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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聲請解除銀行帳戶存款凍結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324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劉立恩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 重訴字第47號),聲請解除銀行帳戶存款凍結案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刑事聲請解除扣押凍結帳戶狀」。 二、按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為保全追徵,必要時 得酌量扣押犯罪嫌疑人、被告或第三人之財產;又扣押物若 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 命令發還之;扣押物因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之請求,得 命其負保管之責,暫行發還;扣押物未經諭知沒收者,應即 發還。但上訴期間內或上訴中遇有必要情形,得繼續扣押之 ,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1項、第2項、第142條、第317條分 別定有明文。而所謂扣押物無留存之必要者,乃指非得沒收 之物,又無留作證據之必要者而言,至於有無繼續扣押必要 ,應由法院依案件發展情況、事實調查進度,予以審酌。 三、經查:  ㈠聲請人即被告劉立恩因經營希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希 幔公司),而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 所、聚眾賭博、洗錢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偵查後提起公訴,現由本院以113年度金重訴字第47號繫屬 審理中。又檢察官於偵辦上開案件時,認希幔公司申設如附 表所示銀行帳戶,均為聲請人涉犯洗錢等罪嫌所使用,其內 存款均為洗錢之財物,遂向本院聲請扣押,經本院審核後, 認聲請人涉犯刑法第268條營利賭博罪、修正前洗錢防制法 第14條第1項洗錢罪等罪嫌,且如附表所示之銀行帳戶存款 ,均為賭客匯入之財物,依洗錢防制法第25條規定,自屬得 沒收之物,而以113年度聲扣字第90號裁定准予扣押前揭金 融機構帳戶在案,業據本院核閱前開案卷確認無誤。  ㈡再者,起訴意旨另主張如附表所示之銀行帳戶存款,均屬聲 請人及其餘共犯參與犯罪組織(即希幔公司)所有之財產, 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7條第1項規定,亦屬得沒收之物。  ㈢依據本院前揭扣押裁定、檢察官起訴意旨,足認如附表所示 銀行帳戶與本案間具有相當程度之關聯性。而扣押如附表所 示銀行帳戶存款是否為本案之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尚待本院 進行審理程序予以調查釐清。從而,為日後審理需要、保全 證據及將來執行之可能,並徵詢檢察官之意見(見本院114 年度聲字第324號訊問程序筆錄)後,認有繼續扣押必要, 不宜逕予發還,應俟本案判決確定後,由執行檢察官依法處 理為宜。至聲請人所稱希幔公司經國稅局通知,核定應繳納 營利事業所得稅新臺幣290餘萬元,因該等帳戶均遭扣押, 無法繳納,倘未繳納稅款將導致聲請人受有公法上不利益云 云,洵屬個人事由,殊難執此即認本件並無繼續扣押該等帳 戶存款之必要性。綜上,本件聲請要屬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彭慶文                    法 官  陳翌欣                    法 官  何孟璁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高心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附表: 編號 金融機構 帳號 應扣押金額 戶名 1 第一商業銀行 00000000000 91,282,904元 希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 第一商業銀行 00000000000 2,051,481元 希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 1,002,775元 希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03-25

TPDM-114-聲-324-20250325-1

金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訴字第646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193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廸為 羅敬惟 陳朝棚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張慶宗律師 何孟育律師 被 告 江璟華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陳逸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 4837號、113年度偵字第6389號)、追加起訴(113年度偵字第24 865號),被告等就被訴之事實為有罪陳述,經告知被告等簡式 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 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廸為犯如本判決附表一編號1至5所示之罪,各處如本判決附表 一編號1至5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丙○○犯如本判決附表一編號6至8所示之罪,各處如本判決附表一 編號6至8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乙○○犯如本判決附表一編號9所示之罪,處如本判決附表一編號9 所示之刑及沒收。 江璟華犯如本判決附表一編號10所示之罪,處如本判決附表一編 號10所示之刑及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壹、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下列更正、補充、刪除、增列外, 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追加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一、二 ): 一、起訴書犯罪事實一(被告陳廸為、丙○○部分): (一)「車手」均更正為「話務機手」。 (二)第14至15行「『子鴻』、一線車手、上游『Mod』(指示丙○○具 體工作並傳送假公文予丙○○)」更正為「『子鴻』(通訊軟 體Telegram暱稱『Mod』,指示丙○○具體工作並傳送假公文 予丙○○)、一線車手」。 (三)第15至16行「共同基於3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更正為「 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 二、起訴書犯罪事實二(被告乙○○部分): (一)第5至6行「期間提領如附表三所示之共計新臺幣(下同) 71萬元」後補充「及於不詳時間、在不詳地點、自不詳人 頭帳戶提領9萬6000元」。 (二)第12行「62張」更正為「64張」。 (三)倒數第3行「為他人經營刑法第268條」更正為「為他人從 事刑法第268條」。 三、起訴書附表一(被告陳廸為部分):   編號1「犯罪日期」欄第6至7行、編號2「犯罪日期」欄第2 至3行、「相關文件證據」欄倒數第3至2行「假公文證件」 均更正為「假公安證件」。 四、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一(被告江璟華部分): (一)第6行「在彰化縣溪湖縣某處」補充為「在彰化縣溪湖鎮 某網咖」。 (二)第9行「姓名」刪除。 五、證據部分:   增列被告4人於本院行準備、審理程序時之自白、本院113年 度院保字第723號扣押物品清單。 貳、論罪科刑: 一、論罪: (一)新舊法比較:    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 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 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主刑之重輕,依刑法第33條規定 之次序定之;同種之刑,以最高度之較長或較多者為重; 最高度相等者,以最低度之較長或較多者為重;刑之重輕 ,以最重主刑為準,依前2項標準定之,刑法第35條第1項 、第2項、第3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關於法律變更之比 較適用原則,於比較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 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 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比例等 一切情形,本於統一性及整體性原則,綜其全部罪刑之結 果而為比較,不得一部割裂分別適用不同之新、舊法。查 :   1.被告乙○○、江璟華為本案犯行後,洗錢防制法業於民國11 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並於000年0月0日生效施行。修正 前該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 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修正後該條項移列條號為同法第19條第1項並修正為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 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 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該法第 19條第1項後段未達新臺幣(下同)1億元之洗錢行為,雖 最輕本刑提高至6月以上,惟最重本刑減輕至5年以下有期 徒刑。   2.按犯罪之實行,學理上有接續犯、繼續犯、集合犯、吸收 犯、結合犯等實質上一罪之分類,因均僅給予一罪之刑罰 評價,故其行為之時間認定,當自著手之初,持續至行為 終了,並延伸至結果發生為止,倘上揭犯罪時間適逢法律 修正,跨越新、舊法,而其中部分作為,或結果發生,已 在新法施行之後,應即適用新規定,不生依刑法第2條比 較新、舊法而為有利適用之問題(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 字第1179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江璟華「提供」新光銀 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 、網路銀行帳號密碼予「小林」、乙○○「初次」為本案提 領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已於112年6月14日修 正公布,並於同年月00日生效施行,而該條項原規定:「 犯前二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修 正後則規定:「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 白者,減輕其刑。」需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犯 罪始得減刑,減刑要件較嚴格;同法復於113年7月31日修 正公布,並於000年0月0日生效施行,該條項移列為同法 第23條第3項並修正為:「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 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 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 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或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 輕或免除其刑。」規定尚須「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 得財物」始得減刑,減刑要件更加嚴格。被告江璟華固於 上開112年6月16日修正施行前即提供上開新光銀行帳戶資 料、被告乙○○之洗錢犯行雖跨越上開112年6月16日修正施 行前後,惟被告江璟華幫助洗錢犯行係從屬於上開112年6 月16日修正施行後之洗錢正犯,乙○○洗錢犯行則應論以接 續犯(詳下述),均於上開113年8月2日修正施行前始為 終止,衡諸上開說明,就上開112年6月16日修正施行前後 之規定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而就上開113年8月2日修正 施行前後之規定則有新舊法比較之問題。   3.113年8月2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3項規定之「不得 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依立法理由說 明:「洗錢犯罪之前置特定不法行為所涉罪名之法定刑若 較洗錢犯罪之法定刑為低者,為避免洗錢行為被判處比特 定不法行為更重之刑度,有輕重失衡之虞,…定明洗錢犯 罪之宣告刑不得超過特定犯罪罪名之法定最重本刑」,可 知該條項規定並非法定刑變更,而為宣告刑之限制,即所 謂處斷刑;係針對法定刑加重、減輕之後,所形成法院可 以處斷的刑度範圍。   4.被告乙○○、江璟華本案洗錢財物均未逾1億元,所犯洗錢 罪均未與他罪成立想像競合,均於偵查中否認犯行,被告 乙○○有犯罪所得、江璟華無犯罪所得(詳下述)。經綜其 等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第19條 第1項後段規定應屬較有利於其等,故依刑法第2條第1項 但書規定,應適用現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同 法第23條第3項前段規定處斷。 (二)罪名:   1.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文書雖非中華民國公務員職務上制作 之文書,而非屬刑法上所稱公文書,然該等文書仍得以表 彰一定法律上權利義務或事實,性質上自屬私文書。又電 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影像或符號,足以 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以文書論,刑法第220條第2項定 有明文;本案被告陳廸為、丙○○所行使如本判決附表五所 示之偽造之私文書、特種文書之電磁紀錄,均足以向各該 詐欺對象為表示其等用意之證明者,自屬刑法第220條第2 項之準文書無訛。是核:   ⑴被告陳廸為①就起訴書犯罪事實一附表一編號1所為,係犯 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 書罪、同法第216條、第212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偽造 準特種文書罪、同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之三 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②就起訴書犯罪事實一附表 一編號2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2條、第220條第2 項之行使偽造準特種文書罪、同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 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③就起訴書犯罪 事實一附表一編號3、4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 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同法第339條 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 ④就起訴書犯罪事實一附表一編號5所為,係犯刑法第339 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 。   ⑵被告丙○○①就起訴書犯罪事實一附表二編號1、2所為,均係 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偽造準私 文書罪、同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 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②就起訴書犯罪事實一附表二編號3 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 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   ⑶被告乙○○就起訴書犯罪事實二附表三所為,係犯洗錢防制 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   ⑷被告江璟華就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一所為,係犯刑法第30 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幫助洗錢罪 。   2.起訴書就起訴書犯罪事實一附表一編號1至4、附表二編號 1、2部分,未認偽造之私文書、特種文書係刑法第220條 第2項規定之準文書,容有未洽,惟因起訴之犯罪事實與 本院上開所認定之犯罪事實,兩者基本社會事實同一,並 業經檢察官當庭補充及本院於準備程序中告知被告陳廸為 、丙○○所犯法條亦含刑法第220條第2項(見金訴646卷第1 75、176頁),則已無本院須否引用刑事訴訟法第300條變 更檢察官起訴法條之問題,亦無礙其等之防禦權。   3.被告陳廸為、丙○○雖假冒中華人民共和國之政府機關或公 務員為詐欺取財犯行,惟刑法第339條之1第1項第1款規定 之「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係指冒用中華民 國之政府機關或公務員,自與該款構成要件不合。   4.被告陳廸為、丙○○本案偽造印文之低度行為,為偽造私文 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偽造私文書或兼偽造特種文書後復 持以行使之,偽造私文書、偽造特種文書之低度行為,均 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5.被告陳廸為與本案詐欺集團相關成員就如起訴書犯罪事實 一附表一所示之犯行、被告丙○○與本案詐欺集團相關成員 就如起訴書犯罪事實一附表二所示之犯行、被告乙○○與「 王董」等本案賭博集團相關成員就如起訴書犯罪事實二附 表三所示之犯行,分別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應依刑法 第28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三)罪數:   1.被告陳廸為就起訴書犯罪事實一附表一編號1至4所為、被 告丙○○就起訴書犯罪事實一附表二編號1、2所為,分別係 各以1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關係,應依刑法第55條 前段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斷。   2.被告陳廸為就起訴書犯罪事實一附表一編號1至5所為、被 告丙○○就起訴書犯罪事實一附表二編號1至3所為之各次實 施詐術時間、詐欺對象,既均有別,顯係基於各別犯意先 後所為,是被告陳廸為上開5次犯行、被告丙○○上開3次犯 行,應予分論併罰。   3.按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 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 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 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 理,則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 字第3295號判決參照)。查被告乙○○就起訴書犯罪事實二 附表三編號1、2所為,係基於為「王董」同一「供給賭博 場所及聚眾賭博」犯罪資金進行洗錢之目的,於密切接近 之時間為之,各行為之獨立性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 ,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應論以接 續之一行為。 二、刑之減輕: (一)被告陳廸為、丙○○為本案犯行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 業於113年7月31日制定公布,並於000年0月0日生效施行 。該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 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 減輕其刑」,新增原本所無之減刑規定,有利於被告陳廸 為、丙○○,自應適用之。被告陳廸為、丙○○於偵查、審判 中均坦承犯行,另其等並無犯罪所得(詳下述),自無「 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之問題,應依該規定減輕其等之刑 。 (二)被告陳廸為、丙○○已著手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實行 ,惟未生詐欺對象完成交付財物之既遂結果,屬未遂犯, 爰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被告 陳廸為、丙○○前述刑之減輕,依法遞減之。 (三)被告江璟華所為既係洗錢罪之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 2項規定,減輕其刑。 (四)被告乙○○、江璟華於偵查中均否認犯行,未符洗錢防制法 第23條第3項前段「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之要件 ,是無從依該規定減輕其刑。 三、量刑:   爰審酌被告4人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參與程度,其等 行為所造成之危害,並考量被告陳廸為、丙○○犯後均坦承犯 行,被告乙○○、江璟華犯後均至準備程序中始坦承犯行,被 告陳廸為未與如起訴書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成立調解、被告 丙○○未與如起訴書附表二所示之被害人成立調解,兼衡被告 4人之素行(見卷附法院前案紀錄表),於審理程序中分別 自陳如本判決附表六所示之智識程度、從事工作、家庭狀況 、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本判決附表一所示之刑 ,並就被告乙○○、江璟華有期徒刑易科罰金及併科罰金部分 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暨審酌被告陳廸為、丙○○犯行次 數、密集程度、危害程度等情,定其等應執行刑如主文第1 、2項所示,以資懲儆。 四、不宜宣告緩刑之說明: (一)按對於科刑被告宣告緩刑,除應具備一定之條件(即宣告 刑2年以下,未曾受有期徒刑之宣告等),並須有可認為 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之情形。然則究有無可認為以暫不執行 為適當之情形存在,應就具體個案之情形,審酌定之。而 緩刑制度,旨在對於初犯及輕微犯罪而設,於一定期間, 猶豫其刑之執行,於期間屆滿而未撤銷者,刑之宣告失去 效力,以啟自新,良法意美,但不得濫用。對犯罪情節及 危害公共利益重大者,理應從重論科,方符社會正義,殊 無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之可言(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35 57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查被告陳廸為、丙○○、乙○○均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 以上刑之宣告,被告江璟華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9年度訴字第699號判決判處 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於102年1月12日執行完畢,5年以 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法院前案 紀錄表附卷可考,被告4人案發後亦均有坦承犯行,惟被 告4人犯行情節均非輕微,本案所宣告之刑並無以暫不執 行為適當之情,自不宜宣告緩刑,本院爰不為緩刑之宣告 ,附此說明。  參、沒收: 一、供犯罪所用之物: (一)按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 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被告陳廸為、丙○○為本案犯行 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業於113年7月31日制定公布, 並於000年0月0日生效施行。該條例第48條第1項規定:「 犯詐欺犯罪,其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 否,均沒收之。」,乃本案裁判時之規定,本案被告陳廸 為、丙○○部分自應適用該規定。扣案如本判決附表二編號 2至4、本判決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物,分別係供被告陳廸 為、丙○○本案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犯行之用,業據 被告陳廸為、丙○○於審理程序中供述明確(見金訴646卷 第191頁)。從而,該等物品應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 第48條第1項規定,於被告陳廸為、丙○○所犯各該罪刑項 下宣告沒收。如本判決附表五所示之電磁紀錄,雖係供被 告陳廸為、丙○○本案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犯行之用 ,然分別儲存在本判決附表二編號2、本判決附表三編號1 所示之行動電話內(見如本判決附表五所示之證據出處) ,該等行動電話既已依前開規定諭知沒收,爰不就該等電 磁紀錄為重複沒收之諭知。 (二)扣案如本判決附表四之一編號1、2、本判決附表四之二編 號1至62、75、81、82所示之物,係被告乙○○所有或自「 王董」收受而實際支配、管領,供被告乙○○本案洗錢犯行 之用,其中本判決附表四之一編號2所示之金融卡,係被 告江璟華所有,供被告江璟華本案幫助洗錢犯行之用,業 據被告乙○○、江璟華於偵訊或兼審理程序中供述無誤(見 偵34837卷二第306、307頁,偵24865卷第195、196頁,金 訴646卷第191頁)。考量該等物品顯與被告乙○○、江璟華 本案犯行所生危害關係密切,為預防並遏止犯罪,有沒收 之必要,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於被告乙○○、 江璟華所犯各該罪刑項下宣告沒收。至被告江璟華提供之 存摺,雖交付他人作為洗錢所用,惟該物品非違禁物,復 未扣案,且係甚易申辦或取得之物,予以宣告沒收無法有 效預防犯罪,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爰依刑法第38條之2 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二、洗錢行為標的: (一)按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 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被告4人為本案犯行後,洗錢 防制法業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並於000年0月0日生 效施行。修正前該法第18條第1項關於沒收洗錢行為標的 之規定,修正後移列條號為同法第25條第1項並修正為: 「犯第十九條、第二十條之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 ,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本案自應適用該 修正後規定。 (二)扣案如本判決附表四之一編號8、本判決附表四之二編號7 6所示之現金,均係被告乙○○本案洗錢之財物,且扣案如 本判決附表四之一編號8之現金係自被告江璟華提供之上 開新光銀行帳戶提出,亦屬被告江璟華本案幫助洗錢之財 物,業據被告乙○○於警詢、偵訊、審理程序中供述在案( 見偵34837卷二第25、31、306頁,金訴646卷第191頁), 應依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於被告乙○○、江璟華 所犯各該罪刑項下宣告沒收。 (三)本案匯入被告江璟華提供之上開新光銀行帳戶之未扣案賭 客資金5萬元(計算式:17萬元-12萬元=5萬元),尚未提 領或轉出,仍存在該帳戶內,是該部分款項被告江璟華仍 有事實上處分權,且為被告江璟華本案幫助洗錢之財物, 應依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並依刑法第3 8條之1第3項規定,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被告乙○○如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所示提領之59萬元,固為 被告乙○○本案洗錢之財物,惟該等財物已轉交「王董」或 依「王董」指示存入其他帳戶,業經認定如前,若再就該 等財物諭知沒收或追徵,容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 之2第2項前段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三、偽造之印文、署名:   如本判決附表五編號1、3至6所示之偽造之印文、署名,分 別儲存在本判決附表二編號2、本判決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行 動電話內(見如本判決附表五所示之證據出處),該等行動 電話既已依前開規定諭知沒收,爰不依刑法第219條規定就 該等印文、署名為重複沒收之諭知。另卷內並無證據證明被 告陳廸為、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係偽造印章後蓋印而偽 造印文,故無法排除係利用電腦套印或其他方式偽造上開印 文之可能性,爰不另就偽造印章部分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四、犯罪所得: (一)被告乙○○為本案犯行,實際獲得2萬元之報酬,業據其於 準備程序中供陳在卷(見金訴646卷第161頁),為其犯罪 所得,雖未扣案,然並無過苛條款之適用,應依刑法第38 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諭知於全部或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二)被告陳廸為、丙○○、江璟華於偵訊或準備程序中均供稱自 己未因本案行為而獲取任何報酬等語(見偵34837卷二第3 37、352頁,見金訴646卷第161頁),且卷內尚乏積極證 據證明其等就本案犯行實際上獲有報酬,自無從遽認其等 有何實際獲取之犯罪所得,爰不予諭知沒收犯罪所得或追 徵其價額。 五、其餘扣案物不予宣告沒收之說明:   扣案如本判決附表二編號1、本判決附表三編號2至5、本判 決附表四之一編號3至7、本判決附表四之二編號63至74、77 至80、83所示之物,均與本案犯行無關,已分別據被告陳廸 為、丙○○、乙○○於審理程序中供述明確(見金訴646卷第191 頁);此外,並無積極事證足認該上開各物係本案犯罪所剩 、所用或所得,難認與本案犯罪有何直接之關聯,爰均不予 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肆、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 條之2、第454條,判決如主文。 伍、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 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 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 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本案經檢察官洪佳業提起公訴、追加起訴,由檢察官甲○○到庭執 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吳欣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劉子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 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 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 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 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條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 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 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 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 臺幣一億元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千 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本判決附表一: 編號 對應犯罪事實 罪刑 沒收 1 起訴書犯罪事實一附表一編號1 陳廸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扣案如本判決附表二編號2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 2 起訴書犯罪事實一附表一編號2 陳廸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扣案如本判決附表二編號2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 3 起訴書犯罪事實一附表一編號3 陳廸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扣案如本判決附表二編號2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 4 起訴書犯罪事實一附表一編號4 陳廸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扣案如本判決附表二編號2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 5 起訴書犯罪事實一附表一編號5 陳廸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扣案如本判決附表二編號2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 6 起訴書犯罪事實一附表二編號1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扣案如本判決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 7 起訴書犯罪事實一附表二編號2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扣案如本判決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 8 起訴書犯罪事實一附表二編號3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扣案如本判決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 9 起訴書犯罪事實二 乙○○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本判決附表四之一編號1、2、8、本判決附表四之二編號1至62、75、76、81、82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 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一 江璟華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本判決附表四之一編號2、8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新光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之新臺幣伍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本判決附表二(自被告陳廸為扣得): 1.iPhone 12 Pro行動電話1支(IMEI:000000000000000) 2.iPhone SE 2行動電話1支(IMEI:000000000000000,含SIM卡1張) 3.iPhone行動電話1支(IMEI:000000000000000) 0.iPhone行動電話1支(IMEI:000000000000000,含SIM卡1張) 本判決附表三(自被告丙○○扣得): 1.iPhone行動電話1支(含SIM卡,SIM卡碼00000000000000000000) 2.iPhone行動電話1支(IMEI:000000000000000,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 3.iPhone行動電話1支(IMEI:000000000000000,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 4.中華郵政存摺1本(00000000000000) 5.中國信託銀行提款卡1張(000000000000) 本判決附表四之一(自被告乙○○扣得): 1.台北富邦銀行金融卡1張(000-000000000000)  2.新光銀行金融卡1張(00000000000000)     3.華南銀行金融卡1張(0000000000000000) 4.國泰世華銀行金融卡1張(0000000000000000) 5.中華郵政金融卡1張(00000000000000) 6.元大銀行金融卡1張(00000000000000)   7.國泰世華銀行金融卡1張(0000000000000000)  8.現金新臺幣12萬元 本判決附表四之二(自被告乙○○扣得): 1.玉山銀行金融卡1張(0000000000000000)     2.玉山銀行金融卡1張(0000000000000000)  3.玉山銀行金融卡1張(0000000000000000)  4.玉山銀行金融卡1張(0000000000000000)  5.玉山銀行金融卡1張(0000000000000000)  6.玉山銀行金融卡1張(0000000000000000)  7.玉山銀行金融卡1張(0000000000000000) 8.玉山銀行金融卡1張(0000000000000000)   9.玉山銀行金融卡1張(0000000000000000) 10.玉山銀行金融卡1張(0000000000000000)   11.玉山銀行金融卡1張(0000000000000000)  12.玉山銀行金融卡1張(00-000000-000)  13.玉山銀行金融卡1張(00-000000-000)  14.玉山銀行金融卡1張(00-000000-000)  15.台新銀行金融卡1張(0000000000000000)  16.台新銀行金融卡1張(0000000000000000)  17.台新銀行金融卡1張(0000000000000000)  18.台新銀行金融卡1張(0000000000000000)  19.台新銀行金融卡1張(00000000000000) 20.台新銀行金融卡1張(0000-00-0000000-0)   21.玉山銀行金融卡1張(0000000000000000)  22.玉山銀行金融卡1張(0000000000000000)  23.玉山銀行金融卡1張(0000000000000000)  24.玉山銀行金融卡1張(0000000000000000)  25.彰化銀行金融卡1張(0000000000000000)  26.彰化銀行金融卡1張(00000000000000)  27.彰化銀行金融卡1張(00000000000000)  28.彰化銀行金融卡1張(0000000000000000)  29.彰化銀行金融卡1張(0000000000000000)  30.彰化銀行金融卡1張(00000000000000)  31.新光銀行金融卡1張(0000000000000000)  32.新光銀行金融卡1張(0000000000000000)  33.永豐銀行金融卡1張(000-000-0000000-0-00)  34.臺灣企銀金融卡1張(0000000000000000) 35.彰化銀行金融卡1張(0000000000000000)   36.臺灣企銀金融卡1張(0000000000000000)  37.台中銀行金融卡1張(0000000000000000)  38.台中銀行金融卡1張(0000000000000000) 39.台中銀行金融卡1張(000-00-000000-0)   40.台中銀行金融卡1張(0000000000000000)  41.土地銀行金融卡1張(0000000000000000)  42.土地銀行金融卡1張(0000000000000000)  43.土地銀行金融卡1張(000000000000)  44.渣打銀行金融卡1張(0000000000000000)  45.渣打銀行金融卡1張(0000000000000000)  46.渣打銀行金融卡1張(0000000000000000)  47.渣打銀行金融卡1張(0000000000000000)  48.臺灣企銀金融卡1張(00000000000)  49.臺灣企銀金融卡1張(00000000000)  50.臺灣企銀金融卡1張(00000000000)  51.台中銀行金融卡1張(000000000000)  52.台中銀行金融卡1張(000000000000)  53.台中銀行金融卡1張(000000000000)  54.台中銀行金融卡1張(000000000000)  55.台中銀行金融卡1張(000000000000)  56.臺灣企銀金融卡1張(00000000000)  57.臺灣企銀金融卡1張(00000000000)  58.臺灣企銀金融卡1張(00000000000)  59.臺灣企銀金融卡1張(00000000000)  60.中國信託金融卡1張(0000000000000000)  61.中國信託金融卡1張(0000000000000000)  62.中國信託金融卡1張(0000000000000000)  63.中國農業銀行銀聯卡1張(0000000000000000000)  64.中國工商銀行銀聯卡1張(0000000000000000000)  65.中國銀行銀聯卡1張(0000000000000000000)  66.中國銀行銀聯卡1張(0000000000000000000)  67.深圳農村商業銀行銀聯卡1張(0000000000000000)  68.中國建設銀行銀聯卡1張(0000000000000000000)  69.交通銀行銀聯卡1張(0000000000000000000)  70.華南銀行台中港路分行存摺1本(000-00-000000-0)  71.元大銀行證券存款存摺1本(00000000000000)  72.元大銀行活儲存款存摺1本(00000000000000)  73.國泰世華存款存摺1本(000-00-000000-0)  74.中華郵政存簿儲金簿1本(000-00000000000000)  75.記帳本1本 76.現金新臺幣9萬6000元 77.Xiaomi行動電話1支(IMEI:000000000000000,含SIM卡1張) 78.Sony行動電話1支(IMEI:00000000000000,含SIM卡1張  79.iPhone行動電話1支(IMEI:00000000000000,含SIM卡1張) 80.vivo行動電話1支(IMEI:00000000000000,含SIM卡1張) 81.存款憑條6張 82.HP筆記型電腦1臺(含充電器)    83.ASUS筆記型電腦1臺(含充電器) 本判決附表五: 編號 偽造之文書 偽造之印文、署名(位置) 證據出處 1 偽造之「中華人民共和國深圳市人民檢察院刑事拘捕令凍結管制令」照片電子檔1份(起訴書犯罪事實一附表一編號1) 「林雄」署名1枚(左下角) 「林雄之印」印文1枚(左下角)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印文1枚(右下角) 偵34837卷二第343頁 2 偽造之公安證件照片電子檔1份(起訴書犯罪事實一附表一編號1、2) (無) 偵34837卷一第187頁 3 偽造之「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通知書」照片電子檔1份(起訴書犯罪事實一附表一編號3)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印文1枚(左上角) 偵34837卷二第339頁 4 偽造之「中華人民共和國深圳市人民檢察院刑事拘捕令凍結管制令」照片電子檔1份(起訴書犯罪事實一附表一編號4) 「林雄」署名1枚(左下角) 「林雄之印」印文1枚(左下角)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印文1枚(右下角) 偵34837卷二第344頁 5 偽造之「中華人民共和國深圳市人民檢察院刑事拘捕令凍結管制令」照片電子檔1份(起訴書犯罪事實一附表二編號1) 「林雄」署名1枚(左下角) 「林雄之印」印文1枚(左下角)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印文1枚(右下角) 偵34837卷二第345頁 6 偽造之「中華人民共和國深圳市人民檢察院刑事拘捕令凍結管制令」照片電子檔1份(起訴書犯罪事實一附表二編號2) 「林雄」署名1枚(左下角) 「林雄之印」印文1枚(左下角)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印文1枚(右下角) 偵34837卷二第346頁 附表六(幣別為新臺幣): 編號 被告 智識程度、從事工作、家庭狀況、經濟狀況 1 陳廸為 高中肄業,在建築工地打工,月收入約3 萬至4萬元,與父母同住,父母需其扶養,經濟狀況勉持。 2 丙○○ 國中畢業,跟岳父從事貼磁磚工作,月收入約3萬5000元,與妻、2名未成年子女同住,該等未成年子女需其扶養,經濟狀況勉持。 3 乙○○ 專科畢業,受僱在製造業工作,月收入約5萬元,獨居,母親需其扶養,經濟狀況勉持。 4 江璟華 高中畢業,受僱從事紙紮工作,月收入約3至4萬元,與1名未成年子女同住,該名子女需其扶養,經濟狀況勉持。

2025-03-25

TCDM-113-金訴-646-20250325-1

簡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違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簡上字第564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郁軒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等案件,不服本院 沙鹿簡易庭民國113年10月7日113年度沙簡字第98號第一審刑事 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112年度選偵字第95號、113 年度選偵字第6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刑之部分撤銷。 上開撤銷部分,林郁軒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貳年。   理  由 一、被告於第二審經合法傳喚,無正當之理由不到庭者,得不待 其陳述,逕行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71條定有明文。又對於 簡易判決處刑不服而上訴者,得準用前揭規定,刑事訴訟法 第455條之1第3項亦有明文規定。被告林郁軒經本院合法傳 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有送達證書及本院刑事案件報到單 附卷可佐(見本審卷第31、37頁),依上開說明,本院爰不 待其陳述,逕為一造辯論判決,合先敘明。 二、本案審理範圍   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刑事 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55條之1 第3項規定,於簡易程序之第二審準用之。本案係由上訴人 即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上訴,被告則未提起上訴 。檢察官於上訴書及本院審理時已表明係就漏未宣告褫奪公 權之刑之部分提起上訴(見本審卷第9、41頁),並未對原 判決所認定之犯罪事實、罪名部分聲明不服,依前揭說明, 本院僅須就原判決所宣告之「刑」有無違法不當進行審理, 不及於原判決所認定犯罪事實、所犯法條(罪名)等其他部 分。又本院就相關犯罪事實、所犯法條等認定,則以第一審 判決書所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為準,亦不引用為附件(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625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併 予敘明。 三、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原判決判處被告有期徒刑3月,惟漏 未審酌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3項規定,宣告褫 奪公權,適用法律顯然有誤等語。 四、上訴論斷之理由 ㈠、按犯本章之罪,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並宣告褫奪公權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3項定有明文。此項褫奪 公權之宣告,寓有強制性,為刑法第37條第2項:「宣告一 年以上有期徒刑,依犯罪之性質認為有褫奪公權之必要者, 宣告一年以上十年以下褫奪公權。」之特別規定,法院固應 予優先適用,亦即個案中縱未宣告1年以上之有期徒刑,仍 應並宣告褫奪公權;惟上揭規定闕未就其期間為規範,依其 性質上原為刑罰之一種,本於罪刑法定主義與刑罰明確性之 憲法誡命,依上揭規定宣告褫奪公權者,自仍應回歸適用刑 法第37條第2項之規定,於1年以上10年以下之期間內,宣告 褫奪公權(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135號、98年度台上字 第629號、95年度台上第7347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查,原審判決以被告幫助犯意圖營利以選舉結果為標的聚眾 賭博罪,事證明確,並審酌全案卷證,而量處有期徒刑3月 ,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為新臺幣(下同)1,000元折 算1日,固無見地,惟就被告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漏未 依法宣告褫奪公權,尚有未合,檢察官上訴意旨執此指摘原 判決不當,核有理由,應由本院予以撤銷改判。茲審酌被告 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又被告既係犯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88條 之1第4項之罪,並科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揆諸上揭說明, 即應宣告褫奪公權,爰審酌被告本件犯罪情節,依刑法第37 條第2項規定,宣告褫奪公權如主文所示之期間。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9條 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蔣忠義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林文亮到庭執 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湯有朋                    法 官 吳珈禎                    法 官 黃品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楊子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88條之1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以選舉、罷免結果為標的之賭博 財物者,處 6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 罰金。 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法以選舉、罷 免結果為標的之賭博財物者,亦同。 前二項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意圖營利,以選舉、罷免結果為標的,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 財物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50 萬元以下罰 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 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 9 萬元以下罰金。

2025-03-25

TCDM-113-簡上-564-20250325-1

金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訴字第646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193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廸為 羅敬惟 陳朝棚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張慶宗律師 何孟育律師 被 告 江璟華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陳逸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 4837號、113年度偵字第6389號)、追加起訴(113年度偵字第24 865號),被告等就被訴之事實為有罪陳述,經告知被告等簡式 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 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廸為犯如本判決附表一編號1至5所示之罪,各處如本判決附表 一編號1至5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羅敬惟犯如本判決附表一編號6至8所示之罪,各處如本判決附表 一編號6至8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陳朝棚犯如本判決附表一編號9所示之罪,處如本判決附表一編 號9所示之刑及沒收。 甲○○犯如本判決附表一編號10所示之罪,處如本判決附表一編號 10所示之刑及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壹、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下列更正、補充、刪除、增列外, 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追加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一、二 ): 一、起訴書犯罪事實一(被告陳廸為、羅敬惟部分): (一)「車手」均更正為「話務機手」。 (二)第14至15行「『子鴻』、一線車手、上游『Mod』(指示羅敬惟 具體工作並傳送假公文予羅敬惟)」更正為「『子鴻』(通 訊軟體Telegram暱稱『Mod』,指示羅敬惟具體工作並傳送 假公文予羅敬惟)、一線車手」。 (三)第15至16行「共同基於3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更正為「 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 二、起訴書犯罪事實二(被告陳朝棚部分): (一)第5至6行「期間提領如附表三所示之共計新臺幣(下同) 71萬元」後補充「及於不詳時間、在不詳地點、自不詳人 頭帳戶提領9萬6000元」。 (二)第12行「62張」更正為「64張」。 (三)倒數第3行「為他人經營刑法第268條」更正為「為他人從 事刑法第268條」。 三、起訴書附表一(被告陳廸為部分):   編號1「犯罪日期」欄第6至7行、編號2「犯罪日期」欄第2 至3行、「相關文件證據」欄倒數第3至2行「假公文證件」 均更正為「假公安證件」。 四、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一(被告甲○○部分): (一)第6行「在彰化縣溪湖縣某處」補充為「在彰化縣溪湖鎮 某網咖」。 (二)第9行「姓名」刪除。 五、證據部分:   增列被告4人於本院行準備、審理程序時之自白、本院113年 度院保字第723號扣押物品清單。 貳、論罪科刑: 一、論罪: (一)新舊法比較:    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 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 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主刑之重輕,依刑法第33條規定 之次序定之;同種之刑,以最高度之較長或較多者為重; 最高度相等者,以最低度之較長或較多者為重;刑之重輕 ,以最重主刑為準,依前2項標準定之,刑法第35條第1項 、第2項、第3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關於法律變更之比 較適用原則,於比較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 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 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比例等 一切情形,本於統一性及整體性原則,綜其全部罪刑之結 果而為比較,不得一部割裂分別適用不同之新、舊法。查 :   1.被告陳朝棚、甲○○為本案犯行後,洗錢防制法業於民國11 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並於000年0月0日生效施行。修正 前該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 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修正後該條項移列條號為同法第19條第1項並修正為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 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 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該法第 19條第1項後段未達新臺幣(下同)1億元之洗錢行為,雖 最輕本刑提高至6月以上,惟最重本刑減輕至5年以下有期 徒刑。   2.按犯罪之實行,學理上有接續犯、繼續犯、集合犯、吸收 犯、結合犯等實質上一罪之分類,因均僅給予一罪之刑罰 評價,故其行為之時間認定,當自著手之初,持續至行為 終了,並延伸至結果發生為止,倘上揭犯罪時間適逢法律 修正,跨越新、舊法,而其中部分作為,或結果發生,已 在新法施行之後,應即適用新規定,不生依刑法第2條比 較新、舊法而為有利適用之問題(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 字第1179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甲○○「提供」新光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 網路銀行帳號密碼予「小林」、陳朝棚「初次」為本案提 領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已於112年6月14日修 正公布,並於同年月00日生效施行,而該條項原規定:「 犯前二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修 正後則規定:「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 白者,減輕其刑。」需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犯 罪始得減刑,減刑要件較嚴格;同法復於113年7月31日修 正公布,並於000年0月0日生效施行,該條項移列為同法 第23條第3項並修正為:「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 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 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 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或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 輕或免除其刑。」規定尚須「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 得財物」始得減刑,減刑要件更加嚴格。被告甲○○固於上 開112年6月16日修正施行前即提供上開新光銀行帳戶資料 、被告陳朝棚之洗錢犯行雖跨越上開112年6月16日修正施 行前後,惟被告甲○○幫助洗錢犯行係從屬於上開112年6月 16日修正施行後之洗錢正犯,陳朝棚洗錢犯行則應論以接 續犯(詳下述),均於上開113年8月2日修正施行前始為 終止,衡諸上開說明,就上開112年6月16日修正施行前後 之規定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而就上開113年8月2日修正 施行前後之規定則有新舊法比較之問題。   3.113年8月2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3項規定之「不得 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依立法理由說明:「 洗錢犯罪之前置特定不法行為所涉罪名之法定刑若較洗錢犯罪之 法定刑為低者,為避免洗錢行為被判處比特定不法行為更重之刑 度,有輕重失衡之虞,…定明洗錢犯罪之宣告刑不得超過特定犯 罪罪名之法定最重本刑」,可知該條項規定並非法定刑變更,而 為宣告刑之限制,即所謂處斷刑;係針對法定刑加重、減輕之後 ,所形成法院可以處斷的刑度範圍。   4.被告陳朝棚、甲○○本案洗錢財物均未逾1億元,所犯洗錢 罪均未與他罪成立想像競合,均於偵查中否認犯行,被告 陳朝棚有犯罪所得、甲○○無犯罪所得(詳下述)。經綜其 等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第19條 第1項後段規定應屬較有利於其等,故依刑法第2條第1項 但書規定,應適用現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同 法第23條第3項前段規定處斷。 (二)罪名:   1.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文書雖非中華民國公務員職務上制作 之文書,而非屬刑法上所稱公文書,然該等文書仍得以表 彰一定法律上權利義務或事實,性質上自屬私文書。又電 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影像或符號,足以 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以文書論,刑法第220條第2項定 有明文;本案被告陳廸為、羅敬惟所行使如本判決附表五 所示之偽造之私文書、特種文書之電磁紀錄,均足以向各 該詐欺對象為表示其等用意之證明者,自屬刑法第220條 第2項之準文書無訛。是核:   ⑴被告陳廸為①就起訴書犯罪事實一附表一編號1所為,係犯 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 書罪、同法第216條、第212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偽造 準特種文書罪、同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之三 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②就起訴書犯罪事實一附表 一編號2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2條、第220條第2 項之行使偽造準特種文書罪、同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 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③就起訴書犯罪 事實一附表一編號3、4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 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同法第339條 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 ④就起訴書犯罪事實一附表一編號5所為,係犯刑法第339 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 。   ⑵被告羅敬惟①就起訴書犯罪事實一附表二編號1、2所為,均 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偽造準 私文書罪、同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 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②就起訴書犯罪事實一附表二編 號3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之三人 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   ⑶被告陳朝棚就起訴書犯罪事實二附表三所為,係犯洗錢防 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   ⑷被告甲○○就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一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 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幫助洗錢罪。   2.起訴書就起訴書犯罪事實一附表一編號1至4、附表二編號 1、2部分,未認偽造之私文書、特種文書係刑法第220條 第2項規定之準文書,容有未洽,惟因起訴之犯罪事實與 本院上開所認定之犯罪事實,兩者基本社會事實同一,並 業經檢察官當庭補充及本院於準備程序中告知被告陳廸為 、羅敬惟所犯法條亦含刑法第220條第2項(見金訴646卷 第175、176頁),則已無本院須否引用刑事訴訟法第300 條變更檢察官起訴法條之問題,亦無礙其等之防禦權。   3.被告陳廸為、羅敬惟雖假冒中華人民共和國之政府機關或 公務員為詐欺取財犯行,惟刑法第339條之1第1項第1款規 定之「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係指冒用中華 民國之政府機關或公務員,自與該款構成要件不合。   4.被告陳廸為、羅敬惟本案偽造印文之低度行為,為偽造私 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偽造私文書或兼偽造特種文書後 復持以行使之,偽造私文書、偽造特種文書之低度行為, 均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5.被告陳廸為與本案詐欺集團相關成員就如起訴書犯罪事實 一附表一所示之犯行、被告羅敬惟與本案詐欺集團相關成 員就如起訴書犯罪事實一附表二所示之犯行、被告陳朝棚 與「王董」等本案賭博集團相關成員就如起訴書犯罪事實 二附表三所示之犯行,分別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應依 刑法第28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三)罪數:   1.被告陳廸為就起訴書犯罪事實一附表一編號1至4所為、被 告羅敬惟就起訴書犯罪事實一附表二編號1、2所為,分別 係各以1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關係,應依刑法第55 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斷 。   2.被告陳廸為就起訴書犯罪事實一附表一編號1至5所為、被 告羅敬惟就起訴書犯罪事實一附表二編號1至3所為之各次 實施詐術時間、詐欺對象,既均有別,顯係基於各別犯意 先後所為,是被告陳廸為上開5次犯行、被告羅敬惟上開3 次犯行,應予分論併罰。   3.按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 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 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 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 理,則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 字第3295號判決參照)。查被告陳朝棚就起訴書犯罪事實 二附表三編號1、2所為,係基於為「王董」同一「供給賭 博場所及聚眾賭博」犯罪資金進行洗錢之目的,於密切接 近之時間為之,各行為之獨立性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 念,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應論以 接續之一行為。 二、刑之減輕: (一)被告陳廸為、羅敬惟為本案犯行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 例業於113年7月31日制定公布,並於000年0月0日生效施 行。該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 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 ,減輕其刑」,新增原本所無之減刑規定,有利於被告陳 廸為、羅敬惟,自應適用之。被告陳廸為、羅敬惟於偵查 、審判中均坦承犯行,另其等並無犯罪所得(詳下述), 自無「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之問題,應依該規定減輕其 等之刑。 (二)被告陳廸為、羅敬惟已著手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實 行,惟未生詐欺對象完成交付財物之既遂結果,屬未遂犯 ,爰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被 告陳廸為、羅敬惟前述刑之減輕,依法遞減之。 (三)被告甲○○所為既係洗錢罪之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 項規定,減輕其刑。 (四)被告陳朝棚、甲○○於偵查中均否認犯行,未符洗錢防制法 第23條第3項前段「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之要件 ,是無從依該規定減輕其刑。 三、量刑:   爰審酌被告4人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參與程度,其等 行為所造成之危害,並考量被告陳廸為、羅敬惟犯後均坦承 犯行,被告陳朝棚、甲○○犯後均至準備程序中始坦承犯行, 被告陳廸為未與如起訴書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成立調解、被 告羅敬惟未與如起訴書附表二所示之被害人成立調解,兼衡 被告4人之素行(見卷附法院前案紀錄表),於審理程序中 分別自陳如本判決附表六所示之智識程度、從事工作、家庭 狀況、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本判決附表一所示 之刑,並就被告陳朝棚、甲○○有期徒刑易科罰金及併科罰金 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暨審酌被告陳廸為、羅敬惟 犯行次數、密集程度、危害程度等情,定其等應執行刑如主 文第1、2項所示,以資懲儆。 四、不宜宣告緩刑之說明: (一)按對於科刑被告宣告緩刑,除應具備一定之條件(即宣告 刑2年以下,未曾受有期徒刑之宣告等),並須有可認為 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之情形。然則究有無可認為以暫不執行 為適當之情形存在,應就具體個案之情形,審酌定之。而 緩刑制度,旨在對於初犯及輕微犯罪而設,於一定期間, 猶豫其刑之執行,於期間屆滿而未撤銷者,刑之宣告失去 效力,以啟自新,良法意美,但不得濫用。對犯罪情節及 危害公共利益重大者,理應從重論科,方符社會正義,殊 無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之可言(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35 57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查被告陳廸為、羅敬惟、陳朝棚均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 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被告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9年度訴字第699號判決判 處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於102年1月12日執行完畢,5年 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法院前 案紀錄表附卷可考,被告4人案發後亦均有坦承犯行,惟 被告4人犯行情節均非輕微,本案所宣告之刑並無以暫不 執行為適當之情,自不宜宣告緩刑,本院爰不為緩刑之宣 告,附此說明。  參、沒收: 一、供犯罪所用之物: (一)按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 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被告陳廸為、羅敬惟為本案犯 行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業於113年7月31日制定公布 ,並於000年0月0日生效施行。該條例第48條第1項規定: 「犯詐欺犯罪,其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 與否,均沒收之。」,乃本案裁判時之規定,本案被告陳 廸為、羅敬惟部分自應適用該規定。扣案如本判決附表二 編號2至4、本判決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物,分別係供被告 陳廸為、羅敬惟本案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犯行之用 ,業據被告陳廸為、羅敬惟於審理程序中供述明確(見金 訴646卷第191頁)。從而,該等物品應依詐欺犯罪危害防 制條例第48條第1項規定,於被告陳廸為、羅敬惟所犯各 該罪刑項下宣告沒收。如本判決附表五所示之電磁紀錄, 雖係供被告陳廸為、羅敬惟本案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 遂犯行之用,然分別儲存在本判決附表二編號2、本判決 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行動電話內(見如本判決附表五所示 之證據出處),該等行動電話既已依前開規定諭知沒收, 爰不就該等電磁紀錄為重複沒收之諭知。 (二)扣案如本判決附表四之一編號1、2、本判決附表四之二編 號1至62、75、81、82所示之物,係被告陳朝棚所有或自 「王董」收受而實際支配、管領,供被告陳朝棚本案洗錢 犯行之用,其中本判決附表四之一編號2所示之金融卡, 係被告甲○○所有,供被告甲○○本案幫助洗錢犯行之用,業 據被告陳朝棚、甲○○於偵訊或兼審理程序中供述無誤(見 偵34837卷二第306、307頁,偵24865卷第195、196頁,金 訴646卷第191頁)。考量該等物品顯與被告陳朝棚、甲○○ 本案犯行所生危害關係密切,為預防並遏止犯罪,有沒收 之必要,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於被告陳朝棚 、甲○○所犯各該罪刑項下宣告沒收。至被告甲○○提供之存 摺,雖交付他人作為洗錢所用,惟該物品非違禁物,復未 扣案,且係甚易申辦或取得之物,予以宣告沒收無法有效 預防犯罪,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 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二、洗錢行為標的: (一)按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 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被告4人為本案犯行後,洗錢 防制法業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並於000年0月0日生 效施行。修正前該法第18條第1項關於沒收洗錢行為標的 之規定,修正後移列條號為同法第25條第1項並修正為: 「犯第十九條、第二十條之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 ,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本案自應適用該 修正後規定。 (二)扣案如本判決附表四之一編號8、本判決附表四之二編號7 6所示之現金,均係被告陳朝棚本案洗錢之財物,且扣案 如本判決附表四之一編號8之現金係自被告甲○○提供之上 開新光銀行帳戶提出,亦屬被告甲○○本案幫助洗錢之財物 ,業據被告陳朝棚於警詢、偵訊、審理程序中供述在案( 見偵34837卷二第25、31、306頁,金訴646卷第191頁), 應依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於被告陳朝棚、甲○○ 所犯各該罪刑項下宣告沒收。 (三)本案匯入被告甲○○提供之上開新光銀行帳戶之未扣案賭客 資金5萬元(計算式:17萬元-12萬元=5萬元),尚未提領 或轉出,仍存在該帳戶內,是該部分款項被告甲○○仍有事 實上處分權,且為被告甲○○本案幫助洗錢之財物,應依洗 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並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3項規定,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 (四)被告陳朝棚如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所示提領之59萬元,固 為被告陳朝棚本案洗錢之財物,惟該等財物已轉交「王董 」或依「王董」指示存入其他帳戶,業經認定如前,若再 就該等財物諭知沒收或追徵,容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 38條之2第2項前段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三、偽造之印文、署名:   如本判決附表五編號1、3至6所示之偽造之印文、署名,分 別儲存在本判決附表二編號2、本判決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行 動電話內(見如本判決附表五所示之證據出處),該等行動 電話既已依前開規定諭知沒收,爰不依刑法第219條規定就 該等印文、署名為重複沒收之諭知。另卷內並無證據證明被 告陳廸為、羅敬惟、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係偽造印章後蓋印而 偽造印文,故無法排除係利用電腦套印或其他方式偽造上開 印文之可能性,爰不另就偽造印章部分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 四、犯罪所得: (一)被告陳朝棚為本案犯行,實際獲得2萬元之報酬,業據其 於準備程序中供陳在卷(見金訴646卷第161頁),為其犯 罪所得,雖未扣案,然並無過苛條款之適用,應依刑法第 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諭知於全部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二)被告陳廸為、羅敬惟、甲○○於偵訊或準備程序中均供稱自 己未因本案行為而獲取任何報酬等語(見偵34837卷二第3 37、352頁,見金訴646卷第161頁),且卷內尚乏積極證 據證明其等就本案犯行實際上獲有報酬,自無從遽認其等 有何實際獲取之犯罪所得,爰不予諭知沒收犯罪所得或追 徵其價額。 五、其餘扣案物不予宣告沒收之說明:   扣案如本判決附表二編號1、本判決附表三編號2至5、本判 決附表四之一編號3至7、本判決附表四之二編號63至74、77 至80、83所示之物,均與本案犯行無關,已分別據被告陳廸 為、羅敬惟、陳朝棚於審理程序中供述明確(見金訴646卷 第191頁);此外,並無積極事證足認該上開各物係本案犯 罪所剩、所用或所得,難認與本案犯罪有何直接之關聯,爰 均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肆、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 條之2、第454條,判決如主文。 伍、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 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 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 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本案經檢察官洪佳業提起公訴、追加起訴,由檢察官乙○○到庭執 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吳欣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劉子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 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 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 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 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條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 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 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 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 臺幣一億元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千 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本判決附表一: 編號 對應犯罪事實 罪刑 沒收 1 起訴書犯罪事實一附表一編號1 陳廸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扣案如本判決附表二編號2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 2 起訴書犯罪事實一附表一編號2 陳廸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扣案如本判決附表二編號2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 3 起訴書犯罪事實一附表一編號3 陳廸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扣案如本判決附表二編號2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 4 起訴書犯罪事實一附表一編號4 陳廸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扣案如本判決附表二編號2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 5 起訴書犯罪事實一附表一編號5 陳廸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扣案如本判決附表二編號2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 6 起訴書犯罪事實一附表二編號1 羅敬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扣案如本判決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 7 起訴書犯罪事實一附表二編號2 羅敬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扣案如本判決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 8 起訴書犯罪事實一附表二編號3 羅敬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扣案如本判決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 9 起訴書犯罪事實二 陳朝棚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本判決附表四之一編號1、2、8、本判決附表四之二編號1至62、75、76、81、82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 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一 甲○○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本判決附表四之一編號2、8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新光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之新臺幣伍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本判決附表二(自被告陳廸為扣得): 1.iPhone 12 Pro行動電話1支(IMEI:000000000000000) 2.iPhone SE 2行動電話1支(IMEI:000000000000000,含SIM卡1張) 3.iPhone行動電話1支(IMEI:000000000000000) 0.iPhone行動電話1支(IMEI:000000000000000,含SIM卡1張) 本判決附表三(自被告羅敬惟扣得): 1.iPhone行動電話1支(含SIM卡,SIM卡碼00000000000000000000) 2.iPhone行動電話1支(IMEI:000000000000000,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 3.iPhone行動電話1支(IMEI:000000000000000,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 4.中華郵政存摺1本(00000000000000) 5.中國信託銀行提款卡1張(000000000000) 本判決附表四之一(自被告陳朝棚扣得): 1.台北富邦銀行金融卡1張(000-000000000000)  2.新光銀行金融卡1張(00000000000000)     3.華南銀行金融卡1張(0000000000000000) 4.國泰世華銀行金融卡1張(0000000000000000) 5.中華郵政金融卡1張(00000000000000) 6.元大銀行金融卡1張(00000000000000)   7.國泰世華銀行金融卡1張(0000000000000000)  8.現金新臺幣12萬元 本判決附表四之二(自被告陳朝棚扣得): 1.玉山銀行金融卡1張(0000000000000000)     2.玉山銀行金融卡1張(0000000000000000)  3.玉山銀行金融卡1張(0000000000000000)  4.玉山銀行金融卡1張(0000000000000000)  5.玉山銀行金融卡1張(0000000000000000)  6.玉山銀行金融卡1張(0000000000000000)  7.玉山銀行金融卡1張(0000000000000000) 8.玉山銀行金融卡1張(0000000000000000)   9.玉山銀行金融卡1張(0000000000000000) 10.玉山銀行金融卡1張(0000000000000000)   11.玉山銀行金融卡1張(0000000000000000)  12.玉山銀行金融卡1張(00-000000-000)  13.玉山銀行金融卡1張(00-000000-000)  14.玉山銀行金融卡1張(00-000000-000)  15.台新銀行金融卡1張(0000000000000000)  16.台新銀行金融卡1張(0000000000000000)  17.台新銀行金融卡1張(0000000000000000)  18.台新銀行金融卡1張(0000000000000000)  19.台新銀行金融卡1張(00000000000000) 20.台新銀行金融卡1張(0000-00-0000000-0)   21.玉山銀行金融卡1張(0000000000000000)  22.玉山銀行金融卡1張(0000000000000000)  23.玉山銀行金融卡1張(0000000000000000)  24.玉山銀行金融卡1張(0000000000000000)  25.彰化銀行金融卡1張(0000000000000000)  26.彰化銀行金融卡1張(00000000000000)  27.彰化銀行金融卡1張(00000000000000)  28.彰化銀行金融卡1張(0000000000000000)  29.彰化銀行金融卡1張(0000000000000000)  30.彰化銀行金融卡1張(00000000000000)  31.新光銀行金融卡1張(0000000000000000)  32.新光銀行金融卡1張(0000000000000000)  33.永豐銀行金融卡1張(000-000-0000000-0-00)  34.臺灣企銀金融卡1張(0000000000000000) 35.彰化銀行金融卡1張(0000000000000000)   36.臺灣企銀金融卡1張(0000000000000000)  37.台中銀行金融卡1張(0000000000000000)  38.台中銀行金融卡1張(0000000000000000) 39.台中銀行金融卡1張(000-00-000000-0)   40.台中銀行金融卡1張(0000000000000000)  41.土地銀行金融卡1張(0000000000000000)  42.土地銀行金融卡1張(0000000000000000)  43.土地銀行金融卡1張(000000000000)  44.渣打銀行金融卡1張(0000000000000000)  45.渣打銀行金融卡1張(0000000000000000)  46.渣打銀行金融卡1張(0000000000000000)  47.渣打銀行金融卡1張(0000000000000000)  48.臺灣企銀金融卡1張(00000000000)  49.臺灣企銀金融卡1張(00000000000)  50.臺灣企銀金融卡1張(00000000000)  51.台中銀行金融卡1張(000000000000)  52.台中銀行金融卡1張(000000000000)  53.台中銀行金融卡1張(000000000000)  54.台中銀行金融卡1張(000000000000)  55.台中銀行金融卡1張(000000000000)  56.臺灣企銀金融卡1張(00000000000)  57.臺灣企銀金融卡1張(00000000000)  58.臺灣企銀金融卡1張(00000000000)  59.臺灣企銀金融卡1張(00000000000)  60.中國信託金融卡1張(0000000000000000)  61.中國信託金融卡1張(0000000000000000)  62.中國信託金融卡1張(0000000000000000)  63.中國農業銀行銀聯卡1張(0000000000000000000)  64.中國工商銀行銀聯卡1張(0000000000000000000)  65.中國銀行銀聯卡1張(0000000000000000000)  66.中國銀行銀聯卡1張(0000000000000000000)  67.深圳農村商業銀行銀聯卡1張(0000000000000000)  68.中國建設銀行銀聯卡1張(0000000000000000000)  69.交通銀行銀聯卡1張(0000000000000000000)  70.華南銀行台中港路分行存摺1本(000-00-000000-0)  71.元大銀行證券存款存摺1本(00000000000000)  72.元大銀行活儲存款存摺1本(00000000000000)  73.國泰世華存款存摺1本(000-00-000000-0)  74.中華郵政存簿儲金簿1本(000-00000000000000)  75.記帳本1本 76.現金新臺幣9萬6000元 77.Xiaomi行動電話1支(IMEI:000000000000000,含SIM卡1張) 78.Sony行動電話1支(IMEI:00000000000000,含SIM卡1張  79.iPhone行動電話1支(IMEI:00000000000000,含SIM卡1張) 80.vivo行動電話1支(IMEI:00000000000000,含SIM卡1張) 81.存款憑條6張 82.HP筆記型電腦1臺(含充電器)    83.ASUS筆記型電腦1臺(含充電器) 本判決附表五: 編號 偽造之文書 偽造之印文、署名(位置) 證據出處 1 偽造之「中華人民共和國深圳市人民檢察院刑事拘捕令凍結管制令」照片電子檔1份(起訴書犯罪事實一附表一編號1) 「林雄」署名1枚(左下角) 「林雄之印」印文1枚(左下角)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印文1枚(右下角) 偵34837卷二第343頁 2 偽造之公安證件照片電子檔1份(起訴書犯罪事實一附表一編號1、2) (無) 偵34837卷一第187頁 3 偽造之「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通知書」照片電子檔1份(起訴書犯罪事實一附表一編號3)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印文1枚(左上角) 偵34837卷二第339頁 4 偽造之「中華人民共和國深圳市人民檢察院刑事拘捕令凍結管制令」照片電子檔1份(起訴書犯罪事實一附表一編號4) 「林雄」署名1枚(左下角) 「林雄之印」印文1枚(左下角)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印文1枚(右下角) 偵34837卷二第344頁 5 偽造之「中華人民共和國深圳市人民檢察院刑事拘捕令凍結管制令」照片電子檔1份(起訴書犯罪事實一附表二編號1) 「林雄」署名1枚(左下角) 「林雄之印」印文1枚(左下角)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印文1枚(右下角) 偵34837卷二第345頁 6 偽造之「中華人民共和國深圳市人民檢察院刑事拘捕令凍結管制令」照片電子檔1份(起訴書犯罪事實一附表二編號2) 「林雄」署名1枚(左下角) 「林雄之印」印文1枚(左下角)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印文1枚(右下角) 偵34837卷二第346頁 附表六(幣別為新臺幣): 編號 被告 智識程度、從事工作、家庭狀況、經濟狀況 1 陳廸為 高中肄業,在建築工地打工,月收入約3 萬至4萬元,與父母同住,父母需其扶養,經濟狀況勉持。 2 羅敬惟 國中畢業,跟岳父從事貼磁磚工作,月收入約3萬5000元,與妻、2名未成年子女同住,該等未成年子女需其扶養,經濟狀況勉持。 3 陳朝棚 專科畢業,受僱在製造業工作,月收入約5萬元,獨居,母親需其扶養,經濟狀況勉持。 4 甲○○ 高中畢業,受僱從事紙紮工作,月收入約3至4萬元,與1名未成年子女同住,該名子女需其扶養,經濟狀況勉持。

2025-03-25

TCDM-113-金訴-1930-20250325-1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抗字第178號 抗 告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明佐 選任辯護人 宋重和律師 王顥鈞律師 李斌律師 上列抗告人因被告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14年3月18日具保停止羈押裁定(113年度金重訴字第1 273號、114年度聲字第571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關於主文第一項部分撤銷,發回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  ㈠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於民國114年3月5日訊問 被告甲○○(下稱被告)後,被告前坦承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 之1第1款、第2款、第3款、第10款之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 ,否認同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違背職務收賄罪、組織犯 罪防制條例第9條之公務員明知為犯罪組織有據予以包庇罪 、刑法第270條、第268條前段、後段之公務員包庇圖利供給 賭博場所、公務員包庇圖利聚眾賭博罪、第132條第1項之洩 漏國防以外應秘密消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7條第1項之 公務員洩漏關於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罪嫌消息、第15條第1 項第3款之特殊洗錢等罪,然被告涉犯上開罪嫌,有卷內證 據在卷可佐,足認其犯罪嫌疑重大。考量被告本案所涉違背 職務收賄罪為最輕本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而重罪常 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係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 基本人性,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另被告所述與同案被告 顯有歧異,避重就輕,且本案尚未詰問證人,被告仍有影響 證人證詞使案情晦暗之可能,有事實足認有勾串共犯之虞, 而有羈押之原因。  ㈡惟臺中地院審酌被告自偵查中即執行羈押迄今,已有相當時 日,且本案於113年8月23日起訴迄今,除被告已於同年10月 9日進行準備程序之外,本院已就其餘22名同案被告行準備 程序,就被告及同案被告之答辯方向已有釐清,且被告與部 分同案被告於準備程序時之辯詞與渠等在偵查之供述並無二 致,佐以部分同案被告於偵查時業經檢察官訊問且經具結證 述,擔保其證詞之真實性,身負是否犯偽證之刑責,其串供 之危險已有降低;另雖仍有部分同案被告未進行準備程序, 然該等被告經起訴之犯行,非屬指揮、操縱犯罪組織之角色 ,被告與該同案被告串證之可能性非高;再者,被告於114 年1月10日接受腰椎椎板切除併移除脊椎腫瘤手術,嗣於同 年3月3日經病理冷凍切片,最後病理報告為惡性腫瘤,並業 經醫師排定後續定期放射治療、抗腫瘤藥物治療等情,亦有 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法務部○○○○○○○○禁見被 告護送醫院通報表、收容人戒送外醫診療紀錄簿在卷可佐, 顯見被告現罹疾病,需密集定期至醫療院所治療,故本院考 量被告之犯罪情節、地位、職業、被告已遭扣押之現金、動 產、訴訟進行之程度、身體狀況、資力、犯罪所得金額(詳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及沒收所載)等情,經權衡擔保被告逃匿 之可能性,暨保全被告、確保刑事訴訟程序等落實國家刑罰 權之公益後,認被告如能提出一定數額之保證金供擔保,限 制出境、出海及限制住居,對其應有相當程度之心理約束力 ,即可確保本案之後續審判及執行程序之進行,而無羈押之 必要,爰准予被告於提出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之保證 金後停止羈押,但為免被告於交保後潛逃出境,致妨礙刑事 司法權之行使,暨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採 取保全被告接受執行之強制處分手段,自屬必要,故併予以 限制住居於屏東縣○○市○○路00號,及自停止羈押之日起限制 出境、出海8月,且考量被告之身份,為避免其與本案其他 同案被告或證人就案情有所討論或指示,而妨害真實之發現 ,爰命其不得與同案被告、證人有任何接觸、騷擾、恐嚇或 探詢案情之行為等語。   二、檢察官抗告意旨略以:  ㈠被告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違背職務收賄罪、 同條例第6條之1第1款、第2款、第3款、第10款之公務員財 產來源不明罪、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9條之公務員明知為犯 罪組織有據予以包庇罪、刑法第270條、第268條前段、後段 之公務員包庇圖利供給賭博場所、公務員包庇聚眾賭博罪、 第132條第1項之洩露國防以外應秘密消息、修正前洗錢防制 法第17條第1項之公務員洩露關於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罪嫌 消息、第15條第1項第3款之特殊洗錢等罪嫌疑重大,業經原 審裁定認定在案,合先敘明。  ㈡就羈押原因之逃亡部分,被告自就職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 警察大隊(下稱臺中市刑大)大隊長前1日之110年10月23日 起,即開始收受來源不明之財物達4,451萬1,125元,並對財 力雄厚之九州集團即同案被告陳政谷、九州集團之葳群公司 負責人即同案被告徐培菁(下均逕稱其名)等人往來密切, 陳政谷、徐培菁等人非無可能使被告隱蔽以脫免自己涉犯之 違背職務行賄罪責,且被告雖於本案中依法扣押約1,216萬1 ,707元,然與被告所收得之不明來源財產數額有明顯落差, 況被告始終未就其所收得之上開財產來源為清楚交待,被告 仍可能有相當資力進行逃亡,況被告限制居住地在屏東縣, 距臺中地院之管轄地距離甚遠,難以即時掌握被告行蹤,且 屏東縣海岸多處為走私、販毒集團常利用出海之非法管道, 被告確實有逃亡海外之能力,佐以被告涉犯重罪,顯有高度 之逃亡可能性,如未予安裝科技設備監控作為替代處分,實 難以防免被告於易容、喬裝後偷渡方式離境之可能,原審僅 諭知被告1,200萬元之保釋金及限制住居於屏東縣○○市○○路0 0號,及限制出境、出海8月,難認可避免被告逃亡之可能。  ㈢考量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逃亡之羈押原因,且被告可輕易 在公權力難以發現之情況下,逕自非法出境,為確實掌握被 告行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6條之2第1項第4款規定,命被 告接受適當之科技設備監控,例如接受電子腳環、居家讀取 器及其他必要措施,以防被告因涉犯重罪而逃亡之可能。綜 上,被告涉嫌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罪嫌,又事涉重罪之高度 逃亡可能,原審裁定未清楚說明為何具保及限制出境、出海 即可防止被告逃亡,實有違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 項提起抗告,請將原裁定撤銷,更為適當合法之裁定等語。 三、按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㈠有逃亡或有 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㈡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 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㈢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 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 、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非予羈 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刑事訴訟法 第101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被告經法官訊問後,雖有第101 條第1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而無羈押之必要者,得逕命具保 、責付或限制住居,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2定有明文。是被 告依自由證明之程度,倘足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 訟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所列情形,法院就實際情況審查有無 羈押必要後,如認無羈押之必要,固得以具保、責付或限制 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替代之。惟是否得以具保等強制處分 取代羈押,法院仍應就具體個案,依通常生活經驗法則、論 理法則衡酌是否有非予羈押顯難保全證據或難以遂行訴訟程 序之情形為判斷。 四、原裁定以被告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違背職 務收賄罪、同條例第6條之1第1款、第2款、第3款、第10款 之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9條之公務 員明知為犯罪組織有據予以包庇罪、刑法第270條、第268條 前段、後段之公務員包庇圖利供給賭博場所、公務員包庇圖 利聚眾賭博罪、第132條第1項之洩露國防以外應秘密消息、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7條第1項之公務員洩露關於犯洗錢防 制法第14條罪嫌消息、第15條第1項第3款之特殊洗錢罪嫌, 犯罪嫌疑重大,有羈押之原因,惟認被告如能提出一定數額 之保證金供擔保,限制出境、出海及限制住居,對其應有相 當程度之心理約束力,即可確保本案之後續審判及執行程序 之進行,而無羈押之必要,爰裁定准予被告於提出1,200萬 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併予以限制住居於屏東縣○○市○○路 00號,及自停止羈押之日起限制出境、出海8月,及不得與 同案被告、證人有任何接觸、騷擾、恐嚇或探詢案情之行為 取代羈押,並告知被告倘違反上述條件,法院得命再執行羈 押等旨,固非無見。惟查:  ㈠被告僅坦承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之1第1款、第2款、第3款、第 10款之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而否認其餘犯罪,然依起訴 書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欄所載之供述及非供述證據,足認被 告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違背職務收賄罪、 同條例第6條之1第1款、第2款、第3款、第10款之公務員財 產來源不明罪、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9條之公務員明知為犯 罪組織有據予以包庇罪、刑法第270條、第268條前段、後段 之公務員包庇圖利供給賭博場所、公務員包庇圖利聚眾賭博 罪、第132條第1項之洩露國防以外應秘密消息、修正前洗錢 防制法第17條第1項之公務員洩露關於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 罪嫌消息、第15條第1項第3款之特殊洗錢罪,犯罪嫌疑重大 。  ㈡又被告籍設臺中○○○○○○○○○,於臺中則係住在臺中市刑大備勤 室,並無其他居所,嗣於113年2月1日始與徐培菁同居於徐 培菁所有位於臺中市○○區○○路○段000號00樓之0之住所,足 見被告並無固定住居所,並參以被告自承年薪160萬元,且 被告與徐培菁為男女朋友後,徐培菁提供房屋、車輛予被告 無償使用,又被告收受不明財物且無法交代來源之金額高達 上千萬,考量被告本案所涉違背職務收賄罪為最輕本刑10年 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而重罪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係趨 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是有事實及相當 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檢察官認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 第1項第1款、第3款之羈押原因,並非無據。稽之,被告雖 於本案中依法扣押約1,216萬1,707元,然與被告所收得之不 明來源財產數額有明顯落差,況被告始終未就其所收得之上 開財產來源為清楚交待,有隱匿之嫌,依此,被告仍可能有 相當資力進行逃亡;參以,被告限制居住地在屏東縣,距臺 中地院之管轄地距離甚遠,復未命其定期向所轄司法警察機 關或以電子通訊方式報到,難以即時掌握被告行蹤,且屏東 縣海岸狹長,多處為走私、販毒集團常利用出海之非法管道 ,新聞時有報導,非法出境之可能性增加。從而,本案被告 涉犯重罪,犯罪金額龐大,原審於具保外,僅併命限制住居 、出境及出海,並未輔以適當之科技設備監控、報到處分, 是否足以防範被告偷渡或其他方式非法離境之可能,以上各 節皆非無疑。從而,本案被告涉犯重罪,犯罪金額龐大,尚 有隱匿來源不明財產之情形,原審認雖被告有逃亡之虞之羈 押原因,惟無羈押之必要,命具保、限制住居、出境及出海 ,該處分如何消弭逃亡之可能性,而無羈押之必要,既非無 疑,即非無再予研求之餘地。  ㈢另被告自109年10月16日起至110年8月23日止,擔任刑事局偵 查第四大隊大隊長,自110年8月24日起至113年1月16日止, 擔任臺中市刑警察大隊大隊長,自113年1月17日陞任為刑事 局警政監,其因徐培菁往來甚為密切,進而同居,涉嫌收受 徐培菁之賄賂及不正利益,並於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 大隊及檢察官因偵辦剛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剛谷公司 )涉嫌賭博等案件(下稱剛谷案)期間,洩漏偵查秘密予徐 培菁,包括警方預計於112年5月25日對剛谷公司執行搜索的 消息,致剛谷公司人員得以事先將電腦資料設備搬走,而嚴 重影響檢警之偵辦作為,另提供其他偵查祕密及因應偵查之 策略之嫌疑重大。又被告所述與其他同案被告供述顯有矛盾 歧異,又依被告上開司法警察官資歷,可見其職務於警調機 關中均具有相當地位,對於其他共犯、證人或司法警察應有 相當程度之支配或影響力,不能排除各該共犯或證人有受被 告影響而變易先前供述或經具結後證述之動機及可能。稽之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大隊及檢察官因偵辦剛谷案,欲執 行搜索,而央請臺中市刑大協助搜索警力,被告因而得知該 情,並於檢警方偵辦剛谷案期間,多次聽取協助調查之同仁 報告剛谷案之案情,掌握偵辦進度,期間亦曾經向徐培菁透 露另案證據資料、案件內容、偵查進度等事項,復有刪除手 機內與徐培菁之對話紀錄,顯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 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況本案尚未進行詰問同案 被告及證人程序,本案既仍須傳喚渠等進行交互詰問,案情 即非已明朗,而有調查釐清之必要。復以現今科技發達,可 利用網際網路秘密通訊,其隱蔽性極高、不易察覺之實況判 斷,於被告經保釋在外後,顯得輕易利用相關通訊軟體進行 隱密通訊而與共犯或證人勾串之可能性極高,且此並不因被 告、同案被告及相關證人已於偵查中為相關陳述,而有何影 響,是有事實足認被告有湮滅證據、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 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之羈押原因。原審法院 審酌全案及相關事證,認有事實足認被告勾串共犯之虞之羈 押原因,此部分論斷固無違誤,惟原審法院以被告及其餘22 名同案被告行準備程序,就被告及同案被告之答辯方向已有 釐清,且渠等辯詞與偵查中之供述並無二致,及同案被告於 偵查時業經具結證述,串供之危險已有降低,另未進行準備 程序之同案被告於九州集團中非屬指揮、操縱犯罪組織之角 色,被告與該同案被告串證之可能性非高及被告身體狀況不 佳等情,認無羈押之必要,命被告具保、限制住居、限制出 境及出海、不得與同案被告或證人接觸、騷擾、恐嚇或探詢 案情之誡命,惟本案犯罪情節為組織型之集團犯行,被告涉 嫌收受賄賂及不正利益收受賄賂,洩漏剛谷案偵查秘密予九 州集團業者,其與同案被告涉案之情節,互有關涉,渠等之 犯行實情及分工均尚待審理調查,且被告與同案被告、相關 證人既不排除仍有前揭相互勾串之虞,則僅憑原裁定併命於 具保後,不得與同案被告或證人接觸之誡命,該處分如何在 現今網際網絡、電子設備與通訊軟體之科技發達、隱蔽性極 高之情形下,如何防免被告與同案被告、相關共犯或證人接 觸而相互勾串,使被告、共犯及證人之證詞間不受污染,此 替代羈押處分如何可消弭與其他共犯或證人串供、滅證,而 無羈押之必要,殊堪置疑,原裁定並未說明,理由難認完備 ,自非允當。據此,原裁定認被告並無羈押之必要,實非無 再予研求之餘地。檢察官抗告意旨雖未指摘及此,惟原裁定 此部分既有可議,仍無可維持。  ㈣從而,原審以1,200萬元准被告具保及輔以限制住居、限制出 境、出海、禁止與同案被告及證人接觸、騷擾、恐嚇或探詢 案情等處分,是否足以確保本案之後續審判及執行,而堪抑 制被告之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等 之避罪動機,亦非無再行斟酌之餘地。 五、綜上所述,檢察官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部分非無理由 ,且原裁定亦有上開未盡完備之處,應由本院撤銷原裁定, 並為兼顧被告之審級利益,發回原審法院另為適法之處理, 以衡平國家追訴犯罪之公共利益及憲法保障被告之訴訟權益 。至原裁定主文第二項「甲○○如未能於民國114年3月21日下 午4時前提出上開保證金,則自民國114年3月23日起延長羈 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受授物件」,以附條件方式延 長羈押,於法雖有未合,惟此部分不在檢察官抗告範圍,並 非本院所得審究,且被告已具保停止羈押,該附條件方式延 長羈押已無從實施,自應失其效力,併予指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3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智 雄                 法 官 林 源 森                 法 官 陳 鈴 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 羅 羽 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2025-03-25

