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71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彩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
(一)登記日期:民國104年9月23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15,520,000元。
(四)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
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
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
(五)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34年9月22日。
(六)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七)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八)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九)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違約金計收標準計
算。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抵
押物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4‧因
辦理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生
之手續費用。5‧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張彩鳳,債務額比例:全部
債務人張彩鳳於⑴民國104年9月24日⑵民國104年9月24日⑶民國
110年7月20日⑷民國111年9月19日陸續向聲請人借款⑴3,930,0
00元⑵9,000,000元⑶400,000元⑷2,782,000元,約定有利息及
違約金,清償日期為⑴民國124年9月24日⑵民國124年9月24日⑶
民國130年7月20日⑷民國131年9月19日,應按月繳納本息,並
有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時,得將借款視
為全部到期,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自民國113年12月16
日即未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合計10,847,
978元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
借約及動撥申請書、違約證明文件(逾期本金、逾期天數)、
存證信函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
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
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
仍未陳述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市 南屯區 大新 860 2,757.00 100000分之605
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9179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主要用途:住家用 主要建材:鋼筋混 凝土造 層 數:27層 十八層: 138.67 合計: 138.67 陽台:24.33 全部 臺中市○○區○○路○段000號十八樓之1 共有部分:①臺中市○○區○○段0000○號,面積13,073.0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586 ②臺中市○○區○○段0000○號,面積3,073.3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213分之1(含停車位編號B2-029,權利範圍213分之1)
TCDV-114-司拍-71-2025032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