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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2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非訟代理人 楊婷雅 相 對 人 彭珮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亦為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此為同法第881條 之17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傅黃玉蘭於民國107年5月31日以 附表所示不動產第三人傅宇凡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 設定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2,400,000元之抵押權,嗣上 開不動產業於民國114年1月14日因贈與移轉登記予相對人所 有,依法登記在案。茲第三人傅宇凡對聲請人負債809,742 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 提出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 設定契約書、借款契約書等影本為證。經核本件聲請於法尚 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2025-03-27

TYDV-114-司拍-29-20250327-2

司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85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相 對 人 楊永權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此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81條之17亦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楊永權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聲 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 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 透支、保證、信用卡契約)以及其衍生債務,設定新臺幣 (下同)3,84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 期日為民國133年12月8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 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楊永權於103年12月11日向聲請人借款3,200,000 元,借款期限至123年12月11日止,約定分240期平均攤還 本息。並約定相對人於聲請人之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 本金時,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相對人應即償還全部借款。 詎相對人自113年12月11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依上開 約定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尚欠本金共1,780,893元及利息 、違約金仍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 出房屋抵押借款借據暨約定書、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 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存證信函、回執等影本各1 件,動撥申請書影本3件,違約證明文件9件,土地及建物 登記謄本各1件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 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 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 仍未陳述意見,是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洪瑞珠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 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 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 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 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 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 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 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             114年度司拍字第000085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臺南市 北區 立人段 1512 2010.00 10000分之65 附表(建物)︰               114年度司拍字第000085號 編號 建 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附屬建物 權利 範圍 十四 層 合 計 面 積 單 位 主要 建築 材料 陽 台 面 積 單 位 001 1554 臺南市○區○○路0段00號14樓之3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 15層樓房 鋼筋混凝 土造 78.61 78.61 平方公尺 鋼筋混凝土造 6.96 平方公尺 全部 共有部分:立人段1448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166 共有部分:立人段1449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60

2025-03-27

TNDV-114-司拍-85-20250327-2

司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74號 聲 請 人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相 對 人 兼債務 人 張博森兼陳春梅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張憲忠即陳春梅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張誌倫即陳春梅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 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張博森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與第   三人陳春梅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   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   括借款、分期付款買賣、附條件買賣、租賃、保證、墊款、   票據、以債務人為買方或賣方之應收帳款及信託受益權轉讓   等相關契約所負之債務及其所衍生之所有費用,設定新臺幣   (下同)3,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   日為民國142年11月29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   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張博森與第三人陳春梅於112年11月30日共同簽發   票面金額為2,500,000元,到期日為114年1月5日之本票乙紙   向聲請人借款,並以相對人張博森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聲請人屆期為付款之提   示,未獲支付任何款項,尚欠本金2,500,000元;又第三人   陳春梅已於114年2月17日死亡,其財產上之一切權利及義務   依法由其繼承人張博森、張憲忠、張誌倫概括承受。為此聲   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本票、他項權利證明書、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等件影本,土地及建物登   記謄本正本等件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查第三人陳春梅之繼承 人張博森、張憲忠、張誌倫迄今未向本院家事庭聲明拋棄繼 承,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在卷可佐;另已據本院發函通 知相對人張博森兼陳春梅之繼承人及債務人張憲忠即陳春梅 之繼承人、張誌倫即陳春梅之繼承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 ,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 業已合法送達相對人及債務人等,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 相對人及債務人等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 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項仁玉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 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 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 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 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 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 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 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                114年度司拍字第000074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臺南市 新營區 周武段 47 2720.49 100000分之1000 附表(建物)︰               114年度司拍字第000074號 編號 建 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附屬建物 權利 範圍 十二 層 合 計 面 積 單 位 主要 建築 材料 陽 台 面 積 單 位 001 995 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12樓 臺南市○○區○○段00地號 14層樓房 鋼筋混凝 土造 85.34 85.34 平方公尺 鋼筋混凝土造 7.62 平方公尺 全部 共有部分:周武段1012建號,權利範圍100000分之642