TCHM-114-抗-178-20250325-1

金上訴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893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894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895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897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898號 上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溫國明 選任辯護人 邱霈云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余再添 選任辯護人 楊鎮謙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洗錢等案件,不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 訴字第333號、111年度訴字第339號、111年度訴字第444號、112 年度金訴字第72號、112年度金訴字第73號中華民國113年7月31 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偵字第8 737號、111年度偵字第611、2795、3103號)、追加起訴(110年 偵字第9180號、111年度偵字第1514、1515、3633、3792、5165 號,暨移送併辦:同署110年度偵字第8621、8981號、111年度偵 字第334、1402、1737、3120、3168、3700號),提起上訴,本 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緣余再添為楊希將之鄰居、朋友,知悉楊希將(由本院另行 判決)曾擔任賭博組頭。楊希將於110年6月間,向余再添稱 因友人經營博弈網站需求,須借其帳戶使用供匯入、匯出賭 博款項使用,可獲得好處云云,余再添已知悉該博弈網站係 以人頭帳戶掩飾洗錢防制法第3條規定之「特定犯罪」所得 之本質、來源、去向及所在,卻為獲取不法利益,基於幫助 掩飾特定犯罪(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所得之 本質、來源、去向及所在之犯意,於110年6月間某日(6月1 7日或之前),在雲林縣斗六市育英南路之居處,同時交付 其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甲帳戶)、合作 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乙帳戶)、 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丙帳戶)之 提款卡、密碼、存摺、印鑑及網路銀行帳號、密碼給楊希將 。嗣本案詐欺集團取得上開帳戶使用權後,即由本案詐欺集 團不詳成員施用詐術,致如附表三所示之被害人分別匯款至 甲、乙、丙帳戶內,並由楊希將或本案詐欺集團其他不詳成 員提領或轉匯至其他人頭帳戶再為提領(詳如附表三所示) ,由其等層層轉交給本案詐欺集團不詳上游,掩飾上開犯罪 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及所在。又附表三編號4(原判決 事實三漏載)、28、30部分,楊希將向余再添稱因款項過於 高額,須由帳戶申設者本人臨櫃提領等語,余再添乃昇高原 幫助洗錢之犯意為共同正犯犯意,而與楊希將、「阿醜」和 本案詐欺集團其他不詳成員,共同基於掩飾特定犯罪(意圖 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及 所在之犯意聯絡,由余再添於110年7月6日10時3分許,在合 作金庫商業銀行雲林分行,臨櫃提領乙帳戶新臺幣(下同) 90萬元後,交付給楊希將,再由楊希將轉交給本案詐欺集團 不詳上游,掩飾此部分(詳如附表三所載)犯罪所得之本質 、來源、去向及所在。 二、緣溫國明為楊希將之朋友,知悉楊希將曾擔任賭博組頭。楊 希將於110年6月間某日,向溫國明稱因經營博弈網站需求, 須借其帳戶使用供匯入、匯出賭博款項使用,且遇有大筆賭 博款項,須由溫國明臨櫃提領,溫國明可獲得好處云云,溫 國明已知悉該博弈網站係以人頭帳戶掩飾洗錢防制法第3條 規定之「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及所在,卻為 獲取不法利益,與楊希將、「阿醜」及本案詐欺集團其他不 詳成員,共同基於掩飾特定犯罪(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 聚眾賭博)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及所在之犯意聯絡,先 於110年7月間接續申辦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下稱丁帳戶)、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下稱戊帳戶),連同其本有之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 000000號帳戶(下稱己帳戶),溫國明於110年8月1日在楊 希將位於雲林縣斗六市文德街之居處,提供丁、戊、己帳戶 之提款卡、密碼、存摺、印鑑及網路銀行帳號、密碼給楊希 將。嗣本案詐欺集團取得上開帳戶使用權後,即由本案詐欺 集團不詳成員施用詐術,致如附表三所示之被害人分別有匯 款至丁、戊、己帳戶內,再經本案詐欺集團其他不詳成員於 丁、戊、己帳戶間轉匯(詳如附表三所示),其中部分款項 ,並由溫國明接續於110年(原判決誤載為111年)8月3日、 110年(原判決誤載為111年)8月4日為附表三所示之臨櫃提 領後,交付給楊希將或楊希將指定之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 ,其餘款項則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提領或轉匯至其他人 頭帳戶再為提領(詳如附表三所示),由其等層層轉交給本 案詐欺集團不詳上游,掩飾上開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 向及所在。   理 由 甲、有罪部分:   壹、證據能力   本判決下列所引用被告溫國明、余再添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 言詞及書面陳述,業據檢察官、被告溫國明、余再添及其等 之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均表示同意列為證據使用等語(見本 院金上訴1893卷第297頁),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 之情況,並無違法不當或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認為以之 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之規定 ,應認前揭證據資料有證據能力。至本判決所引用之非供述 證據,亦查無非法或不當取證之情事,復為證明本件犯罪事 實所必要之重要關係事項,並經本院依法進行調查,是依刑 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規定之反面解釋,應認均有證據能力, 合先敘明。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溫國明、余再添於偵查、原審及本 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見偵8737號卷第45至49頁;偵2795號 卷一第82至84頁;偵8621號卷第249至251頁;原審訴444號 卷三第34至35頁、第252至268頁;本院金上訴1893卷第344 至354頁),並有如附表三各編號所示之證據在卷可憑,足 認被告溫國明、余再添上開任意性之自白,核均與事實相符 ,應堪以認定。 二、被告2人交付帳戶資料後,同案被告楊希將等詐欺集團成員 固供詐欺洗錢使用,而非供賭博洗錢之用,然依最高法院10 8年度台上大字第3101號判決意旨,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 、第14條洗錢罪之主觀犯意,不以明知洗錢標的為特定犯罪 所得為必要,間接故意亦屬之。故被告2人對於同案被告楊 希將取得上開帳戶後,供為洗錢之前置特定犯罪之犯罪所得 雖得認主觀上認識有錯誤,然應僅屬「等價客體錯誤」,不 能阻卻洗錢故意,但適用洗錢防制法宣告刑之限制時,仍應 以其等主觀上認識、法定刑較輕之特定犯罪即刑法第268條 之最重本刑為準,如此始符合「所犯重於所知,從其所知」 之原則。查:被告溫國明提供丁、戊、己帳戶給同案被告楊 希將等詐欺集團成員使用時,依其主觀認識,應認為該等帳 戶將成為同案被告楊希將等經營博弈網站之人頭帳戶、洗錢 工具使用,且因被告溫國明於提供上開帳戶之初,即與同案 被告楊希將約定,若遇有較大筆之款項,應由被告溫國明自 行臨櫃提款後,交付給同案被告楊希將或其指定之人(見原 審訴444號卷三第257至259頁),且被告溫國明已自行實施 提領帳戶款項並轉交給非帳戶名義人、製造金流斷點之洗錢 行為,對於本案洗錢犯行具有重要支配地位,應認其本具有 共同洗錢之意思而為洗錢構成要件行為。另被告余再添於提 供甲、乙、丙帳戶給同案被告楊希將時,並未約定要由被告 余再添提領款項(見原審訴444號卷三第265至266頁),是 依照被告余再添之主觀認識,應認為該等帳戶將成為同案被 告楊希將等經營博弈網站之人頭帳戶、洗錢工具使用,但被 告余再添對於該博弈網站經營管理者具體如何使用該等帳戶 進行洗錢,並無支配地位,其充其量僅係提供洗錢之工具, 處於洗錢犯罪較為邊緣之地位,應認被告余再添對於此部分 原僅具有幫助洗錢之犯意。惟附表三編號4、28、30所示款 項匯入乙帳戶後,同案被告楊希將向被告余再添表示因銀行 規定,該筆現金款項超過50萬元以上,故一定要由被告余再 添本人去臨櫃提領等語(見原審訴444號卷三第265至266頁 ),被告余再添始依其指示臨櫃提領90萬元後,交付給同案 被告楊希將,是應認被告余再添已提昇原本的幫助洗錢犯意 至共同洗錢犯意,而幫助洗錢罪與共同洗錢罪復具有補充關 係,應僅論以共同洗錢一罪,亦附此敘明。  三、綜上所述,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溫國明、余再添上開犯 行均洵堪認定,皆應依法論科。 四、新舊法比較:   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 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 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溫國明、余再添於本案行為後,洗 錢防制法業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0月0日生效 施行,爰就本案涉及之新舊法比較說明如下: (一)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 行為: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 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二、掩飾或 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 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 犯罪所得。」修正後則規定:「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 為:一、隱匿特定犯罪所得或掩飾其來源。二、妨礙或危 害國家對於特定犯罪所得之調查、發現、保全、沒收或追 徵。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四、使 用自己之特定犯罪所得與他人進行交易。」參照本條立法 理由,上開修正係參照德國立法例,並審酌我國較為通用 之法制用語進行文字修正,是就本案所涉幫助隱匿犯罪所 得(之去向),並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 (二)另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3項規定:「有第2 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 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 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修正後上開法條移列至第 19條第1項並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 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 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並 刪除原第14條第3項之規定。查本案被告二人洗錢之財物 均未達1億元,且因其等前置特定犯罪均為刑法第268條之 賭博罪,故適用修正前規定,被告二人不得科以超過有期 徒刑3年之法定最重本刑。故比較修正前後之規定,修正 後之規定並非較有利於被告二人,是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 段規定,自應適用修正前即被告二人行為時之洗錢防制法 第14條第1項之規定。 (三)又被告二人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先於112年6 月14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16日施行,原規定「犯前二 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為「 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嗣於113年7月31日再次修正並移列至洗錢防制法第23 條第3項,並自113年8月2日起生效。修正後規定則為:「 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 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相較於被告行 為時之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修正後之規定均並 未較有利於被告二人,是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 應適用修正前即被告二人行為時之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 項規定。 (四)末按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前段有關沒收之規定 ,業經修正並移列至同條例第25條第1項,修正後之規定 為:「犯第19條、20條之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 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依刑法第2條第2項 之規定,沒收部分應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即修正後之洗錢防 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先此敘明。   五、論罪: (一)核被告溫國明、余再添所為,各係犯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 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二)查被告余再添是以一行為提供甲、乙、丙帳戶、被告溫國 明亦是以一行為提供丁、戊、己帳戶給同案被告楊希將使 用,而被告余再添原係基於幫助洗錢之犯意為之,惟因嗣 有依同案被告楊希將之指示,實施提領帳戶款項並轉交給 非帳戶之名義人而製造金流斷點之行為,應認其主觀上已 提升至共同洗錢之犯意,而被告溫國明本即基於共同洗錢 之犯意,且其2人客觀上亦已從事洗錢之構成要件行為, 故均應論以共同洗錢罪,然因其等主觀上認知之前置特定 犯罪均為刑法第268條之賭博罪,是仍應僅各論以一罪。 (三)其等與同案被告楊希將、「阿醜」及本案詐欺集團其他不 詳成員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依刑法第28條之規 定,論以共同正犯。 (四)又依照被告溫國明、余再添之主觀認知,其等洗錢之標的 為同案被告楊希將或某博弈網站成員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 所或聚眾賭博之犯罪所得,而依一般正常情形,從事非法 博奕所涉及的犯罪行為,不論是刑法第268條前段或後段 的圖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圖利聚眾賭博罪,均具有反覆、 接續而於密接的時間內持續實行的特質,而應包括論以一 罪,故其等所為之洗錢行為,自應附隨於(共同)圖利供 給賭博場所罪、圖利聚眾賭博罪之主觀犯意,而為同一洗 錢犯意,其等於相近的時間內接續實行,侵害者亦屬同一 法益,依一般社會健全之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應加以包 括評價,均僅論以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此外,本案檢察 官並未起訴被告溫國明、余再添有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 或聚眾賭博之犯行,且查本案實際上亦無有意圖營利供給 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之洗錢前置特定犯罪存在,故無從擴 張另論被告溫國明、余再添以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 眾賭博之幫助犯或共同正犯,亦併此敘明。    (五)附表三編號50部分,起訴書及追加起訴書、併辦意旨書( 下合稱公訴意旨)雖均未記載被告溫國明此部分犯行,惟 既與起訴部分屬於接續犯之一罪關係,自為起訴效力擴張 所及;附表三編號24告訴人鍾依玲於110年8月3日匯款1萬 元部分及附表三編號48告訴人林育琪於110年8月2日匯款5 00元部分,公訴意旨雖均未主張,但因與起訴部分屬於接 續犯之一罪關係,自為起訴效力擴張所及。附表三編號16 告訴人李國雄110年7月9日匯款15萬元部分、編號22告訴 人李協峰110年7月12日匯款1000元、110年7月19日匯款2 萬2000元部分,編號39告訴人蔣文傑於110年7月15日匯款 3萬元部分,公訴意旨雖亦均未記載被告余再添此部分犯 行,惟既與起訴部分屬於接續犯之一罪關係,同為起訴效 力擴張所及,又原審及本院已告知其等此部分犯罪事實, 自無礙其等之訴訟防禦權,本院應併予審理。 六、與刑之減輕有關之事項   被告溫國明、余再添對於本案洗錢犯行,於偵查、原審及本 院審理時均自白犯行,均應依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 2項規定,減輕其刑。   乙、不另為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溫國明本案所為,尚涉犯三人以上共同 詐欺取財罪(附表三編號14、45);被告余再添本案所為, 尚涉犯詐欺取財罪(附表三編號2、4、8、24、35)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 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 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 亦定有明文。次按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 並指出證明之方法,為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所明定。因 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 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 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 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 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 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 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 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事實審法院復已就其 心證上理由予以闡述,敘明其如何無從為有罪之確信,因而 為無罪之判決,若其裁量、判斷,並不悖乎經驗法則或論理 法則,即不得任意指為違法(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16 9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公訴意旨此部分認為被告溫國明、余再添涉犯上開罪嫌,無 非係以上開論罪科刑部分之相關證據為其主要論據。訊據被 告溫國明、余再添均堅詞否認上開罪嫌,其辯解及辯護意旨 均略以:其等以為提供帳戶是供博弈網站使用、提領之金錢 亦為博弈網站款項等語。 四、按共同正犯間,僅在犯意聯絡範圍內,就他共犯實行之行為 ,共同負責;若共犯所為,已逾越彼此間原犯意聯絡之範圍 ,該共犯逾越犯意聯絡範圍之行為,即難令他共犯同負其責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5484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 刑法第30條幫助犯之成立,行為人在主觀上須有幫助故 意 ,客觀上須有幫助行為。而幫助犯係從屬於正犯而成立,並 無獨立性,故幫助犯須對正犯之犯罪事實,具有共同認識而 加以助力,始能成立,其所應負責任,亦以與正犯有同一認 識之事實為限,若正犯所犯之事實,超過其共同認識之範圍 時,則幫助者事前既不知情,自不負責(最高法院75年度台 上字第1509號、84年度台上字第5998號判決意旨參照)。又 按幫助犯對正犯行為所認識之內容,如與正犯所發生之事實 不一致時,應僅就其所認識之範圍負責(最高法院84年度台 上字第6475號判決意旨參照)。再按人頭帳戶之問題在我國 乃普遍存在之事實,而其用途甚多,諸如請領款項、規避稅 捐、金融商品買賣或其他合法、非法財務操作、洗錢、詐欺 、經營六合彩、地下錢莊、網路博奕,甚至擄人勒贖等各種 合法、非法用途均有,實非僅限一端,自難逕謂交付帳戶給 他人使用即係出於幫助他人實施犯罪之故意,毋寧應就行為 人交付帳戶時究係認識該借(租)用人係為何種用途(或犯 罪行為)而借(租)用來認定,而非以事後該借(租)用人 實際所為係何種犯罪行為來反推。否則,幫助犯之處罰繫於 事後極為不確定之因素,顯有違罪刑法定原則之本旨(臺灣 高等法院92年度上易字第3200號、102年度上易字第1374號 判決意旨)。  五、查被告溫國明於偵訊及原審均供稱:當時楊希將跟我說我提 供的帳戶是要供賭博使用,當初有從帳戶匯款10幾筆款項出 去,我才真的相信楊希將使用帳戶是供賭博資金所用等語, 另被告余再添亦於警詢、偵訊及原審均供稱:楊希將跟我說 他要跟大陸組頭合作,可能需要帳戶匯款,所以要向我借用 帳戶等語,比對被告溫國明、余再添分別係於110年8月1日 、110年6月間交付帳戶給同案被告楊希將,且其等均供稱楊 希將是以經營賭博為名,向其等借用帳戶等情,互核亦大致 相符,參以證人即亦有交付自身帳戶(即附表二庚、辛帳戶 )予楊希將之陳雲杰於偵查中證稱:我有將兆豐銀行網銀的 帳戶密碼、提款卡交給我朋友楊希航的哥哥(即楊希將), 當時他說要做娛樂城的支付。我是在110年6、7月間交給他 的,過了一個禮拜之後另外還有提供華南銀行的提款卡、網 銀的帳號密,我承認有將帳戶提供給經營賭博的人使用,也 有幫忙領款等語(見偵3792號卷第103至105頁),得認亦與 被告溫國明、余再添上開辯詞大致相符,自可資為佐證。此 外,證人即同案被告楊希將於原審審理時亦具結證稱:當時 是一個大陸的朋友叫「阿醜」,他說他們是電腦賭博的博弈 的電腦版,然後是現金版就是電腦現金版,要每天要跟他的 會員,每天收現金。當時借帳戶的時候有告訴溫國明跟余再 添說「阿醜」在經營博弈網站,就是說「阿醜」在經營博弈 的現金版,他需要帳戶,然後就需要現金、就是每天需要領 現金或是把現金存銀行這樣。這個就是我跟他們兩位講說, 要借帳戶的原因等語(見原審訴444號卷三第43頁、第73至7 4頁),亦可用以佐證被告溫國明、余再添上開辯詞尚非全 然無據。末查,同案被告楊希將前確曾因犯共同意圖營利聚 眾賭博罪,經原審於110年5月18日以109年度易字第164號判 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此亦有同案被告楊希將之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見原審訴444號卷三第11 頁),同案被告楊希將既然曾經擔任組頭、犯意圖營利聚眾 賭博罪,其向被告溫國明、余再添稱收取其等帳戶係供博奕 所用,自並非不合理。 六、綜上,本件依檢察官提出之證據,尚無從認定被告溫國明、 余再添有幫助詐欺、加重詐欺取財或者共同詐欺、加重詐欺 取財之主觀犯意,仍有合理懷疑存在,是就公訴意旨主張其 等另尚涉犯幫助或共同一般詐欺取財、幫助或共同加重詐欺 取財等罪嫌,本均應為無罪之諭知,惟上開部分如成立犯罪 ,與被告溫國明、余再添上開論罪科刑部分均具有想像競合 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皆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丙、公訴不受理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 (一)被告溫國明部分:  ①111年度偵字第2795、3103號起訴書記載部分(即原審111年 度訴字第339號):   起訴事實如附表三編號4、24、46所示,認被告溫國明涉犯 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及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 、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嫌。  ②111年度偵字第3792、5165號追加起訴書記載部分(即原審11 1年度訴字第444號):   追加起訴事實如附表三編號21、37、48所示,認被告溫國明 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及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 第2款、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嫌。  ③110年度偵字第9180號追加起訴書記載部分(即原審112年度 金訴字第72號):   追加起訴事實如附表三編號47所示,認被告溫國明涉犯刑法 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及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 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嫌。 (二)被告余再添部分:   ①111年度偵字第3792、5165號追加起訴書記載部分(即原審11 1年度訴字第444號):   追加起訴事實如附表三編號1、9、11、18、20至23、25至30 、32至34、36至38、40、41、43、48、49所示,認被告余再 添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 財、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刑法第30條第1項前 段、洗錢防制法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洗錢防制法1 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嫌。  ②111年度偵字第1514、1515、3633號追加起訴書記載部分(即 原審112年度金訴字第73號):   追加起訴事實如附表三編號16、39、42、44所示,認被告余 再添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及違反洗錢防制法第 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嫌。   二、按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定有明文。至 所謂「同一案件」不得重行起訴或自訴,指被告同一、犯罪 事實同一而言。犯罪事實同一,除實質上一罪(接續犯、繼 續犯、集合犯等)外,亦包括裁判上一罪(想像競合犯、刑 法修正前之牽連犯、連續犯等)在內,良以裁判上一罪之案 件,因從一重罪處斷結果,在實體法上係一個罪,刑罰權祇 有一個,故雖僅就其中一部分起訴,效力仍及於全部,法院 應就全部為審判,對於其他部分不得重複起訴(最高法院11 0年度台上字第5814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查被告溫國明本案犯行,最先繫屬者為111年度訴字第333號 (111年6月1日繫屬,原審收文號環字第187號,見原審訴33 3號卷一第7頁),該案檢察官雖僅起訴被告溫國明如附表三 編號14、45所示之犯行(詳見110年度偵字第8737號、111年 度偵字第611號起訴書所載),但被告溫國明其餘犯行與該 案起訴犯行具有接續犯之一罪關係,檢察官僅就被告溫國明 其中一部分犯行起訴,效力仍及於全部,檢察官自不得就其 他部分重複起訴,是檢察官就業經提起公訴之同一案件重行 提起公訴(含起訴及追加起訴),自應就此部分諭知不受理 之判決。 四、另被告余再添本案犯行,最先繫屬者為111年度訴字第339號 (111年6月1日繫屬,原審收文號環字第192號,見原審訴33 9號卷一第25頁),該案檢察官雖僅起訴被告余再添如附表 三編號2、4、8、24、35所示之犯行(詳見111年度偵字第27 95、3103號起訴書),但被告余再添其餘犯行與該案起訴犯 行具有接續犯之一罪關係,檢察官僅就被告余再添其中一部 分犯行起訴,效力仍及於全部,檢察官自不得就其他部分重 複起訴,是檢察官就業經提起公訴之同一案件向重行提起公 訴(追加起訴),自應就此部分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丁、本院之判斷:   一、原審以被告溫國明、余再添本案均係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 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事證明確,並以行為人之責任為 基礎,審酌被告溫國明前無經法院判刑確定之紀錄,被告余 再添有贓物罪緩刑期滿之紀錄,其等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所 需,為牟取一己私利,共同參與洗錢犯行,就其等各自應負 責部分,致附表三所示告訴人、被害人受有相當財產損害, 也有害金融秩序及犯罪所得之追查,參以附表三所示告訴人 、被害人財產損害情形,被告溫國明、余再添參與本案犯行 之程度,並念及被告溫國明、余再添均坦承犯行,參以被告 溫國明與附表三編號24之告訴人鍾依玲(賠償金額2500元) 、附表三編號37之告訴人許汶松(賠償金額7000元)、附表 三編號46之告訴人張馨妤(賠償金額2萬5000元)成立調解 ,並賠償完畢,與附表三編號14之告訴人蔡佩津、附表三編 號45之告訴人黃偉豪成立調解,惟尚未賠償;被告余再添與 附表三編號24之告訴人鍾依玲(賠償金額3萬5000元)成立 調解,並賠償完畢、與附表三編號37之告訴人許汶松成立調 解,並依約賠償中(現已賠償8000元)等情(見原審訴333 號卷二第75至81頁、第155至156頁、第159、173頁;原審訴 333號卷三第259頁;原審339號卷一第381、383、385頁;原 審339號卷二第121頁;原審339號卷三第89頁;原審訴444號 卷三第295至297頁、第301、303頁),兼衡被告溫國明自陳 :○○肄業之學歷、未婚亦無子女、獨自租屋居住、擔任計程 車司機、收入不一定之生活狀況;被告余再添自陳:○○畢業 之學歷、離婚、育有2名成年子女、打工支付房租及飲食、 獨居之生活狀況(見原審訴444號卷三第271至273頁)等一 切情狀,量處被告溫國明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金2萬元;及 量處被告余再添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6萬元,並均諭知罰 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復敘明被告溫國明、余再添如附 表三所示提領之款項,均已交給同案被告楊希將,尚無從依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原判決此段誤贅載洗錢防制 法第18條第1項前段),諭知沒收或追徵。另審酌被告溫國 明、余再添與本案部分告訴人成立調解,並進行賠償,倘就 被告溫國明、余再添依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之規 定,宣告沒收,容有過苛之虞,是均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 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另就被告溫國明經起訴其涉犯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附表三編號14、45)、及被告余 再添部分尚經起訴其尚涉犯(幫助)詐欺取財罪(附表三編 號2、4、8、24、35),依檢察官提出之證據,尚無法認定 被告溫國明、余再添有幫助詐欺、加重詐欺取財或者共同詐 欺、加重詐欺取財之主觀犯意,仍有合理懷疑之存在,是本 均應為無罪之諭知,惟因此部分如成立犯罪,與被告溫國明 、余再添上開論罪科刑部分均具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 係,爰均不另為無罪之諭知。此外,就重複起訴、追加起訴 及部分,分別諭知不另為公訴不受理。經核原審認事用法均 屬有據,並無不當,另就量刑部分亦尚屬妥適,並無逾越法 定範圍或有何濫用裁量權限之情,且與公平原則、罪責原則 、比例原則等均無違背,就不予諭知沒收追徵、及諭知不另 為無罪及公訴不受理等部分,亦均已詳予敘明理由於判決, 要非無據,自應予維持。 二、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   按被告縱辯稱帳戶係作為博弈使用云云,惟賭博行為於我國 除政府開放之樂透彩、刮刮樂、運動彩券等之外,其餘之投 注、簽賭均為違法之行為而為法律所禁絕。而經由合法途徑 設立之彩券或博弈公司,若有必要使用金融帳戶供公司操作 ,依一般商業交易常情,其必將以公司名義申請帳戶使用, 而斷無可能使用與公司完全無關、亦欠缺信賴基礎之他人帳 戶,否則僅徒增公司遭人藉機凍結帳戶侵吞款項之風險,況 且,現今開立金融帳戶,並無特殊資格限制,一般民眾均可 自由申請,若非意在以所提供之帳戶作為「財產犯罪之用」 及「掩飾真實身分」,衡情自無蒐集帳戶使用之必要,此應 為據一般社會經驗之人均所得預見。從而,倘被告辯稱主觀 上認係博弈使用,應屬卸責之詞,不足採信。且依同案被告 楊希將於原審審理中證述取得帳戶方式,與被告溫國明及余 再添所述之細節差異甚鉅,被告楊希將於本案發生時已未經 營任何賭場,遑論擔任組頭,究係同案被告楊希將自己做為 組頭使用,又或係他人使用均有不明,同案被告楊希將亦未 具體提出事證取信被告溫國明及余再添,至多僅有口頭告知 ,在此情形下卻須被告溫國明及余再添冒鉅額風險提供帳戶 、協助提領款項,渠等是否全未料見有詐欺行為發生之可能 性,恐非無疑,復無其他證據可資佐證同案被告楊希將有具 體從事博弈產業,自無從僅以渠等片面、毫無根據之博弈辯 詞即率然採信,為對渠等有利之認定。再者,對照臺灣銀行 斗六分行提供之被告溫國明帳戶交易明細,該帳戶於110年8 月2日存入現金60萬元,隨後於同日匯出多筆款項。原判決 雖以此論斷此種轉匯方式與詐欺集團試圖製造金流斷點情形 有別,恐有論理之疏,本案被告等主觀預見範圍是否僅有侷 限於博弈認知,恐非無疑等語。 三、惟查: (一)於我國,賭博行為雖僅除政府開放之樂透彩、刮刮樂、運 動彩券等為合法外,其餘之投注、簽賭均為違法之行為, 然事實上民間進行地下簽賭或線上博奕者,仍多有所聞, 難以完全禁絕,且此較為合乎一般社會之常情。故檢察官 上訴意旨徒以此主張:由合法途徑設立之彩券或博弈公司 ,若有必要使用金融帳戶供公司操作,依一般商業交易常 情,其必將以公司名義申請帳戶使用,而斷無可能使用與 公司完全無關、亦欠缺信賴基礎之他人帳戶,否則僅徒增 公司遭人藉機凍結帳戶侵吞款項之風險,且現今開立金融 帳戶並無特殊資格限制,主張被告二人主觀上預見範圍是 否僅有侷限於博弈認知,恐非無疑云云,尚與基於一般常 情之論理法則有悖,自難認可採。 (二)再查,被告溫國明於偵訊及原審均供稱:當時楊希將跟我 說我提供的帳戶是要供賭博使用,當初有從帳戶匯款10幾 筆款項出去,我才真的相信楊希將使用帳戶是供賭博資金 所用等語,另被告余再添亦於警詢、偵訊及原審均供稱: 楊希將跟我說他要跟大陸組頭合作,可能需要帳戶匯款, 所以要向我借用帳戶等語,比對被告溫國明、余再添分別 係於110年8月1日、110年6月間交付帳戶給同案被告楊希 將,且其等均供稱楊希將是以經營賭博為名,向其等借用 帳戶等情,互核亦大致相符,參以證人即亦有交付自身帳 戶(即附表二庚、辛帳戶)予楊希將之陳雲杰於偵查中證 稱:我有將兆豐銀行網銀的帳戶密碼、提款卡交給我朋友 楊希航的哥哥(即楊希將),當時他說要做娛樂城的支付 。我是在110年6、7月間交給他的,過了一個禮拜之後另 外還有提供華南銀行的提款卡、網銀的帳號密,我承認有 將帳戶提供給經營賭博的人使用,也有幫忙領款等語(見 偵3792號卷第103至105頁),亦可資佐證。此外,同案被 告楊希將同於原審審理時具結證稱:當時是一個大陸的朋 友叫「阿醜」,他說他們是電腦賭博的博弈的電腦版,然 後是現金版就是電腦現金版,要每天要跟他的會員,每天 收現金。當時借帳戶的時候有告訴溫國明跟余再添說「阿 醜」在經營博弈網站,就是說「阿醜」在經營博弈的現金 版,他需要帳戶,然後就需要現金、就是每天需要領現金 或是把現金存銀行這樣。這個就是我跟他們兩位講說,要 借帳戶的原因等語(見原審訴444號卷三第43頁、第73至7 4頁),亦可為佐證,末再參照同案被告楊希將前確曾因 犯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經原審於110年5月18日以10 9年度易字第16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此亦有同 案被告楊希將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 見原審訴444號卷三第11頁),故被告溫國明、余再添之 上開辯解,自尚屬有據,要非全然無憑。檢察官上訴意旨 ,並未能提出積極具體之事證,以證明其等將上開帳戶交 付予同案被告楊希將時,主觀上已知悉同案被告楊希將並 非要供作賭博之用,而是要供作詐欺之用,且人之記憶有 限、會隨時間而逐漸模糊淡忘,亦屬常情,而查本案被告 二人交付帳戶予同案被告楊希將至楊希將於原審證述時, 已相隔近3年之久,故證人即同案被告楊希將就當初收受 帳戶之細節因記憶模糊致證述有所出入,亦非難以想像。 是上訴意旨徒以同案被告楊希將證述其取得帳戶之方式, 與被告二人所述細節有所差異,且其於本案發生時已未經 營任何賭場或擔任組頭,即認不得逕以此為對被告二人有 利之認定云云,自同屬無據,難以採信。 四、綜上所述,檢察官上訴意旨以前詞指摘原判決認事用法為不 當,請求本院撤銷改判,均難認為有理由,自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規定,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程慧晶、姜智仁提起公訴,檢察官朱啓仁、程慧晶 追加起訴,檢察官李鵬程、朱啓仁移送併辦,檢察官葉喬鈞提起 上訴,檢察官王全成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玫利                     法 官 王美玲                    法 官 林臻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 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劉素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 ,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 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500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2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一:卷目索引 本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893號: 1、警555號卷:雲警六偵字第1101004555號卷 2、警600號卷:東警分偵字第11033082600號卷 3、偵8737號卷:雲林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8737號卷 4、偵611號卷:雲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611號卷 5、原審訴333號卷一: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33號卷一 6、原審訴333號卷二: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33號卷二 7、原審訴333號卷三: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33號卷三 8、原審訴333號卷(限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33號卷(限閱) 9、本院金上訴1893卷: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893號卷 本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894號: 10、警037號卷:鐵刑警偵字第1110000037號卷 11、警584號卷:北市警投分刑字第11030246584號卷 12、偵334號卷:雲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334號卷 13、偵2440號卷:雲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440號卷 14、偵2627號卷:雲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627號卷 15、偵2795號卷一:雲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795號卷一 16、偵3103號卷二:雲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3103號卷二 17、偵3120號卷:雲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3120號卷 18、偵3700號卷:雲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3700號卷 19、偵3867號卷:雲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3867號卷 20、偵3868號卷:雲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3868號卷 21、偵4127號卷:雲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4127號卷 22、偵4993號卷:雲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4993號卷 23、原審訴339號卷一: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39號卷一 24、原審訴339號卷二: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39號卷二 25、原審訴339號卷三: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39號卷三 26、上字卷:雲林地檢署113年度上字第69號卷 27、本院金上訴1894卷: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894號卷 本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895號: 28、警582號卷一:雲警六偵字第1111001582號卷一 29、警582號卷二:雲警六偵字第1111001582號卷二 30、警582號卷三:雲警六偵字第1111001582號卷三 31、警582號卷四:雲警六偵字第1111001582號卷四 32、警582號卷五:雲警六偵字第1111001582號卷五 33、偵8621號卷:雲林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8621號卷 34、偵8981號卷:雲林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8981號卷 35、偵1402號卷:雲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402號卷 36、偵1737號卷:雲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737號卷 37、偵3168號卷:雲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3168號卷 38、偵3792號卷:雲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3792號卷 39、偵5165號卷:雲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5165號卷 40、原審訴444號卷一: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44號卷一 41、原審訴444號卷二: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44號卷二 42、原審訴444號卷三: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44號卷三 43、本院金上訴1895卷: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895號卷 本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896號: 44、偵8621號卷:雲林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8621號卷 45、偵8981號卷:雲林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8981號卷 46、偵1402號卷:雲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402號卷 47、偵1514號卷:雲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514號卷 48、偵1515號卷:雲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515號卷 49、偵1737號卷:雲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737號卷 50、偵3120號卷:雲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3120號卷 51、偵3168號卷:雲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3168號卷 52、偵3633號卷:雲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3633號卷 53、偵3700號卷:雲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3700號卷 54、偵10486號卷:雲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0486號卷 55、偵4299號卷:雲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4299號卷 56、偵4300號卷:雲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4300號卷 57、偵4301號卷:雲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4301號卷 58、原審訴387號卷: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87號卷 59、本院金上訴1896卷: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896號卷 本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897號: 60、偵9180號卷:雲林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9180號卷 61、原審金訴72號卷一: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72號卷一 62、原審金訴72號卷二: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72號卷二 63、本院金上訴1897卷: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897號卷 本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898號: 64、偵1514號卷:雲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514號卷 65、偵1515號卷:雲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515號卷 66、偵3633號卷:雲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3633號卷 67、原審金訴73號卷: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73號卷 68、本院金上訴1898卷: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898號卷 附表二:本案帳戶索引 編號 代號 申辦人 本案帳戶 交易明細出處 1 甲帳戶 余再添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偵3700卷P.551-565 2 乙帳戶 合作金庫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偵3700卷P.533-546 3 丙帳戶 彰化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警037卷P.98-100 4 丁帳戶 溫國明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警037卷P.30-34 5 戊帳戶 兆豐商銀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警037卷P.36-37 6 己帳戶 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本院339卷一P.213-216 7 庚帳戶 陳雲杰 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偵3792卷P.117-125 8 辛帳戶 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警584卷P.101-124 附表三:犯罪事實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方式 ⑴匯款時間 ⑵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款帳戶 【第一次】 ⑴轉匯時間 ⑵轉匯金額 (新臺幣) 【第一次】 轉匯帳戶 【第一次】 轉匯車手 【第二次】 ⑴轉匯時間 ⑵轉匯金額 (新臺幣) 【第二次】 轉匯帳戶 【第二次】 轉匯車手 ⑴取款時間 ⑵取款金額 (新臺幣) ------------- 取款地點 取款車手 相 關 卷 證 及 出 處 1 ︵ 即 111 偵 3792 、 5165追 加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16 ︶ 劉至峯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3月21日13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張彤」向劉至峯佯稱可在【MU】虛擬貨幣平台儲值走單獲利云云,致劉至峯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於右列轉匯時間遭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轉匯至轉匯帳戶內,旋遭提領之。 ①110年6月26日  9時41分  290,000元 甲帳戶 ✘ ✘ ✘ ✘ ✘ ✘ 110年6月26日 14時7分 100,000元 不明成員 110年6月26日 14時8分 50,000元 ②110年6月26日  22時24分  180,000元 110年6月27日 0時8分 10,000元 乙帳戶 不明成員 110年6月28日 13時16分 300,000元 110年6月27日 0時9分 100,000元 丙帳戶 不明成員 非本案帳戶 不明成員 不明成員 112年6月27日 0時11分 90,000元 乙帳戶 不明成員 ✘ ✘ ✘ 110年6月28日 13時16分 300,000元 不明成員 ③110年6月27日  20時50分  20,000元 110年6月28日 11時14分 5,500元 非本案帳戶 不明成員 110年6月28日 11時15分 5,200元 110年6月28日 11時16分 5,000元 110年6月28日 11時17分 1,000元 110年6月28日 11時18分 800元 110年6月28日 11時20分 3,500元 ④110年7月1日  21時23分  30,000元 乙帳戶 ✘ ✘ ✘ ✘ ✘ ✘ 110年7月2日 13時2分 249,000元 -------------- 雲林縣○○市○○路000號合庫商銀雲林分行 楊希將 ①告訴人劉至峯之指訴(警582號卷二第132至134頁) ②匯款交易明細截圖(警582號卷二第194頁) ③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大甲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582號卷二第131頁正反面、第135至136頁、第140至141頁、第149頁、第196頁) ④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帳戶個資檢視、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偵3700號卷第533至546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偵8981號卷第21至22頁) ⑤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個資檢視、通訊中文名、地資料查詢(個人戶)、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網路銀行指定帳號交易IP資料、斗六分行110年12月2日斗六營字第11000059731號函暨附件(警584號卷第424頁;偵3700號卷第549至565頁;偵1402號卷第50至83頁;警600號卷第9至26頁反面) ⑥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顧客資料查詢明細表、個人戶顧客資料卡、存摺存款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警037號卷第96至105頁) ⑦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⑧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⑨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⑩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張彤」之對話紀錄截圖(警582號卷二第194至195頁) ⑪楊希將提款影像及匯款單據截圖1張(警037號卷第107頁) ⑫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⑬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 2 ︵ 即 111 偵 2795 、 3103起 訴 書 附 表 二 編 號 2 ︶ 周昱孜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3月,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剪愛」向周昱孜佯稱可在【MU】虛擬貨幣平台儲值走單獲利云云,致周昱孜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於右列轉匯時間遭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轉匯至轉匯帳戶內,旋遭提領之。 ①110年7月15日  10時39分  40,000元 乙帳戶 110年7月15日( 起訴書載為16日 ) 12時13分 300,000元 丙帳戶 不明成員 ✘ ✘ ✘ 110年7月16日 12時10分 450,000元 -------------- 雲林縣○○市○○路00號彰化商銀斗六分行 楊希將 ②110年7月27日  10時14分  10,000元 辛帳戶 110年7月27日 11時18分 250,000元 庚帳戶 不明成員 110年7月27日 12時19分 150,000元 不明成員 ③110年7月29日  8時57分  10,000元 ✘ ✘ ✘ 110年7月29日 9時56分 30,000元 不明成員 ①告訴人周昱孜之指訴(警037號卷第618至636頁) ②證人即另案被告陳雲杰之證述(偵3792號卷第103至105頁) ③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帳戶個資檢視、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偵3700號卷第533至546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偵8981號卷第21至22頁) ④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顧客資料查詢明細表、個人戶顧客資料卡、存摺存款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警037號卷第96至105頁) ⑤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資料整合查詢、帳戶個資檢視、交易明細(警584號卷第141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面;偵3792號卷第117至125頁) ⑥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客戶基本資料表、客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客戶電子銀行自行/被代理行交易查詢、帳戶個資檢視(警584號卷第99至140頁;警582號卷二第284頁) ⑦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⑧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⑨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⑩【MU】平台操作流程截圖(警037號卷第637頁) ⑪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剪愛」、「Angel」對話紀錄截圖(警037號卷第638至639頁) ⑫楊希將提款影像及匯款單據截圖1張(警037號卷第108頁) ⑬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⑭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 3 ︵ 即 110 偵 8621 、 8981 、 111 偵 1402 、 1737 、 3168 移 送 併 辦 意 旨 書 附 表 編 號 1 ; 111 偵 10486 、 112 偵 4299 、 4300 、 4301 追 加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1 ︶ 王舶虔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4月17日14時30分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夢珊」向王舶虔佯稱可在【MU】虛擬貨幣平台儲值獲利云云,致王舶虔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於右列轉匯時間遭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轉匯至轉匯帳戶內,旋遭提領之。 110年6月25日 17時53分 1,008元(含手續 費8元) 甲帳戶 110年6月26日 8時48分 100,000元 乙帳戶 不明成員 ✘ ✘ ✘ 110年6月26日 15時30分 30,000元 不明成員 ①告訴人王舶虔之指述(偵8621號卷第11至13頁) ②匯款明細截圖(偵8621號卷第153頁) ③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豐收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8621號卷第181頁、第185頁、第191頁) ④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個資檢視、通訊中文名、地資料查詢(個人戶)、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網路銀行指定帳號交易IP資料、斗六分行110年12月2日斗六營字第11000059731號函暨附件(警584號卷第424頁;偵3700號卷第549至565頁;偵1402號卷第50至83頁;警600號卷第9至26頁反面) ⑤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帳戶個資檢視、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偵3700號卷第533至546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偵8981號卷第21至22頁) ⑥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⑦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⑧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⑨【MU】投資平台APP截圖(偵8621號卷第167頁、第173至175頁) ⑩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夢珊」、【MU】平台與「在線客服3」之對話紀錄截圖(偵8621號卷第149至151頁、第163至167頁、第169頁、第175至177頁) ⑪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⑫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 4 ︵ 即 111 偵 2795 、 3103起 訴 書 附 表 二 編 號 5 ︶ 顏廷安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4月23日某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瑪雅」、「析析」向顏廷安佯稱可在【MU】平台儲值現金走單賺取紅利點數獲利云云,致顏廷安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於右列轉匯時間遭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轉匯至轉匯帳戶內,旋遭提領之。 ①110年7月5日  16時11分  50,000元 乙帳戶 ✘ ✘ ✘ ✘ ✘ ✘ 110年7月6日 10時3分 900,000元 -------------- 雲林縣○○市○○路000號合庫商銀雲林分行 余再添 ②110年7月5日  17時58分  50,000元 ③110年7月12日  18時  15,000元 110年7月12日 19時43分 350,000元 丙帳戶 不明成員 ✘ ✘ ✘ 110年7月12日 20時1分 30,000元 -------------- 雲林縣○○市○○路00號彰化商銀斗六分行 楊希將 ④110年8月3日  14時14分  50,000元 丁帳戶 110年8月3日 16時2分 400,000元 戊帳戶 不明成員 ✘ ✘ ✘ 110年8月4日 11時8分 350,000元 -------------- 雲林縣○○市○○路0號兆豐商銀斗六分行 溫國明 ⑤110年8月3日  14時19分  50,000元 ①告訴人顏廷安之指訴(警037號卷第652至670頁) ②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帳戶個資檢視、通訊中文名、地資料查詢(個人戶)、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身分證號/統一編號列管(提醒確認)資料查詢單、斗六分行111年7月7日斗六營字第11100031691號函暨檢附之開戶資料、110年8月3日現金取款憑條、提款畫面監視錄影光碟1份及畫面截圖1張、營業部110年10月19日營存字第11001055411號函暨附件、111年7月7日斗六營字第11100031701號函暨檢附之110年8月4日現金取款憑條、提款畫面影像光碟1份及畫面截圖1張、111年7月13日斗六營密字第11150009841號函暨交易明細表、111年7月21日斗六營字第11100034171號函暨附件(警584號卷第395頁;警037號卷第29至34頁;原審金訴72號卷一第57頁;警555號卷第12至16頁;原審訴333號卷一第175至188-1頁、第205至210-1頁、第245至257頁、第261至317頁) ③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帳戶個資檢視、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偵3700號卷第533至546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偵8981號卷第21至22頁) ④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顧客資料查詢明細表、個人戶顧客資料卡、存摺存款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警037號卷第96至105頁) ⑤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暨內頁、客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客戶基本資料表、111年6月23日兆銀總集中字第1110034716號函暨新臺幣存摺類存摺取款憑條2張(警037號卷第25至26頁、第36至37頁;警582號卷一第48頁;原審訴333號卷一第87至91頁) ⑥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⑦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⑧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⑨MU平台操作流程截圖(警037號卷第671頁) ⑩溫國明提款影像截圖2張(警037號卷第38頁)  ⑪楊希將提款影像及匯款單據截圖1張(警037號卷第107頁)  ⑫余再添提款影像截圖1張(警037號卷第177頁) ⑬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⑭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  5 ︵ 即 111 偵 3120 併 辦 意 旨 書 ; 111 偵 10486 、 112 偵 4299 、 4300 、 4301 追 加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7 ︶ 梁紫雪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5月4日14時30分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雯雯」(後改為「李雯」)向梁紫雪佯稱可在【MU】虛擬貨幣平台儲值走單獲利云云,致梁紫雪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於右列轉匯時間遭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轉匯至轉匯帳戶內,旋遭提領之。 ①110年6月18日  12時41分  7,500元 甲帳戶 110年6月21日 10時22分 531,700元 不明帳戶 不明成員 ②110年6月22日  17時37分  22,000元 ✘ ✘ ✘ ✘ ✘ ✘ 110年6月23日 11時46分 300,000元 不明成員 ③110年6月22日  17時53分  8,000元 ④110年6月26日  18時55分(併辦意旨書、追加起訴書載為17時)  10,000元 110年6月27日 0時8分 10,000元 乙帳戶 不明成員 ✘ ✘ ✘ 110年6月28日 13時16分 300,000元 不明成員 ①告訴人梁紫雪之指述(偵3120號卷第457至463頁) ②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村上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3120號卷第467至469頁、第477至478頁、第499頁) ③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帳戶個資檢視、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偵3700號卷第533至546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偵8981號卷第21至22頁) ④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個資檢視、通訊中文名、地資料查詢(個人戶)、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網路銀行指定帳號交易IP資料、斗六分行110年12月2日斗六營字第11000059731號函暨附件(警584號卷第424頁;偵3700號卷第549至565頁;偵1402號卷第50至83頁;警600號卷第9至26頁反面) ⑤中華郵政帳戶存摺封面暨內頁、查詢彙總登摺明細(偵3120號卷第483至487頁、第479至481頁) ⑥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⑦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⑧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⑨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雯雯」之對話紀錄截圖照片(偵3120卷第563至585頁) ⑩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⑪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 6 ︵ 即 111 偵 334 併 辦 意 旨 書 犯 罪 事 實 一 、 ㈡ ︶ 蔡慧貞 (提告) 蔡慧貞於110年5月12日經友人林景祥介紹加入【MU】投資平台,依該平台操作儲存現金,進而投資可獲利模式,致蔡慧貞陷於錯誤,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於右列轉匯時間遭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轉匯至轉匯帳戶內,旋遭提領之。 110年8月3日 17時15分 4,000元 丁帳戶 (即併辦意旨書中所指乙帳戶) 110年8月3日 19時45分 500,010元 (警037卷P.34) 己帳戶 不明成員 110年8月4日 10時38分 250,015元 丁帳戶 不明成員 110年8月4日 12時6分 300,000元 溫國明 ①告訴人蔡慧貞之指訴(警584號卷第11至13頁) ②臺灣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警584號卷第401頁) ③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普仁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584號卷第397至400頁、第409頁、第413頁、第417頁) ④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帳戶個資檢視、通訊中文名、地資料查詢(個人戶)、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身分證號/統一編號列管(提醒確認)資料查詢單、斗六分行111年7月7日斗六營字第11100031691號函暨檢附之開戶資料、110年8月3日現金取款憑條、提款畫面監視錄影光碟1份及畫面截圖1張、營業部110年10月19日營存字第11001055411號函暨附件、111年7月7日斗六營字第11100031701號函暨檢附之110年8月4日現金取款憑條、提款畫面影像光碟1份及畫面截圖1張、111年7月13日斗六營密字第11150009841號函暨交易明細表、111年7月21日斗六營字第11100034171號函暨附件(警584號卷第395頁;警037號卷第29至34頁;原審金訴72號卷一第57頁;警555號卷第12至16頁;原審訴333號卷一第175至188-1頁、第205至210-1頁、第245至257頁、第261至317頁) ⑤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暨內頁、帳戶交易明細、111年6月20日彰作管字第11120007647號函檢附之客戶基本資料查詢、存摺存款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111年7月6日彰斗六字第111000265A號函暨檢附之提領畫面光碟1片及畫面截圖2張、斗六分行111年7月29日彰斗六字第111000303A號函暨彰化銀行個人網路銀行服務申請書2份(警037號卷第23至24頁;原審訴339號卷一第213至216頁;原審訴333號卷一第147至154頁、第161至164-3頁、第321至329頁) ⑥中華郵政帳戶存摺封面(警584號卷第421頁) ⑦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⑧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⑨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⑩與「專屬客服」對話紀錄截圖(警584號卷第421至422頁) ⑪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⑫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 7 ︵ 即 111 偵 334 併 辦 意 旨 書 犯 罪 事 實 一 、 ㈠ ︶ 葉家豪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5月12日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阿芸」向葉家豪佯稱可在【MU】加密貨幣平台完成走單任務,即可獲取走單任務金額的1%收益云云,致葉家豪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於右列轉匯時間遭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轉匯至轉匯帳戶內。 110年6月21日 13時31分 33,000元 甲帳戶 (即併辦意旨書中所指甲帳戶) 110年6月21日 13時55分 4,000元 非本案帳戶 不明成員 不明成員 110年6月21日 13時56分 500元 110年6月21日 13時57分 9,000元 110年6月21日 13時58分 4,400元 110年6月21日 14時1分 2,000元 ①告訴人葉家豪之指訴(警584號卷第17至20頁) ②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八斗子分駐所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584號卷第429至432頁、第459頁、第497頁) ③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個資檢視、通訊中文名、地資料查詢(個人戶)、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網路銀行指定帳號交易IP資料、斗六分行110年12月2日斗六營字第11000059731號函暨附件(警584號卷第424頁;偵3700號卷第549至565頁;偵1402號卷第50至83頁;警600號卷第9至26頁反面) ④中國信託帳戶存摺封面、存款交易明細(警584號卷第509至527頁) ⑤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⑥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⑦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⑧【MU】投資平台網頁截圖(警584號卷第543至544頁;偵334號卷第171至173頁) ⑨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阿芸」、客服之對話紀錄截圖(警584號卷第529至541頁、第545至546頁) ⑩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⑪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 8 ︵ 即 111 偵 2795 、 3103起 訴 書 附 表 二 編 號 6 ︶ 徐淑萱 (提告) 徐淑萱於110年5月15日經先生顏廷安介紹加入【MU】投資平台,依該平台操作儲存現金,進而投資可獲利模式,致徐淑萱陷於錯誤,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於右列轉匯時間遭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轉匯至轉匯帳戶內,旋遭提領之。 110年7月12日 13時57分 10,000元 乙帳戶 110年7月12日 16時38分 500,000元 丙帳戶 不明成員 ✘ ✘ ✘ 110年7月12日 20時1分 30,000元 -------------- 雲林縣○○市○○路00號彰化商銀斗六分行 楊希將 ①告訴人徐淑萱之指訴(警037號卷第672至677頁) ②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帳戶個資檢視、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偵3700號卷第533至546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偵8981號卷第21至22頁) ③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顧客資料查詢明細表、個人戶顧客資料卡、存摺存款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警037號卷第96至105頁) ④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⑤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⑥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⑦【MU】平台操作流程截圖(警037號卷第678頁) ⑧與「在線客服3」之對話紀錄截圖(警037號卷第679頁) ⑨楊希將提款影像及匯款單據截圖6張(警037號卷第106至108頁)  ⑩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⑪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 9 ︵ 即 111 偵 3792 、 5165追 加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1 ︶ 鄭瑾鴻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5月25日某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安若」向鄭瑾鴻佯稱可在【MU】平台投資獲利,且穩賺不賠云云,致鄭瑾鴻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於右列轉匯時間遭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轉匯至轉匯帳戶內,旋遭提領之。 ①110年6月20日  15時7分  30,000元 甲帳戶 110年6月21日 10時22分 531,700元 不明帳戶 不明成員 ②110年6月22日  15時59分  10,000元 ✘ ✘ ✘ ✘ ✘ ✘ 110年6月23日 11時46分 300,000元 不明成員 ③110年6月23日  13時43分  5,000元 110年6月23日 14時40分 100,000元 (偵3700卷P.556 ) 乙帳戶 (偵3700卷 P.556) 不明成員 110年6月24日 11時36分 381,000元 -------------- 雲林縣○○市○○路000號合庫商銀雲林分行 楊希將 ④110年6月29日  16時44分  10,000元 乙帳戶 ✘ ✘ ✘ 110年6月30日 13時24分 30,000元 不明成員 ⑤110年7月3日  19時43分  1,000元 110年7月3日 21時25分 30,000元 不明成員 ⑥110年7月3日  19時45分  1,000元 ⑦110年7月12日  17時36分  10,000元 110年7月12日 19時43分 350,000元 丙帳戶 不明成員 110年7月12日 20時1分 30,000元 -------------- 雲林縣○○市○○路00號彰化商銀斗六分行 楊希將 ⑧110年7月14日  15時39分  1,000元 110年7月15日 9時32分 300,000元 丙帳戶 不明成員 110年7月16日 12時10分 450,000元 -------------- 雲林縣○○市○○路00號彰化商銀斗六分行 楊希將 ⑨110年9月2日  20時36分  50,000元 庚帳戶 110年9月3日 14時57分 300,000元 非本案帳戶 不明成員 ⑩110年9月3日  14時38分  30,000元 ①告訴人鄭瑾鴻之指訴(警582號卷一第147頁正反面) ②證人即另案被告陳雲杰之證述(偵3792號卷第103至105頁) ③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草衙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582號卷一第146至148頁、第150至151頁、第154至155頁) ④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資料整合查詢、交易明細、帳戶個資檢視(警584號卷第141頁;偵3792號卷第117至125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面) ⑤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帳戶個資檢視、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偵3700號卷第533至546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偵8981號卷第21至22頁)  ⑥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個資檢視、通訊中文名、地資料查詢(個人戶)、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網路銀行指定帳號交易IP資料、斗六分行110年12月2日斗六營字第11000059731號函暨附件(警584號卷第424頁;偵3700號卷第549至565頁;偵1402號卷第50至83頁;警600號卷第9至26頁反面) ⑦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顧客資料查詢明細表、個人戶顧客資料卡、存摺存款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警037號卷第96至105頁) ⑧中國信託帳戶、國泰世華帳戶存摺內頁影本、陳彥如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查詢彙總登摺明細(警582號卷一第169至172頁)  ⑨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⑩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⑪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⑫【MU】平台與「專屬客服」之對話紀錄截圖(警582號卷一第177頁) ⑬楊希將提款影像及匯款單據截圖6張(警037號卷第106至108頁) ⑭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⑮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  ︵ 即 110 偵 8621 、 8981 、 111 偵 1402 、 1737 、 3168 移 送 併 辦 意 旨 書 附 表 編 號 5 ; 111 偵 10486 、 112 偵 4299 、 4300 、 4301 追 加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5 ︶ 錢惠元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5月26日16時28分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媛媛」向錢惠元佯稱【MU】虛擬貨幣平台投資獲利,且穩賺不賠云云,致錢惠元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於右列轉匯時間、遭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轉匯至轉匯帳戶內,旋遭提領之。 110年6月23日 12時41分 20,000元 甲帳戶 110年6月23日 14時40分 100,000元 (偵3700卷P.556 ) 乙帳戶 (偵3700卷 P.556) 不明成員 ✘ ✘ ✘ 110年6月24日 11時36分 381,000元 -------------- 雲林縣○○市○○路000號合庫商銀雲林分行 楊希將 ①告訴人錢惠元之指述*併8621(偵3168號卷第13至21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紀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新工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3168號卷第23至24頁、第31至33頁、第85頁) ③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個資檢視、通訊中文名、地資料查詢(個人戶)、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網路銀行指定帳號交易IP資料、斗六分行110年12月2日斗六營字第11000059731號函暨附件(警584號卷第424頁;偵3700號卷第549至565頁;偵1402號卷第50至83頁;警600號卷第9至26頁反面) ④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帳戶個資檢視、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偵3700號卷第533至546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偵8981號卷第21至22頁) ⑤渣打銀行帳戶存摺封面暨內頁(偵3168號卷第75至79頁) ⑥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⑦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⑧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⑨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媛媛」、【MU】平台與客服之對話紀錄(偵3168號卷第71至74頁) ⑩楊希將提款影像及匯款單據截圖1張(警037號卷第106頁) ⑪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⑫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  ︵ 即 111 偵 3792 、 5165追 加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15 ︶ 黃俞鈞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5月26日18時20分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蘭蘭」向黃俞鈞佯稱可在【MU】虛擬貨幣平台儲值走單獲利云云,致黃俞鈞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於右列轉匯時間遭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轉匯至轉匯帳戶內,旋遭提領之。 ①110年6月26日  20時50分  9,000元 甲帳戶 110年6月27日 0時8分 10,000元 乙帳戶 不明成員 ✘ ✘ ✘ 110年6月28日 13時16分 300,000元 不明成員 ②110年6月27日  21時41分  25,000元 110年6月28日 11時14分 5,500元 非本案帳戶 不明成員 ①告訴人黃俞鈞之指訴(警582號卷二第74至75頁) ②匯款交易明細截圖(警582號卷二第116至118頁) ③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警備隊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582號卷二第73頁、第76至78頁反面、第80頁、第85頁) ④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個資檢視、通訊中文名、地資料查詢(個人戶)、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網路銀行指定帳號交易IP資料、斗六分行110年12月2日斗六營字第11000059731號函暨附件(警584號卷第424頁;偵3700號卷第549至565頁;偵1402號卷第50至83頁;警600號卷第9至26頁反面) ⑤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帳戶個資檢視、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偵3700號卷第533至546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偵8981號卷第21至22頁) ⑥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⑦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⑧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⑨【MU】投資平台APP截圖(警582號卷二第97頁、第102至106頁、第110至115頁) ⑩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蘭蘭」、【MU】平台客服之對話紀錄(警582號卷二第99至101頁、第107至109頁)  ⑪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⑫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  ︵ 即 110 偵 8621 、 8981 、 111 偵 1402 、 1737 、 3168 移 送 併 辦 意 旨 書 附 表 編 號 6 ; 111 偵 10486 、 112 偵 4299 、 4300 、 4301 追 加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6 ︶ 古博淵 (提告) 古博淵於110年5月28日瀏覽到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雯靜」所提供的連結佯稱【MU】虛擬貨幣平台可儲值走單致獲利云云,致古博淵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於右列轉匯時間遭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轉匯至轉匯帳戶內,旋遭提領之。 ①110年6月24日  9時48分  5,000元 甲帳戶 110年6月24日 11時2分 150,000元 乙帳戶 不明成員  ✘ ✘ ✘ 110年6月24日 11時36分 381,000元 -------------- 雲林縣○○市○○路000號合庫商銀雲林分行 楊希將 ②110年6月24日  11時11分  35,000元 ✘ ✘ ✘ 110年6月24日 13時37分 40,000元 不明成員 ①告訴人古博淵之指述(偵3168號卷第91至97頁) ②匯款明細截圖(偵3168號卷第121至123頁) ③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碧潭派出所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3168號卷第89頁、第125至126頁、第129頁、第137頁、第141頁) ④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個資檢視、通訊中文名、地資料查詢(個人戶)、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網路銀行指定帳號交易IP資料、斗六分行110年12月2日斗六營字第11000059731號函暨附件(警584號卷第424頁;偵3700號卷第549至565頁;偵1402號卷第50至83頁;警600號卷第9至26頁反面) ⑤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帳戶個資檢視、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偵3700號卷第533至546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偵8981號卷第21至22頁) ⑥合作金庫帳戶存摺封面影本(偵3168號卷第104頁) ⑦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⑧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⑨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⑩【MU】投資平台APP頁面截圖(偵3168號卷第105至107頁、第109至119頁) ⑪【MU】平台與「在線客服5」之對話紀錄截圖(偵3168號卷第107至111頁、第115頁) ⑫楊希將提款影像及匯款單據截圖1張(警037號卷第106頁) ⑬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⑭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  ︵ 即 111 偵 3700 併 辦 意 旨 書 附 表 編 號 3 ; 111 偵 10486 、 112 偵 4299 、 4300 、 4301 追 加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14 ︶ 陳冠行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5月29日某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阿麗」向陳冠行佯稱可在【MU】加密虛擬貨幣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陳冠行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旋遭提領之。 ①110年6月18日  18時38分  50,000元 甲帳戶 110年6月21日 10時22分 531,700元 不明帳戶 不明成員 不明成員 ②110年6月19日  18時8分  50,000元 ③110年6月20日  18時38分  50,000元 ④110年7月20日  18時42分  7,965元 辛帳戶 ✘ ✘ ✘ ✘ ✘ ✘ 110年7月20日 23時42分 30,000元 不明成員 ⑤110年7月20日  18時52分  7,965元 ⑥110年7月20日  18時54分  1,000元 ⑦110年9月3日  18時6分  50,000元 庚帳戶 110年9月3日 21時15分 200,000元 非本案帳戶 不明成員 ①告訴人陳冠行之指訴(偵3700號卷第97至100頁) ②證人即另案被告陳雲杰之證述(偵3792號卷第103至105頁) ③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個資檢視、通訊中文名、地資料查詢(個人戶)、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網路銀行指定帳號交易IP資料、斗六分行110年12月2日斗六營字第11000059731號函暨附件(警584號卷第424頁;偵3700號卷第549至565頁;偵1402號卷第50至83頁;警600號卷第9至26頁反面) ④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資料整合查詢、帳戶個資檢視、交易明細(警584號卷第141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面;偵3792號卷第117至125頁) ⑤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客戶基本資料表、客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客戶電子銀行自行/被代理行交易查詢、帳戶個資檢視(警584號卷第99至140頁;警582號卷二第284頁) ⑥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⑦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⑧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⑨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⑩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  ︵ 即 110 偵 8621 、 8981 、 111 偵 1402 、 1737 、 3168 移 送 併 辦 意 旨 書 附 表 編 號 4 ; 111 偵 10486 、 112 偵 4299 、 4300 、 4301 追 加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4 ; 110 偵 8737 、 111 偵 611 起 訴 書 犯 罪 事 實 一 、 ㈡ ︶ 蔡佩津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5月30日13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夢珊」向蔡佩津佯稱可在【MU】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蔡佩津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於右列轉匯時間遭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轉匯至轉匯帳戶內,旋遭提領之。 ①110年6月29日  16時9分  50,000元 乙帳戶 ✘ ✘ ✘ ✘ ✘ ✘ 110年6月29日 16時39分 30,000元 不明成員 110年6月29日 16時40分 30,000元 ②110年6月29日  16時57分  50,000元 ✘ ✘ ✘ ✘ ✘ ✘ 110年6月30日 13時24分 30,000元 110年6月30日 13時25分 30,000元 ③110年8月3日  18時9分  50,000元 丁帳戶 110年8月3日 19時45分 500,000元 己帳戶 不明成員 110年8月4日 10時38分 250,000元 丁帳戶 不明成員 110年8月4日 12時6分 300,000元 溫國明 ④110年8月3日  18時12分  10,000元 ①告訴人蔡佩津之指述(偵1737號卷第7至9頁) ②匯款明細截圖(偵1737號卷第55至56頁) ③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光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陳報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1737號卷第47至53頁;警600號卷第29至30頁) ④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帳戶個資檢視、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偵3700號卷第533至546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偵8981號卷第21至22頁)  ⑤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帳戶個資檢視、通訊中文名、地資料查詢(個人戶)、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身分證號/統一編號列管(提醒確認)資料查詢單、斗六分行111年7月7日斗六營字第11100031691號函暨檢附之開戶資料、110年8月3日現金取款憑條、提款畫面監視錄影光碟1份及畫面截圖1張、營業部110年10月19日營存字第11001055411號函暨附件、111年7月7日斗六營字第11100031701號函暨檢附之110年8月4日現金取款憑條、提款畫面影像光碟1份及畫面截圖1張、111年7月13日斗六營密字第11150009841號函暨交易明細表、111年7月21日斗六營字第11100034171號函暨附件(警584號卷第395頁;警037號卷第29至34頁;原審金訴72號卷一第57頁;警555號卷第12至16頁;原審訴333號卷一第175至188-1頁、第205至210-1頁、第245至257頁、第261至317頁) ⑥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暨內頁、帳戶交易明細、111年6月20日彰作管字第11120007647號函檢附之客戶基本資料查詢、存摺存款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111年7月6日彰斗六字第111000265A號函暨檢附之提領畫面光碟1片及畫面截圖2張、斗六分行111年7月29日彰斗六字第111000303A號函暨彰化銀行個人網路銀行服務申請書2份(警037號卷第23至24頁;原審訴339號卷一第213至216頁;原審訴333號卷一第147至154頁、第161至164-3頁、第321至329頁) ⑦網路銀行交易明細2份(警600號卷第35頁) ⑧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⑨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⑩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⑪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⑫行動電話翻拍照片(警600號卷第37至40頁) ⑬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夢姍」、【MU】平台與客服之對話紀錄截圖(偵1737號卷第59至65頁) ⑭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  ︵ 即 110 偵 8621 、 8981 、 111 偵 1402 、 1737 、 3168 移 送 併 辦 意 旨 書 附 表 編 號 2 ; 111 偵 10486 、 112 偵 4299 、 4300 、 4301 追 加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2 ︶ 吳惠智 (提告) 吳惠智於110年5月份,經公司同事推薦【MU】虛擬貨幣平台儲值走單獲利云云,致吳惠智陷於錯誤,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旋遭提領之。 110年6月29日(併辦意旨書、追加起訴書誤載為25日) 10時36分(併辦意旨書、追加起訴書誤載為11時) 45,000元 乙帳戶 ✘ ✘ ✘ ✘ ✘ ✘ 110年6月29日 12時56分 200,000元 -------------- 雲林縣○○市○○路000號合庫 商銀雲林分行 楊希將 ①告訴人吳惠智之指述(偵8981號卷第9至12頁) ②匯款明細截圖(偵8981號卷第27頁) ③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市政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8981號卷第31至37頁) ④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帳戶個資檢視、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偵3700號卷第533至546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偵8981號卷第21至22頁)  ⑤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⑥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⑦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⑧【MU】投資平台APP頁面截圖(偵8981號卷第27頁) ⑨楊希將提款影像及匯款單據截圖1張(警037號卷第106頁) ⑩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⑪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  ︵ 即 111 偵 1514 、 1515 、 3633 追 加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1 ; 111 偵 10486 、 112 偵 4299 、 4300 、 4301 追 加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8 ︶ 李國雄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5月份,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Lau」向李國雄佯稱可在【MU】投資平台儲值投資獲利云云,致李國雄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於右列轉匯時間遭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轉匯至轉匯帳戶內,旋遭提領之。 ①110年7月9日  13時35分  150,000元   (偵3633P.284; 偵3700P.540) 乙帳戶 110年7月9日 14時54分 300,000元 丙帳戶 不明成員 110年7月12日 10時46分 467,910元 非本案帳戶 不明成員 不明成員 ②110年7月9日  14時26分  109,000元 ①告訴人李國雄之指述(偵3633號卷第283至286頁) ②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帳戶個資檢視、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偵3700號卷第533至546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偵8981號卷第21至22頁) ③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顧客資料查詢明細表、個人戶顧客資料卡、存摺存款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警037號卷第96至105頁) ④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⑤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⑥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⑦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⑧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  ︵ 即 111 偵 3700 併 辦 意 旨 書 附 表 編 號 1 ; 111 偵 10486 、 112 偵 4299 、 4300 、 4301 追 加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12 ︶ 陳威豪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6月1日,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雅涵」向陳威豪佯稱加入【MU】投資平台,可儲存現金,投資走單獲利云云,致陳威豪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於右列轉匯時間遭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轉匯至轉匯帳戶內,旋遭提領之。 ①110年6月22日  18時45分  2,000元 甲帳戶 ✘ ✘ ✘ ✘ ✘ ✘ 110年6月23日 11時46分 300,000元 不明成員 ②110年6月24日  4時30分  4,000元 110年6月24日 11時2分 150,000元 乙帳戶 不明成員 110年6月24日 11時36分 381,000元 -------------- 雲林縣○○市○○路000號合庫 商銀雲林分行 楊希將 ①告訴人陳威豪之指訴(偵3700號卷第37至39頁) ②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個資檢視、通訊中文名、地資料查詢(個人戶)、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網路銀行指定帳號交易IP資料、斗六分行110年12月2日斗六營字第11000059731號函暨附件(警584號卷第424頁;偵3700號卷第549至565頁;偵1402號卷第50至83頁;警600號卷第9至26頁反面) ③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帳戶個資檢視、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偵3700號卷第533至546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偵8981號卷第21至22頁) ④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⑤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⑥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⑦楊希將提款影像及匯款單據截圖1張(警037號卷第106頁) ⑧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⑨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  ︵ 即 111 偵 3792 、 5165追 加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10 ︶ 邱晨傑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6月1日某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阿陳」向邱晨傑佯稱可在【MU】平台儲值現金走單賺取傭金獲利云云,致邱晨傑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於右列轉匯時間遭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轉匯至轉匯帳戶內,旋遭提領之。 ①110年7月9日  15時52分  14,000元 乙帳戶 110年7月9日 17時50分 200,000元 丙帳戶 不明成員 110年7月12日 10時46分 467,910元 非本案帳戶 不明成員 不明成員 ②110年9月13日  17時31分  69,000元 庚帳戶 110年9月13日 18時40分 200,000元 非本案帳戶 不明成員 ③110年9月14日  9時37分  30,000元 ✘ ✘ ✘ ✘ ✘ ✘ 110年9月14日 9時43分 350,000元 不明成員 ①告訴人邱晨傑之指訴(警582號卷一第259至261頁正反面) ②證人即另案被告陳雲杰之證述(偵3792號卷第103至105頁)  ③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中正橋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582號卷一第262至267頁) ④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資料整合查詢、交易明細、帳戶個資檢視(警584號卷第141頁;偵3792號卷第117至125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面) ⑤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帳戶個資檢視、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偵3700號卷第533至546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偵8981號卷第21至22頁) ⑥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顧客資料查詢明細表、個人戶顧客資料卡、存摺存款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警037號卷第96至105頁) ⑦中國信託帳戶存款交易明細(警582號卷一第268頁反面至269頁反面) ⑧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⑨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⑩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⑪【MU】投資平台網頁截圖(警582號卷一第268頁) ⑫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阿陳」、【MU】平台與「專屬客服」之對話紀錄截圖(警582號卷一第268頁、第270至271頁) ⑬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⑭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  ︵ 即 111 偵 3700 併 辦 意 旨 書 附 表 編 號 2 ; 111 偵 10486 、 112 偵 4299 、 4300 、 4301 追 加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13 ︶ 張佩資 (提告) 張佩資於110年6月11日經友人李瓊如介紹加入【MU】投資平台,該平台以儲存現金,投資走單獲利模式,致張佩資陷於錯誤,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旋遭提領之。 ①110年7月1日  16時7分  10,000元 乙帳戶 ✘ ✘ ✘ ✘ ✘ ✘ 110年7月2日 13時2分 249,000元 -------------- 雲林縣○○市○○路000號合庫商銀雲林分行 楊希將 ②110年7月2日  11時32分(併辦意旨書、追加起訴書載為2分)  50,000元 ①告訴人張佩資之指訴(偵3700號卷第41至42頁) ②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帳戶個資檢視、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偵3700號卷第533至546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偵8981號卷第21至22頁)  ③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④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⑤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⑥楊希將提款影像及匯款單據截圖張(警037號卷第107頁) ⑦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⑧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  ︵ 即 111 偵 3792 、 5165追 加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13 ︶ 呂玟娟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6月12日某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娜娜」向呂玟娟佯稱:可在【MU】加密貨幣平台投入保證金獲利云云,致呂玟娟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旋遭提領之。 ①110年7月1日  17時23分  10,000元(追加起訴書載為20,000元) 乙帳戶 ✘ ✘ ✘ ✘ ✘ ✘ 110年7月2日 13時2分 249,000元 -------------- 雲林縣○○市○○路000號合庫商銀雲林分行 楊希將 ②110年7月1日  18時45分  10,000元 ①告訴人呂玟娟之指訴(警582號卷二第36至37頁) ②匯款交易明細截圖(警582號卷二第38至39頁)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大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582號卷二第40至43頁、第47頁) ④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帳戶個資檢視、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偵3700號卷第533至546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偵8981號卷第21至22頁)  ⑤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⑥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⑦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⑧【MU】投資平台網頁截圖(警582號卷二第39頁) ⑨【MU】平台客服對話紀錄截圖(警582號卷二第39頁) ⑩楊希將提款影像及匯款單據截圖1張(警037號卷第107頁) ⑪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⑫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  ︵ 即 111 偵 3792 、 5165追 加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21 ︶ 黃捷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6月15日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熙雅」向黃捷佯稱可加入【MU】投資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黃捷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於右列轉匯時間遭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轉匯至轉匯帳戶內,旋遭提領之。 ①110年6月18日  17時11分  10,000元 甲帳戶 110年6月21日 10時22分 531,700元 不明帳戶 不明成員 不明成員 ②110年6月29日  13時38分  20,000元 乙帳戶 110年6月29日 14時3分 10,500元 非本案帳戶 不明成員 不明成員 110年6月29日 14時9分 10,400元 ③110年7月9日  16時23分  12,700元 110年7月9日 17時50分 200,000元 丙帳戶 不明成員 ✘ ✘ ✘ 110年7月12日 20時1分 30,000元 楊希將 ④110年7月21日  11時35分  170,000元   (警582㈢P.16頁反面;警584P.111) 辛帳戶 (警582㈢ P.16頁反面 ) 110年7月21日 12時20分 500,000元 庚帳戶 不明成員 ✘ ✘ ✘ 110年7月22日 11時16分 480,000元 不明成員 ⑤110年7月26日  13時39分  40,000元   (警582㈢P.16頁 反面;警584P.11 8) 110年7月26日 14時16分 700,000元 庚帳戶 不明成員 不明帳戶 不明成員 ⑥110年8月3日  0時13分  30,000元 丁帳戶 110年8月3日 11時1分 400,010元(含手 續費10元) 戊帳戶 不明成員 ✘ ✘ ✘ 110年8月3日 11時49分 400,000元 -------------- 雲林縣○○市○○路0號兆豐商銀斗六分行 溫國明 ①告訴人黃捷之指訴(警582號卷三第16至17頁、第20至21頁) ②證人即另案被告陳雲杰之證述(偵3792號卷第103至105頁) ③匯款交易明細截圖(警582號卷三第50至51頁、第53頁)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興安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582號卷三第6頁正反面、第23至24頁、第60至63頁、第75至76頁、第219頁) ⑤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帳戶個資檢視、通訊中文名、地資料查詢(個人戶)、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身分證號/統一編號列管(提醒確認)資料查詢單、斗六分行111年7月7日斗六營字第11100031691號函暨檢附之開戶資料、110年8月3日現金取款憑條、提款畫面監視錄影光碟1份及畫面截圖1張、營業部110年10月19日營存字第11001055411號函暨附件、111年7月7日斗六營字第11100031701號函暨檢附之110年8月4日現金取款憑條、提款畫面影像光碟1份及畫面截圖1張、111年7月13日斗六營密字第11150009841號函暨交易明細表、111年7月21日斗六營字第11100034171號函暨附件(警584號卷第395頁;警037號卷第29至34頁;原審金訴72號卷一第57頁;警555號卷第12至16頁;原審訴333號卷一第175至188-1頁、第205至210-1頁、第245至257頁、第261至317頁) ⑥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帳戶個資檢視、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偵3700號卷第533至546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偵8981號卷第21至22頁)  ⑦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個資檢視、通訊中文名、地資料查詢(個人戶)、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網路銀行指定帳號交易IP資料、斗六分行110年12月2日斗六營字第11000059731號函暨附件(警584號卷第424頁;偵3700號卷第549至565頁;偵1402號卷第50至83頁;警600號卷第9至26頁反面) ⑧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暨內頁、客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客戶基本資料表、111年6月9日兆銀總集中字第1110031618號函檢附之存款往來交易明細、111年6月23日兆銀總集中字第1110034716號函暨檢附之新臺幣存摺類存摺取款憑條2張(警037號卷第25至26頁、第36至37頁;警582號卷一第48頁;原審訴333號卷一第77至82頁、第87至91頁) ⑨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資料整合查詢、帳戶個資檢視、交易明細(警584號卷第141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面;偵3792號卷第117至125頁) ⑩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客戶基本資料表、客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客戶電子銀行自行/被代理行交易查詢、帳戶個資檢視(警584號卷第99至140頁;警582號卷二第284頁) ⑪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顧客資料查詢明細表、個人戶顧客資料卡、存摺存款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警037號卷第96至105頁) ⑫國泰世華帳戶存摺封面暨內頁、臺灣銀行、中華郵政帳戶存摺內頁(警582號卷三第42至43頁、第47至48頁) ⑬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⑭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⑮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⑯【MU】平台操作頁面截圖(警582號卷三第31至39頁) ⑰溫國明提款影像截圖2張(警037號卷第38頁) ⑱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⑲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  ︵ 即 111 偵 3792 、 5165追 加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2 ︶ 李協峰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6月15日某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婉婷」向李協峰佯稱可在【MU】加密虛擬貨幣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李協峰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旋遭提領之。 ①110年6月21日  13時18分  3,500元 甲帳戶 110年6月21日 13時20分 2,100元 非本案帳戶 不明成員 不明成員          110年6月21日 13時21分 4,000元 ②110年6月22日  17時11分  20,000元 ✘ ✘ ✘ ✘ ✘ ✘ 110年6月23日 11時46分 300,000元 不明成員 ③110年6月28日  11時25分  5,000元 110年6月28日 11時25分 200元 非本案帳戶 不明成員 110年6月28日 11時26分 100元 110年6月28日 11時29分 4,100元 110年6月28日 11時30分 3,300元 ④110年7月1日  16時44分  1,000元 乙帳戶 ✘ ✘ ✘ ✘ ✘ ✘ 110年7月2日 13時2分 249,000元 -------------- 雲林縣○○市○○路000號合庫商銀雲林分行 楊希將 ⑤110年7月3日  12時13分  30,000元 110年7月3日 21時25分 30,000元 不明成員 ⑥110年7月3日  12時25分  20,000元 110年7月3日 21時26分 30,000元 不明成員 ⑦110年7月5日  7時26分  1,000元 110年7月5日 10時55分 777,150元 不明帳戶 不明成員 ⑧110年7月12日  15時42分  1,000元 (警582㈠P.211;偵3700P.543) 110年7月12日 15時46分 462,140元 不明帳戶 不明成員 ⑨110年7月19日  15時56分  22,000元 (警582㈠P.214;偵3700P.545 ✘ ✘ ✘ ✘ ✘ ✘ 110年7月20日 16時43分 30,000元 不明成員 ⑩110年7月21日  20時11分   1,000元 110年7月28日 11時44分 218,000元 不明成員 ⑪110年7月22日  21時46分  1,000元 ⑫110年7月22日  21時50分  1,000元 ⑬110年7月22日  21時53分  1,000元 ⑭110年7月22日  21時57分  1,000元 ⑮110年7月23日  0時7分  1,000元 ⑯110年7月23日  0時11分  1,000元 ⑰110年7月23日  0時14分  1,000元 ⑱110年7月23日  0時18分  1,000元 ⑲110年7月23日  4時6分  1,000元 ⑳110年7月26日  15時58分  205,000元 ㉑110年8月2日  14時49分  20,000元 110年8月2日 19時4分 15,600元 非本案帳戶 不明成員 110年8月2日 19時5分 35,100 ㉒110年9月14日  10時4分  30,000元 ✘ ✘ ✘ 110年9月14日 11時15分 30,000元 不明成員 ①告訴人李協峰之指訴(警582號卷一第186至187頁) ②匯款交易明細截圖(警582號卷一第203頁、第204頁反面至205頁、第211至215頁) ③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太平派出所一般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582號卷一第181頁、第184至185頁、第188至191頁、第193-1頁、第220頁) ④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帳戶個資檢視、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偵3700號卷第533至546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偵8981號卷第21至22頁)  ⑤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個資檢視、通訊中文名、地資料查詢(個人戶)、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網路銀行指定帳號交易IP資料、斗六分行110年12月2日斗六營字第11000059731號函暨附件(警584號卷第424頁;偵3700號卷第549至565頁;偵1402號卷第50至83頁;警600號卷第9至26頁反面) ⑥第一銀行、中華郵政帳戶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警582號卷一第194至202頁) ⑦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⑧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⑨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⑩【MU】平台操作頁面截圖(警582號卷一第216頁) ⑪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婉婷」之對話紀錄截圖(警582號卷一第207至210頁)  ⑫楊希將提款影像及匯款單據截圖1張(警037號卷第107頁) ⑬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⑭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  ︵ 即 111 偵 3792 、 5165追 加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25 ︶ 劉鎧稦 (提告) 劉鎧稦於110年6月初,經友人推薦加入【MU】投資平台後,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即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小蕊」向劉鎧稦佯稱投資保證獲利云云,致劉鎧稦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旋遭提領之。 110年6月23日 10時4分 20,000元 甲帳戶 ✘ ✘ ✘ ✘ ✘ ✘ 110年6月23日 11時46分 300,000元 不明成員 ①告訴人劉鎧稦之指訴(警582號卷四第44至45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三菓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582號卷四第41至43頁、第61頁) ③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個資檢視、通訊中文名、地資料查詢(個人戶)、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網路銀行指定帳號交易IP資料、斗六分行110年12月2日斗六營字第11000059731號函暨附件(警584號卷第424頁;偵3700號卷第549至565頁;偵1402號卷第50至83頁;警600號卷第9至26頁反面) ④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⑤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⑥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⑦【MU】平台操作頁面截圖(警582號卷四第47至48頁) ⑧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小蕊」之對話紀錄(警582號卷四第48至49頁、第52至60頁反面) ⑨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⑩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  ︵ 即 111 偵 2795 、 3103起 訴 書 附 表 二 編 號 1 ︶ 鍾依玲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6月初,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宋曉君」向鍾依玲推薦【MU】投資平台可儲存現金,投資走單獲利云云,致鍾依玲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於右列轉匯時間遭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轉匯至轉匯帳戶內,旋遭提領之。 ①110年6月23日  20時53分  60,000元 甲帳戶 110年6月24日 11時2分 150,000元 乙帳戶 不明成員 ✘ ✘ ✘ 110年6月24日 11時36分 381,000元 -------------- 雲林縣○○市○○路000號合庫商銀雲林分行 楊希將 ②110年6月29日  11時16分  10,000元 乙帳戶 ✘ ✘ ✘ ✘ ✘ ✘ 110年6月29日 12時56分 200,000元 -------------- 雲林縣○○市○○路000號合庫 商銀雲林分行 楊希將 ③110年7月23日  18時24分  50,000元 辛帳戶 110年7月24日 9時42分 300,000元 庚帳戶 不明成員 110年7月26日 9時7分 1,900元 非本案帳戶 不明成員 110年7月26日 9時8分 1,900元 110年7月26日 9時10分 4,000元 110年7月26日 9時11分 400元 110年7月26日 9時13分 4,700元 110年7月26日 9時14分 9,000元 110年7月26日 9時15分 2,100元 110年7月26日 9時17分 1,000元 110年7月26日 9時18分 500元 110年7月26日 9時19分 300元 110年7月26日 9時20分 100元 110年7月26日 9時22分 500元 110年7月26日 9時23分 1,500元 110年7月26日 9時24分 7,900元 110年7月26日 9時25分 6,200元 110年7月26日 9時27分 1,700元 110年7月26日 9時30分 4,400元 110年7月26日 9時31分 600元 110年7月26日 9時32分 500元 110年7月26日 9時33分 6,000元 ④110年8月2日  23時22分  5,000元   丁帳戶 110年8月3日 11時1分 400,010元(含手 續費10元) 戊帳戶 不明成員 ✘ ✘ ✘ 110年8月3日 11時49分 400,000元 -------------- 雲林縣○○市○○路0號兆豐商銀斗六分行 溫國明 ⑤110年8月3日  18時14分  10,015元(含手續費15元) (警037卷P.33、587) 110年8月3日 19時45分 500,010元 (警037卷P.34) 己帳戶 (警037卷P.34) 不明成員 110年8月4日 10時38分 250,015元(含手續費15元) (338卷一P.216 ;警037卷P.34 ) 丁帳戶 (338卷一 P.216;警0 37卷P.34) 不明成員 110年8月4日 12時6分 300,000元 (警037卷P.34) 溫國明 ①告訴人鍾依玲之指訴、代理人姚新生之指訴(警037號卷第582至597頁;原審訴339號卷一第227至233頁、第359至371頁) ②證人即另案被告陳雲杰之證述(偵3792號卷第103至105頁) ③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帳戶個資檢視、通訊中文名、地資料查詢(個人戶)、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身分證號/統一編號列管(提醒確認)資料查詢單、斗六分行111年7月7日斗六營字第11100031691號函暨檢附之開戶資料、110年8月3日現金取款憑條、提款畫面監視錄影光碟1份及畫面截圖1張、營業部110年10月19日營存字第11001055411號函暨附件、111年7月7日斗六營字第11100031701號函暨檢附之110年8月4日現金取款憑條、提款畫面影像光碟1份及畫面截圖1張、111年7月13日斗六營密字第11150009841號函暨交易明細表、111年7月21日斗六營字第11100034171號函暨附件(警584號卷第395頁;警037號卷第29至34頁;原審金訴72號卷一第57頁;警555號卷第12至16頁;原審訴333號卷一第175至188-1頁、第205至210-1頁、第245至257頁、第261至317頁) ④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暨內頁、客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客戶基本資料表、111年6月23日兆銀總集中字第1110034716號函暨新臺幣存摺類存摺取款憑條2張(警037號卷第25至26頁、第36至37頁;警582號卷一第48頁;原審訴333號卷一第87至91頁) ⑤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帳戶個資檢視、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偵3700號卷第533至546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偵8981號卷第21至22頁) ⑥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個資檢視、通訊中文名、地資料查詢(個人戶)、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網路銀行指定帳號交易IP資料、斗六分行110年12月2日斗六營字第11000059731號函暨附件(警584號卷第424頁;偵3700號卷第549至565頁;偵1402號卷第50至83頁;警600號卷第9至26頁反面) ⑦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暨內頁、帳戶交易明細、111年6月20日彰作管字第11120007647號函檢附之客戶基本資料查詢、存摺存款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111年7月6日彰斗六字第111000265A號函暨檢附之提領畫面光碟1片及畫面截圖2張、斗六分行111年7月29日彰斗六字第111000303A號函暨彰化銀行個人網路銀行服務申請書2份(警037號卷第23至24頁;原審訴339號卷一第213至216頁;原審訴333號卷一第147至154頁、第161至164-3頁、第321至329頁) ⑧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資料整合查詢、帳戶個資檢視、交易明細(警584號卷第141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面;偵3792號卷第117至125頁) ⑨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客戶基本資料表、客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客戶電子銀行自行/被代理行交易查詢、帳戶個資檢視(警584號卷第99至140頁;警582號卷二第284頁) ⑩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⑪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⑫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⑬MU平台操作流程截圖(警037號卷第598頁) ⑭與「專屬客服」對話紀錄截圖(警037號卷第599至610頁) ⑮溫國明提款影像截圖2張(警037號卷第38頁) ⑯楊希將提款影像及匯款單據截圖6張(警037號卷第106至108頁)  ⑰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⑱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  ︵ 即 111 偵 3792 、 5165追 加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6 ︶ 張昱偉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6月17日21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張美馨」向張昱偉佯稱可在【MU】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張昱偉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於右列轉匯時間遭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轉匯至轉匯帳戶內,旋遭提領之。 110年6月18日 21時41分 1,000元 甲帳戶 110年6月21日 10時22分 531,700元 不明帳戶 不明成員 不明成員 ①告訴人張昱偉之指訴(警582號卷五第7頁反面至第10頁反面) ②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中山路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582號卷五第1至3頁、第7頁) ③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個資檢視、通訊中文名、地資料查詢(個人戶)、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網路銀行指定帳號交易IP資料、斗六分行110年12月2日斗六營字第11000059731號函暨附件(警584號卷第424頁;偵3700號卷第549至565頁;偵1402號卷第50至83頁;警600號卷第9至26頁反面) ④第一銀行帳戶存摺存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警582號卷五第25頁反面) ⑤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⑥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⑦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⑧【MU】平台操作頁面截圖(警582號卷五第15頁反面至18頁) ⑨與通訊軟體LINE ID「張美馨」之對話紀錄截圖(警582號卷五第18至23頁) ⑩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⑪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  ︵ 即 111 偵 3792 、 5165追 加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23 ︶ 王凱慶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6月中旬,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佳薇」向王凱慶佯稱可加入【MU】投資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王凱慶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於右列轉匯時間遭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轉匯至轉匯帳戶內,旋遭提領之。 110年6月27日 23時30分 1,000元 甲帳戶 110年6月28日 11時14分 5,500元 非本案帳戶 不明成員 不明成員 ①告訴人王凱慶之指訴(警582號卷三第105至106頁反面) ②匯款明細截圖(警582號卷三第119頁)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中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582號卷三第107至108頁、第111頁) ④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個資檢視、通訊中文名、地資料查詢(個人戶)、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網路銀行指定帳號交易IP資料、斗六分行110年12月2日斗六營字第11000059731號函暨附件(警584號卷第424頁;偵3700號卷第549至565頁;偵1402號卷第50至83頁;警600號卷第9至26頁反面) ⑤國泰世華帳戶交易明細(警582號卷三第113頁反面) ⑥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⑦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⑧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⑨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佳薇」之對話紀錄截圖(警582號卷三第121頁反面至123頁) ⑩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⑪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  ︵ 即 111 偵 3792 、 5165追 加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20 ︶ 鍾明均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6月10日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CoreMU」向鍾明均佯稱可匯入現金至MUClub公司指定帳戶,賺取點數消費云云,致鍾明均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旋遭提領之。 ①110年6月20日  13時29分  1,000元 甲帳戶 110年6月21日 10時22分 531,700元 不明帳戶 不明成員 不明成員 ②110年7月3日  11時58分  30,000元 乙帳戶 ✘ ✘ ✘ ✘ ✘ ✘ 110年7月3日 21時25分 30,000元 不明成員 ①告訴人鍾明均之指訴(警582號卷二第382至383頁) ②中國信託自動櫃員機明細表、匯款交易明細截圖(警582號卷二第398至399頁) ③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斗坪派出所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582號卷二第379至381頁、第384頁、第387至388頁、第390至391頁) ④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帳戶個資檢視、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偵3700號卷第533至546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偵8981號卷第21至22頁)  ⑤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個資檢視、通訊中文名、地資料查詢(個人戶)、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網路銀行指定帳號交易IP資料、斗六分行110年12月2日斗六營字第11000059731號函暨附件(警584號卷第424頁;偵3700號卷第549至565頁;偵1402號卷第50至83頁;警600號卷第9至26頁反面) ⑥兆豐商銀帳戶存摺封面影本(警582號卷二第399頁) ⑦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⑧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⑨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⑩【MU】平台頁面截圖(警582號卷二第402頁) ⑪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Core-MU」、【MU】平台與「在線客服1」之對話紀錄截圖(警582號卷二第400至403頁)  ⑫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⑬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  ︵ 即 111 偵 3792 、 5165追 加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22 ︶ 張鴛鴦 (未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6月21日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TELEGRAM暱稱「吳志強」、「Krisc」、「上岸」向張鴛鴦佯稱可加入【MU】投資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張鴛鴦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於右列轉匯時間遭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轉匯至轉匯帳戶內,旋遭提領之。 ①110年6月24日  19時31分  5,000元 甲帳戶 110年6月25日 0時56分 100,000元 丙帳戶 不明成員 ✘ ✘ ✘ 110年6月25日 11時46分 30,000元 不明成員 ②110年6月26日  20時53分  50,000元 110年6月27日 0時8分 10,000元 ▲②部分款項 乙帳戶 不明成員 110年6月28日 13時16分 300,000元 不明成員 ③110年6月26日  20時54分  5,000元 110年6月27日 0時9分 100,000元 ▲②剩餘款項+③ 丙帳戶 不明成員 110年6月28日 15時4分 5,500元 非本案帳戶 不明成員 不明成員 ④110年6月28日  18時43分  9,000元 乙帳戶 ✘ ✘ ✘ ✘ ✘ ✘ 110年6月29日 12時56分 200,000元 -------------- 雲林縣○○市○○路000號合庫商銀雲林分行 楊希將 ⑤110年6月28日  20時13分  5,000元 ⑥110年7月5日  22時25分  40,000元 110年7月6日 10時3分 900,000元 -------------- 雲林縣○○市○○路000號合庫商銀雲林分行 余再添 ①告訴人張鴛鴦之指訴(警582號卷三第83至84頁反面)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聖亭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582號卷三第85至87頁、第93至94頁、第100至101頁) ③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帳戶個資檢視、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偵3700號卷第533至546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偵8981號卷第21至22頁)  ④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個資檢視、通訊中文名、地資料查詢(個人戶)、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網路銀行指定帳號交易IP資料、斗六分行110年12月2日斗六營字第11000059731號函暨附件(警584號卷第424頁;偵3700號卷第549至565頁;偵1402號卷第50至83頁;警600號卷第9至26頁反面) ⑤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顧客資料查詢明細表、個人戶顧客資料卡、存摺存款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警037號卷第96至105頁) ⑥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⑦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⑧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⑨【MU】平台說明截圖(警582號卷三第90頁) ⑩楊希將提款影像及匯款單據截圖1張(警037號卷第106頁) ⑪余再添提款影像截圖1張(警037號卷第177頁) ⑫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⑬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  ︵ 即 111 偵 3792 、 5165追 加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12 ︶ 林淑慧 (未提告) 林淑慧於110年6月22日經友人推薦下載【MU】投資平台後,該平台顯示儲值現金操作虛擬帳戶,即可獲得利潤云云,致林淑慧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於右列轉匯時間遭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轉匯至轉匯帳戶內,旋遭提領之。 ①110年6月22日  19時49分  10,000元 甲帳戶 ✘ ✘ ✘ ✘ ✘ ✘ 110年6月23日 11時46分 300,000元 不明成員 ②110年7月12日  16時27分  50,000元 乙帳戶 110年7月12日 16時38分 500,000元 丙帳戶 不明成員 ✘ ✘ ✘ 110年7月12日 20時1分 30,000元 -------------- 雲林縣○○市○○路00號彰化商銀斗六分行 楊希將 110年7月12日 20時2分 30,000元 -------------- 雲林縣○○市○○路00號彰化商銀斗六分行 楊希將 ①被害人林淑慧之指述(警582號卷一第309至310頁反面) ②匯款交易明細截圖(警582號卷一第314頁)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東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582號卷一第311至313頁、第317至318頁) ④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帳戶個資檢視、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偵3700號卷第533至546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偵8981號卷第21至22頁)  ⑤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個資檢視、通訊中文名、地資料查詢(個人戶)、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網路銀行指定帳號交易IP資料、斗六分行110年12月2日斗六營字第11000059731號函暨附件(警584號卷第424頁;偵3700號卷第549至565頁;偵1402號卷第50至83頁;警600號卷第9至26頁反面) ⑥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顧客資料查詢明細表、個人戶顧客資料卡、存摺存款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警037號卷第96至105頁) ⑦國泰世華提款卡影本(警582號卷一第316頁) ⑧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⑨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⑩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⑪【MU】平台與「在線客服3」之對話紀錄截圖(警582號卷一第315頁)  ⑫楊希將提款影像及匯款單據截圖1張(警037號卷第107頁) ⑬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⑭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  ︵ 即 111 偵 3792 、 5165追 加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17 ︶ 陳品璇 (提告) 陳品璇於110年6月20日經友人鄭瑾鴻推薦下載【MU】虛擬貨幣投資平台後,該平台顯示儲值現金操作虛擬帳戶,即可獲得利潤云云,致陳品璇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於右列轉匯時間遭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轉匯至轉匯帳戶內,旋遭提領之。 ①110年6月23日  21時58分  10,000元 甲帳戶 110年6月24日 11時2分 150,000元 乙帳戶 不明成員 ✘ ✘ ✘ 110年6月24日 11時36分 381,000元 -------------- 雲林縣○○市○○路000號合庫商銀雲林分行 楊希將 ②110年7月5日  21時12分  20,000元 乙帳戶 ✘ ✘ ✘ ✘ ✘ ✘ 110年7月6日 10時3分 900,000元 -------------- 雲林縣○○市○○路000號合庫商銀雲林分行 余再添 ①告訴人陳品璇之指訴(警582號卷二第203至204頁反面) ②匯款交易明細截圖(警582號卷二第228頁)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四維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582號卷二第202頁正反面、第205至208頁、第210頁、第212頁) ④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帳戶個資檢視、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偵3700號卷第533至546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偵8981號卷第21至22頁)  ⑤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個資檢視、通訊中文名、地資料查詢(個人戶)、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網路銀行指定帳號交易IP資料、斗六分行110年12月2日斗六營字第11000059731號函暨附件(警584號卷第424頁;偵3700號卷第549至565頁;偵1402號卷第50至83頁;警600號卷第9至26頁反面) ⑥台新商銀帳戶存摺封面暨內頁(警582號卷二第213頁、第216頁) ⑦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⑧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⑨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⑩與友人通訊軟體LINE、【MU】平台與「在線客服3」之對話紀錄截圖(警582號卷二第219至227頁反面) ⑪楊希將提款影像及匯款單據截圖1張(警037號卷第106頁) ⑫余再添提款影像截圖1張(警037號卷第177頁) ⑬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⑭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  ︵ 即 110 偵 8621 、 8981 、 111 偵 1402 、 1737 、 3168 移 送 併 辦 意 旨 書 附 表 編 號 3 ; 111 偵 10486 、 112 偵 4299 、 4300 、 4301 追 加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3 ︶ 黃奕宸 (提告) 黃奕宸於110年6月份,加入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所創設之【MU】平台投資虛擬貨幣,致黃奕宸陷於錯誤,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旋遭提領之。 ①110年6月25日  10時59分(併辦意旨書、追加起訴書載為11時46分<實際入帳時間>)  300,000元 甲帳戶 ✘ ✘ ✘ ✘ ✘ ✘ 110年6月25日 11時52分 100,000元 不明成員 110年6月25日 11時54分 50,000元 不明成員 110年6月25日 12時48分 400,000元 不明帳戶 不明成員 ②110年6月25日  11時2分(併辦意旨書、追加起訴書載為12時8分<實際入帳時間>)  290,000元 ✘ ✘ ✘ ✘ ✘ ✘ 110年6月25日 12時54分 400,000元 不明成員 ①告訴人黃奕宸之指述(偵1402號卷第7至9頁) ②臺灣中小企銀匯款申請書影本(偵1402號卷第12頁) ③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大社分駐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1402號卷第86至87頁) ④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個資檢視、通訊中文名、地資料查詢(個人戶)、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網路銀行指定帳號交易IP資料、斗六分行110年12月2日斗六營字第11000059731號函暨附件(警584號卷第424頁;偵3700號卷第549至565頁;偵1402號卷第50至83頁;警600號卷第9至26頁反面) ⑤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⑥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⑦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⑧【MU】投資平台APP頁面截圖(偵1402號卷第15頁) ⑨【MU】平台與「專屬客服」之對話紀錄截圖(偵1402號卷第14頁) ⑩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⑪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  ︵ 即 111 偵 3792 、 5165追 加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4 ︶ 蔡承宗 (提告) 蔡承宗於110年6月25日經友人介紹加入【MU】投資平台後,該平台客服即佯稱可儲存現金,投資走單獲利云云,致蔡承宗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於右列轉匯時間遭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轉匯至轉匯帳戶內,旋遭提領之。 ①110年6月25日  21時3分  3,000元 甲帳戶 110年6月26日 8時48分 100,000元 乙帳戶 不明成員 ✘ ✘ ✘ 110年6月26日 15時30分 30,000元 不明成員 ②110年7月12日  18時8分  50,000元 乙帳戶 110年7月12日 19時43分 350,000元 丙帳戶 不明成員 ✘ ✘ ✘ 110年7月12日 20時1分 30,000元 楊希將 110年7月12日 20時2分 30,000元 楊希將 ③110年7月18日  23時6分  3,500元 辛帳戶 ✘ ✘ ✘ ✘ ✘ ✘ 110年7月19日 1時12分 30,000元 不明成員 ④110年7月26日  10時22分  4,800元 110年7月26日 10時23分 5,000元 非本案帳戶 不明成員 ①告訴人蔡承宗之指訴(警582號卷五第31至32頁反面) ②證人即另案被告陳雲杰之證述(偵3792號卷第103至105頁)  ③匯款交易明細截圖(警582號卷五第45頁反面) ④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中港派出所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582號卷五第28頁、第33至36頁、第38頁、第40頁、第43頁) ⑤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客戶基本資料表、客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客戶電子銀行自行/被代理行交易查詢、帳戶個資檢視(警584號卷第99至140頁;警582號卷二第284頁) ⑥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帳戶個資檢視、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偵3700號卷第533至546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偵8981號卷第21至22頁) ⑦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個資檢視、通訊中文名、地資料查詢(個人戶)、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網路銀行指定帳號交易IP資料、斗六分行110年12月2日斗六營字第11000059731號函暨附件(警584號卷第424頁;偵3700號卷第549至565頁;偵1402號卷第50至83頁;警600號卷第9至26頁反面) ⑧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顧客資料查詢明細表、個人戶顧客資料卡、存摺存款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警037號卷第96至105頁) ⑨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⑩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⑪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⑫【MU】平台操作頁面截圖(警582號卷五第45頁) ⑬與【MU】平台「在線客服3」之對話紀錄(警582號卷五第45頁)  ⑭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⑮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  ︵ 即 111 偵 3792 、 5165追 加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24 ︶ 戴鳳誼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6月某日,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夢姍」向戴鳳誼佯稱可加入【MU】平台投資虛擬貨幣,且保證獲利云云,致戴鳳誼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旋遭提領之。 110年6月29日 17時37分 500元 乙帳戶 ✘ ✘ ✘ ✘ ✘ ✘ 110年6月30日 13時24分 30,000元 不明成員 ①告訴人戴鳳誼之指訴(警582號卷四第4至7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大埔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582號卷四第9至10頁、第12頁、第34至35頁) ③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帳戶個資檢視、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偵3700號卷第533至546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偵8981號卷第21至22頁) ④華南銀行帳戶存摺封面暨內頁、存摺存款期間查詢(警582號卷四第14至15頁、第18頁) ⑤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⑥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⑦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⑧【MU】平台操作頁面截圖(警582號卷四第21頁、第23頁) ⑨通訊軟體LINE群組首頁及與暱稱「夢姍」之對話紀錄截圖(警582號卷四第21頁、第22頁、第24至33頁) ⑩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⑪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  ︵ 即 111 偵 3792 、 5165追 加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11 ︶ 黃昱翔 (提告) 黃昱翔於110年6月29日經友人邱晨傑推薦下載【MU】投資平台後,該平台顯示儲值現金操作虛擬帳戶,即可獲得利潤云云,致黃昱翔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旋遭提領之。 110年6月29日 15時6分 500元 乙帳戶 ✘ ✘ ✘ ✘ ✘ ✘ 110年6月29日 16時39分 30,000元 不明成員 ①告訴人黃昱翔之指訴(警582號卷一第276至277頁反面) ②匯款交易明細截圖(警582號卷一第285頁) ③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警備隊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582號卷一第275頁、第279至282頁、第304至305頁) ④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帳戶個資檢視、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偵3700號卷第533至546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偵8981號卷第21至22頁) ⑤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⑥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⑦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⑧投資平台網頁截圖(警582號卷一第287頁、第290頁) ⑨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邱晨傑」之對話紀錄截圖(警582號卷一第288至289頁、第291至303頁) ⑩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⑪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  ︵ 即 111 偵 2795 、 3103起 訴 書 附 表 二 編 號 3 ︶ 黃靜慈 (提告) 黃靜慈於110年7月6日經友人周昱孜推薦下載【MU】投資平台,該平台以儲值現金操作虛擬帳戶,即可獲得利潤云云,致黃靜慈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旋遭提領之。 110年7月1日 15時40分 60,000元 乙帳戶 ✘ ✘ ✘ ✘ ✘ ✘ 110年7月2日 13時2分 249,000元 -------------- 雲林縣○○市○○路000號合庫商銀雲林分行 楊希將 ①告訴人黃靜慈之指訴(警037號卷第640至650頁) ②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帳戶個資檢視、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偵3700號卷第533至546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偵8981號卷第21至22頁) ③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④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⑤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⑥MU平台操作流程截圖(警037號卷第651頁) ⑦楊希將提款影像及匯款單據截圖6張(警037號卷第106至108頁) ⑧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⑨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  ︵ 即 111 偵 3792 、 5165追 加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3 ︶ 王貞媜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向王貞媜佯稱可在【MU】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王貞媜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旋遭提領之。 110年7月1日 16時45分 500元 乙帳戶 ✘ ✘ ✘ ✘ ✘ ✘ 110年7月2日 13時2分 249,000元 -------------- 雲林縣○○市○○路000號合庫商銀雲林分行 楊希將 ①告訴人王貞媜之指訴(警582號卷五第77頁正反面) ②匯款交易明細截圖(警582號卷五第78頁) ③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龍華派出所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582號卷五第76頁、第82頁、第84至87頁) ④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帳戶個資檢視、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偵3700號卷第533至546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偵8981號卷第21至22頁) ⑤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⑥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⑦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⑧【MU】平台操作頁面截圖(警582號卷五第81頁) ⑨楊希將提款影像及匯款單據截圖1張(警037號卷第107頁) ⑩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⑪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  ︵ 即 111 偵 3792 、 5165追 加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18 ︶ 許汶松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7月3日13時許,向許汶松佯稱可在【MU】虛擬貨幣平台儲值走單獲利云云,致許汶松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於右列轉匯時間遭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轉匯至轉匯帳戶內,旋遭提領之。 ①110年7月3日  12時40分  10,000元 乙帳戶 ✘ ✘ ✘ ✘ ✘ ✘ 110年7月3日 21時25分 30,000元 不明成員 ②110年7月12日  17時51分  50,000元 110年7月12日 19時43分 350,000元 丙帳戶 不明成員 110年7月12日 20時1分 30,000元 -------------- 雲林縣○○市○○路00號彰化商銀斗六分行 楊希將 110年7月12日 20時2分 30,000元 -------------- 雲林縣○○市○○路00號彰化商銀斗六分行 楊希將 ③110年7月12日  17時56分  50,000元 110年7月12日 20時3分 30,000元 -------------- 雲林縣○○市○○路00號彰化商銀斗六分行 楊希將 110年7月12日 20時4分 30,000元 -------------- 雲林縣○○市○○路00號彰化商銀斗六分行 楊希將 ④110年8月2日  19時30分  10,000元 丁帳戶 110年8月3日 11時1分 400,010元(含手 續費10元) 戊帳戶 不明成員 110年8月3日 11時49分 400,000元 -------------- 雲林縣○○市○○路0號兆豐商銀斗六分行 溫國明 ①告訴人許汶松之指訴(警582號卷二第233至237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東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582號卷二第238至239頁、第241頁、第245至246頁) ③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帳戶個資檢視、通訊中文名、地資料查詢(個人戶)、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身分證號/統一編號列管(提醒確認)資料查詢單、斗六分行111年7月7日斗六營字第11100031691號函暨檢附之開戶資料、110年8月3日現金取款憑條、提款畫面監視錄影光碟1份及畫面截圖1張、營業部110年10月19日營存字第11001055411號函暨附件、111年7月7日斗六營字第11100031701號函暨檢附之110年8月4日現金取款憑條、提款畫面影像光碟1份及畫面截圖1張、111年7月13日斗六營密字第11150009841號函暨交易明細表、111年7月21日斗六營字第11100034171號函暨附件(警584號卷第395頁;警037號卷第29至34頁;原審金訴72號卷一第57頁;警555號卷第12至16頁;原審訴333號卷一第175至188-1頁、第205至210-1頁、第245至257頁、第261至317頁) ④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帳戶個資檢視、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偵3700號卷第533至546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偵8981號卷第21至22頁) ⑤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暨內頁、客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客戶基本資料表、111年6月9日兆銀總集中字第1110031618號函檢附之存款往來交易明細、111年6月23日兆銀總集中字第1110034716號函暨檢附之新臺幣存摺類存摺取款憑條2張(警037號卷第25至26頁、第36至37頁;警582號卷一第48頁;原審訴333號卷一第77至82頁、第87至91頁) ⑥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顧客資料查詢明細表、個人戶顧客資料卡、存摺存款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警037號卷第96至105頁) ⑦中國信託帳戶存摺封面暨內頁(警582號卷二第247至248頁) ⑧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⑨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⑩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⑪楊希將提款影像及匯款單據截圖1張(警037號卷第107頁) ⑫溫國明提款影像截圖2張(警037號卷第38頁) ⑬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⑭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  ︵ 即 111 偵 3792 、 5165追 加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5 ︶ 林祈翰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7月6日19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麗娜」向林祈翰佯稱可在【MU】平台儲值現金走單賺取傭金,且每週一可領出現金云云,致林祈翰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旋遭提領之。 ①110年7月3日  13時20分  1,000元 乙帳戶 ✘ ✘ ✘ ✘ ✘ ✘ 110年7月3日 21時25分 30,000元 不明成員 ②110年7月20日  23時30分  10,000元 辛帳戶 110年7月20日 23時42分 30,000元 ①告訴人林祈翰之指訴(警582號卷五第89頁反面至91頁) ②證人即另案被告陳雲杰之證述(偵3792號卷第103至105頁)  ③匯款交易明細截圖(警582號卷五第102至103頁) ④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仁愛派出所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582號卷五第89頁、第92頁正反面、第93頁反面、第94頁反面、第96頁反面、第97頁反面、第100頁正反面) ⑤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客戶基本資料表、客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客戶電子銀行自行/被代理行交易查詢、帳戶個資檢視(警584號卷第99至140頁;警582號卷二第284頁) ⑥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帳戶個資檢視、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偵3700號卷第533至546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偵8981號卷第21至22頁) ⑦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⑧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⑨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⑩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麗娜」之對話紀錄截圖(警582號卷五第101頁) ⑪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⑫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  ︵ 即 111 偵 1514 、 1515 、 3633 追 加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2 ; 111 偵 10486 、 112 偵 4299 、 4300 、 4301 追 加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9 ︶ 蔣文傑 (提告) 蔣文傑於110年7月9日,經網友推薦【MU】虛擬貨幣平台儲值走單獲利云云,致蔣文傑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於右列轉匯時間遭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轉匯至轉匯帳戶內,旋遭提領之。 ①110年7月9日  10時(追加起  訴書載為9時58  分)  298,000元 乙帳戶 110年7月9日 14時54分 300,000元 丙帳戶 不明成員 ✘ ✘ ✘ 110年7月12日 20時1分 30,000元 -------------- 雲林縣○○市○○路00號彰化商銀斗六分行 楊希將 110年7月12日 20時2分 30,000元 -------------- 雲林縣○○市○○路00號彰化商銀斗六分行 110年7月12日 20時3分 30,000元 -------------- 雲林縣○○市○○路00號彰化商銀斗六分行 110年7月12日 20時4分 30,000元 -------------- 雲林縣○○市○○路00號彰化商銀斗六分行 110年7月12日 20時5分 30,000元 -------------- 雲林縣○○市○○路00號彰化商銀斗六分行 110年7月13日 02時22分 30,000元 不明成員 110年7月13日 02時23分 5,000元 110年7月13日 02時24分 2,000元 110年7月13日 09時44分 250,000元 甲帳戶 不明成員 110年7月13日 11時24分 440,000元 ②110年7月15日  10時57分  30,000元   (偵3633P.391;偵3700P.545) 110年7月15日 12時13分 300,000元 不明成員 ✘ ✘ ✘ 110年7月16日 12時10分 450,000元 -------------- 雲林縣○○市○○路00號彰化商銀斗六分行 楊希將 ③110年7月18日  8時42分  30,000元   (偵3633P.392;警584P.102) 辛帳戶 110年7月18日 17時59分 200,000元 庚帳戶 不明成員 110年7月19日 11時39分 16,230元 不明帳戶 不明成員 110年7月19日 11時40分 12,030元 110年7月19日 11時41分 14,030元 110年7月19日 11時43分 26,030元 ④110年7月19日  8時21分  30,000元   (偵3633P.392;警584P.104) 110年7月19日 12時50分 86,000元 庚帳戶 不明成員 110年7月19日 13時 13,030元 不明帳戶 不明成員 110年7月19日 13時2分 14,030元 110年7月19日 13時4分 60,030元 ⑤110年7月21日  7時25分  30,000元   (偵3633P.392;警584P.111) ✘ ✘ ✘ ✘ ✘ ✘ 110年7月21日 11時5分 450,000元 不明成員 ⑥110年8月31日  21時36分  30,000元 庚帳戶 110年9月1日 14時10分 200,000元 非本案帳戶 不明成員 ⑦110年9月1日  12時44分  30,000元 ①告訴人蔣文傑之指述(偵3633號卷第389至395頁) ②證人即另案被告陳雲杰之證述(偵3792號卷第103至105頁) ③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帳戶個資檢視、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偵3700號卷第533至546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偵8981號卷第21至22頁) ④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顧客資料查詢明細表、個人戶顧客資料卡、存摺存款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警037號卷第96至105頁) ⑤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個資檢視、通訊中文名、地資料查詢(個人戶)、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網路銀行指定帳號交易IP資料、斗六分行110年12月2日斗六營字第11000059731號函暨附件(警584號卷第424頁;偵3700號卷第549至565頁;偵1402號卷第50至83頁;警600號卷第9至26頁反面) ⑥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資料整合查詢、帳戶個資檢視、交易明細(警584號卷第141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面;偵3792號卷第117至125頁) ⑦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客戶基本資料表、客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客戶電子銀行自行/被代理行交易查詢、帳戶個資檢視(警584號卷第99至140頁;警582號卷二第284頁) ⑧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⑨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⑩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⑪楊希將提款影像及匯款單據截圖1張(警037號卷第107頁) ⑫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⑬扣案之三星廠牌手機1支不明成員  ︵ 即 111 偵 3792 、 5165追 加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9 ︶ 蘇旻浩 (提告) 蘇旻浩於110年7月8日經友人推薦下載【MU】投資平台後,依該平台指示儲值操作虛擬帳戶,該平台即虛偽執行投資交易,並釋出獲利訊息,致蘇旻浩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於右列轉匯時間遭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轉匯至轉匯帳戶內,旋遭提領之。 ①110年7月9日  13時31分  30,000元 乙帳戶 110年7月9日 14時54分 300,000元 丙帳戶 不明成員 110年7月12日 10時46分 467,910元 非本案帳戶 不明成員 不明成員 ②110年7月12日  12時22分  20,000元 110年7月12日 13時46分 256,460元 不明帳戶 不明成員 不明成員 ①告訴人蘇旻浩之指訴(警582卷一第234至235頁) ②匯款交易明細截圖(警582號卷一第241頁) ③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光明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582號卷一第231至233頁、第236至237頁、第254頁) ④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帳戶個資檢視、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偵3700號卷第533至546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偵8981號卷第21至22頁) ⑤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顧客資料查詢明細表、個人戶顧客資料卡、存摺存款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警037號卷第96至105頁) ⑥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⑦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⑧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⑨與友人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警582號卷一第246至252頁) ⑩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⑪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  ︵ 即 111 偵 3792 、 5165追 加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19 ︶ 吳東陽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7月10日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LIisa」、「羅文莉」向吳東陽佯稱可在【MU】虛擬貨幣平台儲值走單獲利云云,致吳東陽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於右列轉匯時間遭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轉匯至轉匯帳戶內,旋遭提領之。 ①110年7月13日  10時29分  10,000元 乙帳戶 110年7月13日 12時51分 50,000元 甲帳戶 不明成員 110年7月13日 12時55分 22,800元    非本案帳戶 不明成員 不明成員 ②110年7月20日  15時44分(追加起訴書載為17時5分)  300,000元 辛帳戶 110年7月20日 17時 400,000元 庚帳戶 不明成員 ✘ ✘ ✘ 110年7月21日 11時26分 450,000元 不明成員 ①告訴人吳東陽之指訴(警582號卷二第291頁正反面) ②證人即另案被告陳雲杰之證述(偵3792號卷第103至105頁) ③合作金庫銀行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影本、匯款交易明細截圖(警582號卷二第368頁、第375頁) ④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永福派出所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582號卷二第289頁、第292至294頁、第357頁、第359頁、第364至365頁) ⑤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客戶基本資料表、客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客戶電子銀行自行/被代理行交易查詢、帳戶個資檢視(警584號卷第99至140頁;警582號卷二第284頁) ⑥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帳戶個資檢視、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偵3700號卷第533至546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偵8981號卷第21至22頁) ⑦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個資檢視、通訊中文名、地資料查詢(個人戶)、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網路銀行指定帳號交易IP資料、斗六分行110年12月2日斗六營字第11000059731號函暨附件(警584號卷第424頁;偵3700號卷第549至565頁;偵1402號卷第50至83頁;警600號卷第9至26頁反面) ⑧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資料整合查詢、帳戶個資檢視、交易明細(警584號卷第141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面;偵3792號卷第117至125頁) ⑨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⑩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⑪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⑫【MU】平台與「專屬客服」對話紀錄截圖(警582號卷二第301至353頁) ⑬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⑭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  ︵ 即 111 偵 1514 、 1515 、 3633 追 加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3 ; 111 偵 10486 、 112 偵 4299 、 4300 、 4301 追 加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10 ︶ 游智強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7月11日9時24分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Chr」向游智強佯稱可投資【MU】平台獲利云云,致游智強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於右列轉匯時間遭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轉匯至轉匯帳戶內,旋遭提領之。 ①110年7月13日  8時40分  10,000元 乙帳戶 110年7月13日 12時51分 50,000元 甲帳戶 不明成員 110年7月13日 12時55分 22,800元 非本案帳戶 不明成員 不明成員 ②110年7月19日  2時35分  14,000元   (偵1514P.12;  警584P.104) 辛帳戶 110年7月19日 10時41分 10,030元 不明帳戶 不明成員 110年7月19日 10時41分 10,030元 ③110年7月24日  12時42分  20,000元   (偵1514P.12;警584P.113) 110年7月24日 17時57分 300,000元 庚帳戶 不明成員 非本案帳戶 不明成員 ①告訴人游智強之指述(偵1514號卷第11至12頁) ②證人即另案被告陳雲杰之證述(偵3792號卷第103至105頁) ③匯款證明截圖畫面(偵1514號卷第33至34頁)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七堵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1514號卷第59至60頁、第65至71頁) ⑤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帳戶個資檢視、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偵3700號卷第533至546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偵8981號卷第21至22頁) ⑥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個資檢視、通訊中文名、地資料查詢(個人戶)、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網路銀行指定帳號交易IP資料、斗六分行110年12月2日斗六營字第11000059731號函暨附件(警584號卷第424頁;偵3700號卷第549至565頁;偵1402號卷第50至83頁;警600號卷第9至26頁反面) ⑦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資料整合查詢、帳戶個資檢視、交易明細(警584號卷第141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面;偵3792號卷第117至125頁) ⑧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客戶基本資料表、客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客戶電子銀行自行/被代理行交易查詢、帳戶個資檢視(警584號卷第99至140頁;警582號卷二第284頁) ⑨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⑩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⑪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⑫【MU】投資平台網頁截圖(偵1514號卷第36至38頁、第42至45頁、第47至48頁、第51頁、第57頁) ⑬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xu」、「專屬客服」之對話紀錄截圖(偵1514號卷第36至42頁、第46頁、第49至56頁) ⑭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⑮扣案之三星廠牌手機1支  ︵ 即 111 偵 3792 、 5165追 加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14 ︶ 林信銘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7月初,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美馨」向林信銘佯稱可投資【MU】平台獲利云云,致林信銘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於右列轉匯時間遭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轉匯至轉匯帳戶內,旋遭提領之。 ①110年7月12日  16時22分  10,000元 乙帳戶 110年7月12日 16時38分 500,000元 丙帳戶 不明成員 ✘ ✘ ✘ 110年7月12日 20時3分 30,000元 -------------- 雲林縣○○市○○路00號彰化商銀斗六分行 楊希將 ②110年7月15日  13時32分  170,000元 110年7月15日 14時30分 300,000元 甲帳戶 不明成員 110年7月16日 12時2分 300,000元 不明成員 ①告訴人林信銘之指訴(警582號卷二第51至52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長泰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582號卷二第53至54頁、第67至69頁) ③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帳戶個資檢視、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偵3700號卷第533至546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偵8981號卷第21至22頁) ④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個資檢視、通訊中文名、地資料查詢(個人戶)、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網路銀行指定帳號交易IP資料、斗六分行110年12月2日斗六營字第11000059731號函暨附件(警584號卷第424頁;偵3700號卷第549至565頁;偵1402號卷第50至83頁;警600號卷第9至26頁反面) ⑤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顧客資料查詢明細表、個人戶顧客資料卡、存摺存款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警037號卷第96至105頁) ⑥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⑦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⑧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⑨【MU】投資平台APP截圖(警582號卷二第59頁正反面) ⑩投資平台與「活動管理員」、通訊軟體LINE暱稱「美馨」之對話紀錄(警582號卷二第55至58頁反面) ⑪楊希將提款影像及匯款單據截圖1張(警037號卷第107頁) ⑫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⑬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  ︵ 即 111 偵 1514 、 1515 、 3633 追 加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4 ; 111 偵 10486 、 112 偵 4299 、 4300 、 4301 追 加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11 ︶ 梁又杰 (未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7月初,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劉夢珊」向梁又杰佯稱可在【MU】加密貨幣平台投資獲利,穩賺不賠云云,致梁又杰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於右列轉匯時間遭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轉匯至轉匯帳戶內,旋遭提領之。 ①110年7月14日  21時59分  3,000元 乙帳戶 110年7月15日 9時32分 300,000元 丙帳戶 不明成員 ✘ ✘ ✘ 110年7月16日 12時10分 450,000元 -------------- 雲林縣○○市○○路00號彰化商銀斗六分行 楊希將 ②110年7月17日  11時13分  30,000元 辛帳戶 110年7月17日 18時7分 150,000元 庚帳戶 不明成員 110年7月19日 11時39分 16,230元 不明帳戶 不明成員 110年7月19日 11時40分 12,030元 110年7月19日 11時41分 14,030元 ①被害人梁又杰之指述(偵1515號卷第15至17頁) ②證人即另案被告陳雲杰之證述(偵3792號卷第103至105頁) ③匯款證明截圖畫面(偵1515號卷第37頁)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春社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1515號卷第35至36頁、第43頁、第55頁、第57頁) ⑤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帳戶個資檢視、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偵3700號卷第533至546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偵8981號卷第21至22頁) ⑥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顧客資料查詢明細表、個人戶顧客資料卡、存摺存款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警037號卷第96至105頁) ⑦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資料整合查詢、帳戶個資檢視、交易明細(警584號卷第141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面;偵3792號卷第117至125頁) ⑧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客戶基本資料表、客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客戶電子銀行自行/被代理行交易查詢、帳戶個資檢視(警584號卷第99至140頁;警582號卷二第284頁) ⑨台新商銀帳戶存摺封面影本(偵1515號卷第41頁) ⑩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⑪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⑫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⑬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Amelie」、「夢姍」之對話紀錄截圖(偵1515號卷第39頁) ⑭楊希將提款影像及匯款單據截圖1張(警037號卷第107頁) ⑮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⑯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  ︵ 即 110 偵 8737 、 111 偵 611 起 訴 書 犯 罪 事 實 一 、 ㈠ ︶ 黃偉豪 (提告) 黃偉豪於110年7月中旬,經由友人介紹加入【MU】加密貨幣平台,隨後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媛媛」向黃偉豪佯稱投資獲利,穩賺不賠云云,致黃偉豪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於右列轉匯時間遭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轉匯至轉匯帳戶內,旋遭提領之。 ①110年8月2日  21時45分  50,000元 丁帳戶 110年8月3日 11時1分 400,010元 戊帳戶 不明成員 ✘ ✘ ✘ 110年8月3日 11時49分 400,000元 -------------- 雲林縣○○市○○路0號兆豐商銀斗六分行 溫國明 ②110年8月2日  21時46分  50,000元 ③110年8月2日  21時48分  50,000元 ④110年8月3日  1時20分  50,000元 ①告訴人黃偉豪之指述(警555號卷第5至7頁反面) ②花蓮縣警察局吉安分局北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555號卷第18頁反面至第19頁反面、第22至24頁) ③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帳戶個資檢視、通訊中文名、地資料查詢(個人戶)、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身分證號/統一編號列管(提醒確認)資料查詢單、斗六分行111年7月7日斗六營字第11100031691號函暨檢附之開戶資料、110年8月3日現金取款憑條、提款畫面監視錄影光碟1份及畫面截圖1張、營業部110年10月19日營存字第11001055411號函暨附件、111年7月7日斗六營字第11100031701號函暨檢附之110年8月4日現金取款憑條、提款畫面影像光碟1份及畫面截圖1張、111年7月13日斗六營密字第11150009841號函暨交易明細表、111年7月21日斗六營字第11100034171號函暨附件(警584號卷第395頁;警037號卷第29至34頁;原審金訴72號卷一第57頁;警555號卷第12至16頁;原審訴333號卷一第175至188-1頁、第205至210-1頁、第245至257頁、第261至317頁) ④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暨內頁、客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客戶基本資料表、111年6月9日兆銀總集中字第1110031618號函檢附之存款往來交易明細、111年6月23日兆銀總集中字第1110034716號函暨檢附之新臺幣存摺類存摺取款憑條2張(警037號卷第25至26頁、第36至37頁;警582號卷一第48頁;原審訴333號卷一第77至82頁、第87至91頁) ⑤臺灣銀行斗六分行110年12月2日斗六營字第11000059731號函暨附件(警600號卷第9至26頁反面) ⑥第一商業銀行總行112年11月29日一總營集字第018074號函暨客戶基本資料(原審金訴72號卷第211至214頁) ⑦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⑧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⑨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⑩溫國明提款影像截圖2張(警037號卷第38頁) ⑪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⑫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  ︵ 即 111 偵 2795 、 3103起 訴 書 附 表 二 編 號 4 ︶ 張馨妤 (提告) 張馨妤於110年7月29日經友人鍾依玲介紹加入【MU】投資平台,依該平台操作儲存現金,透過走單投資獲利云云,致張馨妤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於右列轉匯時間遭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轉匯至轉匯帳戶內,旋遭提領之。 110年8月3日 13時19分 50,000元 丁帳戶 110年8月3日 16時2分 400,010元(含手續費10元) 戊帳戶 不明成員 ✘ ✘ ✘ 110年8月4日 11時8分 350,000元 -------------- 雲林縣○○市○○路0號兆豐商銀斗六分行 溫國明 ①告訴人張馨妤之指訴、代理人姚新生之指訴(警037號卷第611至616頁;原審訴339號卷一第359至371頁) ②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帳戶個資檢視、通訊中文名、地資料查詢(個人戶)、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身分證號/統一編號列管(提醒確認)資料查詢單、斗六分行111年7月7日斗六營字第11100031691號函暨檢附之開戶資料、110年8月3日現金取款憑條、提款畫面監視錄影光碟1份及畫面截圖1張、營業部110年10月19日營存字第11001055411號函暨附件、111年7月7日斗六營字第11100031701號函暨檢附之110年8月4日現金取款憑條、提款畫面影像光碟1份及畫面截圖1張、111年7月13日斗六營密字第11150009841號函暨交易明細表、111年7月21日斗六營字第11100034171號函暨附件(警584號卷第395頁;警037號卷第29至34頁;原審金訴72號卷一第57頁;警555號卷第12至16頁;原審訴333號卷一第175至188-1頁、第205至210-1頁、第245至257頁、第261至317頁) ③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暨內頁、客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客戶基本資料表、111年6月23日兆銀總集中字第1110034716號函暨新臺幣存摺類存摺取款憑條2張(警037號卷第25至26頁、第36至37頁;警582號卷一第48頁;原審訴333號卷一第87至91頁) ④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⑤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⑥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⑦MU平台操作流程截圖(警037號卷第617頁) ⑧溫國明提款影像截圖2張(警037號卷第38頁)  ⑨楊希將提款影像及匯款單據截圖6張(警037號卷第106至108頁)  ⑩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⑪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  ︵ 即 110 偵 9180 追 加 起 訴 書 ︶ 徐鵬翔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7月間,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曉鈴」主動加徐鵬翔為好友後,以交友為由取得信任,向徐鵬翔誆稱可在【MU】加密貨幣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徐鵬翔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於右列轉匯時間遭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轉匯至轉匯帳戶內,旋遭提領之。 ①110年8月3日  14時39分  50,000元 丁帳戶 110年8月3日 16時2分 400,010元(含手續費10元) 戊帳戶 不明成員 ✘ ✘ ✘ 110年8月4日 11時8分 350,000元 -------------- 雲林縣○○市○○路0號兆豐商銀斗六分行 溫國明 ②110年8月3日  14時41分  50,000元 ①告訴人徐鵬翔之指述(偵9180號卷第13至18頁) ②證人即另案被告陳雲杰之證述(偵3792號卷第103至105頁) ③匯款單據(偵9180號卷第25頁) ④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帳戶個資檢視、通訊中文名、地資料查詢(個人戶)、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身分證號/統一編號列管(提醒確認)資料查詢單、斗六分行111年7月7日斗六營字第11100031691號函暨檢附之開戶資料、110年8月3日現金取款憑條、提款畫面監視錄影光碟1份及畫面截圖1張、營業部110年10月19日營存字第11001055411號函暨附件、111年7月7日斗六營字第11100031701號函暨檢附之110年8月4日現金取款憑條、提款畫面影像光碟1份及畫面截圖1張、111年7月13日斗六營密字第11150009841號函暨交易明細表、111年7月21日斗六營字第11100034171號函暨附件(警584號卷第395頁;警037號卷第29至34頁;原審金訴72號卷一第57頁;警555號卷第12至16頁;原審訴333號卷一第175至188-1頁、第205至210-1頁、第245至257頁、第261至317頁) ⑤臺灣銀行斗六分行110年12月2日斗六營字第11000059731號函暨附件、112年5月23日斗六營字第11200000000號函暨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身分證號/統一編號列管(提醒確認)資料查詢單(警600號卷第9至26頁反面;原審金訴72號卷一第43至57頁) ⑥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暨內頁、客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客戶基本資料表、111年6月23日兆銀總集中字第1110034716號函暨新臺幣存摺類存摺取款憑條2張(警037號卷第25至26頁、第36至37頁;警582號卷一第48頁;原審訴333號卷一第87至91頁) ⑦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2年5月19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0000000004號函暨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原審金訴72號卷一第59至64頁) ⑧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1月28日中信銀字第112224839438289號函暨客戶基本資料(原審金訴72號卷一第221頁) ⑨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⑩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⑪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⑫原審112年6月5日、6月6日、6月7日、6月8日、9月1日、10月3日、12月12日公務電話紀錄單(原審金訴72號卷一第175至181頁、第185頁、第189頁、第193頁、第195頁、第233頁) ⑬平台網站畫面截圖17張(偵9180號卷第105至122頁) ⑭溫國明提款影像截圖2張(警037號卷第38頁) ⑮與詐欺集團成員間之對話畫面翻拍照片(偵9180號卷第93至104頁) ⑯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⑰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  ︵ 即 111 偵 3792 、 5165追 加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7 ︶ 林育琪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6月24日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JimmyTing」、「陳建鳴」向林育琪佯稱可在【MU】加密貨幣平台走單,賺取傭金獲利云云,致林育琪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於右列轉匯時間遭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轉匯至轉匯帳戶內,旋遭提領之。 ①110年6月26日  17時33分  1,000元 甲帳戶 110年6月27日 0時8分 10,000元 乙帳戶 不明成員 ✘ ✘ ✘ 110年6月28日 13時16分 300,000元 不明成員 ②110年7月19日  12時54分  100,000元 辛帳戶 110年7月19日 15時10分 350,000元 庚帳戶 不明成員 不明帳戶 不明成員 ③110年7月19日  12時56分  50,000元 ④110年7月19日  14時5分  10,000元 ⑤110年7月20日  15時9分  5,000元 110年7月20日 17時 400,000元 ✘ ✘ ✘ 110年7月21日 11時26分 450,000元 不明成員 ⑥110年7月20日  21時19分  40,000元 ✘ ✘ ✘ 110年7月20日 23時42分 30,000元 不明成員 110年7月21日 11時5分 450,000元 ⑦110年7月24日  18時35分  10,000元 110年7月26日 11時57分 460,000元 庚帳戶 不明成員 110年7月26日 12時30分 200,000元 非本案帳戶 不明成員 ⑧110年8月2日  18時2分  500元  丁帳戶 110年8月3日 11時1分 400,010元(含手 續費10元) 戊帳戶 不明成員 ✘ ✘ ✘ 110年8月3日 11時49分 400,000元 -------------- 雲林縣○○市○○路0號兆豐商銀斗六分行 溫國明 ⑨110年8月2日  18時31分  50,000元 ①告訴人林育琪之指訴(警582號卷五第107至110頁正反面) ②證人即另案被告陳雲杰之證述(偵3792號卷第103至105頁)  ③匯款交易明細截圖(警582號卷五第164頁、第165頁正反面、第166頁反面至第167頁、第169頁反面) ④新竹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北門派出所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582號卷五第106頁、第111至115頁、第117至125頁、第128頁、第144至145頁) ⑤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客戶基本資料表、客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客戶電子銀行自行/被代理行交易查詢、帳戶個資檢視(警584號卷第99至140頁;警582號卷二第284頁) ⑥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帳戶個資檢視、通訊中文名、地資料查詢(個人戶)、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身分證號/統一編號列管(提醒確認)資料查詢單、斗六分行111年7月7日斗六營字第11100031691號函暨檢附之開戶資料、110年8月3日現金取款憑條、提款畫面監視錄影光碟1份及畫面截圖1張、營業部110年10月19日營存字第11001055411號函暨附件、111年7月7日斗六營字第11100031701號函暨檢附之110年8月4日現金取款憑條、提款畫面影像光碟1份及畫面截圖1張、111年7月13日斗六營密字第11150009841號函暨交易明細表、111年7月21日斗六營字第11100034171號函暨附件(警584號卷第395頁;警037號卷第29至34頁;原審金訴72號卷一第57頁;警555號卷第12至16頁;原審訴333號卷一第175至188-1頁、第205至210-1頁、第245至257頁、第261至317頁) ⑦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個資檢視、通訊中文名、地資料查詢(個人戶)、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網路銀行指定帳號交易IP資料、斗六分行110年12月2日斗六營字第11000059731號函暨附件(警584號卷第424頁;偵3700號卷第549至565頁;偵1402號卷第50至83頁;警600號卷第9至26頁反面) ⑧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帳戶個資檢視、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偵3700號卷第533至546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偵8981號卷第21至22頁) ⑨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暨內頁、客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客戶基本資料表、111年6月9日兆銀總集中字第1110031618號函檢附之存款往來交易明細、111年6月23日兆銀總集中字第1110034716號函暨檢附之新臺幣存摺類存摺取款憑條2張(警037號卷第25至26頁、第36至37頁;警582號卷一第48頁;原審訴333號卷一第77至82頁、第87至91頁) ⑩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資料整合查詢、帳戶個資檢視、交易明細(警584號卷第141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面;偵3792號卷第117至125頁) ⑪中國信託、凱基銀行帳戶存摺封面暨內頁(警582號卷五第130至132頁、第135至137頁) ⑫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⑬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⑭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⑮【MU】平台儲值紀錄頁面截圖(警582號卷五第161頁反面至162頁、第163頁反面) ⑯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JimmyTing」、「陳建鳴」、【MU】平台與「專屬客服」之對話紀錄截圖(警582號卷五第146至160頁反面、第162頁反面至163頁反面) ⑰溫國明提款影像截圖2張(警037號卷第38頁) ⑱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⑲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  ︵ 即 111 偵 3792 、 5165追 加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8 ︶ 徐家興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6月26日15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謝琦娜(娜娜)MU」向徐家興佯稱可在【MU】加密貨幣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徐家興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於右列轉匯時間遭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轉匯至轉匯帳戶內,旋遭提領之。 ①110年6月26日  17時42分  1,000元 甲帳戶 110年6月27日 0時8分 10,000元 ▲①+② 乙帳戶 不明成員 ✘ ✘ ✘ 110年6月28日 13時16分 300,000元 不明成員 ②110年6月26日  18時22分  9,000元 ①告訴人徐家興之指訴(警582號卷五第49至51頁) ②匯款交易明細截圖(警582號卷五第52至53頁) ③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雙城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582號卷五第48頁、第63頁、第69頁、第74頁正反面) ④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個資檢視、通訊中文名、地資料查詢(個人戶)、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網路銀行指定帳號交易IP資料、斗六分行110年12月2日斗六營字第11000059731號函暨附件(警584號卷第424頁;偵3700號卷第549至565頁;偵1402號卷第50至83頁;警600號卷第9至26頁反面) ⑤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帳戶個資檢視、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偵3700號卷第533至546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偵8981號卷第21至22頁) ⑥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⑦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⑧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⑨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謝琦娜(娜娜)MU」之對話紀錄截圖(警582號卷五第62頁) ⑩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⑪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  ︵ 即 110 偵 9180 追 加 起 訴 書 ︶ 楊晨妤 (未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8月3日10時55分前某時許,向楊晨妤誆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楊晨妤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於右列轉匯時間遭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轉匯至轉匯帳戶內,旋遭提領之。 ①110年8月3日  10時55分  100,000元 丁帳戶 110年8月3日 11時1分 400,010元(含手 續費10元) 戊帳戶 不明成員 ✘ ✘ ✘ 110年8月3日 11時49分 400,000元 -------------- 雲林縣○○市○○路0號兆豐商銀斗六分行 溫國明 ②110年8月3日  12時26分  20,000元 110年8月3日 16時2分 400,010元(含手 續費10元) 不明成員 110年8月4日 11時8分 350,000元 -------------- 雲林縣○○市○○路0號兆豐商銀斗六分行 溫國明 ①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帳戶個資檢視、通訊中文名、地資料查詢(個人戶)、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身分證號/統一編號列管(提醒確認)資料查詢單、斗六分行111年7月7日斗六營字第11100031691號函暨檢附之開戶資料、110年8月3日現金取款憑條、提款畫面監視錄影光碟1份及畫面截圖1張、營業部110年10月19日營存字第11001055411號函暨附件、111年7月7日斗六營字第11100031701號函暨檢附之110年8月4日現金取款憑條、提款畫面影像光碟1份及畫面截圖1張、111年7月13日斗六營密字第11150009841號函暨交易明細表、111年7月21日斗六營字第11100034171號函暨附件(警584號卷第395頁;警037號卷第29至34頁;原審金訴72號卷一第57頁;警555號卷第12至16頁;原審訴333號卷一第175至188-1頁、第205至210-1頁、第245至257頁、第261至317頁) ②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暨內頁、客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客戶基本資料表、111年6月23日兆銀總集中字第1110034716號函暨新臺幣存摺類存摺取款憑條2張(警037號卷第25至26頁、第36至37頁;警582號卷一第48頁;原審訴333號卷一第87至91頁) ③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5月26日中信銀字第110000000000000號函暨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原審金訴72號卷一第65至159頁) ④原審公務112年6月6日、112年6月7日公務電話紀錄單(原審金訴72號卷一第179至181頁) ⑤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⑥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⑦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⑧溫國明提款影像截圖2張(警037號卷第38頁)  ⑨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⑩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

