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53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秋富
上列受刑人因強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
聲付字第5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秋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秋富前犯搶奪等罪,經本院裁定應執行
有期徒刑10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
民國113年12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
法院為本院(107年度上訴字第294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
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
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徐美麗
法 官 莊珮君
法 官 毛妍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戴志穎
KSHM-113-聲保-537-20250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