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專利權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民專訴字第23號
原 告 華碩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崇棠
訴訟代理人 賴蘇民律師
孫德沛律師
廖沿臻律師
被 告 微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祥
訴訟代理人 曹志仁律師
複 代理 人 林俊宇
訴訟代理人 胡書慈
吳嘉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專利權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8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不得自行或使第三人直接或間接為製造、販賣之要約、販賣
、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如附表1-2編號1至13所示具有侵害中
華民國第M609050號「介面連接機構」新型專利之介面連接機構
之主機板產品,並應將已製造、販賣之如附表1-2編號1至13所示
之具有一切侵害該專利之介面連接機構之主機板產品回收及銷毀
。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九,餘由原告負擔。
原告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依現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民國112年1月12日修正、同年
8月30日施行)第75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法112年1月12日修
正之條文施行前,已繫屬於法院之智慧財產民事事件,適用
本法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而現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係於11
2年8月30日施行,本件係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修正施行前之
111年12月30日繫屬於本院(本院卷㈠第13頁),應適用修正前
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規定,合先敘明。
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
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時,原主張被告侵權產品為如起
訴狀附表1所示之28款產品(本院卷㈠第13至31頁),嗣於11
2年2月9日具狀將被告侵權產品減縮為如附表1-1所示之23款
產品(本院卷㈡第7至21頁),復於112年3月31日具狀將被告
侵權產品擴張為如附表1-2所示之35款產品(本院卷㈣第121
至136頁、卷㈨第511至512頁),再於本院112年11月21日言
詞辯論時當庭將起訴狀訴之聲明第一項所載「以及其他侵害
原告中華民國第M609050號新型專利之產品」部分刪除(本
院卷㈧第359頁),原告所為上開變更、追加,核屬減縮、擴
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前揭規定,核無不合,應予准
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原告為中華民國第M609050號「介面連接機構」
新型專利(下稱系爭專利)之專利權人,專利權期間自110
年3月11日至119年11月9日止,現仍在專利權期間內。而被
告專營有關各種電腦硬體軟體之設計及其成品與零組件製造
買賣業務、電子零件之製造買賣業務、以及相關之進出口貿
易業務。詎被告於110年後迄今所製造、銷售之MPG Z690 ca
rbon wifi主機板產品及其他34款主機板產品(如附表1-2編
號1至35所示之主機板產品(詳如附表1-2編號1至35所示,下
稱系爭產品1至35,合稱系爭產品)中所設置之介面連接機
構,皆具有系爭專利之技術特徵,業已落入系爭專利更正後
請求項1、2、3、8、10、11之文義或均等範圍及更正後請求
項4、5、6之均等範圍,原告請求被告排除及防止侵害。為
此,爰依專利法第120條準用第96條第1、3項之規定,提起
本件訴訟,並聲明:㈠被告不得自行或使第三人直接或間接
為製造、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如附
表1-2具有侵害系爭專利之介面連接機構之主機板產品,並
應將已製造、販賣之如附表1-2之具有一切侵害系爭專利之
介面連接機構之主機板產品回收及銷毀。㈡原告願供擔保,
請准予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系爭產品之固定件,係以軸心垂直於該電路板地
容置於第一孔位,且第一旋壓件不可拆卸,而第二旋壓件雖
可拆卸但無法設置於固定件上,與系爭專利的旋扣結構並不
相同;且系爭產品僅使用一組螺絲或螺柱來固定M.2介面裝
置,因此只會存在於該第一固定柱或該第二固定柱,該第一
固定柱或該第二固定柱不會同時存在;另系爭產品之第二旋
壓件雖然可以可拆卸地設置於固定柱,然而實際組合的結果
將使第二旋壓件之第二施力部被散熱片擋住,因此使用者無
法施力旋轉第二旋壓件,第二旋壓件無法選擇可拆卸地且可
旋轉地設置於固定柱,故系爭產品並未落入系爭專利更正後
請求項1之文義範圍,因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2、3、4、5
、6、8、10、11項為附屬於更正後請求項1之直接或間接附
屬項,系爭產品既未落入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文義範圍
,自亦無侵害系爭專利其他請求項之可能。又乙證4-6或乙
證4-7、乙證4-6、4-8之組合或乙證4-7、4-8之組合、乙證4
-6、4-9之組合或乙證4-7、4-9之組合、乙證4-6、4-10之組
合或乙證4-7、4-10之組合、乙證4-6、4-11之組合或乙證4-
7、4-11之組合、乙證4-6、4-12之組合或乙證4-7、4-12之
組合、乙證4-6、4-13之組合或乙證4-7、4-13之組合足以證
明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乙證4-6足以證明系
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2、3不具進步性;乙證4-10、4-12、4-
13足以證明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4不具進步性;乙證4-10
、4-12足以證明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5不具進步性;乙證4
-10、4-12足以證明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6不具進步性;乙
證4-5、4-6、4-12足以證明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8不具進
步性;乙證4-12足以證明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0不具進步
性;乙證4-11足以證明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1等語資為抗
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㈡如受不利
益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本院卷㈥第363至364頁、卷㈧第362至363頁
)
㈠原告為系爭專利之專利權人,專利權期間自110年3月11日至1
19年11月9日止。
㈡系爭專利經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局)於111年3月16
日完成新型專利技術報告,該技術報告記載系爭專利請求項
第1至11項比對結果代碼為6(代碼6:無法發現足以否定其新
穎性等要件之先前技術文獻)。
㈢系爭產品為被告所製造、銷售。
㈣被告於如卷㈣第133至136頁所列附表1-2產品網址欄所示之各
網站上公開廣告銷售系爭產品。
㈤原告公證購買之原證3-5、11-5、12-5、15-5、16-5、17-5、
19-5、22-5、23-5、24-5、27-5、33-5、37-5產品實物,均
為被告所製造、販賣。
四、系爭專利及系爭產品技術內容、被告所提專利有效性之證據
內容
㈠系爭專利技術分析
⒈系爭專利技術內容
⑴系爭專利所欲解决問題
傳統M.2介面存儲裝置的固定方式是使用螺絲鎖附固定,安
裝或移除都需要使用螺絲起子進行拆卸,無法快速更換且組
裝也容易發生螺絲遺失的問題(參系爭專利說明書【0002】
段)。
⑵系爭專利之技術手段
系爭專利提供一種介面連接機構,用以裝設一M.2介面裝置
。此介面連接機構包括一電路板、一第一固定柱、一第二固
定柱與一旋扣結構。電路板包括一連接器、一第一孔位與複
數第二孔位,其中,連接器係用以連接M.2介面裝置,這些
第二孔位係排列於連接器與第一孔位之間。第一固定柱係設
置於第一孔位。第二固定柱係可拆卸地設置於這些第二孔位
之其中之一。旋扣結構係可拆卸地且可旋轉地設置於第一固
定柱或第二固定柱 (參系爭專利說明書【0003】段)。
⑶系爭專利之功效
系爭專利所提供之介面連接機構,使用者可利用旋扣結構快
速安裝或移除M.2介面裝置,而不需使用螺絲起子等工具,
有助於縮短更換或組裝M.2介面裝置的時間並可降低作業難
度(參系爭專利說明書【0004】段)。
⒉系爭專利主要圖式
⑴第一圖係介面連接機構一使用態樣之立體示意圖
⑵第二圖係本案介面連接機構另一使用態樣之立體示意圖
⑶第三圖顯示在第一圖的使用態樣下利用本案之介面連接機構
安裝一M.2介面裝置
⑷第四圖顯示在第二圖的使用態樣下利用本案之介面連接機構
安裝一M.2介面裝置
⑸第五圖係本案第一固定柱一實施例之立體示意圖
⑹第六圖係本案第二固定柱一實施例之立體示意圖
⑺第七圖係本案旋扣結構一實施例之立體示意圖
⑻第八圖顯示旋扣結構裝設於第一固定柱之一實施例
⑼第九圖顯示旋扣結構裝設於第二固定柱之一實施例
⒊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
原告於112年7月20日向智慧局申請更正系爭專利說明書及申
請專利範圍(本院卷㈥第345至356頁),其中,獨立請求項1
增加「以軸心垂直於該電路板地」、「以軸心垂直於該電路
板且」、「;其中,當該旋扣結構設置於該第一固定柱或該
第二固定柱時,該旋扣結構適於沿著該第一固定柱的軸心或
該第二固定柱的軸心旋轉,進而固定該M.2介面裝置」技術
特徵,原告於112年8月15日準備程序時主張本件就侵權及專
利有效性判斷,以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內容為準(本院卷
㈥第362至363頁)。另原告主張受侵害者為系爭專利更正後
請求項1、2、3、8、10、11之文義或均等範圍及更正後請求
項4、5、6之均等範圍,該等請求項內容如下(本院卷㈥第34
6頁、卷㈠第46至47頁):
⑴更正後請求項1: 一種介面連接機構,用以裝設一M.2介面裝
置,該介面連接機構包括:一電路板,該電路板包括一連接
器、一第一孔位與複數第二孔位,該連接器係用以連接該M.
2介面裝置,該些第二孔位係排列於該連接器與該第一孔位
之間;一第一固定柱,以軸心垂直於該電路板地設置於該第
一孔位;一第二固定柱,以軸心垂直於該電路板且可拆卸地
設置於該些第二孔位之其中之一;以及一旋扣結構,可拆卸
地且可旋轉地設置於該第一固定柱或該第二固定柱;其中,
當該旋扣結構設置於該第一固定柱或該第二固定柱時,該旋
扣結構適於沿著該第一固定柱的軸心或該第二固定柱的軸心
旋轉,進而固定該M.2介面裝置。
⑵更正後請求項2:如請求項1所述之介面連接機構,其中,所
述M.2介面裝置係一固態硬碟。
⑶更正後請求項3:如請求項1所述之介面連接機構,其中,所
述M.2介面裝置係一網路卡。
⑷更正後請求項4:如請求項1所述之介面連接機構,其中,所
述旋扣結構包括一扣合部與一壓合部,該扣合部係用以扣合
於該第一固定柱或該第二固定柱,該壓合部係用以施壓於該
M.2介面裝置。
⑸更正後請求項5:如請求項4所述之介面連接機構,其中,該
第二固定柱包括一樞接部與一旋動部,該旋動部係位於該樞
接部之上方,該樞接部係用以樞接該旋扣結構。
⑹更正後請求項6:如請求項5所述之介面連接機構,其中,該
旋動部之寬度大於該樞接部,用以將該扣合部定位於該樞接
部。
⑺更正後請求項8:如請求項1所述之介面連接機構,更包括複
數固定件,分別設置於該些第二孔位內,以裝設該第二固定
柱。
⑻更正後請求項10:如請求項1所述之介面連接機構,其中,該
第一固定柱與該第二固定柱係以金屬材質製造。
⑼更正後請求項11:如請求項1所述之介面連接機構,其中,該
旋扣結構係以塑膠材質製造。
㈡系爭產品技術內容
⒈系爭產品內容
⑴依被告112年8月28日民事陳報狀(本院卷㈦第3至5頁),可將
系爭產品1至35分為14種不同結構類型之Group,其中Group1
包含系爭產品1、2(下稱系爭產品Group1)、Group2包含系爭
產品13 (下稱系爭產品Group2)、Group3包含系爭產品15(下
稱系爭產品Group3)、Group4包含系爭產品9(下稱系爭產品G
roup4)、Group5包含系爭產品14(下稱系爭產品Group5)、Gr
oup6包含系爭產品3至6、16至18 (下稱系爭產品Group6)、G
roup7包含系爭產品7、8、19、20 (下稱系爭產品Group7)、
Group8包含系爭產品21(下稱系爭產品Group8)、Group9包含
系爭產品22(下稱系爭產品Group9)、Group10包含系爭產品3
3、35(下稱系爭產品Group10)、Group11包含系爭產品10(下
稱系爭產品Group11)、Group12包含系爭產品23(下稱系爭產
品Group12)、Group13包含系爭產品31、32(下稱系爭產品Gr
oup13)、Group14包含系爭產品11、12、24~30、34 (下稱系
爭產品Group14)。
⑵再依原告112年11月28日民事陳報㈢狀(本院卷㈧第385至387頁
),陳報Group1至14各別侵害系爭專利之M.2介面連接機構
範圍,其中,系爭產品Group1侵害系爭專利之介面連接機構
為M2_1、M2_3、M2_4、系爭產品Group2侵害系爭專利之介面
連接機構為M2_1、M2_5、系爭產品Group3侵害系爭專利之介
面連接機構為M2_1、M2_3、M2_4、系爭產品Group4侵害系爭
專利之介面連接機構為M2_3、系爭產品Group5侵害系爭專利
之介面連接機構為M2_2、系爭產品Group6侵害系爭專利之介
面連接機構為M2_1、M2_2、M2_3、M2_4、系爭產品Group7侵
害系爭專利之介面連接機構為M2_1、M2_2、M2_3、M2_4、系
爭產品Group8侵害系爭專利之介面連接機構為 M2_3、系爭
產品Group9侵害系爭專利之介面連接機構為 M2_4、系爭產
品Group10侵害系爭專利之介面連接機構為 M2_1、M2_2、M2
_3、系爭產品Group11侵害系爭專利之介面連接機構為M2_1
、M2_2、M2_3、系爭產品Group12侵害系爭專利之介面連接
機構為M2_1、M2_2、M2_3、系爭產品Group13侵害系爭專利
之介面連接機構為M2_1、M2_2、系爭產品Group14侵害系爭
專利之介面連接機構為M2_1、M2_2。
⒉系爭產品照片
⑴依原證3-1、原證3-3-1所附之照片,系爭產品1照片如下:
⑵依原證4-1所附之照片,系爭產品2照片如下:
⑶依原證5-1所附之照片,系爭產品3照片如下:
⑷依原證6-1所附之照片,系爭產品4照片如下:
⑸依原證7-1所附之照片,系爭產品5照片如下:
⑹依原證8-1所附之照片,系爭產品6照片如下:
⑺依原證9-1所附之照片,系爭產品7照片如下:
⑻依原證10-1所附之照片,系爭產品8照片如下:
⑼依原證11-1、原證11-3-2所附之照片,系爭產品9照片如下:
⑽依原證12-1、原證12-3-1所附之照片,系爭產品10照片如下
:
⑾依原證13-1所附之照片,系爭產品11照片如下:
⑿依原證14-1所附之照片,系爭產品12照片如下:
⒀依原證15-1、原證15-3-1所附之照片,系爭產品13照片如下
:
⒁依原證16-1、原證16-3-1所附之照片,系爭產品14照片如下
:
⒂依原證17-1、原證17-3-2所附之照片,系爭產品15照片如下
:
⒃依原證18-1所附之照片,系爭產品16照片如下:
⒄依原證19-1、原證19-3-1所附之照片,系爭產品17照片如下
:
⒅依原證20-1所附之照片,系爭產品18照片如下:
⒆依原證21-1所附之照片,系爭產品19照片如下:
⒇依原證22-1、原證22-3-1所附之照片,系爭產品20照片如下
:
依原證23-1、原證23-3-2所附之照片,系爭產品21照片如下
:
依原證24-1、原證24-3-1所附之照片,系爭產品22照片如下
:
依原證25-1、原證25-3-1所附之照片,系爭產品23照片如下
:
依原證26-1所附之照片,系爭產品24照片如下:
依原證27-1、原證27-3-1所附之照片,系爭產品25照片如下
:
依原證28-1所附之照片,系爭產品26照片如下:
依原證29-1所附之照片,系爭產品27照片如下:
依原證30-1所附之照片,系爭産品28照片如下:
依原證31-1所附之照片,系爭産品29照片如下:
依原證32-1所附之照片,系爭産品30照片如下:
依原證33-1、原證33-3-1所附之照片,系爭産品31照片如下
:
依原證34-1所附之照片,系爭産品32照片如下:
依原證35-1所附之照片,系爭産品33照片如下:
依原證36-1所附之照片,系爭産品34照片如下:
依原證37-1、原證37-3-1所附之照片,系爭産品35照片如下
:
㈢被告等所提專利有效性之證據技術內容
⒈乙證4-5
⑴乙證4-5為106(2017)年5月3日公告之中國大陸第CN206147429
U號「一種支持M.2接口的SMARTRACK服務器」專利案,其公
告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109年11月10日),可爲系爭專
利之先前技術。
⑵乙證4-5為一種支持M.2接口的Smart Rack服務器,屬於計算
機通訊領域,其包括機箱底座,機箱底座上設有M.2模塊,M
.2模塊包括M.2托架,M.2托架經螺釘裝配在機箱底座上,M.
2托架上設有M.2主板,M.2主板上設有:用於給M.2主板供電
的Power接口、用於與服務器主板信號互聯的SATA接口,以
及與M.2主板相連的M.2接口。本實用新型採用模塊化布局,
可根據客戶需要進行選配,M.2模塊共用現有服務器主板,
節約開發時間和成本;M.2主板上焊接不同間距規格的定位
螺母,根據需要配置不同規格的M.2硬盤,M.2硬盤後端設有
緊定孔,在相應於緊定孔的定位螺母位置處鎖上銅柱實現M.
2硬盤的固定,採用此種結構設計,能支持不同型號的M.2硬
盤,提高了產品的可擴展性和和市場競爭力(參乙證4-5摘
要)。
⑶乙證4-5主要圖式
⒉乙證4-6
⑴乙證4-6為106(2017)年5月21日公告之我國第I584132B 號「
主機板模組」專利案,其公告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109
年11月10日),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
⑵乙證4-6為 一種主機板模組,適於供一第一擴充卡與一第二
擴充卡插置。主機板模組包括一主機板、一第一連接器及一
第二連接器。主機板包括相對的一正面、一背面、配置在正
面的至少一第一固定端部及配置在背面上對應於第一固定端
部處的至少一第二固定端部。第一連接器配置在主機板的正
面。第二連接器配置在主機板的背面上對應於第一連接器處
,其中第一擴充卡與第二擴充卡分別適於插置在第一連接器
與第二連接器上且分別固定至第一固定端部及第二固定端部
(參乙證4-6摘要)。
⑶乙證4-6主要圖式
⒊乙證4-7
⑴乙證4-7為108(2019)年8月16日公開之我國第201933976A號「
導光散熱模組及電子裝置」專利案,其公開日早於系爭專利
申請日(109年11月10日),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
⑵乙證4-7為一種導光散熱模組,包括一第一散熱件、一第二散
熱件、一導光件及一光源組件。第一散熱件包括一開口。第
二散熱件熱耦合於第一散熱件。導光件配置在第一散熱件與
第二散熱件之間,第一散熱件的開口外露出部分的導光件。
導光件包括一入光面。光源組件包括一光源及電性連接於光
源的一接觸墊,光源配置於導光件的入光面旁,且接觸墊配
置在第二散熱件遠離第一散熱件的一底面上。本發明更提供
一種具有上述導光散熱模組的電子裝置(參乙證4-7摘要)
。
⑶乙證4-7主要圖式
⒋乙證4-8
⑴乙證4-8為106(2017)年12月28日公開之美國第20170371383A1
號「STORAGE DRIVE RISER」專利案,其公開日早於系爭專
利申請日(109年11月10日),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
⑵乙證4-8為A storage drive riser may comprise a riserbo
ard. The riser board may include an edge connector,
astorage drive connector to operably engage with a s
torage drive, and a retention aperture. The retentio
n aperture may be longitudinally aligned with the st
orage drive connector.The storage drive riser may al
so include a storage drive retainer to insertably en
gage with the retention aperture and to retain the s
torage drive to the riser board with a retention pro
trusion.(儲存驅動器提升板可包括提升板。提升板可包括
邊緣連接器、與儲存驅動器可操作地接合的儲存驅動器連接
器以及保持孔。保持孔可與儲存驅動器連接器縱向對齊。儲
存驅動器提升板還可以包含存儲驅動器保持器,以與保持孔
可插入地接合且以保持突出部將儲存驅動器保持於提升板。
)(參乙證4-8摘要及翻譯)。
⑶乙證4-8主要圖式
⒌乙證4-9
⑴乙證4-9為109(2020)年4月10日公開之中國大陸第110989791A
號「硬盤拓展器、硬盤組件及主板結構」專利案,其公開日
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109年11月10日),可為系爭專利之
先前技術。
⑵乙證4-9爲一種硬盤拓展器、硬盤組件及主板結構,該硬盤拓
展器用於連接固態硬盤,並將固態硬盤固定在內存插槽中,
包括電路板、連接器和緊固件;所述連接器固定設置在所述
電路板上,且與所述固態硬盤的第一端通信連接;所述電路
板上設置有至少一個第一通孔,所述緊固件通過所述第一通
孔將所述固態硬盤的第二端與所述電路板連接;所述電路板
的一端設置有金手指,所述金手指與所述內存插槽連接,用
於傳輸所述電路板和所述內存插槽之間的信號。本發明利用
主板上的內存插槽,直接將固態硬盤安裝在內存插槽內,無
需在主板上額外設計固定結構,减少了成本,同時能夠將閒
置的內存插槽最大化利用(參乙證4-9摘要)。
⑶乙證4-9主要圖式
⒍乙證4-10
⑴乙證4-10為109(2020)年3月19日公開之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
智2020055402A1號「MOVABLE LOCKS WITH CARD RETAINERS
」專利案,其公開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109年11月10日
),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
⑵乙證4-10為In an example,a movable lock may include a
lock bar and apivot disposed at a first end of the l
ock bar.The movable lock may also include a card ret
ainer disposed on the lock bar at a second end of th
e lock bar, opposite the first end. The card retaine
r may include a card notch sized to receive an edge
of a system card.(在範例中,可移動鎖可以包含鎖桿和
設置在鎖桿第一端處的樞軸。可移動鎖還可包含設置在鎖桿
上、位於鎖桿的與第一端相對的第二端處的卡保持器。卡保
持器可以包含卡凹口,卡凹口的尺寸被設計為容納系統卡的
邊緣。)(參乙證4-10摘要及翻譯)。
⑶乙證4-10主要圖式
⒎乙證4-11
⑴乙證4-11為107(2018)年10月21日公告之我國第M569077U 號
「板材固定器」專利案,其公告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10
9年11月10日),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
⑵乙證4-11為一種板材固定器,其包括一定位件,其具有上方
橫向開設一凹槽的一本體,並利用該凹槽界定出兩側的一對
側壁,該對側壁對向開設一對軸孔,且各該軸孔上方設有一
第一導引斜面,該本體的表面另設有供固接於一第一板材的
一第一固定結構及或一第二固定結構;以及一扣合件,其包
括套設於該凹槽內的一旋轉部,該旋轉部的兩側朝向該對軸
孔位置對應突設一對樞軸,且各該樞軸的自由端設有能沿著
對應設置的該第一導引斜面縱向下移的一第二導引斜面,使
該對樞軸能樞設於該對軸孔內;該凹槽內的底面與該旋轉部
的底面相對設有能互為扣接的的一卡槽和一卡鉤;該旋轉部
一側開設能扣接一第二板材的至少一扣合槽,而另一側則斜
向延伸一撥動桿(參乙證4-11摘要)。
⑶乙證4-11主要圖式
⒏乙證4-12
⑴乙證4-12為105(2016)年10月1日公告之我國第I552667B 號「
用以扣持用於擴充卡之緊固件的夾持件」專利案,其公告日
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109年11月10日),可為系爭專利之
先前技術。
⑵乙證4-12為一態樣的一舉例裝置包含一夾持件能將該裝置固
定於一擴充卡。該夾持件包含一上夾持部能承納一緊固件,
及一支撐部由一下夾持部所形成。當該裝置固定於該擴充卡
並固緊於主板時,該支撐部會在該擴充卡與主板之間建立一
支撐距離(參乙證4-12摘要)。
⑶乙證4-12主要圖式
⒐乙證4-13
⑴乙證4-13為106(2017)年6月1日公告之我國第I585290B號「簾
幕之拉繩卡扣」專利案,其公告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10
9年11月10日),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
⑵乙證4-13為一種簾幕之拉繩卡扣,可分離的連接一條拉繩及
一個連接件,並包含一個與該連接件結合的固定座,以及一
個與該拉繩結合的連接座,該固定座包括大致垂直設置的一
個抱合槽、一個卡合槽,該連接座包括一個可分離的卡合在
該抱合槽內的抱合部,以及一個可分離的卡合在該固定座之
該卡合槽內的卡合部,該抱合槽及該卡合槽都具有一個遠離
該連接件的開口。利用設置方向不同之該抱合槽及該卡合槽
來分別供該連接座之該抱合部及該卡合部卡合,可以在提高
簾幕使用安全性的前提下,達到維持較佳且持久結合力之目
的。(參乙證4-13摘要)。
⑶乙證4-13主要圖式
五、得心證之理由
原告主張其為系爭專利之專利權人,現仍於系爭專利之專利
權期間內,詎被告製造、販賣之系爭產品業已落入系爭專利
更正後請求項1、2、3、8、10、11之文義或均等範圍及更正
後請求項4、5、6之均等範圍,侵害原告之專利權,則為被
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是本件經整理並協議簡化爭點後
(本院卷㈥第364至365頁、卷㈧第363頁、卷㈨第408至409頁)
,所應審究者為:㈠專利侵權部分:系爭產品Group1至14是
否落入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2、3、8、10、11之文義或
均等範圍?是否落入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4至6之均等範圍
?㈡專利有效性部分:⒈乙證4-6或乙證4-7、或乙證4-6、4-8
之組合、乙證4-7、4-8之組合、乙證4-6、4-9之組合、乙證
4-7、4-9之組合、乙證4-6、4-10之組合、乙證4-7、4-10之
組合、乙證4-6、4-11之組合、乙證4-7、4-11之組合、乙證
4-6、4-12之組合、乙證4-7、4-12之組合、乙證4-6、4-13
之組合、乙證4-7、4-13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更正
後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⒉乙證4-6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更
正後請求項2、3不具進步性?⒊乙證4-10、乙證4-12或乙證4
-13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4不具進步性?⒋乙
證4-10或乙證4-12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5、6
不具進步性?⒌乙證4-5、乙證4-6或乙證4-12是否足以證明
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8不具進步性?⒍乙證4-12是否足以證
明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0不具進步性?⒎乙證4-11是否足
以證明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1不具進步性?㈢原告依專利
法第120條準用同法第96條第1、3項之規定,請求排除及防
止侵害,有無理由?茲分述如下:
㈠專利侵權部分:系爭產品Group1至13如下所述之介面連接機
構落入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2、8、10、11之文義範圍
⒈系爭產品Group1
⑴系爭產品Group1之M2_1、M2_3之M.2介面連接機構落入系爭專
利更正後請求項1之文義範圍
①經解析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範圍,其技術內容可解析為6
個要件,分別為:❶要件編號1A:一種介面連接機構,用以
裝設一M.2介面裝置,該介面連接機構包括:❷要件編號1B:
一電路板,該電路板包括一連接器、一第一孔位與複數第二
孔位,該連接器係用以連接該M.2介面裝置,該些第二孔位
係排列於該連接器與該第一孔位之間;❸要件編號1C:一第
一固定柱,以軸心垂直於該電路板地設置於該第一孔位;❹
要件編號1D:一第二固定柱,以軸心垂直於該電路板且可拆
卸地設置於該些第二孔位之其中之一;❺要件編號1E:以及
一旋扣結構,可拆卸地且可旋轉地設置於該第一固定柱或該
第二固定柱;❻要件編號1F:其中,當該旋扣結構設置於該
第一固定柱或該第二固定柱時,該旋扣結構適於沿著該第一
固定柱的軸心或該第二固定柱的軸心旋轉,進而固定該M.2
介面裝置。又系爭產品Group1部分,原告係主張M2_1、M2_3
、M2_4之M.2介面連接機構侵害系爭專利,是以下即依各介
面連接機構分別為侵權比對。
②系爭產品Group1之M2_1之M.2、M2_3介面連接機構與系爭專利
更正後請求項1之文義侵權比對分析:
❶系爭產品Group1與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可對應拆解為6個
要件,其中系爭產品Group1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要件
編號1A、1B、1D所文義讀取,為被告所不爭執(本院卷㈨第3
6至37頁、卷㈩第162頁)。
❷要件編號1c:由原證3-1、原證3-3-1之照片,可知系爭產品G
roup1之M2_1、M2_3之M.2介面連接機構之一第一固定柱,以
軸心垂直於該電路板地設置於該第一孔位,係完全對應於系
爭專利。因此,系爭產品Group1之M2_1、M2_3之M.2介面連
接機構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要件編號1C「一第一固定
柱,以軸心垂直於該電路板地設置於該第一孔位」之文義所
讀取。
❸要件編號1e:由原證3-1、原證3-3-1之照片,可知系爭產品G
roup1之M2_1、M2_3之M.2介面連接機構之以及一旋扣結構,
可拆卸地且可旋轉地設置於該第一固定柱或該第二固定柱,
係完全對應於系爭專利。因此,系爭產品Group1之 M2_1、M
2_3之M.2介面連接機構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要件編號1
E「以及一旋扣結構,可拆卸地且可旋轉地設置於該第一固
定柱或該第二固定柱」之文義所讀取。
❹要件編號1f:由原證3-1、原證3-3-1之照片,可知系爭產品G
roup1之M2_1、M2_3之M.2介面連接機構之其中,當該旋扣結
構設置於該第一固定柱或該第二固定柱時,該旋扣結構適於
沿著該第一固定柱的軸心或該第二固定柱的軸心旋轉,進而
固定該M.2介面裝置,係完全對應於系爭專利。因此,系爭
產品Group1之M2_1、M2_3之M.2介面連接機構為系爭專利更
正後請求項1要件編號1F「其中,當該旋扣結構設置於該第
一固定柱或該第二固定柱時,該旋扣結構適於沿著該第一固
定柱的軸心或該第二固定柱的軸心旋轉,進而固定該M.2介
面裝置」之文義所讀取。
③至原告另主張系爭產品Group1之M2_4之M.2介面連接機構亦侵
害系爭專利部分,依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所載,系爭專
利更正後請求項1至少包括一第一孔位、複數第二孔位、一
第一固定柱、一第二固定柱、一旋扣結構等構件。惟觀諸原
證3-1、原證3-3-1之照片,可知系爭產品Group1之M2_4之M.
