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金簡字第14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雅筑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
字第24453號、113年度偵字第29292號),被告於本院自白犯罪
,本院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 文
莊雅筑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之洗錢罪,處有期
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
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洗錢之財物即莊雅筑申設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
000000000000號帳戶內之新臺幣壹萬柒仟玖佰玖拾元沒收,於全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莊雅筑可預見金融機構帳戶係個人理財之重要工具,為個人
財產及信用之表徵,倘將金融機構帳戶資料提供他人使用,
他人極有可能利用該帳戶資料遂行詐欺取財犯罪,作為收受
、提領犯罪不法所得使用,而掩飾、隱匿不法所得之本質、
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產生遮斷金
流之效果,藉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竟仍基於縱所提供之
帳戶被作為詐欺取財及洗錢犯罪之用,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
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3年5月5日
、同年月8日,接續將其所申辦之附表一所示帳戶提款卡與
密碼,或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
欺集團成員使用。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帳戶資料後,即
與其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
於詐欺取財、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於附表二「詐騙方式」
欄所示時間、詐騙方法,詐騙如附表二所示之人,致如附表
二所示之人陷於錯誤,而將附表二所示之款項,於附表二「
匯款時間」欄所示之時間,匯入如附表二所載之各該帳戶內
,旋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以提款卡提領、網路銀行轉帳之方
式,而將各該匯入之款項提領、轉出一空(僅附表二編號11
之款項,有餘款17990元未領出)。莊雅筑遂以提供附表一
帳戶資料之方式,幫助他人實施前述詐欺取財犯罪並幫助他
人掩飾、隱匿騙款之去向及所在,莊雅筑並獲得新臺幣(下
同)8000元之報酬。嗣附表二所示被害人察覺有異後報警處
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上開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可資佐證:
㈠被告於警詢之供述、於偵查中及本院之自白。
㈡附表二證據欄所載之各項證據。
㈢安定空軍一號寄貨單2紙、莊雅筑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截圖1
份(警一卷第55頁、第57頁至第62頁)。
㈣被告提出提供附表一帳戶資料獲得8000元報酬之國泰世華銀
行存摺封面與內頁影本3紙、被告繳交本案犯罪所得8000元
之本院贓證物復片、本院收據各1份(見本院金訴卷第51頁
至第55頁、第59頁至第60頁)。
㈤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2399號不起訴處分書1份
(偵一卷第23頁至第29頁)。
㈥遠東國際商業銀行114年3月14日遠銀詢字第0000000A號函1份
(見金簡卷第23頁)。
三、新舊法比較部分:
㈠按刑法第2條第1項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衍生新舊法律比
較適用之準據法,所謂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包括構成要件
之變更而有擴張或限縮,或法定刑度之變更。行為後法律有
無變更,端視所適用處罰之成罪或科刑條件之實質內容,修
正前後法律所定要件有無不同而斷(最高法院110年度臺上
字第5216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比較新舊法時,應就罪刑有
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
,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
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後
,再適用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處斷,而不得一部割裂分別適
用不同之新舊法(最高法院111年度臺上字第2476號判決意
旨參照)。
㈡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於113年7月31日公佈施行,於同年0
月0日生效:
⒈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3項規定:「有第二條各
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
元以下罰金。」、「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
之刑」;修正後洗錢防制法將原條文第14條第1項一般洗錢
罪之規定,修正為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規定「有第二條
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
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
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
萬元以下罰金。」,法定最高刑度雖較修正前為輕,即將原
「有期徒刑7年以下」,修正為「有期徒刑5年以下」,但提
高法定最低度刑及併科罰金額度。
⒉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四條之罪,在偵
