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67號
原 告 David Dong -Hyock Lim (林大衛)
上列原告對被告林明慧、洪承佑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
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91,24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妃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徐安妘
PCDV-114-補-467-2025030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