2介面連接機構僅具有一第一孔位、複數第二孔位、一第一
固定柱,但無一第二固定柱、一旋扣結構,故Group1之 M2_
4之M.2介面連接機構未落入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之文義
範圍,而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2、3、4、5、6、8、10、11
均直接或間接依附於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自亦未落入
該等請求項之文義範圍,且依全要件原則,Group1之M2_4之
M.2介面連接機構未落入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2、3、4
、5、6、8、10、11之均等範圍。
④綜上,系爭產品Group1之M2_1、M2_3之M.2介面連接機構落入
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之文義範圍。
⑵系爭產品Group1之M2_1、M2_3之M.2介面連接機構落入系爭專
利更正後請求項2之文義範圍
①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2係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之直接附
屬項,解釋上應包含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之全部技術特
徵(要件編號2A、即要件編號1A至1F)及進一步限定之技術
特徵。其中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2進一步限定之技術特徵
為「其中,所述M.2介面裝置係一固態硬碟。」(要件編號2
B)。
②系爭產品Group1之M2_1、M2_3之M.2介面連接機構與系爭專利
更正後請求項2之文義侵權比對分析:
❶要件編號2a:同更正後請求項1內容所述,系爭產品Group1之
M2_1、M2_3之M.2介面連接機構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2A
要件編號之文義所讀取。
❷要件編號2b:由原證3-2第21至24頁,可知系爭產品Group1之
其中,所述M.2介面裝置係一固態硬碟,係完全對應於系爭
專利。因此,系爭產品Group1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2要
件編號2B「其中,所述M.2介面裝置係一固態硬碟」之文義
所讀取。
③綜上,系爭產品Group1之M2_1、M2_3之M.2介面連接機構落入
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2之文義範圍。
⑶系爭產品Group1之M2_1、M2_3之M.2介面連接機構未落入系爭
專利更正後請求項3之文義或均等範圍
①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3係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之直接附
屬項,解釋上應包含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之全部技術特
徵(要件編號3A、即要件編號1A至1F)及進一步限定之技術
特徵。其中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3進一步限定之技術特徵
為「其中,所述M.2介面裝置係一網路卡。」(要件編號3B
)。
②系爭產品Group1之M2_1、M2_3之M.2介面連接機構與系爭專利
更正後請求項3之文義侵權比對分析:
❶要件編號3a:同更正後請求項1內容所述,系爭產品Group1之
M2_1、M2_3之M.2介面連接機構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3A
要件編號之文義所讀取。
❷要件編號3b:由原證3-2第6頁,可知系爭產品Group1之其中
,所述M.2插槽可支援PCIe3.0、PCIe4.0、SATA等,雖可對
應於系爭專利;惟系爭產品Group1之M.2插槽可支援PCIe3.0
、PCIe4.0、SATA等,非限定為連結網路卡,其與系爭專利
更正後請求項3所界定之技術特徵並不相同。因此,系爭產
品Group1之M2_1、M2_3之M.2介面連接機構未為系爭專利更
正後請求項3要件編號3B「其中,所述M.2介面裝置係一網路
卡」之文義所讀取。
❸是以,系爭產品Group1之M2_1、M2_3之M.2介面連接機構之M.
2介面連接機構未落入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3之文義範圍。
③系爭產品Group1之M2_1、M2_3之M.2介面連接機構與系爭專利
更正後請求項3之均等侵權比對分析:
❶就方式而言,系爭專利之M.2介面裝置係一網路卡,對照系爭
產品Group1之M.2插槽可支援PCIe3.0、PCIe4.0、SATA等為
不同的方式(way)。
❷就功能而言,系爭專利具有使用者可利用旋扣結構快速安裝
或移除M.2介面裝置,而不需使用螺絲起子等工具的功能,
而系爭產品Group1則為使用者可利用旋扣結構快速安裝或移
除PCIe3.0、PCIe4.0、SATA介面裝置,而不需使用螺絲起子
等工具的功能。因此,系爭產品Group1要件編號3b與系爭專
利更正後請求項3要件編號3B為不同的功能(function)。
❸就結果而言,系爭專利具有有助於縮短更換或組裝M.2介面裝
置的時間並可降低作業難度的結果,而系爭產品Group1則為
有助於縮短更換或組裝PCIe3.0、PCIe4.0、SATA介面裝置的
時間並可降低作業難度的結果。因此,系爭產品Group1要件
編號3b與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3要件編號3B為不同的結果(
result)。
❹是以,就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3要件編號3B而言,系爭產品
Group1與系爭專利係以不同之技術手段、執行不同的功能、
且得到不同的結果。故系爭產品Group1要件編號3b與系爭專
利更正後請求項3要件編號3B未構成均等。
③綜上,系爭產品Group1之M2_1、M2_3之M.2介面連接機構未落
入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3之文義及均等範圍。
⑷系爭產品Group1之M2_1、M2_3之M.2介面連接機構落入系爭專
利更正後請求項8之文義範圍
①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8係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之直接附
屬項,解釋上應包含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之全部技術特
徵(要件編號8A、即要件編號1A至1F)及進一步限定之技術
特徵。其中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8進一步限定之技術特徵
為「更包括複數固定件,分別設置於該些第二孔位內,以裝
設該第二固定柱。」(要件編號8B)。
②系爭產品Group1之M2_1之M.2、M2_3介面連接機構與系爭專利
更正後請求項8之文義侵權比對分析:
❶要件編號8a:同更正後請求項1內容所述,系爭產品Group1之
M2_1之M.2、M2_3介面連接機構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8A
要件編號之文義所讀取。
❷要件編號8b:由原證3-1、原證3-3-1之照片,可知系爭產品G
roup1之M2_1、M2_3之M.2介面連接機構之複數固定件,分別
設置於該些第二孔位內,以裝設該第二固定柱,係完全對應
於系爭專利。因此,系爭產品Group1之M2_1、M2_3之M.2介
面連接機構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8要件編號8B「更包括
複數固定件,分別設置於該些第二孔位內,以裝設該第二固
定柱」之文義所讀取。
③綜上,系爭產品Group1之M2_1、M2_3之M.2介面連接機構落入
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8之文義範圍。
⑸系爭產品Group1之M2_1、M2_3之M.2介面連接機構落入系爭專
利更正後請求項10之文義範圍
①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0係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之直接附
屬項,解釋上應包含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之全部技術特
徵(要件編號10A、即要件編號1A至1F)及進一步限定之技
術特徵。其中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0進一步限定之技術特
徵為「其中,該第一固定柱與該第二固定柱係以金屬材質製
造。」(要件編號10B)。
②系爭產品Group1之M2_1、M2_3之M.2介面連接機構與系爭專利
更正後請求項10之文義侵權比對分析:
❶要件編號10a:同更正後請求項1內容所述,系爭產品Group1
之M2_1、M2_3之M.2介面連接機構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
0A要件編號之文義所讀取。
❷要件編號10b:由原證3-1、原證3-3-1之照片及原證3-5,可
知系爭產品Group1之M2_1、M2_3之M.2介面連接機構之第一
固定柱與該第二固定柱係以金屬材質製造,係完全對應於系
爭專利。因此,系爭產品Group1之M2_1、M2_3之M.2介面連
接機構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0要件編號10B「其中,該
第一固定柱與該第二固定柱係以金屬材質製造」之文義所讀
取。
③綜上,系爭產品Group1之M2_1、M2_3之M.2介面連接機構落入
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0之文義範圍。
⑹系爭產品Group1之M2_1、M2_3之M.2介面連接機構落入系爭專
利更正後請求項11之文義範圍
①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1係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之直接附
屬項,解釋上應包含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之全部技術特
徵(要件編號11A、即要件編號1A至1F)及進一步限定之技
術特徵。其中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0進一步限定之技術特
徵為「其中,該旋扣結構係以塑膠材質製造。」(要件編號
11B)。
②系爭產品Group1之M2_1、M2_3之M.2介面連接機構與系爭專利
更正後請求項11之文義侵權比對分析:
❶要件編號11a:同更正後請求項1內容所述,系爭產品Group1
之M2_1、M2_3之M.2介面連接機構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
1A要件編號之文義所讀取。
❷要件編號11b:由原證3-1、原證3-3-1之照片及原證3-5,可
知系爭產品Group1之M2_1、M2_3之M.2介面連接機構之旋扣
結構係以塑膠材質製造,係完全對應於系爭專利。因此,系
爭產品Group1之M2_1、M2_3之M.2介面連接機構為系爭專利
更正後請求項11要件編號11B「其中,該旋扣結構係以塑膠
材質製造」之文義所讀取。
③綜上,系爭產品Group1之M2_1、M2_3之M.2介面連接機構落入
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1之文義範圍。
⑺系爭產品Group1之M2_1、M2_3之M.2介面連接機構未落入系爭
專利更正後請求項4、5、6之均等範圍
①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4係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之直接附
屬項,解釋上應包含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之全部技術特
徵(要件編號4A、即要件編號1A至1F)及進一步限定之技術
特徵。其中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4進一步限定之技術特徵
為「其中,所述旋扣結構包括一扣合部與一壓合部,該扣合
部係用以扣合於該第一固定柱或該第二固定柱,該壓合部係
用以施壓於該M.2介面裝置。」(要件編號4B)。
②系爭產品Group1之M2_1、M2_3之M.2介面連接機構與系爭專利
更正後請求項4之文義侵權比對分析:
❶要件編號4a:同更正後請求項1內容所述,系爭產品Group1之
M2_1、M2_3之M.2介面連接機構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4A
要件編號之文義所讀取。
❷要件編號4b:由原證3-1、原證3-3-1之照片及原證3-5,可知
系爭產品Group1之M2_1、M2_3之M.2介面連接機構之旋扣結
構包括一套合部與一壓合部,該套合部係用以藉由螺絲套合
於該第一固定柱或該第二固定柱,該壓合部係用以施壓於該
M.2介面裝置,雖可對應於系爭專利,惟系爭產品Group1之M
2_1、M2_3之M.2介面連接機構之套合部係用以藉由螺絲套合
於該第一固定柱或該第二固定柱,其與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
項4所界定之技術特徵並不相同。因此,系爭產品Group1之M
2_1、M2_3之M.2介面連接機構未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4
要件編號4B「其中,所述旋扣結構包括一扣合部與一壓合部
,該扣合部係用以扣合於該第一固定柱或該第二固定柱,該
壓合部係用以施壓於該M.2介面裝置」之文義所讀取。
❸是以,系爭產品Group1之M2_1、M2_3之M.2介面連接機構未落
入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4之文義範圍。
③系爭產品Group1之M2_1、M2_3之M.2介面連接機構與系爭專利
更正後請求項4之均等侵權比對分析:
❶就方式而言,系爭專利之該扣合部係用以扣合於該第一固定
柱或該第二固定柱,對照系爭產品Group1之M2_1、M2_3之M.
2介面連接機構之該套合部係用以藉由螺絲套合於該第一固
定柱或該第二固定柱為不同的方式(way)。
❷就功能而言,系爭專利具有使用者可利用旋扣結構快速安裝
或移除M.2介面裝置,而不需使用螺絲起子等工具的功能,
而系爭產品Group1則無對應之功能。因此,系爭產品Group1
之M2_1、M2_3之M.2介面連接機構要件編號4b與系爭專利更
正後請求項4要件編號4B為不同的功能(function)。
❸就結果而言,系爭專利具有有助於縮短更換或組裝M.2介面裝
置的時間並可降低作業難度的結果,而系爭產品Group1則無
對應之結果。因此,系爭產品Group1之M2_1、M2_3之M.2介
面連接機構要件編號4b與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4要件編號4
B為不同的結果(result)。
❹是以,就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4要件編號4B而言,系爭產品
Group1之M2_1、M2_3之M.2介面連接機構與系爭專利係以不
同之技術手段、執行不同的功能、且得到不同的結果。故系
爭產品Group1之M2_1、M2_3之M.2介面連接機構要件編號4b
與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4要件編號4B未構成均等。
④綜上,系爭產品Group1之M2_1、M2_3之M.2介面連接機構未落
入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4之文義及均等範圍。又系爭產品G
roup1之M2_1、M2_3之M.2介面連接機構既未落入系爭專利更
正後請求項4之文義及均等範圍,則系爭產品Group1之M2_1
、M2_3之M.2介面連接機構自然未落入直接或間接依附於系
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4之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5、6之文義
及均等範圍。
⒉系爭產品Group2
⑴系爭產品Group2落入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之文義範圍
①經解析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範圍,其技術內容可解析為6
個要件,業如前述。又系爭產品Group2部分,原告係主張M2
_1、M2_5之M.2介面連接機構侵害系爭專利,是以下即依該
二介面連接機構為侵權比對。
②系爭產品Group2與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之文義侵權比對分
析:
❶系爭產品Group2與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可對應拆解為6個
要件,其中系爭產品Group2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要件
編號1A、1B、1C所文義讀取,為被告所不爭執(本院卷㈨第6
9至70頁、卷㈩第99至101頁、第162頁)。
❷要件編號1d:由原證15-1、原證15-3-1之照片,可知系爭產
品Group2之M2_1、M2_5之M.2介面連接機構之一第二固定柱
,以軸心垂直於該電路板且可拆卸地設置於該些第二孔位之
其中之一,係完全對應於系爭專利。因此,系爭產品Group2
之M2_1、M2_5之M.2介面連接機構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
要件編號1D「一第二固定柱,以軸心垂直於該電路板且可拆
卸地設置於該些第二孔位之其中之一」之文義所讀取。
❸要件編號1e:由原證15-1、原證15-3-1之照片,可知系爭產
品Group2之M2_1、M2_5之M.2介面連接機構之以及一旋扣結
構,可拆卸地且可旋轉地設置於該第一固定柱或該第二固定
柱,係完全對應於系爭專利。因此,系爭產品Group2之M2_1
、M2_5之M.2介面連接機構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要件編
號1E「以及一旋扣結構,可拆卸地且可旋轉地設置於該第一
固定柱或該第二固定柱」之文義所讀取。
❹要件編號1f:由原證15-1、原證15-3-1之照片,可知系爭產
品Group2之M2_1、M2_5之M.2介面連接機構之當該旋扣結構
設置於該第一固定柱或該第二固定柱時,該旋扣結構適於沿
著該第一固定柱的軸心或該第二固定柱的軸心旋轉,進而固
定該M.2介面裝置,係完全對應於系爭專利。因此,系爭產
品Group2之M2_1、M2_5之M.2介面連接機構為系爭專利更正
後請求項1要件編號1F「其中,當該旋扣結構設置於該第一
固定柱或該第二固定柱時,該旋扣結構適於沿著該第一固定
柱的軸心或該第二固定柱的軸心旋轉,進而固定該M.2介面
裝置」之文義所讀取。
③綜上,系爭產品Group2落入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之文義範
圍。
⑵系爭產品Group2落入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2之文義範圍
①經解析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2範圍,其技術內容可解析為2
個要件,其要件編號2A即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要件編號1A至1
F,業如前述。
②系爭產品Group2與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2之文義侵權比對分
析:
❶要件編號2a:同更正後請求項1內容所述,系爭產品Group2之
M2_1、M2_5之M.2介面連接機構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2A
要件編號之文義所讀取。
❷要件編號2b:由原證15-2第33至41頁,可知系爭產品Group2
之所述M.2介面裝置係一固態硬碟,係完全對應於系爭專利
。因此,系爭產品Group2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2要件編
號2B「其中,所述M.2介面裝置係一固態硬碟」之文義所讀
取。
③綜上,系爭產品Group2落入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2之文義範
圍。
⑶系爭產品Group2未落入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3之文義或均等
範圍
①經解析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3範圍,其技術內容可解析為2
個要件,其要件編號3A即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要件編號1A至1
F,業如前述。
②系爭產品Group2與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3之文義侵權比對分
析:
❶要件編號3a:同更正後請求項1內容所述,系爭產品Group2之
M2_1、M2_5之M.2介面連接機構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3A
要件編號之文義所讀取。
❷要件編號3b:由原證15-2第17頁,可知系爭產品Group2之所
述M.2插槽可支援PCIe4.0、SATA等,雖可對應於系爭專利,
惟系爭產品Group2之M.2插槽可支援PCIe4.0、SATA等,非限
定為連結網路卡,其與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3所界定之技
術特徵並不相同。因此,系爭產品Group2之M2_1、M2_5之M.
2介面連接機構未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3要件編號3B「其
中,所述M.2介面裝置係一網路卡」之文義所讀取。
❸是以,系爭產品Group2未落入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3之文義
範圍。
③系爭產品Group2與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3之均等侵權比對分
析:
❶就方式而言,系爭專利之M.2介面裝置係一網路卡,對照系爭
產品Group2之M.2插槽可支援PCIe3.0、PCIe4.0、SATA等為
不同的方式(way)。
❷就功能而言,系爭專利具有使用者可利用旋扣結構快速安裝
或移除M.2介面裝置,而不需使用螺絲起子等工具的功能,
而系爭產品Group2則為使用者可利用旋扣結構快速安裝或移
除PCIe3.0、PCIe4.0、SATA介面裝置,而不需使用螺絲起子
等工具的功能。因此,系爭產品Group2要件編號3b與系爭專
利更正後請求項3要件編號3B為不同的功能(function)。
❸就結果而言,系爭專利具有有助於縮短更換或組裝M.2介面裝
置的時間並可降低作業難度的結果,而系爭產品Group2則為
有助於縮短更換或組裝PCIe3.0、PCIe4.0、SATA介面裝置的
時間並可降低作業難度的結果。因此,系爭產品Group2要件
編號3b與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3要件編號3B為不同的結果(
result)。
❹是以,就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3要件編號3B而言,系爭產品
Group2與系爭專利係以不同之技術手段、執行不同的功能、
且得到不同的結果。故系爭產品Group2要件編號3b與系爭專
利更正後請求項3要件編號3B未構成均等。
④綜上,系爭產品Group2未落入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3之文義
及均等範圍。
⑷系爭產品Group2落入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8之文義範圍
①經解析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8範圍,其技術內容可解析為2
個要件,其要件編號8A即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要件編號1A至1
F,業如前述。
②系爭產品Group2與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8之文義侵權比對分
析:
❶要件編號8a:同更正後請求項1內容所述,系爭產品Group2之
M2_1、M2_5之M.2介面連接機構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8A
要件編號之文義所讀取。
❷要件編號8b:由原證15-1、原證15-3-1之照片,可知系爭產
品Group2之複數固定件,分別設置於該些第二孔位內,以裝
設該第二固定柱,係完全對應於系爭專利。因此,系爭產品
Group2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8要件編號8B「更包括複數
固定件,分別設置於該些第二孔位內,以裝設該第二固定柱
」之文義所讀取。
③綜上,系爭產品Group2落入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8之文義範
圍。
⑸系爭產品Group2落入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0之文義範圍
①經解析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0範圍,其技術內容可解析為2
個要件,其要件編號10A即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要件編號1A至
1F,業如前述。
②系爭產品Group2與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0之文義侵權比對
分析:
❶要件編號10a:同更正後請求項1內容所述,系爭產品Group2
之M2_1、M2_5之M.2介面連接機構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
0A要件編號之文義所讀取。
❷要件編號10b:由原證15-1、原證15-3-1之照片及原證15-5,
可知系爭產品Group2之該第一固定柱與該第二固定柱係以金
屬材質製造,係完全對應於系爭專利。因此,系爭產品Grou
p2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0要件編號10B「其中,該第一
固定柱與該第二固定柱係以金屬材質製造」之文義所讀取。
③綜上,系爭產品Group2落入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0之文義
範圍。
⑹系爭產品Group2落入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1之文義範圍
①經解析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1範圍,其技術內容可解析為2
個要件,其要件編號11A即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要件編號1A至
1F,業如前述。
②系爭產品Group2與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1之文義侵權比對
分析:
❶要件編號11a:同更正後請求項1內容所述,系爭產品Group2
之M2_1、M2_5之M.2介面連接機構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
1A要件編號之文義所讀取。
❷要件編號11b:由原證15-1、原證15-3-1之照片及原證15-5,
可知系爭產品Group2之該旋扣結構係以塑膠材質製造,係完
全對應於系爭專利。因此,系爭產品Group2為系爭專利更正
後請求項11要件編號11B「其中,該旋扣結構係以塑膠材質
製造」之文義所讀取。
③綜上,系爭產品Group2落入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1之文義
範圍。
⑺系爭產品Group2未落入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4、5、6之均等
範圍
①經解析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4範圍,其技術內容可解析為2
個要件,其要件編號4A即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要件編號1A至1
F,業如前述。
②系爭產品Group2與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4之文義侵權比對分
析:
❶要件編號4a:同更正後請求項1內容所述,系爭產品Group2之
M2_1、M2_5之M.2介面連接機構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4A
要件編號之文義所讀取。
❷要件編號4b:由原證15-1、原證15-3-1之照片及原證15-5,
可知系爭產品Group2之所述旋扣結構包括一套合部與一壓合
部,該套合部係用以藉由螺絲套合於該第一固定柱或該第二
固定柱,該壓合部係用以施壓於該M.2介面裝置,雖可對應
於系爭專利,惟系爭產品Group2之套合部係用以藉由螺絲套
合於該第一固定柱或該第二固定柱,其與系爭專利更正後請
求項4所界定之技術特徵並不相同。因此,系爭產品Group2
未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4要件編號4B「其中,所述旋扣
結構包括一扣合部與一壓合部,該扣合部係用以扣合於該第
一固定柱或該第二固定柱,該壓合部係用以施壓於該M.2介
面裝置」之文義所讀取。
❸是以,系爭產品Group2未落入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4之文義
範圍。
③系爭產品Group2與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4之均等侵權比對分
析:
❶就方式而言,系爭專利之該扣合部係用以扣合於該第一固定
柱或該第二固定柱,對照系爭產品Group2之該套合部係用以
藉由螺絲套合於該第一固定柱或該第二固定柱為不同的方式
(way)。
❷就功能而言,系爭專利具有使用者可利用旋扣結構快速安裝
或移除M.2介面裝置,而不需使用螺絲起子等工具的功能,
而系爭產品Group2則無對應之功能。因此,系爭產品Group2
要件編號4b與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4要件編號4B為不同的
功能(function)。
❸就結果而言,系爭專利具有有助於縮短更換或組裝M.2介面裝
置的時間並可降低作業難度的結果,而系爭產品Group2則無
對應之結果。因此,系爭產品Group2要件編號4b與系爭專利
更正後請求項4要件編號4B為不同的結果(result)。
❹是以,就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4要件編號4B而言,系爭產品
Group1與系爭專利係以不同之技術手段、執行不同的功能、
且得到不同的結果。故系爭產品Group2要件編號4b與系爭專
利更正後請求項4要件編號4B未構成均等。
④綜上,系爭產品Group2未落入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4之文義
及均等範圍。又系爭產品Group2既未落入系爭專利更正後請
求項4之文義及均等範圍,則系爭產品Group2自然未落入直
接或間接依附於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4之系爭專利更正後
請求項5、6之文義及均等範圍。
⒊系爭產品Group3
⑴系爭產品Group3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落入系爭專利更正
後請求項1之文義範圍
①經解析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範圍,其技術內容可解析為6
個要件,業如前述。又系爭產品Group3部分,原告係主張M2
_1、M2_3、M2_4之M.2介面連接機構侵害系爭專利,是以下
即依各該等介面連接機構分別為侵權比對。
②系爭產品Group3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與系爭專利更正後
請求項1之文義侵權比對分析:
❶系爭產品Group3與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可對應拆解為6個
要件,其中系爭產品Group3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要件
編號1A、1B、1D所文義讀取,為被告所不爭執(本院卷㈨第9
0至91頁、卷㈩第162頁)。
❷要件編號1c:由原證17-1、原證17-3-2之照片,可知系爭產
品Group3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之一第一固定柱,以軸
心垂直於該電路板地設置於該第一孔位,係完全對應於系爭
專利。因此,系爭產品Group3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為
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要件編號1C「一第一固定柱,以軸
心垂直於該電路板地設置於該第一孔位」之文義所讀取。
❸要件編號1e:由原證17-1、原證17-3-2之照片,可知系爭產
品Group3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之以及一旋扣結構,可
拆卸地且可旋轉地設置於該第一固定柱或該第二固定柱,係
完全對應於系爭專利。因此,系爭產品Group3之M2_1之M.2
介面連接機構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要件編號1E「以及
一旋扣結構,可拆卸地且可旋轉地設置於該第一固定柱或該
第二固定柱」之文義所讀取。
❹要件編號1f:由原證17-1、原證17-3-2之照片,可知系爭產
品Group3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之其中,當該旋扣結構
設置於該第一固定柱或該第二固定柱時,該旋扣結構適於沿
著該第一固定柱的軸心或該第二固定柱的軸心旋轉,進而固
定該M.2介面裝置,係完全對應於系爭專利。因此,系爭產
品Group3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
項1要件編號1F「其中,當該旋扣結構設置於該第一固定柱
或該第二固定柱時,該旋扣結構適於沿著該第一固定柱的軸
心或該第二固定柱的軸心旋轉,進而固定該M.2介面裝置」
之文義所讀取。
③至原告另主張系爭產品Group3之M2_3、M2_4之M.2介面連接機
構亦侵害系爭專利部分,依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所載,
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至少包括一第一孔位、複數第二孔
位、一第一固定柱、一第二固定柱、一旋扣結構等構件。惟
觀諸原證17-1、原證17-3-2之照片,可知系爭產品Group3之
M2_3之M.2介面連接機構僅具有一第一孔位、複數第二孔位
、一第一固定柱、一旋扣結構,但無一第二固定柱;系爭產
品Group3之M2_4之M.2介面連接機構僅具有一第一孔位、複
數第二孔位、一第一固定柱、一旋扣結構,但無一第二固定
柱,故Group3之M2_3、M2_4之M.2介面連接機構未落入系爭
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之文義範圍,而系爭專利2、3、4、5、6
、8、10、11均直接或間接依附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自亦未
落入該等請求項之文義範圍,且依全要件原則,Group3之M2
_3、M2_4之M.2介面連接機構亦未落入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
項1、2、3、4、5、6、8、10、11之均等範圍。
④綜上,系爭產品Group3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落入系爭專
利更正後請求項1之文義範圍。
⑵系爭產品Group3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落入系爭專利更正
後請求項2之文義範圍
①經解析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2範圍,其技術內容可解析為2
個要件,其要件編號2A即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要件編號1A至1
F,業如前述。
②系爭產品Group3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與系爭專利更正後
請求項2之文義侵權比對分析:
❶要件編號2a:同更正後請求項1內容所述,系爭產品Group3之
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2A要件編
號之文義所讀取。
❷要件編號2b:由原證17-2第29至37頁,可知系爭產品Group3
之所述M.2介面裝置係一固態硬碟,係完全對應於系爭專利
。因此,系爭產品Group3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為系爭
專利更正後請求項2要件編號2B「其中,所述M.2介面裝置係
一固態硬碟」之文義所讀取。
③綜上,系爭產品Group3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落入系爭專
利更正後請求項2之文義範圍。
⑶系爭產品Group3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未落入系爭專利更
正後請求項3之文義或均等範圍
①經解析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3範圍,其技術內容可解析為2
個要件,其要件編號3A即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要件編號1A至1
F,業如前述。
②系爭產品Group3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與系爭專利更正後
請求項3之文義侵權比對分析:
❶要件編號3a:同更正後請求項1內容所述,系爭產品Group3之
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3A要件編
號之文義所讀取。
❷要件編號3b:由原證17-2第16頁,可知系爭產品Group3之所
述M.2插槽可支援PCIe4.0、SATA等,雖可對應於系爭專利,
惟系爭產品Group3之M.2插槽可支援PCIe4.0、SATA等,非限
定為連結網路卡,其與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3所界定之技
術特徵並不相同。因此,系爭產品Group3之M2_1之M.2介面
連接機構未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3要件編號3B「其中,
所述M.2介面裝置係一網路卡」之文義所讀取。
❸是以,系爭產品Group3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未落入系爭
專利更正後請求項3之文義範圍。
③系爭產品Group3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與系爭專利更正後
請求項3之均等侵權比對分析:
❶就方式而言,系爭專利之M.2介面裝置係一網路卡,對照系爭
產品Group3之M.2插槽可支援PCIe3.0、PCIe4.0、SATA等為
不同的方式(way)。
❷就功能而言,系爭專利具有使用者可利用旋扣結構快速安裝
或移除M.2介面裝置,而不需使用螺絲起子等工具的功能,
而系爭產品Group3則為使用者可利用旋扣結構快速安裝或移
除PCIe3.0、PCIe4.0、SATA介面裝置,而不需使用螺絲起子
等工具的功能。因此,系爭產品Group3之M2_1之M.2介面連
接機構要件編號3b與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3要件編號3B為
不同的功能(function)。
❸就結果而言,系爭專利具有有助於縮短更換或組裝M.2介面裝
置的時間並可降低作業難度的結果,而系爭產品Group3則為
有助於縮短更換或組裝PCIe3.0、PCIe4.0、SATA介面裝置的
時間並可降低作業難度的結果。因此,系爭產品Group3之M2
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要件編號3b與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3
要件編號3B為不同的結果(result)。
❹是以,就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3要件編號3B而言,系爭產品
Group3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與系爭專利係以不同之技
術手段、執行不同的功能、且得到不同的結果。故系爭產品
Group3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要件編號3b與系爭專利更
正後請求項3要件編號3B未構成均等。
④綜上,系爭產品Group3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未落入系爭
專利更正後請求項3之文義及均等範圍。
⑷系爭產品Group3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落入系爭專利更正
後請求項8之文義範圍
①經解析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8範圍,其技術內容可解析為2
個要件,其要件編號8A即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要件編號1A至1
F,業如前述。
②系爭產品Group3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與系爭專利更正後
請求項8之文義侵權比對分析:
❶要件編號8a:同更正後請求項1內容所述,系爭產品Group3之
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8A要件編
號之文義所讀取。
❷要件編號8b:由原證17-1、原證17-3-2之照片,可知系爭產
品Group3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之複數固定件,分別設
置於該些第二孔位內,以裝設該第二固定柱,係完全對應於
系爭專利。因此,系爭產品Group3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
構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8要件編號8B「更包括複數固定
件,分別設置於該些第二孔位內,以裝設該第二固定柱」之
文義所讀取。
③綜上,系爭產品Group3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落入系爭專
利更正後請求項8之文義範圍。
⑸系爭產品Group3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落入系爭專利更正
後請求項10之文義範圍
①經解析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0範圍,其技術內容可解析為2
個要件,其要件編號10A即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要件編號1A至
1F,業如前述。
②系爭產品Group3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與系爭專利更正後
請求項10之文義侵權比對分析:
❶要件編號10a:同更正後請求項1內容所述,系爭產品Group3
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0A要件
編號之文義所讀取。
❷要件編號10b:由原證17-1、原證17-3-2之照片及原證17-5,
可知系爭產品Group3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之該第一固
定柱與該第二固定柱係以金屬材質製造,係完全對應於系爭
專利。因此,系爭產品Group3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為
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0要件編號10B「其中,該第一固定
柱與該第二固定柱係以金屬材質製造」之文義所讀取。
③綜上,系爭產品Group3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落入系爭專
利更正後請求項10之文義範圍。
⑹系爭產品Group3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落入系爭專利更正
後請求項11之文義範圍
①經解析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1範圍,其技術內容可解析為2
個要件,其要件編號11A即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要件編號1A至
1F,業如前述。
②系爭產品Group3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與系爭專利更正後
請求項11之文義侵權比對分析:
❶要件編號11a:同更正後請求項1內容所述,系爭產品Group3
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1A要件
編號之文義所讀取。
❷要件編號11b:由原證17-1、原證17-3-2之照片及原證17-5,
可知系爭產品Group3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之該旋扣結
構係以塑膠材質製造,係完全對應於系爭專利。因此,系爭
產品Group3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
求項11要件編號11B「其中,該旋扣結構係以塑膠材質製造
」之文義所讀取。
③綜上,系爭產品Group3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落入系爭專
利更正後請求項11之文義範圍。
⑺系爭產品Group3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未落入系爭專利更
正後請求項4、5、6之均等範圍