2025-03-27

TNDV-114-司拍-74-20250327-2

司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57號 聲 請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相 對 人 即債 務 人 陳子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   (一)登記日期:民國109年12月07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5,940,000元。   (四)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      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 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所負之 債務。   (五)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39年12月2日。   (六)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九)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 抵押權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 4.因債務人向抵押權人辦理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 圍所生之手續費用。5.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 及按墊付日依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息。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陳子雯債務額比例全部。   嗣債務人陳子雯於⑴⑵民國109年12月9日向聲請人借款⑴新臺 幣3,550,000元⑵新臺幣1,400,000元,⑴⑵均約定有利息及違 約金,清償日為⑴自民國109年12月9日起每一年為一期,屆 期時如立約雙方無異議時,視為同意同一內容繼續延長,不 另換約⑵民國134年12月9日,⑴⑵均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 未履行,經催告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自⑴民國114年 3月1日⑵民國113年10月9日起即未繳納本息,經催告後應視 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⑴新臺幣3,546,893元⑵新臺幣1,233 ,225元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 房屋抵押貸款契約書、貸放餘額明細、催告函等影本為證, 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 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 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首揭 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市 北屯區 倡和 222 2,209.63 100000分之671 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 利 範 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433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住家用、 鋼筋混凝土造、 12層 十二層:58.31 合計:58.31 陽台:7.78 雨遮:2.49 全 部 臺中市○○區○○○○路00號12樓之1 共有部分:倡和段435建號,面積:4,968.3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648      (含停車位編號機械B2-63,權利範圍:100000分之303)      倡和段436建號,面積:1,632.6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749

2025-03-27

TCDV-114-司拍-57-20250327-1

司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50號 聲 請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美玲 代 理 人 李家瑋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新地王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憶箖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新池王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以其所 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 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103年8月29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債權額比例:全部。     (四)擔保債權總金額:新台幣23,520,000元。   (五)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⑴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 包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 契約書約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保證 、票據、信用卡契約、透支、貼現、買入光票、墊款 、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用狀、進出口押匯、應收 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特約商店 契約及其衍生之債務,含本金、利息、遲延利息、違 約金。   (六)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33年8月25日。   (七)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八)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九)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   (十)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違約金計收標準          計算。   (十一)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 全抵押物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 償。4.因債務人向抵押權人辦理約定之擔保債權種 類及範圍所生之手續費用。5.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 之保險費及按墊付日抵押權人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 利率加2.16%之利息。   (十二)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新池王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債務額比例:1分之1。 嗣債務人新池王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9,600,0 00元,約定有利息及違約金,借款期間為20年,應按月繳納本息 ,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自民國113年12月1 5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合計新 臺幣11,987,316元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 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借據、契約重要內 容及風險揭露宣告書、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等影本為 證,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即債務人於 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 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即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 仍未陳述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市 西屯區 上石碑段 0768 3479 10000分之137 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5232 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 商業用 鋼筋混凝土造 13層 十二層:183.91 合計:183.91 陽台:22.93 全部 臺中市○○區○○路○段000號12樓之13 2 5251 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 停車空間 鋼筋混凝土造 13層 地下一層:1709.87 合計:1709.87 1924分之31 臺中市○○區○○路○段000號地下層 共有部分:上石碑段5252建號,10,159平方公尺,10000分之146      上石碑段5252建號,10,159平方公尺,10000分之272

2025-03-27

TCDV-114-司拍-50-2025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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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36號 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陳冠宏 相 對 人 詹程鈞 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 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 條 之17準用第873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112年10月16日,以其所有 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伊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 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責任,分別設定新臺 幣(下同)534萬元、51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 確定期日為142年10月15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經112年10月18日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112年10月25日向 聲請人借用共487萬元,另相對人亦為第三人傑亨實業股份 有限公司、森聯有限公司、森大企業社、泓源木業有限公司 之連帶保證人,於110年12月17日起先後向聲請人分別借款1 ,000萬元、400萬元、400萬元、100萬元,上開借款之借款 期間、利息暨違約金計算方式均載明於借據內,如任何一宗 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即全部償還 ,並應依約支付違約金。詎相對人自113年10月12日起即陸 續未繳納本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又 相對人積欠聲請人信用卡債務4萬7,706元及其利息、違約金 。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借據影 本、信用卡申請書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規定,通知相對人於5 日內就本 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而逾期未陳述,有本院通 知函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審酌上開書證後,經核聲請 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500 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 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宣如

2025-03-27

SLDV-114-司拍-36-2025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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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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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42號 聲 請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相 對 人 花寶貴 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 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 條 之17準用第873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108年4月22日,以其所有如 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伊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 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責任,分別設定新臺幣 (下同)378萬元、57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 定期日均為138年4月21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經108年4月22日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108年4月19日向聲請 人借用200萬元、115萬元、475萬元,其借款期間、利息暨 違約金計算方式均載明於房屋抵押貸款契約書內,如任何一 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經聲請人以書面通知後, 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即全部償還,並應依約支付違約金。 嗣兩造就上開115萬元借款於110年4月29日約定變更借款金 額、借款期間、繳款方式等,並載明於房屋貸款增補約定書 內。詎相對人自113年10月10日起就各筆借款即陸續未繳納 本息,經聲請人寄存證信函後,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 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 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   本、房屋抵押貸款契約書影本、房屋貸款增補約定書影本等 件為證。 三、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規定,通知相對人於5 日內就本 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而逾期未陳述,有本院通 知函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審酌上開書證後,經核聲請 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500 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 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宣如

