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雄簡字第42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訴訟代理人 翁翊哲
被 告 郭宥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
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53,652元,及如附表一【B】欄所示之金
額自附表一【C】欄所示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附表一【D】欄所
示之利率起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4,3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53,652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自民國111年7月19日起陸續以分期付款買賣
方式向附表二「特約商」欄所示之特約商購買附表二「商品
名稱」欄所示之商品,並簽立零卡分期付款申請書,約定分
期總金額、分期期數、期付金額分別如附表二「分期總金額
」欄、「分期期數」欄、「期付金額」欄所示,並同意於分
期付款買賣申請審核通過後,將上開買賣價金債權讓與原告
(下稱系爭契約)。詎被告於附表二「最後一次付款日」欄
所示之日起即未再繳款,尚欠如附表一【A】欄所示之金額
未清償。依系爭契約約定事項第10條,未到期部分視為全部
到期,並應支付自遲延繳款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
%計算遲延利息。為此,爰依系爭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
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經查,原告主張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契約書、分期付
款明細表為憑(見本院卷第13至59頁),經本院核對無誤。
又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之規定
,應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
㈡次查,系爭契約第10條固約定:申請人如有延期付款等情事
時,所有未到期分期價款視為提前全部到期,原告得不經催
告,逕行要求申請人立即清償全部債務(見本院卷第15、19
、23、27、31、35、39、43頁)。惟按分期付價之買賣,如
約定買受人有遲延時,出賣人得即請求支付全部價金者,除
買受人遲付之價額已達全部價金5分之1外,出賣人仍不得請
求支付全部價金,民法第389條定有明文。是民法第389條既
有保障分期付價買賣之買受人權益之目的,則前揭約款顯已
牴觸民法第389條之強制規定,自仍需於被告遲付之價額已
達全部價金5分之1,始得請求被告支付全部價金。而被告自
始未曾繳付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商品之期付款;自113年1月1
0日起未按期繳付如附表二編號1、3至7所示商品之分期款;
自113年2月23日起未繳付如附表二編號8所示商品之分期款
,個別商品之遲付總金額如附表一【A】欄所示,是原告依
系爭契約,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一【A】欄所示之價金,自
屬有據。又如附表二編號1、3至7所示之契約,至113年6月5
日止;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契約,至113年5月5日止;如附
表二編號8所示之契約,至113年7月5日止,所積欠之款項均
已逾總價款1/5(計算式如附表二「總價款1/5數額」欄所示
),則原告依系爭契約,請求如附表一【B】欄所示之金額
自如附表一【C】欄所示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
計算之利息,亦屬有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系爭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
六、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所規定之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
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職
權宣告假執行。並由本院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第392條
第2項之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
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1條第3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游芯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書 記 官 武凱葳
附表一:
編號 應給付金額 (新臺幣) 【A】 計息本金 (新臺幣) 【B】 利息起算日 (民國) 【C】 適用利率 (週年利率) 【D】 1 75,856元 75,856元 113年6月6日 16% 2 59,384元 59,384元 113年5月6日 16% 3 26,819元 22,319元 113年6月6日 16% 4 10,998元 6,998元 113年6月6日 16% 5 29,700元 26,100元 113年6月6日 16% 6 110,000元 80,000元 113年6月6日 16% 7 30,991元 27,013元 113年6月6日 16% 8 9,904元 8,554元 113年7月6日 16% 合計 353,652元
附表二:
編號 特約商 商品名稱 申請日期 (民國) 分期起訖期間 (民國) 分期 期數 分期總金額 (新臺幣) 期付金額 (新臺幣) 最後一次付款日(民國) 總價款1/5數額 (計算式) 1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SONY索尼】G Master FE 12-24mm F2.8 GM SEL1224GM 公司貨 112年10月19日 112年12月5日至 114年11月5日止 24 82,773元 3,448元 113年1月10日 82,773×1/5=16,554.6 2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APPLE】iPhone 15 Pro Max 1TB 6.7吋 65W 三孔閃充組 112年12月26日 113年2月5日至 114年7月5日止 18 59,384元 3,299元 未付 59,384×1/5=11,876.8 3 耶爬寵兩棲館 印度星龜 112年2月1日 112年3月5日至 114年2月5日止 24 49,500元 2,063元 113年1月10日 49,500×1/5=9,900 4 松湚有限公司 機車改裝 111年7月19日 111年8月5日至 113年7月5日止 24 44,000元 1,833元 113年1月10日 44,000×1/5=8,800 5 松湚有限公司 精品改裝 112年6月21日 112年8月5日至 114年7月5日止 24 39,600元 1,650元 113年1月10日 39,600×1/5=7,920 6 松湚有限公司 機車改裝 111年9月13日 111年10月5日至 113年9月5日止 24 330,000元 13,750元 113年1月10日 330,000×1/5=66,000 7 阿毅物流有限公司 汽機車百貨 112年6月1日 112年7月5日至 114年6月5日止 24 43,754元 1,823元 113年1月10日 43,754×1/5=8,750.8 8 阿毅物流有限公司 汽機車百貨 112年6月1日 112年7月5日至 114年6月5日止 24 14,849元 619元 113年2月23日 14,849×1/5=2,969.8
KSEV-114-雄簡-42-2025031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