①經解析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4範圍,其技術內容可解析為2
個要件,其要件編號4A即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要件編號1A至1
F,業如前述。
②系爭產品Group3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與系爭專利更正後
請求項4之文義侵權比對分析:
❶要件編號4a:同更正後請求項1內容所述,系爭產品Group3之
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4A要件編
號之文義所讀取。
❷要件編號4b:由原證17-1、原證17-3-2之照片及原證17-5,
可知系爭產品Group3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之所述旋扣
結構包括一套合部與一壓合部,該套合部係用以藉由螺絲套
合於該第一固定柱或該第二固定柱,該壓合部係用以施壓於
該M.2介面裝置,雖可對應於系爭專利,惟系爭產品Group3
之套合部係用以藉由螺絲套合於該第一固定柱或該第二固定
柱,其與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4所界定之技術特徵並不相
同。因此,系爭產品Group3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未為
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4要件編號4B「其中,所述旋扣結構
包括一扣合部與一壓合部,該扣合部係用以扣合於該第一固
定柱或該第二固定柱,該壓合部係用以施壓於該M.2介面裝
置」之文義所讀取。
❸是以,系爭產品Group3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未落入系爭
專利更正後請求項4之文義範圍。
③系爭產品Group3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與系爭專利更正後
請求項4之均等侵權比對分析:
❶就方式而言,系爭專利之該扣合部係用以扣合於該第一固定
柱或該第二固定柱,對照系爭產品Group3之M2_1之M.2介面
連接機構之該套合部係用以藉由螺絲套合於該第一固定柱或
該第二固定柱為不同的方式(way)。
❷就功能而言,系爭專利具有使用者可利用旋扣結構快速安裝
或移除M.2介面裝置,而不需使用螺絲起子等工具的功能,
而系爭產品Group3則無對應之功能。因此,系爭產品Group3
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要件編號4b與系爭專利更正後請
求項4要件編號4B為不同的功能(function)。
❸就結果而言,系爭專利具有有助於縮短更換或組裝M.2介面裝
置的時間並可降低作業難度的結果,而系爭產品Group3之M2
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則無對應之結果。因此,系爭產品Gro
up3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要件編號4b與系爭專利更正後
請求項4要件編號4B為不同的結果(result)。
❹是以,就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4要件編號4B而言,系爭產品
Group3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與系爭專利係以不同之技
術手段、執行不同的功能、且得到不同的結果。故系爭產品
Group3要件編號4b與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4要件編號4B未
構成均等。
④綜上,系爭產品Group3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未落入系爭
專利更正後請求項4之文義及均等範圍。又系爭產品Group3
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既未落入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4
之文義及均等範圍,則系爭產品Group3之M2_1之M.2介面連
接機構自然未落入直接或間接依附於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
4之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5、6之文義及均等範圍。
⒋系爭產品Group4
⑴系爭產品Group4落入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之文義範圍
①經解析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範圍,其技術內容可解析為6
個要件,業如前述。又系爭產品Group4部分,原告係主張M2
_3之M.2介面連接機構侵害系爭專利,是以下即依該介面連
接機構為侵權比對。
②系爭產品Group4與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之文義侵權比對分
析:
❶系爭產品Group4與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可對應拆解為6個
要件,其中系爭產品Group4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要件
編號1A、1B、1D所文義讀取,為被告所不爭執(本院卷㈨第1
16至117頁、卷㈩第162頁)。
❷要件編號1c:由原證11-1、原證11-3-2之照片,可知系爭產
品Group4之M2_3之M.2介面連接機構之一第一固定柱,以軸
心垂直於該電路板地設置於該第一孔位,係完全對應於系爭
專利。因此,系爭產品Group4之M2_3之M.2介面連接機構為
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要件編號1C「一第一固定柱,以軸
心垂直於該電路板地設置於該第一孔位」之文義所讀取。
❸要件編號1e:由原證11-1、原證11-3-2之照片,可知系爭產
品Group4之M2_3之M.2介面連接機構之以及一旋扣結構,可
拆卸地且可旋轉地設置於該第一固定柱或該第二固定柱,係
完全對應於系爭專利。因此,系爭產品Group4之M2_3之M.2
介面連接機構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要件編號1E「以及
一旋扣結構,可拆卸地且可旋轉地設置於該第一固定柱或該
第二固定柱」之文義所讀取。
❹要件編號1f:由原證11-1、原證11-3-2之照片,可知系爭產
品Group4之M2_3之M.2介面連接機構之其中,當該旋扣結構
設置於該第一固定柱或該第二固定柱時,該旋扣結構適於沿
著該第一固定柱的軸心或該第二固定柱的軸心旋轉,進而固
定該M.2介面裝置,係完全對應於系爭專利。因此,系爭產
品Group4之M2_3之M.2介面連接機構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
項1要件編號1F「其中,當該旋扣結構設置於該第一固定柱
或該第二固定柱時,該旋扣結構適於沿著該第一固定柱的軸
心或該第二固定柱的軸心旋轉,進而固定該M.2介面裝置」
之文義所讀取。
③綜上,系爭產品Group4落入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之文義範
圍。
⑵系爭產品Group4落入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2之文義範圍
①經解析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2範圍,其技術內容可解析為2
個要件,其要件編號2A即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要件編號1A至1
F,業如前述。
②系爭產品Group4與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2之文義侵權比對分
析:
❶要件編號2a:同更正後請求項1內容所述,系爭產品Group4之
M2_3之M.2介面連接機構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2A要件編
號之文義所讀取。
❷要件編號2b:由原證11-2第22至28頁,可知系爭產品Group4
之所述M.2介面裝置係一固態硬碟,係完全對應於系爭專利
。因此,系爭產品Group4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2要件編
號2B「其中,所述M.2介面裝置係一固態硬碟」之文義所讀
取。
③綜上,系爭產品Group4落入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2之文義範
圍。
⑶系爭產品Group4未落入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3之文義或均等
範圍
①經解析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3範圍,其技術內容可解析為2
個要件,其要件編號3A即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要件編號1A至1
F,業如前述。
②系爭產品Group4與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3之文義侵權比對分
析:
❶要件編號3a:同更正後請求項1內容所述,系爭產品Group4之
M2_3之M.2介面連接機構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3A要件編
號之文義所讀取。
❷要件編號3b:由原證11-2第6頁,可知系爭產品Group4之所述
M.2插槽可支援PCIe3.0、PCIe4.0、SATA等,雖可對應於系
爭專利,惟系爭產品Group4之M.2插槽可支援PCIe3.0、PCIe
4.0、SATA等,非限定為連結網路卡,其與系爭專利更正後
請求項3所界定之技術特徵並不相同。因此,系爭產品Group
4未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3要件編號3B「其中,所述M.2
介面裝置係一網路卡」之文義所讀取。
❸是以,系爭產品Group4未落入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3之文義
範圍。
③系爭產品Group4與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3之均等侵權比對分
析:
❶就方式而言,系爭專利之M.2介面裝置係一網路卡,對照系爭
產品Group4之M.2插槽可支援PCIe3.0、PCIe4.0、SATA等為
不同的方式(way)。
❷就功能而言,系爭專利具有使用者可利用旋扣結構快速安裝
或移除M.2介面裝置,而不需使用螺絲起子等工具的功能,
而系爭產品Group4則為使用者可利用旋扣結構快速安裝或移
除PCIe3.0、PCIe4.0、SATA介面裝置,而不需使用螺絲起子
等工具的功能。因此,系爭產品Group4要件編號3b與系爭專
利更正後請求項3要件編號3B為不同的功能(function)。
❸就結果而言,系爭專利具有有助於縮短更換或組裝M.2介面裝
置的時間並可降低作業難度的結果,而系爭產品Group4則為
有助於縮短更換或組裝PCIe3.0、PCIe4.0、SATA介面裝置的
時間並可降低作業難度的結果。因此,系爭產品Group4要件
編號3b與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3要件編號3B為不同的結果(
result)。
❹是以,就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3要件編號3B而言,系爭產品
Group4與系爭專利係以不同之技術手段、執行不同的功能、
且得到不同的結果。故系爭產品Group4要件編號3b與系爭專
利更正後請求項3要件編號3B未構成均等。
④綜上,系爭產品Group4未落入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3之文義
及均等範圍。
⑷系爭產品Group4落入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8之文義範圍
①經解析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8範圍,其技術內容可解析為2
個要件,其要件編號8A即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要件編號1A至1
F,業如前述。
②系爭產品Group4與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8之文義侵權比對分
析:
❶要件編號8a:同更正後請求項1內容所述,系爭產品Group4之
M2_3之M.2介面連接機構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8A要件編
號之文義所讀取。
❷要件編號8b:由原證11-1、原證11-3-2之照片,可知系爭產
品Group4之複數固定件,分別設置於該些第二孔位內,以裝
設該第二固定柱,係完全對應於系爭專利。因此,系爭產品
Group4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8要件編號8B「更包括複數
固定件,分別設置於該些第二孔位內,以裝設該第二固定柱
」之文義所讀取。
③綜上,系爭產品Group4落入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8之文義範
圍。
⑸系爭產品Group4落入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0之文義範圍
①經解析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0範圍,其技術內容可解析為2
個要件,其要件編號10A即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要件編號1A至
1F,業如前述。
②系爭產品Group4與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0之文義侵權比對
分析:
❶要件編號10a:同更正後請求項1內容所述,系爭產品Group4
之M2_3之M.2介面連接機構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0A要件
編號之文義所讀取。
❷要件編號10b:由原證11-1、原證11-3-2之照片及原證11-5,
可知系爭產品Group4之該第一固定柱與該第二固定柱係以金
屬材質製造,係完全對應於系爭專利。因此,系爭產品Grou
p4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0要件編號10B「其中,該第一
固定柱與該第二固定柱係以金屬材質製造」之文義所讀取。
③綜上,系爭產品Group4落入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0之文義
範圍。
⑹系爭產品Group4落入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1之文義範圍
①經解析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1範圍,其技術內容可解析為2
個要件,其要件編號11A即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要件編號1A至
1F,業如前述。
②系爭產品Group4與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1之文義侵權比對
分析:
❶要件編號11a:同更正後請求項1內容所述,系爭產品Group4
之M2_3之M.2介面連接機構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1A要件
編號之文義所讀取。
❷要件編號11b:由原證11-1、原證11-3-2之照片及原證11-5,
可知系爭產品Group4之該旋扣結構係以塑膠材質製造,係完
全對應於系爭專利。因此,系爭產品Group4為系爭專利更正
後請求項11要件編號11B「其中,該旋扣結構係以塑膠材質
製造」之文義所讀取。
③綜上,系爭產品Group4落入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1之文義
範圍。
⑺系爭產品Group4未落入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4、5、6之均等
範圍
①經解析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4範圍,其技術內容可解析為2
個要件,其要件編號4A即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要件編號1A至1
F,業如前述。
②系爭產品Group4與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4之文義侵權比對分
析:
❶要件編號4a:同更正後請求項1內容所述,系爭產品Group4之
M2_3之M.2介面連接機構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4A要件編
號之文義所讀取。
❷要件編號4b:由原證11-1、原證11-3-2之照片及原證11-5,
可知系爭產品Group4之所述旋扣結構包括一套合部與一壓合
部,該套合部係用以藉由螺絲套合於該第一固定柱或該第二
固定柱,該壓合部係用以施壓於該M.2介面裝置,雖可對應
於系爭專利,惟系爭產品Group4之套合部係用以藉由螺絲套
合於該第一固定柱或該第二固定柱,其與系爭專利更正後請
求項4所界定之技術特徵並不相同。因此,系爭產品Group4
未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4要件編號4B「其中,所述旋扣
結構包括一扣合部與一壓合部,該扣合部係用以扣合於該第
一固定柱或該第二固定柱,該壓合部係用以施壓於該M.2介
面裝置」之文義所讀取。
❸是以,系爭產品Group4未落入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4之文義
範圍。
③系爭產品Group4與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4之均等侵權比對分
析:
❶就方式而言,系爭專利之該扣合部係用以扣合於該第一固定
柱或該第二固定柱,對照系爭產品Group4之該套合部係用以
藉由螺絲套合於該第一固定柱或該第二固定柱為不同的方式
(way)。
❷就功能而言,系爭專利具有使用者可利用旋扣結構快速安裝
或移除M.2介面裝置,而不需使用螺絲起子等工具的功能,
而系爭產品Group4則無對應之功能。因此,系爭產品Group4
要件編號4b與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4要件編號4B為不同的
功能(function)。
❸就結果而言,系爭專利具有有助於縮短更換或組裝M.2介面裝
置的時間並可降低作業難度的結果,而系爭產品Group4則無
對應之結果。因此,系爭產品Group4要件編號4b與系爭專利
更正後請求項4要件編號4B為不同的結果(result)。
❹是以,就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4要件編號4B而言,系爭產品
Group4與系爭專利係以不同之技術手段、執行不同的功能、
且得到不同的結果。故系爭產品Group4要件編號4b與系爭專
利更正後請求項4要件編號4B未構成均等。
④綜上,系爭產品Group4未落入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4之文義
及均等範圍。又系爭產品Group4既未落入系爭專利更正後請
求項4之文義及均等範圍,則系爭產品Group4自然未落入直
接或間接依附於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4之系爭專利更正後
請求項5、6之文義及均等範圍。
⒌系爭產品Group5
⑴系爭產品Group5落入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之文義範圍
①經解析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範圍,其技術內容可解析為6
個要件,業如前述。又系爭產品Group5部分,原告係主張M2
_2之M.2介面連接機構侵害系爭專利,是以下即依該介面連
接機構為侵權比對。
②系爭產品Group5與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之文義侵權比對分
析:
❶系爭產品Group5與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可對應拆解為6個
要件,其中系爭產品Group5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要件
編號1A、1B、1D所文義讀取,為被告所不爭執(本院卷㈨第1
31至132頁、卷㈩第162頁)。
❷要件編號1c:由原證16-1、原證16-3-1之照片,可知系爭產
品Group5之M2_2之M.2介面連接機構之一第一固定柱,以軸
心垂直於該電路板地設置於該第一孔位,係完全對應於系爭
專利。因此,系爭產品Group5之M2_2之M.2介面連接機構為
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要件編號1C「一第一固定柱,以軸
心垂直於該電路板地設置於該第一孔位」之文義所讀取。
❸要件編號1e:由原證16-1、原證16-3-1之照片,可知系爭產
品Group5之M2_2之M.2介面連接機構之以及一旋扣結構,可
拆卸地且可旋轉地設置於該第一固定柱或該第二固定柱,係
完全對應於系爭專利。因此,系爭產品Group5之M2_2之M.2
介面連接機構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要件編號1E「以及
一旋扣結構,可拆卸地且可旋轉地設置於該第一固定柱或該
第二固定柱」之文義所讀取。
❹要件編號1f:由原證16-1、原證16-3-1之照片,可知系爭產
品Group5之M2_2之M.2介面連接機構之其中,當該旋扣結構
設置於該第一固定柱或該第二固定柱時,該旋扣結構適於沿
著該第一固定柱的軸心或該第二固定柱的軸心旋轉,進而固
定該M.2介面裝置,係完全對應於系爭專利。因此,系爭產
品Group5之M2_2之M.2介面連接機構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
項1要件編號1F「其中,當該旋扣結構設置於該第一固定柱
或該第二固定柱時,該旋扣結構適於沿著該第一固定柱的軸
心或該第二固定柱的軸心旋轉,進而固定該M.2介面裝置」
之文義所讀取。
③綜上,系爭產品Group5落入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之文義範
圍。
⑵系爭產品Group5落入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2之文義範圍
①經解析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2範圍,其技術內容可解析為2
個要件,其要件編號2A即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要件編號1A至1
F,業如前述。
②系爭產品Group5與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2之文義侵權比對分
析:
❶要件編號2a:同更正後請求項1內容所述,系爭產品Group5之
M2_2之M.2介面連接機構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2A要件編
號之文義所讀取。
❷要件編號2b:由原證16-2第31至37頁,可知系爭產品Group5
之所述M.2介面裝置係一固態硬碟,係完全對應於系爭專利
。因此,系爭產品Group5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2要件編
號2B「其中,所述M.2介面裝置係一固態硬碟」之文義所讀
取。
③綜上,系爭產品Group5落入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2之文義範
圍。
⑶系爭產品Group5未落入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3之文義或均等
範圍
①經解析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3範圍,其技術內容可解析為2
個要件,其要件編號3A即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要件編號1A至1
F,業如前述。
②系爭產品Group5與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3之文義侵權比對分
析:
❶要件編號3a:同更正後請求項1內容所述,系爭產品Group5之
M2_2之M.2介面連接機構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3A要件編
號之文義所讀取。
❷要件編號3b:由原證16-2第16頁,可知系爭產品Group5之所
述M.2插槽可支援PCIe4.0、SATA等,雖可對應於系爭專利,
惟系爭產品Group5之M.2插槽可支援PCIe4.0、SATA等,非限
定為連結網路卡,其與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3所界定之技
術特徵並不相同。因此,系爭產品Group5未為系爭專利更正
後請求項3要件編號3B「其中,所述M.2介面裝置係一網路卡
」之文義所讀取。
❸是以,系爭產品Group5未落入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3之文義
範圍。
③系爭產品Group5與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3之均等侵權比對分
析:
❶就方式而言,系爭專利之M.2介面裝置係一網路卡,對照系爭
產品Group5之M.2插槽可支援PCIe3.0、PCIe4.0、SATA等為
不同的方式(way)。
❷就功能而言,系爭專利具有使用者可利用旋扣結構快速安裝
或移除M.2介面裝置,而不需使用螺絲起子等工具的功能,
而系爭產品Group5則為使用者可利用旋扣結構快速安裝或移
除PCIe3.0、PCIe4.0、SATA介面裝置,而不需使用螺絲起子
等工具的功能。因此,系爭產品Group5要件編號3b與系爭專
利更正後請求項3要件編號3B為不同的功能(function)。
❸就結果而言,系爭專利具有有助於縮短更換或組裝M.2介面裝
置的時間並可降低作業難度的結果,而系爭產品Group5則為
有助於縮短更換或組裝PCIe3.0、PCIe4.0、SATA介面裝置的
時間並可降低作業難度的結果。因此,系爭產品Group5要件
編號3b與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3要件編號3B為不同的結果(
result)。
❹是以,就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3要件編號3B而言,系爭產品
Group5與系爭專利係以不同之技術手段、執行不同的功能、
且得到不同的結果。故系爭產品Group5要件編號3b與系爭專
利更正後請求項3要件編號3B未構成均等。
④綜上,系爭產品Group5未落入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3之文義
及均等範圍。
⑷系爭產品Group5落入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8之文義範圍
①經解析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8範圍,其技術內容可解析為2
個要件,其要件編號8A即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要件編號1A至1
F,業如前述。
②系爭產品Group5與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8之文義侵權比對分
析:
❶要件編號8a:同更正後請求項1內容所述,系爭產品Group5之
M2_2之M.2介面連接機構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8A要件編
號之文義所讀取。
❷要件編號8b:由原證16-1、原證16-3-1之照片,可知系爭產
品Group5之更包括複數固定件,分別設置於該些第二孔位內
,以裝設該第二固定柱,係完全對應於系爭專利。因此,系
爭產品Group5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8要件編號8B「更包
括複數固定件,分別設置於該些第二孔位內,以裝設該第二
固定柱」之文義所讀取。
③綜上,系爭產品Group5落入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8之文義範
圍。
⑸系爭產品Group5落入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0之文義範圍
①經解析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0範圍,其技術內容可解析為2
個要件,其要件編號10A即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要件編號1A至
1F,業如前述。
②系爭產品Group5與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0之文義侵權比對
分析:
❶要件編號10a:同更正後請求項1內容所述,系爭產品Group5
之M2_2之M.2介面連接機構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0A要件
編號之文義所讀取。
❷要件編號10b:由原證16-1、原證16-3-1之照片及原證16-5,
可知系爭產品Group5之該第一固定柱與該第二固定柱係以金
屬材質製造,係完全對應於系爭專利。因此,系爭產品Grou
p5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0要件編號10B「其中,該第一
固定柱與該第二固定柱係以金屬材質製造」之文義所讀取。
③綜上,系爭產品Group5落入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0之文義
範圍。
⑹系爭產品Group5落入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1之文義範圍
①經解析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1範圍,其技術內容可解析為2
個要件,其要件編號11A即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要件編號1A至
1F,業如前述。
②系爭產品Group5與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1之文義侵權比對
分析:
❶要件編號11a:同更正後請求項1內容所述,系爭產品Group5
之M2_2之M.2介面連接機構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1A要件
編號之文義所讀取。
❷要件編號11b:由原證16-1、原證16-3-1之照片及原證16-5,
可知系爭產品Group5之其中,該旋扣結構係以塑膠材質製造
,係完全對應於系爭專利。因此,系爭產品Group5為系爭專
利更正後請求項11要件編號11B「其中,該旋扣結構係以塑
膠材質製造」之文義所讀取。
③綜上,系爭產品Group5落入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1之文義
範圍。
⑺系爭產品Group5未落入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4、5、6之均等
範圍
①經解析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4範圍,其技術內容可解析為2
個要件,其要件編號4A即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要件編號1A至1
F,業如前述。
②系爭產品Group5與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4之文義侵權比對分
析:
❶要件編號4a:同更正後請求項1內容所述,系爭產品Group5之
M2_2之M.2介面連接機構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4A要件編
號之文義所讀取。
❷要件編號4b:由原證16-1、原證16-3-1之照片及原證16-5,
可知系爭產品Group5之所述旋扣結構包括一套合部與一壓合
部,該套合部係用以藉由螺絲套合於該第一固定柱或該第二
固定柱,該壓合部係用以施壓於該M.2介面裝置,雖可對應
於系爭專利,惟系爭產品Group5之套合部係用以藉由螺絲套
合於該第一固定柱或該第二固定柱,其與系爭專利更正後請
求項4所界定之技術特徵並不相同。因此,系爭產品Group5
未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4要件編號4B「其中,所述旋扣
結構包括一扣合部與一壓合部,該扣合部係用以扣合於該第
一固定柱或該第二固定柱,該壓合部係用以施壓於該M.2介
面裝置」之文義所讀取。
❸是以,系爭產品Group5未落入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4之文義
範圍。
③系爭產品Group5與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4、5、6之均等侵權
比對分析:
❶就方式而言,系爭專利之該扣合部係用以扣合於該第一固定
柱或該第二固定柱,對照系爭產品Group5之該套合部係用以
藉由螺絲套合於該第一固定柱或該第二固定柱為不同的方式
(way)。
❷就功能而言,系爭專利具有使用者可利用旋扣結構快速安裝
或移除M.2介面裝置,而不需使用螺絲起子等工具的功能,
而系爭產品Group5則無對應之功能。因此,系爭產品Group5
要件編號4b與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4要件編號4B為不同的
功能(function)。
❸就結果而言,系爭專利具有有助於縮短更換或組裝M.2介面裝
置的時間並可降低作業難度的結果,而系爭產品Group5則無
對應之結果。因此,系爭產品Group5要件編號4b與系爭專利
更正後請求項4要件編號4B為不同的結果(result)。
❹是以,就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4要件編號4B而言,系爭產品
Group5與系爭專利係以不同之技術手段、執行不同的功能、
且得到不同的結果。故系爭產品Group5要件編號4b與系爭專
利更正後請求項4要件編號4B未構成均等。
④綜上,系爭產品Group5未落入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4之文義
及均等範圍。又系爭產品Group1既未落入系爭專利更正後請
求項4之文義及均等範圍,則系爭產品Group5自然未落入直
接或間接依附於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4之系爭專利更正後
請求項5、6之文義及均等範圍。
⒍系爭產品Group6
⑴系爭產品Group6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落入系爭專利更正
後請求項1之文義範圍
①經解析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範圍,其技術內容可解析為6
個要件,業如前述。又系爭產品Group6部分,原告係主張M2
_1、M2_2、M2_3、M2_4之M.2介面連接機構侵害系爭專利,
是以下即依各該介面連接機構分別為侵權比對。
②系爭產品Group6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與系爭專利更正後
請求項1之文義侵權比對分析:
❶系爭產品Group6與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可對應拆解為6個
要件,其中系爭產品Group6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要件
編號1A、1B、1C、1D所文義讀取,為被告所不爭執(本院卷
㈨第148至149頁、卷㈩第162頁)。
❷要件編號1e:由原證19-1、原證19-3-1之照片,可知系爭產
品Group6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之以及一旋扣結構,可
拆卸地且可旋轉地設置於該第一固定柱或該第二固定柱,係
完全對應於系爭專利。因此,系爭產品Group6之M2_1之M.2
介面連接機構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要件編號1E「以及
一旋扣結構,可拆卸地且可旋轉地設置於該第一固定柱或該
第二固定柱」之文義所讀取。
❸要件編號1f:由原證19-1、原證19-3-1之照片,可知系爭產
品Group6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之其中,當該旋扣結構
設置於該第一固定柱或該第二固定柱時,該旋扣結構適於沿
著該第一固定柱的軸心或該第二固定柱的軸心旋轉,進而固
定該M.2介面裝置,係完全對應於系爭專利。因此,系爭產
品Group6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
項1要件編號1F「其中,當該旋扣結構設置於該第一固定柱
或該第二固定柱時,該旋扣結構適於沿著該第一固定柱的軸
心或該第二固定柱的軸心旋轉,進而固定該M.2介面裝置」
之文義所讀取。
③至原告另主張系爭產品Group6之M2_2、M2_3、M2_4之M.2介面
連接機構亦侵害系爭專利部分,依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
所載,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至少包括一第一孔位、複數
第二孔位、一第一固定柱、一第二固定柱、一旋扣結構等構
件。惟觀諸原證19-1、原證19-3-1之照片,可知系爭產品Gr
oup6之M2_2之M.2介面連接機構僅具有一第一孔位、複數第
二孔位,但無一第一固定柱、一第二固定柱、一旋扣結構;
系爭產品Group6之M2_3之M.2介面連接機構僅具有一第一孔
位、複數第二孔位、一第一固定柱、一旋扣結構,但無一第
二固定柱;系爭產品Group6之M2_4之M.2介面連接機構僅具
有一第一孔位、複數第二孔位、一第一固定柱、一旋扣結構
,但無一第二固定柱,故Group6之M2_2、M2_3、M2_4之M.2
介面連接機構未落入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之文義範圍,
而系爭專利2、3、4、5、6、8、10、11均直接或間接依附於
系爭專利請求項1,自亦未落入該等請求項之文義範圍,且
依全要件原則,Group6之M2_2、M2_3、M2_4之M.2介面連接
機構亦未落入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2、3、4、5、6、8
、10、11之均等範圍。
④綜上,系爭產品Group6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落入系爭專
利更正後請求項1之文義範圍。
⑵系爭產品Group6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落入系爭專利更正
後請求項2之文義範圍
①經解析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2範圍,其技術內容可解析為2
個要件,其要件編號2A即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要件編號1A至1
F,業如前述。
②系爭產品Group6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與系爭專利更正後
請求項2之文義侵權比對分析:
❶要件編號2a:同更正後請求項1內容所述,系爭產品Group6之
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2A要件編
號之文義所讀取。
❷要件編號2b:由原證19-2第19、20、28至34頁,可知系爭產
品Group6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之所述M.2介面裝置係一
固態硬碟,係完全對應於系爭專利。因此,系爭產品Group6
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2要件編
號2B「其中,所述M.2介面裝置係一固態硬碟」之文義所讀
取。
③綜上,系爭產品Group6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落入系爭專
利更正後請求項2之文義範圍。
⑶系爭產品Group6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未落入系爭專利更
正後請求項3之文義或均等範圍
①經解析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3範圍,其技術內容可解析為2
個要件,其要件編號3A即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要件編號1A至1
F,業如前述。
②系爭產品Group6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與系爭專利更正後
請求項3之文義侵權比對分析:
❶要件編號3a:同更正後請求項1內容所述,系爭產品Group6之
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3A要件編
號之文義所讀取。
❷要件編號3b:由原證19-2第16頁,可知系爭產品Group6之所
述M.2插槽可支援PCIe4.0、儲存裝置等,雖可對應於系爭專
利,惟系爭產品Group6之M.2插槽可支援PCIe4.0、儲存裝置
等,非限定為連結網路卡,其與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3所
界定之技術特徵並不相同。因此,系爭產品Group6之M2_1之
M.2介面連接機構未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3要件編號3B「
其中,所述M.2介面裝置係一網路卡」之文義所讀取。
❸是以,系爭產品Group6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未落入系爭
專利更正後請求項3之文義範圍。
③系爭產品Group6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與系爭專利更正後
請求項3之均等侵權比對分析:
❶就方式而言,系爭專利之M.2介面裝置係一網路卡,對照系爭
產品Group6之M.2插槽可支援PCIe3.0、PCIe4.0、SATA等為
不同的方式(way)。
❷就功能而言,系爭專利具有使用者可利用旋扣結構快速安裝
或移除M.2介面裝置,而不需使用螺絲起子等工具的功能,
而系爭產品Group6則為使用者可利用旋扣結構快速安裝或移
除PCIe3.0、PCIe4.0、SATA介面裝置,而不需使用螺絲起子
等工具的功能。因此,系爭產品Group6之M2_1之M.2介面連
接機構要件編號3b與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3要件編號3B為
不同的功能(function)。
❸就結果而言,系爭專利具有有助於縮短更換或組裝M.2介面裝
置的時間並可降低作業難度的結果,而系爭產品Group6之M2
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則為有助於縮短更換或組裝PCIe3.0、
PCIe4.0、SATA介面裝置的時間並可降低作業難度的結果。
因此,系爭產品Group6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要件編號3
b與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3要件編號3B為不同的結果(resul
t)。
❹是以,就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3要件編號3B而言,系爭產品
Group6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與系爭專利係以不同之技
術手段、執行不同的功能、且得到不同的結果。故系爭產品
Group6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要件編號3b與系爭專利更
正後請求項3要件編號3B未構成均等。
④綜上,系爭產品Group6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未落入系爭
專利更正後請求項3之文義及均等範圍。
⑷系爭產品Group6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落入系爭專利更正
後請求項8之文義範圍
①經解析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8範圍,其技術內容可解析為2
個要件,其要件編號8A即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要件編號1A至1
F,業如前述。
②系爭產品Group6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與系爭專利更正後
請求項8之文義侵權比對分析:
❶要件編號8a:同更正後請求項1內容所述,系爭產品Group6之
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8A要件編
號之文義所讀取。
❷要件編號8b:由原證19-1、原證19-3-1之照片,可知系爭產
品Group6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之複數固定件,分別設
置於該些第二孔位內,以裝設該第二固定柱,係完全對應於
系爭專利。因此,系爭產品Group6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
構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8要件編號8B「更包括複數固定
件,分別設置於該些第二孔位內,以裝設該第二固定柱」之
文義所讀取。
③綜上,系爭產品Group6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落入系爭專
利更正後請求項8之文義範圍。
⑸系爭產品Group6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落入系爭專利更正
後請求項10之文義範圍
①經解析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0範圍,其技術內容可解析為2
個要件,其要件編號10A即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要件編號1A至
