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919號
聲 請 人 曾桓源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38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曾育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祐均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1919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00000-0 1 700 002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00000-0 1 288
TPDV-113-除-1919-202502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