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遺產分割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386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王誌鋒
被 告 饒運珍
徐嘉倫
徐嘉姈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
起14日內,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
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
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
此債權包括消費款本金,及併計至起訴時止之利息及違約金
在內(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
案第17號研討結果參照);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
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
額計算。本件原告依民法第244條規定請求撤銷被告間就附
表所示遺產之分割協議及分割繼承登記,因被撤銷法律行為
標的之價額,按遺產價額依債務人即被告徐嘉姈之應繼分比
例計算為新臺幣(下同)577,340元,高於原告主張之債權
總額247,418元(含本金71,280元、違約金176,138元),是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247,418元為準,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650元。
二、苗栗縣○○市○○段00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
本正本(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趙千淳
附表
編號 請求撤銷之標的 (苗栗縣頭份市上興段) 面積 (㎡) 公告土地現值 (元/㎡) 權利範圍 被告徐嘉姈之應繼分比例 價額 (新臺幣,元以 下四捨五入) 1 302地號土地 448.24 2,700元 1/2 1/3 201,708元 2 303地號土地 132.65 2,700元 1/2 59,693元 3 308地號土地 213.74 3,400元 1/1 242,239元 4 31建號建物(門牌號碼:苗栗縣○○市○○里0鄰○○路000巷00號) 依苗栗縣政府稅務局房屋稅籍證明書所示為221,100元 1/1 73,700元 合 計 577,340元
MLDV-113-補-1386-2025030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