2025-03-25

TNHM-113-金上訴-1898-20250325-1

金上訴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893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894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895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897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898號 上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溫國明 選任辯護人 邱霈云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余再添 選任辯護人 楊鎮謙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洗錢等案件,不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 訴字第333號、111年度訴字第339號、111年度訴字第444號、112 年度金訴字第72號、112年度金訴字第73號中華民國113年7月31 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偵字第8 737號、111年度偵字第611、2795、3103號)、追加起訴(110年 偵字第9180號、111年度偵字第1514、1515、3633、3792、5165 號,暨移送併辦:同署110年度偵字第8621、8981號、111年度偵 字第334、1402、1737、3120、3168、3700號),提起上訴,本 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緣余再添為楊希將之鄰居、朋友,知悉楊希將(由本院另行 判決)曾擔任賭博組頭。楊希將於110年6月間,向余再添稱 因友人經營博弈網站需求,須借其帳戶使用供匯入、匯出賭 博款項使用,可獲得好處云云,余再添已知悉該博弈網站係 以人頭帳戶掩飾洗錢防制法第3條規定之「特定犯罪」所得 之本質、來源、去向及所在,卻為獲取不法利益,基於幫助 掩飾特定犯罪(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所得之 本質、來源、去向及所在之犯意,於110年6月間某日(6月1 7日或之前),在雲林縣斗六市育英南路之居處,同時交付 其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甲帳戶)、合作 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乙帳戶)、 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丙帳戶)之 提款卡、密碼、存摺、印鑑及網路銀行帳號、密碼給楊希將 。嗣本案詐欺集團取得上開帳戶使用權後,即由本案詐欺集 團不詳成員施用詐術,致如附表三所示之被害人分別匯款至 甲、乙、丙帳戶內,並由楊希將或本案詐欺集團其他不詳成 員提領或轉匯至其他人頭帳戶再為提領(詳如附表三所示) ,由其等層層轉交給本案詐欺集團不詳上游,掩飾上開犯罪 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及所在。又附表三編號4(原判決 事實三漏載)、28、30部分,楊希將向余再添稱因款項過於 高額,須由帳戶申設者本人臨櫃提領等語,余再添乃昇高原 幫助洗錢之犯意為共同正犯犯意,而與楊希將、「阿醜」和 本案詐欺集團其他不詳成員,共同基於掩飾特定犯罪(意圖 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及 所在之犯意聯絡,由余再添於110年7月6日10時3分許,在合 作金庫商業銀行雲林分行,臨櫃提領乙帳戶新臺幣(下同) 90萬元後,交付給楊希將,再由楊希將轉交給本案詐欺集團 不詳上游,掩飾此部分(詳如附表三所載)犯罪所得之本質 、來源、去向及所在。 二、緣溫國明為楊希將之朋友,知悉楊希將曾擔任賭博組頭。楊 希將於110年6月間某日,向溫國明稱因經營博弈網站需求, 須借其帳戶使用供匯入、匯出賭博款項使用,且遇有大筆賭 博款項,須由溫國明臨櫃提領,溫國明可獲得好處云云,溫 國明已知悉該博弈網站係以人頭帳戶掩飾洗錢防制法第3條 規定之「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及所在,卻為 獲取不法利益,與楊希將、「阿醜」及本案詐欺集團其他不 詳成員,共同基於掩飾特定犯罪(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 聚眾賭博)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及所在之犯意聯絡,先 於110年7月間接續申辦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下稱丁帳戶)、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下稱戊帳戶),連同其本有之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 000000號帳戶(下稱己帳戶),溫國明於110年8月1日在楊 希將位於雲林縣斗六市文德街之居處,提供丁、戊、己帳戶 之提款卡、密碼、存摺、印鑑及網路銀行帳號、密碼給楊希 將。嗣本案詐欺集團取得上開帳戶使用權後,即由本案詐欺 集團不詳成員施用詐術,致如附表三所示之被害人分別有匯 款至丁、戊、己帳戶內,再經本案詐欺集團其他不詳成員於 丁、戊、己帳戶間轉匯(詳如附表三所示),其中部分款項 ,並由溫國明接續於110年(原判決誤載為111年)8月3日、 110年(原判決誤載為111年)8月4日為附表三所示之臨櫃提 領後,交付給楊希將或楊希將指定之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 ,其餘款項則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提領或轉匯至其他人 頭帳戶再為提領(詳如附表三所示),由其等層層轉交給本 案詐欺集團不詳上游,掩飾上開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 向及所在。   理 由 甲、有罪部分:   壹、證據能力   本判決下列所引用被告溫國明、余再添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 言詞及書面陳述,業據檢察官、被告溫國明、余再添及其等 之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均表示同意列為證據使用等語(見本 院金上訴1893卷第297頁),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 之情況,並無違法不當或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認為以之 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之規定 ,應認前揭證據資料有證據能力。至本判決所引用之非供述 證據,亦查無非法或不當取證之情事,復為證明本件犯罪事 實所必要之重要關係事項,並經本院依法進行調查,是依刑 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規定之反面解釋,應認均有證據能力, 合先敘明。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溫國明、余再添於偵查、原審及本 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見偵8737號卷第45至49頁;偵2795號 卷一第82至84頁;偵8621號卷第249至251頁;原審訴444號 卷三第34至35頁、第252至268頁;本院金上訴1893卷第344 至354頁),並有如附表三各編號所示之證據在卷可憑,足 認被告溫國明、余再添上開任意性之自白,核均與事實相符 ,應堪以認定。 二、被告2人交付帳戶資料後,同案被告楊希將等詐欺集團成員 固供詐欺洗錢使用,而非供賭博洗錢之用,然依最高法院10 8年度台上大字第3101號判決意旨,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 、第14條洗錢罪之主觀犯意,不以明知洗錢標的為特定犯罪 所得為必要,間接故意亦屬之。故被告2人對於同案被告楊 希將取得上開帳戶後,供為洗錢之前置特定犯罪之犯罪所得 雖得認主觀上認識有錯誤,然應僅屬「等價客體錯誤」,不 能阻卻洗錢故意,但適用洗錢防制法宣告刑之限制時,仍應 以其等主觀上認識、法定刑較輕之特定犯罪即刑法第268條 之最重本刑為準,如此始符合「所犯重於所知,從其所知」 之原則。查:被告溫國明提供丁、戊、己帳戶給同案被告楊 希將等詐欺集團成員使用時,依其主觀認識,應認為該等帳 戶將成為同案被告楊希將等經營博弈網站之人頭帳戶、洗錢 工具使用,且因被告溫國明於提供上開帳戶之初,即與同案 被告楊希將約定,若遇有較大筆之款項,應由被告溫國明自 行臨櫃提款後,交付給同案被告楊希將或其指定之人(見原 審訴444號卷三第257至259頁),且被告溫國明已自行實施 提領帳戶款項並轉交給非帳戶名義人、製造金流斷點之洗錢 行為,對於本案洗錢犯行具有重要支配地位,應認其本具有 共同洗錢之意思而為洗錢構成要件行為。另被告余再添於提 供甲、乙、丙帳戶給同案被告楊希將時,並未約定要由被告 余再添提領款項(見原審訴444號卷三第265至266頁),是 依照被告余再添之主觀認識,應認為該等帳戶將成為同案被 告楊希將等經營博弈網站之人頭帳戶、洗錢工具使用,但被 告余再添對於該博弈網站經營管理者具體如何使用該等帳戶 進行洗錢,並無支配地位,其充其量僅係提供洗錢之工具, 處於洗錢犯罪較為邊緣之地位,應認被告余再添對於此部分 原僅具有幫助洗錢之犯意。惟附表三編號4、28、30所示款 項匯入乙帳戶後,同案被告楊希將向被告余再添表示因銀行 規定,該筆現金款項超過50萬元以上,故一定要由被告余再 添本人去臨櫃提領等語(見原審訴444號卷三第265至266頁 ),被告余再添始依其指示臨櫃提領90萬元後,交付給同案 被告楊希將,是應認被告余再添已提昇原本的幫助洗錢犯意 至共同洗錢犯意,而幫助洗錢罪與共同洗錢罪復具有補充關 係,應僅論以共同洗錢一罪,亦附此敘明。  三、綜上所述,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溫國明、余再添上開犯 行均洵堪認定,皆應依法論科。 四、新舊法比較:   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 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 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溫國明、余再添於本案行為後,洗 錢防制法業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0月0日生效 施行,爰就本案涉及之新舊法比較說明如下: (一)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 行為: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 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二、掩飾或 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 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 犯罪所得。」修正後則規定:「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 為:一、隱匿特定犯罪所得或掩飾其來源。二、妨礙或危 害國家對於特定犯罪所得之調查、發現、保全、沒收或追 徵。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四、使 用自己之特定犯罪所得與他人進行交易。」參照本條立法 理由,上開修正係參照德國立法例,並審酌我國較為通用 之法制用語進行文字修正,是就本案所涉幫助隱匿犯罪所 得(之去向),並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 (二)另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3項規定:「有第2 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 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 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修正後上開法條移列至第 19條第1項並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 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 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並 刪除原第14條第3項之規定。查本案被告二人洗錢之財物 均未達1億元,且因其等前置特定犯罪均為刑法第268條之 賭博罪,故適用修正前規定,被告二人不得科以超過有期 徒刑3年之法定最重本刑。故比較修正前後之規定,修正 後之規定並非較有利於被告二人,是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 段規定,自應適用修正前即被告二人行為時之洗錢防制法 第14條第1項之規定。 (三)又被告二人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先於112年6 月14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16日施行,原規定「犯前二 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為「 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嗣於113年7月31日再次修正並移列至洗錢防制法第23 條第3項,並自113年8月2日起生效。修正後規定則為:「 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 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相較於被告行 為時之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修正後之規定均並 未較有利於被告二人,是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 應適用修正前即被告二人行為時之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 項規定。 (四)末按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前段有關沒收之規定 ,業經修正並移列至同條例第25條第1項,修正後之規定 為:「犯第19條、20條之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 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依刑法第2條第2項 之規定,沒收部分應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即修正後之洗錢防 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先此敘明。   五、論罪: (一)核被告溫國明、余再添所為,各係犯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 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二)查被告余再添是以一行為提供甲、乙、丙帳戶、被告溫國 明亦是以一行為提供丁、戊、己帳戶給同案被告楊希將使 用,而被告余再添原係基於幫助洗錢之犯意為之,惟因嗣 有依同案被告楊希將之指示,實施提領帳戶款項並轉交給 非帳戶之名義人而製造金流斷點之行為,應認其主觀上已 提升至共同洗錢之犯意,而被告溫國明本即基於共同洗錢 之犯意,且其2人客觀上亦已從事洗錢之構成要件行為, 故均應論以共同洗錢罪,然因其等主觀上認知之前置特定 犯罪均為刑法第268條之賭博罪,是仍應僅各論以一罪。 (三)其等與同案被告楊希將、「阿醜」及本案詐欺集團其他不 詳成員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依刑法第28條之規 定,論以共同正犯。 (四)又依照被告溫國明、余再添之主觀認知,其等洗錢之標的 為同案被告楊希將或某博弈網站成員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 所或聚眾賭博之犯罪所得,而依一般正常情形,從事非法 博奕所涉及的犯罪行為,不論是刑法第268條前段或後段 的圖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圖利聚眾賭博罪,均具有反覆、 接續而於密接的時間內持續實行的特質,而應包括論以一 罪,故其等所為之洗錢行為,自應附隨於(共同)圖利供 給賭博場所罪、圖利聚眾賭博罪之主觀犯意,而為同一洗 錢犯意,其等於相近的時間內接續實行,侵害者亦屬同一 法益,依一般社會健全之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應加以包 括評價,均僅論以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此外,本案檢察 官並未起訴被告溫國明、余再添有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 或聚眾賭博之犯行,且查本案實際上亦無有意圖營利供給 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之洗錢前置特定犯罪存在,故無從擴 張另論被告溫國明、余再添以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 眾賭博之幫助犯或共同正犯,亦併此敘明。    (五)附表三編號50部分,起訴書及追加起訴書、併辦意旨書( 下合稱公訴意旨)雖均未記載被告溫國明此部分犯行,惟 既與起訴部分屬於接續犯之一罪關係,自為起訴效力擴張 所及;附表三編號24告訴人鍾依玲於110年8月3日匯款1萬 元部分及附表三編號48告訴人林育琪於110年8月2日匯款5 00元部分,公訴意旨雖均未主張,但因與起訴部分屬於接 續犯之一罪關係,自為起訴效力擴張所及。附表三編號16 告訴人李國雄110年7月9日匯款15萬元部分、編號22告訴 人李協峰110年7月12日匯款1000元、110年7月19日匯款2 萬2000元部分,編號39告訴人蔣文傑於110年7月15日匯款 3萬元部分,公訴意旨雖亦均未記載被告余再添此部分犯 行,惟既與起訴部分屬於接續犯之一罪關係,同為起訴效 力擴張所及,又原審及本院已告知其等此部分犯罪事實, 自無礙其等之訴訟防禦權,本院應併予審理。 六、與刑之減輕有關之事項   被告溫國明、余再添對於本案洗錢犯行,於偵查、原審及本 院審理時均自白犯行,均應依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 2項規定,減輕其刑。   乙、不另為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溫國明本案所為,尚涉犯三人以上共同 詐欺取財罪(附表三編號14、45);被告余再添本案所為, 尚涉犯詐欺取財罪(附表三編號2、4、8、24、35)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 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 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 亦定有明文。次按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 並指出證明之方法,為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所明定。因 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 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 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 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 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 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 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 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事實審法院復已就其 心證上理由予以闡述,敘明其如何無從為有罪之確信,因而 為無罪之判決,若其裁量、判斷,並不悖乎經驗法則或論理 法則,即不得任意指為違法(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16 9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公訴意旨此部分認為被告溫國明、余再添涉犯上開罪嫌,無 非係以上開論罪科刑部分之相關證據為其主要論據。訊據被 告溫國明、余再添均堅詞否認上開罪嫌,其辯解及辯護意旨 均略以:其等以為提供帳戶是供博弈網站使用、提領之金錢 亦為博弈網站款項等語。 四、按共同正犯間,僅在犯意聯絡範圍內,就他共犯實行之行為 ,共同負責;若共犯所為,已逾越彼此間原犯意聯絡之範圍 ,該共犯逾越犯意聯絡範圍之行為,即難令他共犯同負其責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5484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 刑法第30條幫助犯之成立,行為人在主觀上須有幫助故 意 ,客觀上須有幫助行為。而幫助犯係從屬於正犯而成立,並 無獨立性,故幫助犯須對正犯之犯罪事實,具有共同認識而 加以助力,始能成立,其所應負責任,亦以與正犯有同一認 識之事實為限,若正犯所犯之事實,超過其共同認識之範圍 時,則幫助者事前既不知情,自不負責(最高法院75年度台 上字第1509號、84年度台上字第5998號判決意旨參照)。又 按幫助犯對正犯行為所認識之內容,如與正犯所發生之事實 不一致時,應僅就其所認識之範圍負責(最高法院84年度台 上字第6475號判決意旨參照)。再按人頭帳戶之問題在我國 乃普遍存在之事實,而其用途甚多,諸如請領款項、規避稅 捐、金融商品買賣或其他合法、非法財務操作、洗錢、詐欺 、經營六合彩、地下錢莊、網路博奕,甚至擄人勒贖等各種 合法、非法用途均有,實非僅限一端,自難逕謂交付帳戶給 他人使用即係出於幫助他人實施犯罪之故意,毋寧應就行為 人交付帳戶時究係認識該借(租)用人係為何種用途(或犯 罪行為)而借(租)用來認定,而非以事後該借(租)用人 實際所為係何種犯罪行為來反推。否則,幫助犯之處罰繫於 事後極為不確定之因素,顯有違罪刑法定原則之本旨(臺灣 高等法院92年度上易字第3200號、102年度上易字第1374號 判決意旨)。  五、查被告溫國明於偵訊及原審均供稱:當時楊希將跟我說我提 供的帳戶是要供賭博使用,當初有從帳戶匯款10幾筆款項出 去,我才真的相信楊希將使用帳戶是供賭博資金所用等語, 另被告余再添亦於警詢、偵訊及原審均供稱:楊希將跟我說 他要跟大陸組頭合作,可能需要帳戶匯款,所以要向我借用 帳戶等語,比對被告溫國明、余再添分別係於110年8月1日 、110年6月間交付帳戶給同案被告楊希將,且其等均供稱楊 希將是以經營賭博為名,向其等借用帳戶等情,互核亦大致 相符,參以證人即亦有交付自身帳戶(即附表二庚、辛帳戶 )予楊希將之陳雲杰於偵查中證稱:我有將兆豐銀行網銀的 帳戶密碼、提款卡交給我朋友楊希航的哥哥(即楊希將), 當時他說要做娛樂城的支付。我是在110年6、7月間交給他 的,過了一個禮拜之後另外還有提供華南銀行的提款卡、網 銀的帳號密,我承認有將帳戶提供給經營賭博的人使用,也 有幫忙領款等語(見偵3792號卷第103至105頁),得認亦與 被告溫國明、余再添上開辯詞大致相符,自可資為佐證。此 外,證人即同案被告楊希將於原審審理時亦具結證稱:當時 是一個大陸的朋友叫「阿醜」,他說他們是電腦賭博的博弈 的電腦版,然後是現金版就是電腦現金版,要每天要跟他的 會員,每天收現金。當時借帳戶的時候有告訴溫國明跟余再 添說「阿醜」在經營博弈網站,就是說「阿醜」在經營博弈 的現金版,他需要帳戶,然後就需要現金、就是每天需要領 現金或是把現金存銀行這樣。這個就是我跟他們兩位講說, 要借帳戶的原因等語(見原審訴444號卷三第43頁、第73至7 4頁),亦可用以佐證被告溫國明、余再添上開辯詞尚非全 然無據。末查,同案被告楊希將前確曾因犯共同意圖營利聚 眾賭博罪,經原審於110年5月18日以109年度易字第164號判 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此亦有同案被告楊希將之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見原審訴444號卷三第11 頁),同案被告楊希將既然曾經擔任組頭、犯意圖營利聚眾 賭博罪,其向被告溫國明、余再添稱收取其等帳戶係供博奕 所用,自並非不合理。 六、綜上,本件依檢察官提出之證據,尚無從認定被告溫國明、 余再添有幫助詐欺、加重詐欺取財或者共同詐欺、加重詐欺 取財之主觀犯意,仍有合理懷疑存在,是就公訴意旨主張其 等另尚涉犯幫助或共同一般詐欺取財、幫助或共同加重詐欺 取財等罪嫌,本均應為無罪之諭知,惟上開部分如成立犯罪 ,與被告溫國明、余再添上開論罪科刑部分均具有想像競合 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皆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丙、公訴不受理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 (一)被告溫國明部分:  ①111年度偵字第2795、3103號起訴書記載部分(即原審111年 度訴字第339號):   起訴事實如附表三編號4、24、46所示,認被告溫國明涉犯 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及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 、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嫌。  ②111年度偵字第3792、5165號追加起訴書記載部分(即原審11 1年度訴字第444號):   追加起訴事實如附表三編號21、37、48所示,認被告溫國明 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及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 第2款、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嫌。  ③110年度偵字第9180號追加起訴書記載部分(即原審112年度 金訴字第72號):   追加起訴事實如附表三編號47所示,認被告溫國明涉犯刑法 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及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 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嫌。 (二)被告余再添部分:   ①111年度偵字第3792、5165號追加起訴書記載部分(即原審11 1年度訴字第444號):   追加起訴事實如附表三編號1、9、11、18、20至23、25至30 、32至34、36至38、40、41、43、48、49所示,認被告余再 添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 財、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刑法第30條第1項前 段、洗錢防制法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洗錢防制法1 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嫌。  ②111年度偵字第1514、1515、3633號追加起訴書記載部分(即 原審112年度金訴字第73號):   追加起訴事實如附表三編號16、39、42、44所示,認被告余 再添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及違反洗錢防制法第 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嫌。   二、按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定有明文。至 所謂「同一案件」不得重行起訴或自訴,指被告同一、犯罪 事實同一而言。犯罪事實同一,除實質上一罪(接續犯、繼 續犯、集合犯等)外,亦包括裁判上一罪(想像競合犯、刑 法修正前之牽連犯、連續犯等)在內,良以裁判上一罪之案 件,因從一重罪處斷結果,在實體法上係一個罪,刑罰權祇 有一個,故雖僅就其中一部分起訴,效力仍及於全部,法院 應就全部為審判,對於其他部分不得重複起訴(最高法院11 0年度台上字第5814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查被告溫國明本案犯行,最先繫屬者為111年度訴字第333號 (111年6月1日繫屬,原審收文號環字第187號,見原審訴33 3號卷一第7頁),該案檢察官雖僅起訴被告溫國明如附表三 編號14、45所示之犯行(詳見110年度偵字第8737號、111年 度偵字第611號起訴書所載),但被告溫國明其餘犯行與該 案起訴犯行具有接續犯之一罪關係,檢察官僅就被告溫國明 其中一部分犯行起訴,效力仍及於全部,檢察官自不得就其 他部分重複起訴,是檢察官就業經提起公訴之同一案件重行 提起公訴(含起訴及追加起訴),自應就此部分諭知不受理 之判決。 四、另被告余再添本案犯行,最先繫屬者為111年度訴字第339號 (111年6月1日繫屬,原審收文號環字第192號,見原審訴33 9號卷一第25頁),該案檢察官雖僅起訴被告余再添如附表 三編號2、4、8、24、35所示之犯行(詳見111年度偵字第27 95、3103號起訴書),但被告余再添其餘犯行與該案起訴犯 行具有接續犯之一罪關係,檢察官僅就被告余再添其中一部 分犯行起訴,效力仍及於全部,檢察官自不得就其他部分重 複起訴,是檢察官就業經提起公訴之同一案件向重行提起公 訴(追加起訴),自應就此部分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丁、本院之判斷:   一、原審以被告溫國明、余再添本案均係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 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事證明確,並以行為人之責任為 基礎,審酌被告溫國明前無經法院判刑確定之紀錄,被告余 再添有贓物罪緩刑期滿之紀錄,其等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所 需,為牟取一己私利,共同參與洗錢犯行,就其等各自應負 責部分,致附表三所示告訴人、被害人受有相當財產損害, 也有害金融秩序及犯罪所得之追查,參以附表三所示告訴人 、被害人財產損害情形,被告溫國明、余再添參與本案犯行 之程度,並念及被告溫國明、余再添均坦承犯行,參以被告 溫國明與附表三編號24之告訴人鍾依玲(賠償金額2500元) 、附表三編號37之告訴人許汶松(賠償金額7000元)、附表 三編號46之告訴人張馨妤(賠償金額2萬5000元)成立調解 ,並賠償完畢,與附表三編號14之告訴人蔡佩津、附表三編 號45之告訴人黃偉豪成立調解,惟尚未賠償;被告余再添與 附表三編號24之告訴人鍾依玲(賠償金額3萬5000元)成立 調解,並賠償完畢、與附表三編號37之告訴人許汶松成立調 解,並依約賠償中(現已賠償8000元)等情(見原審訴333 號卷二第75至81頁、第155至156頁、第159、173頁;原審訴 333號卷三第259頁;原審339號卷一第381、383、385頁;原 審339號卷二第121頁;原審339號卷三第89頁;原審訴444號 卷三第295至297頁、第301、303頁),兼衡被告溫國明自陳 :○○肄業之學歷、未婚亦無子女、獨自租屋居住、擔任計程 車司機、收入不一定之生活狀況;被告余再添自陳:○○畢業 之學歷、離婚、育有2名成年子女、打工支付房租及飲食、 獨居之生活狀況(見原審訴444號卷三第271至273頁)等一 切情狀,量處被告溫國明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金2萬元;及 量處被告余再添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6萬元,並均諭知罰 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復敘明被告溫國明、余再添如附 表三所示提領之款項,均已交給同案被告楊希將,尚無從依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原判決此段誤贅載洗錢防制 法第18條第1項前段),諭知沒收或追徵。另審酌被告溫國 明、余再添與本案部分告訴人成立調解,並進行賠償,倘就 被告溫國明、余再添依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之規 定,宣告沒收,容有過苛之虞,是均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 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另就被告溫國明經起訴其涉犯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附表三編號14、45)、及被告余 再添部分尚經起訴其尚涉犯(幫助)詐欺取財罪(附表三編 號2、4、8、24、35),依檢察官提出之證據,尚無法認定 被告溫國明、余再添有幫助詐欺、加重詐欺取財或者共同詐 欺、加重詐欺取財之主觀犯意,仍有合理懷疑之存在,是本 均應為無罪之諭知,惟因此部分如成立犯罪,與被告溫國明 、余再添上開論罪科刑部分均具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 係,爰均不另為無罪之諭知。此外,就重複起訴、追加起訴 及部分,分別諭知不另為公訴不受理。經核原審認事用法均 屬有據,並無不當,另就量刑部分亦尚屬妥適,並無逾越法 定範圍或有何濫用裁量權限之情,且與公平原則、罪責原則 、比例原則等均無違背,就不予諭知沒收追徵、及諭知不另 為無罪及公訴不受理等部分,亦均已詳予敘明理由於判決, 要非無據,自應予維持。 二、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   按被告縱辯稱帳戶係作為博弈使用云云,惟賭博行為於我國 除政府開放之樂透彩、刮刮樂、運動彩券等之外,其餘之投 注、簽賭均為違法之行為而為法律所禁絕。而經由合法途徑 設立之彩券或博弈公司,若有必要使用金融帳戶供公司操作 ,依一般商業交易常情,其必將以公司名義申請帳戶使用, 而斷無可能使用與公司完全無關、亦欠缺信賴基礎之他人帳 戶,否則僅徒增公司遭人藉機凍結帳戶侵吞款項之風險,況 且,現今開立金融帳戶,並無特殊資格限制,一般民眾均可 自由申請,若非意在以所提供之帳戶作為「財產犯罪之用」 及「掩飾真實身分」,衡情自無蒐集帳戶使用之必要,此應 為據一般社會經驗之人均所得預見。從而,倘被告辯稱主觀 上認係博弈使用,應屬卸責之詞,不足採信。且依同案被告 楊希將於原審審理中證述取得帳戶方式,與被告溫國明及余 再添所述之細節差異甚鉅,被告楊希將於本案發生時已未經 營任何賭場,遑論擔任組頭,究係同案被告楊希將自己做為 組頭使用,又或係他人使用均有不明,同案被告楊希將亦未 具體提出事證取信被告溫國明及余再添,至多僅有口頭告知 ,在此情形下卻須被告溫國明及余再添冒鉅額風險提供帳戶 、協助提領款項,渠等是否全未料見有詐欺行為發生之可能 性,恐非無疑,復無其他證據可資佐證同案被告楊希將有具 體從事博弈產業,自無從僅以渠等片面、毫無根據之博弈辯 詞即率然採信,為對渠等有利之認定。再者,對照臺灣銀行 斗六分行提供之被告溫國明帳戶交易明細,該帳戶於110年8 月2日存入現金60萬元,隨後於同日匯出多筆款項。原判決 雖以此論斷此種轉匯方式與詐欺集團試圖製造金流斷點情形 有別,恐有論理之疏,本案被告等主觀預見範圍是否僅有侷 限於博弈認知,恐非無疑等語。 三、惟查: (一)於我國,賭博行為雖僅除政府開放之樂透彩、刮刮樂、運 動彩券等為合法外,其餘之投注、簽賭均為違法之行為, 然事實上民間進行地下簽賭或線上博奕者,仍多有所聞, 難以完全禁絕,且此較為合乎一般社會之常情。故檢察官 上訴意旨徒以此主張:由合法途徑設立之彩券或博弈公司 ,若有必要使用金融帳戶供公司操作,依一般商業交易常 情,其必將以公司名義申請帳戶使用,而斷無可能使用與 公司完全無關、亦欠缺信賴基礎之他人帳戶,否則僅徒增 公司遭人藉機凍結帳戶侵吞款項之風險,且現今開立金融 帳戶並無特殊資格限制,主張被告二人主觀上預見範圍是 否僅有侷限於博弈認知,恐非無疑云云,尚與基於一般常 情之論理法則有悖,自難認可採。 (二)再查,被告溫國明於偵訊及原審均供稱:當時楊希將跟我 說我提供的帳戶是要供賭博使用,當初有從帳戶匯款10幾 筆款項出去,我才真的相信楊希將使用帳戶是供賭博資金 所用等語,另被告余再添亦於警詢、偵訊及原審均供稱: 楊希將跟我說他要跟大陸組頭合作,可能需要帳戶匯款, 所以要向我借用帳戶等語,比對被告溫國明、余再添分別 係於110年8月1日、110年6月間交付帳戶給同案被告楊希 將,且其等均供稱楊希將是以經營賭博為名,向其等借用 帳戶等情,互核亦大致相符,參以證人即亦有交付自身帳 戶(即附表二庚、辛帳戶)予楊希將之陳雲杰於偵查中證 稱:我有將兆豐銀行網銀的帳戶密碼、提款卡交給我朋友 楊希航的哥哥(即楊希將),當時他說要做娛樂城的支付 。我是在110年6、7月間交給他的,過了一個禮拜之後另 外還有提供華南銀行的提款卡、網銀的帳號密,我承認有 將帳戶提供給經營賭博的人使用,也有幫忙領款等語(見 偵3792號卷第103至105頁),亦可資佐證。此外,同案被 告楊希將同於原審審理時具結證稱:當時是一個大陸的朋 友叫「阿醜」,他說他們是電腦賭博的博弈的電腦版,然 後是現金版就是電腦現金版,要每天要跟他的會員,每天 收現金。當時借帳戶的時候有告訴溫國明跟余再添說「阿 醜」在經營博弈網站,就是說「阿醜」在經營博弈的現金 版,他需要帳戶,然後就需要現金、就是每天需要領現金 或是把現金存銀行這樣。這個就是我跟他們兩位講說,要 借帳戶的原因等語(見原審訴444號卷三第43頁、第73至7 4頁),亦可為佐證,末再參照同案被告楊希將前確曾因 犯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經原審於110年5月18日以10 9年度易字第16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此亦有同 案被告楊希將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 見原審訴444號卷三第11頁),故被告溫國明、余再添之 上開辯解,自尚屬有據,要非全然無憑。檢察官上訴意旨 ,並未能提出積極具體之事證,以證明其等將上開帳戶交 付予同案被告楊希將時,主觀上已知悉同案被告楊希將並 非要供作賭博之用,而是要供作詐欺之用,且人之記憶有 限、會隨時間而逐漸模糊淡忘,亦屬常情,而查本案被告 二人交付帳戶予同案被告楊希將至楊希將於原審證述時, 已相隔近3年之久,故證人即同案被告楊希將就當初收受 帳戶之細節因記憶模糊致證述有所出入,亦非難以想像。 是上訴意旨徒以同案被告楊希將證述其取得帳戶之方式, 與被告二人所述細節有所差異,且其於本案發生時已未經 營任何賭場或擔任組頭,即認不得逕以此為對被告二人有 利之認定云云,自同屬無據,難以採信。 四、綜上所述,檢察官上訴意旨以前詞指摘原判決認事用法為不 當,請求本院撤銷改判,均難認為有理由,自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規定,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程慧晶、姜智仁提起公訴,檢察官朱啓仁、程慧晶 追加起訴,檢察官李鵬程、朱啓仁移送併辦,檢察官葉喬鈞提起 上訴,檢察官王全成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玫利                     法 官 王美玲                    法 官 林臻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 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劉素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 ,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 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500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2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一:卷目索引 本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893號: 1、警555號卷:雲警六偵字第1101004555號卷 2、警600號卷:東警分偵字第11033082600號卷 3、偵8737號卷:雲林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8737號卷 4、偵611號卷:雲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611號卷 5、原審訴333號卷一: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33號卷一 6、原審訴333號卷二: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33號卷二 7、原審訴333號卷三: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33號卷三 8、原審訴333號卷(限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33號卷(限閱) 9、本院金上訴1893卷: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893號卷 本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894號: 10、警037號卷:鐵刑警偵字第1110000037號卷 11、警584號卷:北市警投分刑字第11030246584號卷 12、偵334號卷:雲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334號卷 13、偵2440號卷:雲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440號卷 14、偵2627號卷:雲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627號卷 15、偵2795號卷一:雲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795號卷一 16、偵3103號卷二:雲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3103號卷二 17、偵3120號卷:雲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3120號卷 18、偵3700號卷:雲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3700號卷 19、偵3867號卷:雲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3867號卷 20、偵3868號卷:雲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3868號卷 21、偵4127號卷:雲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4127號卷 22、偵4993號卷:雲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4993號卷 23、原審訴339號卷一: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39號卷一 24、原審訴339號卷二: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39號卷二 25、原審訴339號卷三: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39號卷三 26、上字卷:雲林地檢署113年度上字第69號卷 27、本院金上訴1894卷: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894號卷 本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895號: 28、警582號卷一:雲警六偵字第1111001582號卷一 29、警582號卷二:雲警六偵字第1111001582號卷二 30、警582號卷三:雲警六偵字第1111001582號卷三 31、警582號卷四:雲警六偵字第1111001582號卷四 32、警582號卷五:雲警六偵字第1111001582號卷五 33、偵8621號卷:雲林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8621號卷 34、偵8981號卷:雲林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8981號卷 35、偵1402號卷:雲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402號卷 36、偵1737號卷:雲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737號卷 37、偵3168號卷:雲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3168號卷 38、偵3792號卷:雲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3792號卷 39、偵5165號卷:雲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5165號卷 40、原審訴444號卷一: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44號卷一 41、原審訴444號卷二: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44號卷二 42、原審訴444號卷三: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44號卷三 43、本院金上訴1895卷: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895號卷 本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896號: 44、偵8621號卷:雲林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8621號卷 45、偵8981號卷:雲林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8981號卷 46、偵1402號卷:雲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402號卷 47、偵1514號卷:雲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514號卷 48、偵1515號卷:雲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515號卷 49、偵1737號卷:雲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737號卷 50、偵3120號卷:雲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3120號卷 51、偵3168號卷:雲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3168號卷 52、偵3633號卷:雲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3633號卷 53、偵3700號卷:雲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3700號卷 54、偵10486號卷:雲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0486號卷 55、偵4299號卷:雲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4299號卷 56、偵4300號卷:雲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4300號卷 57、偵4301號卷:雲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4301號卷 58、原審訴387號卷: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87號卷 59、本院金上訴1896卷: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896號卷 本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897號: 60、偵9180號卷:雲林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9180號卷 61、原審金訴72號卷一: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72號卷一 62、原審金訴72號卷二: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72號卷二 63、本院金上訴1897卷: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897號卷 本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898號: 64、偵1514號卷:雲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514號卷 65、偵1515號卷:雲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515號卷 66、偵3633號卷:雲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3633號卷 67、原審金訴73號卷: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73號卷 68、本院金上訴1898卷: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898號卷 附表二:本案帳戶索引 編號 代號 申辦人 本案帳戶 交易明細出處 1 甲帳戶 余再添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偵3700卷P.551-565 2 乙帳戶 合作金庫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偵3700卷P.533-546 3 丙帳戶 彰化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警037卷P.98-100 4 丁帳戶 溫國明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警037卷P.30-34 5 戊帳戶 兆豐商銀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警037卷P.36-37 6 己帳戶 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本院339卷一P.213-216 7 庚帳戶 陳雲杰 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偵3792卷P.117-125 8 辛帳戶 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警584卷P.101-124 附表三:犯罪事實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方式 ⑴匯款時間 ⑵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款帳戶 【第一次】 ⑴轉匯時間 ⑵轉匯金額 (新臺幣) 【第一次】 轉匯帳戶 【第一次】 轉匯車手 【第二次】 ⑴轉匯時間 ⑵轉匯金額 (新臺幣) 【第二次】 轉匯帳戶 【第二次】 轉匯車手 ⑴取款時間 ⑵取款金額 (新臺幣) ------------- 取款地點 取款車手 相 關 卷 證 及 出 處 1 ︵ 即 111 偵 3792 、 5165追 加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16 ︶ 劉至峯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3月21日13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張彤」向劉至峯佯稱可在【MU】虛擬貨幣平台儲值走單獲利云云,致劉至峯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於右列轉匯時間遭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轉匯至轉匯帳戶內,旋遭提領之。 ①110年6月26日  9時41分  290,000元 甲帳戶 ✘ ✘ ✘ ✘ ✘ ✘ 110年6月26日 14時7分 100,000元 不明成員 110年6月26日 14時8分 50,000元 ②110年6月26日  22時24分  180,000元 110年6月27日 0時8分 10,000元 乙帳戶 不明成員 110年6月28日 13時16分 300,000元 110年6月27日 0時9分 100,000元 丙帳戶 不明成員 非本案帳戶 不明成員 不明成員 112年6月27日 0時11分 90,000元 乙帳戶 不明成員 ✘ ✘ ✘ 110年6月28日 13時16分 300,000元 不明成員 ③110年6月27日  20時50分  20,000元 110年6月28日 11時14分 5,500元 非本案帳戶 不明成員 110年6月28日 11時15分 5,200元 110年6月28日 11時16分 5,000元 110年6月28日 11時17分 1,000元 110年6月28日 11時18分 800元 110年6月28日 11時20分 3,500元 ④110年7月1日  21時23分  30,000元 乙帳戶 ✘ ✘ ✘ ✘ ✘ ✘ 110年7月2日 13時2分 249,000元 -------------- 雲林縣○○市○○路000號合庫商銀雲林分行 楊希將 ①告訴人劉至峯之指訴(警582號卷二第132至134頁) ②匯款交易明細截圖(警582號卷二第194頁) ③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大甲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582號卷二第131頁正反面、第135至136頁、第140至141頁、第149頁、第196頁) ④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帳戶個資檢視、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偵3700號卷第533至546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偵8981號卷第21至22頁) ⑤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個資檢視、通訊中文名、地資料查詢(個人戶)、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網路銀行指定帳號交易IP資料、斗六分行110年12月2日斗六營字第11000059731號函暨附件(警584號卷第424頁;偵3700號卷第549至565頁;偵1402號卷第50至83頁;警600號卷第9至26頁反面) ⑥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顧客資料查詢明細表、個人戶顧客資料卡、存摺存款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警037號卷第96至105頁) ⑦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⑧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⑨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⑩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張彤」之對話紀錄截圖(警582號卷二第194至195頁) ⑪楊希將提款影像及匯款單據截圖1張(警037號卷第107頁) ⑫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⑬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 2 ︵ 即 111 偵 2795 、 3103起 訴 書 附 表 二 編 號 2 ︶ 周昱孜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3月,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剪愛」向周昱孜佯稱可在【MU】虛擬貨幣平台儲值走單獲利云云,致周昱孜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於右列轉匯時間遭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轉匯至轉匯帳戶內,旋遭提領之。 ①110年7月15日  10時39分  40,000元 乙帳戶 110年7月15日( 起訴書載為16日 ) 12時13分 300,000元 丙帳戶 不明成員 ✘ ✘ ✘ 110年7月16日 12時10分 450,000元 -------------- 雲林縣○○市○○路00號彰化商銀斗六分行 楊希將 ②110年7月27日  10時14分  10,000元 辛帳戶 110年7月27日 11時18分 250,000元 庚帳戶 不明成員 110年7月27日 12時19分 150,000元 不明成員 ③110年7月29日  8時57分  10,000元 ✘ ✘ ✘ 110年7月29日 9時56分 30,000元 不明成員 ①告訴人周昱孜之指訴(警037號卷第618至636頁) ②證人即另案被告陳雲杰之證述(偵3792號卷第103至105頁) ③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帳戶個資檢視、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偵3700號卷第533至546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偵8981號卷第21至22頁) ④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顧客資料查詢明細表、個人戶顧客資料卡、存摺存款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警037號卷第96至105頁) ⑤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資料整合查詢、帳戶個資檢視、交易明細(警584號卷第141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面;偵3792號卷第117至125頁) ⑥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客戶基本資料表、客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客戶電子銀行自行/被代理行交易查詢、帳戶個資檢視(警584號卷第99至140頁;警582號卷二第284頁) ⑦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⑧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⑨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⑩【MU】平台操作流程截圖(警037號卷第637頁) ⑪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剪愛」、「Angel」對話紀錄截圖(警037號卷第638至639頁) ⑫楊希將提款影像及匯款單據截圖1張(警037號卷第108頁) ⑬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⑭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 3 ︵ 即 110 偵 8621 、 8981 、 111 偵 1402 、 1737 、 3168 移 送 併 辦 意 旨 書 附 表 編 號 1 ; 111 偵 10486 、 112 偵 4299 、 4300 、 4301 追 加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1 ︶ 王舶虔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4月17日14時30分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夢珊」向王舶虔佯稱可在【MU】虛擬貨幣平台儲值獲利云云,致王舶虔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於右列轉匯時間遭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轉匯至轉匯帳戶內,旋遭提領之。 110年6月25日 17時53分 1,008元(含手續 費8元) 甲帳戶 110年6月26日 8時48分 100,000元 乙帳戶 不明成員 ✘ ✘ ✘ 110年6月26日 15時30分 30,000元 不明成員 ①告訴人王舶虔之指述(偵8621號卷第11至13頁) ②匯款明細截圖(偵8621號卷第153頁) ③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豐收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8621號卷第181頁、第185頁、第191頁) ④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個資檢視、通訊中文名、地資料查詢(個人戶)、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網路銀行指定帳號交易IP資料、斗六分行110年12月2日斗六營字第11000059731號函暨附件(警584號卷第424頁;偵3700號卷第549至565頁;偵1402號卷第50至83頁;警600號卷第9至26頁反面) ⑤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帳戶個資檢視、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偵3700號卷第533至546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偵8981號卷第21至22頁) ⑥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⑦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⑧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⑨【MU】投資平台APP截圖(偵8621號卷第167頁、第173至175頁) ⑩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夢珊」、【MU】平台與「在線客服3」之對話紀錄截圖(偵8621號卷第149至151頁、第163至167頁、第169頁、第175至177頁) ⑪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⑫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 4 ︵ 即 111 偵 2795 、 3103起 訴 書 附 表 二 編 號 5 ︶ 顏廷安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4月23日某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瑪雅」、「析析」向顏廷安佯稱可在【MU】平台儲值現金走單賺取紅利點數獲利云云,致顏廷安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於右列轉匯時間遭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轉匯至轉匯帳戶內,旋遭提領之。 ①110年7月5日  16時11分  50,000元 乙帳戶 ✘ ✘ ✘ ✘ ✘ ✘ 110年7月6日 10時3分 900,000元 -------------- 雲林縣○○市○○路000號合庫商銀雲林分行 余再添 ②110年7月5日  17時58分  50,000元 ③110年7月12日  18時  15,000元 110年7月12日 19時43分 350,000元 丙帳戶 不明成員 ✘ ✘ ✘ 110年7月12日 20時1分 30,000元 -------------- 雲林縣○○市○○路00號彰化商銀斗六分行 楊希將 ④110年8月3日  14時14分  50,000元 丁帳戶 110年8月3日 16時2分 400,000元 戊帳戶 不明成員 ✘ ✘ ✘ 110年8月4日 11時8分 350,000元 -------------- 雲林縣○○市○○路0號兆豐商銀斗六分行 溫國明 ⑤110年8月3日  14時19分  50,000元 ①告訴人顏廷安之指訴(警037號卷第652至670頁) ②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帳戶個資檢視、通訊中文名、地資料查詢(個人戶)、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身分證號/統一編號列管(提醒確認)資料查詢單、斗六分行111年7月7日斗六營字第11100031691號函暨檢附之開戶資料、110年8月3日現金取款憑條、提款畫面監視錄影光碟1份及畫面截圖1張、營業部110年10月19日營存字第11001055411號函暨附件、111年7月7日斗六營字第11100031701號函暨檢附之110年8月4日現金取款憑條、提款畫面影像光碟1份及畫面截圖1張、111年7月13日斗六營密字第11150009841號函暨交易明細表、111年7月21日斗六營字第11100034171號函暨附件(警584號卷第395頁;警037號卷第29至34頁;原審金訴72號卷一第57頁;警555號卷第12至16頁;原審訴333號卷一第175至188-1頁、第205至210-1頁、第245至257頁、第261至317頁) ③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帳戶個資檢視、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偵3700號卷第533至546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偵8981號卷第21至22頁) ④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顧客資料查詢明細表、個人戶顧客資料卡、存摺存款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警037號卷第96至105頁) ⑤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暨內頁、客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客戶基本資料表、111年6月23日兆銀總集中字第1110034716號函暨新臺幣存摺類存摺取款憑條2張(警037號卷第25至26頁、第36至37頁;警582號卷一第48頁;原審訴333號卷一第87至91頁) ⑥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⑦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⑧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⑨MU平台操作流程截圖(警037號卷第671頁) ⑩溫國明提款影像截圖2張(警037號卷第38頁)  ⑪楊希將提款影像及匯款單據截圖1張(警037號卷第107頁)  ⑫余再添提款影像截圖1張(警037號卷第177頁) ⑬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⑭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  5 ︵ 即 111 偵 3120 併 辦 意 旨 書 ; 111 偵 10486 、 112 偵 4299 、 4300 、 4301 追 加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7 ︶ 梁紫雪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5月4日14時30分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雯雯」(後改為「李雯」)向梁紫雪佯稱可在【MU】虛擬貨幣平台儲值走單獲利云云,致梁紫雪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於右列轉匯時間遭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轉匯至轉匯帳戶內,旋遭提領之。 ①110年6月18日  12時41分  7,500元 甲帳戶 110年6月21日 10時22分 531,700元 不明帳戶 不明成員 ②110年6月22日  17時37分  22,000元 ✘ ✘ ✘ ✘ ✘ ✘ 110年6月23日 11時46分 300,000元 不明成員 ③110年6月22日  17時53分  8,000元 ④110年6月26日  18時55分(併辦意旨書、追加起訴書載為17時)  10,000元 110年6月27日 0時8分 10,000元 乙帳戶 不明成員 ✘ ✘ ✘ 110年6月28日 13時16分 300,000元 不明成員 ①告訴人梁紫雪之指述(偵3120號卷第457至463頁) ②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村上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3120號卷第467至469頁、第477至478頁、第499頁) ③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帳戶個資檢視、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偵3700號卷第533至546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偵8981號卷第21至22頁) ④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個資檢視、通訊中文名、地資料查詢(個人戶)、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網路銀行指定帳號交易IP資料、斗六分行110年12月2日斗六營字第11000059731號函暨附件(警584號卷第424頁;偵3700號卷第549至565頁;偵1402號卷第50至83頁;警600號卷第9至26頁反面) ⑤中華郵政帳戶存摺封面暨內頁、查詢彙總登摺明細(偵3120號卷第483至487頁、第479至481頁) ⑥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⑦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⑧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⑨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雯雯」之對話紀錄截圖照片(偵3120卷第563至585頁) ⑩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⑪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 6 ︵ 即 111 偵 334 併 辦 意 旨 書 犯 罪 事 實 一 、 ㈡ ︶ 蔡慧貞 (提告) 蔡慧貞於110年5月12日經友人林景祥介紹加入【MU】投資平台,依該平台操作儲存現金,進而投資可獲利模式,致蔡慧貞陷於錯誤,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於右列轉匯時間遭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轉匯至轉匯帳戶內,旋遭提領之。 110年8月3日 17時15分 4,000元 丁帳戶 (即併辦意旨書中所指乙帳戶) 110年8月3日 19時45分 500,010元 (警037卷P.34) 己帳戶 不明成員 110年8月4日 10時38分 250,015元 丁帳戶 不明成員 110年8月4日 12時6分 300,000元 溫國明 ①告訴人蔡慧貞之指訴(警584號卷第11至13頁) ②臺灣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警584號卷第401頁) ③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普仁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584號卷第397至400頁、第409頁、第413頁、第417頁) ④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帳戶個資檢視、通訊中文名、地資料查詢(個人戶)、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身分證號/統一編號列管(提醒確認)資料查詢單、斗六分行111年7月7日斗六營字第11100031691號函暨檢附之開戶資料、110年8月3日現金取款憑條、提款畫面監視錄影光碟1份及畫面截圖1張、營業部110年10月19日營存字第11001055411號函暨附件、111年7月7日斗六營字第11100031701號函暨檢附之110年8月4日現金取款憑條、提款畫面影像光碟1份及畫面截圖1張、111年7月13日斗六營密字第11150009841號函暨交易明細表、111年7月21日斗六營字第11100034171號函暨附件(警584號卷第395頁;警037號卷第29至34頁;原審金訴72號卷一第57頁;警555號卷第12至16頁;原審訴333號卷一第175至188-1頁、第205至210-1頁、第245至257頁、第261至317頁) ⑤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暨內頁、帳戶交易明細、111年6月20日彰作管字第11120007647號函檢附之客戶基本資料查詢、存摺存款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111年7月6日彰斗六字第111000265A號函暨檢附之提領畫面光碟1片及畫面截圖2張、斗六分行111年7月29日彰斗六字第111000303A號函暨彰化銀行個人網路銀行服務申請書2份(警037號卷第23至24頁;原審訴339號卷一第213至216頁;原審訴333號卷一第147至154頁、第161至164-3頁、第321至329頁) ⑥中華郵政帳戶存摺封面(警584號卷第421頁) ⑦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⑧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⑨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⑩與「專屬客服」對話紀錄截圖(警584號卷第421至422頁) ⑪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⑫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 7 ︵ 即 111 偵 334 併 辦 意 旨 書 犯 罪 事 實 一 、 ㈠ ︶ 葉家豪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5月12日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阿芸」向葉家豪佯稱可在【MU】加密貨幣平台完成走單任務,即可獲取走單任務金額的1%收益云云,致葉家豪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於右列轉匯時間遭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轉匯至轉匯帳戶內。 110年6月21日 13時31分 33,000元 甲帳戶 (即併辦意旨書中所指甲帳戶) 110年6月21日 13時55分 4,000元 非本案帳戶 不明成員 不明成員 110年6月21日 13時56分 500元 110年6月21日 13時57分 9,000元 110年6月21日 13時58分 4,400元 110年6月21日 14時1分 2,000元 ①告訴人葉家豪之指訴(警584號卷第17至20頁) ②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八斗子分駐所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584號卷第429至432頁、第459頁、第497頁) ③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個資檢視、通訊中文名、地資料查詢(個人戶)、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網路銀行指定帳號交易IP資料、斗六分行110年12月2日斗六營字第11000059731號函暨附件(警584號卷第424頁;偵3700號卷第549至565頁;偵1402號卷第50至83頁;警600號卷第9至26頁反面) ④中國信託帳戶存摺封面、存款交易明細(警584號卷第509至527頁) ⑤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⑥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⑦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⑧【MU】投資平台網頁截圖(警584號卷第543至544頁;偵334號卷第171至173頁) ⑨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阿芸」、客服之對話紀錄截圖(警584號卷第529至541頁、第545至546頁) ⑩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⑪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 8 ︵ 即 111 偵 2795 、 3103起 訴 書 附 表 二 編 號 6 ︶ 徐淑萱 (提告) 徐淑萱於110年5月15日經先生顏廷安介紹加入【MU】投資平台,依該平台操作儲存現金,進而投資可獲利模式,致徐淑萱陷於錯誤,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於右列轉匯時間遭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轉匯至轉匯帳戶內,旋遭提領之。 110年7月12日 13時57分 10,000元 乙帳戶 110年7月12日 16時38分 500,000元 丙帳戶 不明成員 ✘ ✘ ✘ 110年7月12日 20時1分 30,000元 -------------- 雲林縣○○市○○路00號彰化商銀斗六分行 楊希將 ①告訴人徐淑萱之指訴(警037號卷第672至677頁) ②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帳戶個資檢視、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偵3700號卷第533至546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偵8981號卷第21至22頁) ③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顧客資料查詢明細表、個人戶顧客資料卡、存摺存款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警037號卷第96至105頁) ④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⑤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⑥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⑦【MU】平台操作流程截圖(警037號卷第678頁) ⑧與「在線客服3」之對話紀錄截圖(警037號卷第679頁) ⑨楊希將提款影像及匯款單據截圖6張(警037號卷第106至108頁)  ⑩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⑪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 9 ︵ 即 111 偵 3792 、 5165追 加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1 ︶ 鄭瑾鴻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5月25日某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安若」向鄭瑾鴻佯稱可在【MU】平台投資獲利,且穩賺不賠云云,致鄭瑾鴻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於右列轉匯時間遭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轉匯至轉匯帳戶內,旋遭提領之。 ①110年6月20日  15時7分  30,000元 甲帳戶 110年6月21日 10時22分 531,700元 不明帳戶 不明成員 ②110年6月22日  15時59分  10,000元 ✘ ✘ ✘ ✘ ✘ ✘ 110年6月23日 11時46分 300,000元 不明成員 ③110年6月23日  13時43分  5,000元 110年6月23日 14時40分 100,000元 (偵3700卷P.556 ) 乙帳戶 (偵3700卷 P.556) 不明成員 110年6月24日 11時36分 381,000元 -------------- 雲林縣○○市○○路000號合庫商銀雲林分行 楊希將 ④110年6月29日  16時44分  10,000元 乙帳戶 ✘ ✘ ✘ 110年6月30日 13時24分 30,000元 不明成員 ⑤110年7月3日  19時43分  1,000元 110年7月3日 21時25分 30,000元 不明成員 ⑥110年7月3日  19時45分  1,000元 ⑦110年7月12日  17時36分  10,000元 110年7月12日 19時43分 350,000元 丙帳戶 不明成員 110年7月12日 20時1分 30,000元 -------------- 雲林縣○○市○○路00號彰化商銀斗六分行 楊希將 ⑧110年7月14日  15時39分  1,000元 110年7月15日 9時32分 300,000元 丙帳戶 不明成員 110年7月16日 12時10分 450,000元 -------------- 雲林縣○○市○○路00號彰化商銀斗六分行 楊希將 ⑨110年9月2日  20時36分  50,000元 庚帳戶 110年9月3日 14時57分 300,000元 非本案帳戶 不明成員 ⑩110年9月3日  14時38分  30,000元 ①告訴人鄭瑾鴻之指訴(警582號卷一第147頁正反面) ②證人即另案被告陳雲杰之證述(偵3792號卷第103至105頁) ③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草衙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582號卷一第146至148頁、第150至151頁、第154至155頁) ④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資料整合查詢、交易明細、帳戶個資檢視(警584號卷第141頁;偵3792號卷第117至125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面) ⑤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帳戶個資檢視、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偵3700號卷第533至546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偵8981號卷第21至22頁)  ⑥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個資檢視、通訊中文名、地資料查詢(個人戶)、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網路銀行指定帳號交易IP資料、斗六分行110年12月2日斗六營字第11000059731號函暨附件(警584號卷第424頁;偵3700號卷第549至565頁;偵1402號卷第50至83頁;警600號卷第9至26頁反面) ⑦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顧客資料查詢明細表、個人戶顧客資料卡、存摺存款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警037號卷第96至105頁) ⑧中國信託帳戶、國泰世華帳戶存摺內頁影本、陳彥如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查詢彙總登摺明細(警582號卷一第169至172頁)  ⑨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⑩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⑪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⑫【MU】平台與「專屬客服」之對話紀錄截圖(警582號卷一第177頁) ⑬楊希將提款影像及匯款單據截圖6張(警037號卷第106至108頁) ⑭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⑮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  ︵ 即 110 偵 8621 、 8981 、 111 偵 1402 、 1737 、 3168 移 送 併 辦 意 旨 書 附 表 編 號 5 ; 111 偵 10486 、 112 偵 4299 、 4300 、 4301 追 加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5 ︶ 錢惠元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5月26日16時28分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媛媛」向錢惠元佯稱【MU】虛擬貨幣平台投資獲利,且穩賺不賠云云,致錢惠元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於右列轉匯時間、遭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轉匯至轉匯帳戶內,旋遭提領之。 110年6月23日 12時41分 20,000元 甲帳戶 110年6月23日 14時40分 100,000元 (偵3700卷P.556 ) 乙帳戶 (偵3700卷 P.556) 不明成員 ✘ ✘ ✘ 110年6月24日 11時36分 381,000元 -------------- 雲林縣○○市○○路000號合庫商銀雲林分行 楊希將 ①告訴人錢惠元之指述*併8621(偵3168號卷第13至21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紀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新工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3168號卷第23至24頁、第31至33頁、第85頁) ③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個資檢視、通訊中文名、地資料查詢(個人戶)、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網路銀行指定帳號交易IP資料、斗六分行110年12月2日斗六營字第11000059731號函暨附件(警584號卷第424頁;偵3700號卷第549至565頁;偵1402號卷第50至83頁;警600號卷第9至26頁反面) ④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帳戶個資檢視、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偵3700號卷第533至546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偵8981號卷第21至22頁) ⑤渣打銀行帳戶存摺封面暨內頁(偵3168號卷第75至79頁) ⑥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⑦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⑧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⑨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媛媛」、【MU】平台與客服之對話紀錄(偵3168號卷第71至74頁) ⑩楊希將提款影像及匯款單據截圖1張(警037號卷第106頁) ⑪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⑫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  ︵ 即 111 偵 3792 、 5165追 加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15 ︶ 黃俞鈞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5月26日18時20分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蘭蘭」向黃俞鈞佯稱可在【MU】虛擬貨幣平台儲值走單獲利云云,致黃俞鈞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於右列轉匯時間遭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轉匯至轉匯帳戶內,旋遭提領之。 ①110年6月26日  20時50分  9,000元 甲帳戶 110年6月27日 0時8分 10,000元 乙帳戶 不明成員 ✘ ✘ ✘ 110年6月28日 13時16分 300,000元 不明成員 ②110年6月27日  21時41分  25,000元 110年6月28日 11時14分 5,500元 非本案帳戶 不明成員 ①告訴人黃俞鈞之指訴(警582號卷二第74至75頁) ②匯款交易明細截圖(警582號卷二第116至118頁) ③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警備隊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582號卷二第73頁、第76至78頁反面、第80頁、第85頁) ④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個資檢視、通訊中文名、地資料查詢(個人戶)、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網路銀行指定帳號交易IP資料、斗六分行110年12月2日斗六營字第11000059731號函暨附件(警584號卷第424頁;偵3700號卷第549至565頁;偵1402號卷第50至83頁;警600號卷第9至26頁反面) ⑤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帳戶個資檢視、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偵3700號卷第533至546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偵8981號卷第21至22頁) ⑥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⑦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⑧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⑨【MU】投資平台APP截圖(警582號卷二第97頁、第102至106頁、第110至115頁) ⑩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蘭蘭」、【MU】平台客服之對話紀錄(警582號卷二第99至101頁、第107至109頁)  ⑪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⑫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  ︵ 即 110 偵 8621 、 8981 、 111 偵 1402 、 1737 、 3168 移 送 併 辦 意 旨 書 附 表 編 號 6 ; 111 偵 10486 、 112 偵 4299 、 4300 、 4301 追 加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6 ︶ 古博淵 (提告) 古博淵於110年5月28日瀏覽到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雯靜」所提供的連結佯稱【MU】虛擬貨幣平台可儲值走單致獲利云云,致古博淵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於右列轉匯時間遭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轉匯至轉匯帳戶內,旋遭提領之。 ①110年6月24日  9時48分  5,000元 甲帳戶 110年6月24日 11時2分 150,000元 乙帳戶 不明成員  ✘ ✘ ✘ 110年6月24日 11時36分 381,000元 -------------- 雲林縣○○市○○路000號合庫商銀雲林分行 楊希將 ②110年6月24日  11時11分  35,000元 ✘ ✘ ✘ 110年6月24日 13時37分 40,000元 不明成員 ①告訴人古博淵之指述(偵3168號卷第91至97頁) ②匯款明細截圖(偵3168號卷第121至123頁) ③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碧潭派出所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3168號卷第89頁、第125至126頁、第129頁、第137頁、第141頁) ④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個資檢視、通訊中文名、地資料查詢(個人戶)、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網路銀行指定帳號交易IP資料、斗六分行110年12月2日斗六營字第11000059731號函暨附件(警584號卷第424頁;偵3700號卷第549至565頁;偵1402號卷第50至83頁;警600號卷第9至26頁反面) ⑤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帳戶個資檢視、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偵3700號卷第533至546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偵8981號卷第21至22頁) ⑥合作金庫帳戶存摺封面影本(偵3168號卷第104頁) ⑦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⑧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⑨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⑩【MU】投資平台APP頁面截圖(偵3168號卷第105至107頁、第109至119頁) ⑪【MU】平台與「在線客服5」之對話紀錄截圖(偵3168號卷第107至111頁、第115頁) ⑫楊希將提款影像及匯款單據截圖1張(警037號卷第106頁) ⑬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⑭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  ︵ 即 111 偵 3700 併 辦 意 旨 書 附 表 編 號 3 ; 111 偵 10486 、 112 偵 4299 、 4300 、 4301 追 加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14 ︶ 陳冠行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5月29日某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阿麗」向陳冠行佯稱可在【MU】加密虛擬貨幣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陳冠行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旋遭提領之。 ①110年6月18日  18時38分  50,000元 甲帳戶 110年6月21日 10時22分 531,700元 不明帳戶 不明成員 不明成員 ②110年6月19日  18時8分  50,000元 ③110年6月20日  18時38分  50,000元 ④110年7月20日  18時42分  7,965元 辛帳戶 ✘ ✘ ✘ ✘ ✘ ✘ 110年7月20日 23時42分 30,000元 不明成員 ⑤110年7月20日  18時52分  7,965元 ⑥110年7月20日  18時54分  1,000元 ⑦110年9月3日  18時6分  50,000元 庚帳戶 110年9月3日 21時15分 200,000元 非本案帳戶 不明成員 ①告訴人陳冠行之指訴(偵3700號卷第97至100頁) ②證人即另案被告陳雲杰之證述(偵3792號卷第103至105頁) ③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個資檢視、通訊中文名、地資料查詢(個人戶)、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網路銀行指定帳號交易IP資料、斗六分行110年12月2日斗六營字第11000059731號函暨附件(警584號卷第424頁;偵3700號卷第549至565頁;偵1402號卷第50至83頁;警600號卷第9至26頁反面) ④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資料整合查詢、帳戶個資檢視、交易明細(警584號卷第141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面;偵3792號卷第117至125頁) ⑤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客戶基本資料表、客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客戶電子銀行自行/被代理行交易查詢、帳戶個資檢視(警584號卷第99至140頁;警582號卷二第284頁) ⑥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⑦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⑧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⑨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⑩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  ︵ 即 110 偵 8621 、 8981 、 111 偵 1402 、 1737 、 3168 移 送 併 辦 意 旨 書 附 表 編 號 4 ; 111 偵 10486 、 112 偵 4299 、 4300 、 4301 追 加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4 ; 110 偵 8737 、 111 偵 611 起 訴 書 犯 罪 事 實 一 、 ㈡ ︶ 蔡佩津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5月30日13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夢珊」向蔡佩津佯稱可在【MU】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蔡佩津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於右列轉匯時間遭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轉匯至轉匯帳戶內,旋遭提領之。 ①110年6月29日  16時9分  50,000元 乙帳戶 ✘ ✘ ✘ ✘ ✘ ✘ 110年6月29日 16時39分 30,000元 不明成員 110年6月29日 16時40分 30,000元 ②110年6月29日  16時57分  50,000元 ✘ ✘ ✘ ✘ ✘ ✘ 110年6月30日 13時24分 30,000元 110年6月30日 13時25分 30,000元 ③110年8月3日  18時9分  50,000元 丁帳戶 110年8月3日 19時45分 500,000元 己帳戶 不明成員 110年8月4日 10時38分 250,000元 丁帳戶 不明成員 110年8月4日 12時6分 300,000元 溫國明 ④110年8月3日  18時12分  10,000元 ①告訴人蔡佩津之指述(偵1737號卷第7至9頁) ②匯款明細截圖(偵1737號卷第55至56頁) ③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光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陳報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1737號卷第47至53頁;警600號卷第29至30頁) ④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帳戶個資檢視、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偵3700號卷第533至546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偵8981號卷第21至22頁)  ⑤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帳戶個資檢視、通訊中文名、地資料查詢(個人戶)、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身分證號/統一編號列管(提醒確認)資料查詢單、斗六分行111年7月7日斗六營字第11100031691號函暨檢附之開戶資料、110年8月3日現金取款憑條、提款畫面監視錄影光碟1份及畫面截圖1張、營業部110年10月19日營存字第11001055411號函暨附件、111年7月7日斗六營字第11100031701號函暨檢附之110年8月4日現金取款憑條、提款畫面影像光碟1份及畫面截圖1張、111年7月13日斗六營密字第11150009841號函暨交易明細表、111年7月21日斗六營字第11100034171號函暨附件(警584號卷第395頁;警037號卷第29至34頁;原審金訴72號卷一第57頁;警555號卷第12至16頁;原審訴333號卷一第175至188-1頁、第205至210-1頁、第245至257頁、第261至317頁) ⑥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暨內頁、帳戶交易明細、111年6月20日彰作管字第11120007647號函檢附之客戶基本資料查詢、存摺存款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111年7月6日彰斗六字第111000265A號函暨檢附之提領畫面光碟1片及畫面截圖2張、斗六分行111年7月29日彰斗六字第111000303A號函暨彰化銀行個人網路銀行服務申請書2份(警037號卷第23至24頁;原審訴339號卷一第213至216頁;原審訴333號卷一第147至154頁、第161至164-3頁、第321至329頁) ⑦網路銀行交易明細2份(警600號卷第35頁) ⑧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⑨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⑩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⑪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⑫行動電話翻拍照片(警600號卷第37至40頁) ⑬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夢姍」、【MU】平台與客服之對話紀錄截圖(偵1737號卷第59至65頁) ⑭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  ︵ 即 110 偵 8621 、 8981 、 111 偵 1402 、 1737 、 3168 移 送 併 辦 意 旨 書 附 表 編 號 2 ; 111 偵 10486 、 112 偵 4299 、 4300 、 4301 追 加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2 ︶ 吳惠智 (提告) 吳惠智於110年5月份,經公司同事推薦【MU】虛擬貨幣平台儲值走單獲利云云,致吳惠智陷於錯誤,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旋遭提領之。 110年6月29日(併辦意旨書、追加起訴書誤載為25日) 10時36分(併辦意旨書、追加起訴書誤載為11時) 45,000元 乙帳戶 ✘ ✘ ✘ ✘ ✘ ✘ 110年6月29日 12時56分 200,000元 -------------- 雲林縣○○市○○路000號合庫 商銀雲林分行 楊希將 ①告訴人吳惠智之指述(偵8981號卷第9至12頁) ②匯款明細截圖(偵8981號卷第27頁) ③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市政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8981號卷第31至37頁) ④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帳戶個資檢視、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偵3700號卷第533至546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偵8981號卷第21至22頁)  ⑤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⑥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⑦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⑧【MU】投資平台APP頁面截圖(偵8981號卷第27頁) ⑨楊希將提款影像及匯款單據截圖1張(警037號卷第106頁) ⑩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⑪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  ︵ 即 111 偵 1514 、 1515 、 3633 追 加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1 ; 111 偵 10486 、 112 偵 4299 、 4300 、 4301 追 加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8 ︶ 李國雄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5月份,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Lau」向李國雄佯稱可在【MU】投資平台儲值投資獲利云云,致李國雄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於右列轉匯時間遭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轉匯至轉匯帳戶內,旋遭提領之。 ①110年7月9日  13時35分  150,000元   (偵3633P.284; 偵3700P.540) 乙帳戶 110年7月9日 14時54分 300,000元 丙帳戶 不明成員 110年7月12日 10時46分 467,910元 非本案帳戶 不明成員 不明成員 ②110年7月9日  14時26分  109,000元 ①告訴人李國雄之指述(偵3633號卷第283至286頁) ②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帳戶個資檢視、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偵3700號卷第533至546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偵8981號卷第21至22頁) ③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顧客資料查詢明細表、個人戶顧客資料卡、存摺存款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警037號卷第96至105頁) ④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⑤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⑥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⑦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⑧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  ︵ 即 111 偵 3700 併 辦 意 旨 書 附 表 編 號 1 ; 111 偵 10486 、 112 偵 4299 、 4300 、 4301 追 加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12 ︶ 陳威豪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6月1日,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雅涵」向陳威豪佯稱加入【MU】投資平台,可儲存現金,投資走單獲利云云,致陳威豪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於右列轉匯時間遭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轉匯至轉匯帳戶內,旋遭提領之。 ①110年6月22日  18時45分  2,000元 甲帳戶 ✘ ✘ ✘ ✘ ✘ ✘ 110年6月23日 11時46分 300,000元 不明成員 ②110年6月24日  4時30分  4,000元 110年6月24日 11時2分 150,000元 乙帳戶 不明成員 110年6月24日 11時36分 381,000元 -------------- 雲林縣○○市○○路000號合庫 商銀雲林分行 楊希將 ①告訴人陳威豪之指訴(偵3700號卷第37至39頁) ②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個資檢視、通訊中文名、地資料查詢(個人戶)、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網路銀行指定帳號交易IP資料、斗六分行110年12月2日斗六營字第11000059731號函暨附件(警584號卷第424頁;偵3700號卷第549至565頁;偵1402號卷第50至83頁;警600號卷第9至26頁反面) ③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帳戶個資檢視、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偵3700號卷第533至546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偵8981號卷第21至22頁) ④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⑤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⑥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⑦楊希將提款影像及匯款單據截圖1張(警037號卷第106頁) ⑧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⑨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  ︵ 即 111 偵 3792 、 5165追 加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10 ︶ 邱晨傑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6月1日某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阿陳」向邱晨傑佯稱可在【MU】平台儲值現金走單賺取傭金獲利云云,致邱晨傑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於右列轉匯時間遭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轉匯至轉匯帳戶內,旋遭提領之。 ①110年7月9日  15時52分  14,000元 乙帳戶 110年7月9日 17時50分 200,000元 丙帳戶 不明成員 110年7月12日 10時46分 467,910元 非本案帳戶 不明成員 不明成員 ②110年9月13日  17時31分  69,000元 庚帳戶 110年9月13日 18時40分 200,000元 非本案帳戶 不明成員 ③110年9月14日  9時37分  30,000元 ✘ ✘ ✘ ✘ ✘ ✘ 110年9月14日 9時43分 350,000元 不明成員 ①告訴人邱晨傑之指訴(警582號卷一第259至261頁正反面) ②證人即另案被告陳雲杰之證述(偵3792號卷第103至105頁)  ③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中正橋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582號卷一第262至267頁) ④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資料整合查詢、交易明細、帳戶個資檢視(警584號卷第141頁;偵3792號卷第117至125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面) ⑤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帳戶個資檢視、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偵3700號卷第533至546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偵8981號卷第21至22頁) ⑥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顧客資料查詢明細表、個人戶顧客資料卡、存摺存款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警037號卷第96至105頁) ⑦中國信託帳戶存款交易明細(警582號卷一第268頁反面至269頁反面) ⑧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⑨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⑩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⑪【MU】投資平台網頁截圖(警582號卷一第268頁) ⑫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阿陳」、【MU】平台與「專屬客服」之對話紀錄截圖(警582號卷一第268頁、第270至271頁) ⑬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⑭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  ︵ 即 111 偵 3700 併 辦 意 旨 書 附 表 編 號 2 ; 111 偵 10486 、 112 偵 4299 、 4300 、 4301 追 加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13 ︶ 張佩資 (提告) 張佩資於110年6月11日經友人李瓊如介紹加入【MU】投資平台,該平台以儲存現金,投資走單獲利模式,致張佩資陷於錯誤,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旋遭提領之。 ①110年7月1日  16時7分  10,000元 乙帳戶 ✘ ✘ ✘ ✘ ✘ ✘ 110年7月2日 13時2分 249,000元 -------------- 雲林縣○○市○○路000號合庫商銀雲林分行 楊希將 ②110年7月2日  11時32分(併辦意旨書、追加起訴書載為2分)  50,000元 ①告訴人張佩資之指訴(偵3700號卷第41至42頁) ②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帳戶個資檢視、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偵3700號卷第533至546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偵8981號卷第21至22頁)  ③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④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⑤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⑥楊希將提款影像及匯款單據截圖張(警037號卷第107頁) ⑦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⑧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  ︵ 即 111 偵 3792 、 5165追 加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13 ︶ 呂玟娟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6月12日某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娜娜」向呂玟娟佯稱:可在【MU】加密貨幣平台投入保證金獲利云云,致呂玟娟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旋遭提領之。 ①110年7月1日  17時23分  10,000元(追加起訴書載為20,000元) 乙帳戶 ✘ ✘ ✘ ✘ ✘ ✘ 110年7月2日 13時2分 249,000元 -------------- 雲林縣○○市○○路000號合庫商銀雲林分行 楊希將 ②110年7月1日  18時45分  10,000元 ①告訴人呂玟娟之指訴(警582號卷二第36至37頁) ②匯款交易明細截圖(警582號卷二第38至39頁)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大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582號卷二第40至43頁、第47頁) ④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帳戶個資檢視、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偵3700號卷第533至546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偵8981號卷第21至22頁)  ⑤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⑥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⑦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⑧【MU】投資平台網頁截圖(警582號卷二第39頁) ⑨【MU】平台客服對話紀錄截圖(警582號卷二第39頁) ⑩楊希將提款影像及匯款單據截圖1張(警037號卷第107頁) ⑪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⑫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  ︵ 即 111 偵 3792 、 5165追 加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21 ︶ 黃捷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6月15日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熙雅」向黃捷佯稱可加入【MU】投資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黃捷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於右列轉匯時間遭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轉匯至轉匯帳戶內,旋遭提領之。 ①110年6月18日  17時11分  10,000元 甲帳戶 110年6月21日 10時22分 531,700元 不明帳戶 不明成員 不明成員 ②110年6月29日  13時38分  20,000元 乙帳戶 110年6月29日 14時3分 10,500元 非本案帳戶 不明成員 不明成員 110年6月29日 14時9分 10,400元 ③110年7月9日  16時23分  12,700元 110年7月9日 17時50分 200,000元 丙帳戶 不明成員 ✘ ✘ ✘ 110年7月12日 20時1分 30,000元 楊希將 ④110年7月21日  11時35分  170,000元   (警582㈢P.16頁反面;警584P.111) 辛帳戶 (警582㈢ P.16頁反面 ) 110年7月21日 12時20分 500,000元 庚帳戶 不明成員 ✘ ✘ ✘ 110年7月22日 11時16分 480,000元 不明成員 ⑤110年7月26日  13時39分  40,000元   (警582㈢P.16頁 反面;警584P.11 8) 110年7月26日 14時16分 700,000元 庚帳戶 不明成員 不明帳戶 不明成員 ⑥110年8月3日  0時13分  30,000元 丁帳戶 110年8月3日 11時1分 400,010元(含手 續費10元) 戊帳戶 不明成員 ✘ ✘ ✘ 110年8月3日 11時49分 400,000元 -------------- 雲林縣○○市○○路0號兆豐商銀斗六分行 溫國明 ①告訴人黃捷之指訴(警582號卷三第16至17頁、第20至21頁) ②證人即另案被告陳雲杰之證述(偵3792號卷第103至105頁) ③匯款交易明細截圖(警582號卷三第50至51頁、第53頁)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興安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582號卷三第6頁正反面、第23至24頁、第60至63頁、第75至76頁、第219頁) ⑤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帳戶個資檢視、通訊中文名、地資料查詢(個人戶)、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身分證號/統一編號列管(提醒確認)資料查詢單、斗六分行111年7月7日斗六營字第11100031691號函暨檢附之開戶資料、110年8月3日現金取款憑條、提款畫面監視錄影光碟1份及畫面截圖1張、營業部110年10月19日營存字第11001055411號函暨附件、111年7月7日斗六營字第11100031701號函暨檢附之110年8月4日現金取款憑條、提款畫面影像光碟1份及畫面截圖1張、111年7月13日斗六營密字第11150009841號函暨交易明細表、111年7月21日斗六營字第11100034171號函暨附件(警584號卷第395頁;警037號卷第29至34頁;原審金訴72號卷一第57頁;警555號卷第12至16頁;原審訴333號卷一第175至188-1頁、第205至210-1頁、第245至257頁、第261至317頁) ⑥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帳戶個資檢視、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偵3700號卷第533至546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偵8981號卷第21至22頁)  ⑦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個資檢視、通訊中文名、地資料查詢(個人戶)、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網路銀行指定帳號交易IP資料、斗六分行110年12月2日斗六營字第11000059731號函暨附件(警584號卷第424頁;偵3700號卷第549至565頁;偵1402號卷第50至83頁;警600號卷第9至26頁反面) ⑧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暨內頁、客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客戶基本資料表、111年6月9日兆銀總集中字第1110031618號函檢附之存款往來交易明細、111年6月23日兆銀總集中字第1110034716號函暨檢附之新臺幣存摺類存摺取款憑條2張(警037號卷第25至26頁、第36至37頁;警582號卷一第48頁;原審訴333號卷一第77至82頁、第87至91頁) ⑨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資料整合查詢、帳戶個資檢視、交易明細(警584號卷第141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面;偵3792號卷第117至125頁) ⑩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客戶基本資料表、客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客戶電子銀行自行/被代理行交易查詢、帳戶個資檢視(警584號卷第99至140頁;警582號卷二第284頁) ⑪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顧客資料查詢明細表、個人戶顧客資料卡、存摺存款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警037號卷第96至105頁) ⑫國泰世華帳戶存摺封面暨內頁、臺灣銀行、中華郵政帳戶存摺內頁(警582號卷三第42至43頁、第47至48頁) ⑬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⑭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⑮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⑯【MU】平台操作頁面截圖(警582號卷三第31至39頁) ⑰溫國明提款影像截圖2張(警037號卷第38頁) ⑱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⑲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  ︵ 即 111 偵 3792 、 5165追 加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2 ︶ 李協峰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6月15日某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婉婷」向李協峰佯稱可在【MU】加密虛擬貨幣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李協峰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旋遭提領之。 ①110年6月21日  13時18分  3,500元 甲帳戶 110年6月21日 13時20分 2,100元 非本案帳戶 不明成員 不明成員          110年6月21日 13時21分 4,000元 ②110年6月22日  17時11分  20,000元 ✘ ✘ ✘ ✘ ✘ ✘ 110年6月23日 11時46分 300,000元 不明成員 ③110年6月28日  11時25分  5,000元 110年6月28日 11時25分 200元 非本案帳戶 不明成員 110年6月28日 11時26分 100元 110年6月28日 11時29分 4,100元 110年6月28日 11時30分 3,300元 ④110年7月1日  16時44分  1,000元 乙帳戶 ✘ ✘ ✘ ✘ ✘ ✘ 110年7月2日 13時2分 249,000元 -------------- 雲林縣○○市○○路000號合庫商銀雲林分行 楊希將 ⑤110年7月3日  12時13分  30,000元 110年7月3日 21時25分 30,000元 不明成員 ⑥110年7月3日  12時25分  20,000元 110年7月3日 21時26分 30,000元 不明成員 ⑦110年7月5日  7時26分  1,000元 110年7月5日 10時55分 777,150元 不明帳戶 不明成員 ⑧110年7月12日  15時42分  1,000元 (警582㈠P.211;偵3700P.543) 110年7月12日 15時46分 462,140元 不明帳戶 不明成員 ⑨110年7月19日  15時56分  22,000元 (警582㈠P.214;偵3700P.545 ✘ ✘ ✘ ✘ ✘ ✘ 110年7月20日 16時43分 30,000元 不明成員 ⑩110年7月21日  20時11分   1,000元 110年7月28日 11時44分 218,000元 不明成員 ⑪110年7月22日  21時46分  1,000元 ⑫110年7月22日  21時50分  1,000元 ⑬110年7月22日  21時53分  1,000元 ⑭110年7月22日  21時57分  1,000元 ⑮110年7月23日  0時7分  1,000元 ⑯110年7月23日  0時11分  1,000元 ⑰110年7月23日  0時14分  1,000元 ⑱110年7月23日  0時18分  1,000元 ⑲110年7月23日  4時6分  1,000元 ⑳110年7月26日  15時58分  205,000元 ㉑110年8月2日  14時49分  20,000元 110年8月2日 19時4分 15,600元 非本案帳戶 不明成員 110年8月2日 19時5分 35,100 ㉒110年9月14日  10時4分  30,000元 ✘ ✘ ✘ 110年9月14日 11時15分 30,000元 不明成員 ①告訴人李協峰之指訴(警582號卷一第186至187頁) ②匯款交易明細截圖(警582號卷一第203頁、第204頁反面至205頁、第211至215頁) ③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太平派出所一般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582號卷一第181頁、第184至185頁、第188至191頁、第193-1頁、第220頁) ④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帳戶個資檢視、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偵3700號卷第533至546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偵8981號卷第21至22頁)  ⑤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個資檢視、通訊中文名、地資料查詢(個人戶)、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網路銀行指定帳號交易IP資料、斗六分行110年12月2日斗六營字第11000059731號函暨附件(警584號卷第424頁;偵3700號卷第549至565頁;偵1402號卷第50至83頁;警600號卷第9至26頁反面) ⑥第一銀行、中華郵政帳戶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警582號卷一第194至202頁) ⑦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⑧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⑨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⑩【MU】平台操作頁面截圖(警582號卷一第216頁) ⑪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婉婷」之對話紀錄截圖(警582號卷一第207至210頁)  ⑫楊希將提款影像及匯款單據截圖1張(警037號卷第107頁) ⑬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⑭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  ︵ 即 111 偵 3792 、 5165追 加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25 ︶ 劉鎧稦 (提告) 劉鎧稦於110年6月初,經友人推薦加入【MU】投資平台後,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即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小蕊」向劉鎧稦佯稱投資保證獲利云云,致劉鎧稦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旋遭提領之。 110年6月23日 10時4分 20,000元 甲帳戶 ✘ ✘ ✘ ✘ ✘ ✘ 110年6月23日 11時46分 300,000元 不明成員 ①告訴人劉鎧稦之指訴(警582號卷四第44至45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三菓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582號卷四第41至43頁、第61頁) ③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個資檢視、通訊中文名、地資料查詢(個人戶)、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網路銀行指定帳號交易IP資料、斗六分行110年12月2日斗六營字第11000059731號函暨附件(警584號卷第424頁;偵3700號卷第549至565頁;偵1402號卷第50至83頁;警600號卷第9至26頁反面) ④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⑤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⑥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⑦【MU】平台操作頁面截圖(警582號卷四第47至48頁) ⑧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小蕊」之對話紀錄(警582號卷四第48至49頁、第52至60頁反面) ⑨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⑩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  ︵ 即 111 偵 2795 、 3103起 訴 書 附 表 二 編 號 1 ︶ 鍾依玲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6月初,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宋曉君」向鍾依玲推薦【MU】投資平台可儲存現金,投資走單獲利云云,致鍾依玲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於右列轉匯時間遭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轉匯至轉匯帳戶內,旋遭提領之。 ①110年6月23日  20時53分  60,000元 甲帳戶 110年6月24日 11時2分 150,000元 乙帳戶 不明成員 ✘ ✘ ✘ 110年6月24日 11時36分 381,000元 -------------- 雲林縣○○市○○路000號合庫商銀雲林分行 楊希將 ②110年6月29日  11時16分  10,000元 乙帳戶 ✘ ✘ ✘ ✘ ✘ ✘ 110年6月29日 12時56分 200,000元 -------------- 雲林縣○○市○○路000號合庫 商銀雲林分行 楊希將 ③110年7月23日  18時24分  50,000元 辛帳戶 110年7月24日 9時42分 300,000元 庚帳戶 不明成員 110年7月26日 9時7分 1,900元 非本案帳戶 不明成員 110年7月26日 9時8分 1,900元 110年7月26日 9時10分 4,000元 110年7月26日 9時11分 400元 110年7月26日 9時13分 4,700元 110年7月26日 9時14分 9,000元 110年7月26日 9時15分 2,100元 110年7月26日 9時17分 1,000元 110年7月26日 9時18分 500元 110年7月26日 9時19分 300元 110年7月26日 9時20分 100元 110年7月26日 9時22分 500元 110年7月26日 9時23分 1,500元 110年7月26日 9時24分 7,900元 110年7月26日 9時25分 6,200元 110年7月26日 9時27分 1,700元 110年7月26日 9時30分 4,400元 110年7月26日 9時31分 600元 110年7月26日 9時32分 500元 110年7月26日 9時33分 6,000元 ④110年8月2日  23時22分  5,000元   丁帳戶 110年8月3日 11時1分 400,010元(含手 續費10元) 戊帳戶 不明成員 ✘ ✘ ✘ 110年8月3日 11時49分 400,000元 -------------- 雲林縣○○市○○路0號兆豐商銀斗六分行 溫國明 ⑤110年8月3日  18時14分  10,015元(含手續費15元) (警037卷P.33、587) 110年8月3日 19時45分 500,010元 (警037卷P.34) 己帳戶 (警037卷P.34) 不明成員 110年8月4日 10時38分 250,015元(含手續費15元) (338卷一P.216 ;警037卷P.34 ) 丁帳戶 (338卷一 P.216;警0 37卷P.34) 不明成員 110年8月4日 12時6分 300,000元 (警037卷P.34) 溫國明 ①告訴人鍾依玲之指訴、代理人姚新生之指訴(警037號卷第582至597頁;原審訴339號卷一第227至233頁、第359至371頁) ②證人即另案被告陳雲杰之證述(偵3792號卷第103至105頁) ③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帳戶個資檢視、通訊中文名、地資料查詢(個人戶)、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身分證號/統一編號列管(提醒確認)資料查詢單、斗六分行111年7月7日斗六營字第11100031691號函暨檢附之開戶資料、110年8月3日現金取款憑條、提款畫面監視錄影光碟1份及畫面截圖1張、營業部110年10月19日營存字第11001055411號函暨附件、111年7月7日斗六營字第11100031701號函暨檢附之110年8月4日現金取款憑條、提款畫面影像光碟1份及畫面截圖1張、111年7月13日斗六營密字第11150009841號函暨交易明細表、111年7月21日斗六營字第11100034171號函暨附件(警584號卷第395頁;警037號卷第29至34頁;原審金訴72號卷一第57頁;警555號卷第12至16頁;原審訴333號卷一第175至188-1頁、第205至210-1頁、第245至257頁、第261至317頁) ④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暨內頁、客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客戶基本資料表、111年6月23日兆銀總集中字第1110034716號函暨新臺幣存摺類存摺取款憑條2張(警037號卷第25至26頁、第36至37頁;警582號卷一第48頁;原審訴333號卷一第87至91頁) ⑤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帳戶個資檢視、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偵3700號卷第533至546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偵8981號卷第21至22頁) ⑥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個資檢視、通訊中文名、地資料查詢(個人戶)、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網路銀行指定帳號交易IP資料、斗六分行110年12月2日斗六營字第11000059731號函暨附件(警584號卷第424頁;偵3700號卷第549至565頁;偵1402號卷第50至83頁;警600號卷第9至26頁反面) ⑦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暨內頁、帳戶交易明細、111年6月20日彰作管字第11120007647號函檢附之客戶基本資料查詢、存摺存款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111年7月6日彰斗六字第111000265A號函暨檢附之提領畫面光碟1片及畫面截圖2張、斗六分行111年7月29日彰斗六字第111000303A號函暨彰化銀行個人網路銀行服務申請書2份(警037號卷第23至24頁;原審訴339號卷一第213至216頁;原審訴333號卷一第147至154頁、第161至164-3頁、第321至329頁) ⑧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資料整合查詢、帳戶個資檢視、交易明細(警584號卷第141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面;偵3792號卷第117至125頁) ⑨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客戶基本資料表、客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客戶電子銀行自行/被代理行交易查詢、帳戶個資檢視(警584號卷第99至140頁;警582號卷二第284頁) ⑩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⑪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⑫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⑬MU平台操作流程截圖(警037號卷第598頁) ⑭與「專屬客服」對話紀錄截圖(警037號卷第599至610頁) ⑮溫國明提款影像截圖2張(警037號卷第38頁) ⑯楊希將提款影像及匯款單據截圖6張(警037號卷第106至108頁)  ⑰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⑱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  ︵ 即 111 偵 3792 、 5165追 加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6 ︶ 張昱偉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6月17日21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張美馨」向張昱偉佯稱可在【MU】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張昱偉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於右列轉匯時間遭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轉匯至轉匯帳戶內,旋遭提領之。 110年6月18日 21時41分 1,000元 甲帳戶 110年6月21日 10時22分 531,700元 不明帳戶 不明成員 不明成員 ①告訴人張昱偉之指訴(警582號卷五第7頁反面至第10頁反面) ②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中山路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582號卷五第1至3頁、第7頁) ③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個資檢視、通訊中文名、地資料查詢(個人戶)、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網路銀行指定帳號交易IP資料、斗六分行110年12月2日斗六營字第11000059731號函暨附件(警584號卷第424頁;偵3700號卷第549至565頁;偵1402號卷第50至83頁;警600號卷第9至26頁反面) ④第一銀行帳戶存摺存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警582號卷五第25頁反面) ⑤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⑥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⑦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⑧【MU】平台操作頁面截圖(警582號卷五第15頁反面至18頁) ⑨與通訊軟體LINE ID「張美馨」之對話紀錄截圖(警582號卷五第18至23頁) ⑩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⑪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  ︵ 即 111 偵 3792 、 5165追 加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23 ︶ 王凱慶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6月中旬,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佳薇」向王凱慶佯稱可加入【MU】投資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王凱慶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於右列轉匯時間遭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轉匯至轉匯帳戶內,旋遭提領之。 110年6月27日 23時30分 1,000元 甲帳戶 110年6月28日 11時14分 5,500元 非本案帳戶 不明成員 不明成員 ①告訴人王凱慶之指訴(警582號卷三第105至106頁反面) ②匯款明細截圖(警582號卷三第119頁)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中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582號卷三第107至108頁、第111頁) ④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個資檢視、通訊中文名、地資料查詢(個人戶)、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網路銀行指定帳號交易IP資料、斗六分行110年12月2日斗六營字第11000059731號函暨附件(警584號卷第424頁;偵3700號卷第549至565頁;偵1402號卷第50至83頁;警600號卷第9至26頁反面) ⑤國泰世華帳戶交易明細(警582號卷三第113頁反面) ⑥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⑦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⑧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⑨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佳薇」之對話紀錄截圖(警582號卷三第121頁反面至123頁) ⑩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⑪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  ︵ 即 111 偵 3792 、 5165追 加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20 ︶ 鍾明均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6月10日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CoreMU」向鍾明均佯稱可匯入現金至MUClub公司指定帳戶,賺取點數消費云云,致鍾明均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旋遭提領之。 ①110年6月20日  13時29分  1,000元 甲帳戶 110年6月21日 10時22分 531,700元 不明帳戶 不明成員 不明成員 ②110年7月3日  11時58分  30,000元 乙帳戶 ✘ ✘ ✘ ✘ ✘ ✘ 110年7月3日 21時25分 30,000元 不明成員 ①告訴人鍾明均之指訴(警582號卷二第382至383頁) ②中國信託自動櫃員機明細表、匯款交易明細截圖(警582號卷二第398至399頁) ③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斗坪派出所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582號卷二第379至381頁、第384頁、第387至388頁、第390至391頁) ④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帳戶個資檢視、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偵3700號卷第533至546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偵8981號卷第21至22頁)  ⑤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個資檢視、通訊中文名、地資料查詢(個人戶)、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網路銀行指定帳號交易IP資料、斗六分行110年12月2日斗六營字第11000059731號函暨附件(警584號卷第424頁;偵3700號卷第549至565頁;偵1402號卷第50至83頁;警600號卷第9至26頁反面) ⑥兆豐商銀帳戶存摺封面影本(警582號卷二第399頁) ⑦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⑧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⑨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⑩【MU】平台頁面截圖(警582號卷二第402頁) ⑪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Core-MU」、【MU】平台與「在線客服1」之對話紀錄截圖(警582號卷二第400至403頁)  ⑫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⑬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  ︵ 即 111 偵 3792 、 5165追 加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22 ︶ 張鴛鴦 (未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6月21日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TELEGRAM暱稱「吳志強」、「Krisc」、「上岸」向張鴛鴦佯稱可加入【MU】投資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張鴛鴦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於右列轉匯時間遭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轉匯至轉匯帳戶內,旋遭提領之。 ①110年6月24日  19時31分  5,000元 甲帳戶 110年6月25日 0時56分 100,000元 丙帳戶 不明成員 ✘ ✘ ✘ 110年6月25日 11時46分 30,000元 不明成員 ②110年6月26日  20時53分  50,000元 110年6月27日 0時8分 10,000元 ▲②部分款項 乙帳戶 不明成員 110年6月28日 13時16分 300,000元 不明成員 ③110年6月26日  20時54分  5,000元 110年6月27日 0時9分 100,000元 ▲②剩餘款項+③ 丙帳戶 不明成員 110年6月28日 15時4分 5,500元 非本案帳戶 不明成員 不明成員 ④110年6月28日  18時43分  9,000元 乙帳戶 ✘ ✘ ✘ ✘ ✘ ✘ 110年6月29日 12時56分 200,000元 -------------- 雲林縣○○市○○路000號合庫商銀雲林分行 楊希將 ⑤110年6月28日  20時13分  5,000元 ⑥110年7月5日  22時25分  40,000元 110年7月6日 10時3分 900,000元 -------------- 雲林縣○○市○○路000號合庫商銀雲林分行 余再添 ①告訴人張鴛鴦之指訴(警582號卷三第83至84頁反面)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聖亭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582號卷三第85至87頁、第93至94頁、第100至101頁) ③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帳戶個資檢視、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偵3700號卷第533至546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偵8981號卷第21至22頁)  ④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個資檢視、通訊中文名、地資料查詢(個人戶)、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網路銀行指定帳號交易IP資料、斗六分行110年12月2日斗六營字第11000059731號函暨附件(警584號卷第424頁;偵3700號卷第549至565頁;偵1402號卷第50至83頁;警600號卷第9至26頁反面) ⑤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顧客資料查詢明細表、個人戶顧客資料卡、存摺存款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警037號卷第96至105頁) ⑥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⑦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⑧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⑨【MU】平台說明截圖(警582號卷三第90頁) ⑩楊希將提款影像及匯款單據截圖1張(警037號卷第106頁) ⑪余再添提款影像截圖1張(警037號卷第177頁) ⑫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⑬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  ︵ 即 111 偵 3792 、 5165追 加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12 ︶ 林淑慧 (未提告) 林淑慧於110年6月22日經友人推薦下載【MU】投資平台後,該平台顯示儲值現金操作虛擬帳戶,即可獲得利潤云云,致林淑慧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於右列轉匯時間遭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轉匯至轉匯帳戶內,旋遭提領之。 ①110年6月22日  19時49分  10,000元 甲帳戶 ✘ ✘ ✘ ✘ ✘ ✘ 110年6月23日 11時46分 300,000元 不明成員 ②110年7月12日  16時27分  50,000元 乙帳戶 110年7月12日 16時38分 500,000元 丙帳戶 不明成員 ✘ ✘ ✘ 110年7月12日 20時1分 30,000元 -------------- 雲林縣○○市○○路00號彰化商銀斗六分行 楊希將 110年7月12日 20時2分 30,000元 -------------- 雲林縣○○市○○路00號彰化商銀斗六分行 楊希將 ①被害人林淑慧之指述(警582號卷一第309至310頁反面) ②匯款交易明細截圖(警582號卷一第314頁)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東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582號卷一第311至313頁、第317至318頁) ④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帳戶個資檢視、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偵3700號卷第533至546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偵8981號卷第21至22頁)  ⑤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個資檢視、通訊中文名、地資料查詢(個人戶)、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網路銀行指定帳號交易IP資料、斗六分行110年12月2日斗六營字第11000059731號函暨附件(警584號卷第424頁;偵3700號卷第549至565頁;偵1402號卷第50至83頁;警600號卷第9至26頁反面) ⑥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顧客資料查詢明細表、個人戶顧客資料卡、存摺存款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警037號卷第96至105頁) ⑦國泰世華提款卡影本(警582號卷一第316頁) ⑧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⑨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⑩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⑪【MU】平台與「在線客服3」之對話紀錄截圖(警582號卷一第315頁)  ⑫楊希將提款影像及匯款單據截圖1張(警037號卷第107頁) ⑬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⑭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  ︵ 即 111 偵 3792 、 5165追 加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17 ︶ 陳品璇 (提告) 陳品璇於110年6月20日經友人鄭瑾鴻推薦下載【MU】虛擬貨幣投資平台後,該平台顯示儲值現金操作虛擬帳戶,即可獲得利潤云云,致陳品璇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於右列轉匯時間遭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轉匯至轉匯帳戶內,旋遭提領之。 ①110年6月23日  21時58分  10,000元 甲帳戶 110年6月24日 11時2分 150,000元 乙帳戶 不明成員 ✘ ✘ ✘ 110年6月24日 11時36分 381,000元 -------------- 雲林縣○○市○○路000號合庫商銀雲林分行 楊希將 ②110年7月5日  21時12分  20,000元 乙帳戶 ✘ ✘ ✘ ✘ ✘ ✘ 110年7月6日 10時3分 900,000元 -------------- 雲林縣○○市○○路000號合庫商銀雲林分行 余再添 ①告訴人陳品璇之指訴(警582號卷二第203至204頁反面) ②匯款交易明細截圖(警582號卷二第228頁)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四維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582號卷二第202頁正反面、第205至208頁、第210頁、第212頁) ④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帳戶個資檢視、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偵3700號卷第533至546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偵8981號卷第21至22頁)  ⑤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個資檢視、通訊中文名、地資料查詢(個人戶)、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網路銀行指定帳號交易IP資料、斗六分行110年12月2日斗六營字第11000059731號函暨附件(警584號卷第424頁;偵3700號卷第549至565頁;偵1402號卷第50至83頁;警600號卷第9至26頁反面) ⑥台新商銀帳戶存摺封面暨內頁(警582號卷二第213頁、第216頁) ⑦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⑧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⑨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⑩與友人通訊軟體LINE、【MU】平台與「在線客服3」之對話紀錄截圖(警582號卷二第219至227頁反面) ⑪楊希將提款影像及匯款單據截圖1張(警037號卷第106頁) ⑫余再添提款影像截圖1張(警037號卷第177頁) ⑬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⑭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  ︵ 即 110 偵 8621 、 8981 、 111 偵 1402 、 1737 、 3168 移 送 併 辦 意 旨 書 附 表 編 號 3 ; 111 偵 10486 、 112 偵 4299 、 4300 、 4301 追 加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3 ︶ 黃奕宸 (提告) 黃奕宸於110年6月份,加入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所創設之【MU】平台投資虛擬貨幣,致黃奕宸陷於錯誤,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旋遭提領之。 ①110年6月25日  10時59分(併辦意旨書、追加起訴書載為11時46分<實際入帳時間>)  300,000元 甲帳戶 ✘ ✘ ✘ ✘ ✘ ✘ 110年6月25日 11時52分 100,000元 不明成員 110年6月25日 11時54分 50,000元 不明成員 110年6月25日 12時48分 400,000元 不明帳戶 不明成員 ②110年6月25日  11時2分(併辦意旨書、追加起訴書載為12時8分<實際入帳時間>)  290,000元 ✘ ✘ ✘ ✘ ✘ ✘ 110年6月25日 12時54分 400,000元 不明成員 ①告訴人黃奕宸之指述(偵1402號卷第7至9頁) ②臺灣中小企銀匯款申請書影本(偵1402號卷第12頁) ③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大社分駐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1402號卷第86至87頁) ④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個資檢視、通訊中文名、地資料查詢(個人戶)、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網路銀行指定帳號交易IP資料、斗六分行110年12月2日斗六營字第11000059731號函暨附件(警584號卷第424頁;偵3700號卷第549至565頁;偵1402號卷第50至83頁;警600號卷第9至26頁反面) ⑤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⑥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⑦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⑧【MU】投資平台APP頁面截圖(偵1402號卷第15頁) ⑨【MU】平台與「專屬客服」之對話紀錄截圖(偵1402號卷第14頁) ⑩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⑪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  ︵ 即 111 偵 3792 、 5165追 加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4 ︶ 蔡承宗 (提告) 蔡承宗於110年6月25日經友人介紹加入【MU】投資平台後,該平台客服即佯稱可儲存現金,投資走單獲利云云,致蔡承宗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於右列轉匯時間遭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轉匯至轉匯帳戶內,旋遭提領之。 ①110年6月25日  21時3分  3,000元 甲帳戶 110年6月26日 8時48分 100,000元 乙帳戶 不明成員 ✘ ✘ ✘ 110年6月26日 15時30分 30,000元 不明成員 ②110年7月12日  18時8分  50,000元 乙帳戶 110年7月12日 19時43分 350,000元 丙帳戶 不明成員 ✘ ✘ ✘ 110年7月12日 20時1分 30,000元 楊希將 110年7月12日 20時2分 30,000元 楊希將 ③110年7月18日  23時6分  3,500元 辛帳戶 ✘ ✘ ✘ ✘ ✘ ✘ 110年7月19日 1時12分 30,000元 不明成員 ④110年7月26日  10時22分  4,800元 110年7月26日 10時23分 5,000元 非本案帳戶 不明成員 ①告訴人蔡承宗之指訴(警582號卷五第31至32頁反面) ②證人即另案被告陳雲杰之證述(偵3792號卷第103至105頁)  ③匯款交易明細截圖(警582號卷五第45頁反面) ④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中港派出所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582號卷五第28頁、第33至36頁、第38頁、第40頁、第43頁) ⑤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客戶基本資料表、客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客戶電子銀行自行/被代理行交易查詢、帳戶個資檢視(警584號卷第99至140頁;警582號卷二第284頁) ⑥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帳戶個資檢視、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偵3700號卷第533至546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偵8981號卷第21至22頁) ⑦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個資檢視、通訊中文名、地資料查詢(個人戶)、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網路銀行指定帳號交易IP資料、斗六分行110年12月2日斗六營字第11000059731號函暨附件(警584號卷第424頁;偵3700號卷第549至565頁;偵1402號卷第50至83頁;警600號卷第9至26頁反面) ⑧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顧客資料查詢明細表、個人戶顧客資料卡、存摺存款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警037號卷第96至105頁) ⑨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⑩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⑪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⑫【MU】平台操作頁面截圖(警582號卷五第45頁) ⑬與【MU】平台「在線客服3」之對話紀錄(警582號卷五第45頁)  ⑭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⑮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  ︵ 即 111 偵 3792 、 5165追 加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24 ︶ 戴鳳誼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6月某日,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夢姍」向戴鳳誼佯稱可加入【MU】平台投資虛擬貨幣,且保證獲利云云,致戴鳳誼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旋遭提領之。 110年6月29日 17時37分 500元 乙帳戶 ✘ ✘ ✘ ✘ ✘ ✘ 110年6月30日 13時24分 30,000元 不明成員 ①告訴人戴鳳誼之指訴(警582號卷四第4至7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大埔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582號卷四第9至10頁、第12頁、第34至35頁) ③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帳戶個資檢視、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偵3700號卷第533至546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偵8981號卷第21至22頁) ④華南銀行帳戶存摺封面暨內頁、存摺存款期間查詢(警582號卷四第14至15頁、第18頁) ⑤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⑥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⑦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⑧【MU】平台操作頁面截圖(警582號卷四第21頁、第23頁) ⑨通訊軟體LINE群組首頁及與暱稱「夢姍」之對話紀錄截圖(警582號卷四第21頁、第22頁、第24至33頁) ⑩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⑪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  ︵ 即 111 偵 3792 、 5165追 加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11 ︶ 黃昱翔 (提告) 黃昱翔於110年6月29日經友人邱晨傑推薦下載【MU】投資平台後,該平台顯示儲值現金操作虛擬帳戶,即可獲得利潤云云,致黃昱翔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旋遭提領之。 110年6月29日 15時6分 500元 乙帳戶 ✘ ✘ ✘ ✘ ✘ ✘ 110年6月29日 16時39分 30,000元 不明成員 ①告訴人黃昱翔之指訴(警582號卷一第276至277頁反面) ②匯款交易明細截圖(警582號卷一第285頁) ③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警備隊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582號卷一第275頁、第279至282頁、第304至305頁) ④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帳戶個資檢視、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偵3700號卷第533至546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偵8981號卷第21至22頁) ⑤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⑥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⑦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⑧投資平台網頁截圖(警582號卷一第287頁、第290頁) ⑨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邱晨傑」之對話紀錄截圖(警582號卷一第288至289頁、第291至303頁) ⑩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⑪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  ︵ 即 111 偵 2795 、 3103起 訴 書 附 表 二 編 號 3 ︶ 黃靜慈 (提告) 黃靜慈於110年7月6日經友人周昱孜推薦下載【MU】投資平台,該平台以儲值現金操作虛擬帳戶,即可獲得利潤云云,致黃靜慈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旋遭提領之。 110年7月1日 15時40分 60,000元 乙帳戶 ✘ ✘ ✘ ✘ ✘ ✘ 110年7月2日 13時2分 249,000元 -------------- 雲林縣○○市○○路000號合庫商銀雲林分行 楊希將 ①告訴人黃靜慈之指訴(警037號卷第640至650頁) ②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帳戶個資檢視、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偵3700號卷第533至546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偵8981號卷第21至22頁) ③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④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⑤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⑥MU平台操作流程截圖(警037號卷第651頁) ⑦楊希將提款影像及匯款單據截圖6張(警037號卷第106至108頁) ⑧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⑨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  ︵ 即 111 偵 3792 、 5165追 加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3 ︶ 王貞媜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向王貞媜佯稱可在【MU】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王貞媜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旋遭提領之。 110年7月1日 16時45分 500元 乙帳戶 ✘ ✘ ✘ ✘ ✘ ✘ 110年7月2日 13時2分 249,000元 -------------- 雲林縣○○市○○路000號合庫商銀雲林分行 楊希將 ①告訴人王貞媜之指訴(警582號卷五第77頁正反面) ②匯款交易明細截圖(警582號卷五第78頁) ③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龍華派出所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582號卷五第76頁、第82頁、第84至87頁) ④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帳戶個資檢視、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偵3700號卷第533至546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偵8981號卷第21至22頁) ⑤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⑥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⑦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⑧【MU】平台操作頁面截圖(警582號卷五第81頁) ⑨楊希將提款影像及匯款單據截圖1張(警037號卷第107頁) ⑩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⑪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  ︵ 即 111 偵 3792 、 5165追 加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18 ︶ 許汶松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7月3日13時許,向許汶松佯稱可在【MU】虛擬貨幣平台儲值走單獲利云云,致許汶松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於右列轉匯時間遭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轉匯至轉匯帳戶內,旋遭提領之。 ①110年7月3日  12時40分  10,000元 乙帳戶 ✘ ✘ ✘ ✘ ✘ ✘ 110年7月3日 21時25分 30,000元 不明成員 ②110年7月12日  17時51分  50,000元 110年7月12日 19時43分 350,000元 丙帳戶 不明成員 110年7月12日 20時1分 30,000元 -------------- 雲林縣○○市○○路00號彰化商銀斗六分行 楊希將 110年7月12日 20時2分 30,000元 -------------- 雲林縣○○市○○路00號彰化商銀斗六分行 楊希將 ③110年7月12日  17時56分  50,000元 110年7月12日 20時3分 30,000元 -------------- 雲林縣○○市○○路00號彰化商銀斗六分行 楊希將 110年7月12日 20時4分 30,000元 -------------- 雲林縣○○市○○路00號彰化商銀斗六分行 楊希將 ④110年8月2日  19時30分  10,000元 丁帳戶 110年8月3日 11時1分 400,010元(含手 續費10元) 戊帳戶 不明成員 110年8月3日 11時49分 400,000元 -------------- 雲林縣○○市○○路0號兆豐商銀斗六分行 溫國明 ①告訴人許汶松之指訴(警582號卷二第233至237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東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582號卷二第238至239頁、第241頁、第245至246頁) ③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帳戶個資檢視、通訊中文名、地資料查詢(個人戶)、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身分證號/統一編號列管(提醒確認)資料查詢單、斗六分行111年7月7日斗六營字第11100031691號函暨檢附之開戶資料、110年8月3日現金取款憑條、提款畫面監視錄影光碟1份及畫面截圖1張、營業部110年10月19日營存字第11001055411號函暨附件、111年7月7日斗六營字第11100031701號函暨檢附之110年8月4日現金取款憑條、提款畫面影像光碟1份及畫面截圖1張、111年7月13日斗六營密字第11150009841號函暨交易明細表、111年7月21日斗六營字第11100034171號函暨附件(警584號卷第395頁;警037號卷第29至34頁;原審金訴72號卷一第57頁;警555號卷第12至16頁;原審訴333號卷一第175至188-1頁、第205至210-1頁、第245至257頁、第261至317頁) ④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帳戶個資檢視、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偵3700號卷第533至546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偵8981號卷第21至22頁) ⑤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暨內頁、客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客戶基本資料表、111年6月9日兆銀總集中字第1110031618號函檢附之存款往來交易明細、111年6月23日兆銀總集中字第1110034716號函暨檢附之新臺幣存摺類存摺取款憑條2張(警037號卷第25至26頁、第36至37頁;警582號卷一第48頁;原審訴333號卷一第77至82頁、第87至91頁) ⑥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顧客資料查詢明細表、個人戶顧客資料卡、存摺存款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警037號卷第96至105頁) ⑦中國信託帳戶存摺封面暨內頁(警582號卷二第247至248頁) ⑧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⑨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⑩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⑪楊希將提款影像及匯款單據截圖1張(警037號卷第107頁) ⑫溫國明提款影像截圖2張(警037號卷第38頁) ⑬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⑭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  ︵ 即 111 偵 3792 、 5165追 加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5 ︶ 林祈翰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7月6日19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麗娜」向林祈翰佯稱可在【MU】平台儲值現金走單賺取傭金,且每週一可領出現金云云,致林祈翰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旋遭提領之。 ①110年7月3日  13時20分  1,000元 乙帳戶 ✘ ✘ ✘ ✘ ✘ ✘ 110年7月3日 21時25分 30,000元 不明成員 ②110年7月20日  23時30分  10,000元 辛帳戶 110年7月20日 23時42分 30,000元 ①告訴人林祈翰之指訴(警582號卷五第89頁反面至91頁) ②證人即另案被告陳雲杰之證述(偵3792號卷第103至105頁)  ③匯款交易明細截圖(警582號卷五第102至103頁) ④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仁愛派出所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582號卷五第89頁、第92頁正反面、第93頁反面、第94頁反面、第96頁反面、第97頁反面、第100頁正反面) ⑤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客戶基本資料表、客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客戶電子銀行自行/被代理行交易查詢、帳戶個資檢視(警584號卷第99至140頁;警582號卷二第284頁) ⑥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帳戶個資檢視、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偵3700號卷第533至546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偵8981號卷第21至22頁) ⑦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⑧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⑨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⑩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麗娜」之對話紀錄截圖(警582號卷五第101頁) ⑪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⑫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  ︵ 即 111 偵 1514 、 1515 、 3633 追 加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2 ; 111 偵 10486 、 112 偵 4299 、 4300 、 4301 追 加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9 ︶ 蔣文傑 (提告) 蔣文傑於110年7月9日,經網友推薦【MU】虛擬貨幣平台儲值走單獲利云云,致蔣文傑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於右列轉匯時間遭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轉匯至轉匯帳戶內,旋遭提領之。 ①110年7月9日  10時(追加起  訴書載為9時58  分)  298,000元 乙帳戶 110年7月9日 14時54分 300,000元 丙帳戶 不明成員 ✘ ✘ ✘ 110年7月12日 20時1分 30,000元 -------------- 雲林縣○○市○○路00號彰化商銀斗六分行 楊希將 110年7月12日 20時2分 30,000元 -------------- 雲林縣○○市○○路00號彰化商銀斗六分行 110年7月12日 20時3分 30,000元 -------------- 雲林縣○○市○○路00號彰化商銀斗六分行 110年7月12日 20時4分 30,000元 -------------- 雲林縣○○市○○路00號彰化商銀斗六分行 110年7月12日 20時5分 30,000元 -------------- 雲林縣○○市○○路00號彰化商銀斗六分行 110年7月13日 02時22分 30,000元 不明成員 110年7月13日 02時23分 5,000元 110年7月13日 02時24分 2,000元 110年7月13日 09時44分 250,000元 甲帳戶 不明成員 110年7月13日 11時24分 440,000元 ②110年7月15日  10時57分  30,000元   (偵3633P.391;偵3700P.545) 110年7月15日 12時13分 300,000元 不明成員 ✘ ✘ ✘ 110年7月16日 12時10分 450,000元 -------------- 雲林縣○○市○○路00號彰化商銀斗六分行 楊希將 ③110年7月18日  8時42分  30,000元   (偵3633P.392;警584P.102) 辛帳戶 110年7月18日 17時59分 200,000元 庚帳戶 不明成員 110年7月19日 11時39分 16,230元 不明帳戶 不明成員 110年7月19日 11時40分 12,030元 110年7月19日 11時41分 14,030元 110年7月19日 11時43分 26,030元 ④110年7月19日  8時21分  30,000元   (偵3633P.392;警584P.104) 110年7月19日 12時50分 86,000元 庚帳戶 不明成員 110年7月19日 13時 13,030元 不明帳戶 不明成員 110年7月19日 13時2分 14,030元 110年7月19日 13時4分 60,030元 ⑤110年7月21日  7時25分  30,000元   (偵3633P.392;警584P.111) ✘ ✘ ✘ ✘ ✘ ✘ 110年7月21日 11時5分 450,000元 不明成員 ⑥110年8月31日  21時36分  30,000元 庚帳戶 110年9月1日 14時10分 200,000元 非本案帳戶 不明成員 ⑦110年9月1日  12時44分  30,000元 ①告訴人蔣文傑之指述(偵3633號卷第389至395頁) ②證人即另案被告陳雲杰之證述(偵3792號卷第103至105頁) ③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帳戶個資檢視、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偵3700號卷第533至546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偵8981號卷第21至22頁) ④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顧客資料查詢明細表、個人戶顧客資料卡、存摺存款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警037號卷第96至105頁) ⑤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個資檢視、通訊中文名、地資料查詢(個人戶)、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網路銀行指定帳號交易IP資料、斗六分行110年12月2日斗六營字第11000059731號函暨附件(警584號卷第424頁;偵3700號卷第549至565頁;偵1402號卷第50至83頁;警600號卷第9至26頁反面) ⑥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資料整合查詢、帳戶個資檢視、交易明細(警584號卷第141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面;偵3792號卷第117至125頁) ⑦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客戶基本資料表、客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客戶電子銀行自行/被代理行交易查詢、帳戶個資檢視(警584號卷第99至140頁;警582號卷二第284頁) ⑧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⑨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⑩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⑪楊希將提款影像及匯款單據截圖1張(警037號卷第107頁) ⑫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⑬扣案之三星廠牌手機1支不明成員  ︵ 即 111 偵 3792 、 5165追 加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9 ︶ 蘇旻浩 (提告) 蘇旻浩於110年7月8日經友人推薦下載【MU】投資平台後,依該平台指示儲值操作虛擬帳戶,該平台即虛偽執行投資交易,並釋出獲利訊息,致蘇旻浩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於右列轉匯時間遭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轉匯至轉匯帳戶內,旋遭提領之。 ①110年7月9日  13時31分  30,000元 乙帳戶 110年7月9日 14時54分 300,000元 丙帳戶 不明成員 110年7月12日 10時46分 467,910元 非本案帳戶 不明成員 不明成員 ②110年7月12日  12時22分  20,000元 110年7月12日 13時46分 256,460元 不明帳戶 不明成員 不明成員 ①告訴人蘇旻浩之指訴(警582卷一第234至235頁) ②匯款交易明細截圖(警582號卷一第241頁) ③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光明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582號卷一第231至233頁、第236至237頁、第254頁) ④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帳戶個資檢視、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偵3700號卷第533至546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偵8981號卷第21至22頁) ⑤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顧客資料查詢明細表、個人戶顧客資料卡、存摺存款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警037號卷第96至105頁) ⑥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⑦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⑧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⑨與友人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警582號卷一第246至252頁) ⑩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⑪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  ︵ 即 111 偵 3792 、 5165追 加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19 ︶ 吳東陽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7月10日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LIisa」、「羅文莉」向吳東陽佯稱可在【MU】虛擬貨幣平台儲值走單獲利云云,致吳東陽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於右列轉匯時間遭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轉匯至轉匯帳戶內,旋遭提領之。 ①110年7月13日  10時29分  10,000元 乙帳戶 110年7月13日 12時51分 50,000元 甲帳戶 不明成員 110年7月13日 12時55分 22,800元    非本案帳戶 不明成員 不明成員 ②110年7月20日  15時44分(追加起訴書載為17時5分)  300,000元 辛帳戶 110年7月20日 17時 400,000元 庚帳戶 不明成員 ✘ ✘ ✘ 110年7月21日 11時26分 450,000元 不明成員 ①告訴人吳東陽之指訴(警582號卷二第291頁正反面) ②證人即另案被告陳雲杰之證述(偵3792號卷第103至105頁) ③合作金庫銀行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影本、匯款交易明細截圖(警582號卷二第368頁、第375頁) ④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永福派出所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582號卷二第289頁、第292至294頁、第357頁、第359頁、第364至365頁) ⑤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客戶基本資料表、客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客戶電子銀行自行/被代理行交易查詢、帳戶個資檢視(警584號卷第99至140頁;警582號卷二第284頁) ⑥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帳戶個資檢視、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偵3700號卷第533至546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偵8981號卷第21至22頁) ⑦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個資檢視、通訊中文名、地資料查詢(個人戶)、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網路銀行指定帳號交易IP資料、斗六分行110年12月2日斗六營字第11000059731號函暨附件(警584號卷第424頁;偵3700號卷第549至565頁;偵1402號卷第50至83頁;警600號卷第9至26頁反面) ⑧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資料整合查詢、帳戶個資檢視、交易明細(警584號卷第141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面;偵3792號卷第117至125頁) ⑨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⑩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⑪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⑫【MU】平台與「專屬客服」對話紀錄截圖(警582號卷二第301至353頁) ⑬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⑭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  ︵ 即 111 偵 1514 、 1515 、 3633 追 加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3 ; 111 偵 10486 、 112 偵 4299 、 4300 、 4301 追 加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10 ︶ 游智強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7月11日9時24分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Chr」向游智強佯稱可投資【MU】平台獲利云云,致游智強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於右列轉匯時間遭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轉匯至轉匯帳戶內,旋遭提領之。 ①110年7月13日  8時40分  10,000元 乙帳戶 110年7月13日 12時51分 50,000元 甲帳戶 不明成員 110年7月13日 12時55分 22,800元 非本案帳戶 不明成員 不明成員 ②110年7月19日  2時35分  14,000元   (偵1514P.12;  警584P.104) 辛帳戶 110年7月19日 10時41分 10,030元 不明帳戶 不明成員 110年7月19日 10時41分 10,030元 ③110年7月24日  12時42分  20,000元   (偵1514P.12;警584P.113) 110年7月24日 17時57分 300,000元 庚帳戶 不明成員 非本案帳戶 不明成員 ①告訴人游智強之指述(偵1514號卷第11至12頁) ②證人即另案被告陳雲杰之證述(偵3792號卷第103至105頁) ③匯款證明截圖畫面(偵1514號卷第33至34頁)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七堵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1514號卷第59至60頁、第65至71頁) ⑤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帳戶個資檢視、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偵3700號卷第533至546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偵8981號卷第21至22頁) ⑥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個資檢視、通訊中文名、地資料查詢(個人戶)、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網路銀行指定帳號交易IP資料、斗六分行110年12月2日斗六營字第11000059731號函暨附件(警584號卷第424頁;偵3700號卷第549至565頁;偵1402號卷第50至83頁;警600號卷第9至26頁反面) ⑦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資料整合查詢、帳戶個資檢視、交易明細(警584號卷第141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面;偵3792號卷第117至125頁) ⑧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客戶基本資料表、客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客戶電子銀行自行/被代理行交易查詢、帳戶個資檢視(警584號卷第99至140頁;警582號卷二第284頁) ⑨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⑩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⑪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⑫【MU】投資平台網頁截圖(偵1514號卷第36至38頁、第42至45頁、第47至48頁、第51頁、第57頁) ⑬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xu」、「專屬客服」之對話紀錄截圖(偵1514號卷第36至42頁、第46頁、第49至56頁) ⑭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⑮扣案之三星廠牌手機1支  ︵ 即 111 偵 3792 、 5165追 加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14 ︶ 林信銘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7月初,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美馨」向林信銘佯稱可投資【MU】平台獲利云云,致林信銘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於右列轉匯時間遭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轉匯至轉匯帳戶內,旋遭提領之。 ①110年7月12日  16時22分  10,000元 乙帳戶 110年7月12日 16時38分 500,000元 丙帳戶 不明成員 ✘ ✘ ✘ 110年7月12日 20時3分 30,000元 -------------- 雲林縣○○市○○路00號彰化商銀斗六分行 楊希將 ②110年7月15日  13時32分  170,000元 110年7月15日 14時30分 300,000元 甲帳戶 不明成員 110年7月16日 12時2分 300,000元 不明成員 ①告訴人林信銘之指訴(警582號卷二第51至52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長泰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582號卷二第53至54頁、第67至69頁) ③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帳戶個資檢視、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偵3700號卷第533至546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偵8981號卷第21至22頁) ④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個資檢視、通訊中文名、地資料查詢(個人戶)、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網路銀行指定帳號交易IP資料、斗六分行110年12月2日斗六營字第11000059731號函暨附件(警584號卷第424頁;偵3700號卷第549至565頁;偵1402號卷第50至83頁;警600號卷第9至26頁反面) ⑤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顧客資料查詢明細表、個人戶顧客資料卡、存摺存款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警037號卷第96至105頁) ⑥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⑦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⑧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⑨【MU】投資平台APP截圖(警582號卷二第59頁正反面) ⑩投資平台與「活動管理員」、通訊軟體LINE暱稱「美馨」之對話紀錄(警582號卷二第55至58頁反面) ⑪楊希將提款影像及匯款單據截圖1張(警037號卷第107頁) ⑫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⑬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  ︵ 即 111 偵 1514 、 1515 、 3633 追 加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4 ; 111 偵 10486 、 112 偵 4299 、 4300 、 4301 追 加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11 ︶ 梁又杰 (未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7月初,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劉夢珊」向梁又杰佯稱可在【MU】加密貨幣平台投資獲利,穩賺不賠云云,致梁又杰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於右列轉匯時間遭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轉匯至轉匯帳戶內,旋遭提領之。 ①110年7月14日  21時59分  3,000元 乙帳戶 110年7月15日 9時32分 300,000元 丙帳戶 不明成員 ✘ ✘ ✘ 110年7月16日 12時10分 450,000元 -------------- 雲林縣○○市○○路00號彰化商銀斗六分行 楊希將 ②110年7月17日  11時13分  30,000元 辛帳戶 110年7月17日 18時7分 150,000元 庚帳戶 不明成員 110年7月19日 11時39分 16,230元 不明帳戶 不明成員 110年7月19日 11時40分 12,030元 110年7月19日 11時41分 14,030元 ①被害人梁又杰之指述(偵1515號卷第15至17頁) ②證人即另案被告陳雲杰之證述(偵3792號卷第103至105頁) ③匯款證明截圖畫面(偵1515號卷第37頁)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春社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1515號卷第35至36頁、第43頁、第55頁、第57頁) ⑤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帳戶個資檢視、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偵3700號卷第533至546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偵8981號卷第21至22頁) ⑥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顧客資料查詢明細表、個人戶顧客資料卡、存摺存款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警037號卷第96至105頁) ⑦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資料整合查詢、帳戶個資檢視、交易明細(警584號卷第141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面;偵3792號卷第117至125頁) ⑧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客戶基本資料表、客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客戶電子銀行自行/被代理行交易查詢、帳戶個資檢視(警584號卷第99至140頁;警582號卷二第284頁) ⑨台新商銀帳戶存摺封面影本(偵1515號卷第41頁) ⑩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⑪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⑫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⑬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Amelie」、「夢姍」之對話紀錄截圖(偵1515號卷第39頁) ⑭楊希將提款影像及匯款單據截圖1張(警037號卷第107頁) ⑮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⑯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  ︵ 即 110 偵 8737 、 111 偵 611 起 訴 書 犯 罪 事 實 一 、 ㈠ ︶ 黃偉豪 (提告) 黃偉豪於110年7月中旬,經由友人介紹加入【MU】加密貨幣平台,隨後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媛媛」向黃偉豪佯稱投資獲利,穩賺不賠云云,致黃偉豪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於右列轉匯時間遭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轉匯至轉匯帳戶內,旋遭提領之。 ①110年8月2日  21時45分  50,000元 丁帳戶 110年8月3日 11時1分 400,010元 戊帳戶 不明成員 ✘ ✘ ✘ 110年8月3日 11時49分 400,000元 -------------- 雲林縣○○市○○路0號兆豐商銀斗六分行 溫國明 ②110年8月2日  21時46分  50,000元 ③110年8月2日  21時48分  50,000元 ④110年8月3日  1時20分  50,000元 ①告訴人黃偉豪之指述(警555號卷第5至7頁反面) ②花蓮縣警察局吉安分局北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555號卷第18頁反面至第19頁反面、第22至24頁) ③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帳戶個資檢視、通訊中文名、地資料查詢(個人戶)、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身分證號/統一編號列管(提醒確認)資料查詢單、斗六分行111年7月7日斗六營字第11100031691號函暨檢附之開戶資料、110年8月3日現金取款憑條、提款畫面監視錄影光碟1份及畫面截圖1張、營業部110年10月19日營存字第11001055411號函暨附件、111年7月7日斗六營字第11100031701號函暨檢附之110年8月4日現金取款憑條、提款畫面影像光碟1份及畫面截圖1張、111年7月13日斗六營密字第11150009841號函暨交易明細表、111年7月21日斗六營字第11100034171號函暨附件(警584號卷第395頁;警037號卷第29至34頁;原審金訴72號卷一第57頁;警555號卷第12至16頁;原審訴333號卷一第175至188-1頁、第205至210-1頁、第245至257頁、第261至317頁) ④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暨內頁、客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客戶基本資料表、111年6月9日兆銀總集中字第1110031618號函檢附之存款往來交易明細、111年6月23日兆銀總集中字第1110034716號函暨檢附之新臺幣存摺類存摺取款憑條2張(警037號卷第25至26頁、第36至37頁;警582號卷一第48頁;原審訴333號卷一第77至82頁、第87至91頁) ⑤臺灣銀行斗六分行110年12月2日斗六營字第11000059731號函暨附件(警600號卷第9至26頁反面) ⑥第一商業銀行總行112年11月29日一總營集字第018074號函暨客戶基本資料(原審金訴72號卷第211至214頁) ⑦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⑧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⑨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⑩溫國明提款影像截圖2張(警037號卷第38頁) ⑪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⑫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  ︵ 即 111 偵 2795 、 3103起 訴 書 附 表 二 編 號 4 ︶ 張馨妤 (提告) 張馨妤於110年7月29日經友人鍾依玲介紹加入【MU】投資平台,依該平台操作儲存現金,透過走單投資獲利云云,致張馨妤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於右列轉匯時間遭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轉匯至轉匯帳戶內,旋遭提領之。 110年8月3日 13時19分 50,000元 丁帳戶 110年8月3日 16時2分 400,010元(含手續費10元) 戊帳戶 不明成員 ✘ ✘ ✘ 110年8月4日 11時8分 350,000元 -------------- 雲林縣○○市○○路0號兆豐商銀斗六分行 溫國明 ①告訴人張馨妤之指訴、代理人姚新生之指訴(警037號卷第611至616頁;原審訴339號卷一第359至371頁) ②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帳戶個資檢視、通訊中文名、地資料查詢(個人戶)、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身分證號/統一編號列管(提醒確認)資料查詢單、斗六分行111年7月7日斗六營字第11100031691號函暨檢附之開戶資料、110年8月3日現金取款憑條、提款畫面監視錄影光碟1份及畫面截圖1張、營業部110年10月19日營存字第11001055411號函暨附件、111年7月7日斗六營字第11100031701號函暨檢附之110年8月4日現金取款憑條、提款畫面影像光碟1份及畫面截圖1張、111年7月13日斗六營密字第11150009841號函暨交易明細表、111年7月21日斗六營字第11100034171號函暨附件(警584號卷第395頁;警037號卷第29至34頁;原審金訴72號卷一第57頁;警555號卷第12至16頁;原審訴333號卷一第175至188-1頁、第205至210-1頁、第245至257頁、第261至317頁) ③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暨內頁、客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客戶基本資料表、111年6月23日兆銀總集中字第1110034716號函暨新臺幣存摺類存摺取款憑條2張(警037號卷第25至26頁、第36至37頁;警582號卷一第48頁;原審訴333號卷一第87至91頁) ④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⑤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⑥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⑦MU平台操作流程截圖(警037號卷第617頁) ⑧溫國明提款影像截圖2張(警037號卷第38頁)  ⑨楊希將提款影像及匯款單據截圖6張(警037號卷第106至108頁)  ⑩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⑪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  ︵ 即 110 偵 9180 追 加 起 訴 書 ︶ 徐鵬翔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7月間,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曉鈴」主動加徐鵬翔為好友後,以交友為由取得信任,向徐鵬翔誆稱可在【MU】加密貨幣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徐鵬翔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於右列轉匯時間遭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轉匯至轉匯帳戶內,旋遭提領之。 ①110年8月3日  14時39分  50,000元 丁帳戶 110年8月3日 16時2分 400,010元(含手續費10元) 戊帳戶 不明成員 ✘ ✘ ✘ 110年8月4日 11時8分 350,000元 -------------- 雲林縣○○市○○路0號兆豐商銀斗六分行 溫國明 ②110年8月3日  14時41分  50,000元 ①告訴人徐鵬翔之指述(偵9180號卷第13至18頁) ②證人即另案被告陳雲杰之證述(偵3792號卷第103至105頁) ③匯款單據(偵9180號卷第25頁) ④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帳戶個資檢視、通訊中文名、地資料查詢(個人戶)、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身分證號/統一編號列管(提醒確認)資料查詢單、斗六分行111年7月7日斗六營字第11100031691號函暨檢附之開戶資料、110年8月3日現金取款憑條、提款畫面監視錄影光碟1份及畫面截圖1張、營業部110年10月19日營存字第11001055411號函暨附件、111年7月7日斗六營字第11100031701號函暨檢附之110年8月4日現金取款憑條、提款畫面影像光碟1份及畫面截圖1張、111年7月13日斗六營密字第11150009841號函暨交易明細表、111年7月21日斗六營字第11100034171號函暨附件(警584號卷第395頁;警037號卷第29至34頁;原審金訴72號卷一第57頁;警555號卷第12至16頁;原審訴333號卷一第175至188-1頁、第205至210-1頁、第245至257頁、第261至317頁) ⑤臺灣銀行斗六分行110年12月2日斗六營字第11000059731號函暨附件、112年5月23日斗六營字第11200000000號函暨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身分證號/統一編號列管(提醒確認)資料查詢單(警600號卷第9至26頁反面;原審金訴72號卷一第43至57頁) ⑥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暨內頁、客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客戶基本資料表、111年6月23日兆銀總集中字第1110034716號函暨新臺幣存摺類存摺取款憑條2張(警037號卷第25至26頁、第36至37頁;警582號卷一第48頁;原審訴333號卷一第87至91頁) ⑦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2年5月19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0000000004號函暨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原審金訴72號卷一第59至64頁) ⑧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1月28日中信銀字第112224839438289號函暨客戶基本資料(原審金訴72號卷一第221頁) ⑨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⑩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⑪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⑫原審112年6月5日、6月6日、6月7日、6月8日、9月1日、10月3日、12月12日公務電話紀錄單(原審金訴72號卷一第175至181頁、第185頁、第189頁、第193頁、第195頁、第233頁) ⑬平台網站畫面截圖17張(偵9180號卷第105至122頁) ⑭溫國明提款影像截圖2張(警037號卷第38頁) ⑮與詐欺集團成員間之對話畫面翻拍照片(偵9180號卷第93至104頁) ⑯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⑰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  ︵ 即 111 偵 3792 、 5165追 加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7 ︶ 林育琪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6月24日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JimmyTing」、「陳建鳴」向林育琪佯稱可在【MU】加密貨幣平台走單,賺取傭金獲利云云,致林育琪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於右列轉匯時間遭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轉匯至轉匯帳戶內,旋遭提領之。 ①110年6月26日  17時33分  1,000元 甲帳戶 110年6月27日 0時8分 10,000元 乙帳戶 不明成員 ✘ ✘ ✘ 110年6月28日 13時16分 300,000元 不明成員 ②110年7月19日  12時54分  100,000元 辛帳戶 110年7月19日 15時10分 350,000元 庚帳戶 不明成員 不明帳戶 不明成員 ③110年7月19日  12時56分  50,000元 ④110年7月19日  14時5分  10,000元 ⑤110年7月20日  15時9分  5,000元 110年7月20日 17時 400,000元 ✘ ✘ ✘ 110年7月21日 11時26分 450,000元 不明成員 ⑥110年7月20日  21時19分  40,000元 ✘ ✘ ✘ 110年7月20日 23時42分 30,000元 不明成員 110年7月21日 11時5分 450,000元 ⑦110年7月24日  18時35分  10,000元 110年7月26日 11時57分 460,000元 庚帳戶 不明成員 110年7月26日 12時30分 200,000元 非本案帳戶 不明成員 ⑧110年8月2日  18時2分  500元  丁帳戶 110年8月3日 11時1分 400,010元(含手 續費10元) 戊帳戶 不明成員 ✘ ✘ ✘ 110年8月3日 11時49分 400,000元 -------------- 雲林縣○○市○○路0號兆豐商銀斗六分行 溫國明 ⑨110年8月2日  18時31分  50,000元 ①告訴人林育琪之指訴(警582號卷五第107至110頁正反面) ②證人即另案被告陳雲杰之證述(偵3792號卷第103至105頁)  ③匯款交易明細截圖(警582號卷五第164頁、第165頁正反面、第166頁反面至第167頁、第169頁反面) ④新竹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北門派出所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582號卷五第106頁、第111至115頁、第117至125頁、第128頁、第144至145頁) ⑤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客戶基本資料表、客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客戶電子銀行自行/被代理行交易查詢、帳戶個資檢視(警584號卷第99至140頁;警582號卷二第284頁) ⑥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帳戶個資檢視、通訊中文名、地資料查詢(個人戶)、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身分證號/統一編號列管(提醒確認)資料查詢單、斗六分行111年7月7日斗六營字第11100031691號函暨檢附之開戶資料、110年8月3日現金取款憑條、提款畫面監視錄影光碟1份及畫面截圖1張、營業部110年10月19日營存字第11001055411號函暨附件、111年7月7日斗六營字第11100031701號函暨檢附之110年8月4日現金取款憑條、提款畫面影像光碟1份及畫面截圖1張、111年7月13日斗六營密字第11150009841號函暨交易明細表、111年7月21日斗六營字第11100034171號函暨附件(警584號卷第395頁;警037號卷第29至34頁;原審金訴72號卷一第57頁;警555號卷第12至16頁;原審訴333號卷一第175至188-1頁、第205至210-1頁、第245至257頁、第261至317頁) ⑦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個資檢視、通訊中文名、地資料查詢(個人戶)、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網路銀行指定帳號交易IP資料、斗六分行110年12月2日斗六營字第11000059731號函暨附件(警584號卷第424頁;偵3700號卷第549至565頁;偵1402號卷第50至83頁;警600號卷第9至26頁反面) ⑧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帳戶個資檢視、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偵3700號卷第533至546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偵8981號卷第21至22頁) ⑨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暨內頁、客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客戶基本資料表、111年6月9日兆銀總集中字第1110031618號函檢附之存款往來交易明細、111年6月23日兆銀總集中字第1110034716號函暨檢附之新臺幣存摺類存摺取款憑條2張(警037號卷第25至26頁、第36至37頁;警582號卷一第48頁;原審訴333號卷一第77至82頁、第87至91頁) ⑩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資料整合查詢、帳戶個資檢視、交易明細(警584號卷第141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面;偵3792號卷第117至125頁) ⑪中國信託、凱基銀行帳戶存摺封面暨內頁(警582號卷五第130至132頁、第135至137頁) ⑫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⑬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⑭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⑮【MU】平台儲值紀錄頁面截圖(警582號卷五第161頁反面至162頁、第163頁反面) ⑯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JimmyTing」、「陳建鳴」、【MU】平台與「專屬客服」之對話紀錄截圖(警582號卷五第146至160頁反面、第162頁反面至163頁反面) ⑰溫國明提款影像截圖2張(警037號卷第38頁) ⑱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⑲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  ︵ 即 111 偵 3792 、 5165追 加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8 ︶ 徐家興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6月26日15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謝琦娜(娜娜)MU」向徐家興佯稱可在【MU】加密貨幣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徐家興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於右列轉匯時間遭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轉匯至轉匯帳戶內,旋遭提領之。 ①110年6月26日  17時42分  1,000元 甲帳戶 110年6月27日 0時8分 10,000元 ▲①+② 乙帳戶 不明成員 ✘ ✘ ✘ 110年6月28日 13時16分 300,000元 不明成員 ②110年6月26日  18時22分  9,000元 ①告訴人徐家興之指訴(警582號卷五第49至51頁) ②匯款交易明細截圖(警582號卷五第52至53頁) ③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雙城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582號卷五第48頁、第63頁、第69頁、第74頁正反面) ④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個資檢視、通訊中文名、地資料查詢(個人戶)、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網路銀行指定帳號交易IP資料、斗六分行110年12月2日斗六營字第11000059731號函暨附件(警584號卷第424頁;偵3700號卷第549至565頁;偵1402號卷第50至83頁;警600號卷第9至26頁反面) ⑤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帳戶個資檢視、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偵3700號卷第533至546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偵8981號卷第21至22頁) ⑥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⑦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⑧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⑨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謝琦娜(娜娜)MU」之對話紀錄截圖(警582號卷五第62頁) ⑩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⑪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  ︵ 即 110 偵 9180 追 加 起 訴 書 ︶ 楊晨妤 (未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8月3日10時55分前某時許,向楊晨妤誆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楊晨妤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於右列轉匯時間遭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轉匯至轉匯帳戶內,旋遭提領之。 ①110年8月3日  10時55分  100,000元 丁帳戶 110年8月3日 11時1分 400,010元(含手 續費10元) 戊帳戶 不明成員 ✘ ✘ ✘ 110年8月3日 11時49分 400,000元 -------------- 雲林縣○○市○○路0號兆豐商銀斗六分行 溫國明 ②110年8月3日  12時26分  20,000元 110年8月3日 16時2分 400,010元(含手 續費10元) 不明成員 110年8月4日 11時8分 350,000元 -------------- 雲林縣○○市○○路0號兆豐商銀斗六分行 溫國明 ①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帳戶個資檢視、通訊中文名、地資料查詢(個人戶)、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身分證號/統一編號列管(提醒確認)資料查詢單、斗六分行111年7月7日斗六營字第11100031691號函暨檢附之開戶資料、110年8月3日現金取款憑條、提款畫面監視錄影光碟1份及畫面截圖1張、營業部110年10月19日營存字第11001055411號函暨附件、111年7月7日斗六營字第11100031701號函暨檢附之110年8月4日現金取款憑條、提款畫面影像光碟1份及畫面截圖1張、111年7月13日斗六營密字第11150009841號函暨交易明細表、111年7月21日斗六營字第11100034171號函暨附件(警584號卷第395頁;警037號卷第29至34頁;原審金訴72號卷一第57頁;警555號卷第12至16頁;原審訴333號卷一第175至188-1頁、第205至210-1頁、第245至257頁、第261至317頁) ②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暨內頁、客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客戶基本資料表、111年6月23日兆銀總集中字第1110034716號函暨新臺幣存摺類存摺取款憑條2張(警037號卷第25至26頁、第36至37頁;警582號卷一第48頁;原審訴333號卷一第87至91頁) ③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5月26日中信銀字第110000000000000號函暨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原審金訴72號卷一第65至159頁) ④原審公務112年6月6日、112年6月7日公務電話紀錄單(原審金訴72號卷一第179至181頁) ⑤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⑥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⑦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⑧溫國明提款影像截圖2張(警037號卷第38頁)  ⑨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⑩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