2025-03-27

SLDV-114-司拍-42-20250327-1

司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71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彩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  (一)登記日期:民國104年9月23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15,520,000元。  (四)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 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 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  (五)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34年9月22日。  (六)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七)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八)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九)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違約金計收標準計 算。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抵 押物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4‧因 辦理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生 之手續費用。5‧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張彩鳳,債務額比例:全部   債務人張彩鳳於⑴民國104年9月24日⑵民國104年9月24日⑶民國 110年7月20日⑷民國111年9月19日陸續向聲請人借款⑴3,930,0 00元⑵9,000,000元⑶400,000元⑷2,782,000元,約定有利息及 違約金,清償日期為⑴民國124年9月24日⑵民國124年9月24日⑶ 民國130年7月20日⑷民國131年9月19日,應按月繳納本息,並 有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時,得將借款視 為全部到期,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自民國113年12月16 日即未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合計10,847, 978元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 借約及動撥申請書、違約證明文件(逾期本金、逾期天數)、 存證信函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 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 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 仍未陳述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市 南屯區 大新   860 2,757.00 100000分之605 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9179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主要用途:住家用 主要建材:鋼筋混      凝土造 層  數:27層 十八層:    138.67 合計:    138.67 陽台:24.33  全部 臺中市○○區○○路○段000號十八樓之1 共有部分:①臺中市○○區○○段0000○號,面積13,073.0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586 ②臺中市○○區○○段0000○號,面積3,073.3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213分之1(含停車位編號B2-029,權利範圍213分之1)

2025-03-26

TCDV-114-司拍-71-20250326-1

司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37號 聲 請 人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相 對 人 張復國 債 務 人 多阡藝術文化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麥志豪 債 務 人 張雅筑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 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張復國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債務 人多阡藝術文化有限公司、麥志豪、張雅筑對聲請人現在 (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 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分期付款買 賣、附條件買賣、租賃、保證、墊款、票據及應收帳款收 買業務所負之債務及其衍生之所有費用,設定新臺幣(下 同)4,56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 為民國141年5月2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 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債務人多阡藝術文化有限公司、麥志豪、張雅筑與第三 人微音符有限公司於113年3月18日共同簽發票面金額為4, 410,000元,到期日為113年12月21日之本票乙紙向聲請人 借款,並以相對人張復國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 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聲請人屆期為付款之提示, 債務人僅支付部份價款,尚欠本金3,410,000元,為此聲 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本票、他項權利證明書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等件影本,土地及建 物登記謄本等件正本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債務 人及相對人等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 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業已合法送達債務人及 相對人等,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務人及相對人等逾期 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項仁玉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 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 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 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 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 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 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 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         114年度司拍字第000037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 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臺南市 永康區 三村段 261 73.58 全部 附表(建物)︰                      114年度司拍字第000037號 編號 建 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附屬建物 權利 範圍 一 層 二 層 三 層 四 層 合 計 面 積 單 位 主要 建築 材料 陽 台 面 積 單 位 001 220 臺南市○○區○○○街000巷00號 臺南市○○區○村段000地號 4層樓房 鋼筋混凝 土造 46.47 46.47 46.47 33.75 173.16 平方公尺 鋼筋混凝土造 13.99 平方公尺 全部

2025-03-26

TNDV-114-司拍-37-20250326-2

司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51號 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鄭璟閎 相 對 人 楊采螢 楊靜玟 債 務 人 楊正全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 用之。次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 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67條,亦規定甚 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   ㈠債務人楊正全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聲 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 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信 用卡契約、保證,設定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之最 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37年9月19日, 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 案。   ㈡而債務人楊正全於107年9月20日向聲請人借款2,500,000元 ,借款期間自107年9月26日起至122年9月26日止,約定依 年金法,按月定額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經聲 請人於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後,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 ,應立即全部償還。詎債務人楊正全自113年11月26日起 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1,304,342元及利息、違 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又債務人楊正全 已於108年12月10日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以贈與 為由移轉並登記予相對人楊采螢、楊靜玟(權利範圍各2分 之1),然不影響聲請人權利。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 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 定事項、個人貸款總約定書、借款契約書、催告函、回執 、授信交易明細查詢等件影本,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及地 籍異動索引等件正本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債務 人及相對人等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 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業已合法送達債務人及 相對人等,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務人及相對人等逾期 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 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項仁玉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 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 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 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 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 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 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 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         114年度司拍字第000051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 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臺南市 北區 富台段 558 66.00 全部 相對人楊采螢、楊靜玟權利範圍各2分之1 附表(建物)︰           114年度司拍字第000051號 編號 建 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權利 範圍 一 層 二 層 三 層 合 計 面 積 單 位 001 959 臺南市○區○○路00巷00號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3層樓房 鋼筋混凝 土造 36.35 39.30 39.30 114.95 平方公尺 全部 相對人楊采螢、楊靜玟權利範圍各2分之1

2025-03-26

TNDV-114-司拍-51-202503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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