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洗錢防制
法第23條第3項規定:「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
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
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洗錢之財
物或財產上利益,或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
刑。」查被告業已將本案取得之犯罪所得8000元繳交,有被
告繳交本案犯罪所得8000元之本院贓證物復片、本院收據各
1份在卷可參,則被告於偵查、審判中均自白犯罪,且符合
「如有所得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之要件,被告均適用上
開新、舊法減刑規定。
⒊查本案被告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1億元,且被告於偵
查中及本院均坦承全部犯行,並有繳交犯罪所得,應認本案
符合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修正後同法第23條第3
項前段自白減刑之規定(詳後述)。而刑法第35條2項規定
「同種之刑,以最高度之較長或較多者為重,最高度相等者
,以最低度之較長或較多者為重。」被告本案犯行經綜合比
較結果,其按幫助犯(詳後述)與上開自白減刑規定適用後
,洗錢防制法113年7月31日修正前之處斷刑範圍為有期徒刑
1月未滿至5年以下;113年7月31日修正後之處斷刑範圍為1
月15日以上4年11月以下,應認113年7月31日修正後之規定
較有利於被告,是本案自應一體適用較有利於被告之113年7
月31日修正後洗錢防制法規定。
四、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
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
段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㈡被告以接續提供附表一帳戶之提款卡與密碼、網路銀行帳號
與密碼之行為,幫助詐欺集團成員向附表二所示之人實行詐
術,致各該被害人陷於錯誤,各自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時間,
如數匯款至如附表二所示之帳戶後,除附表二編號11之款項
43000元,尚有餘款17990元未領出,其餘款項旋遭提領、轉
匯一空,進而幫助詐欺集團成員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去向
及所在,係以一行為幫助數次詐欺取財、一般洗錢犯行,同
時構成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幫助一般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
依刑法第55條規定,應從一重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
㈢按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刑法第30條第2項定
有明文。次按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
,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修正後
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亦有明文。查被告以幫助之意思,
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應論以幫助犯,爰依刑
法第30條第2項,按正犯之刑減輕之。被告復於偵查及本院
審理時,均自白幫助洗錢犯行,被告並於本院審理時繳交犯
罪所得8000元,爰依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規
定,減輕其刑,並依刑法第70條之規定,遞減輕其刑。
㈣爰以被告之行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提供附表一帳戶提款
卡與密碼、網路銀行帳號與密碼與他人,助益他人詐欺取財
,並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影響社會金融交易
秩序及助長詐欺活動之發生,並因此增加告訴人事後向幕後
詐騙集團成員追償及刑事犯罪偵查之困難,殊為不該;本案
提供之帳戶數、被害人數、被害人遭詐騙而受之損失狀況,
兼衡被告素行良好,於本院坦承犯行不諱,並已自動繳交本
案犯罪所得,然因自身經濟狀況不佳,未能賠償各該被害人
所受損害,暨被告自述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見本院
金訴卷第44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
易科罰金與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五、沒收部分:
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
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
沒收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是本案沒收部分並無新舊法比較問
題,應逕適用修正後規定。而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之洗錢
防制法將修正前第18條關於沒收之規定移列至第25條,並修
正為「犯第19條、第20條之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
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上開洗錢防制法關於
沒收之規定,固為刑法關於沒收之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
至若上開特別沒收規定所未規範之補充規定,諸如追徵價額
、例外得不宣告或酌減沒收或追徵等情形,洗錢防制法並無
明文規定,應認仍有回歸適用刑法總則相關規定之必要。
㈡被告於本院自陳其取得之本案犯罪所得為8000元等語(見本
院金訴卷第50頁),核與其提出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存摺內
頁款項匯入情形相符,是該犯罪所得應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
,惟被告已自動繳交國庫,故不另為追徵之諭知。
㈢再本件詐欺正犯藉由被告提供如附表一所示帳戶之提款卡與
密碼、網路帳號及密碼,而幫助該等正犯隱匿詐騙贓款之去
向,其贓款為被告於本案所幫助隱匿之洗錢財物,本應全數
