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7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景弘(原名江丞凱、王丞凱)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罪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4年度執聲付字第200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王景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景弘(原名江丞凱、王丞凱)因詐
欺罪案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中,茲於民國114年1月16日核
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
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月16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46
22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
(核准假釋文號: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月16日法矯署教字第
11301946220號),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麗英
法 官 陳銘壎
法 官 黃玉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范家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TPHM-114-聲保-271-20250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