1F,業如前述。
②系爭產品Group6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與系爭專利更正後
請求項10之文義侵權比對分析:
❶要件編號10a:同更正後請求項1內容所述,系爭產品Group6
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0A要件
編號之文義所讀取。
❷要件編號10b:由原證19-1、原證19-3-1之照片及原證19-5,
可知系爭產品Group6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之該第一固
定柱與該第二固定柱係以金屬材質製造,係完全對應於系爭
專利。因此,系爭產品Group6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0要
件編號10B「其中,該第一固定柱與該第二固定柱係以金屬
材質製造」之文義所讀取。
③綜上,系爭產品Group6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落入系爭專
利更正後請求項10之文義範圍。
⑹系爭產品Group6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落入系爭專利更正
後請求項11之文義範圍
①經解析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1範圍,其技術內容可解析為2
個要件,其要件編號11A即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要件編號1A至
1F,業如前述。
②系爭產品Group6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與系爭專利更正後
請求項11之文義侵權比對分析:
❶要件編號11a:同更正後請求項1內容所述,系爭產品Group6
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1A要件
編號之文義所讀取。
❷要件編號11b:由原證19-1、原證19-3-1之照片及原證19-5,
可知系爭產品Group6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之該旋扣結
構係以塑膠材質製造,係完全對應於系爭專利。因此,系爭
產品Group6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1要件編號11B「其中
,該旋扣結構係以塑膠材質製造」之文義所讀取。
③綜上,系爭產品Group1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落入系爭專
利更正後請求項11之文義範圍。
⑺系爭產品Group6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未落入系爭專利更
正後請求項4、5、6之均等範圍
①經解析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4範圍,其技術內容可解析為2
個要件,其要件編號4A即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要件編號1A至1
F,業如前述。
②系爭產品Group6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與系爭專利更正後
請求項4之文義侵權比對分析:
❶要件編號4a:同更正後請求項1內容所述,系爭產品Group6之
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4A要件編
號之文義所讀取。
❷要件編號4b:由原證19-1、原證19-3-1之照片及原證19-5,
可知系爭產品Group6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之所述旋扣
結構包括一套合部與一壓合部,該套合部係用以藉由螺絲套
合於該第一固定柱或該第二固定柱,該壓合部係用以施壓於
該M.2介面裝置,雖可對應於系爭專利,惟系爭產品Group6
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之套合部係用以藉由螺絲套合於
該第一固定柱或該第二固定柱,其與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
4所界定之技術特徵並不相同。因此,系爭產品Group6之M2_
1之M.2介面連接機構未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4要件編號4
B「其中,所述旋扣結構包括一扣合部與一壓合部,該扣合
部係用以扣合於該第一固定柱或該第二固定柱,該壓合部係
用以施壓於該M.2介面裝置」之文義所讀取。
❸是以,系爭產品Group6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未落入系爭
專利更正後請求項4之文義範圍。
③系爭產品Group6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與系爭專利更正後
請求項4之均等侵權比對分析:
❶就方式而言,系爭專利之該扣合部係用以扣合於該第一固定
柱或該第二固定柱,對照系爭產品Group6之M2_1之M.2介面
連接機構之該套合部係用以藉由螺絲套合於該第一固定柱或
該第二固定柱為不同的方式(way)。
❷就功能而言,系爭專利具有使用者可利用旋扣結構快速安裝
或移除M.2介面裝置,而不需使用螺絲起子等工具的功能,
而系爭產品Group6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則無對應之功
能。因此,系爭產品Group6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要件
編號4b與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4要件編號4B為不同的功能(
function)。
❸就結果而言,系爭專利具有有助於縮短更換或組裝M.2介面裝
置的時間並可降低作業難度的結果,而系爭產品Group6之M2
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則無對應之結果。因此,系爭產品Gro
up6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要件編號4b與系爭專利更正後
請求項4要件編號4B為不同的結果(result)。
❹是以,就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4要件編號4B而言,系爭產品
Group6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與系爭專利係以不同之技
術手段、執行不同的功能、且得到不同的結果。故系爭產品
Group6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要件編號4b與系爭專利更
正後請求項4要件編號4B未構成均等。
④綜上,系爭產品Group6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未落入系爭
專利更正後請求項4之文義及均等範圍。又系爭產品Group6
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既未落入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4
之文義及均等範圍,則系爭產品Group6之M2_1之M.2介面連
接機構自然未落入直接或間接依附於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
4之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5、6之文義及均等範圍。
⒎系爭產品Group7
⑴系爭產品Group7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落入系爭專利更正
後請求項1之文義範圍
①經解析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範圍,其技術內容可解析為6
個要件,業如前述。又系爭產品Group7部分,原告係主張M2
_1、M2_2、M2_3、M2_4之M.2介面連接機構侵害系爭專利,
是以下即依該二介面連接機構為侵權比對。
②系爭產品Group7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與系爭專利更正後
請求項1之文義侵權比對分析:
❶系爭產品Group7與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可對應拆解為6個
要件,其中系爭產品Group7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要件
編號1A、1B、1C、1D所文義讀取,為被告所不爭執(本院卷
㈨第167至168頁、卷㈩第162頁)。
❷要件編號1e:由原證22-1、原證22-3-1之照片,可知系爭產
品Group7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之以及一旋扣結構,可
拆卸地且可旋轉地設置於該第一固定柱或該第二固定柱,係
完全對應於系爭專利。因此,系爭產品Group7之M2_1之M.2
介面連接機構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要件編號1E「以及
一旋扣結構,可拆卸地且可旋轉地設置於該第一固定柱或該
第二固定柱」之文義所讀取。
❸要件編號1f:由原證22-1、原證22-3-1之照片,可知系爭產
品Group7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之當該旋扣結構設置於
該第一固定柱或該第二固定柱時,該旋扣結構適於沿著該第
一固定柱的軸心或該第二固定柱的軸心旋轉,進而固定該M.
2介面裝置,係完全對應於系爭專利。因此,系爭產品Group
7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要件
編號1F「其中,當該旋扣結構設置於該第一固定柱或該第二
固定柱時,該旋扣結構適於沿著該第一固定柱的軸心或該第
二固定柱的軸心旋轉,進而固定該M.2介面裝置」之文義所
讀取。
③至原告另主張系爭產品Group7之M2_2、M2_3、M2_4之M.2介面
連接機構亦侵害系爭專利部分,依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
所載,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至少包括一第一孔位、複數
第二孔位、一第一固定柱、一第二固定柱、一旋扣結構等構
件。惟觀諸原證22-1、原證22-3-1之照片,可知系爭產品Gr
oup7之M2_2之M.2介面連接機構僅具有一第一孔位、複數第
二孔位,但無一第一固定柱、一第二固定柱、一旋扣結構;
系爭產品Group7之M2_3之M.2介面連接機構僅具有一第一孔
位、複數第二孔位,但無一第一固定柱、一第二固定柱、一
旋扣結構;系爭產品Group7之M2_4之M.2介面連接機構僅具
有一第一孔位、複數第二孔位,但無一第一固定柱、一第二
固定柱、一旋扣結構,故Group7之M2_2、M2_3、M2_4之M.2
介面連接機構未落入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之文義範圍,
而系爭專利2、3、4、5、6、8、10、11均直接或間接依附於
系爭專利請求項1,自亦未落入該等請求項之文義範圍,且
依全要件原則,Group7之M2_2、M2_3、M2_4之M.2介面連接
機構亦未落入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2、3、4、5、6、8
、10、11之均等範圍。
④綜上,系爭產品Group7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落入系爭專
利更正後請求項1之文義範圍。
⑵系爭產品Group7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落入系爭專利更正
後請求項2之文義範圍
①經解析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2範圍,其技術內容可解析為2
個要件,其要件編號2A即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要件編號1A至1
F,業如前述。
②系爭產品Group7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與系爭專利更正後
請求項2之文義侵權比對分析:
❶要件編號2a:同更正後請求項1內容所述,系爭產品Group7之
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2A要件編
號之文義所讀取。
❷要件編號2b:由原證22-2第16、30至31頁,可知系爭產品Gro
up7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之所述M.2介面裝置係一固態
硬碟,係完全對應於系爭專利。因此,系爭產品Group7為系
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2要件編號2B「其中,所述M.2介面裝置
係一固態硬碟」之文義所讀取。
③綜上,系爭產品Group7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落入系爭專
利更正後請求項2之文義範圍。
⑶系爭產品Group7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未落入系爭專利更
正後請求項3之文義或均等範圍
①經解析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3範圍,其技術內容可解析為2
個要件,其要件編號3A即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要件編號1A至1
F,業如前述。
②系爭產品Group7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與系爭專利更正後
請求項3之文義侵權比對分析:
❶要件編號3a:同更正後請求項1內容所述,系爭產品Group7之
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3A要件編
號之文義所讀取。
❷要件編號3b:由原證22-2第16頁,可知系爭產品Group7之所
述M.2插槽可支援PCIe4.0、儲存裝置等,雖可對應於系爭專
利,惟系爭產品Group7之M.2插槽可支援PCIe4.0、儲存裝置
等,非限定為連結網路卡,其與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3所
界定之技術特徵並不相同。因此,系爭產品Group7之M2_1之
M.2介面連接機構未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3要件編號3B「
其中,所述M.2介面裝置係一網路卡」之文義所讀取。
❸是以,系爭產品Group7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未落入系爭
專利更正後請求項3之文義範圍。
③系爭產品Group7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與系爭專利更正後
請求項3之均等侵權比對分析:
❶就方式而言,系爭專利之M.2介面裝置係一網路卡,對照系爭
產品Group7之M.2插槽可支援PCIe3.0、PCIe4.0、SATA等為
不同的方式(way)。
❷就功能而言,系爭專利具有使用者可利用旋扣結構快速安裝
或移除M.2介面裝置,而不需使用螺絲起子等工具的功能,
而系爭產品Group7則為使用者可利用旋扣結構快速安裝或移
除PCIe3.0、PCIe4.0、SATA介面裝置,而不需使用螺絲起子
等工具的功能。因此,系爭產品Group7之M2_1之M.2介面連
接機構要件編號3b與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3要件編號3B為
不同的功能(function)。
❸就結果而言,系爭專利具有有助於縮短更換或組裝M.2介面裝
置的時間並可降低作業難度的結果,而系爭產品Group7則為
有助於縮短更換或組裝PCIe3.0、PCIe4.0、SATA介面裝置的
時間並可降低作業難度的結果。因此,系爭產品Group7之M2
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要件編號3b與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3
要件編號3B為不同的結果(result)。
❹是以,就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3要件編號3B而言,系爭產品
Group7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與系爭專利係以不同之技
術手段、執行不同的功能、且得到不同的結果。故系爭產品
Group7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要件編號3b與系爭專利更
正後請求項3要件編號3B未構成均等。
④綜上,系爭產品Group7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未落入系爭
專利更正後請求項3之文義及均等範圍。
⑷系爭產品Group7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落入系爭專利更正
後請求項8之文義範圍
①經解析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8範圍,其技術內容可解析為2
個要件,其要件編號8A即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要件編號1A至1
F,業如前述。
②系爭產品Group7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與系爭專利更正後
請求項8之文義侵權比對分析:
❶要件編號8a:同更正後請求項1內容所述,系爭產品Group7之
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8A要件編
號之文義所讀取。
❷要件編號8b:由原證22-1、原證22-3-1之照片,可知系爭產
品Group7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之複數固定件,分別設
置於該些第二孔位內,以裝設該第二固定柱,係完全對應於
系爭專利。因此,系爭產品Group7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
8要件編號8B「更包括複數固定件,分別設置於該些第二孔
位內,以裝設該第二固定柱」之文義所讀取。
③綜上,系爭產品Group7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落入系爭專
利更正後請求項8之文義範圍。
⑸系爭產品Group7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落入系爭專利更正
後請求項10之文義範圍
①經解析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0範圍,其技術內容可解析為2
個要件,其要件編號10A即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要件編號1A至
1F,業如前述。
②系爭產品Group7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與系爭專利更正後
請求項10之文義侵權比對分析:
❶要件編號10a:同更正後請求項1內容所述,系爭產品Group7
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0A要件
編號之文義所讀取。
❷要件編號10b:由原證22-1、原證22-3-1之照片及原證22-5,
可知系爭產品Group7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該第一固
定柱與該第二固定柱係以金屬材質製造,係完全對應於系爭
專利。因此,系爭產品Group7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為
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0要件編號10B「其中,該第一固定
柱與該第二固定柱係以金屬材質製造」之文義所讀取。
③綜上,系爭產品Group7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落入系爭專
利更正後請求項10之文義範圍。
⑹系爭產品Group7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落入系爭專利更正
後請求項11之文義範圍
①經解析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1範圍,其技術內容可解析為2
個要件,其要件編號11A即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要件編號1A至
1F,業如前述。
②系爭產品Group7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與系爭專利更正後
請求項11之文義侵權比對分析:
❶要件編號11a:同更正後請求項1內容所述,系爭產品Group7
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1A要件
編號之文義所讀取。
❷要件編號11b:由原證22-1、原證22-3-1之照片及原證22-5,
可知系爭產品Group7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之該旋扣結
構係以塑膠材質製造,係完全對應於系爭專利。因此,系爭
產品Group7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1要件編號11B「其中
,該旋扣結構係以塑膠材質製造」之文義所讀取。
③綜上,系爭產品Group7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落入系爭專
利更正後請求項11之文義範圍。
⑺系爭產品Group7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未落入系爭專利更
正後請求項4、5、6之均等範圍
①經解析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4範圍,其技術內容可解析為2
個要件,其要件編號4A即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要件編號1A至1
F,業如前述。
②系爭產品Group7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與系爭專利更正後
請求項4之文義侵權比對分析:
❶要件編號4a:同更正後請求項1內容所述,系爭產品Group7之
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4A要件編
號之文義所讀取。
❷要件編號4b:由原證22-1、原證22-3-1之照片及原證22-5,
可知系爭產品Group7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之所述旋扣
結構包括一套合部與一壓合部,該套合部係用以藉由螺絲套
合於該第一固定柱或該第二固定柱,該壓合部係用以施壓於
該M.2介面裝置,雖可對應於系爭專利,惟系爭產品Group7
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之套合部係用以藉由螺絲套合於
該第一固定柱或該第二固定柱,其與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
4所界定之技術特徵並不相同。因此,系爭產品Group7之M2_
1之M.2介面連接機構未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4要件編號4
B「其中,所述旋扣結構包括一扣合部與一壓合部,該扣合
部係用以扣合於該第一固定柱或該第二固定柱,該壓合部係
用以施壓於該M.2介面裝置」之文義所讀取。
❸是以,系爭產品Group7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未落入系爭
專利更正後請求項4之文義範圍。
③系爭產品Group7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與系爭專利更正後
請求項4之均等侵權比對分析:
❶就方式而言,系爭專利之該扣合部係用以扣合於該第一固定
柱或該第二固定柱,對照系爭產品Group7之M2_1之M.2介面
連接機構之該套合部係用以藉由螺絲套合於該第一固定柱或
該第二固定柱為不同的方式(way)。
❷就功能而言,系爭專利具有使用者可利用旋扣結構快速安裝
或移除M.2介面裝置,而不需使用螺絲起子等工具的功能,
而系爭產品Group7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則無對應之功
能。因此,系爭產品Group7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要件
編號4b與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4要件編號4B為不同的功能(
function)。
❸就結果而言,系爭專利具有有助於縮短更換或組裝M.2介面裝
置的時間並可降低作業難度的結果,而系爭產品Group7之M2
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則無對應之結果。因此,系爭產品Gro
up7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要件編號4b與系爭專利更正後
請求項4要件編號4B為不同的結果(result)。
❹是以,就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4要件編號4B而言,系爭產品
Group7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與系爭專利係以不同之技
術手段、執行不同的功能、且得到不同的結果。故系爭產品
Group7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要件編號4b與系爭專利更
正後請求項4要件編號4B未構成均等。
④綜上,系爭產品Group7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未落入系爭
專利更正後請求項4之文義及均等範圍。又系爭產品Group7
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既未落入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4
之文義及均等範圍,則系爭產品Group7之M2_1之M.2介面連
接機構自然未落入直接或間接依附於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
4之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5、6之文義及均等範圍。
⒏系爭產品Group8
⑴系爭產品Group8落入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之文義範圍
①經解析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範圍,其技術內容可解析為6
個要件,業如前述。又系爭產品Group8部分,原告係主張M2
_3之M.2介面連接機構侵害系爭專利,是以下即依該介面連
接機構為侵權比對。
②系爭產品Group8與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之文義侵權比對分
析:
❶系爭產品Group8與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可對應拆解為6個
要件,其中系爭產品Group8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要件
編號1A、1B、1C、1D所文義讀取,為被告所不爭執(本院卷
㈨第195至197頁、卷㈩第162頁)。
❷要件編號1e:由原證23-1、原證23-3-2之照片,可知系爭產
品Group8之M2_3之M.2介面連接機構之以及一旋扣結構,可
拆卸地且可旋轉地設置於該第一固定柱或該第二固定柱,係
完全對應於系爭專利。因此,系爭產品Group8之M2_3之M.2
介面連接機構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要件編號1E「以及
一旋扣結構,可拆卸地且可旋轉地設置於該第一固定柱或該
第二固定柱」之文義所讀取。
❸要件編號1f:由原證23-1、原證23-3-2之照片,可知系爭產
品Group8之M2_3之M.2介面連接機構之其中,當該旋扣結構
設置於該第一固定柱或該第二固定柱時,該旋扣結構適於沿
著該第一固定柱的軸心或該第二固定柱的軸心旋轉,進而固
定該M.2介面裝置,係完全對應於系爭專利。因此,系爭產
品Group8之M2_3之M.2介面連接機構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
項1要件編號1F「其中,當該旋扣結構設置於該第一固定柱
或該第二固定柱時,該旋扣結構適於沿著該第一固定柱的軸
心或該第二固定柱的軸心旋轉,進而固定該M.2介面裝置」
之文義所讀取。
③綜上,系爭產品Group8落入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之文義範
圍。
⑵系爭產品Group8落入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2之文義範圍
①經解析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2範圍,其技術內容可解析為2
個要件,其要件編號2A即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要件編號1A至1
F,業如前述。
②系爭產品Group8與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2之文義侵權比對分
析:
❶要件編號2a:同更正後請求項1內容所述,系爭產品Group8之
M2_3之M.2介面連接機構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2A要件編
號之文義所讀取。
❷要件編號2b:由原證23-2第32、37至38頁,可知系爭產品Gro
up8之所述M.2介面裝置係一固態硬碟,係完全對應於系爭專
利。因此,系爭產品Group8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2要件
編號2B「其中,所述M.2介面裝置係一固態硬碟」之文義所
讀取。
③綜上,系爭產品Group8落入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2之文義範
圍。
⑶系爭產品Group8未落入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3之文義或均等
範圍
①經解析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3範圍,其技術內容可解析為2
個要件,其要件編號3A即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要件編號1A至1
F,業如前述。
②系爭產品Group8與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3之文義侵權比對分
析:
❶要件編號3a:同更正後請求項1內容所述,系爭產品Group8之
M2_3之M.2介面連接機構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3A要件編
號之文義所讀取。
❷要件編號3b:由原證23-2第17頁,可知系爭產品Group8之其
中,所述M.2插槽可支援PCIe5.0、PCIe4.0、儲存裝置等,
雖可對應於系爭專利,惟系爭產品Group8之M.2插槽可支援P
CIe5.0、PCIe4.0、儲存裝置等,非限定為連結網路卡,其
與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3所界定之技術特徵並不相同。因
此,系爭產品Group8未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3要件編號3
B「其中,所述M.2介面裝置係一網路卡」之文義所讀取。
❸是以,系爭產品Group8未落入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3之文義
範圍。
③系爭產品Group8與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3之均等侵權比對分
析:
❶就方式而言,系爭專利之M.2介面裝置係一網路卡,對照系爭
產品Group8之M.2插槽可支援PCIe3.0、PCIe4.0、SATA等為
不同的方式(way)。
❷就功能而言,系爭專利具有使用者可利用旋扣結構快速安裝
或移除M.2介面裝置,而不需使用螺絲起子等工具的功能,
而系爭產品Group8則為使用者可利用旋扣結構快速安裝或移
除PCIe3.0、PCIe4.0、SATA介面裝置,而不需使用螺絲起子
等工具的功能。因此,系爭產品Group8要件編號3b與系爭專
利更正後請求項3要件編號3B為不同的功能(function)。
❸就結果而言,系爭專利具有有助於縮短更換或組裝M.2介面裝
置的時間並可降低作業難度的結果,而系爭產品Group8則為
有助於縮短更換或組裝PCIe3.0、PCIe4.0、SATA介面裝置的
時間並可降低作業難度的結果。因此,系爭產品Group8要件
編號3b與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3要件編號3B為不同的結果(
result)。
❹是以,就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3要件編號3B而言,系爭產品
Group8與系爭專利係以不同之技術手段、執行不同的功能、
且得到不同的結果。故系爭產品Group8要件編號3b與系爭專
利更正後請求項3要件編號3B未構成均等。
④綜上,系爭產品Group8未落入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3之文義
及均等範圍。
⑷系爭產品Group8落入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8之文義範圍
①經解析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8範圍,其技術內容可解析為2
個要件,其要件編號8A即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要件編號1A至1
F,業如前述。
②系爭產品Group8與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8之文義侵權比對分
析:
❶要件編號8a:同更正後請求項1內容所述,系爭產品Group8之
M2_3之M.2介面連接機構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8A要件編
號之文義所讀取。
❷要件編號8b:由原證23-1、原證23-3-2之照片,可知系爭產
品Group8之更包括複數固定件,分別設置於該些第二孔位內
,以裝設該第二固定柱,係完全對應於系爭專利。因此,系
爭產品Group8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8要件編號8B「更包
括複數固定件,分別設置於該些第二孔位內,以裝設該第二
固定柱」之文義所讀取。
③綜上,系爭產品Group8落入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8之文義範
圍。
⑸系爭產品Group8落入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0之文義範圍
①經解析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0範圍,其技術內容可解析為2
個要件,其要件編號10A即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要件編號1A至
1F,業如前述。
②系爭產品Group8與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0之文義侵權比對
分析:
❶要件編號10a:同更正後請求項1內容所述,系爭產品Group8
之M2_3之M.2介面連接機構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0A要件
編號之文義所讀取。
❷要件編號10b:由原證23-1、原證23-3-2之照片及原證23-5,
可知系爭產品Group8之該第一固定柱與該第二固定柱係以金
屬材質製造,係完全對應於系爭專利。因此,系爭產品Grou
p8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0要件編號10B「其中,該第一
固定柱與該第二固定柱係以金屬材質製造」之文義所讀取。
③綜上,系爭產品Group8落入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0之文義
範圍。
⑹系爭產品Group8落入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1之文義範圍
①經解析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1範圍,其技術內容可解析為2
個要件,其要件編號11A即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要件編號1A至
1F,業如前述。
②系爭產品Group8與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1之文義侵權比對
分析:
❶要件編號11a:同更正後請求項1內容所述,系爭產品Group8
之M2_3之M.2介面連接機構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1A要件
編號之文義所讀取。
❷要件編號11b:由原證23-1、原證23-3-2之照片及原證23-5,
可知系爭產品Group8之該旋扣結構係以塑膠材質製造,係完
全對應於系爭專利。因此,系爭產品Group8為系爭專利更正
後請求項11要件編號11B「其中,該旋扣結構係以塑膠材質
製造」之文義所讀取。
③綜上,系爭產品Group8落入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1之文義
範圍。
⑺系爭產品Group8未落入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4、5、6之均等
範圍
①經解析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4範圍,其技術內容可解析為2
個要件,其要件編號4A即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要件編號1A至1
F,業如前述。
②系爭產品Group8與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4之文義侵權比對分
析:
❶要件編號4a:同更正後請求項1內容所述,系爭產品Group8之
M2_3之M.2介面連接機構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4A要件編
號之文義所讀取。
❷要件編號4b:由原證23-1、原證23-3-2之照片及原證23-5,
可知系爭產品Group8之所述旋扣結構包括一套合部與一壓合
部,該套合部係用以藉由螺絲套合於該第一固定柱或該第二
固定柱,該壓合部係用以施壓於該M.2介面裝置,雖可對應
於系爭專利,惟系爭產品Group8之套合部係用以藉由螺絲套
合於該第一固定柱或該第二固定柱,其與系爭專利更正後請
求項4所界定之技術特徵並不相同。因此,系爭產品Group8
未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4要件編號4B「其中,所述旋扣
結構包括一扣合部與一壓合部,該扣合部係用以扣合於該第
一固定柱或該第二固定柱,該壓合部係用以施壓於該M.2介
面裝置」之文義所讀取。
❸是以,系爭產品Group8未落入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4之文義
範圍。
③系爭產品Group8與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4之均等侵權比對分
析:
❶就方式而言,系爭專利之該扣合部係用以扣合於該第一固定
柱或該第二固定柱,對照系爭產品Group8之該套合部係用以
藉由螺絲套合於該第一固定柱或該第二固定柱為不同的方式
(way)。
❷就功能而言,系爭專利具有使用者可利用旋扣結構快速安裝
或移除M.2介面裝置,而不需使用螺絲起子等工具的功能,
而系爭產品Group8則無對應之功能。因此,系爭產品Group8
要件編號4b與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4要件編號4B為不同的
功能(function)。
❸就結果而言,系爭專利具有有助於縮短更換或組裝M.2介面裝
置的時間並可降低作業難度的結果,而系爭產品Group8則無
對應之結果。因此,系爭產品Group8要件編號4b與系爭專利
更正後請求項4要件編號4B為不同的結果(result)。
❹是以,就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4要件編號4B而言,系爭產品
Group8與系爭專利係以不同之技術手段、執行不同的功能、
且得到不同的結果。故系爭產品Group8要件編號4b與系爭專
利更正後請求項4要件編號4B未構成均等。
④綜上,系爭產品Group8未落入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4之文義
及均等範圍。又系爭產品Group8既未落入系爭專利更正後請
求項4之文義及均等範圍,則系爭產品Group8自然未落入直
接或間接依附於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4之系爭專利更正後
請求項5、6之文義及均等範圍。
⒐系爭產品Group9
⑴系爭產品Group9落入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之文義範圍
①經解析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範圍,其技術內容可解析為6
個要件,業如前述。又系爭產品Group9部分,原告係主張M2
_4之M.2介面連接機構侵害系爭專利,是以下即依該介面連
接機構為侵權比對。
②系爭產品Group9與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之文義侵權比對分
析:
❶系爭產品Group9與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可對應拆解為6個
要件,其中系爭產品Group9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要件
編號1A、1B、1C、1D所文義讀取,為被告所不爭執(本院卷
㈨第212至213頁、卷㈩第162頁)。
❷要件編號1e:由原證24-1、原證24-3-1之照片,可知系爭產
品Group9之M2_4之M.2介面連接機構之以及一旋扣結構,可
拆卸地且可旋轉地設置於該第一固定柱或該第二固定柱,係
完全對應於系爭專利。因此,系爭產品Group9之 M2_4之M.2
介面連接機構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要件編號1E「以及
一旋扣結構,可拆卸地且可旋轉地設置於該第一固定柱或該
第二固定柱」之文義所讀取。
❸要件編號1f:由原證24-1、原證24-3-1之照片,可知系爭產
品Group9之M2_4之M.2介面連接機構之其中,當該旋扣結構
設置於該第一固定柱或該第二固定柱時,該旋扣結構適於沿
著該第一固定柱的軸心或該第二固定柱的軸心旋轉,進而固
定該M.2介面裝置,係完全對應於系爭專利。因此,系爭產
品Group9之M2_4之M.2介面連接機構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
項1要件編號1F「其中,當該旋扣結構設置於該第一固定柱
或該第二固定柱時,該旋扣結構適於沿著該第一固定柱的軸
心或該第二固定柱的軸心旋轉,進而固定該M.2介面裝置」
之文義所讀取。
③綜上,系爭產品Group9落入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之文義範
圍。
⑵系爭產品Group9落入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2之文義範圍
①經解析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2範圍,其技術內容可解析為2
個要件,其要件編號2A即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要件編號1A至1
F,業如前述。
②系爭產品Group9與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2之文義侵權比對分
析:
❶要件編號2a:同更正後請求項1內容所述,系爭產品Group9之
M2_4之M.2介面連接機構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2A要件編
號之文義所讀取。
❷要件編號2b:由原證24-2第17、35至36頁,可知系爭產品Gro
up9之所述M.2介面裝置係一固態硬碟,係完全對應於系爭專
利。因此,系爭產品Group9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2要件
編號2B「其中,所述M.2介面裝置係一固態硬碟」之文義所
讀取。
③綜上,系爭產品Group9落入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2之文義範
圍。
⑶系爭產品Group9未落入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3之文義或均等
範圍
①經解析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3範圍,其技術內容可解析為2
個要件,其要件編號3A即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要件編號1A至1
F,業如前述。
②系爭產品Group9與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3之文義侵權比對分
析:
❶要件編號3a:同更正後請求項1內容所述,系爭產品Group9之
M2_4之M.2介面連接機構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3A要件編
號之文義所讀取。
❷要件編號3b:由原證24-2第17頁,可知系爭產品Group9之所
述M.2插槽可支援PCIe4.0、儲存裝置等,雖可對應於系爭專
利,惟系爭產品Group9之M.2插槽可支援PCIe4.0、儲存裝置
