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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53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秋富 上列受刑人因強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 聲付字第5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秋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秋富前犯搶奪等罪,經本院裁定應執行 有期徒刑10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 民國113年12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 法院為本院(107年度上訴字第294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 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 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徐美麗                    法 官 莊珮君                    法 官 毛妍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戴志穎

2025-01-02

KSHM-113-聲保-537-20250102-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54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智遠 上列受刑人因傷害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 聲付字第5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智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智遠前犯傷害等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 刑1年6月,嗣經最高法院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 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而 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2年度上訴字第73號) ,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 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 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徐美麗                    法 官 莊珮君                    法 官 毛妍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戴志穎

2025-01-02

KSHM-113-聲保-540-20250102-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53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明川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3年度執聲付字第5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明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明川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 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10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 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 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8年度上訴字第263號),爰聲 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 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 、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徐美麗                    法 官 莊珮君                    法 官 毛妍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戴志穎

2025-01-02

KSHM-113-聲保-539-20250102-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49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潘聖霖 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4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潘聖霖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潘聖霖前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 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8月,嗣經本院及最高法院 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 民國113年12月6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 院為本院(111年度上訴字第818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 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進寶                    法 官 莊鎮遠                    法 官 方百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戴志穎

2024-12-10

KSHM-113-聲保-499-20241210-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49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江榮發 上列受刑人因妨害自由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 度執聲付字第4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江榮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江榮發前犯妨害自由等罪,經臺灣橋頭地 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3月,嗣經本院及最高法院判決上訴駁回 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2 月6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 10年度原上訴字第23號、110年度上訴字第856號),爰聲請於其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 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 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進寶                    法 官 莊鎮遠                    法 官 方百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戴志穎

2024-12-10

KSHM-113-聲保-498-20241210-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50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保宗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 聲付字第4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保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保宗前犯詐欺等罪,經臺灣高雄地方法 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嗣經本院及最高法院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後 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2月6日核 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1年度 金上訴字第245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 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進寶                    法 官 莊鎮遠                    法 官 方百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戴志穎

2024-12-10

KSHM-113-聲保-503-20241210-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50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堡鐺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 聲付字第4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堡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堡鐺前犯詐欺等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 刑1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 113年12月6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 本院(111年度上訴字第337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進寶                    法 官 莊鎮遠                    法 官 方百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戴志穎

2024-12-10

KSHM-113-聲保-509-20241210-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49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郭明郎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3年度執聲付字第4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郭明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明郎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 灣高雄地方法院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 原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嗣經變更刑期為2年10月,第1次維持假 釋;嗣刑期變更為3年4月,第2次維持假釋;又接獲執行指揮書 將刑期變更為3年6月,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3年12月5日法 矯署教決字第11301941990號函重新核准假釋在案,爰依法再行 聲請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 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 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進寶                    法 官 莊鎮遠                    法 官 方百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戴志穎

2024-12-10

KSHM-113-聲保-497-20241210-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50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洪筱瑩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3年度執聲付字第4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洪筱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筱瑩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 灣澎湖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嗣經本院及最高法院判決上 訴駁回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 3年12月6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 院(111年度上訴字第674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 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進寶                    法 官 莊鎮遠                    法 官 方百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戴志穎

2024-12-10

KSHM-113-聲保-505-20241210-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51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聖浤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 聲付字第4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聖浤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聖浤前犯詐欺等罪,經本院裁定應執行 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 部於民國113年12月6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 之法院為本院(112年度金上訴字第345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 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進寶                    法 官 莊鎮遠                    法 官 方百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戴志穎

2024-12-10

KSHM-113-聲保-510-20241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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