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原訴字第21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慈股
被 告 尤俊傑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許定國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尤俊傑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
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國煜
法 官 劉彥宏
法 官 顏紫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廖佳慧
NTDM-112-原訴-21-202503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