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返還借名登記財產等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台上字第171號
上 訴 人 何建德
訴訟代理人 許惠珠律師
被 上訴 人 鄭朝仁
鄭麗如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郭憲文律師
被 上訴 人 鄭朝文
鄭麗芳
鄭麗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財產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113年9月20日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第二審判決(111年度上
字第205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又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且提起上
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
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
依民事訴訟法第469條之1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
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
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另第三審法院應於上訴聲明之範
圍內,依上訴理由調查之。同法第467條、第468條、第470
條第2項、第475條本文分別定有明文。是當事人提起上訴,
如依同法第469條規定,以原判決有所列各款情形之當然違
背法令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有合於各
該條款規定情形之具體內容,及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依同法第469條之1規定,以原判決有前
條以外其他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
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司法院大法官
解釋或憲法法庭裁判,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法則等
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
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上訴狀或理由
書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
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另第
三審法院就未經表明於上訴狀或理由書之事項,除有民事訴
訟法第475條但書情形外,亦不調查審認。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上訴,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
,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
實之職權行使所論斷:被上訴人為鄭黃彩珠(民國000年0月0
0日死亡)之繼承人,上訴人為被上訴人鄭麗蓉之配偶。上訴
人先後於95年2月24日、101年7月2日在元大商業銀行博愛分
行(下稱元大銀行)開立系爭甲、乙帳戶。綜酌鄭黃彩珠設立
之「珠願覺苑」電話費及電費,於95年3月2日申請改由甲帳
戶扣款,並扣繳至鄭黃彩珠死亡之104年3月止;乙帳戶在上
訴人所抗辯之出借期間,未見有鄭黃彩珠使用跡象;鄭黃彩
珠向被上訴人鄭麗如借用之元大銀行帳戶,於104年1月30日
結清銷戶,提領現金新臺幣(下同)4萬6,908元,同年2月6日
甲帳戶有同額現金存入;上訴人於104年4月23日結清甲帳戶
,將結餘款407萬8,611元,悉數轉存鄭麗蓉在元大銀行帳戶
,其中200萬元再於翌日存入上訴人於上開結清日在元大銀
行新申設之帳戶等情,堪認鄭黃彩珠係向上訴人借用甲帳戶
,供其管理「珠願覺苑」事務使用,彼2人間成立具委任性
質之借用帳戶契約,應類推適用民法第550條規定,該契約
因鄭黃彩珠死亡而消滅。甲帳戶於鄭黃彩珠死亡時之存款計
408萬3,153元,被上訴人本於鄭黃彩珠之繼承人地位,請求
上訴人返還其中407萬8,611元予其等公同共有,洵屬有據。
上訴人不能證明鄭黃彩珠生前曾授與其對「珠願覺苑」之管
理權,其抗辯因支出「珠願覺苑」修繕費114萬4,005元,得
依民法第546條第1項規定請求全體繼承人償還,並以之與被
上訴人之上開請求抵銷,自屬無據。從而,被上訴人類推適
用民法第541條第1項規定及依繼承之法律關係,請求上訴人
給付407萬8,611元本息予其等公同共有,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等情,或原審贅述而與上開認定無涉部分,指摘其為不當
,並就原審已論斷或其他於判決結果無影響者,泛言未論斷
或論斷違法,違背證據法則、經驗法則,而非表明該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
具體事實,亦未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
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
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末查,原審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就本件所
涉爭點,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真偽,俱已說明心證之所由得
,對其餘無礙判決結果而未詳載部分,亦表明不逐一論駁之
旨,尚非不備理由,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481條、第444
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李 寶 堂
法官 吳 青 蓉
法官 賴 惠 慈
法官 林 慧 貞
法官 許 紋 華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林 書 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TPSV-114-台上-171-20250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