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簡補字第138號
原 告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俊隆
被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
原告本件請求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11813號強制執行事件、於
民國114年2月21日製作之分配表次序1之執行費用新臺幣(下同
)1,288元及次序2之債權165,000元應予剔除,則倘依原告主張
變更分配表後,原告得增加之分配金額為166,288元【計算式:1
,288元+165,000元=166,288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
6,288元,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41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郁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如對本裁
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
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石秉弘
TNEV-114-南簡補-138-2025032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