2025-03-25

TNHM-113-金上訴-1897-20250325-1

金上訴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893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894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895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897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898號 上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溫國明 選任辯護人 邱霈云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余再添 選任辯護人 楊鎮謙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洗錢等案件,不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 訴字第333號、111年度訴字第339號、111年度訴字第444號、112 年度金訴字第72號、112年度金訴字第73號中華民國113年7月31 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偵字第8 737號、111年度偵字第611、2795、3103號)、追加起訴(110年 偵字第9180號、111年度偵字第1514、1515、3633、3792、5165 號,暨移送併辦:同署110年度偵字第8621、8981號、111年度偵 字第334、1402、1737、3120、3168、3700號),提起上訴,本 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緣余再添為楊希將之鄰居、朋友,知悉楊希將(由本院另行 判決)曾擔任賭博組頭。楊希將於110年6月間,向余再添稱 因友人經營博弈網站需求,須借其帳戶使用供匯入、匯出賭 博款項使用,可獲得好處云云,余再添已知悉該博弈網站係 以人頭帳戶掩飾洗錢防制法第3條規定之「特定犯罪」所得 之本質、來源、去向及所在,卻為獲取不法利益,基於幫助 掩飾特定犯罪(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所得之 本質、來源、去向及所在之犯意,於110年6月間某日(6月1 7日或之前),在雲林縣斗六市育英南路之居處,同時交付 其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甲帳戶)、合作 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乙帳戶)、 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丙帳戶)之 提款卡、密碼、存摺、印鑑及網路銀行帳號、密碼給楊希將 。嗣本案詐欺集團取得上開帳戶使用權後,即由本案詐欺集 團不詳成員施用詐術,致如附表三所示之被害人分別匯款至 甲、乙、丙帳戶內,並由楊希將或本案詐欺集團其他不詳成 員提領或轉匯至其他人頭帳戶再為提領(詳如附表三所示) ,由其等層層轉交給本案詐欺集團不詳上游,掩飾上開犯罪 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及所在。又附表三編號4(原判決 事實三漏載)、28、30部分,楊希將向余再添稱因款項過於 高額,須由帳戶申設者本人臨櫃提領等語,余再添乃昇高原 幫助洗錢之犯意為共同正犯犯意,而與楊希將、「阿醜」和 本案詐欺集團其他不詳成員,共同基於掩飾特定犯罪(意圖 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及 所在之犯意聯絡,由余再添於110年7月6日10時3分許,在合 作金庫商業銀行雲林分行,臨櫃提領乙帳戶新臺幣(下同) 90萬元後,交付給楊希將,再由楊希將轉交給本案詐欺集團 不詳上游,掩飾此部分(詳如附表三所載)犯罪所得之本質 、來源、去向及所在。 二、緣溫國明為楊希將之朋友,知悉楊希將曾擔任賭博組頭。楊 希將於110年6月間某日,向溫國明稱因經營博弈網站需求, 須借其帳戶使用供匯入、匯出賭博款項使用,且遇有大筆賭 博款項,須由溫國明臨櫃提領,溫國明可獲得好處云云,溫 國明已知悉該博弈網站係以人頭帳戶掩飾洗錢防制法第3條 規定之「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及所在,卻為 獲取不法利益,與楊希將、「阿醜」及本案詐欺集團其他不 詳成員,共同基於掩飾特定犯罪(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 聚眾賭博)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及所在之犯意聯絡,先 於110年7月間接續申辦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下稱丁帳戶)、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下稱戊帳戶),連同其本有之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 000000號帳戶(下稱己帳戶),溫國明於110年8月1日在楊 希將位於雲林縣斗六市文德街之居處,提供丁、戊、己帳戶 之提款卡、密碼、存摺、印鑑及網路銀行帳號、密碼給楊希 將。嗣本案詐欺集團取得上開帳戶使用權後,即由本案詐欺 集團不詳成員施用詐術,致如附表三所示之被害人分別有匯 款至丁、戊、己帳戶內,再經本案詐欺集團其他不詳成員於 丁、戊、己帳戶間轉匯(詳如附表三所示),其中部分款項 ,並由溫國明接續於110年(原判決誤載為111年)8月3日、 110年(原判決誤載為111年)8月4日為附表三所示之臨櫃提 領後,交付給楊希將或楊希將指定之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 ,其餘款項則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提領或轉匯至其他人 頭帳戶再為提領(詳如附表三所示),由其等層層轉交給本 案詐欺集團不詳上游,掩飾上開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 向及所在。   理 由 甲、有罪部分:   壹、證據能力   本判決下列所引用被告溫國明、余再添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 言詞及書面陳述,業據檢察官、被告溫國明、余再添及其等 之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均表示同意列為證據使用等語(見本 院金上訴1893卷第297頁),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 之情況,並無違法不當或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認為以之 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之規定 ,應認前揭證據資料有證據能力。至本判決所引用之非供述 證據,亦查無非法或不當取證之情事,復為證明本件犯罪事 實所必要之重要關係事項,並經本院依法進行調查,是依刑 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規定之反面解釋,應認均有證據能力, 合先敘明。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溫國明、余再添於偵查、原審及本 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見偵8737號卷第45至49頁;偵2795號 卷一第82至84頁;偵8621號卷第249至251頁;原審訴444號 卷三第34至35頁、第252至268頁;本院金上訴1893卷第344 至354頁),並有如附表三各編號所示之證據在卷可憑,足 認被告溫國明、余再添上開任意性之自白,核均與事實相符 ,應堪以認定。 二、被告2人交付帳戶資料後,同案被告楊希將等詐欺集團成員 固供詐欺洗錢使用,而非供賭博洗錢之用,然依最高法院10 8年度台上大字第3101號判決意旨,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 、第14條洗錢罪之主觀犯意,不以明知洗錢標的為特定犯罪 所得為必要,間接故意亦屬之。故被告2人對於同案被告楊 希將取得上開帳戶後,供為洗錢之前置特定犯罪之犯罪所得 雖得認主觀上認識有錯誤,然應僅屬「等價客體錯誤」,不 能阻卻洗錢故意,但適用洗錢防制法宣告刑之限制時,仍應 以其等主觀上認識、法定刑較輕之特定犯罪即刑法第268條 之最重本刑為準,如此始符合「所犯重於所知,從其所知」 之原則。查:被告溫國明提供丁、戊、己帳戶給同案被告楊 希將等詐欺集團成員使用時,依其主觀認識,應認為該等帳 戶將成為同案被告楊希將等經營博弈網站之人頭帳戶、洗錢 工具使用,且因被告溫國明於提供上開帳戶之初,即與同案 被告楊希將約定,若遇有較大筆之款項,應由被告溫國明自 行臨櫃提款後,交付給同案被告楊希將或其指定之人(見原 審訴444號卷三第257至259頁),且被告溫國明已自行實施 提領帳戶款項並轉交給非帳戶名義人、製造金流斷點之洗錢 行為,對於本案洗錢犯行具有重要支配地位,應認其本具有 共同洗錢之意思而為洗錢構成要件行為。另被告余再添於提 供甲、乙、丙帳戶給同案被告楊希將時,並未約定要由被告 余再添提領款項(見原審訴444號卷三第265至266頁),是 依照被告余再添之主觀認識,應認為該等帳戶將成為同案被 告楊希將等經營博弈網站之人頭帳戶、洗錢工具使用,但被 告余再添對於該博弈網站經營管理者具體如何使用該等帳戶 進行洗錢,並無支配地位,其充其量僅係提供洗錢之工具, 處於洗錢犯罪較為邊緣之地位,應認被告余再添對於此部分 原僅具有幫助洗錢之犯意。惟附表三編號4、28、30所示款 項匯入乙帳戶後,同案被告楊希將向被告余再添表示因銀行 規定,該筆現金款項超過50萬元以上,故一定要由被告余再 添本人去臨櫃提領等語(見原審訴444號卷三第265至266頁 ),被告余再添始依其指示臨櫃提領90萬元後,交付給同案 被告楊希將,是應認被告余再添已提昇原本的幫助洗錢犯意 至共同洗錢犯意,而幫助洗錢罪與共同洗錢罪復具有補充關 係,應僅論以共同洗錢一罪,亦附此敘明。  三、綜上所述,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溫國明、余再添上開犯 行均洵堪認定,皆應依法論科。 四、新舊法比較:   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 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 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溫國明、余再添於本案行為後,洗 錢防制法業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0月0日生效 施行,爰就本案涉及之新舊法比較說明如下: (一)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 行為: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 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二、掩飾或 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 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 犯罪所得。」修正後則規定:「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 為:一、隱匿特定犯罪所得或掩飾其來源。二、妨礙或危 害國家對於特定犯罪所得之調查、發現、保全、沒收或追 徵。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四、使 用自己之特定犯罪所得與他人進行交易。」參照本條立法 理由,上開修正係參照德國立法例,並審酌我國較為通用 之法制用語進行文字修正,是就本案所涉幫助隱匿犯罪所 得(之去向),並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 (二)另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3項規定:「有第2 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 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 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修正後上開法條移列至第 19條第1項並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 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 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並 刪除原第14條第3項之規定。查本案被告二人洗錢之財物 均未達1億元,且因其等前置特定犯罪均為刑法第268條之 賭博罪,故適用修正前規定,被告二人不得科以超過有期 徒刑3年之法定最重本刑。故比較修正前後之規定,修正 後之規定並非較有利於被告二人,是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 段規定,自應適用修正前即被告二人行為時之洗錢防制法 第14條第1項之規定。 (三)又被告二人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先於112年6 月14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16日施行,原規定「犯前二 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為「 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嗣於113年7月31日再次修正並移列至洗錢防制法第23 條第3項,並自113年8月2日起生效。修正後規定則為:「 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 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相較於被告行 為時之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修正後之規定均並 未較有利於被告二人,是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 應適用修正前即被告二人行為時之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 項規定。 (四)末按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前段有關沒收之規定 ,業經修正並移列至同條例第25條第1項,修正後之規定 為:「犯第19條、20條之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 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依刑法第2條第2項 之規定,沒收部分應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即修正後之洗錢防 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先此敘明。   五、論罪: (一)核被告溫國明、余再添所為,各係犯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 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二)查被告余再添是以一行為提供甲、乙、丙帳戶、被告溫國 明亦是以一行為提供丁、戊、己帳戶給同案被告楊希將使 用,而被告余再添原係基於幫助洗錢之犯意為之,惟因嗣 有依同案被告楊希將之指示,實施提領帳戶款項並轉交給 非帳戶之名義人而製造金流斷點之行為,應認其主觀上已 提升至共同洗錢之犯意,而被告溫國明本即基於共同洗錢 之犯意,且其2人客觀上亦已從事洗錢之構成要件行為, 故均應論以共同洗錢罪,然因其等主觀上認知之前置特定 犯罪均為刑法第268條之賭博罪,是仍應僅各論以一罪。 (三)其等與同案被告楊希將、「阿醜」及本案詐欺集團其他不 詳成員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依刑法第28條之規 定,論以共同正犯。 (四)又依照被告溫國明、余再添之主觀認知,其等洗錢之標的 為同案被告楊希將或某博弈網站成員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 所或聚眾賭博之犯罪所得,而依一般正常情形,從事非法 博奕所涉及的犯罪行為,不論是刑法第268條前段或後段 的圖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圖利聚眾賭博罪,均具有反覆、 接續而於密接的時間內持續實行的特質,而應包括論以一 罪,故其等所為之洗錢行為,自應附隨於(共同)圖利供 給賭博場所罪、圖利聚眾賭博罪之主觀犯意,而為同一洗 錢犯意,其等於相近的時間內接續實行,侵害者亦屬同一 法益,依一般社會健全之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應加以包 括評價,均僅論以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此外,本案檢察 官並未起訴被告溫國明、余再添有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 或聚眾賭博之犯行,且查本案實際上亦無有意圖營利供給 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之洗錢前置特定犯罪存在,故無從擴 張另論被告溫國明、余再添以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 眾賭博之幫助犯或共同正犯,亦併此敘明。    (五)附表三編號50部分,起訴書及追加起訴書、併辦意旨書( 下合稱公訴意旨)雖均未記載被告溫國明此部分犯行,惟 既與起訴部分屬於接續犯之一罪關係,自為起訴效力擴張 所及;附表三編號24告訴人鍾依玲於110年8月3日匯款1萬 元部分及附表三編號48告訴人林育琪於110年8月2日匯款5 00元部分,公訴意旨雖均未主張,但因與起訴部分屬於接 續犯之一罪關係,自為起訴效力擴張所及。附表三編號16 告訴人李國雄110年7月9日匯款15萬元部分、編號22告訴 人李協峰110年7月12日匯款1000元、110年7月19日匯款2 萬2000元部分,編號39告訴人蔣文傑於110年7月15日匯款 3萬元部分,公訴意旨雖亦均未記載被告余再添此部分犯 行,惟既與起訴部分屬於接續犯之一罪關係,同為起訴效 力擴張所及,又原審及本院已告知其等此部分犯罪事實, 自無礙其等之訴訟防禦權,本院應併予審理。 六、與刑之減輕有關之事項   被告溫國明、余再添對於本案洗錢犯行,於偵查、原審及本 院審理時均自白犯行,均應依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 2項規定,減輕其刑。   乙、不另為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溫國明本案所為,尚涉犯三人以上共同 詐欺取財罪(附表三編號14、45);被告余再添本案所為, 尚涉犯詐欺取財罪(附表三編號2、4、8、24、35)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 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 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 亦定有明文。次按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 並指出證明之方法,為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所明定。因 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 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 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 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 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 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 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 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事實審法院復已就其 心證上理由予以闡述,敘明其如何無從為有罪之確信,因而 為無罪之判決,若其裁量、判斷,並不悖乎經驗法則或論理 法則,即不得任意指為違法(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16 9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公訴意旨此部分認為被告溫國明、余再添涉犯上開罪嫌,無 非係以上開論罪科刑部分之相關證據為其主要論據。訊據被 告溫國明、余再添均堅詞否認上開罪嫌,其辯解及辯護意旨 均略以:其等以為提供帳戶是供博弈網站使用、提領之金錢 亦為博弈網站款項等語。 四、按共同正犯間,僅在犯意聯絡範圍內,就他共犯實行之行為 ,共同負責;若共犯所為,已逾越彼此間原犯意聯絡之範圍 ,該共犯逾越犯意聯絡範圍之行為,即難令他共犯同負其責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5484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 刑法第30條幫助犯之成立,行為人在主觀上須有幫助故 意 ,客觀上須有幫助行為。而幫助犯係從屬於正犯而成立,並 無獨立性,故幫助犯須對正犯之犯罪事實,具有共同認識而 加以助力,始能成立,其所應負責任,亦以與正犯有同一認 識之事實為限,若正犯所犯之事實,超過其共同認識之範圍 時,則幫助者事前既不知情,自不負責(最高法院75年度台 上字第1509號、84年度台上字第5998號判決意旨參照)。又 按幫助犯對正犯行為所認識之內容,如與正犯所發生之事實 不一致時,應僅就其所認識之範圍負責(最高法院84年度台 上字第6475號判決意旨參照)。再按人頭帳戶之問題在我國 乃普遍存在之事實,而其用途甚多,諸如請領款項、規避稅 捐、金融商品買賣或其他合法、非法財務操作、洗錢、詐欺 、經營六合彩、地下錢莊、網路博奕,甚至擄人勒贖等各種 合法、非法用途均有,實非僅限一端,自難逕謂交付帳戶給 他人使用即係出於幫助他人實施犯罪之故意,毋寧應就行為 人交付帳戶時究係認識該借(租)用人係為何種用途(或犯 罪行為)而借(租)用來認定,而非以事後該借(租)用人 實際所為係何種犯罪行為來反推。否則,幫助犯之處罰繫於 事後極為不確定之因素,顯有違罪刑法定原則之本旨(臺灣 高等法院92年度上易字第3200號、102年度上易字第1374號 判決意旨)。  五、查被告溫國明於偵訊及原審均供稱:當時楊希將跟我說我提 供的帳戶是要供賭博使用,當初有從帳戶匯款10幾筆款項出 去,我才真的相信楊希將使用帳戶是供賭博資金所用等語, 另被告余再添亦於警詢、偵訊及原審均供稱:楊希將跟我說 他要跟大陸組頭合作,可能需要帳戶匯款,所以要向我借用 帳戶等語,比對被告溫國明、余再添分別係於110年8月1日 、110年6月間交付帳戶給同案被告楊希將,且其等均供稱楊 希將是以經營賭博為名,向其等借用帳戶等情,互核亦大致 相符,參以證人即亦有交付自身帳戶(即附表二庚、辛帳戶 )予楊希將之陳雲杰於偵查中證稱:我有將兆豐銀行網銀的 帳戶密碼、提款卡交給我朋友楊希航的哥哥(即楊希將), 當時他說要做娛樂城的支付。我是在110年6、7月間交給他 的,過了一個禮拜之後另外還有提供華南銀行的提款卡、網 銀的帳號密,我承認有將帳戶提供給經營賭博的人使用,也 有幫忙領款等語(見偵3792號卷第103至105頁),得認亦與 被告溫國明、余再添上開辯詞大致相符,自可資為佐證。此 外,證人即同案被告楊希將於原審審理時亦具結證稱:當時 是一個大陸的朋友叫「阿醜」,他說他們是電腦賭博的博弈 的電腦版,然後是現金版就是電腦現金版,要每天要跟他的 會員,每天收現金。當時借帳戶的時候有告訴溫國明跟余再 添說「阿醜」在經營博弈網站,就是說「阿醜」在經營博弈 的現金版,他需要帳戶,然後就需要現金、就是每天需要領 現金或是把現金存銀行這樣。這個就是我跟他們兩位講說, 要借帳戶的原因等語(見原審訴444號卷三第43頁、第73至7 4頁),亦可用以佐證被告溫國明、余再添上開辯詞尚非全 然無據。末查,同案被告楊希將前確曾因犯共同意圖營利聚 眾賭博罪,經原審於110年5月18日以109年度易字第164號判 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此亦有同案被告楊希將之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見原審訴444號卷三第11 頁),同案被告楊希將既然曾經擔任組頭、犯意圖營利聚眾 賭博罪,其向被告溫國明、余再添稱收取其等帳戶係供博奕 所用,自並非不合理。 六、綜上,本件依檢察官提出之證據,尚無從認定被告溫國明、 余再添有幫助詐欺、加重詐欺取財或者共同詐欺、加重詐欺 取財之主觀犯意,仍有合理懷疑存在,是就公訴意旨主張其 等另尚涉犯幫助或共同一般詐欺取財、幫助或共同加重詐欺 取財等罪嫌,本均應為無罪之諭知,惟上開部分如成立犯罪 ,與被告溫國明、余再添上開論罪科刑部分均具有想像競合 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皆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丙、公訴不受理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 (一)被告溫國明部分:  ①111年度偵字第2795、3103號起訴書記載部分(即原審111年 度訴字第339號):   起訴事實如附表三編號4、24、46所示,認被告溫國明涉犯 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及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 、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嫌。  ②111年度偵字第3792、5165號追加起訴書記載部分(即原審11 1年度訴字第444號):   追加起訴事實如附表三編號21、37、48所示,認被告溫國明 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及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 第2款、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嫌。  ③110年度偵字第9180號追加起訴書記載部分(即原審112年度 金訴字第72號):   追加起訴事實如附表三編號47所示,認被告溫國明涉犯刑法 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及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 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嫌。 (二)被告余再添部分:   ①111年度偵字第3792、5165號追加起訴書記載部分(即原審11 1年度訴字第444號):   追加起訴事實如附表三編號1、9、11、18、20至23、25至30 、32至34、36至38、40、41、43、48、49所示,認被告余再 添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 財、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刑法第30條第1項前 段、洗錢防制法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洗錢防制法1 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嫌。  ②111年度偵字第1514、1515、3633號追加起訴書記載部分(即 原審112年度金訴字第73號):   追加起訴事實如附表三編號16、39、42、44所示,認被告余 再添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及違反洗錢防制法第 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嫌。   二、按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定有明文。至 所謂「同一案件」不得重行起訴或自訴,指被告同一、犯罪 事實同一而言。犯罪事實同一,除實質上一罪(接續犯、繼 續犯、集合犯等)外,亦包括裁判上一罪(想像競合犯、刑 法修正前之牽連犯、連續犯等)在內,良以裁判上一罪之案 件,因從一重罪處斷結果,在實體法上係一個罪,刑罰權祇 有一個,故雖僅就其中一部分起訴,效力仍及於全部,法院 應就全部為審判,對於其他部分不得重複起訴(最高法院11 0年度台上字第5814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查被告溫國明本案犯行,最先繫屬者為111年度訴字第333號 (111年6月1日繫屬,原審收文號環字第187號,見原審訴33 3號卷一第7頁),該案檢察官雖僅起訴被告溫國明如附表三 編號14、45所示之犯行(詳見110年度偵字第8737號、111年 度偵字第611號起訴書所載),但被告溫國明其餘犯行與該 案起訴犯行具有接續犯之一罪關係,檢察官僅就被告溫國明 其中一部分犯行起訴,效力仍及於全部,檢察官自不得就其 他部分重複起訴,是檢察官就業經提起公訴之同一案件重行 提起公訴(含起訴及追加起訴),自應就此部分諭知不受理 之判決。 四、另被告余再添本案犯行,最先繫屬者為111年度訴字第339號 (111年6月1日繫屬,原審收文號環字第192號,見原審訴33 9號卷一第25頁),該案檢察官雖僅起訴被告余再添如附表 三編號2、4、8、24、35所示之犯行(詳見111年度偵字第27 95、3103號起訴書),但被告余再添其餘犯行與該案起訴犯 行具有接續犯之一罪關係,檢察官僅就被告余再添其中一部 分犯行起訴,效力仍及於全部,檢察官自不得就其他部分重 複起訴,是檢察官就業經提起公訴之同一案件向重行提起公 訴(追加起訴),自應就此部分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丁、本院之判斷:   一、原審以被告溫國明、余再添本案均係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 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事證明確,並以行為人之責任為 基礎,審酌被告溫國明前無經法院判刑確定之紀錄,被告余 再添有贓物罪緩刑期滿之紀錄,其等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所 需,為牟取一己私利,共同參與洗錢犯行,就其等各自應負 責部分,致附表三所示告訴人、被害人受有相當財產損害, 也有害金融秩序及犯罪所得之追查,參以附表三所示告訴人 、被害人財產損害情形,被告溫國明、余再添參與本案犯行 之程度,並念及被告溫國明、余再添均坦承犯行,參以被告 溫國明與附表三編號24之告訴人鍾依玲(賠償金額2500元) 、附表三編號37之告訴人許汶松(賠償金額7000元)、附表 三編號46之告訴人張馨妤(賠償金額2萬5000元)成立調解 ,並賠償完畢,與附表三編號14之告訴人蔡佩津、附表三編 號45之告訴人黃偉豪成立調解,惟尚未賠償;被告余再添與 附表三編號24之告訴人鍾依玲(賠償金額3萬5000元)成立 調解,並賠償完畢、與附表三編號37之告訴人許汶松成立調 解,並依約賠償中(現已賠償8000元)等情(見原審訴333 號卷二第75至81頁、第155至156頁、第159、173頁;原審訴 333號卷三第259頁;原審339號卷一第381、383、385頁;原 審339號卷二第121頁;原審339號卷三第89頁;原審訴444號 卷三第295至297頁、第301、303頁),兼衡被告溫國明自陳 :○○肄業之學歷、未婚亦無子女、獨自租屋居住、擔任計程 車司機、收入不一定之生活狀況;被告余再添自陳:○○畢業 之學歷、離婚、育有2名成年子女、打工支付房租及飲食、 獨居之生活狀況(見原審訴444號卷三第271至273頁)等一 切情狀,量處被告溫國明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金2萬元;及 量處被告余再添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6萬元,並均諭知罰 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復敘明被告溫國明、余再添如附 表三所示提領之款項,均已交給同案被告楊希將,尚無從依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原判決此段誤贅載洗錢防制 法第18條第1項前段),諭知沒收或追徵。另審酌被告溫國 明、余再添與本案部分告訴人成立調解,並進行賠償,倘就 被告溫國明、余再添依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之規 定,宣告沒收,容有過苛之虞,是均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 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另就被告溫國明經起訴其涉犯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附表三編號14、45)、及被告余 再添部分尚經起訴其尚涉犯(幫助)詐欺取財罪(附表三編 號2、4、8、24、35),依檢察官提出之證據,尚無法認定 被告溫國明、余再添有幫助詐欺、加重詐欺取財或者共同詐 欺、加重詐欺取財之主觀犯意,仍有合理懷疑之存在,是本 均應為無罪之諭知,惟因此部分如成立犯罪,與被告溫國明 、余再添上開論罪科刑部分均具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 係,爰均不另為無罪之諭知。此外,就重複起訴、追加起訴 及部分,分別諭知不另為公訴不受理。經核原審認事用法均 屬有據,並無不當,另就量刑部分亦尚屬妥適,並無逾越法 定範圍或有何濫用裁量權限之情,且與公平原則、罪責原則 、比例原則等均無違背,就不予諭知沒收追徵、及諭知不另 為無罪及公訴不受理等部分,亦均已詳予敘明理由於判決, 要非無據,自應予維持。 二、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   按被告縱辯稱帳戶係作為博弈使用云云,惟賭博行為於我國 除政府開放之樂透彩、刮刮樂、運動彩券等之外,其餘之投 注、簽賭均為違法之行為而為法律所禁絕。而經由合法途徑 設立之彩券或博弈公司,若有必要使用金融帳戶供公司操作 ,依一般商業交易常情,其必將以公司名義申請帳戶使用, 而斷無可能使用與公司完全無關、亦欠缺信賴基礎之他人帳 戶,否則僅徒增公司遭人藉機凍結帳戶侵吞款項之風險,況 且,現今開立金融帳戶,並無特殊資格限制,一般民眾均可 自由申請,若非意在以所提供之帳戶作為「財產犯罪之用」 及「掩飾真實身分」,衡情自無蒐集帳戶使用之必要,此應 為據一般社會經驗之人均所得預見。從而,倘被告辯稱主觀 上認係博弈使用,應屬卸責之詞,不足採信。且依同案被告 楊希將於原審審理中證述取得帳戶方式,與被告溫國明及余 再添所述之細節差異甚鉅,被告楊希將於本案發生時已未經 營任何賭場,遑論擔任組頭,究係同案被告楊希將自己做為 組頭使用,又或係他人使用均有不明,同案被告楊希將亦未 具體提出事證取信被告溫國明及余再添,至多僅有口頭告知 ,在此情形下卻須被告溫國明及余再添冒鉅額風險提供帳戶 、協助提領款項,渠等是否全未料見有詐欺行為發生之可能 性,恐非無疑,復無其他證據可資佐證同案被告楊希將有具 體從事博弈產業,自無從僅以渠等片面、毫無根據之博弈辯 詞即率然採信,為對渠等有利之認定。再者,對照臺灣銀行 斗六分行提供之被告溫國明帳戶交易明細,該帳戶於110年8 月2日存入現金60萬元,隨後於同日匯出多筆款項。原判決 雖以此論斷此種轉匯方式與詐欺集團試圖製造金流斷點情形 有別,恐有論理之疏,本案被告等主觀預見範圍是否僅有侷 限於博弈認知,恐非無疑等語。 三、惟查: (一)於我國,賭博行為雖僅除政府開放之樂透彩、刮刮樂、運 動彩券等為合法外,其餘之投注、簽賭均為違法之行為, 然事實上民間進行地下簽賭或線上博奕者,仍多有所聞, 難以完全禁絕,且此較為合乎一般社會之常情。故檢察官 上訴意旨徒以此主張:由合法途徑設立之彩券或博弈公司 ,若有必要使用金融帳戶供公司操作,依一般商業交易常 情,其必將以公司名義申請帳戶使用,而斷無可能使用與 公司完全無關、亦欠缺信賴基礎之他人帳戶,否則僅徒增 公司遭人藉機凍結帳戶侵吞款項之風險,且現今開立金融 帳戶並無特殊資格限制,主張被告二人主觀上預見範圍是 否僅有侷限於博弈認知,恐非無疑云云,尚與基於一般常 情之論理法則有悖,自難認可採。 (二)再查,被告溫國明於偵訊及原審均供稱:當時楊希將跟我 說我提供的帳戶是要供賭博使用,當初有從帳戶匯款10幾 筆款項出去,我才真的相信楊希將使用帳戶是供賭博資金 所用等語,另被告余再添亦於警詢、偵訊及原審均供稱: 楊希將跟我說他要跟大陸組頭合作,可能需要帳戶匯款, 所以要向我借用帳戶等語,比對被告溫國明、余再添分別 係於110年8月1日、110年6月間交付帳戶給同案被告楊希 將,且其等均供稱楊希將是以經營賭博為名,向其等借用 帳戶等情,互核亦大致相符,參以證人即亦有交付自身帳 戶(即附表二庚、辛帳戶)予楊希將之陳雲杰於偵查中證 稱:我有將兆豐銀行網銀的帳戶密碼、提款卡交給我朋友 楊希航的哥哥(即楊希將),當時他說要做娛樂城的支付 。我是在110年6、7月間交給他的,過了一個禮拜之後另 外還有提供華南銀行的提款卡、網銀的帳號密,我承認有 將帳戶提供給經營賭博的人使用,也有幫忙領款等語(見 偵3792號卷第103至105頁),亦可資佐證。此外,同案被 告楊希將同於原審審理時具結證稱:當時是一個大陸的朋 友叫「阿醜」,他說他們是電腦賭博的博弈的電腦版,然 後是現金版就是電腦現金版,要每天要跟他的會員,每天 收現金。當時借帳戶的時候有告訴溫國明跟余再添說「阿 醜」在經營博弈網站,就是說「阿醜」在經營博弈的現金 版,他需要帳戶,然後就需要現金、就是每天需要領現金 或是把現金存銀行這樣。這個就是我跟他們兩位講說,要 借帳戶的原因等語(見原審訴444號卷三第43頁、第73至7 4頁),亦可為佐證,末再參照同案被告楊希將前確曾因 犯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經原審於110年5月18日以10 9年度易字第16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此亦有同 案被告楊希將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 見原審訴444號卷三第11頁),故被告溫國明、余再添之 上開辯解,自尚屬有據,要非全然無憑。檢察官上訴意旨 ,並未能提出積極具體之事證,以證明其等將上開帳戶交 付予同案被告楊希將時,主觀上已知悉同案被告楊希將並 非要供作賭博之用,而是要供作詐欺之用,且人之記憶有 限、會隨時間而逐漸模糊淡忘,亦屬常情,而查本案被告 二人交付帳戶予同案被告楊希將至楊希將於原審證述時, 已相隔近3年之久,故證人即同案被告楊希將就當初收受 帳戶之細節因記憶模糊致證述有所出入,亦非難以想像。 是上訴意旨徒以同案被告楊希將證述其取得帳戶之方式, 與被告二人所述細節有所差異,且其於本案發生時已未經 營任何賭場或擔任組頭,即認不得逕以此為對被告二人有 利之認定云云,自同屬無據,難以採信。 四、綜上所述,檢察官上訴意旨以前詞指摘原判決認事用法為不 當,請求本院撤銷改判,均難認為有理由,自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規定,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程慧晶、姜智仁提起公訴,檢察官朱啓仁、程慧晶 追加起訴,檢察官李鵬程、朱啓仁移送併辦,檢察官葉喬鈞提起 上訴,檢察官王全成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玫利                     法 官 王美玲                    法 官 林臻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 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劉素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 ,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 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500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2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一:卷目索引 本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893號: 1、警555號卷:雲警六偵字第1101004555號卷 2、警600號卷:東警分偵字第11033082600號卷 3、偵8737號卷:雲林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8737號卷 4、偵611號卷:雲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611號卷 5、原審訴333號卷一: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33號卷一 6、原審訴333號卷二: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33號卷二 7、原審訴333號卷三: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33號卷三 8、原審訴333號卷(限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33號卷(限閱) 9、本院金上訴1893卷: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893號卷 本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894號: 10、警037號卷:鐵刑警偵字第1110000037號卷 11、警584號卷:北市警投分刑字第11030246584號卷 12、偵334號卷:雲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334號卷 13、偵2440號卷:雲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440號卷 14、偵2627號卷:雲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627號卷 15、偵2795號卷一:雲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795號卷一 16、偵3103號卷二:雲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3103號卷二 17、偵3120號卷:雲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3120號卷 18、偵3700號卷:雲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3700號卷 19、偵3867號卷:雲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3867號卷 20、偵3868號卷:雲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3868號卷 21、偵4127號卷:雲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4127號卷 22、偵4993號卷:雲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4993號卷 23、原審訴339號卷一: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39號卷一 24、原審訴339號卷二: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39號卷二 25、原審訴339號卷三: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39號卷三 26、上字卷:雲林地檢署113年度上字第69號卷 27、本院金上訴1894卷: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894號卷 本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895號: 28、警582號卷一:雲警六偵字第1111001582號卷一 29、警582號卷二:雲警六偵字第1111001582號卷二 30、警582號卷三:雲警六偵字第1111001582號卷三 31、警582號卷四:雲警六偵字第1111001582號卷四 32、警582號卷五:雲警六偵字第1111001582號卷五 33、偵8621號卷:雲林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8621號卷 34、偵8981號卷:雲林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8981號卷 35、偵1402號卷:雲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402號卷 36、偵1737號卷:雲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737號卷 37、偵3168號卷:雲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3168號卷 38、偵3792號卷:雲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3792號卷 39、偵5165號卷:雲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5165號卷 40、原審訴444號卷一: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44號卷一 41、原審訴444號卷二: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44號卷二 42、原審訴444號卷三: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44號卷三 43、本院金上訴1895卷: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895號卷 本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896號: 44、偵8621號卷:雲林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8621號卷 45、偵8981號卷:雲林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8981號卷 46、偵1402號卷:雲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402號卷 47、偵1514號卷:雲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514號卷 48、偵1515號卷:雲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515號卷 49、偵1737號卷:雲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737號卷 50、偵3120號卷:雲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3120號卷 51、偵3168號卷:雲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3168號卷 52、偵3633號卷:雲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3633號卷 53、偵3700號卷:雲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3700號卷 54、偵10486號卷:雲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0486號卷 55、偵4299號卷:雲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4299號卷 56、偵4300號卷:雲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4300號卷 57、偵4301號卷:雲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4301號卷 58、原審訴387號卷: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87號卷 59、本院金上訴1896卷: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896號卷 本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897號: 60、偵9180號卷:雲林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9180號卷 61、原審金訴72號卷一: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72號卷一 62、原審金訴72號卷二: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72號卷二 63、本院金上訴1897卷: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897號卷 本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898號: 64、偵1514號卷:雲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514號卷 65、偵1515號卷:雲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515號卷 66、偵3633號卷:雲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3633號卷 67、原審金訴73號卷: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73號卷 68、本院金上訴1898卷: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898號卷 附表二:本案帳戶索引 編號 代號 申辦人 本案帳戶 交易明細出處 1 甲帳戶 余再添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偵3700卷P.551-565 2 乙帳戶 合作金庫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偵3700卷P.533-546 3 丙帳戶 彰化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警037卷P.98-100 4 丁帳戶 溫國明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警037卷P.30-34 5 戊帳戶 兆豐商銀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警037卷P.36-37 6 己帳戶 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本院339卷一P.213-216 7 庚帳戶 陳雲杰 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偵3792卷P.117-125 8 辛帳戶 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警584卷P.101-124 附表三:犯罪事實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方式 ⑴匯款時間 ⑵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款帳戶 【第一次】 ⑴轉匯時間 ⑵轉匯金額 (新臺幣) 【第一次】 轉匯帳戶 【第一次】 轉匯車手 【第二次】 ⑴轉匯時間 ⑵轉匯金額 (新臺幣) 【第二次】 轉匯帳戶 【第二次】 轉匯車手 ⑴取款時間 ⑵取款金額 (新臺幣) ------------- 取款地點 取款車手 相 關 卷 證 及 出 處 1 ︵ 即 111 偵 3792 、 5165追 加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16 ︶ 劉至峯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3月21日13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張彤」向劉至峯佯稱可在【MU】虛擬貨幣平台儲值走單獲利云云,致劉至峯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於右列轉匯時間遭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轉匯至轉匯帳戶內,旋遭提領之。 ①110年6月26日  9時41分  290,000元 甲帳戶 ✘ ✘ ✘ ✘ ✘ ✘ 110年6月26日 14時7分 100,000元 不明成員 110年6月26日 14時8分 50,000元 ②110年6月26日  22時24分  180,000元 110年6月27日 0時8分 10,000元 乙帳戶 不明成員 110年6月28日 13時16分 300,000元 110年6月27日 0時9分 100,000元 丙帳戶 不明成員 非本案帳戶 不明成員 不明成員 112年6月27日 0時11分 90,000元 乙帳戶 不明成員 ✘ ✘ ✘ 110年6月28日 13時16分 300,000元 不明成員 ③110年6月27日  20時50分  20,000元 110年6月28日 11時14分 5,500元 非本案帳戶 不明成員 110年6月28日 11時15分 5,200元 110年6月28日 11時16分 5,000元 110年6月28日 11時17分 1,000元 110年6月28日 11時18分 800元 110年6月28日 11時20分 3,500元 ④110年7月1日  21時23分  30,000元 乙帳戶 ✘ ✘ ✘ ✘ ✘ ✘ 110年7月2日 13時2分 249,000元 -------------- 雲林縣○○市○○路000號合庫商銀雲林分行 楊希將 ①告訴人劉至峯之指訴(警582號卷二第132至134頁) ②匯款交易明細截圖(警582號卷二第194頁) ③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大甲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582號卷二第131頁正反面、第135至136頁、第140至141頁、第149頁、第196頁) ④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帳戶個資檢視、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偵3700號卷第533至546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偵8981號卷第21至22頁) ⑤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個資檢視、通訊中文名、地資料查詢(個人戶)、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網路銀行指定帳號交易IP資料、斗六分行110年12月2日斗六營字第11000059731號函暨附件(警584號卷第424頁;偵3700號卷第549至565頁;偵1402號卷第50至83頁;警600號卷第9至26頁反面) ⑥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顧客資料查詢明細表、個人戶顧客資料卡、存摺存款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警037號卷第96至105頁) ⑦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⑧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⑨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⑩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張彤」之對話紀錄截圖(警582號卷二第194至195頁) ⑪楊希將提款影像及匯款單據截圖1張(警037號卷第107頁) ⑫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⑬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 2 ︵ 即 111 偵 2795 、 3103起 訴 書 附 表 二 編 號 2 ︶ 周昱孜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3月,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剪愛」向周昱孜佯稱可在【MU】虛擬貨幣平台儲值走單獲利云云,致周昱孜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於右列轉匯時間遭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轉匯至轉匯帳戶內,旋遭提領之。 ①110年7月15日  10時39分  40,000元 乙帳戶 110年7月15日( 起訴書載為16日 ) 12時13分 300,000元 丙帳戶 不明成員 ✘ ✘ ✘ 110年7月16日 12時10分 450,000元 -------------- 雲林縣○○市○○路00號彰化商銀斗六分行 楊希將 ②110年7月27日  10時14分  10,000元 辛帳戶 110年7月27日 11時18分 250,000元 庚帳戶 不明成員 110年7月27日 12時19分 150,000元 不明成員 ③110年7月29日  8時57分  10,000元 ✘ ✘ ✘ 110年7月29日 9時56分 30,000元 不明成員 ①告訴人周昱孜之指訴(警037號卷第618至636頁) ②證人即另案被告陳雲杰之證述(偵3792號卷第103至105頁) ③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帳戶個資檢視、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偵3700號卷第533至546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偵8981號卷第21至22頁) ④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顧客資料查詢明細表、個人戶顧客資料卡、存摺存款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警037號卷第96至105頁) ⑤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資料整合查詢、帳戶個資檢視、交易明細(警584號卷第141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面;偵3792號卷第117至125頁) ⑥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客戶基本資料表、客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客戶電子銀行自行/被代理行交易查詢、帳戶個資檢視(警584號卷第99至140頁;警582號卷二第284頁) ⑦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⑧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⑨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⑩【MU】平台操作流程截圖(警037號卷第637頁) ⑪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剪愛」、「Angel」對話紀錄截圖(警037號卷第638至639頁) ⑫楊希將提款影像及匯款單據截圖1張(警037號卷第108頁) ⑬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⑭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 3 ︵ 即 110 偵 8621 、 8981 、 111 偵 1402 、 1737 、 3168 移 送 併 辦 意 旨 書 附 表 編 號 1 ; 111 偵 10486 、 112 偵 4299 、 4300 、 4301 追 加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1 ︶ 王舶虔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4月17日14時30分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夢珊」向王舶虔佯稱可在【MU】虛擬貨幣平台儲值獲利云云,致王舶虔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於右列轉匯時間遭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轉匯至轉匯帳戶內,旋遭提領之。 110年6月25日 17時53分 1,008元(含手續 費8元) 甲帳戶 110年6月26日 8時48分 100,000元 乙帳戶 不明成員 ✘ ✘ ✘ 110年6月26日 15時30分 30,000元 不明成員 ①告訴人王舶虔之指述(偵8621號卷第11至13頁) ②匯款明細截圖(偵8621號卷第153頁) ③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豐收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8621號卷第181頁、第185頁、第191頁) ④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個資檢視、通訊中文名、地資料查詢(個人戶)、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網路銀行指定帳號交易IP資料、斗六分行110年12月2日斗六營字第11000059731號函暨附件(警584號卷第424頁;偵3700號卷第549至565頁;偵1402號卷第50至83頁;警600號卷第9至26頁反面) ⑤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帳戶個資檢視、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偵3700號卷第533至546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偵8981號卷第21至22頁) ⑥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⑦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⑧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⑨【MU】投資平台APP截圖(偵8621號卷第167頁、第173至175頁) ⑩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夢珊」、【MU】平台與「在線客服3」之對話紀錄截圖(偵8621號卷第149至151頁、第163至167頁、第169頁、第175至177頁) ⑪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⑫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 4 ︵ 即 111 偵 2795 、 3103起 訴 書 附 表 二 編 號 5 ︶ 顏廷安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4月23日某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瑪雅」、「析析」向顏廷安佯稱可在【MU】平台儲值現金走單賺取紅利點數獲利云云,致顏廷安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於右列轉匯時間遭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轉匯至轉匯帳戶內,旋遭提領之。 ①110年7月5日  16時11分  50,000元 乙帳戶 ✘ ✘ ✘ ✘ ✘ ✘ 110年7月6日 10時3分 900,000元 -------------- 雲林縣○○市○○路000號合庫商銀雲林分行 余再添 ②110年7月5日  17時58分  50,000元 ③110年7月12日  18時  15,000元 110年7月12日 19時43分 350,000元 丙帳戶 不明成員 ✘ ✘ ✘ 110年7月12日 20時1分 30,000元 -------------- 雲林縣○○市○○路00號彰化商銀斗六分行 楊希將 ④110年8月3日  14時14分  50,000元 丁帳戶 110年8月3日 16時2分 400,000元 戊帳戶 不明成員 ✘ ✘ ✘ 110年8月4日 11時8分 350,000元 -------------- 雲林縣○○市○○路0號兆豐商銀斗六分行 溫國明 ⑤110年8月3日  14時19分  50,000元 ①告訴人顏廷安之指訴(警037號卷第652至670頁) ②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帳戶個資檢視、通訊中文名、地資料查詢(個人戶)、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身分證號/統一編號列管(提醒確認)資料查詢單、斗六分行111年7月7日斗六營字第11100031691號函暨檢附之開戶資料、110年8月3日現金取款憑條、提款畫面監視錄影光碟1份及畫面截圖1張、營業部110年10月19日營存字第11001055411號函暨附件、111年7月7日斗六營字第11100031701號函暨檢附之110年8月4日現金取款憑條、提款畫面影像光碟1份及畫面截圖1張、111年7月13日斗六營密字第11150009841號函暨交易明細表、111年7月21日斗六營字第11100034171號函暨附件(警584號卷第395頁;警037號卷第29至34頁;原審金訴72號卷一第57頁;警555號卷第12至16頁;原審訴333號卷一第175至188-1頁、第205至210-1頁、第245至257頁、第261至317頁) ③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帳戶個資檢視、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偵3700號卷第533至546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偵8981號卷第21至22頁) ④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顧客資料查詢明細表、個人戶顧客資料卡、存摺存款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警037號卷第96至105頁) ⑤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暨內頁、客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客戶基本資料表、111年6月23日兆銀總集中字第1110034716號函暨新臺幣存摺類存摺取款憑條2張(警037號卷第25至26頁、第36至37頁;警582號卷一第48頁;原審訴333號卷一第87至91頁) ⑥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⑦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⑧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⑨MU平台操作流程截圖(警037號卷第671頁) ⑩溫國明提款影像截圖2張(警037號卷第38頁)  ⑪楊希將提款影像及匯款單據截圖1張(警037號卷第107頁)  ⑫余再添提款影像截圖1張(警037號卷第177頁) ⑬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⑭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  5 ︵ 即 111 偵 3120 併 辦 意 旨 書 ; 111 偵 10486 、 112 偵 4299 、 4300 、 4301 追 加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7 ︶ 梁紫雪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5月4日14時30分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雯雯」(後改為「李雯」)向梁紫雪佯稱可在【MU】虛擬貨幣平台儲值走單獲利云云,致梁紫雪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於右列轉匯時間遭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轉匯至轉匯帳戶內,旋遭提領之。 ①110年6月18日  12時41分  7,500元 甲帳戶 110年6月21日 10時22分 531,700元 不明帳戶 不明成員 ②110年6月22日  17時37分  22,000元 ✘ ✘ ✘ ✘ ✘ ✘ 110年6月23日 11時46分 300,000元 不明成員 ③110年6月22日  17時53分  8,000元 ④110年6月26日  18時55分(併辦意旨書、追加起訴書載為17時)  10,000元 110年6月27日 0時8分 10,000元 乙帳戶 不明成員 ✘ ✘ ✘ 110年6月28日 13時16分 300,000元 不明成員 ①告訴人梁紫雪之指述(偵3120號卷第457至463頁) ②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村上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3120號卷第467至469頁、第477至478頁、第499頁) ③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帳戶個資檢視、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偵3700號卷第533至546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偵8981號卷第21至22頁) ④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個資檢視、通訊中文名、地資料查詢(個人戶)、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網路銀行指定帳號交易IP資料、斗六分行110年12月2日斗六營字第11000059731號函暨附件(警584號卷第424頁;偵3700號卷第549至565頁;偵1402號卷第50至83頁;警600號卷第9至26頁反面) ⑤中華郵政帳戶存摺封面暨內頁、查詢彙總登摺明細(偵3120號卷第483至487頁、第479至481頁) ⑥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⑦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⑧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⑨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雯雯」之對話紀錄截圖照片(偵3120卷第563至585頁) ⑩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⑪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 6 ︵ 即 111 偵 334 併 辦 意 旨 書 犯 罪 事 實 一 、 ㈡ ︶ 蔡慧貞 (提告) 蔡慧貞於110年5月12日經友人林景祥介紹加入【MU】投資平台,依該平台操作儲存現金,進而投資可獲利模式,致蔡慧貞陷於錯誤,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於右列轉匯時間遭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轉匯至轉匯帳戶內,旋遭提領之。 110年8月3日 17時15分 4,000元 丁帳戶 (即併辦意旨書中所指乙帳戶) 110年8月3日 19時45分 500,010元 (警037卷P.34) 己帳戶 不明成員 110年8月4日 10時38分 250,015元 丁帳戶 不明成員 110年8月4日 12時6分 300,000元 溫國明 ①告訴人蔡慧貞之指訴(警584號卷第11至13頁) ②臺灣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警584號卷第401頁) ③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普仁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584號卷第397至400頁、第409頁、第413頁、第417頁) ④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帳戶個資檢視、通訊中文名、地資料查詢(個人戶)、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身分證號/統一編號列管(提醒確認)資料查詢單、斗六分行111年7月7日斗六營字第11100031691號函暨檢附之開戶資料、110年8月3日現金取款憑條、提款畫面監視錄影光碟1份及畫面截圖1張、營業部110年10月19日營存字第11001055411號函暨附件、111年7月7日斗六營字第11100031701號函暨檢附之110年8月4日現金取款憑條、提款畫面影像光碟1份及畫面截圖1張、111年7月13日斗六營密字第11150009841號函暨交易明細表、111年7月21日斗六營字第11100034171號函暨附件(警584號卷第395頁;警037號卷第29至34頁;原審金訴72號卷一第57頁;警555號卷第12至16頁;原審訴333號卷一第175至188-1頁、第205至210-1頁、第245至257頁、第261至317頁) ⑤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暨內頁、帳戶交易明細、111年6月20日彰作管字第11120007647號函檢附之客戶基本資料查詢、存摺存款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111年7月6日彰斗六字第111000265A號函暨檢附之提領畫面光碟1片及畫面截圖2張、斗六分行111年7月29日彰斗六字第111000303A號函暨彰化銀行個人網路銀行服務申請書2份(警037號卷第23至24頁;原審訴339號卷一第213至216頁;原審訴333號卷一第147至154頁、第161至164-3頁、第321至329頁) ⑥中華郵政帳戶存摺封面(警584號卷第421頁) ⑦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⑧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⑨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⑩與「專屬客服」對話紀錄截圖(警584號卷第421至422頁) ⑪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⑫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 7 ︵ 即 111 偵 334 併 辦 意 旨 書 犯 罪 事 實 一 、 ㈠ ︶ 葉家豪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5月12日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阿芸」向葉家豪佯稱可在【MU】加密貨幣平台完成走單任務,即可獲取走單任務金額的1%收益云云,致葉家豪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於右列轉匯時間遭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轉匯至轉匯帳戶內。 110年6月21日 13時31分 33,000元 甲帳戶 (即併辦意旨書中所指甲帳戶) 110年6月21日 13時55分 4,000元 非本案帳戶 不明成員 不明成員 110年6月21日 13時56分 500元 110年6月21日 13時57分 9,000元 110年6月21日 13時58分 4,400元 110年6月21日 14時1分 2,000元 ①告訴人葉家豪之指訴(警584號卷第17至20頁) ②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八斗子分駐所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584號卷第429至432頁、第459頁、第497頁) ③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個資檢視、通訊中文名、地資料查詢(個人戶)、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網路銀行指定帳號交易IP資料、斗六分行110年12月2日斗六營字第11000059731號函暨附件(警584號卷第424頁;偵3700號卷第549至565頁;偵1402號卷第50至83頁;警600號卷第9至26頁反面) ④中國信託帳戶存摺封面、存款交易明細(警584號卷第509至527頁) ⑤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⑥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⑦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⑧【MU】投資平台網頁截圖(警584號卷第543至544頁;偵334號卷第171至173頁) ⑨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阿芸」、客服之對話紀錄截圖(警584號卷第529至541頁、第545至546頁) ⑩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⑪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 8 ︵ 即 111 偵 2795 、 3103起 訴 書 附 表 二 編 號 6 ︶ 徐淑萱 (提告) 徐淑萱於110年5月15日經先生顏廷安介紹加入【MU】投資平台,依該平台操作儲存現金,進而投資可獲利模式,致徐淑萱陷於錯誤,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於右列轉匯時間遭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轉匯至轉匯帳戶內,旋遭提領之。 110年7月12日 13時57分 10,000元 乙帳戶 110年7月12日 16時38分 500,000元 丙帳戶 不明成員 ✘ ✘ ✘ 110年7月12日 20時1分 30,000元 -------------- 雲林縣○○市○○路00號彰化商銀斗六分行 楊希將 ①告訴人徐淑萱之指訴(警037號卷第672至677頁) ②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帳戶個資檢視、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偵3700號卷第533至546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偵8981號卷第21至22頁) ③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顧客資料查詢明細表、個人戶顧客資料卡、存摺存款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警037號卷第96至105頁) ④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⑤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⑥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⑦【MU】平台操作流程截圖(警037號卷第678頁) ⑧與「在線客服3」之對話紀錄截圖(警037號卷第679頁) ⑨楊希將提款影像及匯款單據截圖6張(警037號卷第106至108頁)  ⑩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⑪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 9 ︵ 即 111 偵 3792 、 5165追 加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1 ︶ 鄭瑾鴻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5月25日某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安若」向鄭瑾鴻佯稱可在【MU】平台投資獲利,且穩賺不賠云云,致鄭瑾鴻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於右列轉匯時間遭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轉匯至轉匯帳戶內,旋遭提領之。 ①110年6月20日  15時7分  30,000元 甲帳戶 110年6月21日 10時22分 531,700元 不明帳戶 不明成員 ②110年6月22日  15時59分  10,000元 ✘ ✘ ✘ ✘ ✘ ✘ 110年6月23日 11時46分 300,000元 不明成員 ③110年6月23日  13時43分  5,000元 110年6月23日 14時40分 100,000元 (偵3700卷P.556 ) 乙帳戶 (偵3700卷 P.556) 不明成員 110年6月24日 11時36分 381,000元 -------------- 雲林縣○○市○○路000號合庫商銀雲林分行 楊希將 ④110年6月29日  16時44分  10,000元 乙帳戶 ✘ ✘ ✘ 110年6月30日 13時24分 30,000元 不明成員 ⑤110年7月3日  19時43分  1,000元 110年7月3日 21時25分 30,000元 不明成員 ⑥110年7月3日  19時45分  1,000元 ⑦110年7月12日  17時36分  10,000元 110年7月12日 19時43分 350,000元 丙帳戶 不明成員 110年7月12日 20時1分 30,000元 -------------- 雲林縣○○市○○路00號彰化商銀斗六分行 楊希將 ⑧110年7月14日  15時39分  1,000元 110年7月15日 9時32分 300,000元 丙帳戶 不明成員 110年7月16日 12時10分 450,000元 -------------- 雲林縣○○市○○路00號彰化商銀斗六分行 楊希將 ⑨110年9月2日  20時36分  50,000元 庚帳戶 110年9月3日 14時57分 300,000元 非本案帳戶 不明成員 ⑩110年9月3日  14時38分  30,000元 ①告訴人鄭瑾鴻之指訴(警582號卷一第147頁正反面) ②證人即另案被告陳雲杰之證述(偵3792號卷第103至105頁) ③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草衙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582號卷一第146至148頁、第150至151頁、第154至155頁) ④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資料整合查詢、交易明細、帳戶個資檢視(警584號卷第141頁;偵3792號卷第117至125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面) ⑤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帳戶個資檢視、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偵3700號卷第533至546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偵8981號卷第21至22頁)  ⑥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個資檢視、通訊中文名、地資料查詢(個人戶)、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網路銀行指定帳號交易IP資料、斗六分行110年12月2日斗六營字第11000059731號函暨附件(警584號卷第424頁;偵3700號卷第549至565頁;偵1402號卷第50至83頁;警600號卷第9至26頁反面) ⑦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顧客資料查詢明細表、個人戶顧客資料卡、存摺存款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警037號卷第96至105頁) ⑧中國信託帳戶、國泰世華帳戶存摺內頁影本、陳彥如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查詢彙總登摺明細(警582號卷一第169至172頁)  ⑨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⑩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⑪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⑫【MU】平台與「專屬客服」之對話紀錄截圖(警582號卷一第177頁) ⑬楊希將提款影像及匯款單據截圖6張(警037號卷第106至108頁) ⑭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⑮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  ︵ 即 110 偵 8621 、 8981 、 111 偵 1402 、 1737 、 3168 移 送 併 辦 意 旨 書 附 表 編 號 5 ; 111 偵 10486 、 112 偵 4299 、 4300 、 4301 追 加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5 ︶ 錢惠元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5月26日16時28分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媛媛」向錢惠元佯稱【MU】虛擬貨幣平台投資獲利,且穩賺不賠云云,致錢惠元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於右列轉匯時間、遭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轉匯至轉匯帳戶內,旋遭提領之。 110年6月23日 12時41分 20,000元 甲帳戶 110年6月23日 14時40分 100,000元 (偵3700卷P.556 ) 乙帳戶 (偵3700卷 P.556) 不明成員 ✘ ✘ ✘ 110年6月24日 11時36分 381,000元 -------------- 雲林縣○○市○○路000號合庫商銀雲林分行 楊希將 ①告訴人錢惠元之指述*併8621(偵3168號卷第13至21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紀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新工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3168號卷第23至24頁、第31至33頁、第85頁) ③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個資檢視、通訊中文名、地資料查詢(個人戶)、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網路銀行指定帳號交易IP資料、斗六分行110年12月2日斗六營字第11000059731號函暨附件(警584號卷第424頁;偵3700號卷第549至565頁;偵1402號卷第50至83頁;警600號卷第9至26頁反面) ④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帳戶個資檢視、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偵3700號卷第533至546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偵8981號卷第21至22頁) ⑤渣打銀行帳戶存摺封面暨內頁(偵3168號卷第75至79頁) ⑥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⑦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⑧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⑨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媛媛」、【MU】平台與客服之對話紀錄(偵3168號卷第71至74頁) ⑩楊希將提款影像及匯款單據截圖1張(警037號卷第106頁) ⑪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⑫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  ︵ 即 111 偵 3792 、 5165追 加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15 ︶ 黃俞鈞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5月26日18時20分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蘭蘭」向黃俞鈞佯稱可在【MU】虛擬貨幣平台儲值走單獲利云云,致黃俞鈞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於右列轉匯時間遭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轉匯至轉匯帳戶內,旋遭提領之。 ①110年6月26日  20時50分  9,000元 甲帳戶 110年6月27日 0時8分 10,000元 乙帳戶 不明成員 ✘ ✘ ✘ 110年6月28日 13時16分 300,000元 不明成員 ②110年6月27日  21時41分  25,000元 110年6月28日 11時14分 5,500元 非本案帳戶 不明成員 ①告訴人黃俞鈞之指訴(警582號卷二第74至75頁) ②匯款交易明細截圖(警582號卷二第116至118頁) ③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警備隊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582號卷二第73頁、第76至78頁反面、第80頁、第85頁) ④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個資檢視、通訊中文名、地資料查詢(個人戶)、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網路銀行指定帳號交易IP資料、斗六分行110年12月2日斗六營字第11000059731號函暨附件(警584號卷第424頁;偵3700號卷第549至565頁;偵1402號卷第50至83頁;警600號卷第9至26頁反面) ⑤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帳戶個資檢視、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偵3700號卷第533至546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偵8981號卷第21至22頁) ⑥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⑦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⑧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⑨【MU】投資平台APP截圖(警582號卷二第97頁、第102至106頁、第110至115頁) ⑩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蘭蘭」、【MU】平台客服之對話紀錄(警582號卷二第99至101頁、第107至109頁)  ⑪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⑫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  ︵ 即 110 偵 8621 、 8981 、 111 偵 1402 、 1737 、 3168 移 送 併 辦 意 旨 書 附 表 編 號 6 ; 111 偵 10486 、 112 偵 4299 、 4300 、 4301 追 加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6 ︶ 古博淵 (提告) 古博淵於110年5月28日瀏覽到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雯靜」所提供的連結佯稱【MU】虛擬貨幣平台可儲值走單致獲利云云,致古博淵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於右列轉匯時間遭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轉匯至轉匯帳戶內,旋遭提領之。 ①110年6月24日  9時48分  5,000元 甲帳戶 110年6月24日 11時2分 150,000元 乙帳戶 不明成員  ✘ ✘ ✘ 110年6月24日 11時36分 381,000元 -------------- 雲林縣○○市○○路000號合庫商銀雲林分行 楊希將 ②110年6月24日  11時11分  35,000元 ✘ ✘ ✘ 110年6月24日 13時37分 40,000元 不明成員 ①告訴人古博淵之指述(偵3168號卷第91至97頁) ②匯款明細截圖(偵3168號卷第121至123頁) ③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碧潭派出所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3168號卷第89頁、第125至126頁、第129頁、第137頁、第141頁) ④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個資檢視、通訊中文名、地資料查詢(個人戶)、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網路銀行指定帳號交易IP資料、斗六分行110年12月2日斗六營字第11000059731號函暨附件(警584號卷第424頁;偵3700號卷第549至565頁;偵1402號卷第50至83頁;警600號卷第9至26頁反面) ⑤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帳戶個資檢視、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偵3700號卷第533至546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偵8981號卷第21至22頁) ⑥合作金庫帳戶存摺封面影本(偵3168號卷第104頁) ⑦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⑧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⑨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⑩【MU】投資平台APP頁面截圖(偵3168號卷第105至107頁、第109至119頁) ⑪【MU】平台與「在線客服5」之對話紀錄截圖(偵3168號卷第107至111頁、第115頁) ⑫楊希將提款影像及匯款單據截圖1張(警037號卷第106頁) ⑬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⑭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  ︵ 即 111 偵 3700 併 辦 意 旨 書 附 表 編 號 3 ; 111 偵 10486 、 112 偵 4299 、 4300 、 4301 追 加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14 ︶ 陳冠行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5月29日某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阿麗」向陳冠行佯稱可在【MU】加密虛擬貨幣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陳冠行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旋遭提領之。 ①110年6月18日  18時38分  50,000元 甲帳戶 110年6月21日 10時22分 531,700元 不明帳戶 不明成員 不明成員 ②110年6月19日  18時8分  50,000元 ③110年6月20日  18時38分  50,000元 ④110年7月20日  18時42分  7,965元 辛帳戶 ✘ ✘ ✘ ✘ ✘ ✘ 110年7月20日 23時42分 30,000元 不明成員 ⑤110年7月20日  18時52分  7,965元 ⑥110年7月20日  18時54分  1,000元 ⑦110年9月3日  18時6分  50,000元 庚帳戶 110年9月3日 21時15分 200,000元 非本案帳戶 不明成員 ①告訴人陳冠行之指訴(偵3700號卷第97至100頁) ②證人即另案被告陳雲杰之證述(偵3792號卷第103至105頁) ③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個資檢視、通訊中文名、地資料查詢(個人戶)、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網路銀行指定帳號交易IP資料、斗六分行110年12月2日斗六營字第11000059731號函暨附件(警584號卷第424頁;偵3700號卷第549至565頁;偵1402號卷第50至83頁;警600號卷第9至26頁反面) ④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資料整合查詢、帳戶個資檢視、交易明細(警584號卷第141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面;偵3792號卷第117至125頁) ⑤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客戶基本資料表、客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客戶電子銀行自行/被代理行交易查詢、帳戶個資檢視(警584號卷第99至140頁;警582號卷二第284頁) ⑥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⑦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⑧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⑨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⑩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  ︵ 即 110 偵 8621 、 8981 、 111 偵 1402 、 1737 、 3168 移 送 併 辦 意 旨 書 附 表 編 號 4 ; 111 偵 10486 、 112 偵 4299 、 4300 、 4301 追 加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4 ; 110 偵 8737 、 111 偵 611 起 訴 書 犯 罪 事 實 一 、 ㈡ ︶ 蔡佩津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5月30日13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夢珊」向蔡佩津佯稱可在【MU】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蔡佩津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於右列轉匯時間遭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轉匯至轉匯帳戶內,旋遭提領之。 ①110年6月29日  16時9分  50,000元 乙帳戶 ✘ ✘ ✘ ✘ ✘ ✘ 110年6月29日 16時39分 30,000元 不明成員 110年6月29日 16時40分 30,000元 ②110年6月29日  16時57分  50,000元 ✘ ✘ ✘ ✘ ✘ ✘ 110年6月30日 13時24分 30,000元 110年6月30日 13時25分 30,000元 ③110年8月3日  18時9分  50,000元 丁帳戶 110年8月3日 19時45分 500,000元 己帳戶 不明成員 110年8月4日 10時38分 250,000元 丁帳戶 不明成員 110年8月4日 12時6分 300,000元 溫國明 ④110年8月3日  18時12分  10,000元 ①告訴人蔡佩津之指述(偵1737號卷第7至9頁) ②匯款明細截圖(偵1737號卷第55至56頁) ③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光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陳報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1737號卷第47至53頁;警600號卷第29至30頁) ④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帳戶個資檢視、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偵3700號卷第533至546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偵8981號卷第21至22頁)  ⑤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帳戶個資檢視、通訊中文名、地資料查詢(個人戶)、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身分證號/統一編號列管(提醒確認)資料查詢單、斗六分行111年7月7日斗六營字第11100031691號函暨檢附之開戶資料、110年8月3日現金取款憑條、提款畫面監視錄影光碟1份及畫面截圖1張、營業部110年10月19日營存字第11001055411號函暨附件、111年7月7日斗六營字第11100031701號函暨檢附之110年8月4日現金取款憑條、提款畫面影像光碟1份及畫面截圖1張、111年7月13日斗六營密字第11150009841號函暨交易明細表、111年7月21日斗六營字第11100034171號函暨附件(警584號卷第395頁;警037號卷第29至34頁;原審金訴72號卷一第57頁;警555號卷第12至16頁;原審訴333號卷一第175至188-1頁、第205至210-1頁、第245至257頁、第261至317頁) ⑥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暨內頁、帳戶交易明細、111年6月20日彰作管字第11120007647號函檢附之客戶基本資料查詢、存摺存款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111年7月6日彰斗六字第111000265A號函暨檢附之提領畫面光碟1片及畫面截圖2張、斗六分行111年7月29日彰斗六字第111000303A號函暨彰化銀行個人網路銀行服務申請書2份(警037號卷第23至24頁;原審訴339號卷一第213至216頁;原審訴333號卷一第147至154頁、第161至164-3頁、第321至329頁) ⑦網路銀行交易明細2份(警600號卷第35頁) ⑧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⑨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⑩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⑪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⑫行動電話翻拍照片(警600號卷第37至40頁) ⑬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夢姍」、【MU】平台與客服之對話紀錄截圖(偵1737號卷第59至65頁) ⑭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  ︵ 即 110 偵 8621 、 8981 、 111 偵 1402 、 1737 、 3168 移 送 併 辦 意 旨 書 附 表 編 號 2 ; 111 偵 10486 、 112 偵 4299 、 4300 、 4301 追 加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2 ︶ 吳惠智 (提告) 吳惠智於110年5月份,經公司同事推薦【MU】虛擬貨幣平台儲值走單獲利云云,致吳惠智陷於錯誤,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旋遭提領之。 110年6月29日(併辦意旨書、追加起訴書誤載為25日) 10時36分(併辦意旨書、追加起訴書誤載為11時) 45,000元 乙帳戶 ✘ ✘ ✘ ✘ ✘ ✘ 110年6月29日 12時56分 200,000元 -------------- 雲林縣○○市○○路000號合庫 商銀雲林分行 楊希將 ①告訴人吳惠智之指述(偵8981號卷第9至12頁) ②匯款明細截圖(偵8981號卷第27頁) ③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市政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8981號卷第31至37頁) ④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帳戶個資檢視、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偵3700號卷第533至546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偵8981號卷第21至22頁)  ⑤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⑥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⑦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⑧【MU】投資平台APP頁面截圖(偵8981號卷第27頁) ⑨楊希將提款影像及匯款單據截圖1張(警037號卷第106頁) ⑩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⑪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  ︵ 即 111 偵 1514 、 1515 、 3633 追 加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1 ; 111 偵 10486 、 112 偵 4299 、 4300 、 4301 追 加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8 ︶ 李國雄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5月份,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Lau」向李國雄佯稱可在【MU】投資平台儲值投資獲利云云,致李國雄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於右列轉匯時間遭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轉匯至轉匯帳戶內,旋遭提領之。 ①110年7月9日  13時35分  150,000元   (偵3633P.284; 偵3700P.540) 乙帳戶 110年7月9日 14時54分 300,000元 丙帳戶 不明成員 110年7月12日 10時46分 467,910元 非本案帳戶 不明成員 不明成員 ②110年7月9日  14時26分  109,000元 ①告訴人李國雄之指述(偵3633號卷第283至286頁) ②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帳戶個資檢視、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偵3700號卷第533至546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偵8981號卷第21至22頁) ③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顧客資料查詢明細表、個人戶顧客資料卡、存摺存款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警037號卷第96至105頁) ④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⑤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⑥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⑦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⑧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  ︵ 即 111 偵 3700 併 辦 意 旨 書 附 表 編 號 1 ; 111 偵 10486 、 112 偵 4299 、 4300 、 4301 追 加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12 ︶ 陳威豪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6月1日,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雅涵」向陳威豪佯稱加入【MU】投資平台,可儲存現金,投資走單獲利云云,致陳威豪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於右列轉匯時間遭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轉匯至轉匯帳戶內,旋遭提領之。 ①110年6月22日  18時45分  2,000元 甲帳戶 ✘ ✘ ✘ ✘ ✘ ✘ 110年6月23日 11時46分 300,000元 不明成員 ②110年6月24日  4時30分  4,000元 110年6月24日 11時2分 150,000元 乙帳戶 不明成員 110年6月24日 11時36分 381,000元 -------------- 雲林縣○○市○○路000號合庫 商銀雲林分行 楊希將 ①告訴人陳威豪之指訴(偵3700號卷第37至39頁) ②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個資檢視、通訊中文名、地資料查詢(個人戶)、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網路銀行指定帳號交易IP資料、斗六分行110年12月2日斗六營字第11000059731號函暨附件(警584號卷第424頁;偵3700號卷第549至565頁;偵1402號卷第50至83頁;警600號卷第9至26頁反面) ③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帳戶個資檢視、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偵3700號卷第533至546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偵8981號卷第21至22頁) ④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⑤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⑥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⑦楊希將提款影像及匯款單據截圖1張(警037號卷第106頁) ⑧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⑨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  ︵ 即 111 偵 3792 、 5165追 加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10 ︶ 邱晨傑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6月1日某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阿陳」向邱晨傑佯稱可在【MU】平台儲值現金走單賺取傭金獲利云云,致邱晨傑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於右列轉匯時間遭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轉匯至轉匯帳戶內,旋遭提領之。 ①110年7月9日  15時52分  14,000元 乙帳戶 110年7月9日 17時50分 200,000元 丙帳戶 不明成員 110年7月12日 10時46分 467,910元 非本案帳戶 不明成員 不明成員 ②110年9月13日  17時31分  69,000元 庚帳戶 110年9月13日 18時40分 200,000元 非本案帳戶 不明成員 ③110年9月14日  9時37分  30,000元 ✘ ✘ ✘ ✘ ✘ ✘ 110年9月14日 9時43分 350,000元 不明成員 ①告訴人邱晨傑之指訴(警582號卷一第259至261頁正反面) ②證人即另案被告陳雲杰之證述(偵3792號卷第103至105頁)  ③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中正橋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582號卷一第262至267頁) ④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資料整合查詢、交易明細、帳戶個資檢視(警584號卷第141頁;偵3792號卷第117至125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面) ⑤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帳戶個資檢視、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偵3700號卷第533至546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偵8981號卷第21至22頁) ⑥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顧客資料查詢明細表、個人戶顧客資料卡、存摺存款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警037號卷第96至105頁) ⑦中國信託帳戶存款交易明細(警582號卷一第268頁反面至269頁反面) ⑧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⑨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⑩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⑪【MU】投資平台網頁截圖(警582號卷一第268頁) ⑫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阿陳」、【MU】平台與「專屬客服」之對話紀錄截圖(警582號卷一第268頁、第270至271頁) ⑬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⑭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  ︵ 即 111 偵 3700 併 辦 意 旨 書 附 表 編 號 2 ; 111 偵 10486 、 112 偵 4299 、 4300 、 4301 追 加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13 ︶ 張佩資 (提告) 張佩資於110年6月11日經友人李瓊如介紹加入【MU】投資平台,該平台以儲存現金,投資走單獲利模式,致張佩資陷於錯誤,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旋遭提領之。 ①110年7月1日  16時7分  10,000元 乙帳戶 ✘ ✘ ✘ ✘ ✘ ✘ 110年7月2日 13時2分 249,000元 -------------- 雲林縣○○市○○路000號合庫商銀雲林分行 楊希將 ②110年7月2日  11時32分(併辦意旨書、追加起訴書載為2分)  50,000元 ①告訴人張佩資之指訴(偵3700號卷第41至42頁) ②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帳戶個資檢視、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偵3700號卷第533至546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偵8981號卷第21至22頁)  ③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④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⑤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⑥楊希將提款影像及匯款單據截圖張(警037號卷第107頁) ⑦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⑧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  ︵ 即 111 偵 3792 、 5165追 加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13 ︶ 呂玟娟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6月12日某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娜娜」向呂玟娟佯稱:可在【MU】加密貨幣平台投入保證金獲利云云,致呂玟娟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旋遭提領之。 ①110年7月1日  17時23分  10,000元(追加起訴書載為20,000元) 乙帳戶 ✘ ✘ ✘ ✘ ✘ ✘ 110年7月2日 13時2分 249,000元 -------------- 雲林縣○○市○○路000號合庫商銀雲林分行 楊希將 ②110年7月1日  18時45分  10,000元 ①告訴人呂玟娟之指訴(警582號卷二第36至37頁) ②匯款交易明細截圖(警582號卷二第38至39頁)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大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582號卷二第40至43頁、第47頁) ④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帳戶個資檢視、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偵3700號卷第533至546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偵8981號卷第21至22頁)  ⑤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⑥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⑦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⑧【MU】投資平台網頁截圖(警582號卷二第39頁) ⑨【MU】平台客服對話紀錄截圖(警582號卷二第39頁) ⑩楊希將提款影像及匯款單據截圖1張(警037號卷第107頁) ⑪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⑫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  ︵ 即 111 偵 3792 、 5165追 加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21 ︶ 黃捷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6月15日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熙雅」向黃捷佯稱可加入【MU】投資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黃捷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於右列轉匯時間遭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轉匯至轉匯帳戶內,旋遭提領之。 ①110年6月18日  17時11分  10,000元 甲帳戶 110年6月21日 10時22分 531,700元 不明帳戶 不明成員 不明成員 ②110年6月29日  13時38分  20,000元 乙帳戶 110年6月29日 14時3分 10,500元 非本案帳戶 不明成員 不明成員 110年6月29日 14時9分 10,400元 ③110年7月9日  16時23分  12,700元 110年7月9日 17時50分 200,000元 丙帳戶 不明成員 ✘ ✘ ✘ 110年7月12日 20時1分 30,000元 楊希將 ④110年7月21日  11時35分  170,000元   (警582㈢P.16頁反面;警584P.111) 辛帳戶 (警582㈢ P.16頁反面 ) 110年7月21日 12時20分 500,000元 庚帳戶 不明成員 ✘ ✘ ✘ 110年7月22日 11時16分 480,000元 不明成員 ⑤110年7月26日  13時39分  40,000元   (警582㈢P.16頁 反面;警584P.11 8) 110年7月26日 14時16分 700,000元 庚帳戶 不明成員 不明帳戶 不明成員 ⑥110年8月3日  0時13分  30,000元 丁帳戶 110年8月3日 11時1分 400,010元(含手 續費10元) 戊帳戶 不明成員 ✘ ✘ ✘ 110年8月3日 11時49分 400,000元 -------------- 雲林縣○○市○○路0號兆豐商銀斗六分行 溫國明 ①告訴人黃捷之指訴(警582號卷三第16至17頁、第20至21頁) ②證人即另案被告陳雲杰之證述(偵3792號卷第103至105頁) ③匯款交易明細截圖(警582號卷三第50至51頁、第53頁)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興安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582號卷三第6頁正反面、第23至24頁、第60至63頁、第75至76頁、第219頁) ⑤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帳戶個資檢視、通訊中文名、地資料查詢(個人戶)、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身分證號/統一編號列管(提醒確認)資料查詢單、斗六分行111年7月7日斗六營字第11100031691號函暨檢附之開戶資料、110年8月3日現金取款憑條、提款畫面監視錄影光碟1份及畫面截圖1張、營業部110年10月19日營存字第11001055411號函暨附件、111年7月7日斗六營字第11100031701號函暨檢附之110年8月4日現金取款憑條、提款畫面影像光碟1份及畫面截圖1張、111年7月13日斗六營密字第11150009841號函暨交易明細表、111年7月21日斗六營字第11100034171號函暨附件(警584號卷第395頁;警037號卷第29至34頁;原審金訴72號卷一第57頁;警555號卷第12至16頁;原審訴333號卷一第175至188-1頁、第205至210-1頁、第245至257頁、第261至317頁) ⑥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帳戶個資檢視、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偵3700號卷第533至546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偵8981號卷第21至22頁)  ⑦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個資檢視、通訊中文名、地資料查詢(個人戶)、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網路銀行指定帳號交易IP資料、斗六分行110年12月2日斗六營字第11000059731號函暨附件(警584號卷第424頁;偵3700號卷第549至565頁;偵1402號卷第50至83頁;警600號卷第9至26頁反面) ⑧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暨內頁、客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客戶基本資料表、111年6月9日兆銀總集中字第1110031618號函檢附之存款往來交易明細、111年6月23日兆銀總集中字第1110034716號函暨檢附之新臺幣存摺類存摺取款憑條2張(警037號卷第25至26頁、第36至37頁;警582號卷一第48頁;原審訴333號卷一第77至82頁、第87至91頁) ⑨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資料整合查詢、帳戶個資檢視、交易明細(警584號卷第141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面;偵3792號卷第117至125頁) ⑩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客戶基本資料表、客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客戶電子銀行自行/被代理行交易查詢、帳戶個資檢視(警584號卷第99至140頁;警582號卷二第284頁) ⑪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顧客資料查詢明細表、個人戶顧客資料卡、存摺存款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警037號卷第96至105頁) ⑫國泰世華帳戶存摺封面暨內頁、臺灣銀行、中華郵政帳戶存摺內頁(警582號卷三第42至43頁、第47至48頁) ⑬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⑭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⑮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⑯【MU】平台操作頁面截圖(警582號卷三第31至39頁) ⑰溫國明提款影像截圖2張(警037號卷第38頁) ⑱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⑲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  ︵ 即 111 偵 3792 、 5165追 加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2 ︶ 李協峰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6月15日某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婉婷」向李協峰佯稱可在【MU】加密虛擬貨幣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李協峰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旋遭提領之。 ①110年6月21日  13時18分  3,500元 甲帳戶 110年6月21日 13時20分 2,100元 非本案帳戶 不明成員 不明成員          110年6月21日 13時21分 4,000元 ②110年6月22日  17時11分  20,000元 ✘ ✘ ✘ ✘ ✘ ✘ 110年6月23日 11時46分 300,000元 不明成員 ③110年6月28日  11時25分  5,000元 110年6月28日 11時25分 200元 非本案帳戶 不明成員 110年6月28日 11時26分 100元 110年6月28日 11時29分 4,100元 110年6月28日 11時30分 3,300元 ④110年7月1日  16時44分  1,000元 乙帳戶 ✘ ✘ ✘ ✘ ✘ ✘ 110年7月2日 13時2分 249,000元 -------------- 雲林縣○○市○○路000號合庫商銀雲林分行 楊希將 ⑤110年7月3日  12時13分  30,000元 110年7月3日 21時25分 30,000元 不明成員 ⑥110年7月3日  12時25分  20,000元 110年7月3日 21時26分 30,000元 不明成員 ⑦110年7月5日  7時26分  1,000元 110年7月5日 10時55分 777,150元 不明帳戶 不明成員 ⑧110年7月12日  15時42分  1,000元 (警582㈠P.211;偵3700P.543) 110年7月12日 15時46分 462,140元 不明帳戶 不明成員 ⑨110年7月19日  15時56分  22,000元 (警582㈠P.214;偵3700P.545 ✘ ✘ ✘ ✘ ✘ ✘ 110年7月20日 16時43分 30,000元 不明成員 ⑩110年7月21日  20時11分   1,000元 110年7月28日 11時44分 218,000元 不明成員 ⑪110年7月22日  21時46分  1,000元 ⑫110年7月22日  21時50分  1,000元 ⑬110年7月22日  21時53分  1,000元 ⑭110年7月22日  21時57分  1,000元 ⑮110年7月23日  0時7分  1,000元 ⑯110年7月23日  0時11分  1,000元 ⑰110年7月23日  0時14分  1,000元 ⑱110年7月23日  0時18分  1,000元 ⑲110年7月23日  4時6分  1,000元 ⑳110年7月26日  15時58分  205,000元 ㉑110年8月2日  14時49分  20,000元 110年8月2日 19時4分 15,600元 非本案帳戶 不明成員 110年8月2日 19時5分 35,100 ㉒110年9月14日  10時4分  30,000元 ✘ ✘ ✘ 110年9月14日 11時15分 30,000元 不明成員 ①告訴人李協峰之指訴(警582號卷一第186至187頁) ②匯款交易明細截圖(警582號卷一第203頁、第204頁反面至205頁、第211至215頁) ③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太平派出所一般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582號卷一第181頁、第184至185頁、第188至191頁、第193-1頁、第220頁) ④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帳戶個資檢視、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偵3700號卷第533至546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偵8981號卷第21至22頁)  ⑤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個資檢視、通訊中文名、地資料查詢(個人戶)、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網路銀行指定帳號交易IP資料、斗六分行110年12月2日斗六營字第11000059731號函暨附件(警584號卷第424頁;偵3700號卷第549至565頁;偵1402號卷第50至83頁;警600號卷第9至26頁反面) ⑥第一銀行、中華郵政帳戶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警582號卷一第194至202頁) ⑦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⑧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⑨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⑩【MU】平台操作頁面截圖(警582號卷一第216頁) ⑪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婉婷」之對話紀錄截圖(警582號卷一第207至210頁)  ⑫楊希將提款影像及匯款單據截圖1張(警037號卷第107頁) ⑬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⑭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  ︵ 即 111 偵 3792 、 5165追 加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25 ︶ 劉鎧稦 (提告) 劉鎧稦於110年6月初,經友人推薦加入【MU】投資平台後,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即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小蕊」向劉鎧稦佯稱投資保證獲利云云,致劉鎧稦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旋遭提領之。 110年6月23日 10時4分 20,000元 甲帳戶 ✘ ✘ ✘ ✘ ✘ ✘ 110年6月23日 11時46分 300,000元 不明成員 ①告訴人劉鎧稦之指訴(警582號卷四第44至45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三菓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582號卷四第41至43頁、第61頁) ③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個資檢視、通訊中文名、地資料查詢(個人戶)、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網路銀行指定帳號交易IP資料、斗六分行110年12月2日斗六營字第11000059731號函暨附件(警584號卷第424頁;偵3700號卷第549至565頁;偵1402號卷第50至83頁;警600號卷第9至26頁反面) ④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⑤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⑥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⑦【MU】平台操作頁面截圖(警582號卷四第47至48頁) ⑧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小蕊」之對話紀錄(警582號卷四第48至49頁、第52至60頁反面) ⑨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⑩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  ︵ 即 111 偵 2795 、 3103起 訴 書 附 表 二 編 號 1 ︶ 鍾依玲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6月初,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宋曉君」向鍾依玲推薦【MU】投資平台可儲存現金,投資走單獲利云云,致鍾依玲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於右列轉匯時間遭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轉匯至轉匯帳戶內,旋遭提領之。 ①110年6月23日  20時53分  60,000元 甲帳戶 110年6月24日 11時2分 150,000元 乙帳戶 不明成員 ✘ ✘ ✘ 110年6月24日 11時36分 381,000元 -------------- 雲林縣○○市○○路000號合庫商銀雲林分行 楊希將 ②110年6月29日  11時16分  10,000元 乙帳戶 ✘ ✘ ✘ ✘ ✘ ✘ 110年6月29日 12時56分 200,000元 -------------- 雲林縣○○市○○路000號合庫 商銀雲林分行 楊希將 ③110年7月23日  18時24分  50,000元 辛帳戶 110年7月24日 9時42分 300,000元 庚帳戶 不明成員 110年7月26日 9時7分 1,900元 非本案帳戶 不明成員 110年7月26日 9時8分 1,900元 110年7月26日 9時10分 4,000元 110年7月26日 9時11分 400元 110年7月26日 9時13分 4,700元 110年7月26日 9時14分 9,000元 110年7月26日 9時15分 2,100元 110年7月26日 9時17分 1,000元 110年7月26日 9時18分 500元 110年7月26日 9時19分 300元 110年7月26日 9時20分 100元 110年7月26日 9時22分 500元 110年7月26日 9時23分 1,500元 110年7月26日 9時24分 7,900元 110年7月26日 9時25分 6,200元 110年7月26日 9時27分 1,700元 110年7月26日 9時30分 4,400元 110年7月26日 9時31分 600元 110年7月26日 9時32分 500元 110年7月26日 9時33分 6,000元 ④110年8月2日  23時22分  5,000元   丁帳戶 110年8月3日 11時1分 400,010元(含手 續費10元) 戊帳戶 不明成員 ✘ ✘ ✘ 110年8月3日 11時49分 400,000元 -------------- 雲林縣○○市○○路0號兆豐商銀斗六分行 溫國明 ⑤110年8月3日  18時14分  10,015元(含手續費15元) (警037卷P.33、587) 110年8月3日 19時45分 500,010元 (警037卷P.34) 己帳戶 (警037卷P.34) 不明成員 110年8月4日 10時38分 250,015元(含手續費15元) (338卷一P.216 ;警037卷P.34 ) 丁帳戶 (338卷一 P.216;警0 37卷P.34) 不明成員 110年8月4日 12時6分 300,000元 (警037卷P.34) 溫國明 ①告訴人鍾依玲之指訴、代理人姚新生之指訴(警037號卷第582至597頁;原審訴339號卷一第227至233頁、第359至371頁) ②證人即另案被告陳雲杰之證述(偵3792號卷第103至105頁) ③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帳戶個資檢視、通訊中文名、地資料查詢(個人戶)、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身分證號/統一編號列管(提醒確認)資料查詢單、斗六分行111年7月7日斗六營字第11100031691號函暨檢附之開戶資料、110年8月3日現金取款憑條、提款畫面監視錄影光碟1份及畫面截圖1張、營業部110年10月19日營存字第11001055411號函暨附件、111年7月7日斗六營字第11100031701號函暨檢附之110年8月4日現金取款憑條、提款畫面影像光碟1份及畫面截圖1張、111年7月13日斗六營密字第11150009841號函暨交易明細表、111年7月21日斗六營字第11100034171號函暨附件(警584號卷第395頁;警037號卷第29至34頁;原審金訴72號卷一第57頁;警555號卷第12至16頁;原審訴333號卷一第175至188-1頁、第205至210-1頁、第245至257頁、第261至317頁) ④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暨內頁、客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客戶基本資料表、111年6月23日兆銀總集中字第1110034716號函暨新臺幣存摺類存摺取款憑條2張(警037號卷第25至26頁、第36至37頁;警582號卷一第48頁;原審訴333號卷一第87至91頁) ⑤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帳戶個資檢視、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偵3700號卷第533至546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偵8981號卷第21至22頁) ⑥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個資檢視、通訊中文名、地資料查詢(個人戶)、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網路銀行指定帳號交易IP資料、斗六分行110年12月2日斗六營字第11000059731號函暨附件(警584號卷第424頁;偵3700號卷第549至565頁;偵1402號卷第50至83頁;警600號卷第9至26頁反面) ⑦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暨內頁、帳戶交易明細、111年6月20日彰作管字第11120007647號函檢附之客戶基本資料查詢、存摺存款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111年7月6日彰斗六字第111000265A號函暨檢附之提領畫面光碟1片及畫面截圖2張、斗六分行111年7月29日彰斗六字第111000303A號函暨彰化銀行個人網路銀行服務申請書2份(警037號卷第23至24頁;原審訴339號卷一第213至216頁;原審訴333號卷一第147至154頁、第161至164-3頁、第321至329頁) ⑧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資料整合查詢、帳戶個資檢視、交易明細(警584號卷第141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面;偵3792號卷第117至125頁) ⑨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客戶基本資料表、客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客戶電子銀行自行/被代理行交易查詢、帳戶個資檢視(警584號卷第99至140頁;警582號卷二第284頁) ⑩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⑪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⑫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⑬MU平台操作流程截圖(警037號卷第598頁) ⑭與「專屬客服」對話紀錄截圖(警037號卷第599至610頁) ⑮溫國明提款影像截圖2張(警037號卷第38頁) ⑯楊希將提款影像及匯款單據截圖6張(警037號卷第106至108頁)  ⑰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⑱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  ︵ 即 111 偵 3792 、 5165追 加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6 ︶ 張昱偉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6月17日21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張美馨」向張昱偉佯稱可在【MU】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張昱偉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於右列轉匯時間遭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轉匯至轉匯帳戶內,旋遭提領之。 110年6月18日 21時41分 1,000元 甲帳戶 110年6月21日 10時22分 531,700元 不明帳戶 不明成員 不明成員 ①告訴人張昱偉之指訴(警582號卷五第7頁反面至第10頁反面) ②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中山路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582號卷五第1至3頁、第7頁) ③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個資檢視、通訊中文名、地資料查詢(個人戶)、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網路銀行指定帳號交易IP資料、斗六分行110年12月2日斗六營字第11000059731號函暨附件(警584號卷第424頁;偵3700號卷第549至565頁;偵1402號卷第50至83頁;警600號卷第9至26頁反面) ④第一銀行帳戶存摺存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警582號卷五第25頁反面) ⑤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⑥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⑦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⑧【MU】平台操作頁面截圖(警582號卷五第15頁反面至18頁) ⑨與通訊軟體LINE ID「張美馨」之對話紀錄截圖(警582號卷五第18至23頁) ⑩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⑪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  ︵ 即 111 偵 3792 、 5165追 加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23 ︶ 王凱慶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6月中旬,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佳薇」向王凱慶佯稱可加入【MU】投資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王凱慶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於右列轉匯時間遭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轉匯至轉匯帳戶內,旋遭提領之。 110年6月27日 23時30分 1,000元 甲帳戶 110年6月28日 11時14分 5,500元 非本案帳戶 不明成員 不明成員 ①告訴人王凱慶之指訴(警582號卷三第105至106頁反面) ②匯款明細截圖(警582號卷三第119頁)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中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582號卷三第107至108頁、第111頁) ④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個資檢視、通訊中文名、地資料查詢(個人戶)、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網路銀行指定帳號交易IP資料、斗六分行110年12月2日斗六營字第11000059731號函暨附件(警584號卷第424頁;偵3700號卷第549至565頁;偵1402號卷第50至83頁;警600號卷第9至26頁反面) ⑤國泰世華帳戶交易明細(警582號卷三第113頁反面) ⑥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⑦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⑧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⑨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佳薇」之對話紀錄截圖(警582號卷三第121頁反面至123頁) ⑩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⑪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  ︵ 即 111 偵 3792 、 5165追 加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20 ︶ 鍾明均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6月10日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CoreMU」向鍾明均佯稱可匯入現金至MUClub公司指定帳戶,賺取點數消費云云,致鍾明均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旋遭提領之。 ①110年6月20日  13時29分  1,000元 甲帳戶 110年6月21日 10時22分 531,700元 不明帳戶 不明成員 不明成員 ②110年7月3日  11時58分  30,000元 乙帳戶 ✘ ✘ ✘ ✘ ✘ ✘ 110年7月3日 21時25分 30,000元 不明成員 ①告訴人鍾明均之指訴(警582號卷二第382至383頁) ②中國信託自動櫃員機明細表、匯款交易明細截圖(警582號卷二第398至399頁) ③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斗坪派出所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582號卷二第379至381頁、第384頁、第387至388頁、第390至391頁) ④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帳戶個資檢視、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偵3700號卷第533至546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偵8981號卷第21至22頁)  ⑤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個資檢視、通訊中文名、地資料查詢(個人戶)、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網路銀行指定帳號交易IP資料、斗六分行110年12月2日斗六營字第11000059731號函暨附件(警584號卷第424頁;偵3700號卷第549至565頁;偵1402號卷第50至83頁;警600號卷第9至26頁反面) ⑥兆豐商銀帳戶存摺封面影本(警582號卷二第399頁) ⑦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⑧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⑨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⑩【MU】平台頁面截圖(警582號卷二第402頁) ⑪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Core-MU」、【MU】平台與「在線客服1」之對話紀錄截圖(警582號卷二第400至403頁)  ⑫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⑬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  ︵ 即 111 偵 3792 、 5165追 加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22 ︶ 張鴛鴦 (未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6月21日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TELEGRAM暱稱「吳志強」、「Krisc」、「上岸」向張鴛鴦佯稱可加入【MU】投資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張鴛鴦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於右列轉匯時間遭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轉匯至轉匯帳戶內,旋遭提領之。 ①110年6月24日  19時31分  5,000元 甲帳戶 110年6月25日 0時56分 100,000元 丙帳戶 不明成員 ✘ ✘ ✘ 110年6月25日 11時46分 30,000元 不明成員 ②110年6月26日  20時53分  50,000元 110年6月27日 0時8分 10,000元 ▲②部分款項 乙帳戶 不明成員 110年6月28日 13時16分 300,000元 不明成員 ③110年6月26日  20時54分  5,000元 110年6月27日 0時9分 100,000元 ▲②剩餘款項+③ 丙帳戶 不明成員 110年6月28日 15時4分 5,500元 非本案帳戶 不明成員 不明成員 ④110年6月28日  18時43分  9,000元 乙帳戶 ✘ ✘ ✘ ✘ ✘ ✘ 110年6月29日 12時56分 200,000元 -------------- 雲林縣○○市○○路000號合庫商銀雲林分行 楊希將 ⑤110年6月28日  20時13分  5,000元 ⑥110年7月5日  22時25分  40,000元 110年7月6日 10時3分 900,000元 -------------- 雲林縣○○市○○路000號合庫商銀雲林分行 余再添 ①告訴人張鴛鴦之指訴(警582號卷三第83至84頁反面)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聖亭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582號卷三第85至87頁、第93至94頁、第100至101頁) ③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帳戶個資檢視、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偵3700號卷第533至546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偵8981號卷第21至22頁)  ④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個資檢視、通訊中文名、地資料查詢(個人戶)、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網路銀行指定帳號交易IP資料、斗六分行110年12月2日斗六營字第11000059731號函暨附件(警584號卷第424頁;偵3700號卷第549至565頁;偵1402號卷第50至83頁;警600號卷第9至26頁反面) ⑤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顧客資料查詢明細表、個人戶顧客資料卡、存摺存款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警037號卷第96至105頁) ⑥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⑦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⑧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⑨【MU】平台說明截圖(警582號卷三第90頁) ⑩楊希將提款影像及匯款單據截圖1張(警037號卷第106頁) ⑪余再添提款影像截圖1張(警037號卷第177頁) ⑫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⑬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  ︵ 即 111 偵 3792 、 5165追 加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12 ︶ 林淑慧 (未提告) 林淑慧於110年6月22日經友人推薦下載【MU】投資平台後,該平台顯示儲值現金操作虛擬帳戶,即可獲得利潤云云,致林淑慧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於右列轉匯時間遭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轉匯至轉匯帳戶內,旋遭提領之。 ①110年6月22日  19時49分  10,000元 甲帳戶 ✘ ✘ ✘ ✘ ✘ ✘ 110年6月23日 11時46分 300,000元 不明成員 ②110年7月12日  16時27分  50,000元 乙帳戶 110年7月12日 16時38分 500,000元 丙帳戶 不明成員 ✘ ✘ ✘ 110年7月12日 20時1分 30,000元 -------------- 雲林縣○○市○○路00號彰化商銀斗六分行 楊希將 110年7月12日 20時2分 30,000元 -------------- 雲林縣○○市○○路00號彰化商銀斗六分行 楊希將 ①被害人林淑慧之指述(警582號卷一第309至310頁反面) ②匯款交易明細截圖(警582號卷一第314頁)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東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582號卷一第311至313頁、第317至318頁) ④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帳戶個資檢視、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偵3700號卷第533至546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偵8981號卷第21至22頁)  ⑤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個資檢視、通訊中文名、地資料查詢(個人戶)、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網路銀行指定帳號交易IP資料、斗六分行110年12月2日斗六營字第11000059731號函暨附件(警584號卷第424頁;偵3700號卷第549至565頁;偵1402號卷第50至83頁;警600號卷第9至26頁反面) ⑥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顧客資料查詢明細表、個人戶顧客資料卡、存摺存款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警037號卷第96至105頁) ⑦國泰世華提款卡影本(警582號卷一第316頁) ⑧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⑨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⑩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⑪【MU】平台與「在線客服3」之對話紀錄截圖(警582號卷一第315頁)  ⑫楊希將提款影像及匯款單據截圖1張(警037號卷第107頁) ⑬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⑭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  ︵ 即 111 偵 3792 、 5165追 加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17 ︶ 陳品璇 (提告) 陳品璇於110年6月20日經友人鄭瑾鴻推薦下載【MU】虛擬貨幣投資平台後,該平台顯示儲值現金操作虛擬帳戶,即可獲得利潤云云,致陳品璇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於右列轉匯時間遭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轉匯至轉匯帳戶內,旋遭提領之。 ①110年6月23日  21時58分  10,000元 甲帳戶 110年6月24日 11時2分 150,000元 乙帳戶 不明成員 ✘ ✘ ✘ 110年6月24日 11時36分 381,000元 -------------- 雲林縣○○市○○路000號合庫商銀雲林分行 楊希將 ②110年7月5日  21時12分  20,000元 乙帳戶 ✘ ✘ ✘ ✘ ✘ ✘ 110年7月6日 10時3分 900,000元 -------------- 雲林縣○○市○○路000號合庫商銀雲林分行 余再添 ①告訴人陳品璇之指訴(警582號卷二第203至204頁反面) ②匯款交易明細截圖(警582號卷二第228頁)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四維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582號卷二第202頁正反面、第205至208頁、第210頁、第212頁) ④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帳戶個資檢視、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偵3700號卷第533至546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偵8981號卷第21至22頁)  ⑤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個資檢視、通訊中文名、地資料查詢(個人戶)、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網路銀行指定帳號交易IP資料、斗六分行110年12月2日斗六營字第11000059731號函暨附件(警584號卷第424頁;偵3700號卷第549至565頁;偵1402號卷第50至83頁;警600號卷第9至26頁反面) ⑥台新商銀帳戶存摺封面暨內頁(警582號卷二第213頁、第216頁) ⑦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⑧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⑨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⑩與友人通訊軟體LINE、【MU】平台與「在線客服3」之對話紀錄截圖(警582號卷二第219至227頁反面) ⑪楊希將提款影像及匯款單據截圖1張(警037號卷第106頁) ⑫余再添提款影像截圖1張(警037號卷第177頁) ⑬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⑭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  ︵ 即 110 偵 8621 、 8981 、 111 偵 1402 、 1737 、 3168 移 送 併 辦 意 旨 書 附 表 編 號 3 ; 111 偵 10486 、 112 偵 4299 、 4300 、 4301 追 加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3 ︶ 黃奕宸 (提告) 黃奕宸於110年6月份,加入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所創設之【MU】平台投資虛擬貨幣,致黃奕宸陷於錯誤,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旋遭提領之。 ①110年6月25日  10時59分(併辦意旨書、追加起訴書載為11時46分<實際入帳時間>)  300,000元 甲帳戶 ✘ ✘ ✘ ✘ ✘ ✘ 110年6月25日 11時52分 100,000元 不明成員 110年6月25日 11時54分 50,000元 不明成員 110年6月25日 12時48分 400,000元 不明帳戶 不明成員 ②110年6月25日  11時2分(併辦意旨書、追加起訴書載為12時8分<實際入帳時間>)  290,000元 ✘ ✘ ✘ ✘ ✘ ✘ 110年6月25日 12時54分 400,000元 不明成員 ①告訴人黃奕宸之指述(偵1402號卷第7至9頁) ②臺灣中小企銀匯款申請書影本(偵1402號卷第12頁) ③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大社分駐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1402號卷第86至87頁) ④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個資檢視、通訊中文名、地資料查詢(個人戶)、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網路銀行指定帳號交易IP資料、斗六分行110年12月2日斗六營字第11000059731號函暨附件(警584號卷第424頁;偵3700號卷第549至565頁;偵1402號卷第50至83頁;警600號卷第9至26頁反面) ⑤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⑥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⑦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⑧【MU】投資平台APP頁面截圖(偵1402號卷第15頁) ⑨【MU】平台與「專屬客服」之對話紀錄截圖(偵1402號卷第14頁) ⑩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⑪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  ︵ 即 111 偵 3792 、 5165追 加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4 ︶ 蔡承宗 (提告) 蔡承宗於110年6月25日經友人介紹加入【MU】投資平台後,該平台客服即佯稱可儲存現金,投資走單獲利云云,致蔡承宗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於右列轉匯時間遭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轉匯至轉匯帳戶內,旋遭提領之。 ①110年6月25日  21時3分  3,000元 甲帳戶 110年6月26日 8時48分 100,000元 乙帳戶 不明成員 ✘ ✘ ✘ 110年6月26日 15時30分 30,000元 不明成員 ②110年7月12日  18時8分  50,000元 乙帳戶 110年7月12日 19時43分 350,000元 丙帳戶 不明成員 ✘ ✘ ✘ 110年7月12日 20時1分 30,000元 楊希將 110年7月12日 20時2分 30,000元 楊希將 ③110年7月18日  23時6分  3,500元 辛帳戶 ✘ ✘ ✘ ✘ ✘ ✘ 110年7月19日 1時12分 30,000元 不明成員 ④110年7月26日  10時22分  4,800元 110年7月26日 10時23分 5,000元 非本案帳戶 不明成員 ①告訴人蔡承宗之指訴(警582號卷五第31至32頁反面) ②證人即另案被告陳雲杰之證述(偵3792號卷第103至105頁)  ③匯款交易明細截圖(警582號卷五第45頁反面) ④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中港派出所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582號卷五第28頁、第33至36頁、第38頁、第40頁、第43頁) ⑤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客戶基本資料表、客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客戶電子銀行自行/被代理行交易查詢、帳戶個資檢視(警584號卷第99至140頁;警582號卷二第284頁) ⑥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帳戶個資檢視、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偵3700號卷第533至546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偵8981號卷第21至22頁) ⑦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個資檢視、通訊中文名、地資料查詢(個人戶)、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網路銀行指定帳號交易IP資料、斗六分行110年12月2日斗六營字第11000059731號函暨附件(警584號卷第424頁;偵3700號卷第549至565頁;偵1402號卷第50至83頁;警600號卷第9至26頁反面) ⑧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顧客資料查詢明細表、個人戶顧客資料卡、存摺存款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警037號卷第96至105頁) ⑨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⑩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⑪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⑫【MU】平台操作頁面截圖(警582號卷五第45頁) ⑬與【MU】平台「在線客服3」之對話紀錄(警582號卷五第45頁)  ⑭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⑮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  ︵ 即 111 偵 3792 、 5165追 加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24 ︶ 戴鳳誼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6月某日,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夢姍」向戴鳳誼佯稱可加入【MU】平台投資虛擬貨幣,且保證獲利云云,致戴鳳誼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旋遭提領之。 110年6月29日 17時37分 500元 乙帳戶 ✘ ✘ ✘ ✘ ✘ ✘ 110年6月30日 13時24分 30,000元 不明成員 ①告訴人戴鳳誼之指訴(警582號卷四第4至7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大埔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582號卷四第9至10頁、第12頁、第34至35頁) ③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帳戶個資檢視、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偵3700號卷第533至546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偵8981號卷第21至22頁) ④華南銀行帳戶存摺封面暨內頁、存摺存款期間查詢(警582號卷四第14至15頁、第18頁) ⑤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⑥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⑦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⑧【MU】平台操作頁面截圖(警582號卷四第21頁、第23頁) ⑨通訊軟體LINE群組首頁及與暱稱「夢姍」之對話紀錄截圖(警582號卷四第21頁、第22頁、第24至33頁) ⑩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⑪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  ︵ 即 111 偵 3792 、 5165追 加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11 ︶ 黃昱翔 (提告) 黃昱翔於110年6月29日經友人邱晨傑推薦下載【MU】投資平台後,該平台顯示儲值現金操作虛擬帳戶,即可獲得利潤云云,致黃昱翔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旋遭提領之。 110年6月29日 15時6分 500元 乙帳戶 ✘ ✘ ✘ ✘ ✘ ✘ 110年6月29日 16時39分 30,000元 不明成員 ①告訴人黃昱翔之指訴(警582號卷一第276至277頁反面) ②匯款交易明細截圖(警582號卷一第285頁) ③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警備隊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582號卷一第275頁、第279至282頁、第304至305頁) ④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帳戶個資檢視、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偵3700號卷第533至546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偵8981號卷第21至22頁) ⑤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⑥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⑦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⑧投資平台網頁截圖(警582號卷一第287頁、第290頁) ⑨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邱晨傑」之對話紀錄截圖(警582號卷一第288至289頁、第291至303頁) ⑩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⑪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  ︵ 即 111 偵 2795 、 3103起 訴 書 附 表 二 編 號 3 ︶ 黃靜慈 (提告) 黃靜慈於110年7月6日經友人周昱孜推薦下載【MU】投資平台,該平台以儲值現金操作虛擬帳戶,即可獲得利潤云云,致黃靜慈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旋遭提領之。 110年7月1日 15時40分 60,000元 乙帳戶 ✘ ✘ ✘ ✘ ✘ ✘ 110年7月2日 13時2分 249,000元 -------------- 雲林縣○○市○○路000號合庫商銀雲林分行 楊希將 ①告訴人黃靜慈之指訴(警037號卷第640至650頁) ②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帳戶個資檢視、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偵3700號卷第533至546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偵8981號卷第21至22頁) ③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④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⑤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⑥MU平台操作流程截圖(警037號卷第651頁) ⑦楊希將提款影像及匯款單據截圖6張(警037號卷第106至108頁) ⑧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⑨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  ︵ 即 111 偵 3792 、 5165追 加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3 ︶ 王貞媜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向王貞媜佯稱可在【MU】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王貞媜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旋遭提領之。 110年7月1日 16時45分 500元 乙帳戶 ✘ ✘ ✘ ✘ ✘ ✘ 110年7月2日 13時2分 249,000元 -------------- 雲林縣○○市○○路000號合庫商銀雲林分行 楊希將 ①告訴人王貞媜之指訴(警582號卷五第77頁正反面) ②匯款交易明細截圖(警582號卷五第78頁) ③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龍華派出所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582號卷五第76頁、第82頁、第84至87頁) ④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帳戶個資檢視、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偵3700號卷第533至546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偵8981號卷第21至22頁) ⑤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⑥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⑦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⑧【MU】平台操作頁面截圖(警582號卷五第81頁) ⑨楊希將提款影像及匯款單據截圖1張(警037號卷第107頁) ⑩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⑪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  ︵ 即 111 偵 3792 、 5165追 加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18 ︶ 許汶松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7月3日13時許,向許汶松佯稱可在【MU】虛擬貨幣平台儲值走單獲利云云,致許汶松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於右列轉匯時間遭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轉匯至轉匯帳戶內,旋遭提領之。 ①110年7月3日  12時40分  10,000元 乙帳戶 ✘ ✘ ✘ ✘ ✘ ✘ 110年7月3日 21時25分 30,000元 不明成員 ②110年7月12日  17時51分  50,000元 110年7月12日 19時43分 350,000元 丙帳戶 不明成員 110年7月12日 20時1分 30,000元 -------------- 雲林縣○○市○○路00號彰化商銀斗六分行 楊希將 110年7月12日 20時2分 30,000元 -------------- 雲林縣○○市○○路00號彰化商銀斗六分行 楊希將 ③110年7月12日  17時56分  50,000元 110年7月12日 20時3分 30,000元 -------------- 雲林縣○○市○○路00號彰化商銀斗六分行 楊希將 110年7月12日 20時4分 30,000元 -------------- 雲林縣○○市○○路00號彰化商銀斗六分行 楊希將 ④110年8月2日  19時30分  10,000元 丁帳戶 110年8月3日 11時1分 400,010元(含手 續費10元) 戊帳戶 不明成員 110年8月3日 11時49分 400,000元 -------------- 雲林縣○○市○○路0號兆豐商銀斗六分行 溫國明 ①告訴人許汶松之指訴(警582號卷二第233至237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東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582號卷二第238至239頁、第241頁、第245至246頁) ③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帳戶個資檢視、通訊中文名、地資料查詢(個人戶)、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身分證號/統一編號列管(提醒確認)資料查詢單、斗六分行111年7月7日斗六營字第11100031691號函暨檢附之開戶資料、110年8月3日現金取款憑條、提款畫面監視錄影光碟1份及畫面截圖1張、營業部110年10月19日營存字第11001055411號函暨附件、111年7月7日斗六營字第11100031701號函暨檢附之110年8月4日現金取款憑條、提款畫面影像光碟1份及畫面截圖1張、111年7月13日斗六營密字第11150009841號函暨交易明細表、111年7月21日斗六營字第11100034171號函暨附件(警584號卷第395頁;警037號卷第29至34頁;原審金訴72號卷一第57頁;警555號卷第12至16頁;原審訴333號卷一第175至188-1頁、第205至210-1頁、第245至257頁、第261至317頁) ④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帳戶個資檢視、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偵3700號卷第533至546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偵8981號卷第21至22頁) ⑤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暨內頁、客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客戶基本資料表、111年6月9日兆銀總集中字第1110031618號函檢附之存款往來交易明細、111年6月23日兆銀總集中字第1110034716號函暨檢附之新臺幣存摺類存摺取款憑條2張(警037號卷第25至26頁、第36至37頁;警582號卷一第48頁;原審訴333號卷一第77至82頁、第87至91頁) ⑥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顧客資料查詢明細表、個人戶顧客資料卡、存摺存款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警037號卷第96至105頁) ⑦中國信託帳戶存摺封面暨內頁(警582號卷二第247至248頁) ⑧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⑨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⑩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⑪楊希將提款影像及匯款單據截圖1張(警037號卷第107頁) ⑫溫國明提款影像截圖2張(警037號卷第38頁) ⑬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⑭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  ︵ 即 111 偵 3792 、 5165追 加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5 ︶ 林祈翰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7月6日19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麗娜」向林祈翰佯稱可在【MU】平台儲值現金走單賺取傭金,且每週一可領出現金云云,致林祈翰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旋遭提領之。 ①110年7月3日  13時20分  1,000元 乙帳戶 ✘ ✘ ✘ ✘ ✘ ✘ 110年7月3日 21時25分 30,000元 不明成員 ②110年7月20日  23時30分  10,000元 辛帳戶 110年7月20日 23時42分 30,000元 ①告訴人林祈翰之指訴(警582號卷五第89頁反面至91頁) ②證人即另案被告陳雲杰之證述(偵3792號卷第103至105頁)  ③匯款交易明細截圖(警582號卷五第102至103頁) ④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仁愛派出所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582號卷五第89頁、第92頁正反面、第93頁反面、第94頁反面、第96頁反面、第97頁反面、第100頁正反面) ⑤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客戶基本資料表、客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客戶電子銀行自行/被代理行交易查詢、帳戶個資檢視(警584號卷第99至140頁;警582號卷二第284頁) ⑥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帳戶個資檢視、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偵3700號卷第533至546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偵8981號卷第21至22頁) ⑦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⑧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⑨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⑩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麗娜」之對話紀錄截圖(警582號卷五第101頁) ⑪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⑫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  ︵ 即 111 偵 1514 、 1515 、 3633 追 加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2 ; 111 偵 10486 、 112 偵 4299 、 4300 、 4301 追 加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9 ︶ 蔣文傑 (提告) 蔣文傑於110年7月9日,經網友推薦【MU】虛擬貨幣平台儲值走單獲利云云,致蔣文傑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於右列轉匯時間遭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轉匯至轉匯帳戶內,旋遭提領之。 ①110年7月9日  10時(追加起  訴書載為9時58  分)  298,000元 乙帳戶 110年7月9日 14時54分 300,000元 丙帳戶 不明成員 ✘ ✘ ✘ 110年7月12日 20時1分 30,000元 -------------- 雲林縣○○市○○路00號彰化商銀斗六分行 楊希將 110年7月12日 20時2分 30,000元 -------------- 雲林縣○○市○○路00號彰化商銀斗六分行 110年7月12日 20時3分 30,000元 -------------- 雲林縣○○市○○路00號彰化商銀斗六分行 110年7月12日 20時4分 30,000元 -------------- 雲林縣○○市○○路00號彰化商銀斗六分行 110年7月12日 20時5分 30,000元 -------------- 雲林縣○○市○○路00號彰化商銀斗六分行 110年7月13日 02時22分 30,000元 不明成員 110年7月13日 02時23分 5,000元 110年7月13日 02時24分 2,000元 110年7月13日 09時44分 250,000元 甲帳戶 不明成員 110年7月13日 11時24分 440,000元 ②110年7月15日  10時57分  30,000元   (偵3633P.391;偵3700P.545) 110年7月15日 12時13分 300,000元 不明成員 ✘ ✘ ✘ 110年7月16日 12時10分 450,000元 -------------- 雲林縣○○市○○路00號彰化商銀斗六分行 楊希將 ③110年7月18日  8時42分  30,000元   (偵3633P.392;警584P.102) 辛帳戶 110年7月18日 17時59分 200,000元 庚帳戶 不明成員 110年7月19日 11時39分 16,230元 不明帳戶 不明成員 110年7月19日 11時40分 12,030元 110年7月19日 11時41分 14,030元 110年7月19日 11時43分 26,030元 ④110年7月19日  8時21分  30,000元   (偵3633P.392;警584P.104) 110年7月19日 12時50分 86,000元 庚帳戶 不明成員 110年7月19日 13時 13,030元 不明帳戶 不明成員 110年7月19日 13時2分 14,030元 110年7月19日 13時4分 60,030元 ⑤110年7月21日  7時25分  30,000元   (偵3633P.392;警584P.111) ✘ ✘ ✘ ✘ ✘ ✘ 110年7月21日 11時5分 450,000元 不明成員 ⑥110年8月31日  21時36分  30,000元 庚帳戶 110年9月1日 14時10分 200,000元 非本案帳戶 不明成員 ⑦110年9月1日  12時44分  30,000元 ①告訴人蔣文傑之指述(偵3633號卷第389至395頁) ②證人即另案被告陳雲杰之證述(偵3792號卷第103至105頁) ③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帳戶個資檢視、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偵3700號卷第533至546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偵8981號卷第21至22頁) ④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顧客資料查詢明細表、個人戶顧客資料卡、存摺存款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警037號卷第96至105頁) ⑤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個資檢視、通訊中文名、地資料查詢(個人戶)、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網路銀行指定帳號交易IP資料、斗六分行110年12月2日斗六營字第11000059731號函暨附件(警584號卷第424頁;偵3700號卷第549至565頁;偵1402號卷第50至83頁;警600號卷第9至26頁反面) ⑥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資料整合查詢、帳戶個資檢視、交易明細(警584號卷第141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面;偵3792號卷第117至125頁) ⑦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客戶基本資料表、客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客戶電子銀行自行/被代理行交易查詢、帳戶個資檢視(警584號卷第99至140頁;警582號卷二第284頁) ⑧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⑨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⑩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⑪楊希將提款影像及匯款單據截圖1張(警037號卷第107頁) ⑫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⑬扣案之三星廠牌手機1支不明成員  ︵ 即 111 偵 3792 、 5165追 加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9 ︶ 蘇旻浩 (提告) 蘇旻浩於110年7月8日經友人推薦下載【MU】投資平台後,依該平台指示儲值操作虛擬帳戶,該平台即虛偽執行投資交易,並釋出獲利訊息,致蘇旻浩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於右列轉匯時間遭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轉匯至轉匯帳戶內,旋遭提領之。 ①110年7月9日  13時31分  30,000元 乙帳戶 110年7月9日 14時54分 300,000元 丙帳戶 不明成員 110年7月12日 10時46分 467,910元 非本案帳戶 不明成員 不明成員 ②110年7月12日  12時22分  20,000元 110年7月12日 13時46分 256,460元 不明帳戶 不明成員 不明成員 ①告訴人蘇旻浩之指訴(警582卷一第234至235頁) ②匯款交易明細截圖(警582號卷一第241頁) ③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光明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582號卷一第231至233頁、第236至237頁、第254頁) ④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帳戶個資檢視、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偵3700號卷第533至546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偵8981號卷第21至22頁) ⑤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顧客資料查詢明細表、個人戶顧客資料卡、存摺存款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警037號卷第96至105頁) ⑥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⑦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⑧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⑨與友人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警582號卷一第246至252頁) ⑩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⑪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  ︵ 即 111 偵 3792 、 5165追 加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19 ︶ 吳東陽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7月10日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LIisa」、「羅文莉」向吳東陽佯稱可在【MU】虛擬貨幣平台儲值走單獲利云云,致吳東陽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於右列轉匯時間遭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轉匯至轉匯帳戶內,旋遭提領之。 ①110年7月13日  10時29分  10,000元 乙帳戶 110年7月13日 12時51分 50,000元 甲帳戶 不明成員 110年7月13日 12時55分 22,800元    非本案帳戶 不明成員 不明成員 ②110年7月20日  15時44分(追加起訴書載為17時5分)  300,000元 辛帳戶 110年7月20日 17時 400,000元 庚帳戶 不明成員 ✘ ✘ ✘ 110年7月21日 11時26分 450,000元 不明成員 ①告訴人吳東陽之指訴(警582號卷二第291頁正反面) ②證人即另案被告陳雲杰之證述(偵3792號卷第103至105頁) ③合作金庫銀行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影本、匯款交易明細截圖(警582號卷二第368頁、第375頁) ④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永福派出所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582號卷二第289頁、第292至294頁、第357頁、第359頁、第364至365頁) ⑤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客戶基本資料表、客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客戶電子銀行自行/被代理行交易查詢、帳戶個資檢視(警584號卷第99至140頁;警582號卷二第284頁) ⑥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帳戶個資檢視、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偵3700號卷第533至546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偵8981號卷第21至22頁) ⑦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個資檢視、通訊中文名、地資料查詢(個人戶)、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網路銀行指定帳號交易IP資料、斗六分行110年12月2日斗六營字第11000059731號函暨附件(警584號卷第424頁;偵3700號卷第549至565頁;偵1402號卷第50至83頁;警600號卷第9至26頁反面) ⑧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資料整合查詢、帳戶個資檢視、交易明細(警584號卷第141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面;偵3792號卷第117至125頁) ⑨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⑩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⑪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⑫【MU】平台與「專屬客服」對話紀錄截圖(警582號卷二第301至353頁) ⑬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⑭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  ︵ 即 111 偵 1514 、 1515 、 3633 追 加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3 ; 111 偵 10486 、 112 偵 4299 、 4300 、 4301 追 加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10 ︶ 游智強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7月11日9時24分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Chr」向游智強佯稱可投資【MU】平台獲利云云,致游智強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於右列轉匯時間遭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轉匯至轉匯帳戶內,旋遭提領之。 ①110年7月13日  8時40分  10,000元 乙帳戶 110年7月13日 12時51分 50,000元 甲帳戶 不明成員 110年7月13日 12時55分 22,800元 非本案帳戶 不明成員 不明成員 ②110年7月19日  2時35分  14,000元   (偵1514P.12;  警584P.104) 辛帳戶 110年7月19日 10時41分 10,030元 不明帳戶 不明成員 110年7月19日 10時41分 10,030元 ③110年7月24日  12時42分  20,000元   (偵1514P.12;警584P.113) 110年7月24日 17時57分 300,000元 庚帳戶 不明成員 非本案帳戶 不明成員 ①告訴人游智強之指述(偵1514號卷第11至12頁) ②證人即另案被告陳雲杰之證述(偵3792號卷第103至105頁) ③匯款證明截圖畫面(偵1514號卷第33至34頁)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七堵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1514號卷第59至60頁、第65至71頁) ⑤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帳戶個資檢視、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偵3700號卷第533至546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偵8981號卷第21至22頁) ⑥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個資檢視、通訊中文名、地資料查詢(個人戶)、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網路銀行指定帳號交易IP資料、斗六分行110年12月2日斗六營字第11000059731號函暨附件(警584號卷第424頁;偵3700號卷第549至565頁;偵1402號卷第50至83頁;警600號卷第9至26頁反面) ⑦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資料整合查詢、帳戶個資檢視、交易明細(警584號卷第141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面;偵3792號卷第117至125頁) ⑧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客戶基本資料表、客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客戶電子銀行自行/被代理行交易查詢、帳戶個資檢視(警584號卷第99至140頁;警582號卷二第284頁) ⑨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⑩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⑪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⑫【MU】投資平台網頁截圖(偵1514號卷第36至38頁、第42至45頁、第47至48頁、第51頁、第57頁) ⑬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xu」、「專屬客服」之對話紀錄截圖(偵1514號卷第36至42頁、第46頁、第49至56頁) ⑭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⑮扣案之三星廠牌手機1支  ︵ 即 111 偵 3792 、 5165追 加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14 ︶ 林信銘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7月初,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美馨」向林信銘佯稱可投資【MU】平台獲利云云,致林信銘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於右列轉匯時間遭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轉匯至轉匯帳戶內,旋遭提領之。 ①110年7月12日  16時22分  10,000元 乙帳戶 110年7月12日 16時38分 500,000元 丙帳戶 不明成員 ✘ ✘ ✘ 110年7月12日 20時3分 30,000元 -------------- 雲林縣○○市○○路00號彰化商銀斗六分行 楊希將 ②110年7月15日  13時32分  170,000元 110年7月15日 14時30分 300,000元 甲帳戶 不明成員 110年7月16日 12時2分 300,000元 不明成員 ①告訴人林信銘之指訴(警582號卷二第51至52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長泰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582號卷二第53至54頁、第67至69頁) ③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帳戶個資檢視、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偵3700號卷第533至546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偵8981號卷第21至22頁) ④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個資檢視、通訊中文名、地資料查詢(個人戶)、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網路銀行指定帳號交易IP資料、斗六分行110年12月2日斗六營字第11000059731號函暨附件(警584號卷第424頁;偵3700號卷第549至565頁;偵1402號卷第50至83頁;警600號卷第9至26頁反面) ⑤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顧客資料查詢明細表、個人戶顧客資料卡、存摺存款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警037號卷第96至105頁) ⑥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⑦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⑧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⑨【MU】投資平台APP截圖(警582號卷二第59頁正反面) ⑩投資平台與「活動管理員」、通訊軟體LINE暱稱「美馨」之對話紀錄(警582號卷二第55至58頁反面) ⑪楊希將提款影像及匯款單據截圖1張(警037號卷第107頁) ⑫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⑬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  ︵ 即 111 偵 1514 、 1515 、 3633 追 加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4 ; 111 偵 10486 、 112 偵 4299 、 4300 、 4301 追 加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11 ︶ 梁又杰 (未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7月初,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劉夢珊」向梁又杰佯稱可在【MU】加密貨幣平台投資獲利,穩賺不賠云云,致梁又杰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於右列轉匯時間遭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轉匯至轉匯帳戶內,旋遭提領之。 ①110年7月14日  21時59分  3,000元 乙帳戶 110年7月15日 9時32分 300,000元 丙帳戶 不明成員 ✘ ✘ ✘ 110年7月16日 12時10分 450,000元 -------------- 雲林縣○○市○○路00號彰化商銀斗六分行 楊希將 ②110年7月17日  11時13分  30,000元 辛帳戶 110年7月17日 18時7分 150,000元 庚帳戶 不明成員 110年7月19日 11時39分 16,230元 不明帳戶 不明成員 110年7月19日 11時40分 12,030元 110年7月19日 11時41分 14,030元 ①被害人梁又杰之指述(偵1515號卷第15至17頁) ②證人即另案被告陳雲杰之證述(偵3792號卷第103至105頁) ③匯款證明截圖畫面(偵1515號卷第37頁)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春社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1515號卷第35至36頁、第43頁、第55頁、第57頁) ⑤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帳戶個資檢視、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偵3700號卷第533至546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偵8981號卷第21至22頁) ⑥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顧客資料查詢明細表、個人戶顧客資料卡、存摺存款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警037號卷第96至105頁) ⑦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資料整合查詢、帳戶個資檢視、交易明細(警584號卷第141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面;偵3792號卷第117至125頁) ⑧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客戶基本資料表、客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客戶電子銀行自行/被代理行交易查詢、帳戶個資檢視(警584號卷第99至140頁;警582號卷二第284頁) ⑨台新商銀帳戶存摺封面影本(偵1515號卷第41頁) ⑩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⑪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⑫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⑬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Amelie」、「夢姍」之對話紀錄截圖(偵1515號卷第39頁) ⑭楊希將提款影像及匯款單據截圖1張(警037號卷第107頁) ⑮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⑯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  ︵ 即 110 偵 8737 、 111 偵 611 起 訴 書 犯 罪 事 實 一 、 ㈠ ︶ 黃偉豪 (提告) 黃偉豪於110年7月中旬,經由友人介紹加入【MU】加密貨幣平台,隨後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媛媛」向黃偉豪佯稱投資獲利,穩賺不賠云云,致黃偉豪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於右列轉匯時間遭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轉匯至轉匯帳戶內,旋遭提領之。 ①110年8月2日  21時45分  50,000元 丁帳戶 110年8月3日 11時1分 400,010元 戊帳戶 不明成員 ✘ ✘ ✘ 110年8月3日 11時49分 400,000元 -------------- 雲林縣○○市○○路0號兆豐商銀斗六分行 溫國明 ②110年8月2日  21時46分  50,000元 ③110年8月2日  21時48分  50,000元 ④110年8月3日  1時20分  50,000元 ①告訴人黃偉豪之指述(警555號卷第5至7頁反面) ②花蓮縣警察局吉安分局北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555號卷第18頁反面至第19頁反面、第22至24頁) ③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帳戶個資檢視、通訊中文名、地資料查詢(個人戶)、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身分證號/統一編號列管(提醒確認)資料查詢單、斗六分行111年7月7日斗六營字第11100031691號函暨檢附之開戶資料、110年8月3日現金取款憑條、提款畫面監視錄影光碟1份及畫面截圖1張、營業部110年10月19日營存字第11001055411號函暨附件、111年7月7日斗六營字第11100031701號函暨檢附之110年8月4日現金取款憑條、提款畫面影像光碟1份及畫面截圖1張、111年7月13日斗六營密字第11150009841號函暨交易明細表、111年7月21日斗六營字第11100034171號函暨附件(警584號卷第395頁;警037號卷第29至34頁;原審金訴72號卷一第57頁;警555號卷第12至16頁;原審訴333號卷一第175至188-1頁、第205至210-1頁、第245至257頁、第261至317頁) ④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暨內頁、客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客戶基本資料表、111年6月9日兆銀總集中字第1110031618號函檢附之存款往來交易明細、111年6月23日兆銀總集中字第1110034716號函暨檢附之新臺幣存摺類存摺取款憑條2張(警037號卷第25至26頁、第36至37頁;警582號卷一第48頁;原審訴333號卷一第77至82頁、第87至91頁) ⑤臺灣銀行斗六分行110年12月2日斗六營字第11000059731號函暨附件(警600號卷第9至26頁反面) ⑥第一商業銀行總行112年11月29日一總營集字第018074號函暨客戶基本資料(原審金訴72號卷第211至214頁) ⑦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⑧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⑨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⑩溫國明提款影像截圖2張(警037號卷第38頁) ⑪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⑫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  ︵ 即 111 偵 2795 、 3103起 訴 書 附 表 二 編 號 4 ︶ 張馨妤 (提告) 張馨妤於110年7月29日經友人鍾依玲介紹加入【MU】投資平台,依該平台操作儲存現金,透過走單投資獲利云云,致張馨妤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於右列轉匯時間遭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轉匯至轉匯帳戶內,旋遭提領之。 110年8月3日 13時19分 50,000元 丁帳戶 110年8月3日 16時2分 400,010元(含手續費10元) 戊帳戶 不明成員 ✘ ✘ ✘ 110年8月4日 11時8分 350,000元 -------------- 雲林縣○○市○○路0號兆豐商銀斗六分行 溫國明 ①告訴人張馨妤之指訴、代理人姚新生之指訴(警037號卷第611至616頁;原審訴339號卷一第359至371頁) ②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帳戶個資檢視、通訊中文名、地資料查詢(個人戶)、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身分證號/統一編號列管(提醒確認)資料查詢單、斗六分行111年7月7日斗六營字第11100031691號函暨檢附之開戶資料、110年8月3日現金取款憑條、提款畫面監視錄影光碟1份及畫面截圖1張、營業部110年10月19日營存字第11001055411號函暨附件、111年7月7日斗六營字第11100031701號函暨檢附之110年8月4日現金取款憑條、提款畫面影像光碟1份及畫面截圖1張、111年7月13日斗六營密字第11150009841號函暨交易明細表、111年7月21日斗六營字第11100034171號函暨附件(警584號卷第395頁;警037號卷第29至34頁;原審金訴72號卷一第57頁;警555號卷第12至16頁;原審訴333號卷一第175至188-1頁、第205至210-1頁、第245至257頁、第261至317頁) ③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暨內頁、客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客戶基本資料表、111年6月23日兆銀總集中字第1110034716號函暨新臺幣存摺類存摺取款憑條2張(警037號卷第25至26頁、第36至37頁;警582號卷一第48頁;原審訴333號卷一第87至91頁) ④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⑤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⑥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⑦MU平台操作流程截圖(警037號卷第617頁) ⑧溫國明提款影像截圖2張(警037號卷第38頁)  ⑨楊希將提款影像及匯款單據截圖6張(警037號卷第106至108頁)  ⑩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⑪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  ︵ 即 110 偵 9180 追 加 起 訴 書 ︶ 徐鵬翔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7月間,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曉鈴」主動加徐鵬翔為好友後,以交友為由取得信任,向徐鵬翔誆稱可在【MU】加密貨幣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徐鵬翔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於右列轉匯時間遭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轉匯至轉匯帳戶內,旋遭提領之。 ①110年8月3日  14時39分  50,000元 丁帳戶 110年8月3日 16時2分 400,010元(含手續費10元) 戊帳戶 不明成員 ✘ ✘ ✘ 110年8月4日 11時8分 350,000元 -------------- 雲林縣○○市○○路0號兆豐商銀斗六分行 溫國明 ②110年8月3日  14時41分  50,000元 ①告訴人徐鵬翔之指述(偵9180號卷第13至18頁) ②證人即另案被告陳雲杰之證述(偵3792號卷第103至105頁) ③匯款單據(偵9180號卷第25頁) ④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帳戶個資檢視、通訊中文名、地資料查詢(個人戶)、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身分證號/統一編號列管(提醒確認)資料查詢單、斗六分行111年7月7日斗六營字第11100031691號函暨檢附之開戶資料、110年8月3日現金取款憑條、提款畫面監視錄影光碟1份及畫面截圖1張、營業部110年10月19日營存字第11001055411號函暨附件、111年7月7日斗六營字第11100031701號函暨檢附之110年8月4日現金取款憑條、提款畫面影像光碟1份及畫面截圖1張、111年7月13日斗六營密字第11150009841號函暨交易明細表、111年7月21日斗六營字第11100034171號函暨附件(警584號卷第395頁;警037號卷第29至34頁;原審金訴72號卷一第57頁;警555號卷第12至16頁;原審訴333號卷一第175至188-1頁、第205至210-1頁、第245至257頁、第261至317頁) ⑤臺灣銀行斗六分行110年12月2日斗六營字第11000059731號函暨附件、112年5月23日斗六營字第11200000000號函暨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身分證號/統一編號列管(提醒確認)資料查詢單(警600號卷第9至26頁反面;原審金訴72號卷一第43至57頁) ⑥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暨內頁、客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客戶基本資料表、111年6月23日兆銀總集中字第1110034716號函暨新臺幣存摺類存摺取款憑條2張(警037號卷第25至26頁、第36至37頁;警582號卷一第48頁;原審訴333號卷一第87至91頁) ⑦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2年5月19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0000000004號函暨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原審金訴72號卷一第59至64頁) ⑧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1月28日中信銀字第112224839438289號函暨客戶基本資料(原審金訴72號卷一第221頁) ⑨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⑩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⑪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⑫原審112年6月5日、6月6日、6月7日、6月8日、9月1日、10月3日、12月12日公務電話紀錄單(原審金訴72號卷一第175至181頁、第185頁、第189頁、第193頁、第195頁、第233頁) ⑬平台網站畫面截圖17張(偵9180號卷第105至122頁) ⑭溫國明提款影像截圖2張(警037號卷第38頁) ⑮與詐欺集團成員間之對話畫面翻拍照片(偵9180號卷第93至104頁) ⑯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⑰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  ︵ 即 111 偵 3792 、 5165追 加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7 ︶ 林育琪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6月24日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JimmyTing」、「陳建鳴」向林育琪佯稱可在【MU】加密貨幣平台走單,賺取傭金獲利云云,致林育琪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於右列轉匯時間遭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轉匯至轉匯帳戶內,旋遭提領之。 ①110年6月26日  17時33分  1,000元 甲帳戶 110年6月27日 0時8分 10,000元 乙帳戶 不明成員 ✘ ✘ ✘ 110年6月28日 13時16分 300,000元 不明成員 ②110年7月19日  12時54分  100,000元 辛帳戶 110年7月19日 15時10分 350,000元 庚帳戶 不明成員 不明帳戶 不明成員 ③110年7月19日  12時56分  50,000元 ④110年7月19日  14時5分  10,000元 ⑤110年7月20日  15時9分  5,000元 110年7月20日 17時 400,000元 ✘ ✘ ✘ 110年7月21日 11時26分 450,000元 不明成員 ⑥110年7月20日  21時19分  40,000元 ✘ ✘ ✘ 110年7月20日 23時42分 30,000元 不明成員 110年7月21日 11時5分 450,000元 ⑦110年7月24日  18時35分  10,000元 110年7月26日 11時57分 460,000元 庚帳戶 不明成員 110年7月26日 12時30分 200,000元 非本案帳戶 不明成員 ⑧110年8月2日  18時2分  500元  丁帳戶 110年8月3日 11時1分 400,010元(含手 續費10元) 戊帳戶 不明成員 ✘ ✘ ✘ 110年8月3日 11時49分 400,000元 -------------- 雲林縣○○市○○路0號兆豐商銀斗六分行 溫國明 ⑨110年8月2日  18時31分  50,000元 ①告訴人林育琪之指訴(警582號卷五第107至110頁正反面) ②證人即另案被告陳雲杰之證述(偵3792號卷第103至105頁)  ③匯款交易明細截圖(警582號卷五第164頁、第165頁正反面、第166頁反面至第167頁、第169頁反面) ④新竹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北門派出所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582號卷五第106頁、第111至115頁、第117至125頁、第128頁、第144至145頁) ⑤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客戶基本資料表、客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客戶電子銀行自行/被代理行交易查詢、帳戶個資檢視(警584號卷第99至140頁;警582號卷二第284頁) ⑥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帳戶個資檢視、通訊中文名、地資料查詢(個人戶)、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身分證號/統一編號列管(提醒確認)資料查詢單、斗六分行111年7月7日斗六營字第11100031691號函暨檢附之開戶資料、110年8月3日現金取款憑條、提款畫面監視錄影光碟1份及畫面截圖1張、營業部110年10月19日營存字第11001055411號函暨附件、111年7月7日斗六營字第11100031701號函暨檢附之110年8月4日現金取款憑條、提款畫面影像光碟1份及畫面截圖1張、111年7月13日斗六營密字第11150009841號函暨交易明細表、111年7月21日斗六營字第11100034171號函暨附件(警584號卷第395頁;警037號卷第29至34頁;原審金訴72號卷一第57頁;警555號卷第12至16頁;原審訴333號卷一第175至188-1頁、第205至210-1頁、第245至257頁、第261至317頁) ⑦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個資檢視、通訊中文名、地資料查詢(個人戶)、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網路銀行指定帳號交易IP資料、斗六分行110年12月2日斗六營字第11000059731號函暨附件(警584號卷第424頁;偵3700號卷第549至565頁;偵1402號卷第50至83頁;警600號卷第9至26頁反面) ⑧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帳戶個資檢視、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偵3700號卷第533至546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偵8981號卷第21至22頁) ⑨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暨內頁、客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客戶基本資料表、111年6月9日兆銀總集中字第1110031618號函檢附之存款往來交易明細、111年6月23日兆銀總集中字第1110034716號函暨檢附之新臺幣存摺類存摺取款憑條2張(警037號卷第25至26頁、第36至37頁;警582號卷一第48頁;原審訴333號卷一第77至82頁、第87至91頁) ⑩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資料整合查詢、帳戶個資檢視、交易明細(警584號卷第141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面;偵3792號卷第117至125頁) ⑪中國信託、凱基銀行帳戶存摺封面暨內頁(警582號卷五第130至132頁、第135至137頁) ⑫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⑬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⑭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⑮【MU】平台儲值紀錄頁面截圖(警582號卷五第161頁反面至162頁、第163頁反面) ⑯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JimmyTing」、「陳建鳴」、【MU】平台與「專屬客服」之對話紀錄截圖(警582號卷五第146至160頁反面、第162頁反面至163頁反面) ⑰溫國明提款影像截圖2張(警037號卷第38頁) ⑱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⑲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  ︵ 即 111 偵 3792 、 5165追 加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8 ︶ 徐家興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6月26日15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謝琦娜(娜娜)MU」向徐家興佯稱可在【MU】加密貨幣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徐家興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於右列轉匯時間遭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轉匯至轉匯帳戶內,旋遭提領之。 ①110年6月26日  17時42分  1,000元 甲帳戶 110年6月27日 0時8分 10,000元 ▲①+② 乙帳戶 不明成員 ✘ ✘ ✘ 110年6月28日 13時16分 300,000元 不明成員 ②110年6月26日  18時22分  9,000元 ①告訴人徐家興之指訴(警582號卷五第49至51頁) ②匯款交易明細截圖(警582號卷五第52至53頁) ③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雙城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582號卷五第48頁、第63頁、第69頁、第74頁正反面) ④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個資檢視、通訊中文名、地資料查詢(個人戶)、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網路銀行指定帳號交易IP資料、斗六分行110年12月2日斗六營字第11000059731號函暨附件(警584號卷第424頁;偵3700號卷第549至565頁;偵1402號卷第50至83頁;警600號卷第9至26頁反面) ⑤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帳戶個資檢視、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偵3700號卷第533至546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偵8981號卷第21至22頁) ⑥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⑦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⑧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⑨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謝琦娜(娜娜)MU」之對話紀錄截圖(警582號卷五第62頁) ⑩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⑪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  ︵ 即 110 偵 9180 追 加 起 訴 書 ︶ 楊晨妤 (未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8月3日10時55分前某時許,向楊晨妤誆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楊晨妤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於右列轉匯時間遭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轉匯至轉匯帳戶內,旋遭提領之。 ①110年8月3日  10時55分  100,000元 丁帳戶 110年8月3日 11時1分 400,010元(含手 續費10元) 戊帳戶 不明成員 ✘ ✘ ✘ 110年8月3日 11時49分 400,000元 -------------- 雲林縣○○市○○路0號兆豐商銀斗六分行 溫國明 ②110年8月3日  12時26分  20,000元 110年8月3日 16時2分 400,010元(含手 續費10元) 不明成員 110年8月4日 11時8分 350,000元 -------------- 雲林縣○○市○○路0號兆豐商銀斗六分行 溫國明 ①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帳戶個資檢視、通訊中文名、地資料查詢(個人戶)、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身分證號/統一編號列管(提醒確認)資料查詢單、斗六分行111年7月7日斗六營字第11100031691號函暨檢附之開戶資料、110年8月3日現金取款憑條、提款畫面監視錄影光碟1份及畫面截圖1張、營業部110年10月19日營存字第11001055411號函暨附件、111年7月7日斗六營字第11100031701號函暨檢附之110年8月4日現金取款憑條、提款畫面影像光碟1份及畫面截圖1張、111年7月13日斗六營密字第11150009841號函暨交易明細表、111年7月21日斗六營字第11100034171號函暨附件(警584號卷第395頁;警037號卷第29至34頁;原審金訴72號卷一第57頁;警555號卷第12至16頁;原審訴333號卷一第175至188-1頁、第205至210-1頁、第245至257頁、第261至317頁) ②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暨內頁、客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客戶基本資料表、111年6月23日兆銀總集中字第1110034716號函暨新臺幣存摺類存摺取款憑條2張(警037號卷第25至26頁、第36至37頁;警582號卷一第48頁;原審訴333號卷一第87至91頁) ③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5月26日中信銀字第110000000000000號函暨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原審金訴72號卷一第65至159頁) ④原審公務112年6月6日、112年6月7日公務電話紀錄單(原審金訴72號卷一第179至181頁) ⑤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⑥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⑦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⑧溫國明提款影像截圖2張(警037號卷第38頁)  ⑨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⑩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