等,非限定為連結網路卡,其與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3所
界定之技術特徵並不相同。因此,系爭產品Group9未為系爭
專利更正後請求項3要件編號3B「其中,所述M.2介面裝置係
一網路卡」之文義所讀取。
❸是以,系爭產品Group9未落入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3之文義
範圍。
③系爭產品Group9與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3之均等侵權比對分
析:
❶就方式而言,系爭專利之M.2介面裝置係一網路卡,對照系爭
產品Group之M.2插槽可支援PCIe3.0、PCIe4.0、SATA等為不
同的方式(way)。
❷就功能而言,系爭專利具有使用者可利用旋扣結構快速安裝
或移除M.2介面裝置,而不需使用螺絲起子等工具的功能,
而系爭產品Group9則為使用者可利用旋扣結構快速安裝或移
除PCIe3.0、PCIe4.0、SATA介面裝置,而不需使用螺絲起子
等工具的功能。因此,系爭產品Group9要件編號3b與系爭專
利更正後請求項3要件編號3B為不同的功能(function)。
❸就結果而言,系爭專利具有有助於縮短更換或組裝M.2介面裝
置的時間並可降低作業難度的結果,而系爭產品Group9則為
有助於縮短更換或組裝PCIe3.0、PCIe4.0、SATA介面裝置的
時間並可降低作業難度的結果。因此,系爭產品Group9要件
編號3b與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3要件編號3B為不同的結果(
result)。
❹是以,就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3要件編號3B而言,系爭產品
Group9與系爭專利係以不同之技術手段、執行不同的功能、
且得到不同的結果。故系爭產品Group9要件編號3b與系爭專
利更正後請求項3要件編號3B未構成均等。
④綜上,系爭產品Group9未落入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3之文義
及均等範圍。
⑷系爭產品Group9落入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8之文義範圍
①經解析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8範圍,其技術內容可解析為2
個要件,其要件編號8A即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要件編號1A至1
F,業如前述。
②系爭產品Group9與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8之文義侵權比對分
析:
❶要件編號8a:同更正後請求項1內容所述,系爭產品Group9之
M2_4之M.2介面連接機構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8A要件編
號之文義所讀取。
❷要件編號8b:由原證24-1、原證24-3-1之照片,可知系爭產
品Group9之複數固定件,分別設置於該些第二孔位內,以裝
設該第二固定柱,係完全對應於系爭專利。因此,系爭產品
Group9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8要件編號8B「更包括複數
固定件,分別設置於該些第二孔位內,以裝設該第二固定柱
」之文義所讀取。
③綜上,系爭產品Group9落入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8之文義範
圍。
⑸系爭產品Group9落入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0之文義範圍
①經解析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0範圍,其技術內容可解析為2
個要件,其要件編號10A即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要件編號1A至
1F,業如前述。
②系爭產品Group9與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0之文義侵權比對
分析:
❶要件編號10a:同更正後請求項1內容所述,系爭產品Group9
之M2_4之M.2介面連接機構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0A要件
編號之文義所讀取。
❷要件編號10b:由原證24-1、原證24-3-1之照片及原證24-5,
可知系爭產品Group9之該第一固定柱與該第二固定柱係以金
屬材質製造,係完全對應於系爭專利。因此,系爭產品Grou
p9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0要件編號10B「其中,該第一
固定柱與該第二固定柱係以金屬材質製造」之文義所讀取。
③綜上,系爭產品Group9落入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0之文義
範圍。
⑹系爭產品Group9落入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1之文義範圍
①經解析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1範圍,其技術內容可解析為2
個要件,其要件編號11A即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要件編號1A至
1F,業如前述。
②系爭產品Group9與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1之文義侵權比對
分析:
❶要件編號11a:同更正後請求項1內容所述,系爭產品Group9
之M2_4之M.2介面連接機構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1A要件
編號之文義所讀取。
❷要件編號11b:由原證24-1、原證24-3-1之照片及原證24-5,
可知系爭產品Group9之該旋扣結構係以塑膠材質製造,係完
全對應於系爭專利。因此,系爭產品Group9為系爭專利更正
後請求項11要件編號11B「其中,該旋扣結構係以塑膠材質
製造」之文義所讀取。
③綜上,系爭產品Group9落入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1之文義
範圍。
⑺系爭產品Group9未落入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4、5、6之均等
範圍
①經解析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4範圍,其技術內容可解析為2
個要件,其要件編號4A即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要件編號1A至1
F,業如前述。
②系爭產品Group9與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4之文義侵權比對分
析:
❶要件編號4a:同更正後請求項1內容所述,系爭產品Group9之
M2_4之M.2介面連接機構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4A要件編
號之文義所讀取。
❷要件編號4b:由原證24-1、原證24-3-1之照片及原證24-5,
可知系爭產品Group9之所述旋扣結構包括一套合部與一壓合
部,該套合部係用以藉由螺絲套合於該第一固定柱或該第二
固定柱,該壓合部係用以施壓於該M.2介面裝置,雖可對應
於系爭專利,惟系爭產品Group9之套合部係用以藉由螺絲套
合於該第一固定柱或該第二固定柱,其與系爭專利更正後請
求項4所界定之技術特徵並不相同。因此,系爭產品Group9
未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4要件編號4B「其中,所述旋扣
結構包括一扣合部與一壓合部,該扣合部係用以扣合於該第
一固定柱或該第二固定柱,該壓合部係用以施壓於該M.2介
面裝置」之文義所讀取。
❸是以,系爭產品Group9未落入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4之文義
範圍。
③系爭產品Group9與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4之均等侵權比對分
析:
❶就方式而言,系爭專利之該扣合部係用以扣合於該第一固定
柱或該第二固定柱,對照系爭產品Group9之該套合部係用以
藉由螺絲套合於該第一固定柱或該第二固定柱為不同的方式
(way)。
❷就功能而言,系爭專利具有使用者可利用旋扣結構快速安裝
或移除M.2介面裝置,而不需使用螺絲起子等工具的功能,
而系爭產品Group9則無對應之功能。因此,系爭產品Group9
要件編號4b與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4要件編號4B為不同的
功能(function)。
❸就結果而言,系爭專利具有有助於縮短更換或組裝M.2介面裝
置的時間並可降低作業難度的結果,而系爭產品Group9則無
對應之結果。因此,系爭產品Group9要件編號4b與系爭專利
更正後請求項4要件編號4B為不同的結果(result)。
❹是以,就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4要件編號4B而言,系爭產品
Group9與系爭專利係以不同之技術手段、執行不同的功能、
且得到不同的結果。故系爭產品Group9要件編號4b與系爭專
利更正後請求項4要件編號4B未構成均等。
④綜上,系爭產品Group9未落入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4之文義
及均等範圍。又系爭產品Group9既未落入系爭專利更正後請
求項4之文義及均等範圍,則系爭產品Group9自然未落入直
接或間接依附於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4之系爭專利更正後
請求項5、6之文義及均等範圍。
⒑系爭產品Group10
⑴系爭產品Group10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落入系爭專利更
正後請求項1之文義範圍
①經解析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範圍,其技術內容可解析為6
個要件,業如前述。又系爭產品Group10部分,原告係主張M
2_1、M2_2、M2_3介面連接機構侵害系爭專利,是以下即依
各該介面連接機構為侵權比對。
②系爭產品Group10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與系爭專利更正
後請求項1之文義侵權比對分析:
❶系爭產品Group10與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可對應拆解為6個
要件,其中系爭產品Group10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要件
編號1A、1B、1C、1D所文義讀取,為被告所不爭執(本院卷
㈨第225至226頁、卷㈩第162頁)。
❷要件編號1e:由原證37-1、原證37-3-1之照片,可知系爭產
品Group10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之以及一旋扣結構,可
拆卸地且可旋轉地設置於該第一固定柱或該第二固定柱,係
完全對應於系爭專利。因此,系爭產品Group10之M2_1之M.2
介面連接機構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要件編號1E「以及
一旋扣結構,可拆卸地且可旋轉地設置於該第一固定柱或該
第二固定柱」之文義所讀取。
❸要件編號1f:由原證37-1、原證37-3-1之照片,可知系爭產
品Group10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之其中,當該旋扣結構
設置於該第一固定柱或該第二固定柱時,該旋扣結構適於沿
著該第一固定柱的軸心或該第二固定柱的軸心旋轉,進而固
定該M.2介面裝置,係完全對應於系爭專利。因此,系爭產
品Group10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
項1要件編號1F「其中,當該旋扣結構設置於該第一固定柱
或該第二固定柱時,該旋扣結構適於沿著該第一固定柱的軸
心或該第二固定柱的軸心旋轉,進而固定該M.2介面裝置」
之文義所讀取。
③至原告另主張系爭產品Group10之M2_2、M2_3之M.2介面連接
機構亦侵害系爭專利部分,依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所載
,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至少包括一第一孔位、複數第二
孔位、一第一固定柱、一第二固定柱、一旋扣結構等構件。
惟觀諸原證37-1、原證37-3-1之照片,可知系爭產品Group1
0之M2_2之M.2介面連接機構僅具有一第一孔位、複數第二孔
位、一第一固定柱、一旋扣結構,但無一第二固定柱;系爭
產品Group10之M2_3之M.2介面連接機構僅具有一第一孔位、
複數第二孔位、一第一固定柱、一旋扣結構,但無一第二固
定柱,故Group10之M2_2、M2_3之M.2介面連接機構未落入系
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之文義範圍,而系爭專利2、3、4、5
、6、8、10、11均直接或間接依附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自
亦未落入該等請求項之文義範圍,且依全要件原則,Group1
0之M2_2、M2_3之M.2介面連接機構亦未落入系爭專利更正後
請求項1、2、3、4、5、6、8、10、11之均等範圍。
④綜上,系爭產品Group10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落入系爭
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之文義範圍。
⑵系爭產品Group10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落入系爭專利更
正後請求項2之文義範圍
①經解析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2範圍,其技術內容可解析為2
個要件,其要件編號2A即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要件編號1A至1
F,業如前述。
②系爭產品Group10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與系爭專利更正
後請求項2之文義侵權比對分析:
❶要件編號2a:同更正後請求項1內容所述,系爭產品Group10
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2A要件
編號之文義所讀取。
❷要件編號2b:由原證37-2第16、29至30、32頁,可知系爭產
品Group10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所述M.2介面裝置係
一固態硬碟,係完全對應於系爭專利。因此,系爭產品Grou
p10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2要件編號2B「其中,所述M.2
介面裝置係一固態硬碟」之文義所讀取。
③綜上,系爭產品Group10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落入系爭
專利更正後請求項2之文義範圍。
⑶系爭產品Group10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未落入系爭專利
更正後請求項3之文義或均等範圍
①經解析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3範圍,其技術內容可解析為2
個要件,其要件編號3A即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要件編號1A至1
F,業如前述。
②系爭產品Group10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與系爭專利更正
後請求項3之文義侵權比對分析:
❶要件編號3a:同更正後請求項1內容所述,系爭產品Group10
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3A要件
編號之文義所讀取。
❷要件編號3b:由原證37-2第16頁,可知系爭產品Group10之所
述M.2插槽可支援PCIe4.0、儲存裝置等,雖可對應於系爭專
利,惟系爭產品Group10之M.2插槽可支援PCIe4.0、儲存裝
置等,非限定為連結網路卡,其與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3
所界定之技術特徵並不相同。因此,系爭產品Group10之M2_
1之M.2介面連接機構未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3要件編號3
B「其中,所述M.2介面裝置係一網路卡」之文義所讀取。
❸是以,系爭產品Group10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未落入系
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3之文義範圍。
③系爭產品Group10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與系爭專利更正
後請求項3之均等侵權比對分析:
❶就方式而言,系爭專利之M.2介面裝置係一網路卡,對照系爭
產品Group10之M.2插槽可支援PCIe3.0、PCIe4.0、SATA等為
不同的方式(way)。
❷就功能而言,系爭專利具有使用者可利用旋扣結構快速安裝
或移除M.2介面裝置,而不需使用螺絲起子等工具的功能,
而系爭產品Group10則為使用者可利用旋扣結構快速安裝或
移除PCIe3.0、PCIe4.0、SATA介面裝置,而不需使用螺絲起
子等工具的功能。因此,系爭產品Group10之M2_1之M.2介面
連接機構要件編號3b與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3要件編號3B
為不同的功能(function)。
❸就結果而言,系爭專利具有有助於縮短更換或組裝M.2介面裝
置的時間並可降低作業難度的結果,而系爭產品Group10則
為有助於縮短更換或組裝PCIe3.0、PCIe4.0、SATA介面裝置
的時間並可降低作業難度的結果。因此,系爭產品Group10
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要件編號3b與系爭專利更正後請
求項3要件編號3B為不同的結果(result)。
❹是以,就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3要件編號3B而言,系爭產品
Group10與系爭專利係以不同之技術手段、執行不同的功能
、且得到不同的結果。故系爭產品Group10之M2_1之M.2介面
連接機構要件編號3b與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3要件編號3B
未構成均等。
④綜上,系爭產品Group10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未落入系
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3之文義及均等範圍。
⑷系爭產品Group10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落入系爭專利更
正後請求項8之文義範圍
①經解析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8範圍,其技術內容可解析為2
個要件,其要件編號8A即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要件編號1A至1
F,業如前述。
②系爭產品Group10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與系爭專利更正
後請求項8之文義侵權比對分析:
❶要件編號8a:同更正後請求項1內容所述,系爭產品Group10
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8A要件
編號之文義所讀取。
❷要件編號8b:由原證37-1、原證37-3-1之照片,可知系爭產
品Group10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之複數固定件,分別設
置於該些第二孔位內,以裝設該第二固定柱,係完全對應於
系爭專利。因此,系爭產品Group10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
構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8要件編號8B「更包括複數固定
件,分別設置於該些第二孔位內,以裝設該第二固定柱」之
文義所讀取。
③綜上,系爭產品Group10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落入系爭
專利更正後請求項8之文義範圍。
⑸系爭產品Group10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落入系爭專利更
正後請求項10之文義範圍
①經解析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0範圍,其技術內容可解析為2
個要件,其要件編號10A即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要件編號1A至
1F,業如前述。
②系爭產品Group10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與系爭專利更正
後請求項10之文義侵權比對分析:
❶要件編號10a:同更正後請求項1內容所述,系爭產品Group10
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0A要件
編號之文義所讀取。
❷要件編號10b:由原證37-1、原證37-3-1之照片及原證37-5,
可知系爭產品Group10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之該第一固
定柱與該第二固定柱係以金屬材質製造,係完全對應於系爭
專利。因此,系爭產品Group10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為
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0要件編號10B「其中,該第一固定
柱與該第二固定柱係以金屬材質製造」之文義所讀取。
③綜上,系爭產品Group10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落入系爭
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0之文義範圍。
⑹系爭產品Group10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落入系爭專利更
正後請求項11之文義範圍
①經解析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1範圍,其技術內容可解析為2
個要件,其要件編號11A即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要件編號1A至
1F,業如前述。
②系爭產品Group10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與系爭專利更正
後請求項11之文義侵權比對分析:
❶要件編號11a:同更正後請求項1內容所述,系爭產品Group10
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1A要件
編號之文義所讀取。
❷要件編號11b:由原證37-1、原證37-3-1之照片及原證37-5,
可知系爭產品Group10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之該旋扣結
構係以塑膠材質製造,係完全對應於系爭專利。因此,系爭
產品Group10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
求項11要件編號11B「其中,該旋扣結構係以塑膠材質製造
」之文義所讀取。
③綜上,系爭產品Group10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落入系爭
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1之文義範圍。
⑺系爭產品Group10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未落入系爭專利
更正後請求項4、5、6之均等範圍
①經解析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4範圍,其技術內容可解析為2
個要件,其要件編號4A即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要件編號1A至1
F,業如前述。
②系爭產品Group10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與系爭專利更正
後請求項4之文義侵權比對分析:
❶要件編號4a:同更正後請求項1內容所述,系爭產品Group10
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4A要件
編號之文義所讀取。
❷要件編號4b:由原證37-1、原證37-3-1之照片及原證37-5,
可知系爭產品Group10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之所述旋扣
結構包括一套合部與一壓合部,該套合部係用以藉由螺絲套
合於該第一固定柱或該第二固定柱,該壓合部係用以施壓於
該M.2介面裝置,雖可對應於系爭專利,惟系爭產品Group10
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之套合部係用以藉由螺絲套合於
該第一固定柱或該第二固定柱,其與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
4所界定之技術特徵並不相同。因此,系爭產品Group10之M2
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未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4要件編號
4B「其中,所述旋扣結構包括一扣合部與一壓合部,該扣合
部係用以扣合於該第一固定柱或該第二固定柱,該壓合部係
用以施壓於該M.2介面裝置」之文義所讀取。
❸是以,系爭產品Group10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未落入系
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4、5、6之文義範圍。
③系爭產品Group10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與系爭專利更正
後請求項4之均等侵權比對分析:
❶就方式而言,系爭專利之該扣合部係用以扣合於該第一固定
柱或該第二固定柱,對照系爭產品Group10之該套合部係用
以藉由螺絲套合於該第一固定柱或該第二固定柱為不同的方
式(way)。
❷就功能而言,系爭專利具有使用者可利用旋扣結構快速安裝
或移除M.2介面裝置,而不需使用螺絲起子等工具的功能,
而系爭產品Group10則無對應之功能。因此,系爭產品Group
10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要件編號4b與系爭專利更正後
請求項4要件編號4B為不同的功能(function)。
❸就結果而言,系爭專利具有有助於縮短更換或組裝M.2介面裝
置的時間並可降低作業難度的結果,而系爭產品Group10則
無對應之結果。因此,系爭產品Group10之M2_1之M.2介面連
接機構要件編號4b與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4要件編號4B為
不同的結果(result)。
❹是以,就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4要件編號4B而言,系爭產品
Group10與系爭專利係以不同之技術手段、執行不同的功能
、且得到不同的結果。故系爭產品Group10之M2_1之M.2介面
連接機構要件編號4b與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4要件編號4B
未構成均等。
④綜上,系爭產品Group10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未落入系
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4之文義及均等範圍。又系爭產品Group
10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既未落入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
項4之文義及均等範圍,則系爭產品Group10自然未落入直接
或間接依附於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4之系爭專利更正後請
求項5、6之文義及均等範圍。
⒒系爭產品Group11
⑴系爭產品Group11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落入系爭專利更
正後請求項1之文義範圍
①經解析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範圍,其技術內容可解析為6
個要件,業如前述。又系爭產品Group11部分,原告係主張M
2_1、M2_2、M2_3之M.2介面連接機構侵害系爭專利,是以下
即依各該介面連接機構為侵權比對。
②系爭產品Group11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與系爭專利更正
後請求項1之文義侵權比對分析:
❶系爭產品Group11與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可對應拆解為6個
要件,其中系爭產品Group11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要件
編號1A、1B、1C、1D所文義讀取,為被告所不爭執(本院卷
㈨第243至244頁、卷㈩第162頁)。
❷要件編號1e:由原證12-1、原證12-3-1之照片,可知系爭產
品Group11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之以及一旋扣結構,可
拆卸地且可旋轉地設置於該第一固定柱或該第二固定柱,係
完全對應於系爭專利。因此,系爭產品Group11之M2_1之M.2
介面連接機構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要件編號1E「以及
一旋扣結構,可拆卸地且可旋轉地設置於該第一固定柱或該
第二固定柱」之文義所讀取。
❸要件編號1f:由原證12-1、原證12-3-1之照片,可知系爭產
品Group11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之其中,當該旋扣結構
設置於該第一固定柱或該第二固定柱時,該旋扣結構適於沿
著該第一固定柱的軸心或該第二固定柱的軸心旋轉,進而固
定該M.2介面裝置,係完全對應於系爭專利。因此,系爭產
品Group11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
項1要件編號1F「其中,當該旋扣結構設置於該第一固定柱
或該第二固定柱時,該旋扣結構適於沿著該第一固定柱的軸
心或該第二固定柱的軸心旋轉,進而固定該M.2介面裝置」
之文義所讀取。
③至原告另主張系爭產品Group11之M2_2、M2_3之M.2介面連接
機構亦侵害系爭專利部分,依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所載
,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至少包括一第一孔位、複數第二
孔位、一第一固定柱、一第二固定柱、一旋扣結構等構件。
惟觀諸原證12-1、原證12-3-1之照片,可知系爭產品Group1
1之M2_2之M.2介面連接機構僅具有一第一孔位、複數第二孔
位、一第一固定柱,但無一第二固定柱、一旋扣結構;系爭
產品Group11之M2_3之M.2介面連接機構僅具有一第一孔位、
複數第二孔位,但無一第一固定柱、一第二固定柱、一旋扣
結構,故Group11之M2_2、M2_3之M.2介面連接機構未落入系
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之文義範圍,而系爭專利2、3、4、5
、6、8、10、11均直接或間接依附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自
亦未落入該等請求項之文義範圍,且依全要件原則,Group1
1之M2_2、M2_3之M.2介面連接機構亦未落入系爭專利更正後
請求項1、2、3、4、5、6、8、10、11之均等範圍。
④綜上,系爭產品Group11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落入系爭
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之文義範圍。
⑵系爭產品Group11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落入系爭專利更
正後請求項2之文義範圍
①經解析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2範圍,其技術內容可解析為2
個要件,其要件編號2A即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要件編號1A至1
F,業如前述。
②系爭產品Group11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與系爭專利更正
後請求項2之文義侵權比對分析:
❶要件編號2a:同更正後請求項1內容所述,系爭產品Group11
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2A要件
編號之文義所讀取。
❷要件編號2b:由原證12-2第19至20頁,可知系爭產品Group11
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之所述M.2介面裝置係一固態硬碟
,係完全對應於系爭專利。因此,系爭產品Group11為系爭
專利更正後請求項2要件編號2B「其中,所述M.2介面裝置係
一固態硬碟」之文義所讀取。
③綜上,系爭產品Group11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落入系爭
專利更正後請求項2之文義範圍。
⑶系爭產品Group11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未落入系爭專利
更正後請求項3之文義或均等範圍
①經解析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3範圍,其技術內容可解析為2
個要件,其要件編號3A即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要件編號1A至1
F,業如前述。
②系爭產品Group11與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3之文義侵權比對
分析:
❶要件編號3a:同更正後請求項1內容所述,系爭產品Group11
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3A要件
編號之文義所讀取。
❷要件編號3b:由原證12-2第5頁,可知系爭產品Group11之所
述M.2插槽可支援PCIe4.0、SATA等,雖可對應於系爭專利,
惟系爭產品Group11之M.2插槽可支援PCIe4.0、SATA等,非
限定為連結網路卡,其與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3所界定之
技術特徵並不相同。因此,系爭產品Group11之M2_1之M.2介
面連接機構未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3要件編號3B「其中
,所述M.2介面裝置係一網路卡」之文義所讀取。
❸是以,系爭產品Group11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未落入系
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3之文義範圍。
③系爭產品Group11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與系爭專利更正
後請求項3之均等侵權比對分析:
❶就方式而言,系爭專利之M.2介面裝置係一網路卡,對照系爭
產品Group11之M.2插槽可支援PCIe3.0、PCIe4.0、SATA等為
不同的方式(way)。
❷就功能而言,系爭專利具有使用者可利用旋扣結構快速安裝
或移除M.2介面裝置,而不需使用螺絲起子等工具的功能,
而系爭產品Group11則為使用者可利用旋扣結構快速安裝或
移除PCIe3.0、PCIe4.0、SATA介面裝置,而不需使用螺絲起
子等工具的功能。因此,系爭產品Group11之M2_1之M.2介面
連接機構要件編號3b與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3要件編號3B
為不同的功能(function)。
❸就結果而言,系爭專利具有有助於縮短更換或組裝M.2介面裝
置的時間並可降低作業難度的結果,而系爭產品Group11則
為有助於縮短更換或組裝PCIe3.0、PCIe4.0、SATA介面裝置
的時間並可降低作業難度的結果。因此,系爭產品Group11
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要件編號3b與系爭專利更正後請
求項3要件編號3B為不同的結果(result)。
❹是以,就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3要件編號3B而言,系爭產品
Group11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與系爭專利係以不同之技
術手段、執行不同的功能、且得到不同的結果。故系爭產品
Group11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要件編號3b與系爭專利更
正後請求項3要件編號3B未構成均等。
④綜上,系爭產品Group11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未落入系
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3之文義及均等範圍。
⑷系爭產品Group11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落入系爭專利更
正後請求項8之文義範圍
①經解析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8範圍,其技術內容可解析為2
個要件,其要件編號8A即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要件編號1A至1
F,業如前述。
②系爭產品Group11與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8之文義侵權比對
分析:
❶要件編號8a:同更正後請求項1內容所述,系爭產品Group11
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8A要件
編號之文義所讀取。
❷要件編號8b:由原證12-1、原證12-3-1之照片,可知系爭產
品Group11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之複數固定件,分別設
置於該些第二孔位內,以裝設該第二固定柱,係完全對應於
系爭專利。因此,系爭產品Group11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
構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8要件編號8B「更包括複數固定
件,分別設置於該些第二孔位內,以裝設該第二固定柱」之
文義所讀取。
③綜上,系爭產品Group11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落入系爭
專利更正後請求項8之文義範圍。
⑸系爭產品Group11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落入系爭專利更
正後請求項10之文義範圍
①經解析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0範圍,其技術內容可解析為2
個要件,其要件編號10A即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要件編號1A至
1F,業如前述。
②系爭產品Group11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與系爭專利更正
後請求項10之文義侵權比對分析:
❶要件編號10a:同更正後請求項1內容所述,系爭產品Group11
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0A要件
編號之文義所讀取。
❷要件編號10b:由原證12-1、原證12-3-1之照片及原證12-5,
可知系爭產品Group11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之該第一固
定柱與該第二固定柱係以金屬材質製造,係完全對應於系爭
專利。因此,系爭產品Group11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為
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0要件編號10B「其中,該第一固定
柱與該第二固定柱係以金屬材質製造」之文義所讀取。
③綜上,系爭產品Group11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落入系爭
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0之文義範圍。
⑹系爭產品Group11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落入系爭專利更
正後請求項11之文義範圍
①經解析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1範圍,其技術內容可解析為2
個要件,其要件編號11A即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要件編號1A至
1F,業如前述。
②系爭產品Group11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與系爭專利更正
後請求項11之文義侵權比對分析:
❶要件編號11a:同更正後請求項1內容所述,系爭產品Group11
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1A要件
編號之文義所讀取。
❷要件編號11b:由原證12-1、原證12-3-1之照片及原證12-5,
可知系爭產品Group11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之該旋扣結
構係以塑膠材質製造,係完全對應於系爭專利。因此,系爭
產品Group11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
求項11要件編號11B「其中,該旋扣結構係以塑膠材質製造
」之文義所讀取。
③綜上,系爭產品Group11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落入系爭
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1之文義範圍。
⑺系爭產品Group11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未落入系爭專利
更正後請求項4、5、6之均等範圍
①經解析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4範圍,其技術內容可解析為2
個要件,其要件編號4A即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要件編號1A至1
F,業如前述。
②系爭產品Group11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與系爭專利更正
後請求項4之文義侵權比對分析:
❶要件編號4a:同更正後請求項1內容所述,系爭產品Group11
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4A要件
編號之文義所讀取。
❷要件編號4b:由原證12-1、原證12-3-1之照片及原證12-5,
可知系爭產品Group11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之所述旋扣
結構包括一套合部與一壓合部,該套合部係用以藉由螺絲套
合於該第一固定柱或該第二固定柱,該壓合部係用以施壓於
該M.2介面裝置,雖可對應於系爭專利,惟系爭產品Group11
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之套合部係用以藉由螺絲套合於
該第一固定柱或該第二固定柱,其與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
4所界定之技術特徵並不相同。因此,系爭產品Group11之M2
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未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4要件編號
4B「其中,所述旋扣結構包括一扣合部與一壓合部,該扣合
部係用以扣合於該第一固定柱或該第二固定柱,該壓合部係
用以施壓於該M.2介面裝置」之文義所讀取。
❸是以,系爭產品Group11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未落入系
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4之文義範圍。
③系爭產品Group11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與系爭專利更正
後請求項4之均等侵權比對分析:
❶就方式而言,系爭專利之該扣合部係用以扣合於該第一固定
柱或該第二固定柱,對照系爭產品Group11之該套合部係用
以藉由螺絲套合於該第一固定柱或該第二固定柱為不同的方
式(way)。
❷就功能而言,系爭專利具有使用者可利用旋扣結構快速安裝
或移除M.2介面裝置,而不需使用螺絲起子等工具的功能,
而系爭產品Group11則無對應之功能。因此,系爭產品Group
