)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4年度執聲家 字第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於保護管束期間內完成加害人處遇計 畫,且禁止實施家庭暴力行為。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因家庭暴力(傷害致死罪)案件 ,先後經法院判處罪刑在案,經入監執行中。茲經法務部於 民國11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家 庭暴力防治法第39條準用同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假釋出獄者 ,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應命受刑人假釋期間內遵守家庭 暴力防治法第38條第2項第1至第6款所列一款至數款事項。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9條、第 38條第1項、第2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聲 請裁定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月16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 8723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 冊(核准假釋文號: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月16日法矯署教字 第11301987230號)、家庭暴力出獄人觀護資料一覽表、臺 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刑事裁判書、戶籍謄 本、法務部○○○○○○○受刑人假釋入住同意書、受刑人直接調 查報告表㈠、家暴犯犯案情節及輔導/治療摘要紀錄表、家暴 犯個案綜合資料表、教誨紀錄表等資料附卷可稽,復有被告 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並命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期間應遵守事項規定如主文所 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9條、第38條第2項,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麗英                    法 官 黃玉婷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梁駿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2025-01-20

TPHM-114-聲保-260-20250120-1

審金上訴
臺灣高等法院

銀行法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審金上訴字第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博翔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自民國壹佰壹拾肆年貳月柒日起限制出境、出海捌月。   理 由 一、按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者,必要 時檢察官或法官得逕行限制出境、出海;審判中限制出境、 出海每次不得逾8月,犯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10年以下之罪 者,累計不得逾5年;其餘之罪,累計不得逾10年,刑事訴 訟法第93條之2第1項第2款、第93條之3第2項後段分別定有 明文。 二、上訴人即被告甲○○因違反銀行法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提起公訴,經原審訊問後,認被告涉違反銀行法第 125條第1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嫌重大,所犯之罪係 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 以上2億元以下罰金,罪責非輕,且本案所涉犯罪被害人數 眾多,屬重大金融犯罪類型,並有日後經民事追索賠償之風 險,被告有逃匿以規避訴訟程序進行及刑罰執行之可能性。 且衡酌被告於原審自承其輾轉於羅馬尼亞、芬蘭等地工作、 配偶與子女現已至芬蘭居住、就學等語明確,堪認被告確有 在海外滯留不歸之能力及家庭狀況,自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 有逃亡之虞,裁定被告自民國113年5月8日起限制出境、出 海8月,有原審裁定、原審法院113年5月8日北院英刑理109 金訴42字第1139023950號函、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限制出境( 海)通知書附卷可稽(109金訴42卷三第356至358、366頁) 。 三、原限制期間至114年1月7日期滿,經上訴本院,於114年1月6 日繫屬本院,因所餘限制出境、出海期間未滿1月,依刑事 訴訟法第93條之3第5項規定,延長1月至114年2月6日期滿。 原審判決後,被告提起上訴,茲因前開限制出境、出海期間 即將屆滿,經本院審核相關卷證,並於114年1月13日函詢被 告對於限制出境、出海之意見,然被告未於本院裁定前具狀 表示意見,此有本院函文及公務電話紀錄附卷可稽,依卷內 現存事證,足認被告涉犯上開罪嫌重大,且經原審判處被告 有期徒刑4年在案,衡以被告曾輾轉國外工作,且配偶、子 女現已至芬蘭居住與就學,及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 罰之基本人性,非無因此啟動逃亡境外之動機等情,有相當 理由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為確保日後審理及執行程序之順 利進行,認有限制被告出境、出海之必要,爰裁定被告自11 4年2月7日起限制出境、出海8月。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2第1項第2款、第93條之3第 2項後段、第93條之3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麗英                      法 官 陳銘壎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文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2025-01-20

TPHM-114-審金上訴-5-20250120-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7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潘扶源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4年度執聲付 字第1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潘扶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潘扶源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 先後經判刑及執行中,茲於民國11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 ,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月16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 4620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 冊(核准假釋文號: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月16日法矯署教字 第11301946200號),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麗英                    法 官 黃玉婷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梁駿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2025-01-20

TPHM-114-聲保-272-20250120-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7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鍾旻桓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4年度執聲付 字第1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鍾旻桓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鍾旻桓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 先後經判刑及執行中,茲於民國114年1月17日核准假釋在案 ,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月17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 9118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 束名冊(核准假釋文號: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月17日法矯署 教字第11301991180號),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 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麗英                    法 官 黃玉婷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梁駿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2025-01-20

TPHM-114-聲保-278-2025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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