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1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宮孝慈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
中交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宮孝慈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宮孝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1年3月,於民國113年4月16日送
監執行,現於法務部○○○○○○○○○執行中,茲因上列受刑人於1
14年3月13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
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
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1
3年度聲字第164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受
刑人於113年4月16日因上開案件入監執行,業於114年3月13
日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法務
部矯正署114年3月13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393601號函暨所
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附卷可
稽,是聲請人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
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蔣彥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沛倫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TYDM-114-聲保-115-2025031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