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948號
原 告 王志炘
訴訟代理人 石育綸律師
被 告 陳郁閑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417萬3600元。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
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臺中市大雅區自立段2311、2311
-8、2312、2312-4、2313、2313-2、2320、2321、2321-1地
號土地(權利範圍均為2分之1)移轉登記予原告,則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173,600元(計算式詳
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2,784元。茲因原告業於民國1
13年10月1日繳交裁判費312,784元,此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
收據附卷可憑,原告已繳足,無庸再予補繳,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
附表:
編號 土地 面積 權利範圍 民國113年1月公告現值 訴訟標的價額 1 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1507平方公尺 2分之1 11,600元/㎡ 34,173,600元【計算式:11,600元/㎡×(1507平方公尺+182平方公尺+301平方公尺+218平方公尺+886平方公尺+153平方公尺+1275平方公尺+1110平方公尺+260平方公尺)×1/2=34,173,600元】 2 同段2311-8地號土地 182平方公尺 2分之1 11,600元/㎡ 3 同段2312地號土地 301平方公尺 2分之1 11,600元/㎡ 4 同段2312-4地號土地 218平方公尺 2分之1 11,600元/㎡ 5 同段2313地號土地 886平方公尺 2分之1 11,600元/㎡ 6 同段2313-2地號土地 153平方公尺 2分之1 11,600元/㎡ 7 同段2320地號土地 1275平方公尺 2分之1 11,600元/㎡ 8 同段2321地號土地 1110平方公尺 2分之1 11,600元/㎡ 9 同段2321-1地號土地 260平方公尺 2分之1 11,600元/㎡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許靜茹
TCDV-113-補-2948-2025011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