依現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
與否,均沒收之。而附表二編號11告訴人李冠億匯入被告遠
東銀行帳戶內款項43000元,尚餘17990元仍留存在該帳戶內
,有被告遠東銀行之開戶資料顯示之帳戶餘額、交易明細、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114年3月14日遠銀詢字第0000000A號函1
份在卷可參(見警一卷第37頁至第39頁、金簡卷第23頁),
上開17990元之部分,自應依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之規定
沒收;又因此部分洗錢之財物未據扣案,故應依刑法第38條
之1第3項規定,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時,追徵其價額。另除前述附表二編號11之餘款17990元以
外,其餘被害人匯入之款項,均經提領、網路銀行轉匯一空
等情,業據認定如前,卷內復無其他證據可證其餘被害人等
匯入之款項尚在被告之支配或管領中,故如對其沒收詐騙正
犯全部隱匿去向之金額,顯有過苛之虞,其餘部分爰依刑法
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八、本案經檢察官黃齡慧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黃琴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黃憶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
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
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
幣一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
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被告 申辦帳戶 帳戶簡稱 1 莊雅筑 新光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新光帳戶 安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安泰帳戶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郵局帳戶 遠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遠東帳戶 聯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聯邦帳戶 元大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元大帳戶
附表二(民國/新臺幣):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匯入帳戶 證據出處 1 郭紫彤 (提告) 某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3月14日16時55分以LINE通訊軟體暱稱「張立永」與郭紫彤聯繫,並佯稱:可以至國際黃金交易站(網址:https://gateiojkds.com)註冊會員即可操作投資獲利,且須匯款至指定帳戶作為投資款項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如附表右列所示。 113年05月09日09時16分 30,000元 新光帳戶 ⒈告訴人郭紫彤於警詢中之指訴(警一卷第100至101頁) ⒉被告所有新光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申設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1份(警一卷第25至27頁) ⒊告訴人郭紫彤之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截圖1張(警一卷第114頁) ⒋郭紫彤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截圖1份(警一卷第110至114頁) ⒌告訴人郭紫彤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博愛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陳報單各1份(警一卷第97至99頁、第102至107頁) 2 林宜臻 (提告) 林宜臻於113年5月初因有租屋需求,遂至Facebook社群尋找租屋資訊,某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5月8日前某時許在Facebook社團「豐原、后里、潭子、神岡租屋、買賣房屋、土地」張貼房屋出租資訊,林宜臻見該則資訊而與LINE ID:baica5757聯繫,詐騙集團遂以該LINE帳號對林宜臻佯稱:須先支付訂金才能保留看屋的優先順序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如附表右列所示。 113年05月11日18時26分 9,900元 郵局帳戶 ⒈告訴人林宜臻於警詢中之指訴(警一卷第122至123頁) ⒉被告所有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申設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1份(警一卷第19至23頁) ⒊告訴人林宜臻之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截圖1張(警一卷第156頁) ⒋告訴人林宜臻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截圖1份(警一卷第129至154頁) ⒌告訴人林宜臻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潭子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陳報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一卷第119至121頁、第126至128頁、第157至159頁) 3 林家婕 (提告) 林家婕因有租屋需求,遂於113年5月11日19時許在Facebook社群尋找租屋資訊,某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5月11日19時前某時許在Facebook社團「台南買預售屋、新屋、中古屋第一指標交流平台」張貼房屋出租資訊,林家婕見該則資訊而與LINE ID:lb790805聯繫,詐騙集團遂以該LINE帳號對林家婕佯稱:須先支付訂金才能保留看屋的優先順序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如附表右列所示。 