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60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柄在 (年籍資料詳卷)
上列被告因犯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
第495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林柄在因犯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
訴,嗣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此部分宜由受命
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 官 鄭吉雄
法 官 羅文鴻
法 官 姚懿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儷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TYDM-113-訴-660-202503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