11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要件編號4b與系爭專利更正後
請求項4要件編號4B為不同的功能(function)。
❸就結果而言,系爭專利具有有助於縮短更換或組裝M.2介面裝
置的時間並可降低作業難度的結果,而系爭產品Group11則
無對應之結果。因此,系爭產品Group11之M2_1之M.2介面連
接機構要件編號4b與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4要件編號4B為
不同的結果(result)。
❹是以,就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4要件編號4B而言,系爭產品
Group11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與系爭專利係以不同之技
術手段、執行不同的功能、且得到不同的結果。故系爭產品
Group11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要件編號4b與系爭專利更
正後請求項4要件編號4B未構成均等。
④綜上,系爭產品Group11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未落入系
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4之文義及均等範圍。又系爭產品Group
11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既未落入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
項4之文義及均等範圍,則系爭產品Group11之M2_1之M.2介
面連接機構自然未落入直接或間接依附於系爭專利更正後請
求項4之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5、6之文義及均等範圍。
⒓系爭產品Group12
⑴系爭產品Group12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落入系爭專利更
正後請求項1之文義範圍
①經解析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範圍,其技術內容可解析為6
個要件,業如前述。又系爭產品Group12部分,原告係主張M
2_1、M2_2、M2_3之M.2介面連接機構侵害系爭專利,是以下
即依該等介面連接機構為侵權比對。
②系爭產品Group12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與系爭專利更正
後請求項1之文義侵權比對分析:
❶系爭產品Group12與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可對應拆解為6個
要件,其中系爭產品Group12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要件
編號1A、1B、1C、1D所文義讀取,為被告所不爭執(本院卷
㈨第263至265頁、卷㈩第162頁)。
❷要件編號1e:由原證25-1、原證25-3-1之照片,可知系爭產
品Group12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之一旋扣結構,可拆卸
地且可旋轉地設置於該第一固定柱或該第二固定柱,係完全
對應於系爭專利。因此,系爭產品Group12之M2_1之M.2介面
連接機構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要件編號1E「以及一旋
扣結構,可拆卸地且可旋轉地設置於該第一固定柱或該第二
固定柱」之文義所讀取。
❸要件編號1f:由原證25-1、原證25-3-1之照片,可知系爭產
品Group12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之當該旋扣結構設置於
該第一固定柱或該第二固定柱時,該旋扣結構適於沿著該第
一固定柱的軸心或該第二固定柱的軸心旋轉,進而固定該M.
2介面裝置,係完全對應於系爭專利。因此,系爭產品Group
12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要件
編號1F「其中,當該旋扣結構設置於該第一固定柱或該第二
固定柱時,該旋扣結構適於沿著該第一固定柱的軸心或該第
二固定柱的軸心旋轉,進而固定該M.2介面裝置」之文義所
讀取。
③至原告另主張系爭產品Group12之M2_2、M2_3之M.2介面連接
機構亦侵害系爭專利部分,依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所載
,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至少包括一第一孔位、複數第二
孔位、一第一固定柱、一第二固定柱、一旋扣結構等構件。
惟觀諸原證25-1、原證25-3-1之照片,可知系爭產品Group1
2之M2_2之M.2介面連接機構僅具有一第一孔位、複數第二孔
位、一第一固定柱,但無一第二固定柱、一旋扣結構;系爭
產品Group12之M2_3之M.2介面連接機構僅具有一第一孔位、
複數第二孔位、一第一固定柱,但無一第二固定柱、一旋扣
結構,故Group12之M2_2、M2_3之M.2介面連接機構未落入系
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之文義範圍,而系爭專利2、3、4、5
、6、8、10、11均直接或間接依附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自
亦未落入該等請求項之文義範圍,且依全要件原則,Group1
2之M2_2、M2_3之M.2介面連接機構亦未落入系爭專利更正後
請求項1、2、3、4、5、6、8、10、11之均等範圍。
④綜上,系爭產品Group12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落入系爭
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之文義範圍。
⑵系爭產品Group12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落入系爭專利更
正後請求項2之文義範圍
①經解析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2範圍,其技術內容可解析為2
個要件,其要件編號2A即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要件編號1A至1
F,業如前述。
②系爭產品Group12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與系爭專利更正
後請求項2之文義侵權比對分析:
❶要件編號2a:同更正後請求項1內容所述,系爭產品Group12
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2A要件
編號之文義所讀取。
❷要件編號2b:由原證25-2第19至22頁,可知系爭產品Group12
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之所述M.2介面裝置係一固態硬碟
,係完全對應於系爭專利。因此,系爭產品Group12之M2_1
之M.2介面連接機構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2要件編號2B「
其中,所述M.2介面裝置係一固態硬碟」之文義所讀取。
③綜上,系爭產品Group12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落入系爭
專利更正後請求項2之文義範圍。
⑶系爭產品Group12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未落入系爭專利
更正後請求項3之文義或均等範圍
①經解析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3範圍,其技術內容可解析為2
個要件,其要件編號3A即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要件編號1A至1
F,業如前述。
②系爭產品Group12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與系爭專利更正
後請求項3之文義侵權比對分析:
❶要件編號3a:同更正後請求項1內容所述,系爭產品Group12
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3A要件
編號之文義所讀取。
❷要件編號3b:由原證25-2第6頁,可知系爭產品Group12之所
述M.2插槽可支援PCIe4.0、SATA等,雖可對應於系爭專利,
惟系爭產品Group12之M.2插槽可支援PCIe4.0、SATA等,非
限定為連結網路卡,其與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3所界定之
技術特徵並不相同。因此,系爭產品Group12之M2_1之M.2介
面連接機構未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3要件編號3B「其中
,所述M.2介面裝置係一網路卡」之文義所讀取。
❸是以,系爭產品Group12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未落入系
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3之文義範圍。
③系爭產品Group12與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3之均等侵權比對
分析:
❶就方式而言,系爭專利之M.2介面裝置係一網路卡,對照系爭
產品Group12之M.2插槽可支援PCIe3.0、PCIe4.0、SATA等為
不同的方式(way)。
❷就功能而言,系爭專利具有使用者可利用旋扣結構快速安裝
或移除M.2介面裝置,而不需使用螺絲起子等工具的功能,
而系爭產品Group12則為使用者可利用旋扣結構快速安裝或
移除PCIe3.0、PCIe4.0、SATA介面裝置,而不需使用螺絲起
子等工具的功能。因此,系爭產品Group12之M2_1之M.2介面
連接機構要件編號3b與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3要件編號3B
為不同的功能(function)。
❸就結果而言,系爭專利具有有助於縮短更換或組裝M.2介面裝
置的時間並可降低作業難度的結果,而系爭產品Group12則
為有助於縮短更換或組裝PCIe3.0、PCIe4.0、SATA介面裝置
的時間並可降低作業難度的結果。因此,系爭產品Group12
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要件編號3b與系爭專利更正後請
求項3要件編號3B為不同的結果(result)。
❹是以,就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3要件編號3B而言,系爭產品
Group12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與系爭專利係以不同之技
術手段、執行不同的功能、且得到不同的結果。故系爭產品
Group12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要件編號3b與系爭專利更
正後請求項3要件編號3B未構成均等。
④綜上,系爭產品Group12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未落入系
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3之文義及均等範圍。
⑷系爭產品Group12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落入系爭專利更
正後請求項8之文義範圍
①經解析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8範圍,其技術內容可解析為2
個要件,其要件編號8A即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要件編號1A至1
F,業如前述。
②系爭產品Group12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與系爭專利更正
後請求項8之文義侵權比對分析:
❶要件編號8a:同更正後請求項1內容所述,系爭產品Group12
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8A要件
編號之文義所讀取。
❷要件編號8b:由原證25-1、原證25-3-1之照片,可知系爭產
品Group12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之複數固定件,分別設
置於該些第二孔位內,以裝設該第二固定柱,係完全對應於
系爭專利。因此,系爭產品Group12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
構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8要件編號8B「更包括複數固定
件,分別設置於該些第二孔位內,以裝設該第二固定柱」之
文義所讀取。
③綜上,系爭產品Group12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落入系爭
專利更正後請求項8之文義範圍。
⑸系爭產品Group12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落入系爭專利更
正後請求項10之文義範圍
①經解析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0範圍,其技術內容可解析為2
個要件,其要件編號10A即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要件編號1A至
1F,業如前述。
②系爭產品Group12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與系爭專利更正
後請求項10之文義侵權比對分析:
❶要件編號10a:同更正後請求項1內容所述,系爭產品Group12
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0A要件
編號之文義所讀取。
❷要件編號10b:由原證25-1、原證25-3-1之照片及原證25-5,
可知系爭產品Group12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該第一固
定柱與該第二固定柱係以金屬材質製造,係完全對應於系爭
專利。因此,系爭產品Group12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為
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0要件編號10B「其中,該第一固定
柱與該第二固定柱係以金屬材質製造」之文義所讀取。
③綜上,系爭產品Group12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落入系爭
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0之文義範圍。
⑹系爭產品Group12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落入系爭專利更
正後請求項11之文義範圍
①經解析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1範圍,其技術內容可解析為2
個要件,其要件編號11A即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要件編號1A至
1F,業如前述。
②系爭產品Group12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與系爭專利更正
後請求項11之文義侵權比對分析:
❶要件編號11a:同更正後請求項1內容所述,系爭產品Group12
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1A要件
編號之文義所讀取。
❷要件編號11b:由原證25-1、原證25-3-1之照片及原證25-5,
可知系爭產品Group12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之該旋扣結
構係以塑膠材質製造,係完全對應於系爭專利。因此,系爭
產品Group12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
求項11要件編號11B「其中,該旋扣結構係以塑膠材質製造
」之文義所讀取。
③綜上,系爭產品Group12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落入系爭
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1之文義範圍。
⑺系爭產品Group12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未落入系爭專利
更正後請求項4、5、6之均等範圍
①經解析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4範圍,其技術內容可解析為2
個要件,其要件編號4A即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要件編號1A至1
F,業如前述。
②系爭產品Group12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與系爭專利更正
後請求項4之文義侵權比對分析:
❶要件編號4a:同更正後請求項1內容所述,系爭產品Group12
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4A要件
編號之文義所讀取。
❷要件編號4b:由原證25-1、原證25-3-1之照片及原證25-5,
可知系爭產品Group12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之所述旋扣
結構包括一套合部與一壓合部,該套合部係用以藉由螺絲套
合於該第一固定柱或該第二固定柱,該壓合部係用以施壓於
該M.2介面裝置,雖可對應於系爭專利,惟系爭產品Group12
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之套合部係用以藉由螺絲套合於
該第一固定柱或該第二固定柱,其與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
4所界定之技術特徵並不相同。因此,系爭產品Group12之M2
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未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4要件編號
4B「其中,所述旋扣結構包括一扣合部與一壓合部,該扣合
部係用以扣合於該第一固定柱或該第二固定柱,該壓合部係
用以施壓於該M.2介面裝置」之文義所讀取。
❸是以,系爭產品Group12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未落入系
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4之文義範圍。
③系爭產品Group12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與系爭專利更正
後請求項4之均等侵權比對分析:
❶就方式而言,系爭專利之該扣合部係用以扣合於該第一固定
柱或該第二固定柱,對照系爭產品Group12之該套合部係用
以藉由螺絲套合於該第一固定柱或該第二固定柱為不同的方
式(way)。
❷就功能而言,系爭專利具有使用者可利用旋扣結構快速安裝
或移除M.2介面裝置,而不需使用螺絲起子等工具的功能,
而系爭產品Group12則無對應之功能。因此,系爭產品Group
12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要件編號4b與系爭專利更正後
請求項4要件編號4B為不同的功能(function)。
❸就結果而言,系爭專利具有有助於縮短更換或組裝M.2介面裝
置的時間並可降低作業難度的結果,而系爭產品Group12則
無對應之結果。因此,系爭產品Group12之M2_1之M.2介面連
接機構要件編號4b與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4要件編號4B為
不同的結果(result)。
❹是以,就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4要件編號4B而言,系爭產品
Group12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與系爭專利係以不同之技
術手段、執行不同的功能、且得到不同的結果。故系爭產品
Group12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要件編號4b與系爭專利更
正後請求項4要件編號4B未構成均等。
④綜上,系爭產品Group12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未落入系
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4之文義及均等範圍。又系爭產品Group
12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既未落入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
項4之文義及均等範圍,則系爭產品Group12之M2_1之M.2介
面連接機構自然未落入直接或間接依附於系爭專利更正後請
求項4之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5、6之文義及均等範圍。
⒔系爭產品Group13
⑴系爭產品Group13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落入系爭專利更
正後請求項1之文義範圍
①經解析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範圍,其技術內容可解析為6
個要件,業如前述。又系爭產品Group13部分,原告係主張M
2_1、M2_2之M.2介面連接機構侵害系爭專利,是以下即依該
二介面連接機構為侵權比對。
②系爭產品Group13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與系爭專利更正
後請求項1之文義侵權比對分析:
❶系爭產品Group13與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可對應拆解為6個
要件,其中系爭產品Group13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要件
編號1A、1B、1C、1D所文義讀取,為被告所不爭執(本院卷
㈨第281至282頁、卷㈩第162頁)。
❷要件編號1e:由原證33-1、原證33-3-1之照片,可知系爭產
品Group13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之以及一旋扣結構,可
拆卸地且可旋轉地設置於該第一固定柱或該第二固定柱,係
完全對應於系爭專利。因此,系爭產品Group13之M2_1之M.2
介面連接機構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要件編號1E「以及
一旋扣結構,可拆卸地且可旋轉地設置於該第一固定柱或該
第二固定柱」之文義所讀取。
❸要件編號1f:由原證33-1、原證33-3-1之照片,可知系爭產
品Group13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之當該旋扣結構設置於
該第一固定柱或該第二固定柱時,該旋扣結構適於沿著該第
一固定柱的軸心或該第二固定柱的軸心旋轉,進而固定該M.
2介面裝置,係完全對應於系爭專利。因此,系爭產品Group
13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要件
編號1F「其中,當該旋扣結構設置於該第一固定柱或該第二
固定柱時,該旋扣結構適於沿著該第一固定柱的軸心或該第
二固定柱的軸心旋轉,進而固定該M.2介面裝置」之文義所
讀取。
③至原告另主張系爭產品Group13之M2_2之M.2介面連接機構亦
侵害系爭專利部分,依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所載,系爭
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至少包括一第一孔位、複數第二孔位、
一第一固定柱、一第二固定柱、一旋扣結構等構件。惟觀諸
原證33-1、原證33-3-1之照片,可知系爭產品Group13之M2_
2之M.2介面連接機構僅具有一第一孔位、複數第二孔位,但
無一第一固定柱、一第二固定柱、一旋扣結構;故Group13
之M2_2之M.2介面連接機構未落入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之
文義範圍,而系爭專利2、3、4、5、6、8、10、11均直接或
間接依附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自亦未落入該等請求項之文
義範圍,且依全要件原則,Group13之M2_2之M.2介面連接機
構亦未落入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2、3、4、5、6、8、1
0、11之均等範圍。
④綜上,系爭產品Group13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落入系爭
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之文義範圍。
⑵系爭產品Group13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落入系爭專利更
正後請求項2之文義範圍
①經解析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2範圍,其技術內容可解析為2
個要件,其要件編號2A即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要件編號1A至1
F,業如前述。
②系爭產品Group13與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2之文義侵權比對
分析:
❶要件編號2a:同更正後請求項1內容所述,系爭產品Group13
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2A要件
編號之文義所讀取。
❷要件編號2b:由原證33-2第16、29至31頁,可知系爭產品Gro
up13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之所述M.2介面裝置係一固態
硬碟,係完全對應於系爭專利。因此,系爭產品Group13之M
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2要件編號2
B「其中,所述M.2介面裝置係一固態硬碟」之文義所讀取。
③綜上,系爭產品Group13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落入系爭
專利更正後請求項2之文義範圍。
⑶系爭產品Group13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未落入系爭專利
更正後請求項3之文義或均等範圍
①經解析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3範圍,其技術內容可解析為2
個要件,其要件編號3A即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要件編號1A至1
F,業如前述。
②系爭產品Group13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與系爭專利更正
後請求項3之文義侵權比對分析:
❶要件編號3a:同更正後請求項1內容所述,系爭產品Group13
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3A要件
編號之文義所讀取。
❷要件編號3b:由原證33-2第16頁,可知系爭產品Group13之所
述M.2插槽可支援PCIe4.0、儲存裝置等,雖可對應於系爭專
利,惟系爭產品Group13之M.2插槽可支援PCIe4.0、儲存裝
置等,非限定為連結網路卡,其與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3
所界定之技術特徵並不相同。因此,系爭產品Group13之M2_
1之M.2介面連接機構未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3要件編號3
B「其中,所述M.2介面裝置係一網路卡」之文義所讀取。
❸是以,系爭產品Group13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未落入系
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3之文義範圍。
③系爭產品Group13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與系爭專利更正
後請求項3之均等侵權比對分析:
❶就方式而言,系爭專利之M.2介面裝置係一網路卡,對照系爭
產品Group13之M.2插槽可支援PCIe3.0、PCIe4.0、SATA等為
不同的方式(way)。
❷就功能而言,系爭專利具有使用者可利用旋扣結構快速安裝
或移除M.2介面裝置,而不需使用螺絲起子等工具的功能,
而系爭產品Group13則為使用者可利用旋扣結構快速安裝或
移除PCIe3.0、PCIe4.0、SATA介面裝置,而不需使用螺絲起
子等工具的功能。因此,系爭產品Group13之M2_1之M.2介面
連接機構要件編號3b與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3要件編號3B
為不同的功能(function)。
❸就結果而言,系爭專利具有有助於縮短更換或組裝M.2介面裝
置的時間並可降低作業難度的結果,而系爭產品Group13則
為有助於縮短更換或組裝PCIe3.0、PCIe4.0、SATA介面裝置
的時間並可降低作業難度的結果。因此,系爭產品Group13
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要件編號3b與系爭專利更正後請
求項3要件編號3B為不同的結果(result)。
❹是以,就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3要件編號3B而言,系爭產品
Group1與系爭專利係以不同之技術手段、執行不同的功能、
且得到不同的結果。故系爭產品Group13之M2_1之M.2介面連
接機構要件編號3b與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3要件編號3B未
構成均等。
④綜上,系爭產品Group13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未落入系
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3之文義及均等範圍。
⑷系爭產品Group13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落入系爭專利更
正後請求項8之文義範圍
①經解析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8範圍,其技術內容可解析為2
個要件,其要件編號8A即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要件編號1A至1
F,業如前述。
②系爭產品Group13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與系爭專利更正
後請求項8之文義侵權比對分析:
❶要件編號8a:同更正後請求項1內容所述,系爭產品Group13
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8A要件
編號之文義所讀取。
❷要件編號8b:由原證33-1、原證33-3-1之照片,可知系爭產
品Group13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之複數固定件,分別設
置於該些第二孔位內,以裝設該第二固定柱,係完全對應於
系爭專利。因此,系爭產品Group13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
構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8要件編號8B「更包括複數固定
件,分別設置於該些第二孔位內,以裝設該第二固定柱」之
文義所讀取。
③綜上,系爭產品Group13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落入系爭
專利更正後請求項8之文義範圍。
⑸系爭產品Group13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落入系爭專利更
正後請求項10之文義範圍
①經解析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0範圍,其技術內容可解析為2
個要件,其要件編號10A即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要件編號1A至
1F,業如前述。
②系爭產品Group13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與系爭專利更正
後請求項10之文義侵權比對分析:
❶要件編號10a:同更正後請求項1內容所述,系爭產品Group13
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0A要件
編號之文義所讀取。
❷要件編號10b:由原證33-1、原證33-3-1之照片及原證33-5,
可知系爭產品Group13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該第一固
定柱與該第二固定柱係以金屬材質製造,係完全對應於系爭
專利。因此,系爭產品Group13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為
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0要件編號10B「其中,該第一固定
柱與該第二固定柱係以金屬材質製造」之文義所讀取。
③綜上,系爭產品Group13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落入系爭
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0之文義範圍。
⑹系爭產品Group13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落入系爭專利更
正後請求項11之文義範圍
①經解析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1範圍,其技術內容可解析為2
個要件,其要件編號11A即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要件編號1A至
1F,業如前述。
②系爭產品Group13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與系爭專利更正
後請求項11之文義侵權比對分析:
❶要件編號11a:同更正後請求項1內容所述,系爭產品Group13
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1A要件
編號之文義所讀取。
❷要件編號11b:由原證33-1、原證33-3-1之照片及原證33-5,
可知系爭產品Group13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之該旋扣結
構係以塑膠材質製造,係完全對應於系爭專利。因此,系爭
產品Group13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1要件編號11B「其中
,該旋扣結構係以塑膠材質製造」之文義所讀取。
③綜上,系爭產品Group13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落入系爭
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1之文義範圍。
⑺系爭產品Group13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未落入系爭專利
更正後請求項4、5、6之均等範圍
①經解析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4範圍,其技術內容可解析為2
個要件,其要件編號4A即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要件編號1A至1
F,業如前述。
②系爭產品Group13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與系爭專利更正
後請求項4之文義侵權比對分析:
❶要件編號4a:同更正後請求項1內容所述,系爭產品Group13
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4A要件
編號之文義所讀取。
❷要件編號4b:由原證33-1、原證33-3-1之照片及原證33-5,
可知系爭產品Group13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所述旋扣
結構包括一套合部與一壓合部,該套合部係用以藉由螺絲套
合於該第一固定柱或該第二固定柱,該壓合部係用以施壓於
該M.2介面裝置,雖可對應於系爭專利,惟系爭產品Group13
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之套合部係用以藉由螺絲套合於
該第一固定柱或該第二固定柱,其與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
4所界定之技術特徵並不相同。因此,系爭產品Group13之M2
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未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4要件編號
4B「其中,所述旋扣結構包括一扣合部與一壓合部,該扣合
部係用以扣合於該第一固定柱或該第二固定柱,該壓合部係
用以施壓於該M.2介面裝置」之文義所讀取。
❸是以,系爭產品Group13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未落入系
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4之文義範圍。
③系爭產品Group13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與系爭專利更正
後請求項4之均等侵權比對分析:
❶就方式而言,系爭專利之該扣合部係用以扣合於該第一固定
柱或該第二固定柱,對照系爭產品Group13之該套合部係用
以藉由螺絲套合於該第一固定柱或該第二固定柱為不同的方
式(way)。
❷就功能而言,系爭專利具有使用者可利用旋扣結構快速安裝
或移除M.2介面裝置,而不需使用螺絲起子等工具的功能,
而系爭產品Group13則無對應之功能。因此,系爭產品Group
13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要件編號4b與系爭專利更正後
請求項4要件編號4B為不同的功能(function)。
❸就結果而言,系爭專利具有有助於縮短更換或組裝M.2介面裝
置的時間並可降低作業難度的結果,而系爭產品Group13則
無對應之結果。因此,系爭產品Group13之M2_1之M.2介面連
接機構要件編號4b與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4要件編號4B為
不同的結果(result)。
❹是以,就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4要件編號4B而言,系爭產品
Group13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與系爭專利係以不同之技
術手段、執行不同的功能、且得到不同的結果。故系爭產品
Group13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要件編號4b與系爭專利更
正後請求項4要件編號4B未構成均等。
④綜上,系爭產品Group13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未落入系
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4之文義及均等範圍。又系爭產品Group
13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既未落入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
項4之均等範圍,則系爭產品Group13之M2_1之M.2介面連接
機構自然未落入直接或間接依附於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4
之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5、6之均等範圍。
⒕系爭產品Group14
⑴系爭產品Group14未落入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之文義及均
等範圍
①經解析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範圍,其技術內容可解析為6
個要件,業如前述。又系爭產品Group14部分,原告係主張M
2_1、M2_2之M.2介面連接機構侵害系爭專利,是以下即依該
二介面連接機構為侵權比對。
②系爭產品Group14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與系爭專利更正
後請求項1之文義侵權比對分析:
❶系爭產品Group14與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可對應拆解為6個
要件,其中系爭產品Group14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要件
編號1A、1B所文義讀取,為被告所不爭執(本院卷㈨第298至
299頁、卷㈩第101至103頁、第162頁)。
❷要件編號1c:由原證27-1、原證27-3-1之照片,可知系爭產
品Group14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之一第一固定柱,以軸
心垂直於該電路板地設置於該第一孔位,係完全對應於系爭
專利。因此,系爭產品Group14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為
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要件編號1C「一第一固定柱,以軸
心垂直於該電路板地設置於該第一孔位」之文義所讀取。
❸要件編號1d:由原證27-1、原證27-3-1之照片,可知系爭產
品Group14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之系爭產品Group14之M
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無第二固定柱設置於該些第二孔位之
其中之一,雖可對應於系爭專利,惟系爭產品Group14之M2_
1之M.2介面連接機構之該些第二孔位上並未設置任何固定柱
,其與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所界定之技術特徵並不相同
。因此,系爭產品Group14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未為系
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要件編號1D「一第二固定柱,以軸心
垂直於該電路板且可拆卸地設置於該些第二孔位之其中之一
」之文義所讀取。
❹要件編號1e:由原證27-1、原證27-3-1之照片,可知系爭產
品Group14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之以及一旋扣結構,可
拆卸地且可旋轉地設置於該第一固定柱或該第二固定柱,係
完全對應於系爭專利。因此,系爭產品Group14之M2_1之M.2
介面連接機構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要件編號1E「以及
一旋扣結構,可拆卸地且可旋轉地設置於該第一固定柱或該
第二固定柱」之文義所讀取。
❺要件編號1f:由原證27-1、原證27-3-1之照片,可知系爭產
品Group14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之其中,當該旋扣結構
設置於該第一固定柱或該第二固定柱時,該旋扣結構適於沿
著該第一固定柱的軸心或該第二固定柱的軸心旋轉,進而固
定該M.2介面裝置,係完全對應於系爭專利。因此,系爭產
品Group14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
項1要件編號1F「其中,當該旋扣結構設置於該第一固定柱
或該第二固定柱時,該旋扣結構適於沿著該第一固定柱的軸
心或該第二固定柱的軸心旋轉,進而固定該M.2介面裝置」
之文義所讀取。
❻是以,系爭產品Group14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未為系爭
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要件編號1D之文義所讀取,系爭產品Gro
up14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未落入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
項1之文義範圍。
③系爭產品Group14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與系爭專利更正
後請求項要件編號1D之均等侵權比對分析:
❶就方式而言,系爭專利之第二固定柱可拆卸地設置第二孔位
中,對照系爭產品Group14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之設置
第二孔位,供第二固定柱裝設為不同的方式(way)。
❷就功能而言,系爭專利具有旋扣結構係可拆卸地且可旋轉地
設置於第二固定柱的功能,而系爭產品Group14之M2_1之M.2
介面連接機構則無對應之功能。因此,系爭產品Group14之M
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要件編號1d與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
1要件編號1D為不同的功能(function)。
❸就結果而言,系爭專利具有使用者可利用旋扣結構快速安裝
或移除M.2介面裝置的結果,而系爭產品Group14之M2_1之M.
