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保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191號
原 告 城龍遊天下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蔡厚均
訴訟代理人 王淳諭
被 告 玉山高空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揚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保固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78,571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9,5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謝宜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俞瑄
PCDV-113-補-2191-202411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