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316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建安
債 務 人 泰承木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周姿廷
人
債 務 人 凌鈺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仟壹佰捌拾捌萬貳仟肆
佰零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率 (年息) 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001 2,592,240元 114年1月27日 2.075% 自114年2月28日起 002 1,046,640元 114年1月28日 2.075% 自114年3月1日起 003 1,329,962元 114年1月27日 2.075% 自114年2月28日起 004 1,234,752元 114年1月12日 2.075% 自114年2月13日起 005 3,689,700元 114年1月21日 2.075% 自114年2月22日起 006 1,989,111元 114年1月24日 2.075% 自114年2月25日起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KSDV-114-司促-3316-202503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