2介面連接機構則無對應之結果。因此,系爭產品Group14之
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要件編號1d與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
項1要件編號1D為不同的結果(result)。
❹是以,就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要件編號1D而言,系爭產品
Group14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與系爭專利係以不同之技
術手段、執行不同的功能、且得到不同的結果,故系爭產品
Group14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要件編號1d與系爭專利更
正後請求項1要件編號1D未構成均等。
④綜上,系爭產品Group14之M2_1之M.2介面連接機構未落入系
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之文義及均等範圍。
⑤至原告另主張系爭產品Group14之M2_2之M.2介面連接機構亦
侵害系爭專利部分,依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所載,系爭
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至少包括一第一孔位、複數第二孔位、
一第一固定柱、一第二固定柱、一旋扣結構等構件。惟觀諸
原證27-1、原證27-3-1之照片,可知系爭產品Group14之M2_
2之M.2介面連接機構僅具有一第一孔位、複數第二孔位、一
第一固定柱,但無一第二固定柱、一旋扣結構;故Group14
之M2_2之M.2介面連接機構未落入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之
文義範圍;且依全要件原則,Group14之M2_2之M.2介面連接
機構未落入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之均等範圍。
⑵系爭產品Group14未落入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2、3、4、5、
6、8、10、11之文義及均等範圍
系爭產品Group14既未落入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之文義及
均等範圍,而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2、3、4、5、6、8、10
、11均直接或間接依附於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自亦未
落入該等請求項之文義範圍,且依全要件原則,Group14未
落入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2、3、4、5、6、8、10、11之均
等範圍。
⒖對兩造主張、抗辯之論駁
⑴被告雖辯稱:①系爭專利的旋扣結構是可拆地且可旋轉地選擇
設置於第一固定柱或設置於第二固定柱;②系爭產品之固定
件,係以軸心垂直於該電路板地容置於第一孔位,且第一旋
壓件不可拆卸,而第二旋壓件雖可拆卸但無法設置於固定件
上,與系爭專利的旋扣結構並不相同;③系爭產品僅使用一
組螺絲或螺柱來固定M.2介面裝置,因此只會存在於該第一
固定柱或該第二固定柱,該第一固定柱或該第二固定柱不會
同時存在;④系爭產品之第二旋壓件雖可以可拆卸地設置於
固定柱,然而實際組合的結果將使第二旋壓件之第二施力部
被散熱片擋住,因此使用者無法施力旋轉第二旋壓件,第二
旋壓件無法選擇可拆卸地且可旋轉地設置於固定柱;⑤黑色
旋壓件不論是大旋壓件或小旋壓件都是無法從螺栓上拆卸下
來,亦即無法從固定柱上拆卸下來,因此不會落入系爭專利
更正後請求項1之範圍等語,惟查:
①請求項界定之範圍,應以最終公告之請求項為準,且解釋請
求項時,擇一形式之用語應限於其所記載之選項;所謂「擇
一形式」,係指請求項以「或」、「及」並列記載一群具體
技術特徵的選項。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之要件編號1E係
「以及一旋扣結構,可拆卸地且可旋轉地設置於該第一固定
柱或該第二固定柱;」,依其記載內容,並未限定該旋扣結
構可拆卸地且可旋轉地「選擇」設置於該第一固定柱或該第
二固定柱,先予敘明。又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之要件編
號1E並未記載「選擇」或「可選擇」之文字,故依系爭專利
更正後請求項1之要件編號1E界定之範圍,系爭產品之旋扣
結構(即被告所謂之旋壓件),可拆卸地且可旋轉地設置於該
第一固定柱或該第二固定柱(即該第一固定柱或該第二固定
柱擇一設置即可文義讀取),即可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
要件編號1E「以及一旋扣結構,可拆卸地且可旋轉地設置於
該第一固定柱或該第二固定柱」之文義所讀取,並未要求系
爭產品之旋扣結構(即被告所謂之旋壓件),可拆卸地且可旋
轉地設置於該第一固定柱及該第二固定柱(即被告所稱之固
定件、連接柱以及旋壓件螺絲),且被告亦不爭執系爭產品
之旋扣結構(即被告所稱之旋壓件)可拆卸地且可旋轉地設
置於第二固定柱,故系爭產品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要
件編號1E之文義所讀取。
②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中關於第一固定柱「設置」於第一孔
位的「設置」屬上位概念用語,至少包括「鎖置」、「容置
」等下位概念用語,故縱使部分系爭產品Group1至13在M.2
插槽之固定件是「容置」於第一孔位上,系爭產品Group1至
13仍構成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C之文義侵害;況且,被告
不爭執系爭產品之旋扣結構(即被告所謂之旋壓件)可拆卸地
可旋轉地設置於第二固定柱(即被告所謂之連接柱以及旋壓
件螺絲),已如前述,故系爭產品Group1至13仍構成系爭專
利更正後請求項1E之文義侵害。
③系爭產品Group1至13為被告製造、販賣時同時具有一第一孔
位、複數第二孔位、一第一固定柱、一第二固定柱、一旋扣
結構等構件,進而侵害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已如前述
,自難以因使用者狀態不同,即認定不構成侵權。
④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至6、8、10、11並未記載散熱片,又
系爭侵權產品之第二旋壓件是可拆卸地且可旋轉地設置於連
接柱,故不論裝上第二散熱片後第二旋壓件是否具有可拆卸
地且可旋轉地設置之性質,只要第二旋壓件係可拆卸地且可
旋轉地設置於連接柱即侵害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之要件
編號1E,故系爭產品Group1至13仍會構成系爭專利更正後請
求項1E之文義侵害。
⑤觀諸被告提出之簡報資料(本院卷㈩第134至135頁),可知大
旋壓件設有上凸環,小旋壓件則設有外凸環,該上凸環之直
徑僅略大於第一旋壓件,該外凸環之直徑僅略大於第二旋壓
件,而第一旋壓件及第二旋壓件皆為黑色具有彈性之塑膠材
質,故第一旋壓件可拆卸地且可旋轉地設置於第一固定柱,
或第二旋壓件可拆卸地且可旋轉地設置於第二固定柱,且由
原告提出之簡報資料亦可見旋壓件可拆卸地且可旋轉地設置
於第二固定柱之狀態(本院卷㈩第176至178頁),是以被告上
開所辯,顯不可採。
⑵原告雖主張:因應不同長度SSD裝置,第二固定柱可拆卸地設
置於不同第二孔位,且簡易M.2卡扣為系爭產品Group14之附
屬配件,應以簡易M.2卡扣與該產品組合之技術內容與系爭
專利進行比對,判斷本件是否構成侵權行為,故系爭產品Gr
oup14之M2_1、M2_2之M.2介面連接機構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
求項1要件編號1D所文義讀取等語。惟查:
①按「文義讀取」之判斷,應將解釋後的系爭專利之請求項的
每一技術特徵與被控侵權對象之對應元件、成分、步驟或其
間之關係等,分別進行比對,若各別對應之技術特徵均相同
,則被控侵權對象符合「文義讀取」。反之,若被控侵權對
象欠缺解釋後的系爭專利之請求項的任一技術特徵,或有任
一對應之技術特徵不相同,則不符合「文義讀取」。
②原告於購買系爭產品25並公證時,系爭產品Group14之M2_1、
M2_2之M.2介面連接機構上並無第二固定柱(原證27-4第11頁
,本院卷㈦第543頁),雖系爭產品25盒內附有標示「M2 LOCK
ER」之零件(原證27-4第13至17頁,本院卷㈦第545至549頁)
,但該簡易M.2卡扣並未設置於系爭產品Group14之M2_1、M2
_2之M.2介面連接機構上之該些第二孔位之其中之一。再依
系爭產品25之使用手冊第29至31頁所載「請依照您的2242/2
260 SSD長度安裝隨附的簡易M.2卡扣套件。如果您安裝的22
80SSD請跳過此步驟。」、「請依照您的SSD長度在M.2插槽
安裝隨附的M.2螺柱。如果您安裝的2280SSD請跳過此步驟。
」(參原證27-2,本院卷㈣第235至237頁),可知系爭產品Gro
up14之M2_1、M2_2之M.2介面連接機構上之該些第二孔位上
,僅建議可視SSD長度安裝簡易M.2卡扣套件或M.2螺柱,並
未限定設置何物,亦可不設置任何構件。
③系爭產品Group14雖附有簡易M.2卡扣,惟上開說明書僅建議
簡易M.2卡扣之拆或裝之使用時機及其使用方法,並未限定
於使用該等產品時必須組合組裝簡易M.2卡扣於原告主張侵
權之M.2介面連接機構之螺孔方能正常操作,亦有可能不須
組裝,甚且須拆除已設置於該等產品之介面連接機構之簡易
M.2卡扣方能使該等產品正常操作;且系爭產品Group14之M2
_1、M2_2之M.2介面連接機構上之該些第二孔位為主機板上
常見具有內螺紋之螺孔,該等具有內螺紋之螺孔可對應具有
外螺紋之元件種類繁多,一般常見的螺絲即可設置於其中,
無法單由系爭產品Group14上具有內螺紋之螺孔,即認定簡
易M.2卡扣必定設置於原告主張侵權之M.2介面連接機構之螺
孔上,操作時亦有可能拆除系爭產品Group14販售時已設置
之簡易M.2卡扣或以其他螺絲替代,況使用者亦可以將系爭
產品所附之簡易M.2卡扣用於非系爭產品Group14之主機板上
之介面連接機構上,故尚不足以認定簡易M.2卡扣必定與原
告主張之M.2介面連接機構加以組合,自難以被告將M.2簡易
卡扣附隨系爭產品Group14出售即認該等產品亦落入系爭專
利更正後請求項之權利範圍。
㈡專利有效性部分
⒈乙證4-6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⑴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與乙證4-6比對:乙證4-6說明書第【
0019】至【0035】段及圖式第4圖已揭露一種主機板模組,
用以裝設一擴充卡,主機板模組包括:一主機板,主機板包
括一第三連接器、一通孔與複數通孔,第三連接器係用以連
接擴充卡,該些通孔係排列於第三連接器與通孔之間;一第
一支撐件,以軸心垂直於主機板地設置於通孔;一第一支撐
件,以軸心垂直於主機板且可拆卸地設置於該些通孔之其中
之一,乙證4-6之主機板模組、擴充卡、主機板、第三連接
器、通孔、通孔、第一支撐件、第一支撐件即相當於系爭專
利更正後請求項1之介面連接機構、M.2介面裝置、電路板、
連接器、第一孔位、第二孔位、第一固定柱、第二固定柱,
故乙證4-6已揭露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一種介面連接機
構,用以裝設一M.2介面裝置,該介面連接機構包括:一電
路板,該電路板包括一連接器、一第一孔位與複數第二孔位
,該連接器係用以連接該M.2介面裝置,該些第二孔位係排
列於該連接器與該第一孔位之間;一第一固定柱,以軸心垂
直於該電路板地設置於該第一孔位;一第二固定柱,以軸心
垂直於該電路板且可拆卸地設置於該些第二孔位之其中之一
」之技術特徵。
⑵依乙證4-6說明書圖式第4圖及第【0027】段所載「主機板模
組100更包括一第一支撐件140,第一支撐件140包括一第一
內螺紋142與一第一外螺紋144,第一支撐件140透過第一外
螺紋144固定於第一固定端部117。此第一支撐件140可用來
支撐與墊高第一擴充卡10,以使第一擴充卡10能夠平整且不
彎折地被夾置在鎖固件170與第一支撐件140之間,而固定至
第一固定端部116」之內容,可知乙證4-6之鎖固件170係以
第一內螺紋142可拆卸地且可旋轉地設置於第一支撐件140上
。因此,乙證4-6並未揭露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之「以及
一旋扣結構,可拆卸地且可旋轉地設置於該第一固定柱或該
第二固定柱」、「其中,當該旋扣結構設置於該第一固定柱
或該第二固定柱時,該旋扣結構適於沿著該第一固定柱的軸
心或該第二固定柱的軸心旋轉,進而固定該M.2介面裝置」
之技術特徵。
⑶綜上,乙證4-6未揭露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以及一旋扣
結構,可拆卸地且可旋轉地設置於該第一固定柱或該第二固
定柱」、「其中,當該旋扣結構設置於該第一固定柱或該第
二固定柱時,該旋扣結構適於沿著該第一固定柱的軸心或該
第二固定柱的軸心旋轉,進而固定該M.2介面裝置」之技術
特徵。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藉由該技術特徵具有系爭專
利說明書所載縮短更換或組裝M.2介面裝置的時間並可降低
作業難度之有利功效,是就所採取之技術手段及所達成之功
效而言,乙證4-6與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仍有不同,該創
作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實難依據乙證4-6所揭
露內容即可輕易完成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之創作,故乙
證4-6尚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⑷至被告雖辯稱乙證4-6已揭露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以及
一旋扣結構,可拆卸地且可旋轉地設置於該第一固定柱或該
第二固定柱」、「其中,當該旋扣結構設置於該第一固定柱
或該第二固定柱時,該旋扣結構適於沿著該第一固定柱的軸
心或該第二固定柱的軸心旋轉,進而固定該M.2介面裝置」
之技術特徵等語。而乙證4-6之第一連接器120、第一支撐件
140c及第一支撐件140固分別相當於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
的連接器、第一固定柱及第二固定柱;惟依照乙證4-6說明
書圖式第4圖及【0032】段所載「鎖固件170再固定於第二支
撐件150的第二內螺紋152,以將第三擴充卡30夾置在鎖固件
170與第二支撐件150之間。」之內容,可知鎖固件170須配
合第二支撐件150的第二內螺紋152,是鎖固件170應具有螺
紋,故乙證4-6鎖固件170不等同於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
的旋扣結構,被告前述辯稱並不可採。
⒉乙證4-7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⑴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與乙證4-7比對:乙證4-7說明書第【
0018】至【0023】段及圖式第2圖,已揭露一種電子裝置,
用以裝設一擴充卡,電子裝置包括:一主機板,主機板包括
一連接器、一固定孔洞與複數固定孔洞,連接器係用以連接
擴充卡,該些固定孔洞係排列於連接器與固定孔洞之間;一
M.2擴充卡固定座,以軸心垂直於主機板地設置於固定孔洞
;一M.2擴充卡固定座,以軸心垂直於主機板且可拆卸地設
置於該些固定孔洞之其中之一,乙證4-7之電子裝置、擴充
卡、主機板、連接器、固定孔洞、固定孔洞、M.2擴充卡固
定座、M.2擴充卡固定座即相當於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之
介面連接機構、M.2介面裝置、電路板、連接器、第一孔位
、第二孔位、第一固定柱、第二固定柱。故乙證4-7已揭露
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一種介面連接機構,用以裝設一M
.2介面裝置,該介面連接機構包括:一電路板,該電路板包
括一連接器、一第一孔位與複數第二孔位,該連接器係用以
連接該M.2介面裝置,該些第二孔位係排列於該連接器與該
第一孔位之間;一第一固定柱,以軸心垂直於該電路板地設
置於該第一孔位;一第二固定柱,以軸心垂直於該電路板且
可拆卸地設置於該些第二孔位之其中之一」之技術特徵。
⑵依乙證4-7說明書圖式第2圖及第【0022】段所載「在本實施
例中,第二散熱件120包括一通孔126,當導光散熱模組100
配置在主機板30上時,一固定件150(例如是螺絲)適於穿過
第二散熱件120的通孔126而固定至主機板的M.2擴充卡固定
座42」之內容,可知乙證4-6之固定件150係以螺絲可拆卸地
且可旋轉地設置於M.2擴充卡固定座42上,因此乙證4-7並未
揭露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以及一旋扣結構,可拆卸地
且可旋轉地設置於該第一固定柱或該第二固定柱」、「其中
,當該旋扣結構設置於該第一固定柱或該第二固定柱時,該
旋扣結構適於沿著該第一固定柱的軸心或該第二固定柱的軸
心旋轉,進而固定該M.2介面裝置」之技術特徵。
⑶綜上,乙證4-7未揭露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以及一旋扣
結構,可拆卸地且可旋轉地設置於該第一固定柱或該第二固
定柱」、「其中,當該旋扣結構設置於該第一固定柱或該第
二固定柱時,該旋扣結構適於沿著該第一固定柱的軸心或該
第二固定柱的軸心旋轉,進而固定該M.2介面裝置」之技術
特徵。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藉由該技術特徵具有系爭專
利說明書所載縮短更換或組裝M.2介面裝置的時間並可降低
作業難度之有利功效,是就所採取之技術手段及所達成之功
效而言,乙證4-6與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仍有不同,該創
作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實難依據乙證4-7所揭
露內容即可輕易完成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之創作,故乙
證4-7尚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⑷至被告雖辯稱乙證4-7已揭露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以及
一旋扣結構,可拆卸地且可旋轉地設置於該第一固定柱或該
第二固定柱」、「其中,當該旋扣結構設置於該第一固定柱
或該第二固定柱時,該旋扣結構適於沿著該第一固定柱的軸
心或該第二固定柱的軸心旋轉,進而固定該M.2介面裝置」
之技術特徵等語。而乙證4-7之連接器32、右邊M.2擴充卡固
定座42及左邊M.2擴充卡固定座42固分別相當於系爭專利更
正後請求項1之連接器、第一固定柱及第二固定柱;惟依照
乙證4-7說明書圖式第2圖及第【0022】段落所載「一固定件
150(例如是螺絲)適於穿過第二散熱件120的通孔126而固定
至主機板的M.2擴充卡固定座42」,可知固定件150應具有螺
紋,故乙證4-7固定件150不等同於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
的旋扣結構,被告前述所辯並不可採。
⒊乙證4-6、4-8之組合、乙證4-7、4-8之組合均不足以證明系
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⑴乙證4-6或4-7未揭露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以及一旋扣結
構,可拆卸地且可旋轉地設置於該第一固定柱或該第二固定
柱」、「其中,當該旋扣結構設置於該第一固定柱或該第二
固定柱時,該旋扣結構適於沿著該第一固定柱的軸心或該第
二固定柱的軸心旋轉,進而固定該M.2介面裝置」之技術特
徵,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已如
前述。
⑵依乙證4-8說明書圖式第1A~1D圖及第【0022】段(中譯文)
所載「儲存驅動器保持器104可包括固定螺帽114和與該固定
螺帽可插入地接合的固定螺栓116。固定螺栓116可以透過固
定孔8與固定螺帽114可插入地接合,使得提升板102夾在固
定螺帽114和固定螺栓116之間。在一些實施例中,提升板10
2可以夾在固定螺帽114和固定螺栓116的相應肩部之間。在
一些實施例中,固定螺栓116和固定螺帽114一旦接合,就能
夠相對於彼此以及相對於提升板102旋轉。在進一步的實施
例中,固定螺帽114和固定螺栓116可以是垂直可調的,使得
從固定螺帽114到提升板102的距離以及從固定螺栓116到提
升板102的距離可以改變。在進一步的實施例中,固定螺帽1
14和螺栓116可垂直調整以適應不同厚度的提升板102)」之
內容,可知乙證4-8之固位螺帽114係以螺紋結構可拆卸地且
可旋轉地設置於固定螺栓116上,且固定螺栓116和固定螺帽
114一旦接合,就能夠相對於彼此以及相對於提升板102旋轉
,故4-8之固位螺帽114、固定螺栓之間為螺帽和螺栓之接合
關係,即乙證4-8之固位螺帽114、固位螺栓116與系爭專利
更正後請求項1之旋扣結構、固定柱不相當。因此,乙證4-8
並未揭露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以及一旋扣結構,可拆
卸地且可旋轉地設置於該第一固定柱或該第二固定柱」、「
其中,當該旋扣結構設置於該第一固定柱或該第二固定柱時
,該旋扣結構適於沿著該第一固定柱的軸心或該第二固定柱
的軸心旋轉,進而固定該M.2介面裝置」之差異技術特徵。
⑶綜上,乙證4-6、4-7、4-8均未揭露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
「以及一旋扣結構,可拆卸地且可旋轉地設置於該第一固定
柱或該第二固定柱」、「其中,當該旋扣結構設置於該第一
固定柱或該第二固定柱時,該旋扣結構適於沿著該第一固定
柱的軸心或該第二固定柱的軸心旋轉,進而固定該M.2介面
裝置」之技術特徵。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藉由該技術特
徵具有系爭專利說明書所載縮短更換或組裝M.2介面裝置的
時間並可降低作業難度之有利功效,是就所採取之技術手段
及所達成之功效而言,乙證4-6、4-7、4-8與系爭專利更正
後請求項1仍有不同,該創作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
者,實難依據乙證4-6、4-7、4-8所揭露內容即可輕易完成
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之創作,故乙證4-6、4-8之組合或
乙證4-7、4-8之組合尚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
⑷至被告雖辯稱乙證4-6、4-8之組合或乙證4-7、4-8之組合已
揭露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以及一旋扣結構,可拆卸地
且可旋轉地設置於該第一固定柱或該第二固定柱」、「其中
,當該旋扣結構設置於該第一固定柱或該第二固定柱時,該
旋扣結構適於沿著該第一固定柱的軸心或該第二固定柱的軸
心旋轉,進而固定該M.2介面裝置」之技術特徵等語。惟乙
證4-6之170鎖固件或4-7之固定件150不等同於系爭專利更正
後請求項1之旋扣結構,已如前述;而依照乙證4-8圖式第1A
~1D圖及【0022】段(中譯文)所載「固定螺栓116和固定螺
帽114一旦接合,就能夠相對於彼此以及相對於提升板102旋
轉」之內容,可知乙證4-8之固位螺帽114係以螺紋結構可拆
卸地且可旋轉地設置於固定螺栓116上,是固位螺帽114應具
有螺紋,故乙證4-8固位螺帽114不等同於系爭專利更正後請
求項1的旋扣結構。因此,乙證4-6、4-7、4-8均未揭露系爭
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之旋扣結構,被告前述所辯並不可採。
⒋乙證4-6、4-9之組合、乙證4-7、4-9之組合均不足以證明系
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⑴乙證4-6或4-7未揭露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以及一旋扣結
構,可拆卸地且可旋轉地設置於該第一固定柱或該第二固定
柱」、「其中,當該旋扣結構設置於該第一固定柱或該第二
固定柱時,該旋扣結構適於沿著該第一固定柱的軸心或該第
二固定柱的軸心旋轉,進而固定該M.2介面裝置」之技術特
徵,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已如
前述。
⑵依乙證4-9說明書圖式第2至6圖及第【0080】段所載:「具體
地,第一卡合件302包括第一插合部3021和第一阻擋部3022
,第一插合部3021插入定位件301的第三通孔3011內,第一
阻擋部3022具有第四通孔30221,且第一阻擋部3022上還設
置有抵接面30222,抵接面30222用於連接固態硬盤1。第二
卡合件303包括第二插合部3031和第二阻擋部3032,第二插
合部3031插入第一阻擋部3022的第四通孔30221內,以使固
態硬盤1的第二端12固定在電路板10上」之內容,可知乙證4
-9之第一卡合件302以第一插合部3021插入定位件301的第三
通孔3011內,此時第一卡合件302之第一阻擋部3022之抵接
面30222連接固態硬盤1,之後再以第二卡合件303之第二插
合部3031插入第一阻擋部3022的第四通孔30221內,使固態
硬盤1的第二端12固定在電路板10上,是乙證4-9並未記載第
一卡合件302可轉動,第二卡合件303並非沿著定位件301的
軸心旋轉。故乙證4-9之第一卡合件302及第二卡合件303、
定位件301與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之旋扣結構、固定柱不
相當;因此,乙證4-9仍未揭露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以
及一旋扣結構,可拆卸地且可旋轉地設置於該第一固定柱或
該第二固定柱」、「其中,當該旋扣結構設置於該第一固定
柱或該第二固定柱時,該旋扣結構適於沿著該第一固定柱的
軸心或該第二固定柱的軸心旋轉,進而固定該M.2介面裝置
」之技術特徵。
⑶綜上,乙證4-6、4-7、4-9均未揭露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
「以及一旋扣結構,可拆卸地且可旋轉地設置於該第一固定
柱或該第二固定柱」、「其中,當該旋扣結構設置於該第一
固定柱或該第二固定柱時,該旋扣結構適於沿著該第一固定
柱的軸心或該第二固定柱的軸心旋轉,進而固定該M.2介面
裝置」之技術特徵。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藉由該技術特
徵具有系爭專利說明書所載縮短更換或組裝M.2介面裝置的
時間並可降低作業難度之有利功效,是就所採取之技術手段
及所達成之功效而言,乙證4-6、4-7、4-9與系爭專利更正
後請求項1仍有不同,該創作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
者,實難依據乙證4-6、4-7、4-9所揭露內容即可輕易完成
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之創作,故乙證4-6、4-9之組合或
乙證4-7、4-9之組合尚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
⑷至被告雖辯稱乙證4-6、4-9之組合或乙證4-7、4-9之組合已
揭露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以及一旋扣結構,可拆卸地
且可旋轉地設置於該第一固定柱或該第二固定柱」、「其中
,當該旋扣結構設置於該第一固定柱或該第二固定柱時,該
旋扣結構適於沿著該第一固定柱的軸心或該第二固定柱的軸
心旋轉,進而固定該M.2介面裝置」之技術特徵等語。惟乙
證4-6之170鎖固件或4-7之固定件150不等同於系爭專利更正
後請求項1之旋扣結構,已如前述;又依乙證4-9說明書圖式
第2~6圖及第【0080】段所載「第一卡合件302包括第一插合
部3021和第一阻擋部3022,第一插合部3021插入定位件301
的第三通孔3011內,……第二卡合件303包括第二插合部3031
和第二阻擋部3032,第二插合部3031插入第一阻擋部3022的
第四通孔30221內……以使固態硬盤1的第二端12固定在電路板
10上」之內容,可知乙證4-9之第一卡合件302係以第一插合
部3021插入定位件301,第二卡合件303係以第二插合部3031
插入第一阻擋部3022,第一卡合件302或第二卡合件303皆以
「插入」方式固定固態硬盤1的第二端12,所以乙證4-9第一
卡合件302或第二卡合件303並非沿著軸心旋轉,此與系爭專
利更正後請求項1之旋扣結構是繞垂直於電路板的第一固定
柱或第二固定柱的軸心旋轉不同,故乙證4-9第一卡合件302
或第二卡合件303不等同於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之旋扣結
構。因此,乙證4-6、4-7、4-9均未揭露系爭專利更正後請
求項1之旋扣結構,是被告上開抗辯並不可採。
⒌乙證4-6、4-10之組合、乙證4-7、4-10之組合均不足以證明
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⑴乙證4-6或4-7未揭露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以及一旋扣結
構,可拆卸地且可旋轉地設置於該第一固定柱或該第二固定
柱」、「其中,當該旋扣結構設置於該第一固定柱或該第二
固定柱時,該旋扣結構適於沿著該第一固定柱的軸心或該第
二固定柱的軸心旋轉,進而固定該M.2介面裝置」之技術特
徵,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已如
前述。
⑵依乙證4-10說明書圖式第3B圖及第【0024】段(中譯文)所
載:「現在參考圖3A,顯示了具有卡保持器306的另一個示
例性可移動鎖300的透視圖。示例性可移動鎖300和卡保持器
306可類似於上述的其他示例性可移動鎖和卡保持器。此外,
示例性可移動鎖300和卡保持器306的類似命名的元件可以在
功能和/或結構上與其他示例性可移動鎖和卡保持器的相應
元件類似,如上面所描述的。另外參考圖3B,顯示了示例性
可移動鎖300的分解透視圖。可動鎖300可包括鎖桿302和樞
軸304。另外,卡保持器306可包括保持螺帽310。在一些例
子中,保持螺帽310可包括基本上圓形或圓柱形的形狀。在
進一步的實施例中,保持螺帽310可包括具有內孔的管狀或
中空形狀。在進一步的實施例中,保持螺帽310可限定卡凹
口308,其可為從保持螺帽3的外表面徑向延伸至內孔的窗口
、開口或切口。卡凹口308的尺寸和結構可被設計成容納系
統卡的緣並與系統卡的邊緣接合。在一些實施例中,保持螺
帽310可包括一對從保持螺帽3徑向延伸、鄰近卡凹口308的
突片316。在一些例子中,突片316可彼此相對地設置。在其
他例子中,保持螺帽310可包括從保持螺帽310徑向延伸的單
一突片316。突片316相對於卡凹口308定向,使得若卡凹口3
08與系統卡的邊緣接合,突片316可以抵靠系統卡的邊緣,
以便增加接合的穩定性和安全性。」,以及圖式第5圖及第
【0032】段(中譯文)所載「現在參考圖5,顯示了具有帶
有卡保持器506的示例性可移動鎖500的另一個示例性系統板
組件501的頂視圖。示例性可移動鎖500和卡保持器506可類
似於上述的其他示例性可移動鎖和卡保持器。此外,示例性
可移動鎖500和卡保持器506的類似命名的元件可以在功能和
/或結構上與其他示例性可移動鎖和卡保持器的相應元件類
似,如上面所描述的。圖5顯示了系統板組件501的可移動鎖
500處於兩種可能的配置,其由可移動鎖500a和可移動鎖500