113年05月11日19時58分 11,000元 郵局帳戶 ⒈告訴人林家婕於警詢中之指訴(警一卷第164至166頁) ⒉被告所有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申設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1份(警一卷第19至23頁) ⒊告訴人林家婕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翻拍照片及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截圖1份(警一卷第175至178頁) ⒋告訴人林家婕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大橋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陳報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一卷第163頁、第167至168頁、第171至174頁) 4 吳珮玟 (提告) 吳珮玟因有購買演唱會門票需求,遂於113年5月11日某時許在Facebook社群尋找販賣演唱會門票資訊,某詐騙集團成員以暱稱「Yuelin Liu」於113年5月11日前某時許在Facebook社團「演唱會 讓票、換票、求票 演唱會門票、入場券」張貼販售AESPA VIP門票資訊,吳珮玟遂以Messenger、LINE通訊軟體與其聯繫,詐騙集團遂以Messenger暱稱「Yuelin Liu」、LINE ID:zhou9552對吳珮玟佯稱:願意以新臺幣(下同)15,000元價格販賣AESPA VIP門票,須先匯款至其指定之帳戶,再提供取票序號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如附表右列所示。 113年05月11日15時08分 15,000元 郵局帳戶 ⒈告訴人吳珮玟於警詢中之指訴(警一卷第183至184頁) ⒉被告所有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申設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1份(警一卷第19至23頁) ⒊告訴人吳珮玟之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截圖1張(警一卷第203頁) ⒋告訴人吳珮玟之Messenger、LINE通訊軟體對話截圖1份(警一卷第195至203頁) ⒌告訴人吳珮玟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蘆洲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陳報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一卷第185至191頁) 5 唐儀蓁 (提告) 唐儀蓁因有購買演唱會門票需求,遂於113年5月11日13時許在Facebook社群尋找販賣演唱會門票資訊,某詐騙集團成員以暱稱「鄭雅婷」於113年5月11日13時前某時許在Facebook社團「演唱會 讓票、換票、求票 演唱會門票、入場券」張貼販售演唱會門票資訊,唐儀蓁遂以Messenger通訊軟體與其聯繫,詐騙集團遂以Messenger暱稱「鄭雅婷」對唐儀蓁佯稱:願意以14,000元價格販賣演唱會門票,須先匯款至其指定之帳戶,再提供取票序號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如附表右列所示。 113年05月11日15時30分 14,000元 郵局帳戶 ⒈告訴人唐儀蓁於警詢中之指訴(警一卷第207至209頁) ⒉被告所有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申設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1份(警一卷第19至23頁) ⒊唐儀蓁之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截圖1張(警一卷第219頁) ⒋告訴人唐儀蓁之Facebook社團、Messenger通訊軟體對話截圖1份(警一卷第219至225頁) ⒌告訴人唐儀蓁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埔子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陳報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一卷第239至247頁) 6 陳秀芳 陳秀芳因有購買包包需求,遂於113年5月10日09時37分許在Facebook社群尋找包包販售資訊,某詐騙集團成員以暱稱「林佳玉」於113年5月10日09時37分前某時許在Facebook社團「二手名牌 國際精品交流」張貼販售GUCCI水桶包資訊,陳秀芳遂以Messenger通訊軟體與其聯繫,詐騙集團遂以Messenger暱稱「林佳玉」對陳秀芳佯稱:願意以21,500元價格販賣GUCCI水桶包,須先匯款至其指定之帳戶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如附表右列所示。 113年05月11日15時31分 21,500元 郵局帳戶 ⒈被害人陳秀芳於警詢中之指述(警一卷第233至235頁) ⒉被告所有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申設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1份(警一卷第19至23頁) ⒊被害人陳秀芳之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截圖1張(警一卷第251頁) ⒋被害人陳秀芳之Facebook社團、Messenger通訊軟體對話截圖1份(警一卷第249頁) ⒌被害人陳秀芳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壽天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一卷第239至247頁) 7 林祖弘 (提告) 林祖弘因有購買演唱會門票需求,遂於113年5月11日某時許在Facebook社群尋找販賣演唱會門票資訊,某詐騙集團成員以暱稱「Cqq Clementine」於113年5月11日前某時許在Facebook社團「演唱會【原價讓票、換票、求票】嚴禁黃牛」張貼販售AESPA演唱會門票資訊,林祖弘遂以Messenger通訊軟體與其聯繫,詐騙集團遂以Messenger暱稱「Cqq Clementine」、LINE暱稱「Fly」對林祖弘佯稱:願意以14,000元價格販賣AESPA演唱會門票,須先匯款至其指定之帳戶,再提供取票序號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如附表右列所示。 