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3085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被 告 林蓮琴
林秋珍
林惠美
林俊吉
林俊祥
林惠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
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
主張債務人詐害其債權,依民法第244條規定提起撤銷詐害行為
之訴者,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
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
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如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
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
算(最高法院97年度第1次民事庭會議決議、99年度台抗字第222
號裁判意旨參照)。又債權人提起撤銷訴訟,所得利益為其債權
,包括消費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在內,訴訟標的價額應併計至
起訴時止之利息及違約金。經查,原告起訴請求撤銷被告間就被
繼承人林八郎所遺財產之分割協議債權行為及所有權移轉登記物
權行為,並塗銷以分割繼承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依前揭規
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原告主張之債權額與被繼承人林八郎
遺產交易價額擇低者為斷。又原告主張對被告林蓮琴之債權額,
經計算至訴訟繫屬日即113年12月4日止,如附表所示為503,627
元(卷第25頁);而被繼承人林八郎所遺財產經財政部高雄國稅
局核定遺產總額至少有5,763,499元價值,有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可憑(卷第66頁),復以林蓮琴應繼分比例6
分之1計算,其潛在應有部分交易價額為960,583元(計算式:5,
763,499×1/6≒960,583,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已高於原告主
張債權總額503,627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03,627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扣除前所繳1,000元,尚應補繳4,51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子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書 記 官 羅崔萍
附表(幣別:新臺幣,小數點以下捨棄)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年息 債權額 1 本金 9萬9,044元 9萬9,044元 2 利息 9萬6,585元 92年11月13日 104年8月31日 20% 22萬7,940.6元 3 利息 9萬6,585元 104年9月1日 113年12月4日 15% 13萬4,160.53元 4 違約金 9萬6,585元 92年11月13日 113年12月4日 2% 4萬682.13元 5 訴訟費用 1,000元 - 1,000元 6 執行費用 800元 - 800元 小計 50萬3,627元
KSEV-113-雄補-3085-2025032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