b表示。此外,系統板組件501將卡連接器520顯示為與兩個
不同的系統卡518中的每一個可操作地接合,兩個不同的系
統卡518被表示為具有第一長度519a的第一系統卡518a和具
有第二長度519b的第二系統卡518b。第二長度519b比第一長
度519a短。由於系統卡可以有多種尺寸和/或長度,所以期
望可移動鎖500能夠固定不同長度的系統卡。因此,可移動
鎖500可以相對於系統板和系統卡圍繞樞軸504樞轉或旋轉,
例如沿著樞軸方向517。」之內容,可知乙證4-10之卡保持
器306係以移動方式與系統板和系統卡結合固定,且卡保持
器306非設置於固定柱上。因此,乙證4-10並未揭露系爭專
利更正後請求項1「以及一旋扣結構,可拆卸地且可旋轉地
設置於該第一固定柱或該第二固定柱」、「其中,當該旋扣
結構設置於該第一固定柱或該第二固定柱時,該旋扣結構適
於沿著該第一固定柱的軸心或該第二固定柱的軸心旋轉,進
而固定該M.2介面裝置」之技術特徵。
⑶綜上,乙證4-6、4-7、4-10均未揭露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
「以及一旋扣結構,可拆卸地且可旋轉地設置於該第一固定
柱或該第二固定柱」、「其中,當該旋扣結構設置於該第一
固定柱或該第二固定柱時,該旋扣結構適於沿著該第一固定
柱的軸心或該第二固定柱的軸心旋轉,進而固定該M.2介面
裝置」之技術特徵。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藉由該技術特
徵具有系爭專利說明書所載縮短更換或組裝M.2介面裝置的
時間並可降低作業難度之有利功效,是就所採取之技術手段
及所達成之功效而言,乙證4-6、4-7、4-10與系爭專利更正
後請求項1仍有不同,該創作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
者,實難依據乙證4-6、4-7、4-10所揭露內容即可輕易完成
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之創作,故乙證4-6、4-10之組合或
乙證4-7、4-10之組合尚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
⑷至被告雖辯稱乙證4-6、4-10之組合或乙證4-7、4-10之組合
已揭露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以及一旋扣結構,可拆卸
地且可旋轉地設置於該第一固定柱或該第二固定柱」、「其
中,當該旋扣結構設置於該第一固定柱或該第二固定柱時,
該旋扣結構適於沿著該第一固定柱的軸心或該第二固定柱的
軸心旋轉,進而固定該M.2介面裝置」之技術特徵等語。惟
乙證4-6之170鎖固件或4-7之固定件150不等同於系爭專利更
正後請求項1之旋扣結構,已如前述;而觀諸乙證4-10之圖3
B中之fastener314、圖5中之fastener、或圖6A中之fastene
r614,是為了將「card retainer306及support sleeve312
」(卡保持器306、支撐套312)透過鎖桿302固定於樞軸304上
,故「card retainer306及support sleeve312」(卡保持器
306、支撐套312)並未設置在第一固定柱或第二固定柱上,
此與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之旋扣結構是可拆卸地且可旋
轉地設置於該第一固定柱或該第二固定柱不同,故乙證4-10
「card retainer306及support sleeve312」(卡保持器306
、支撐套312)不等同於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之旋扣結構
。是以,乙證4-6、4-7、4-10均未揭露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
項1之旋扣結構,被告上開所辯並不可採。
⒍乙證4-6、4-11之組合、乙證4-7、4-11之組合均不足以證明
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⑴乙證4-6或4-7未揭露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以及一旋扣結
構,可拆卸地且可旋轉地設置於該第一固定柱或該第二固定
柱」、「其中,當該旋扣結構設置於該第一固定柱或該第二
固定柱時,該旋扣結構適於沿著該第一固定柱的軸心或該第
二固定柱的軸心旋轉,進而固定該M.2介面裝置」之技術特
徵,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已如
前述。
⑵依乙證4-11說明書圖式第1圖及第【0023】段所載「該扣合件
2包括套設於該凹槽12內的一旋轉部21,該旋轉部21的兩側
朝向該對軸孔14位置對應突設一對樞軸22,且各該樞軸22的
自由端設有一第二導引斜面221,因此該對樞軸22的該第二
導引斜面221能沿著對應設置的該第一導引斜面141縱向下移
,使該對樞軸22能樞設於該對軸孔14內」之內容,可知乙證
4-11之扣合件2係依靠旋轉部21的兩側朝向該對軸孔14位置
對應突設一對樞軸22旋轉,非沿著定位件1的軸心旋轉,故
乙證4-11之扣合件與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之旋扣結構不
相當。因此,乙證4-11並未揭露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
以及一旋扣結構,可拆卸地且可旋轉地設置於該第一固定柱
或該第二固定柱」、「其中,當該旋扣結構設置於該第一固
定柱或該第二固定柱時,該旋扣結構適於沿著該第一固定柱
的軸心或該第二固定柱的軸心旋轉,進而固定該M.2介面裝
置」之技術特徵。
⑶綜上,乙證4-6、4-7、4-11均未揭露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
「以及一旋扣結構,可拆卸地且可旋轉地設置於該第一固定
柱或該第二固定柱」、「其中,當該旋扣結構設置於該第一
固定柱或該第二固定柱時,該旋扣結構適於沿著該第一固定
柱的軸心或該第二固定柱的軸心旋轉,進而固定該M.2介面
裝置」之技術特徵。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藉由該技術特
徵具有系爭專利說明書所載縮短更換或組裝M.2介面裝置的
時間並可降低作業難度之有利功效,是以就所採取之技術手
段及所達成之功效而言,乙證4-6、4-7、4-11與系爭專利更
正後請求項1仍有不同,該創作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
識者,實難依據乙證4-6、4-7、4-11所揭露內容即可輕易完
成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之創作,故乙證4-6、4-11之組合
或乙證4-7、4-11之組合尚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
項1不具進步性。
⑷至被告雖辯稱乙證4-6、4-11之組合或乙證4-7、4-11之組合
已揭露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以及一旋扣結構,可拆卸
地且可旋轉地設置於該第一固定柱或該第二固定柱」、「其
中,當該旋扣結構設置於該第一固定柱或該第二固定柱時,
該旋扣結構適於沿著該第一固定柱的軸心或該第二固定柱的
軸心旋轉,進而固定該M.2介面裝置」之技術特徵等語。惟
乙證4-6之170鎖固件或4-7之固定件150不等同於系爭專利更
正後請求項1之旋扣結構,已如前述;又乙證4-11之扣合件2
是繞其本身的樞軸22之軸心旋轉,而其樞軸22之軸心是平行
第一板材3,該扣合件2不是繞定位件1的軸心旋轉,此與系
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之旋扣結構是繞垂直於電路板之第一
固定柱或第二固定柱的軸心旋轉不同,故乙證4-11扣合件2
不等同於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之旋扣結構。是以,乙證4
-6、4-7、4-11皆未揭露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之旋扣結構
,故被告前述所辯並不可採。
⒎乙證4-6、4-12之組合、乙證4-7、4-12之組合均不足以證明
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⑴乙證4-6或4-7未揭露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以及一旋扣結
構,可拆卸地且可旋轉地設置於該第一固定柱或該第二固定
柱」、「其中,當該旋扣結構設置於該第一固定柱或該第二
固定柱時,該旋扣結構適於沿著該第一固定柱的軸心或該第
二固定柱的軸心旋轉,進而固定該M.2介面裝置」之技術特
徵,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已如
前述。
⑵依乙證4-12說明書圖式第6C圖及第【0058】段所載:「圖6C
為一依據一例之一裝置600C與一擴充卡602C和主板604C互接
的立體圖。該擴充卡之一電介面已被插入該主板604C的卡槽
606C中。該裝置600C已對準該緊固件630C與該主板604C的最
遠安裝孔605C。雖有三個安裝孔605C被示出,但更多或較少
的孔亦可被提供於變化例中。該擴充卡602C將會被向下樞轉
,而使該裝置600C可提供一支撐功能來保護該擴充卡,並確
保妥善對準。」之內容,可知乙證4-12之裝置600C係先與緊
固件630C、擴充卡602C組裝完畢,再將擴充卡602C向下樞轉
,並以緊固件630C與安裝孔605C組裝,故乙證4-12之夾持件
及肩部、緊固件與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之旋扣結構、固
定柱不相當。因此,乙證4-12並未揭露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
項1「以及一旋扣結構,可拆卸地且可旋轉地設置於該第一
固定柱或該第二固定柱」、「其中,當該旋扣結構設置於該
第一固定柱或該第二固定柱時,該旋扣結構適於沿著該第一
固定柱的軸心或該第二固定柱的軸心旋轉,進而固定該M.2
介面裝置」之技術特徵。
⑶綜上,乙證4-6、4-7、4-12均未揭露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
「以及一旋扣結構,可拆卸地且可旋轉地設置於該第一固定
柱或該第二固定柱」、「其中,當該旋扣結構設置於該第一
固定柱或該第二固定柱時,該旋扣結構適於沿著該第一固定
柱的軸心或該第二固定柱的軸心旋轉,進而固定該M.2介面
裝置」之技術特徵。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藉由該技術特
徵具有系爭專利說明書所載縮短更換或組裝M.2介面裝置的
時間並可降低作業難度之有利功效,是就所採取之技術手段
及所達成之功效而言,乙證4-6、4-7、4-12與系爭專利更正
後請求項1仍有不同,該創作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
者,實難依據乙證4-6、4-7、4-12所揭露內容即可輕易完成
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之創作,故乙證4-6、4-12之組合或
乙證4-7、4-12之組合尚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
⑷至被告雖辯稱乙證4-6、4-12之組合或乙證4-7、4-12之組合
已揭露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以及一旋扣結構,可拆卸
地且可旋轉地設置於該第一固定柱或該第二固定柱」、「其
中,當該旋扣結構設置於該第一固定柱或該第二固定柱時,
該旋扣結構適於沿著該第一固定柱的軸心或該第二固定柱的
軸心旋轉,進而固定該M.2介面裝置」之技術特徵等語。惟
乙證4-6之170鎖固件或4-7之固定件150不等同於系爭專利更
正後請求項1的旋扣結構,已如前述;而由乙證4-12之圖6A
及圖6B可知,乙證4-12之夾持件110及肩部120(對應圖6A及
圖6B的614A及618B),是以嵌入方式固定擴充卡,而無適於
沿著緊固件130的軸心旋轉,此與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之
旋扣結構是繞垂直於電路板的第一固定柱或第二固定柱的軸
心旋轉不同。故乙證4-11「夾持件及肩部」不等同於系爭專
利更正後請求項1的旋扣結構。是以,乙證4-6、4-7、4-12
皆未揭露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之旋扣結構,被告上開抗
辯並非可採。
⒏乙證4-6、4-13之組合、乙證4-7、4-13之組合均不足以證明
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⑴乙證4-6或4-7未揭露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以及一旋扣結
構,可拆卸地且可旋轉地設置於該第一固定柱或該第二固定
柱」、「其中,當該旋扣結構設置於該第一固定柱或該第二
固定柱時,該旋扣結構適於沿著該第一固定柱的軸心或該第
二固定柱的軸心旋轉,進而固定該M.2介面裝置」之技術特
徵,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已如
前述。
⑵依乙證4-13說明書圖式第3圖及第【0015】段所載:「當該簾
幕2之該等拉繩22沿著該長度方向20被往上拉動時,前述拉
繩22之繩端221就可拉動該連接座4上移,由於該連接座4與
該固定座3之間相卡合,因此,在該等拉繩22被往上拉動時
,該固定座3及該連接座4之間是以抱合加上卡合的方式結合
在一起,故兩者在抱合時相當穩固,且該連接座4以前述扣
桿411和該固定座3之該抱合部321抵靠上移的方式,既不會
脫離,受力也可以均勻分散。」之內容,可知乙證4-13之固
定座3及連接座4之間是以抱合加上卡合的方式結合在一起,
使乙證4-13之固定座3及連接座4之間不會相對旋轉,與系爭
專利之旋扣結構可旋轉地設置於固定柱明顯不同,故乙證4-
13之固定座、連接座與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之旋扣結構
、固定柱不相當。因此,乙證4-13並未揭露系爭專利更正後
請求項1「以及一旋扣結構,可拆卸地且可旋轉地設置於該
第一固定柱或該第二固定柱」、「其中,當該旋扣結構設置
於該第一固定柱或該第二固定柱時,該旋扣結構適於沿著該
第一固定柱的軸心或該第二固定柱的軸心旋轉,進而固定該
M.2介面裝置」之技術特徵。
⑶綜上,乙證4-6、4-7、4-13均未揭露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
「以及一旋扣結構,可拆卸地且可旋轉地設置於該第一固定
柱或該第二固定柱」、「其中,當該旋扣結構設置於該第一
固定柱或該第二固定柱時,該旋扣結構適於沿著該第一固定
柱的軸心或該第二固定柱的軸心旋轉,進而固定該M.2介面
裝置」之技術特徵。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藉由該技術特
徵具有系爭專利說明書所載縮短更換或組裝M.2介面裝置的
時間並可降低作業難度之有利功效,是就所採取之技術手段
及所達成之功效而言,乙證4-6、4-7、4-13與系爭專利更正
後請求項1仍有不同,該創作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
者,實難依據乙證4-6、4-7、4-13所揭露內容即可輕易完成
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之創作,故乙證4-6、4-13之組合或
乙證4-7、4-13之組合尚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
⑷至被告雖辯稱乙證4-6、4-13之組合或乙證4-7、4-13之組合
已揭露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以及一旋扣結構,可拆卸
地且可旋轉地設置於該第一固定柱或該第二固定柱」、「其
中,當該旋扣結構設置於該第一固定柱或該第二固定柱時,
該旋扣結構適於沿著該第一固定柱的軸心或該第二固定柱的
軸心旋轉,進而固定該M.2介面裝置」之技術特徵等語。惟
乙證4-6之170鎖固件或4-7之固定件150不等同於系爭專利更
正後請求項1的旋扣結構,已如前述;而乙證4-13之拉繩卡
扣之所以具有與連接件23結合的固定座3,以及一個供該拉
繩22之繩端221固定的連接座4,係為了讓拉繩卡扣能夠有更
強的持久結合力,乙證4-13之固定座3及連接座4之間是以抱
合加上卡合的方式結合在一起,且兩者間不會相對旋轉,此
與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之旋扣結構是繞垂直於電路板的
第一固定柱或第二固定柱的軸心旋轉不同,故乙證4-13固定
座3不等同於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之旋扣結構。是以,乙
證4-6、4-7、4-13均未揭露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之旋扣
結構,被告前開所辯尚非可採。
⒐乙證4-6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2、3不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2、3係直接依附於系爭專利更正後請
求項1,應包含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之所有技術特徵,乙
證4-6既未能證明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自然
亦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2、3不具進步性。
⒑乙證4-10、乙證4-12或乙證4-13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更正後
請求項4不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4係直接依附於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
項1,應包含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之所有技術特徵,乙證
4-10、乙證4-12或乙證4-13分別與乙證4-6、乙證4-7之組合
既未能證明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則乙證4-1
0、乙證4-12或乙證4-13自然亦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更正後
請求項4不具進步性。
⒒乙證4-10或乙證4-12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5不具
進步性
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5係直接依附於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
項4,應包含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4之所有技術特徵,乙證
4-10或乙證4-12既未能證明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4不具進
步性,自然亦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5不具進步
性。
⒓乙證4-10或乙證4-12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6不具
進步性
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6係直接依附於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
項5,應包含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5之所有技術特徵,乙證
4-10或乙證4-12既未能證明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5不具進
步性,自然亦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6不具進步
性。
⒔乙證4-5、乙證4-6或乙證4-12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更正後請
求項8不具進步性
⑴乙證4-5部分
①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8,係為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所述
全部技術特徵進一步限定之附屬項,附屬技術特徵為「更包
括複數固定件,分別設置於該些第二孔位內,以裝設該第二
固定柱」。
②依乙證4-5說明書圖式第4圖及第【0027】段所載:「如附圖4
所示,M.2主板10上焊接不同間距規格的定位螺母19,根據
需要配置4種不同規格的M.2硬盤14,M.2硬盤14後端沒有緊
定孔,在相應於緊定孔的定位螺母19位置處鎖上加高銅柱20
實現M.2映排14的固定」之內容,可知乙證4-5之定位螺母係
單純之柱狀結構,無對應系爭專利之旋扣結構。因此,乙證
4-5並未揭露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以及一旋扣結構,可
拆卸地且可旋轉地設置於該第一固定柱或該第二固定柱」、
「其中,當該旋扣結構設置於該第一固定柱或該第二固定柱
時,該旋扣結構適於沿著該第一固定柱的軸心或該第二固定
柱的軸心旋轉,進而固定該M.2介面裝置」之技術特徵。
③又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藉由該技術特徵具有系爭專利說明
書所載縮短更換或組裝M.2介面裝置的時間並可降低作業難
度之有利功效,已如前述,是就所採取之技術手段及所達成
之功效而言,乙證4-5與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仍有不同,
該創作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實難依據乙證4-5
所揭露內容即可輕易完成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之創作,
自亦難依據乙證4-5所揭露內容即可輕易完成系爭專利更正
後請求項8之創作,故乙證4-5尚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更正後
請求項8不具進步性。
⑵乙證4-6、乙證4-12部分
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8係直接依附於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
項1,應包含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之所有技術特徵,乙證
4-6或乙證4-6、4-12之組合既未能證明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
項1不具進步性,則乙證4-6、乙證4-12自然亦不足以證明系
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8不具進步性。
⒕乙證4-12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0不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0係直接依附於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
項1,應包含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之所有技術特徵,乙證
4-6、乙證4-7分別與乙證4-12之組合既未能證明系爭專利更
正後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則乙證4-12自然亦不足以證明系
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0不具進步性。
⒖乙證4-11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1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1係直接依附於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
項1,應包含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之所有技術特徵,乙證
4-6、乙證4-7分別與乙證4-11之組合既未能證明系爭專利更
正後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則乙證4-11自然亦不足以證明系
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1不具進步性。
㈢原告依專利法第120條準用同法第96條第1、3項之規定,請求
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排除及防止侵害,為有理由
按新型專利權人對於侵害其專利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侵
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新型專利權人為上開請求時,對
於侵害專利權之物或從事侵害行為之原料或器具,得請求銷
毀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專利法第120條準用第96條第1項、
第3項定有明文。該排除、防止侵害請求權,並不以故意、
過失為必要。查被告製造、販賣之如附表1-2編號1至13所示
之Group1至Group13產品落入系爭專利上開更正後請求項之
專利範圍,業如前述,而本件原告自111年12月30日起訴至
本件言詞辯論終結迄今已1年10月餘,被告仍以其產品週期
尚未結束而持續販賣該等產品(本院卷㈩第54、180頁),足
認被告確有侵害系爭專利之客觀事實,且有繼續製造、為販
賣之要約、販賣該等產品而有侵害系爭專利之風險存在,則
原告依專利法第120條準用第96條第1項、第3項規定,請求
被告不得自行或使第三人直接或間接為製造、販賣之要約、
販賣、使用或為上數目的而進口具有侵害系爭專利之介面連
接機構之主機板產品(即如附表1-2編號1至13所示之Group1
至Group13產品),並應將已製造、為販賣之該等產品回收
及銷毀,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至如附表1-2編號14所
示之Group14產品既未落入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2、3、
4、5、6、8、10、11之文義及均等範圍,則原告此部分請求
排除及防止侵害,即非有據,應予駁回。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專利法第120條準用第96條第1項、第3項
規定,請求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聲明,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至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經核原告就本判決主文第一項勝訴部分,雖陳明願供擔保聲
請宣告假執行,惟其性質上係禁止被告不得為或應為一定行
為,本質上在本案判決確定前不適於宣告假執行,故原告假
執行之聲請應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
本院審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另逐一論述,附
此敘明。
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修正前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條,民事
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智慧財產第三庭
法 官 林怡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鄭楚君
【附表1-2】
編號 產品分組 所對應之系爭產品 原告主張侵權之介面連接機構 本院認定侵權之M2介面連接機構 1 Group1 系爭產品1:MPG Z690 carbon wifi M2_1 M2_3 M2_4 M2_1 M2_3 系爭產品2:MPG Z690 force wifi 2 Group2 系爭產品13:MEG Z790 ACE M2_1 M2_5 M2_1 M2_5 3 Group3 系爭產品15:MPG Z790 EDGE WIFI DDR4 M2_1 M2_3 M2_4 M2_1 4 Group4 系爭產品9:MEG Z690-UNIFY M2_3 M2_3 5 Group5 系爭產品14:MPG Z790 CARBON WIFI M2_2 M2_2 6 Group6 系爭產品3:MPG Z690 EDGE wifi M2_1 M2_2 M2_3 M2_4 M2_1 系爭產品4:MPG Z690 EDGE WIFI DDR4 系爭產品5:MAG Z690 tomahawk wifi 系爭產品6:MAG Z690 tomahawk wifi DDR4 系爭產品16:MAG Z790 TOMAHAWK WIFI DDR4 系爭產品17:PRO Z790-A WIFI 系爭產品18:PRO Z790-A WIFI DDR4 7 Group7 系爭產品7:Pro Z690-A M2_1 M2_2 M2_3 M2_4 M2_1 系爭產品8:Pro Z690-A DDR4 系爭產品19:PRO Z790-P DDR4 系爭產品20:PRO Z790-P WIFI DDR4 8 Group8 系爭產品21:MPG X670E CARBON WIFI M2_3 M2_3 9 Group9 系爭產品22:MPG B650 CARBON WIFI M2_4 M2_4 10 Group10 系爭產品33:MAG B760 TOMAHAWK WIFI DDR4 M2_1 M2_2 M2_3 M2_1 系爭產品35:MAG B760 TOMAHAWK WIFI 11 Group11 系爭產品10:MAG B660 TOMAHAWK EVA e-PROJECT M2_1 M2_2 M2_3 M2_1 12 Group12 系爭產品23:MAG H670 TOMAHAWK WIFI DDR4 M2_1 M2_2 M2_3 M2_1 13 Group13 系爭產品31:PRO B760-P WIFI DDR4 M2_1 M2_2 M2_1 系爭產品32:PRO B760M-P DDR4 14 Group14 系爭產品11:MAG B660M MORTAR WIFI DDR4 M2_1 M2_2 不構成侵權 系爭產品12:MAG B660M MORTAR 系爭產品24:MAG B760M MORTAR DDR4 系爭產品25:MAG B760M MORTAR MAX WIFI 系爭產品26:MAG B760M MORTAR MAX WIFI DDR4 系爭產品27:MAG B760M MORTAR 系爭產品28:MAG B760M MORTAR WIFI 系爭產品29:PRO B760M-A WIFI DDR4 系爭產品30:PRO B760M-G DDR4 系爭產品34:MAG B760M MORTAR WIFI DDR4
IPCV-112-民專訴-23-2024102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