113年05月11日15時50分 14,000元 郵局帳戶 ⒈告訴人林祖弘於警詢中之指訴(警一卷第261至263頁) ⒉被告所有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申設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1份(警一卷第19至23頁) ⒊告訴人林祖弘之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截圖2張(警一卷第281、291頁) ⒋告訴人林祖弘之Facebook社團、Messenger通訊軟體對話截圖1份(警一卷第265至295頁) ⒌告訴人林祖弘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港墘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陳報單各1份(警一卷第255至259頁、第297至299頁) 8 郭冠承 某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5月2日某時許以LINE通訊軟體不詳暱稱帳號與郭冠承聯繫,佯稱:可以至COINOAE交易所網站註冊會員,即可代為操作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且須匯款至指定帳戶作為投資款項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如附表右列所示。 113年05月10日11時58分 30,000元 郵局帳戶 ⒈被害人郭冠承於警詢中之指訴(警一卷第310至313頁) ⒉被告所有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申設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1份(警一卷第19至23頁) ⒊被害人郭冠承之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截圖1張(警一卷第326頁) ⒋被害人郭冠承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立人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陳報單各1份(警一卷第307頁、第314至323頁) 9 王俊力 (提告) 某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4月某日時許以Linkedin通訊軟體暱稱「夏蒂娜」與王俊力聯繫後,轉加LINE通訊軟體好友並對其佯稱:可以下載「Met Coin」投資APP並註冊會員,即可操作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且須匯款至指定帳戶作為投資款項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如附表右列所示。 113年05月09日13時19分 98,000元 郵局帳戶 ⒈告訴人王俊力於警詢中之指訴(警一卷第336至338頁) ⒉被告所有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申設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1份(警一卷第19至23頁) ⒊告訴人王俊力之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截圖1張(警一卷第370頁) ⒋告訴人王俊力之求職APP linkedin對話截圖1份(警一卷第371至374頁) ⒌告訴人王俊力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航空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第一隊第一分隊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陳報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一卷第333至335頁、第339至367頁 ) 10 黃琳雅 (提告) 某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3月某日時許以tinder通訊軟體暱稱「X」與黃琳雅聯繫後,轉加LINE通訊軟體好友並對其佯稱:可以至「網址:http://www.0000000.com」投資網站註冊會員,即可操作投資保證獲利,且須匯款至指定帳戶作為投資款項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如附表右列所示。 113年05月10日12時17分 40,000元 郵局帳戶 ⒈告訴人黃琳雅於警詢中之指訴(警一卷第381至384頁) ⒉被告所有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申設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1份(警一卷第19至23頁) ⒊告訴人黃琳雅之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截圖1張(警一卷第395頁) ⒋告訴人黃琳雅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截圖1份(警一卷第403至413頁) ⒌告訴人黃琳雅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積德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陳報單各1份(警一卷第377至380頁 、第387至389頁) 11 李冠億 (提告) 某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4月16日15時許以TAIMI通訊軟體與李冠億聯繫後,轉加LINE通訊軟體好友,並以LINE通訊軟體暱稱「JACK」對其佯稱:可以至「Dragonara(網址:https://www.dragonara.cc)」投資網站註冊會員,即可操作投資保證獲利,且須匯款至指定帳戶作為投資款項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如附表右列所示。 113年05月10日22時25分 43,000元(此筆款項尚有17,990元仍在右列帳戶未領出) 遠東帳戶 ⒈告訴人李冠億於警詢中之指訴(警一卷第427至431頁) ⒉被告所有遠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申設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1份(警一卷第37至39頁) ⒊告訴人李冠億之記帳明細及匯款紀錄1份(警一卷第422至425頁) ⒋告訴人李冠億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民族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陳報單各1份(警一卷第417至419頁 、第433至443頁) 12 夏愷文 (提告) 夏愷文因有租屋需求,遂於113年5月10日22時許在Facebook社群尋找租屋資訊,某詐騙集團成員以暱稱「Alisa Alisa」於113年5月10日22時前某時許在Facebook社團「大台中(中部全區)寵物優質套房租屋、出租專屬」張貼房屋出租資訊,夏愷文見該則資訊而與LINE暱稱「Destie」聯繫,詐騙集團遂以該LINE帳號對夏愷文佯稱:須先支付訂金才能保留看屋的優先順序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如附表右列所示。 