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票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42505號
債 權 人 東元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0段00號
法定代理人 周如茵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王宥惠
住○○市○○區○○路000號2樓
債 務 人 吳洋州 住南投縣○○鎮○○里○○○村00號 上列當
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債務人於民國113年11月11日具
狀向本院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應依執行名義為之,執行法院對於執行名義是否
有效成立,自應加以審查(最高法院 102 年度台抗字第 10
30 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復按強制執行事件屬非訟事件
性質,執行法院僅得為形式上審究,不審理實體事項,執行
債務人如認債權人之債權不存在,就非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
力為執行名義之強制執行程序,自得以執行名義成立前或後
,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依強制執行法第14
條第1 項、第2 項之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提起債
務人異議之訴,尚非同法第12條之聲明異議程序所得救濟(
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抗字第564 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持台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字第114
574號債權憑證、本票一紙等文件,向本院聲請執行債務人
對第三人法務部○○○○○○○○○之勞作金等債權。嗣經本院依債
權人之聲請扣押債務人之上開勞作金債權新臺幣(下同)2,
858元(第三人回覆扣押之金額)在案。然債務人於113年11月
11日具狀主張:本筆債務係兒子吳振維與債權人借貸分期付
款購買機車而無法繳納借款,其僅係擔保人,其不知道債權
人與債務人間之借貸情形,且其兒子亦已成年應自行負責云
云。 然依上開ㄧ之說明,本件債權人既已合法提出上開債權
憑證為執行名義,即屬適法之債權人,並得據以對執行名義
之債務人為強制執行之聲請。本院亦已形式上審查,認債權
人已具備強制執行請求權之要件,因而准許強制執行。至債
務人主張其不知悉上開債權,應由主債務人負起責任云云。
然強制執行法院性質上係屬於非訟法院,揆諸前揭說明,執
行法院並不審查實體事項,且亦「無權」調查審認「當事人
實體上權利義務之爭執」。如債務人認其有消滅或妨礙債權
人請求之事由發生,自應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1項、第2
項之規定,於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另提起債務
人異議之訴以為救濟,尚非本件債務人依強制執行法第12條
之聲明異議程序所得救濟,併予敘明。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之
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ULDV-113-司執-42505-2025021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