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689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債 務 人 林志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3,135元,及自民國96
年1月18日起至民國96年2月17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2
5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96年2月18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04年9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14,447元,及其中12,990元,自民國
96年7月16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
9.71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PTDV-114-司促-1689-2025032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