113年05月11日14時01分 5,000元 安泰帳戶 ⒈告訴人夏愷文於警詢中之指訴(警一卷第459至461頁) ⒉被告所有安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申設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1份(警一卷第29至35頁) ⒊告訴人夏愷文之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截圖1張(警一卷第474頁) ⒋告訴人夏愷文之Facebook社團、LINE通訊軟體對話截圖1份(警一卷第467至473頁) ⒌告訴人夏愷文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文正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陳報單各1份(警一卷第453至457頁、第465頁) 13 陳冠雯 (提告) 陳冠雯因有租屋需求,遂於113年5月11日1時45分許在Facebook社群尋找租屋資訊,某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5月11日1時45分前某時許在Facebook社團「台中租屋、出租專屬」張貼房屋出租資訊,陳冠雯見該則資訊而與LINE暱稱「spring silk春」聯繫,詐騙集團遂以該LINE帳號對陳冠雯佯稱:須先支付訂金才能保留看屋的優先順序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如附表右列所示。 113年05月11日16時55分 20,000元 安泰帳戶 ⒈告訴人陳冠雯於警詢中之指訴(警一卷第482至483頁) ⒉被告所有安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申設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1份(警一卷第29至35頁) ⒊告訴人陳冠雯之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截圖1張(警一卷第486頁) ⒋告訴人陳冠雯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截圖1份(警一卷第484至487頁) ⒌告訴人陳冠雯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何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陳報單各1份(警一卷第477至481頁、第488頁) 14 許媚慈 (提告) 許媚慈因有租屋需求,遂於113年5月10日20時許在Facebook社群尋找租屋資訊,某詐騙集團成員以暱稱「Chen Ting」於113年5月10日20時前某時許在Facebook社群張貼房屋出租資訊,許媚慈見該則資訊而與LINE暱稱「Summer xu」聯繫,詐騙集團遂以該LINE帳號對許媚慈佯稱:須先支付訂金才能保留看屋的優先順序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如附表右列所示。 113年05月11日15時14分 10,000元 安泰帳戶 ⒈告訴人許媚慈於警詢中之指訴(警一卷第494至495頁) ⒉被告所有安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申設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1份(警一卷第29至35頁) ⒊告訴人許媚慈之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截圖1張(警一卷第503頁) ⒋告訴人許媚慈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截圖1份(警一卷第501至503頁) ⒌告訴人許媚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新莊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陳報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一卷第491至493頁、第497至499頁、第505至507頁) 15 楊博凱 (提告) 楊博凱因有租屋需求,遂於113年5月10日22時許在Facebook社群尋找租屋資訊,某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5月10日22時前某時許在Facebook社團「小港房屋」張貼房屋出租資訊,楊博凱見該則資訊而與LINE暱稱「Agnes」聯繫,詐騙集團遂以該LINE帳號對楊博凱佯稱:須先支付訂金才能保留看屋的優先順序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如附表右列所示。 113年05月11日13時56分 18,000元 安泰帳戶 ⒈告訴人楊博凱於警詢中之指訴(警一卷第513至514頁) ⒉被告所有安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申設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1份(警一卷第29至35頁) ⒊告訴人楊博凱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截圖1份(警一卷第527至529頁) ⒋告訴人楊博凱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漢民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陳報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一卷第511頁、第515至523頁) 16 詹皓崴 (提告) 詹皓崴因有租屋需求,遂於113年5月10日20時24分許在Facebook社群尋找租屋資訊,某詐騙集團成員以暱稱「Koko Lolo」於113年5月10日20時24分前某時許在Facebook社團「元智租屋網」張貼房屋出租資訊,詹皓崴見該則資訊而與LINE暱稱「佩宜」聯繫,詐騙集團遂以該LINE帳號對詹皓崴佯稱:須先支付訂金才能保留看屋的優先順序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如附表右列所示。 113年05月11日16時43分 6,000元 安泰帳戶 ⒈告訴人詹皓崴於警詢中之指訴(警一卷第539至542頁) ⒉被告所有安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申設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1份(警一卷第29至35頁) ⒊告訴人詹皓崴之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截圖1張(警一卷第557頁) ⒋告訴人詹皓崴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截圖1份(警一卷第553至555頁、第559至561頁) ⒌告訴人詹皓崴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自強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陳報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一卷第533至537頁、第543至551頁) 17 陳采葳 (提告) 某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5月6日某時許在LINE通訊軟體某網路跨境電商賣家群組與陳采崴聯繫對其佯稱:可以至「Lazada(網址:http://lazada.sxlfdd.com)」跨境電商網站註冊會員,即可儲值入金在該網站販售生活雜物獲利,且須匯款至指定帳戶作為儲值金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如附表右列所示。 113年05月10日09時47分 29,200元 安泰帳戶 ⒈告訴人陳采葳於警詢中之指訴(警一卷第569至574頁) ⒉被告所有安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申設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1份(警一卷第29至35頁) ⒊告訴人陳采葳之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截圖1張(警一卷第601頁) ⒋告訴人陳采葳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大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陳報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一卷第565頁、第575至599頁) 18 龍雨廷 (提告) 某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某日時許以Weworld交友軟體暱稱「Beverly」與龍雨廷聯繫後,轉加LINE通訊軟體好友,並以LINE通訊軟體暱稱「by safe」對其佯稱:可以至「愛淘寶(網址:https://seller.itaobao.app/#/)」投資網站註冊會員,即可操作投資保證獲利,且須匯款至指定帳戶作為投資款項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如附表右列所示。 113年05月09日11時02分 100,000元 安泰帳戶 ⒈告訴人龍雨廷於警詢中之指訴(警一卷第612至614頁、第637至638頁) ⒉被告所有安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申設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1份(警一卷第29至35頁) ⒊告訴人龍雨廷之淘寶客服對話截圖1份(警一卷第618至619頁) ⒋告訴人龍雨廷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復興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陳報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一卷第611頁、第615至617頁、第620至635頁) 19 徐玉梅 (提告) 某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3月1日時許以LINE通訊軟體暱稱「陳思婷」與徐玉梅聯繫並對其佯稱:可以至「永煌(網址:https://www.nmlslo.com/)」股票投資網站註冊會員,即可操作投資股票保證獲利,且須匯款至指定帳戶作為投資款項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如附表右列所示。 113年05月08日09時57分 1,500,000元 元大帳戶 ⒈告訴人徐玉梅於警詢中之指訴(警二卷第29至33頁、第35至38頁) ⒉被告所有元大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申設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1份(警二卷第19至23頁) ⒊告訴人徐玉梅之第一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影本1紙(警二卷第67頁) ⒋告訴人徐玉梅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截圖1份(警二卷第43至61頁) ⒌告訴人徐玉梅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埔分局東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陳報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二卷第27頁、第39至41頁)
【卷宗名稱對照表】
編號 卷宗名稱 簡稱 1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佳里分局南市警佳偵字第1130335625號 警一卷 2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佳里分局南市警佳偵字第1130626924號 警二卷 3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24453號卷 偵一卷 4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29292號卷 偵二卷 5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金訴字第417號卷 金訴卷 6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金簡字第148號卷 金簡卷
TNDM-114-金簡-148-202503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