2025-03-25

TNHM-113-金上訴-1893-20250325-1

金上訴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893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894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895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897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898號 上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溫國明 選任辯護人 邱霈云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余再添 選任辯護人 楊鎮謙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洗錢等案件,不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 訴字第333號、111年度訴字第339號、111年度訴字第444號、112 年度金訴字第72號、112年度金訴字第73號中華民國113年7月31 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偵字第8 737號、111年度偵字第611、2795、3103號)、追加起訴(110年 偵字第9180號、111年度偵字第1514、1515、3633、3792、5165 號,暨移送併辦:同署110年度偵字第8621、8981號、111年度偵 字第334、1402、1737、3120、3168、3700號),提起上訴,本 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緣余再添為楊希將之鄰居、朋友,知悉楊希將(由本院另行 判決)曾擔任賭博組頭。楊希將於110年6月間,向余再添稱 因友人經營博弈網站需求,須借其帳戶使用供匯入、匯出賭 博款項使用,可獲得好處云云,余再添已知悉該博弈網站係 以人頭帳戶掩飾洗錢防制法第3條規定之「特定犯罪」所得 之本質、來源、去向及所在,卻為獲取不法利益,基於幫助 掩飾特定犯罪(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所得之 本質、來源、去向及所在之犯意,於110年6月間某日(6月1 7日或之前),在雲林縣斗六市育英南路之居處,同時交付 其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甲帳戶)、合作 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乙帳戶)、 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丙帳戶)之 提款卡、密碼、存摺、印鑑及網路銀行帳號、密碼給楊希將 。嗣本案詐欺集團取得上開帳戶使用權後,即由本案詐欺集 團不詳成員施用詐術,致如附表三所示之被害人分別匯款至 甲、乙、丙帳戶內,並由楊希將或本案詐欺集團其他不詳成 員提領或轉匯至其他人頭帳戶再為提領(詳如附表三所示) ,由其等層層轉交給本案詐欺集團不詳上游,掩飾上開犯罪 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及所在。又附表三編號4(原判決 事實三漏載)、28、30部分,楊希將向余再添稱因款項過於 高額,須由帳戶申設者本人臨櫃提領等語,余再添乃昇高原 幫助洗錢之犯意為共同正犯犯意,而與楊希將、「阿醜」和 本案詐欺集團其他不詳成員,共同基於掩飾特定犯罪(意圖 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及 所在之犯意聯絡,由余再添於110年7月6日10時3分許,在合 作金庫商業銀行雲林分行,臨櫃提領乙帳戶新臺幣(下同) 90萬元後,交付給楊希將,再由楊希將轉交給本案詐欺集團 不詳上游,掩飾此部分(詳如附表三所載)犯罪所得之本質 、來源、去向及所在。 二、緣溫國明為楊希將之朋友,知悉楊希將曾擔任賭博組頭。楊 希將於110年6月間某日,向溫國明稱因經營博弈網站需求, 須借其帳戶使用供匯入、匯出賭博款項使用,且遇有大筆賭 博款項,須由溫國明臨櫃提領,溫國明可獲得好處云云,溫 國明已知悉該博弈網站係以人頭帳戶掩飾洗錢防制法第3條 規定之「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及所在,卻為 獲取不法利益,與楊希將、「阿醜」及本案詐欺集團其他不 詳成員,共同基於掩飾特定犯罪(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 聚眾賭博)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及所在之犯意聯絡,先 於110年7月間接續申辦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下稱丁帳戶)、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下稱戊帳戶),連同其本有之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 000000號帳戶(下稱己帳戶),溫國明於110年8月1日在楊 希將位於雲林縣斗六市文德街之居處,提供丁、戊、己帳戶 之提款卡、密碼、存摺、印鑑及網路銀行帳號、密碼給楊希 將。嗣本案詐欺集團取得上開帳戶使用權後,即由本案詐欺 集團不詳成員施用詐術,致如附表三所示之被害人分別有匯 款至丁、戊、己帳戶內,再經本案詐欺集團其他不詳成員於 丁、戊、己帳戶間轉匯(詳如附表三所示),其中部分款項 ,並由溫國明接續於110年(原判決誤載為111年)8月3日、 110年(原判決誤載為111年)8月4日為附表三所示之臨櫃提 領後,交付給楊希將或楊希將指定之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 ,其餘款項則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提領或轉匯至其他人 頭帳戶再為提領(詳如附表三所示),由其等層層轉交給本 案詐欺集團不詳上游,掩飾上開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 向及所在。   理 由 甲、有罪部分:   壹、證據能力   本判決下列所引用被告溫國明、余再添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 言詞及書面陳述,業據檢察官、被告溫國明、余再添及其等 之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均表示同意列為證據使用等語(見本 院金上訴1893卷第297頁),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 之情況,並無違法不當或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認為以之 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之規定 ,應認前揭證據資料有證據能力。至本判決所引用之非供述 證據,亦查無非法或不當取證之情事,復為證明本件犯罪事 實所必要之重要關係事項,並經本院依法進行調查,是依刑 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規定之反面解釋,應認均有證據能力, 合先敘明。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溫國明、余再添於偵查、原審及本 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見偵8737號卷第45至49頁;偵2795號 卷一第82至84頁;偵8621號卷第249至251頁;原審訴444號 卷三第34至35頁、第252至268頁;本院金上訴1893卷第344 至354頁),並有如附表三各編號所示之證據在卷可憑,足 認被告溫國明、余再添上開任意性之自白,核均與事實相符 ,應堪以認定。 二、被告2人交付帳戶資料後,同案被告楊希將等詐欺集團成員 固供詐欺洗錢使用,而非供賭博洗錢之用,然依最高法院10 8年度台上大字第3101號判決意旨,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 、第14條洗錢罪之主觀犯意,不以明知洗錢標的為特定犯罪 所得為必要,間接故意亦屬之。故被告2人對於同案被告楊 希將取得上開帳戶後,供為洗錢之前置特定犯罪之犯罪所得 雖得認主觀上認識有錯誤,然應僅屬「等價客體錯誤」,不 能阻卻洗錢故意,但適用洗錢防制法宣告刑之限制時,仍應 以其等主觀上認識、法定刑較輕之特定犯罪即刑法第268條 之最重本刑為準,如此始符合「所犯重於所知,從其所知」 之原則。查:被告溫國明提供丁、戊、己帳戶給同案被告楊 希將等詐欺集團成員使用時,依其主觀認識,應認為該等帳 戶將成為同案被告楊希將等經營博弈網站之人頭帳戶、洗錢 工具使用,且因被告溫國明於提供上開帳戶之初,即與同案 被告楊希將約定,若遇有較大筆之款項,應由被告溫國明自 行臨櫃提款後,交付給同案被告楊希將或其指定之人(見原 審訴444號卷三第257至259頁),且被告溫國明已自行實施 提領帳戶款項並轉交給非帳戶名義人、製造金流斷點之洗錢 行為,對於本案洗錢犯行具有重要支配地位,應認其本具有 共同洗錢之意思而為洗錢構成要件行為。另被告余再添於提 供甲、乙、丙帳戶給同案被告楊希將時,並未約定要由被告 余再添提領款項(見原審訴444號卷三第265至266頁),是 依照被告余再添之主觀認識,應認為該等帳戶將成為同案被 告楊希將等經營博弈網站之人頭帳戶、洗錢工具使用,但被 告余再添對於該博弈網站經營管理者具體如何使用該等帳戶 進行洗錢,並無支配地位,其充其量僅係提供洗錢之工具, 處於洗錢犯罪較為邊緣之地位,應認被告余再添對於此部分 原僅具有幫助洗錢之犯意。惟附表三編號4、28、30所示款 項匯入乙帳戶後,同案被告楊希將向被告余再添表示因銀行 規定,該筆現金款項超過50萬元以上,故一定要由被告余再 添本人去臨櫃提領等語(見原審訴444號卷三第265至266頁 ),被告余再添始依其指示臨櫃提領90萬元後,交付給同案 被告楊希將,是應認被告余再添已提昇原本的幫助洗錢犯意 至共同洗錢犯意,而幫助洗錢罪與共同洗錢罪復具有補充關 係,應僅論以共同洗錢一罪,亦附此敘明。  三、綜上所述,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溫國明、余再添上開犯 行均洵堪認定,皆應依法論科。 四、新舊法比較:   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 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 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溫國明、余再添於本案行為後,洗 錢防制法業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0月0日生效 施行,爰就本案涉及之新舊法比較說明如下: (一)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 行為: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 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二、掩飾或 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 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 犯罪所得。」修正後則規定:「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 為:一、隱匿特定犯罪所得或掩飾其來源。二、妨礙或危 害國家對於特定犯罪所得之調查、發現、保全、沒收或追 徵。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四、使 用自己之特定犯罪所得與他人進行交易。」參照本條立法 理由,上開修正係參照德國立法例,並審酌我國較為通用 之法制用語進行文字修正,是就本案所涉幫助隱匿犯罪所 得(之去向),並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 (二)另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3項規定:「有第2 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 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 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修正後上開法條移列至第 19條第1項並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 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 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並 刪除原第14條第3項之規定。查本案被告二人洗錢之財物 均未達1億元,且因其等前置特定犯罪均為刑法第268條之 賭博罪,故適用修正前規定,被告二人不得科以超過有期 徒刑3年之法定最重本刑。故比較修正前後之規定,修正 後之規定並非較有利於被告二人,是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 段規定,自應適用修正前即被告二人行為時之洗錢防制法 第14條第1項之規定。 (三)又被告二人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先於112年6 月14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16日施行,原規定「犯前二 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為「 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嗣於113年7月31日再次修正並移列至洗錢防制法第23 條第3項,並自113年8月2日起生效。修正後規定則為:「 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 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相較於被告行 為時之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修正後之規定均並 未較有利於被告二人,是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 應適用修正前即被告二人行為時之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 項規定。 (四)末按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前段有關沒收之規定 ,業經修正並移列至同條例第25條第1項,修正後之規定 為:「犯第19條、20條之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 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依刑法第2條第2項 之規定,沒收部分應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即修正後之洗錢防 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先此敘明。   五、論罪: (一)核被告溫國明、余再添所為,各係犯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 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二)查被告余再添是以一行為提供甲、乙、丙帳戶、被告溫國 明亦是以一行為提供丁、戊、己帳戶給同案被告楊希將使 用,而被告余再添原係基於幫助洗錢之犯意為之,惟因嗣 有依同案被告楊希將之指示,實施提領帳戶款項並轉交給 非帳戶之名義人而製造金流斷點之行為,應認其主觀上已 提升至共同洗錢之犯意,而被告溫國明本即基於共同洗錢 之犯意,且其2人客觀上亦已從事洗錢之構成要件行為, 故均應論以共同洗錢罪,然因其等主觀上認知之前置特定 犯罪均為刑法第268條之賭博罪,是仍應僅各論以一罪。 (三)其等與同案被告楊希將、「阿醜」及本案詐欺集團其他不 詳成員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依刑法第28條之規 定,論以共同正犯。 (四)又依照被告溫國明、余再添之主觀認知,其等洗錢之標的 為同案被告楊希將或某博弈網站成員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 所或聚眾賭博之犯罪所得,而依一般正常情形,從事非法 博奕所涉及的犯罪行為,不論是刑法第268條前段或後段 的圖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圖利聚眾賭博罪,均具有反覆、 接續而於密接的時間內持續實行的特質,而應包括論以一 罪,故其等所為之洗錢行為,自應附隨於(共同)圖利供 給賭博場所罪、圖利聚眾賭博罪之主觀犯意,而為同一洗 錢犯意,其等於相近的時間內接續實行,侵害者亦屬同一 法益,依一般社會健全之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應加以包 括評價,均僅論以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此外,本案檢察 官並未起訴被告溫國明、余再添有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 或聚眾賭博之犯行,且查本案實際上亦無有意圖營利供給 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之洗錢前置特定犯罪存在,故無從擴 張另論被告溫國明、余再添以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 眾賭博之幫助犯或共同正犯,亦併此敘明。    (五)附表三編號50部分,起訴書及追加起訴書、併辦意旨書( 下合稱公訴意旨)雖均未記載被告溫國明此部分犯行,惟 既與起訴部分屬於接續犯之一罪關係,自為起訴效力擴張 所及;附表三編號24告訴人鍾依玲於110年8月3日匯款1萬 元部分及附表三編號48告訴人林育琪於110年8月2日匯款5 00元部分,公訴意旨雖均未主張,但因與起訴部分屬於接 續犯之一罪關係,自為起訴效力擴張所及。附表三編號16 告訴人李國雄110年7月9日匯款15萬元部分、編號22告訴 人李協峰110年7月12日匯款1000元、110年7月19日匯款2 萬2000元部分,編號39告訴人蔣文傑於110年7月15日匯款 3萬元部分,公訴意旨雖亦均未記載被告余再添此部分犯 行,惟既與起訴部分屬於接續犯之一罪關係,同為起訴效 力擴張所及,又原審及本院已告知其等此部分犯罪事實, 自無礙其等之訴訟防禦權,本院應併予審理。 六、與刑之減輕有關之事項   被告溫國明、余再添對於本案洗錢犯行,於偵查、原審及本 院審理時均自白犯行,均應依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 2項規定,減輕其刑。   乙、不另為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溫國明本案所為,尚涉犯三人以上共同 詐欺取財罪(附表三編號14、45);被告余再添本案所為, 尚涉犯詐欺取財罪(附表三編號2、4、8、24、35)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 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 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 亦定有明文。次按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 並指出證明之方法,為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所明定。因 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 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 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 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 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 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 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 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事實審法院復已就其 心證上理由予以闡述,敘明其如何無從為有罪之確信,因而 為無罪之判決,若其裁量、判斷,並不悖乎經驗法則或論理 法則,即不得任意指為違法(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16 9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公訴意旨此部分認為被告溫國明、余再添涉犯上開罪嫌,無 非係以上開論罪科刑部分之相關證據為其主要論據。訊據被 告溫國明、余再添均堅詞否認上開罪嫌,其辯解及辯護意旨 均略以:其等以為提供帳戶是供博弈網站使用、提領之金錢 亦為博弈網站款項等語。 四、按共同正犯間,僅在犯意聯絡範圍內,就他共犯實行之行為 ,共同負責;若共犯所為,已逾越彼此間原犯意聯絡之範圍 ,該共犯逾越犯意聯絡範圍之行為,即難令他共犯同負其責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5484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 刑法第30條幫助犯之成立,行為人在主觀上須有幫助故 意 ,客觀上須有幫助行為。而幫助犯係從屬於正犯而成立,並 無獨立性,故幫助犯須對正犯之犯罪事實,具有共同認識而 加以助力,始能成立,其所應負責任,亦以與正犯有同一認 識之事實為限,若正犯所犯之事實,超過其共同認識之範圍 時,則幫助者事前既不知情,自不負責(最高法院75年度台 上字第1509號、84年度台上字第5998號判決意旨參照)。又 按幫助犯對正犯行為所認識之內容,如與正犯所發生之事實 不一致時,應僅就其所認識之範圍負責(最高法院84年度台 上字第6475號判決意旨參照)。再按人頭帳戶之問題在我國 乃普遍存在之事實,而其用途甚多,諸如請領款項、規避稅 捐、金融商品買賣或其他合法、非法財務操作、洗錢、詐欺 、經營六合彩、地下錢莊、網路博奕,甚至擄人勒贖等各種 合法、非法用途均有,實非僅限一端,自難逕謂交付帳戶給 他人使用即係出於幫助他人實施犯罪之故意,毋寧應就行為 人交付帳戶時究係認識該借(租)用人係為何種用途(或犯 罪行為)而借(租)用來認定,而非以事後該借(租)用人 實際所為係何種犯罪行為來反推。否則,幫助犯之處罰繫於 事後極為不確定之因素,顯有違罪刑法定原則之本旨(臺灣 高等法院92年度上易字第3200號、102年度上易字第1374號 判決意旨)。  五、查被告溫國明於偵訊及原審均供稱:當時楊希將跟我說我提 供的帳戶是要供賭博使用,當初有從帳戶匯款10幾筆款項出 去,我才真的相信楊希將使用帳戶是供賭博資金所用等語, 另被告余再添亦於警詢、偵訊及原審均供稱:楊希將跟我說 他要跟大陸組頭合作,可能需要帳戶匯款,所以要向我借用 帳戶等語,比對被告溫國明、余再添分別係於110年8月1日 、110年6月間交付帳戶給同案被告楊希將,且其等均供稱楊 希將是以經營賭博為名,向其等借用帳戶等情,互核亦大致 相符,參以證人即亦有交付自身帳戶(即附表二庚、辛帳戶 )予楊希將之陳雲杰於偵查中證稱:我有將兆豐銀行網銀的 帳戶密碼、提款卡交給我朋友楊希航的哥哥(即楊希將), 當時他說要做娛樂城的支付。我是在110年6、7月間交給他 的,過了一個禮拜之後另外還有提供華南銀行的提款卡、網 銀的帳號密,我承認有將帳戶提供給經營賭博的人使用,也 有幫忙領款等語(見偵3792號卷第103至105頁),得認亦與 被告溫國明、余再添上開辯詞大致相符,自可資為佐證。此 外,證人即同案被告楊希將於原審審理時亦具結證稱:當時 是一個大陸的朋友叫「阿醜」,他說他們是電腦賭博的博弈 的電腦版,然後是現金版就是電腦現金版,要每天要跟他的 會員,每天收現金。當時借帳戶的時候有告訴溫國明跟余再 添說「阿醜」在經營博弈網站,就是說「阿醜」在經營博弈 的現金版,他需要帳戶,然後就需要現金、就是每天需要領 現金或是把現金存銀行這樣。這個就是我跟他們兩位講說, 要借帳戶的原因等語(見原審訴444號卷三第43頁、第73至7 4頁),亦可用以佐證被告溫國明、余再添上開辯詞尚非全 然無據。末查,同案被告楊希將前確曾因犯共同意圖營利聚 眾賭博罪,經原審於110年5月18日以109年度易字第164號判 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此亦有同案被告楊希將之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見原審訴444號卷三第11 頁),同案被告楊希將既然曾經擔任組頭、犯意圖營利聚眾 賭博罪,其向被告溫國明、余再添稱收取其等帳戶係供博奕 所用,自並非不合理。 六、綜上,本件依檢察官提出之證據,尚無從認定被告溫國明、 余再添有幫助詐欺、加重詐欺取財或者共同詐欺、加重詐欺 取財之主觀犯意,仍有合理懷疑存在,是就公訴意旨主張其 等另尚涉犯幫助或共同一般詐欺取財、幫助或共同加重詐欺 取財等罪嫌,本均應為無罪之諭知,惟上開部分如成立犯罪 ,與被告溫國明、余再添上開論罪科刑部分均具有想像競合 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皆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丙、公訴不受理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 (一)被告溫國明部分:  ①111年度偵字第2795、3103號起訴書記載部分(即原審111年 度訴字第339號):   起訴事實如附表三編號4、24、46所示,認被告溫國明涉犯 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及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 、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嫌。  ②111年度偵字第3792、5165號追加起訴書記載部分(即原審11 1年度訴字第444號):   追加起訴事實如附表三編號21、37、48所示,認被告溫國明 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及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 第2款、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嫌。  ③110年度偵字第9180號追加起訴書記載部分(即原審112年度 金訴字第72號):   追加起訴事實如附表三編號47所示,認被告溫國明涉犯刑法 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及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 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嫌。 (二)被告余再添部分:   ①111年度偵字第3792、5165號追加起訴書記載部分(即原審11 1年度訴字第444號):   追加起訴事實如附表三編號1、9、11、18、20至23、25至30 、32至34、36至38、40、41、43、48、49所示,認被告余再 添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 財、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刑法第30條第1項前 段、洗錢防制法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洗錢防制法1 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嫌。  ②111年度偵字第1514、1515、3633號追加起訴書記載部分(即 原審112年度金訴字第73號):   追加起訴事實如附表三編號16、39、42、44所示,認被告余 再添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及違反洗錢防制法第 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嫌。   二、按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定有明文。至 所謂「同一案件」不得重行起訴或自訴,指被告同一、犯罪 事實同一而言。犯罪事實同一,除實質上一罪(接續犯、繼 續犯、集合犯等)外,亦包括裁判上一罪(想像競合犯、刑 法修正前之牽連犯、連續犯等)在內,良以裁判上一罪之案 件,因從一重罪處斷結果,在實體法上係一個罪,刑罰權祇 有一個,故雖僅就其中一部分起訴,效力仍及於全部,法院 應就全部為審判,對於其他部分不得重複起訴(最高法院11 0年度台上字第5814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查被告溫國明本案犯行,最先繫屬者為111年度訴字第333號 (111年6月1日繫屬,原審收文號環字第187號,見原審訴33 3號卷一第7頁),該案檢察官雖僅起訴被告溫國明如附表三 編號14、45所示之犯行(詳見110年度偵字第8737號、111年 度偵字第611號起訴書所載),但被告溫國明其餘犯行與該 案起訴犯行具有接續犯之一罪關係,檢察官僅就被告溫國明 其中一部分犯行起訴,效力仍及於全部,檢察官自不得就其 他部分重複起訴,是檢察官就業經提起公訴之同一案件重行 提起公訴(含起訴及追加起訴),自應就此部分諭知不受理 之判決。 四、另被告余再添本案犯行,最先繫屬者為111年度訴字第339號 (111年6月1日繫屬,原審收文號環字第192號,見原審訴33 9號卷一第25頁),該案檢察官雖僅起訴被告余再添如附表 三編號2、4、8、24、35所示之犯行(詳見111年度偵字第27 95、3103號起訴書),但被告余再添其餘犯行與該案起訴犯 行具有接續犯之一罪關係,檢察官僅就被告余再添其中一部 分犯行起訴,效力仍及於全部,檢察官自不得就其他部分重 複起訴,是檢察官就業經提起公訴之同一案件向重行提起公 訴(追加起訴),自應就此部分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丁、本院之判斷:   一、原審以被告溫國明、余再添本案均係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 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事證明確,並以行為人之責任為 基礎,審酌被告溫國明前無經法院判刑確定之紀錄,被告余 再添有贓物罪緩刑期滿之紀錄,其等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所 需,為牟取一己私利,共同參與洗錢犯行,就其等各自應負 責部分,致附表三所示告訴人、被害人受有相當財產損害, 也有害金融秩序及犯罪所得之追查,參以附表三所示告訴人 、被害人財產損害情形,被告溫國明、余再添參與本案犯行 之程度,並念及被告溫國明、余再添均坦承犯行,參以被告 溫國明與附表三編號24之告訴人鍾依玲(賠償金額2500元) 、附表三編號37之告訴人許汶松(賠償金額7000元)、附表 三編號46之告訴人張馨妤(賠償金額2萬5000元)成立調解 ,並賠償完畢,與附表三編號14之告訴人蔡佩津、附表三編 號45之告訴人黃偉豪成立調解,惟尚未賠償;被告余再添與 附表三編號24之告訴人鍾依玲(賠償金額3萬5000元)成立 調解,並賠償完畢、與附表三編號37之告訴人許汶松成立調 解,並依約賠償中(現已賠償8000元)等情(見原審訴333 號卷二第75至81頁、第155至156頁、第159、173頁;原審訴 333號卷三第259頁;原審339號卷一第381、383、385頁;原 審339號卷二第121頁;原審339號卷三第89頁;原審訴444號 卷三第295至297頁、第301、303頁),兼衡被告溫國明自陳 :○○肄業之學歷、未婚亦無子女、獨自租屋居住、擔任計程 車司機、收入不一定之生活狀況;被告余再添自陳:○○畢業 之學歷、離婚、育有2名成年子女、打工支付房租及飲食、 獨居之生活狀況(見原審訴444號卷三第271至273頁)等一 切情狀,量處被告溫國明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金2萬元;及 量處被告余再添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6萬元,並均諭知罰 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復敘明被告溫國明、余再添如附 表三所示提領之款項,均已交給同案被告楊希將,尚無從依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原判決此段誤贅載洗錢防制 法第18條第1項前段),諭知沒收或追徵。另審酌被告溫國 明、余再添與本案部分告訴人成立調解,並進行賠償,倘就 被告溫國明、余再添依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之規 定,宣告沒收,容有過苛之虞,是均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 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另就被告溫國明經起訴其涉犯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附表三編號14、45)、及被告余 再添部分尚經起訴其尚涉犯(幫助)詐欺取財罪(附表三編 號2、4、8、24、35),依檢察官提出之證據,尚無法認定 被告溫國明、余再添有幫助詐欺、加重詐欺取財或者共同詐 欺、加重詐欺取財之主觀犯意,仍有合理懷疑之存在,是本 均應為無罪之諭知,惟因此部分如成立犯罪,與被告溫國明 、余再添上開論罪科刑部分均具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 係,爰均不另為無罪之諭知。此外,就重複起訴、追加起訴 及部分,分別諭知不另為公訴不受理。經核原審認事用法均 屬有據,並無不當,另就量刑部分亦尚屬妥適,並無逾越法 定範圍或有何濫用裁量權限之情,且與公平原則、罪責原則 、比例原則等均無違背,就不予諭知沒收追徵、及諭知不另 為無罪及公訴不受理等部分,亦均已詳予敘明理由於判決, 要非無據,自應予維持。 二、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   按被告縱辯稱帳戶係作為博弈使用云云,惟賭博行為於我國 除政府開放之樂透彩、刮刮樂、運動彩券等之外,其餘之投 注、簽賭均為違法之行為而為法律所禁絕。而經由合法途徑 設立之彩券或博弈公司,若有必要使用金融帳戶供公司操作 ,依一般商業交易常情,其必將以公司名義申請帳戶使用, 而斷無可能使用與公司完全無關、亦欠缺信賴基礎之他人帳 戶,否則僅徒增公司遭人藉機凍結帳戶侵吞款項之風險,況 且,現今開立金融帳戶,並無特殊資格限制,一般民眾均可 自由申請,若非意在以所提供之帳戶作為「財產犯罪之用」 及「掩飾真實身分」,衡情自無蒐集帳戶使用之必要,此應 為據一般社會經驗之人均所得預見。從而,倘被告辯稱主觀 上認係博弈使用,應屬卸責之詞,不足採信。且依同案被告 楊希將於原審審理中證述取得帳戶方式,與被告溫國明及余 再添所述之細節差異甚鉅,被告楊希將於本案發生時已未經 營任何賭場,遑論擔任組頭,究係同案被告楊希將自己做為 組頭使用,又或係他人使用均有不明,同案被告楊希將亦未 具體提出事證取信被告溫國明及余再添,至多僅有口頭告知 ,在此情形下卻須被告溫國明及余再添冒鉅額風險提供帳戶 、協助提領款項,渠等是否全未料見有詐欺行為發生之可能 性,恐非無疑,復無其他證據可資佐證同案被告楊希將有具 體從事博弈產業,自無從僅以渠等片面、毫無根據之博弈辯 詞即率然採信,為對渠等有利之認定。再者,對照臺灣銀行 斗六分行提供之被告溫國明帳戶交易明細,該帳戶於110年8 月2日存入現金60萬元,隨後於同日匯出多筆款項。原判決 雖以此論斷此種轉匯方式與詐欺集團試圖製造金流斷點情形 有別,恐有論理之疏,本案被告等主觀預見範圍是否僅有侷 限於博弈認知,恐非無疑等語。 三、惟查: (一)於我國,賭博行為雖僅除政府開放之樂透彩、刮刮樂、運 動彩券等為合法外,其餘之投注、簽賭均為違法之行為, 然事實上民間進行地下簽賭或線上博奕者,仍多有所聞, 難以完全禁絕,且此較為合乎一般社會之常情。故檢察官 上訴意旨徒以此主張:由合法途徑設立之彩券或博弈公司 ,若有必要使用金融帳戶供公司操作,依一般商業交易常 情,其必將以公司名義申請帳戶使用,而斷無可能使用與 公司完全無關、亦欠缺信賴基礎之他人帳戶,否則僅徒增 公司遭人藉機凍結帳戶侵吞款項之風險,且現今開立金融 帳戶並無特殊資格限制,主張被告二人主觀上預見範圍是 否僅有侷限於博弈認知,恐非無疑云云,尚與基於一般常 情之論理法則有悖,自難認可採。 (二)再查,被告溫國明於偵訊及原審均供稱:當時楊希將跟我 說我提供的帳戶是要供賭博使用,當初有從帳戶匯款10幾 筆款項出去,我才真的相信楊希將使用帳戶是供賭博資金 所用等語,另被告余再添亦於警詢、偵訊及原審均供稱: 楊希將跟我說他要跟大陸組頭合作,可能需要帳戶匯款, 所以要向我借用帳戶等語,比對被告溫國明、余再添分別 係於110年8月1日、110年6月間交付帳戶給同案被告楊希 將,且其等均供稱楊希將是以經營賭博為名,向其等借用 帳戶等情,互核亦大致相符,參以證人即亦有交付自身帳 戶(即附表二庚、辛帳戶)予楊希將之陳雲杰於偵查中證 稱:我有將兆豐銀行網銀的帳戶密碼、提款卡交給我朋友 楊希航的哥哥(即楊希將),當時他說要做娛樂城的支付 。我是在110年6、7月間交給他的,過了一個禮拜之後另 外還有提供華南銀行的提款卡、網銀的帳號密,我承認有 將帳戶提供給經營賭博的人使用,也有幫忙領款等語(見 偵3792號卷第103至105頁),亦可資佐證。此外,同案被 告楊希將同於原審審理時具結證稱:當時是一個大陸的朋 友叫「阿醜」,他說他們是電腦賭博的博弈的電腦版,然 後是現金版就是電腦現金版,要每天要跟他的會員,每天 收現金。當時借帳戶的時候有告訴溫國明跟余再添說「阿 醜」在經營博弈網站,就是說「阿醜」在經營博弈的現金 版,他需要帳戶,然後就需要現金、就是每天需要領現金 或是把現金存銀行這樣。這個就是我跟他們兩位講說,要 借帳戶的原因等語(見原審訴444號卷三第43頁、第73至7 4頁),亦可為佐證,末再參照同案被告楊希將前確曾因 犯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經原審於110年5月18日以10 9年度易字第16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此亦有同 案被告楊希將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 見原審訴444號卷三第11頁),故被告溫國明、余再添之 上開辯解,自尚屬有據,要非全然無憑。檢察官上訴意旨 ,並未能提出積極具體之事證,以證明其等將上開帳戶交 付予同案被告楊希將時,主觀上已知悉同案被告楊希將並 非要供作賭博之用,而是要供作詐欺之用,且人之記憶有 限、會隨時間而逐漸模糊淡忘,亦屬常情,而查本案被告 二人交付帳戶予同案被告楊希將至楊希將於原審證述時, 已相隔近3年之久,故證人即同案被告楊希將就當初收受 帳戶之細節因記憶模糊致證述有所出入,亦非難以想像。 是上訴意旨徒以同案被告楊希將證述其取得帳戶之方式, 與被告二人所述細節有所差異,且其於本案發生時已未經 營任何賭場或擔任組頭,即認不得逕以此為對被告二人有 利之認定云云,自同屬無據,難以採信。 四、綜上所述,檢察官上訴意旨以前詞指摘原判決認事用法為不 當,請求本院撤銷改判,均難認為有理由,自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規定,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程慧晶、姜智仁提起公訴,檢察官朱啓仁、程慧晶 追加起訴,檢察官李鵬程、朱啓仁移送併辦,檢察官葉喬鈞提起 上訴,檢察官王全成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玫利                     法 官 王美玲                    法 官 林臻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 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劉素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 ,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 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500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2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一:卷目索引 本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893號: 1、警555號卷:雲警六偵字第1101004555號卷 2、警600號卷:東警分偵字第11033082600號卷 3、偵8737號卷:雲林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8737號卷 4、偵611號卷:雲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611號卷 5、原審訴333號卷一: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33號卷一 6、原審訴333號卷二: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33號卷二 7、原審訴333號卷三: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33號卷三 8、原審訴333號卷(限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33號卷(限閱) 9、本院金上訴1893卷: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893號卷 本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894號: 10、警037號卷:鐵刑警偵字第1110000037號卷 11、警584號卷:北市警投分刑字第11030246584號卷 12、偵334號卷:雲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334號卷 13、偵2440號卷:雲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440號卷 14、偵2627號卷:雲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627號卷 15、偵2795號卷一:雲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795號卷一 16、偵3103號卷二:雲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3103號卷二 17、偵3120號卷:雲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3120號卷 18、偵3700號卷:雲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3700號卷 19、偵3867號卷:雲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3867號卷 20、偵3868號卷:雲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3868號卷 21、偵4127號卷:雲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4127號卷 22、偵4993號卷:雲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4993號卷 23、原審訴339號卷一: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39號卷一 24、原審訴339號卷二: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39號卷二 25、原審訴339號卷三: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39號卷三 26、上字卷:雲林地檢署113年度上字第69號卷 27、本院金上訴1894卷: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894號卷 本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895號: 28、警582號卷一:雲警六偵字第1111001582號卷一 29、警582號卷二:雲警六偵字第1111001582號卷二 30、警582號卷三:雲警六偵字第1111001582號卷三 31、警582號卷四:雲警六偵字第1111001582號卷四 32、警582號卷五:雲警六偵字第1111001582號卷五 33、偵8621號卷:雲林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8621號卷 34、偵8981號卷:雲林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8981號卷 35、偵1402號卷:雲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402號卷 36、偵1737號卷:雲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737號卷 37、偵3168號卷:雲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3168號卷 38、偵3792號卷:雲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3792號卷 39、偵5165號卷:雲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5165號卷 40、原審訴444號卷一: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44號卷一 41、原審訴444號卷二: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44號卷二 42、原審訴444號卷三: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44號卷三 43、本院金上訴1895卷: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895號卷 本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896號: 44、偵8621號卷:雲林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8621號卷 45、偵8981號卷:雲林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8981號卷 46、偵1402號卷:雲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402號卷 47、偵1514號卷:雲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514號卷 48、偵1515號卷:雲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515號卷 49、偵1737號卷:雲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737號卷 50、偵3120號卷:雲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3120號卷 51、偵3168號卷:雲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3168號卷 52、偵3633號卷:雲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3633號卷 53、偵3700號卷:雲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3700號卷 54、偵10486號卷:雲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0486號卷 55、偵4299號卷:雲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4299號卷 56、偵4300號卷:雲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4300號卷 57、偵4301號卷:雲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4301號卷 58、原審訴387號卷: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87號卷 59、本院金上訴1896卷: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896號卷 本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897號: 60、偵9180號卷:雲林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9180號卷 61、原審金訴72號卷一: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72號卷一 62、原審金訴72號卷二: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72號卷二 63、本院金上訴1897卷: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897號卷 本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898號: 64、偵1514號卷:雲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514號卷 65、偵1515號卷:雲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515號卷 66、偵3633號卷:雲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3633號卷 67、原審金訴73號卷: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73號卷 68、本院金上訴1898卷: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898號卷 附表二:本案帳戶索引 編號 代號 申辦人 本案帳戶 交易明細出處 1 甲帳戶 余再添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偵3700卷P.551-565 2 乙帳戶 合作金庫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偵3700卷P.533-546 3 丙帳戶 彰化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警037卷P.98-100 4 丁帳戶 溫國明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警037卷P.30-34 5 戊帳戶 兆豐商銀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警037卷P.36-37 6 己帳戶 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本院339卷一P.213-216 7 庚帳戶 陳雲杰 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偵3792卷P.117-125 8 辛帳戶 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警584卷P.101-124 附表三:犯罪事實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方式 ⑴匯款時間 ⑵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款帳戶 【第一次】 ⑴轉匯時間 ⑵轉匯金額 (新臺幣) 【第一次】 轉匯帳戶 【第一次】 轉匯車手 【第二次】 ⑴轉匯時間 ⑵轉匯金額 (新臺幣) 【第二次】 轉匯帳戶 【第二次】 轉匯車手 ⑴取款時間 ⑵取款金額 (新臺幣) ------------- 取款地點 取款車手 相 關 卷 證 及 出 處 1 ︵ 即 111 偵 3792 、 5165追 加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16 ︶ 劉至峯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3月21日13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張彤」向劉至峯佯稱可在【MU】虛擬貨幣平台儲值走單獲利云云,致劉至峯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於右列轉匯時間遭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轉匯至轉匯帳戶內,旋遭提領之。 ①110年6月26日  9時41分  290,000元 甲帳戶 ✘ ✘ ✘ ✘ ✘ ✘ 110年6月26日 14時7分 100,000元 不明成員 110年6月26日 14時8分 50,000元 ②110年6月26日  22時24分  180,000元 110年6月27日 0時8分 10,000元 乙帳戶 不明成員 110年6月28日 13時16分 300,000元 110年6月27日 0時9分 100,000元 丙帳戶 不明成員 非本案帳戶 不明成員 不明成員 112年6月27日 0時11分 90,000元 乙帳戶 不明成員 ✘ ✘ ✘ 110年6月28日 13時16分 300,000元 不明成員 ③110年6月27日  20時50分  20,000元 110年6月28日 11時14分 5,500元 非本案帳戶 不明成員 110年6月28日 11時15分 5,200元 110年6月28日 11時16分 5,000元 110年6月28日 11時17分 1,000元 110年6月28日 11時18分 800元 110年6月28日 11時20分 3,500元 ④110年7月1日  21時23分  30,000元 乙帳戶 ✘ ✘ ✘ ✘ ✘ ✘ 110年7月2日 13時2分 249,000元 -------------- 雲林縣○○市○○路000號合庫商銀雲林分行 楊希將 ①告訴人劉至峯之指訴(警582號卷二第132至134頁) ②匯款交易明細截圖(警582號卷二第194頁) ③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大甲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582號卷二第131頁正反面、第135至136頁、第140至141頁、第149頁、第196頁) ④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帳戶個資檢視、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偵3700號卷第533至546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偵8981號卷第21至22頁) ⑤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個資檢視、通訊中文名、地資料查詢(個人戶)、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網路銀行指定帳號交易IP資料、斗六分行110年12月2日斗六營字第11000059731號函暨附件(警584號卷第424頁;偵3700號卷第549至565頁;偵1402號卷第50至83頁;警600號卷第9至26頁反面) ⑥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顧客資料查詢明細表、個人戶顧客資料卡、存摺存款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警037號卷第96至105頁) ⑦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⑧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⑨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⑩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張彤」之對話紀錄截圖(警582號卷二第194至195頁) ⑪楊希將提款影像及匯款單據截圖1張(警037號卷第107頁) ⑫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⑬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 2 ︵ 即 111 偵 2795 、 3103起 訴 書 附 表 二 編 號 2 ︶ 周昱孜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3月,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剪愛」向周昱孜佯稱可在【MU】虛擬貨幣平台儲值走單獲利云云,致周昱孜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於右列轉匯時間遭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轉匯至轉匯帳戶內,旋遭提領之。 ①110年7月15日  10時39分  40,000元 乙帳戶 110年7月15日( 起訴書載為16日 ) 12時13分 300,000元 丙帳戶 不明成員 ✘ ✘ ✘ 110年7月16日 12時10分 450,000元 -------------- 雲林縣○○市○○路00號彰化商銀斗六分行 楊希將 ②110年7月27日  10時14分  10,000元 辛帳戶 110年7月27日 11時18分 250,000元 庚帳戶 不明成員 110年7月27日 12時19分 150,000元 不明成員 ③110年7月29日  8時57分  10,000元 ✘ ✘ ✘ 110年7月29日 9時56分 30,000元 不明成員 ①告訴人周昱孜之指訴(警037號卷第618至636頁) ②證人即另案被告陳雲杰之證述(偵3792號卷第103至105頁) ③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帳戶個資檢視、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偵3700號卷第533至546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偵8981號卷第21至22頁) ④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顧客資料查詢明細表、個人戶顧客資料卡、存摺存款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警037號卷第96至105頁) ⑤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資料整合查詢、帳戶個資檢視、交易明細(警584號卷第141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面;偵3792號卷第117至125頁) ⑥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客戶基本資料表、客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客戶電子銀行自行/被代理行交易查詢、帳戶個資檢視(警584號卷第99至140頁;警582號卷二第284頁) ⑦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⑧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⑨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⑩【MU】平台操作流程截圖(警037號卷第637頁) ⑪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剪愛」、「Angel」對話紀錄截圖(警037號卷第638至639頁) ⑫楊希將提款影像及匯款單據截圖1張(警037號卷第108頁) ⑬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⑭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 3 ︵ 即 110 偵 8621 、 8981 、 111 偵 1402 、 1737 、 3168 移 送 併 辦 意 旨 書 附 表 編 號 1 ; 111 偵 10486 、 112 偵 4299 、 4300 、 4301 追 加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1 ︶ 王舶虔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4月17日14時30分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夢珊」向王舶虔佯稱可在【MU】虛擬貨幣平台儲值獲利云云,致王舶虔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於右列轉匯時間遭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轉匯至轉匯帳戶內,旋遭提領之。 110年6月25日 17時53分 1,008元(含手續 費8元) 甲帳戶 110年6月26日 8時48分 100,000元 乙帳戶 不明成員 ✘ ✘ ✘ 110年6月26日 15時30分 30,000元 不明成員 ①告訴人王舶虔之指述(偵8621號卷第11至13頁) ②匯款明細截圖(偵8621號卷第153頁) ③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豐收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8621號卷第181頁、第185頁、第191頁) ④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個資檢視、通訊中文名、地資料查詢(個人戶)、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網路銀行指定帳號交易IP資料、斗六分行110年12月2日斗六營字第11000059731號函暨附件(警584號卷第424頁;偵3700號卷第549至565頁;偵1402號卷第50至83頁;警600號卷第9至26頁反面) ⑤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帳戶個資檢視、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偵3700號卷第533至546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偵8981號卷第21至22頁) ⑥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⑦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⑧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⑨【MU】投資平台APP截圖(偵8621號卷第167頁、第173至175頁) ⑩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夢珊」、【MU】平台與「在線客服3」之對話紀錄截圖(偵8621號卷第149至151頁、第163至167頁、第169頁、第175至177頁) ⑪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⑫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 4 ︵ 即 111 偵 2795 、 3103起 訴 書 附 表 二 編 號 5 ︶ 顏廷安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4月23日某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瑪雅」、「析析」向顏廷安佯稱可在【MU】平台儲值現金走單賺取紅利點數獲利云云,致顏廷安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於右列轉匯時間遭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轉匯至轉匯帳戶內,旋遭提領之。 ①110年7月5日  16時11分  50,000元 乙帳戶 ✘ ✘ ✘ ✘ ✘ ✘ 110年7月6日 10時3分 900,000元 -------------- 雲林縣○○市○○路000號合庫商銀雲林分行 余再添 ②110年7月5日  17時58分  50,000元 ③110年7月12日  18時  15,000元 110年7月12日 19時43分 350,000元 丙帳戶 不明成員 ✘ ✘ ✘ 110年7月12日 20時1分 30,000元 -------------- 雲林縣○○市○○路00號彰化商銀斗六分行 楊希將 ④110年8月3日  14時14分  50,000元 丁帳戶 110年8月3日 16時2分 400,000元 戊帳戶 不明成員 ✘ ✘ ✘ 110年8月4日 11時8分 350,000元 -------------- 雲林縣○○市○○路0號兆豐商銀斗六分行 溫國明 ⑤110年8月3日  14時19分  50,000元 ①告訴人顏廷安之指訴(警037號卷第652至670頁) ②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帳戶個資檢視、通訊中文名、地資料查詢(個人戶)、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身分證號/統一編號列管(提醒確認)資料查詢單、斗六分行111年7月7日斗六營字第11100031691號函暨檢附之開戶資料、110年8月3日現金取款憑條、提款畫面監視錄影光碟1份及畫面截圖1張、營業部110年10月19日營存字第11001055411號函暨附件、111年7月7日斗六營字第11100031701號函暨檢附之110年8月4日現金取款憑條、提款畫面影像光碟1份及畫面截圖1張、111年7月13日斗六營密字第11150009841號函暨交易明細表、111年7月21日斗六營字第11100034171號函暨附件(警584號卷第395頁;警037號卷第29至34頁;原審金訴72號卷一第57頁;警555號卷第12至16頁;原審訴333號卷一第175至188-1頁、第205至210-1頁、第245至257頁、第261至317頁) ③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帳戶個資檢視、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偵3700號卷第533至546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偵8981號卷第21至22頁) ④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顧客資料查詢明細表、個人戶顧客資料卡、存摺存款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警037號卷第96至105頁) ⑤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暨內頁、客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客戶基本資料表、111年6月23日兆銀總集中字第1110034716號函暨新臺幣存摺類存摺取款憑條2張(警037號卷第25至26頁、第36至37頁;警582號卷一第48頁;原審訴333號卷一第87至91頁) ⑥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⑦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⑧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⑨MU平台操作流程截圖(警037號卷第671頁) ⑩溫國明提款影像截圖2張(警037號卷第38頁)  ⑪楊希將提款影像及匯款單據截圖1張(警037號卷第107頁)  ⑫余再添提款影像截圖1張(警037號卷第177頁) ⑬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⑭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  5 ︵ 即 111 偵 3120 併 辦 意 旨 書 ; 111 偵 10486 、 112 偵 4299 、 4300 、 4301 追 加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7 ︶ 梁紫雪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5月4日14時30分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雯雯」(後改為「李雯」)向梁紫雪佯稱可在【MU】虛擬貨幣平台儲值走單獲利云云,致梁紫雪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於右列轉匯時間遭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轉匯至轉匯帳戶內,旋遭提領之。 ①110年6月18日  12時41分  7,500元 甲帳戶 110年6月21日 10時22分 531,700元 不明帳戶 不明成員 ②110年6月22日  17時37分  22,000元 ✘ ✘ ✘ ✘ ✘ ✘ 110年6月23日 11時46分 300,000元 不明成員 ③110年6月22日  17時53分  8,000元 ④110年6月26日  18時55分(併辦意旨書、追加起訴書載為17時)  10,000元 110年6月27日 0時8分 10,000元 乙帳戶 不明成員 ✘ ✘ ✘ 110年6月28日 13時16分 300,000元 不明成員 ①告訴人梁紫雪之指述(偵3120號卷第457至463頁) ②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村上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3120號卷第467至469頁、第477至478頁、第499頁) ③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帳戶個資檢視、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偵3700號卷第533至546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偵8981號卷第21至22頁) ④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個資檢視、通訊中文名、地資料查詢(個人戶)、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網路銀行指定帳號交易IP資料、斗六分行110年12月2日斗六營字第11000059731號函暨附件(警584號卷第424頁;偵3700號卷第549至565頁;偵1402號卷第50至83頁;警600號卷第9至26頁反面) ⑤中華郵政帳戶存摺封面暨內頁、查詢彙總登摺明細(偵3120號卷第483至487頁、第479至481頁) ⑥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⑦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⑧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⑨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雯雯」之對話紀錄截圖照片(偵3120卷第563至585頁) ⑩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⑪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 6 ︵ 即 111 偵 334 併 辦 意 旨 書 犯 罪 事 實 一 、 ㈡ ︶ 蔡慧貞 (提告) 蔡慧貞於110年5月12日經友人林景祥介紹加入【MU】投資平台,依該平台操作儲存現金,進而投資可獲利模式,致蔡慧貞陷於錯誤,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於右列轉匯時間遭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轉匯至轉匯帳戶內,旋遭提領之。 110年8月3日 17時15分 4,000元 丁帳戶 (即併辦意旨書中所指乙帳戶) 110年8月3日 19時45分 500,010元 (警037卷P.34) 己帳戶 不明成員 110年8月4日 10時38分 250,015元 丁帳戶 不明成員 110年8月4日 12時6分 300,000元 溫國明 ①告訴人蔡慧貞之指訴(警584號卷第11至13頁) ②臺灣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警584號卷第401頁) ③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普仁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584號卷第397至400頁、第409頁、第413頁、第417頁) ④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帳戶個資檢視、通訊中文名、地資料查詢(個人戶)、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身分證號/統一編號列管(提醒確認)資料查詢單、斗六分行111年7月7日斗六營字第11100031691號函暨檢附之開戶資料、110年8月3日現金取款憑條、提款畫面監視錄影光碟1份及畫面截圖1張、營業部110年10月19日營存字第11001055411號函暨附件、111年7月7日斗六營字第11100031701號函暨檢附之110年8月4日現金取款憑條、提款畫面影像光碟1份及畫面截圖1張、111年7月13日斗六營密字第11150009841號函暨交易明細表、111年7月21日斗六營字第11100034171號函暨附件(警584號卷第395頁;警037號卷第29至34頁;原審金訴72號卷一第57頁;警555號卷第12至16頁;原審訴333號卷一第175至188-1頁、第205至210-1頁、第245至257頁、第261至317頁) ⑤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暨內頁、帳戶交易明細、111年6月20日彰作管字第11120007647號函檢附之客戶基本資料查詢、存摺存款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111年7月6日彰斗六字第111000265A號函暨檢附之提領畫面光碟1片及畫面截圖2張、斗六分行111年7月29日彰斗六字第111000303A號函暨彰化銀行個人網路銀行服務申請書2份(警037號卷第23至24頁;原審訴339號卷一第213至216頁;原審訴333號卷一第147至154頁、第161至164-3頁、第321至329頁) ⑥中華郵政帳戶存摺封面(警584號卷第421頁) ⑦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⑧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⑨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⑩與「專屬客服」對話紀錄截圖(警584號卷第421至422頁) ⑪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⑫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 7 ︵ 即 111 偵 334 併 辦 意 旨 書 犯 罪 事 實 一 、 ㈠ ︶ 葉家豪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5月12日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阿芸」向葉家豪佯稱可在【MU】加密貨幣平台完成走單任務,即可獲取走單任務金額的1%收益云云,致葉家豪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於右列轉匯時間遭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轉匯至轉匯帳戶內。 110年6月21日 13時31分 33,000元 甲帳戶 (即併辦意旨書中所指甲帳戶) 110年6月21日 13時55分 4,000元 非本案帳戶 不明成員 不明成員 110年6月21日 13時56分 500元 110年6月21日 13時57分 9,000元 110年6月21日 13時58分 4,400元 110年6月21日 14時1分 2,000元 ①告訴人葉家豪之指訴(警584號卷第17至20頁) ②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八斗子分駐所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584號卷第429至432頁、第459頁、第497頁) ③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個資檢視、通訊中文名、地資料查詢(個人戶)、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網路銀行指定帳號交易IP資料、斗六分行110年12月2日斗六營字第11000059731號函暨附件(警584號卷第424頁;偵3700號卷第549至565頁;偵1402號卷第50至83頁;警600號卷第9至26頁反面) ④中國信託帳戶存摺封面、存款交易明細(警584號卷第509至527頁) ⑤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⑥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⑦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⑧【MU】投資平台網頁截圖(警584號卷第543至544頁;偵334號卷第171至173頁) ⑨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阿芸」、客服之對話紀錄截圖(警584號卷第529至541頁、第545至546頁) ⑩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⑪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 8 ︵ 即 111 偵 2795 、 3103起 訴 書 附 表 二 編 號 6 ︶ 徐淑萱 (提告) 徐淑萱於110年5月15日經先生顏廷安介紹加入【MU】投資平台,依該平台操作儲存現金,進而投資可獲利模式,致徐淑萱陷於錯誤,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於右列轉匯時間遭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轉匯至轉匯帳戶內,旋遭提領之。 110年7月12日 13時57分 10,000元 乙帳戶 110年7月12日 16時38分 500,000元 丙帳戶 不明成員 ✘ ✘ ✘ 110年7月12日 20時1分 30,000元 -------------- 雲林縣○○市○○路00號彰化商銀斗六分行 楊希將 ①告訴人徐淑萱之指訴(警037號卷第672至677頁) ②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帳戶個資檢視、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偵3700號卷第533至546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偵8981號卷第21至22頁) ③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顧客資料查詢明細表、個人戶顧客資料卡、存摺存款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警037號卷第96至105頁) ④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⑤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⑥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⑦【MU】平台操作流程截圖(警037號卷第678頁) ⑧與「在線客服3」之對話紀錄截圖(警037號卷第679頁) ⑨楊希將提款影像及匯款單據截圖6張(警037號卷第106至108頁)  ⑩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⑪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 9 ︵ 即 111 偵 3792 、 5165追 加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1 ︶ 鄭瑾鴻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5月25日某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安若」向鄭瑾鴻佯稱可在【MU】平台投資獲利,且穩賺不賠云云,致鄭瑾鴻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於右列轉匯時間遭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轉匯至轉匯帳戶內,旋遭提領之。 ①110年6月20日  15時7分  30,000元 甲帳戶 110年6月21日 10時22分 531,700元 不明帳戶 不明成員 ②110年6月22日  15時59分  10,000元 ✘ ✘ ✘ ✘ ✘ ✘ 110年6月23日 11時46分 300,000元 不明成員 ③110年6月23日  13時43分  5,000元 110年6月23日 14時40分 100,000元 (偵3700卷P.556 ) 乙帳戶 (偵3700卷 P.556) 不明成員 110年6月24日 11時36分 381,000元 -------------- 雲林縣○○市○○路000號合庫商銀雲林分行 楊希將 ④110年6月29日  16時44分  10,000元 乙帳戶 ✘ ✘ ✘ 110年6月30日 13時24分 30,000元 不明成員 ⑤110年7月3日  19時43分  1,000元 110年7月3日 21時25分 30,000元 不明成員 ⑥110年7月3日  19時45分  1,000元 ⑦110年7月12日  17時36分  10,000元 110年7月12日 19時43分 350,000元 丙帳戶 不明成員 110年7月12日 20時1分 30,000元 -------------- 雲林縣○○市○○路00號彰化商銀斗六分行 楊希將 ⑧110年7月14日  15時39分  1,000元 110年7月15日 9時32分 300,000元 丙帳戶 不明成員 110年7月16日 12時10分 450,000元 -------------- 雲林縣○○市○○路00號彰化商銀斗六分行 楊希將 ⑨110年9月2日  20時36分  50,000元 庚帳戶 110年9月3日 14時57分 300,000元 非本案帳戶 不明成員 ⑩110年9月3日  14時38分  30,000元 ①告訴人鄭瑾鴻之指訴(警582號卷一第147頁正反面) ②證人即另案被告陳雲杰之證述(偵3792號卷第103至105頁) ③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草衙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582號卷一第146至148頁、第150至151頁、第154至155頁) ④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資料整合查詢、交易明細、帳戶個資檢視(警584號卷第141頁;偵3792號卷第117至125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面) ⑤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帳戶個資檢視、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偵3700號卷第533至546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偵8981號卷第21至22頁)  ⑥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個資檢視、通訊中文名、地資料查詢(個人戶)、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網路銀行指定帳號交易IP資料、斗六分行110年12月2日斗六營字第11000059731號函暨附件(警584號卷第424頁;偵3700號卷第549至565頁;偵1402號卷第50至83頁;警600號卷第9至26頁反面) ⑦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顧客資料查詢明細表、個人戶顧客資料卡、存摺存款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警037號卷第96至105頁) ⑧中國信託帳戶、國泰世華帳戶存摺內頁影本、陳彥如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查詢彙總登摺明細(警582號卷一第169至172頁)  ⑨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⑩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⑪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⑫【MU】平台與「專屬客服」之對話紀錄截圖(警582號卷一第177頁) ⑬楊希將提款影像及匯款單據截圖6張(警037號卷第106至108頁) ⑭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⑮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  ︵ 即 110 偵 8621 、 8981 、 111 偵 1402 、 1737 、 3168 移 送 併 辦 意 旨 書 附 表 編 號 5 ; 111 偵 10486 、 112 偵 4299 、 4300 、 4301 追 加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5 ︶ 錢惠元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5月26日16時28分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媛媛」向錢惠元佯稱【MU】虛擬貨幣平台投資獲利,且穩賺不賠云云,致錢惠元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於右列轉匯時間、遭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轉匯至轉匯帳戶內,旋遭提領之。 110年6月23日 12時41分 20,000元 甲帳戶 110年6月23日 14時40分 100,000元 (偵3700卷P.556 ) 乙帳戶 (偵3700卷 P.556) 不明成員 ✘ ✘ ✘ 110年6月24日 11時36分 381,000元 -------------- 雲林縣○○市○○路000號合庫商銀雲林分行 楊希將 ①告訴人錢惠元之指述*併8621(偵3168號卷第13至21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紀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新工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3168號卷第23至24頁、第31至33頁、第85頁) ③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個資檢視、通訊中文名、地資料查詢(個人戶)、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網路銀行指定帳號交易IP資料、斗六分行110年12月2日斗六營字第11000059731號函暨附件(警584號卷第424頁;偵3700號卷第549至565頁;偵1402號卷第50至83頁;警600號卷第9至26頁反面) ④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帳戶個資檢視、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偵3700號卷第533至546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偵8981號卷第21至22頁) ⑤渣打銀行帳戶存摺封面暨內頁(偵3168號卷第75至79頁) ⑥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⑦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⑧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⑨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媛媛」、【MU】平台與客服之對話紀錄(偵3168號卷第71至74頁) ⑩楊希將提款影像及匯款單據截圖1張(警037號卷第106頁) ⑪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⑫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  ︵ 即 111 偵 3792 、 5165追 加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15 ︶ 黃俞鈞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5月26日18時20分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蘭蘭」向黃俞鈞佯稱可在【MU】虛擬貨幣平台儲值走單獲利云云,致黃俞鈞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於右列轉匯時間遭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轉匯至轉匯帳戶內,旋遭提領之。 ①110年6月26日  20時50分  9,000元 甲帳戶 110年6月27日 0時8分 10,000元 乙帳戶 不明成員 ✘ ✘ ✘ 110年6月28日 13時16分 300,000元 不明成員 ②110年6月27日  21時41分  25,000元 110年6月28日 11時14分 5,500元 非本案帳戶 不明成員 ①告訴人黃俞鈞之指訴(警582號卷二第74至75頁) ②匯款交易明細截圖(警582號卷二第116至118頁) ③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警備隊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582號卷二第73頁、第76至78頁反面、第80頁、第85頁) ④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個資檢視、通訊中文名、地資料查詢(個人戶)、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網路銀行指定帳號交易IP資料、斗六分行110年12月2日斗六營字第11000059731號函暨附件(警584號卷第424頁;偵3700號卷第549至565頁;偵1402號卷第50至83頁;警600號卷第9至26頁反面) ⑤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帳戶個資檢視、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偵3700號卷第533至546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偵8981號卷第21至22頁) ⑥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⑦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⑧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⑨【MU】投資平台APP截圖(警582號卷二第97頁、第102至106頁、第110至115頁) ⑩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蘭蘭」、【MU】平台客服之對話紀錄(警582號卷二第99至101頁、第107至109頁)  ⑪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⑫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  ︵ 即 110 偵 8621 、 8981 、 111 偵 1402 、 1737 、 3168 移 送 併 辦 意 旨 書 附 表 編 號 6 ; 111 偵 10486 、 112 偵 4299 、 4300 、 4301 追 加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6 ︶ 古博淵 (提告) 古博淵於110年5月28日瀏覽到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雯靜」所提供的連結佯稱【MU】虛擬貨幣平台可儲值走單致獲利云云,致古博淵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於右列轉匯時間遭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轉匯至轉匯帳戶內,旋遭提領之。 ①110年6月24日  9時48分  5,000元 甲帳戶 110年6月24日 11時2分 150,000元 乙帳戶 不明成員  ✘ ✘ ✘ 110年6月24日 11時36分 381,000元 -------------- 雲林縣○○市○○路000號合庫商銀雲林分行 楊希將 ②110年6月24日  11時11分  35,000元 ✘ ✘ ✘ 110年6月24日 13時37分 40,000元 不明成員 ①告訴人古博淵之指述(偵3168號卷第91至97頁) ②匯款明細截圖(偵3168號卷第121至123頁) ③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碧潭派出所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3168號卷第89頁、第125至126頁、第129頁、第137頁、第141頁) ④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個資檢視、通訊中文名、地資料查詢(個人戶)、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網路銀行指定帳號交易IP資料、斗六分行110年12月2日斗六營字第11000059731號函暨附件(警584號卷第424頁;偵3700號卷第549至565頁;偵1402號卷第50至83頁;警600號卷第9至26頁反面) ⑤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帳戶個資檢視、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偵3700號卷第533至546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偵8981號卷第21至22頁) ⑥合作金庫帳戶存摺封面影本(偵3168號卷第104頁) ⑦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⑧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⑨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⑩【MU】投資平台APP頁面截圖(偵3168號卷第105至107頁、第109至119頁) ⑪【MU】平台與「在線客服5」之對話紀錄截圖(偵3168號卷第107至111頁、第115頁) ⑫楊希將提款影像及匯款單據截圖1張(警037號卷第106頁) ⑬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⑭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  ︵ 即 111 偵 3700 併 辦 意 旨 書 附 表 編 號 3 ; 111 偵 10486 、 112 偵 4299 、 4300 、 4301 追 加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14 ︶ 陳冠行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5月29日某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阿麗」向陳冠行佯稱可在【MU】加密虛擬貨幣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陳冠行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旋遭提領之。 ①110年6月18日  18時38分  50,000元 甲帳戶 110年6月21日 10時22分 531,700元 不明帳戶 不明成員 不明成員 ②110年6月19日  18時8分  50,000元 ③110年6月20日  18時38分  50,000元 ④110年7月20日  18時42分  7,965元 辛帳戶 ✘ ✘ ✘ ✘ ✘ ✘ 110年7月20日 23時42分 30,000元 不明成員 ⑤110年7月20日  18時52分  7,965元 ⑥110年7月20日  18時54分  1,000元 ⑦110年9月3日  18時6分  50,000元 庚帳戶 110年9月3日 21時15分 200,000元 非本案帳戶 不明成員 ①告訴人陳冠行之指訴(偵3700號卷第97至100頁) ②證人即另案被告陳雲杰之證述(偵3792號卷第103至105頁) ③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個資檢視、通訊中文名、地資料查詢(個人戶)、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網路銀行指定帳號交易IP資料、斗六分行110年12月2日斗六營字第11000059731號函暨附件(警584號卷第424頁;偵3700號卷第549至565頁;偵1402號卷第50至83頁;警600號卷第9至26頁反面) ④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資料整合查詢、帳戶個資檢視、交易明細(警584號卷第141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面;偵3792號卷第117至125頁) ⑤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客戶基本資料表、客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客戶電子銀行自行/被代理行交易查詢、帳戶個資檢視(警584號卷第99至140頁;警582號卷二第284頁) ⑥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⑦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⑧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⑨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⑩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  ︵ 即 110 偵 8621 、 8981 、 111 偵 1402 、 1737 、 3168 移 送 併 辦 意 旨 書 附 表 編 號 4 ; 111 偵 10486 、 112 偵 4299 、 4300 、 4301 追 加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4 ; 110 偵 8737 、 111 偵 611 起 訴 書 犯 罪 事 實 一 、 ㈡ ︶ 蔡佩津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5月30日13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夢珊」向蔡佩津佯稱可在【MU】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蔡佩津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於右列轉匯時間遭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轉匯至轉匯帳戶內,旋遭提領之。 ①110年6月29日  16時9分  50,000元 乙帳戶 ✘ ✘ ✘ ✘ ✘ ✘ 110年6月29日 16時39分 30,000元 不明成員 110年6月29日 16時40分 30,000元 ②110年6月29日  16時57分  50,000元 ✘ ✘ ✘ ✘ ✘ ✘ 110年6月30日 13時24分 30,000元 110年6月30日 13時25分 30,000元 ③110年8月3日  18時9分  50,000元 丁帳戶 110年8月3日 19時45分 500,000元 己帳戶 不明成員 110年8月4日 10時38分 250,000元 丁帳戶 不明成員 110年8月4日 12時6分 300,000元 溫國明 ④110年8月3日  18時12分  10,000元 ①告訴人蔡佩津之指述(偵1737號卷第7至9頁) ②匯款明細截圖(偵1737號卷第55至56頁) ③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光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陳報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1737號卷第47至53頁;警600號卷第29至30頁) ④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帳戶個資檢視、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偵3700號卷第533至546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偵8981號卷第21至22頁)  ⑤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帳戶個資檢視、通訊中文名、地資料查詢(個人戶)、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身分證號/統一編號列管(提醒確認)資料查詢單、斗六分行111年7月7日斗六營字第11100031691號函暨檢附之開戶資料、110年8月3日現金取款憑條、提款畫面監視錄影光碟1份及畫面截圖1張、營業部110年10月19日營存字第11001055411號函暨附件、111年7月7日斗六營字第11100031701號函暨檢附之110年8月4日現金取款憑條、提款畫面影像光碟1份及畫面截圖1張、111年7月13日斗六營密字第11150009841號函暨交易明細表、111年7月21日斗六營字第11100034171號函暨附件(警584號卷第395頁;警037號卷第29至34頁;原審金訴72號卷一第57頁;警555號卷第12至16頁;原審訴333號卷一第175至188-1頁、第205至210-1頁、第245至257頁、第261至317頁) ⑥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暨內頁、帳戶交易明細、111年6月20日彰作管字第11120007647號函檢附之客戶基本資料查詢、存摺存款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111年7月6日彰斗六字第111000265A號函暨檢附之提領畫面光碟1片及畫面截圖2張、斗六分行111年7月29日彰斗六字第111000303A號函暨彰化銀行個人網路銀行服務申請書2份(警037號卷第23至24頁;原審訴339號卷一第213至216頁;原審訴333號卷一第147至154頁、第161至164-3頁、第321至329頁) ⑦網路銀行交易明細2份(警600號卷第35頁) ⑧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⑨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⑩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⑪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⑫行動電話翻拍照片(警600號卷第37至40頁) ⑬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夢姍」、【MU】平台與客服之對話紀錄截圖(偵1737號卷第59至65頁) ⑭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  ︵ 即 110 偵 8621 、 8981 、 111 偵 1402 、 1737 、 3168 移 送 併 辦 意 旨 書 附 表 編 號 2 ; 111 偵 10486 、 112 偵 4299 、 4300 、 4301 追 加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2 ︶ 吳惠智 (提告) 吳惠智於110年5月份,經公司同事推薦【MU】虛擬貨幣平台儲值走單獲利云云,致吳惠智陷於錯誤,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旋遭提領之。 110年6月29日(併辦意旨書、追加起訴書誤載為25日) 10時36分(併辦意旨書、追加起訴書誤載為11時) 45,000元 乙帳戶 ✘ ✘ ✘ ✘ ✘ ✘ 110年6月29日 12時56分 200,000元 -------------- 雲林縣○○市○○路000號合庫 商銀雲林分行 楊希將 ①告訴人吳惠智之指述(偵8981號卷第9至12頁) ②匯款明細截圖(偵8981號卷第27頁) ③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市政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8981號卷第31至37頁) ④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帳戶個資檢視、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偵3700號卷第533至546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偵8981號卷第21至22頁)  ⑤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⑥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⑦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⑧【MU】投資平台APP頁面截圖(偵8981號卷第27頁) ⑨楊希將提款影像及匯款單據截圖1張(警037號卷第106頁) ⑩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⑪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  ︵ 即 111 偵 1514 、 1515 、 3633 追 加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1 ; 111 偵 10486 、 112 偵 4299 、 4300 、 4301 追 加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8 ︶ 李國雄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5月份,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Lau」向李國雄佯稱可在【MU】投資平台儲值投資獲利云云,致李國雄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於右列轉匯時間遭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轉匯至轉匯帳戶內,旋遭提領之。 ①110年7月9日  13時35分  150,000元   (偵3633P.284; 偵3700P.540) 乙帳戶 110年7月9日 14時54分 300,000元 丙帳戶 不明成員 110年7月12日 10時46分 467,910元 非本案帳戶 不明成員 不明成員 ②110年7月9日  14時26分  109,000元 ①告訴人李國雄之指述(偵3633號卷第283至286頁) ②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帳戶個資檢視、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偵3700號卷第533至546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偵8981號卷第21至22頁) ③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顧客資料查詢明細表、個人戶顧客資料卡、存摺存款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警037號卷第96至105頁) ④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⑤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⑥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⑦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⑧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  ︵ 即 111 偵 3700 併 辦 意 旨 書 附 表 編 號 1 ; 111 偵 10486 、 112 偵 4299 、 4300 、 4301 追 加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12 ︶ 陳威豪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6月1日,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雅涵」向陳威豪佯稱加入【MU】投資平台,可儲存現金,投資走單獲利云云,致陳威豪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於右列轉匯時間遭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轉匯至轉匯帳戶內,旋遭提領之。 ①110年6月22日  18時45分  2,000元 甲帳戶 ✘ ✘ ✘ ✘ ✘ ✘ 110年6月23日 11時46分 300,000元 不明成員 ②110年6月24日  4時30分  4,000元 110年6月24日 11時2分 150,000元 乙帳戶 不明成員 110年6月24日 11時36分 381,000元 -------------- 雲林縣○○市○○路000號合庫 商銀雲林分行 楊希將 ①告訴人陳威豪之指訴(偵3700號卷第37至39頁) ②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個資檢視、通訊中文名、地資料查詢(個人戶)、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網路銀行指定帳號交易IP資料、斗六分行110年12月2日斗六營字第11000059731號函暨附件(警584號卷第424頁;偵3700號卷第549至565頁;偵1402號卷第50至83頁;警600號卷第9至26頁反面) ③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帳戶個資檢視、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偵3700號卷第533至546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偵8981號卷第21至22頁) ④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⑤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⑥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⑦楊希將提款影像及匯款單據截圖1張(警037號卷第106頁) ⑧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⑨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  ︵ 即 111 偵 3792 、 5165追 加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10 ︶ 邱晨傑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6月1日某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阿陳」向邱晨傑佯稱可在【MU】平台儲值現金走單賺取傭金獲利云云,致邱晨傑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於右列轉匯時間遭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轉匯至轉匯帳戶內,旋遭提領之。 ①110年7月9日  15時52分  14,000元 乙帳戶 110年7月9日 17時50分 200,000元 丙帳戶 不明成員 110年7月12日 10時46分 467,910元 非本案帳戶 不明成員 不明成員 ②110年9月13日  17時31分  69,000元 庚帳戶 110年9月13日 18時40分 200,000元 非本案帳戶 不明成員 ③110年9月14日  9時37分  30,000元 ✘ ✘ ✘ ✘ ✘ ✘ 110年9月14日 9時43分 350,000元 不明成員 ①告訴人邱晨傑之指訴(警582號卷一第259至261頁正反面) ②證人即另案被告陳雲杰之證述(偵3792號卷第103至105頁)  ③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中正橋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582號卷一第262至267頁) ④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資料整合查詢、交易明細、帳戶個資檢視(警584號卷第141頁;偵3792號卷第117至125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面) ⑤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帳戶個資檢視、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偵3700號卷第533至546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偵8981號卷第21至22頁) ⑥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顧客資料查詢明細表、個人戶顧客資料卡、存摺存款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警037號卷第96至105頁) ⑦中國信託帳戶存款交易明細(警582號卷一第268頁反面至269頁反面) ⑧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⑨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⑩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⑪【MU】投資平台網頁截圖(警582號卷一第268頁) ⑫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阿陳」、【MU】平台與「專屬客服」之對話紀錄截圖(警582號卷一第268頁、第270至271頁) ⑬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⑭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  ︵ 即 111 偵 3700 併 辦 意 旨 書 附 表 編 號 2 ; 111 偵 10486 、 112 偵 4299 、 4300 、 4301 追 加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13 ︶ 張佩資 (提告) 張佩資於110年6月11日經友人李瓊如介紹加入【MU】投資平台,該平台以儲存現金,投資走單獲利模式,致張佩資陷於錯誤,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旋遭提領之。 ①110年7月1日  16時7分  10,000元 乙帳戶 ✘ ✘ ✘ ✘ ✘ ✘ 110年7月2日 13時2分 249,000元 -------------- 雲林縣○○市○○路000號合庫商銀雲林分行 楊希將 ②110年7月2日  11時32分(併辦意旨書、追加起訴書載為2分)  50,000元 ①告訴人張佩資之指訴(偵3700號卷第41至42頁) ②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帳戶個資檢視、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偵3700號卷第533至546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偵8981號卷第21至22頁)  ③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④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⑤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⑥楊希將提款影像及匯款單據截圖張(警037號卷第107頁) ⑦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⑧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  ︵ 即 111 偵 3792 、 5165追 加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13 ︶ 呂玟娟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6月12日某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娜娜」向呂玟娟佯稱:可在【MU】加密貨幣平台投入保證金獲利云云,致呂玟娟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旋遭提領之。 ①110年7月1日  17時23分  10,000元(追加起訴書載為20,000元) 乙帳戶 ✘ ✘ ✘ ✘ ✘ ✘ 110年7月2日 13時2分 249,000元 -------------- 雲林縣○○市○○路000號合庫商銀雲林分行 楊希將 ②110年7月1日  18時45分  10,000元 ①告訴人呂玟娟之指訴(警582號卷二第36至37頁) ②匯款交易明細截圖(警582號卷二第38至39頁)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大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582號卷二第40至43頁、第47頁) ④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帳戶個資檢視、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偵3700號卷第533至546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偵8981號卷第21至22頁)  ⑤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⑥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⑦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⑧【MU】投資平台網頁截圖(警582號卷二第39頁) ⑨【MU】平台客服對話紀錄截圖(警582號卷二第39頁) ⑩楊希將提款影像及匯款單據截圖1張(警037號卷第107頁) ⑪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⑫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  ︵ 即 111 偵 3792 、 5165追 加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21 ︶ 黃捷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6月15日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熙雅」向黃捷佯稱可加入【MU】投資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黃捷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於右列轉匯時間遭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轉匯至轉匯帳戶內,旋遭提領之。 ①110年6月18日  17時11分  10,000元 甲帳戶 110年6月21日 10時22分 531,700元 不明帳戶 不明成員 不明成員 ②110年6月29日  13時38分  20,000元 乙帳戶 110年6月29日 14時3分 10,500元 非本案帳戶 不明成員 不明成員 110年6月29日 14時9分 10,400元 ③110年7月9日  16時23分  12,700元 110年7月9日 17時50分 200,000元 丙帳戶 不明成員 ✘ ✘ ✘ 110年7月12日 20時1分 30,000元 楊希將 ④110年7月21日  11時35分  170,000元   (警582㈢P.16頁反面;警584P.111) 辛帳戶 (警582㈢ P.16頁反面 ) 110年7月21日 12時20分 500,000元 庚帳戶 不明成員 ✘ ✘ ✘ 110年7月22日 11時16分 480,000元 不明成員 ⑤110年7月26日  13時39分  40,000元   (警582㈢P.16頁 反面;警584P.11 8) 110年7月26日 14時16分 700,000元 庚帳戶 不明成員 不明帳戶 不明成員 ⑥110年8月3日  0時13分  30,000元 丁帳戶 110年8月3日 11時1分 400,010元(含手 續費10元) 戊帳戶 不明成員 ✘ ✘ ✘ 110年8月3日 11時49分 400,000元 -------------- 雲林縣○○市○○路0號兆豐商銀斗六分行 溫國明 ①告訴人黃捷之指訴(警582號卷三第16至17頁、第20至21頁) ②證人即另案被告陳雲杰之證述(偵3792號卷第103至105頁) ③匯款交易明細截圖(警582號卷三第50至51頁、第53頁)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興安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582號卷三第6頁正反面、第23至24頁、第60至63頁、第75至76頁、第219頁) ⑤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帳戶個資檢視、通訊中文名、地資料查詢(個人戶)、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身分證號/統一編號列管(提醒確認)資料查詢單、斗六分行111年7月7日斗六營字第11100031691號函暨檢附之開戶資料、110年8月3日現金取款憑條、提款畫面監視錄影光碟1份及畫面截圖1張、營業部110年10月19日營存字第11001055411號函暨附件、111年7月7日斗六營字第11100031701號函暨檢附之110年8月4日現金取款憑條、提款畫面影像光碟1份及畫面截圖1張、111年7月13日斗六營密字第11150009841號函暨交易明細表、111年7月21日斗六營字第11100034171號函暨附件(警584號卷第395頁;警037號卷第29至34頁;原審金訴72號卷一第57頁;警555號卷第12至16頁;原審訴333號卷一第175至188-1頁、第205至210-1頁、第245至257頁、第261至317頁) ⑥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帳戶個資檢視、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偵3700號卷第533至546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偵8981號卷第21至22頁)  ⑦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個資檢視、通訊中文名、地資料查詢(個人戶)、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網路銀行指定帳號交易IP資料、斗六分行110年12月2日斗六營字第11000059731號函暨附件(警584號卷第424頁;偵3700號卷第549至565頁;偵1402號卷第50至83頁;警600號卷第9至26頁反面) ⑧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暨內頁、客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客戶基本資料表、111年6月9日兆銀總集中字第1110031618號函檢附之存款往來交易明細、111年6月23日兆銀總集中字第1110034716號函暨檢附之新臺幣存摺類存摺取款憑條2張(警037號卷第25至26頁、第36至37頁;警582號卷一第48頁;原審訴333號卷一第77至82頁、第87至91頁) ⑨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資料整合查詢、帳戶個資檢視、交易明細(警584號卷第141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面;偵3792號卷第117至125頁) ⑩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客戶基本資料表、客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客戶電子銀行自行/被代理行交易查詢、帳戶個資檢視(警584號卷第99至140頁;警582號卷二第284頁) ⑪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顧客資料查詢明細表、個人戶顧客資料卡、存摺存款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警037號卷第96至105頁) ⑫國泰世華帳戶存摺封面暨內頁、臺灣銀行、中華郵政帳戶存摺內頁(警582號卷三第42至43頁、第47至48頁) ⑬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⑭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⑮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⑯【MU】平台操作頁面截圖(警582號卷三第31至39頁) ⑰溫國明提款影像截圖2張(警037號卷第38頁) ⑱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⑲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  ︵ 即 111 偵 3792 、 5165追 加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2 ︶ 李協峰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6月15日某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婉婷」向李協峰佯稱可在【MU】加密虛擬貨幣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李協峰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旋遭提領之。 ①110年6月21日  13時18分  3,500元 甲帳戶 110年6月21日 13時20分 2,100元 非本案帳戶 不明成員 不明成員          110年6月21日 13時21分 4,000元 ②110年6月22日  17時11分  20,000元 ✘ ✘ ✘ ✘ ✘ ✘ 110年6月23日 11時46分 300,000元 不明成員 ③110年6月28日  11時25分  5,000元 110年6月28日 11時25分 200元 非本案帳戶 不明成員 110年6月28日 11時26分 100元 110年6月28日 11時29分 4,100元 110年6月28日 11時30分 3,300元 ④110年7月1日  16時44分  1,000元 乙帳戶 ✘ ✘ ✘ ✘ ✘ ✘ 110年7月2日 13時2分 249,000元 -------------- 雲林縣○○市○○路000號合庫商銀雲林分行 楊希將 ⑤110年7月3日  12時13分  30,000元 110年7月3日 21時25分 30,000元 不明成員 ⑥110年7月3日  12時25分  20,000元 110年7月3日 21時26分 30,000元 不明成員 ⑦110年7月5日  7時26分  1,000元 110年7月5日 10時55分 777,150元 不明帳戶 不明成員 ⑧110年7月12日  15時42分  1,000元 (警582㈠P.211;偵3700P.543) 110年7月12日 15時46分 462,140元 不明帳戶 不明成員 ⑨110年7月19日  15時56分  22,000元 (警582㈠P.214;偵3700P.545 ✘ ✘ ✘ ✘ ✘ ✘ 110年7月20日 16時43分 30,000元 不明成員 ⑩110年7月21日  20時11分   1,000元 110年7月28日 11時44分 218,000元 不明成員 ⑪110年7月22日  21時46分  1,000元 ⑫110年7月22日  21時50分  1,000元 ⑬110年7月22日  21時53分  1,000元 ⑭110年7月22日  21時57分  1,000元 ⑮110年7月23日  0時7分  1,000元 ⑯110年7月23日  0時11分  1,000元 ⑰110年7月23日  0時14分  1,000元 ⑱110年7月23日  0時18分  1,000元 ⑲110年7月23日  4時6分  1,000元 ⑳110年7月26日  15時58分  205,000元 ㉑110年8月2日  14時49分  20,000元 110年8月2日 19時4分 15,600元 非本案帳戶 不明成員 110年8月2日 19時5分 35,100 ㉒110年9月14日  10時4分  30,000元 ✘ ✘ ✘ 110年9月14日 11時15分 30,000元 不明成員 ①告訴人李協峰之指訴(警582號卷一第186至187頁) ②匯款交易明細截圖(警582號卷一第203頁、第204頁反面至205頁、第211至215頁) ③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太平派出所一般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582號卷一第181頁、第184至185頁、第188至191頁、第193-1頁、第220頁) ④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帳戶個資檢視、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偵3700號卷第533至546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偵8981號卷第21至22頁)  ⑤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個資檢視、通訊中文名、地資料查詢(個人戶)、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網路銀行指定帳號交易IP資料、斗六分行110年12月2日斗六營字第11000059731號函暨附件(警584號卷第424頁;偵3700號卷第549至565頁;偵1402號卷第50至83頁;警600號卷第9至26頁反面) ⑥第一銀行、中華郵政帳戶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警582號卷一第194至202頁) ⑦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⑧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⑨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⑩【MU】平台操作頁面截圖(警582號卷一第216頁) ⑪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婉婷」之對話紀錄截圖(警582號卷一第207至210頁)  ⑫楊希將提款影像及匯款單據截圖1張(警037號卷第107頁) ⑬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⑭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  ︵ 即 111 偵 3792 、 5165追 加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25 ︶ 劉鎧稦 (提告) 劉鎧稦於110年6月初,經友人推薦加入【MU】投資平台後,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即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小蕊」向劉鎧稦佯稱投資保證獲利云云,致劉鎧稦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旋遭提領之。 110年6月23日 10時4分 20,000元 甲帳戶 ✘ ✘ ✘ ✘ ✘ ✘ 110年6月23日 11時46分 300,000元 不明成員 ①告訴人劉鎧稦之指訴(警582號卷四第44至45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三菓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582號卷四第41至43頁、第61頁) ③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個資檢視、通訊中文名、地資料查詢(個人戶)、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網路銀行指定帳號交易IP資料、斗六分行110年12月2日斗六營字第11000059731號函暨附件(警584號卷第424頁;偵3700號卷第549至565頁;偵1402號卷第50至83頁;警600號卷第9至26頁反面) ④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⑤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⑥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⑦【MU】平台操作頁面截圖(警582號卷四第47至48頁) ⑧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小蕊」之對話紀錄(警582號卷四第48至49頁、第52至60頁反面) ⑨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⑩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  ︵ 即 111 偵 2795 、 3103起 訴 書 附 表 二 編 號 1 ︶ 鍾依玲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6月初,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宋曉君」向鍾依玲推薦【MU】投資平台可儲存現金,投資走單獲利云云,致鍾依玲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於右列轉匯時間遭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轉匯至轉匯帳戶內,旋遭提領之。 ①110年6月23日  20時53分  60,000元 甲帳戶 110年6月24日 11時2分 150,000元 乙帳戶 不明成員 ✘ ✘ ✘ 110年6月24日 11時36分 381,000元 -------------- 雲林縣○○市○○路000號合庫商銀雲林分行 楊希將 ②110年6月29日  11時16分  10,000元 乙帳戶 ✘ ✘ ✘ ✘ ✘ ✘ 110年6月29日 12時56分 200,000元 -------------- 雲林縣○○市○○路000號合庫 商銀雲林分行 楊希將 ③110年7月23日  18時24分  50,000元 辛帳戶 110年7月24日 9時42分 300,000元 庚帳戶 不明成員 110年7月26日 9時7分 1,900元 非本案帳戶 不明成員 110年7月26日 9時8分 1,900元 110年7月26日 9時10分 4,000元 110年7月26日 9時11分 400元 110年7月26日 9時13分 4,700元 110年7月26日 9時14分 9,000元 110年7月26日 9時15分 2,100元 110年7月26日 9時17分 1,000元 110年7月26日 9時18分 500元 110年7月26日 9時19分 300元 110年7月26日 9時20分 100元 110年7月26日 9時22分 500元 110年7月26日 9時23分 1,500元 110年7月26日 9時24分 7,900元 110年7月26日 9時25分 6,200元 110年7月26日 9時27分 1,700元 110年7月26日 9時30分 4,400元 110年7月26日 9時31分 600元 110年7月26日 9時32分 500元 110年7月26日 9時33分 6,000元 ④110年8月2日  23時22分  5,000元   丁帳戶 110年8月3日 11時1分 400,010元(含手 續費10元) 戊帳戶 不明成員 ✘ ✘ ✘ 110年8月3日 11時49分 400,000元 -------------- 雲林縣○○市○○路0號兆豐商銀斗六分行 溫國明 ⑤110年8月3日  18時14分  10,015元(含手續費15元) (警037卷P.33、587) 110年8月3日 19時45分 500,010元 (警037卷P.34) 己帳戶 (警037卷P.34) 不明成員 110年8月4日 10時38分 250,015元(含手續費15元) (338卷一P.216 ;警037卷P.34 ) 丁帳戶 (338卷一 P.216;警0 37卷P.34) 不明成員 110年8月4日 12時6分 300,000元 (警037卷P.34) 溫國明 ①告訴人鍾依玲之指訴、代理人姚新生之指訴(警037號卷第582至597頁;原審訴339號卷一第227至233頁、第359至371頁) ②證人即另案被告陳雲杰之證述(偵3792號卷第103至105頁) ③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帳戶個資檢視、通訊中文名、地資料查詢(個人戶)、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身分證號/統一編號列管(提醒確認)資料查詢單、斗六分行111年7月7日斗六營字第11100031691號函暨檢附之開戶資料、110年8月3日現金取款憑條、提款畫面監視錄影光碟1份及畫面截圖1張、營業部110年10月19日營存字第11001055411號函暨附件、111年7月7日斗六營字第11100031701號函暨檢附之110年8月4日現金取款憑條、提款畫面影像光碟1份及畫面截圖1張、111年7月13日斗六營密字第11150009841號函暨交易明細表、111年7月21日斗六營字第11100034171號函暨附件(警584號卷第395頁;警037號卷第29至34頁;原審金訴72號卷一第57頁;警555號卷第12至16頁;原審訴333號卷一第175至188-1頁、第205至210-1頁、第245至257頁、第261至317頁) ④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暨內頁、客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客戶基本資料表、111年6月23日兆銀總集中字第1110034716號函暨新臺幣存摺類存摺取款憑條2張(警037號卷第25至26頁、第36至37頁;警582號卷一第48頁;原審訴333號卷一第87至91頁) ⑤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帳戶個資檢視、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偵3700號卷第533至546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偵8981號卷第21至22頁) ⑥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個資檢視、通訊中文名、地資料查詢(個人戶)、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網路銀行指定帳號交易IP資料、斗六分行110年12月2日斗六營字第11000059731號函暨附件(警584號卷第424頁;偵3700號卷第549至565頁;偵1402號卷第50至83頁;警600號卷第9至26頁反面) ⑦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暨內頁、帳戶交易明細、111年6月20日彰作管字第11120007647號函檢附之客戶基本資料查詢、存摺存款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111年7月6日彰斗六字第111000265A號函暨檢附之提領畫面光碟1片及畫面截圖2張、斗六分行111年7月29日彰斗六字第111000303A號函暨彰化銀行個人網路銀行服務申請書2份(警037號卷第23至24頁;原審訴339號卷一第213至216頁;原審訴333號卷一第147至154頁、第161至164-3頁、第321至329頁) ⑧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資料整合查詢、帳戶個資檢視、交易明細(警584號卷第141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面;偵3792號卷第117至125頁) ⑨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客戶基本資料表、客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客戶電子銀行自行/被代理行交易查詢、帳戶個資檢視(警584號卷第99至140頁;警582號卷二第284頁) ⑩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⑪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⑫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⑬MU平台操作流程截圖(警037號卷第598頁) ⑭與「專屬客服」對話紀錄截圖(警037號卷第599至610頁) ⑮溫國明提款影像截圖2張(警037號卷第38頁) ⑯楊希將提款影像及匯款單據截圖6張(警037號卷第106至108頁)  ⑰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⑱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  ︵ 即 111 偵 3792 、 5165追 加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6 ︶ 張昱偉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6月17日21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張美馨」向張昱偉佯稱可在【MU】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張昱偉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於右列轉匯時間遭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轉匯至轉匯帳戶內,旋遭提領之。 110年6月18日 21時41分 1,000元 甲帳戶 110年6月21日 10時22分 531,700元 不明帳戶 不明成員 不明成員 ①告訴人張昱偉之指訴(警582號卷五第7頁反面至第10頁反面) ②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中山路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582號卷五第1至3頁、第7頁) ③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個資檢視、通訊中文名、地資料查詢(個人戶)、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網路銀行指定帳號交易IP資料、斗六分行110年12月2日斗六營字第11000059731號函暨附件(警584號卷第424頁;偵3700號卷第549至565頁;偵1402號卷第50至83頁;警600號卷第9至26頁反面) ④第一銀行帳戶存摺存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警582號卷五第25頁反面) ⑤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⑥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⑦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⑧【MU】平台操作頁面截圖(警582號卷五第15頁反面至18頁) ⑨與通訊軟體LINE ID「張美馨」之對話紀錄截圖(警582號卷五第18至23頁) ⑩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⑪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  ︵ 即 111 偵 3792 、 5165追 加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23 ︶ 王凱慶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6月中旬,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佳薇」向王凱慶佯稱可加入【MU】投資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王凱慶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於右列轉匯時間遭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轉匯至轉匯帳戶內,旋遭提領之。 110年6月27日 23時30分 1,000元 甲帳戶 110年6月28日 11時14分 5,500元 非本案帳戶 不明成員 不明成員 ①告訴人王凱慶之指訴(警582號卷三第105至106頁反面) ②匯款明細截圖(警582號卷三第119頁)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中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582號卷三第107至108頁、第111頁) ④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個資檢視、通訊中文名、地資料查詢(個人戶)、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網路銀行指定帳號交易IP資料、斗六分行110年12月2日斗六營字第11000059731號函暨附件(警584號卷第424頁;偵3700號卷第549至565頁;偵1402號卷第50至83頁;警600號卷第9至26頁反面) ⑤國泰世華帳戶交易明細(警582號卷三第113頁反面) ⑥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⑦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⑧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⑨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佳薇」之對話紀錄截圖(警582號卷三第121頁反面至123頁) ⑩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⑪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  ︵ 即 111 偵 3792 、 5165追 加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20 ︶ 鍾明均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6月10日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CoreMU」向鍾明均佯稱可匯入現金至MUClub公司指定帳戶,賺取點數消費云云,致鍾明均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旋遭提領之。 ①110年6月20日  13時29分  1,000元 甲帳戶 110年6月21日 10時22分 531,700元 不明帳戶 不明成員 不明成員 ②110年7月3日  11時58分  30,000元 乙帳戶 ✘ ✘ ✘ ✘ ✘ ✘ 110年7月3日 21時25分 30,000元 不明成員 ①告訴人鍾明均之指訴(警582號卷二第382至383頁) ②中國信託自動櫃員機明細表、匯款交易明細截圖(警582號卷二第398至399頁) ③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斗坪派出所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582號卷二第379至381頁、第384頁、第387至388頁、第390至391頁) ④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帳戶個資檢視、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偵3700號卷第533至546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偵8981號卷第21至22頁)  ⑤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個資檢視、通訊中文名、地資料查詢(個人戶)、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網路銀行指定帳號交易IP資料、斗六分行110年12月2日斗六營字第11000059731號函暨附件(警584號卷第424頁;偵3700號卷第549至565頁;偵1402號卷第50至83頁;警600號卷第9至26頁反面) ⑥兆豐商銀帳戶存摺封面影本(警582號卷二第399頁) ⑦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⑧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⑨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⑩【MU】平台頁面截圖(警582號卷二第402頁) ⑪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Core-MU」、【MU】平台與「在線客服1」之對話紀錄截圖(警582號卷二第400至403頁)  ⑫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⑬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  ︵ 即 111 偵 3792 、 5165追 加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22 ︶ 張鴛鴦 (未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6月21日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TELEGRAM暱稱「吳志強」、「Krisc」、「上岸」向張鴛鴦佯稱可加入【MU】投資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張鴛鴦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於右列轉匯時間遭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轉匯至轉匯帳戶內,旋遭提領之。 ①110年6月24日  19時31分  5,000元 甲帳戶 110年6月25日 0時56分 100,000元 丙帳戶 不明成員 ✘ ✘ ✘ 110年6月25日 11時46分 30,000元 不明成員 ②110年6月26日  20時53分  50,000元 110年6月27日 0時8分 10,000元 ▲②部分款項 乙帳戶 不明成員 110年6月28日 13時16分 300,000元 不明成員 ③110年6月26日  20時54分  5,000元 110年6月27日 0時9分 100,000元 ▲②剩餘款項+③ 丙帳戶 不明成員 110年6月28日 15時4分 5,500元 非本案帳戶 不明成員 不明成員 ④110年6月28日  18時43分  9,000元 乙帳戶 ✘ ✘ ✘ ✘ ✘ ✘ 110年6月29日 12時56分 200,000元 -------------- 雲林縣○○市○○路000號合庫商銀雲林分行 楊希將 ⑤110年6月28日  20時13分  5,000元 ⑥110年7月5日  22時25分  40,000元 110年7月6日 10時3分 900,000元 -------------- 雲林縣○○市○○路000號合庫商銀雲林分行 余再添 ①告訴人張鴛鴦之指訴(警582號卷三第83至84頁反面)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聖亭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582號卷三第85至87頁、第93至94頁、第100至101頁) ③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帳戶個資檢視、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偵3700號卷第533至546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偵8981號卷第21至22頁)  ④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個資檢視、通訊中文名、地資料查詢(個人戶)、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網路銀行指定帳號交易IP資料、斗六分行110年12月2日斗六營字第11000059731號函暨附件(警584號卷第424頁;偵3700號卷第549至565頁;偵1402號卷第50至83頁;警600號卷第9至26頁反面) ⑤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顧客資料查詢明細表、個人戶顧客資料卡、存摺存款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警037號卷第96至105頁) ⑥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⑦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⑧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⑨【MU】平台說明截圖(警582號卷三第90頁) ⑩楊希將提款影像及匯款單據截圖1張(警037號卷第106頁) ⑪余再添提款影像截圖1張(警037號卷第177頁) ⑫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⑬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  ︵ 即 111 偵 3792 、 5165追 加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12 ︶ 林淑慧 (未提告) 林淑慧於110年6月22日經友人推薦下載【MU】投資平台後,該平台顯示儲值現金操作虛擬帳戶,即可獲得利潤云云,致林淑慧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於右列轉匯時間遭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轉匯至轉匯帳戶內,旋遭提領之。 ①110年6月22日  19時49分  10,000元 甲帳戶 ✘ ✘ ✘ ✘ ✘ ✘ 110年6月23日 11時46分 300,000元 不明成員 ②110年7月12日  16時27分  50,000元 乙帳戶 110年7月12日 16時38分 500,000元 丙帳戶 不明成員 ✘ ✘ ✘ 110年7月12日 20時1分 30,000元 -------------- 雲林縣○○市○○路00號彰化商銀斗六分行 楊希將 110年7月12日 20時2分 30,000元 -------------- 雲林縣○○市○○路00號彰化商銀斗六分行 楊希將 ①被害人林淑慧之指述(警582號卷一第309至310頁反面) ②匯款交易明細截圖(警582號卷一第314頁)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東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582號卷一第311至313頁、第317至318頁) ④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帳戶個資檢視、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偵3700號卷第533至546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偵8981號卷第21至22頁)  ⑤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個資檢視、通訊中文名、地資料查詢(個人戶)、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網路銀行指定帳號交易IP資料、斗六分行110年12月2日斗六營字第11000059731號函暨附件(警584號卷第424頁;偵3700號卷第549至565頁;偵1402號卷第50至83頁;警600號卷第9至26頁反面) ⑥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顧客資料查詢明細表、個人戶顧客資料卡、存摺存款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警037號卷第96至105頁) ⑦國泰世華提款卡影本(警582號卷一第316頁) ⑧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⑨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⑩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⑪【MU】平台與「在線客服3」之對話紀錄截圖(警582號卷一第315頁)  ⑫楊希將提款影像及匯款單據截圖1張(警037號卷第107頁) ⑬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⑭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  ︵ 即 111 偵 3792 、 5165追 加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17 ︶ 陳品璇 (提告) 陳品璇於110年6月20日經友人鄭瑾鴻推薦下載【MU】虛擬貨幣投資平台後,該平台顯示儲值現金操作虛擬帳戶,即可獲得利潤云云,致陳品璇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於右列轉匯時間遭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轉匯至轉匯帳戶內,旋遭提領之。 ①110年6月23日  21時58分  10,000元 甲帳戶 110年6月24日 11時2分 150,000元 乙帳戶 不明成員 ✘ ✘ ✘ 110年6月24日 11時36分 381,000元 -------------- 雲林縣○○市○○路000號合庫商銀雲林分行 楊希將 ②110年7月5日  21時12分  20,000元 乙帳戶 ✘ ✘ ✘ ✘ ✘ ✘ 110年7月6日 10時3分 900,000元 -------------- 雲林縣○○市○○路000號合庫商銀雲林分行 余再添 ①告訴人陳品璇之指訴(警582號卷二第203至204頁反面) ②匯款交易明細截圖(警582號卷二第228頁)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四維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582號卷二第202頁正反面、第205至208頁、第210頁、第212頁) ④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帳戶個資檢視、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偵3700號卷第533至546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偵8981號卷第21至22頁)  ⑤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個資檢視、通訊中文名、地資料查詢(個人戶)、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網路銀行指定帳號交易IP資料、斗六分行110年12月2日斗六營字第11000059731號函暨附件(警584號卷第424頁;偵3700號卷第549至565頁;偵1402號卷第50至83頁;警600號卷第9至26頁反面) ⑥台新商銀帳戶存摺封面暨內頁(警582號卷二第213頁、第216頁) ⑦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⑧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⑨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⑩與友人通訊軟體LINE、【MU】平台與「在線客服3」之對話紀錄截圖(警582號卷二第219至227頁反面) ⑪楊希將提款影像及匯款單據截圖1張(警037號卷第106頁) ⑫余再添提款影像截圖1張(警037號卷第177頁) ⑬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⑭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  ︵ 即 110 偵 8621 、 8981 、 111 偵 1402 、 1737 、 3168 移 送 併 辦 意 旨 書 附 表 編 號 3 ; 111 偵 10486 、 112 偵 4299 、 4300 、 4301 追 加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3 ︶ 黃奕宸 (提告) 黃奕宸於110年6月份,加入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所創設之【MU】平台投資虛擬貨幣,致黃奕宸陷於錯誤,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旋遭提領之。 ①110年6月25日  10時59分(併辦意旨書、追加起訴書載為11時46分<實際入帳時間>)  300,000元 甲帳戶 ✘ ✘ ✘ ✘ ✘ ✘ 110年6月25日 11時52分 100,000元 不明成員 110年6月25日 11時54分 50,000元 不明成員 110年6月25日 12時48分 400,000元 不明帳戶 不明成員 ②110年6月25日  11時2分(併辦意旨書、追加起訴書載為12時8分<實際入帳時間>)  290,000元 ✘ ✘ ✘ ✘ ✘ ✘ 110年6月25日 12時54分 400,000元 不明成員 ①告訴人黃奕宸之指述(偵1402號卷第7至9頁) ②臺灣中小企銀匯款申請書影本(偵1402號卷第12頁) ③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大社分駐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1402號卷第86至87頁) ④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個資檢視、通訊中文名、地資料查詢(個人戶)、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網路銀行指定帳號交易IP資料、斗六分行110年12月2日斗六營字第11000059731號函暨附件(警584號卷第424頁;偵3700號卷第549至565頁;偵1402號卷第50至83頁;警600號卷第9至26頁反面) ⑤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⑥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⑦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⑧【MU】投資平台APP頁面截圖(偵1402號卷第15頁) ⑨【MU】平台與「專屬客服」之對話紀錄截圖(偵1402號卷第14頁) ⑩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⑪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  ︵ 即 111 偵 3792 、 5165追 加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4 ︶ 蔡承宗 (提告) 蔡承宗於110年6月25日經友人介紹加入【MU】投資平台後,該平台客服即佯稱可儲存現金,投資走單獲利云云,致蔡承宗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於右列轉匯時間遭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轉匯至轉匯帳戶內,旋遭提領之。 ①110年6月25日  21時3分  3,000元 甲帳戶 110年6月26日 8時48分 100,000元 乙帳戶 不明成員 ✘ ✘ ✘ 110年6月26日 15時30分 30,000元 不明成員 ②110年7月12日  18時8分  50,000元 乙帳戶 110年7月12日 19時43分 350,000元 丙帳戶 不明成員 ✘ ✘ ✘ 110年7月12日 20時1分 30,000元 楊希將 110年7月12日 20時2分 30,000元 楊希將 ③110年7月18日  23時6分  3,500元 辛帳戶 ✘ ✘ ✘ ✘ ✘ ✘ 110年7月19日 1時12分 30,000元 不明成員 ④110年7月26日  10時22分  4,800元 110年7月26日 10時23分 5,000元 非本案帳戶 不明成員 ①告訴人蔡承宗之指訴(警582號卷五第31至32頁反面) ②證人即另案被告陳雲杰之證述(偵3792號卷第103至105頁)  ③匯款交易明細截圖(警582號卷五第45頁反面) ④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中港派出所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582號卷五第28頁、第33至36頁、第38頁、第40頁、第43頁) ⑤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客戶基本資料表、客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客戶電子銀行自行/被代理行交易查詢、帳戶個資檢視(警584號卷第99至140頁;警582號卷二第284頁) ⑥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帳戶個資檢視、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偵3700號卷第533至546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偵8981號卷第21至22頁) ⑦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個資檢視、通訊中文名、地資料查詢(個人戶)、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網路銀行指定帳號交易IP資料、斗六分行110年12月2日斗六營字第11000059731號函暨附件(警584號卷第424頁;偵3700號卷第549至565頁;偵1402號卷第50至83頁;警600號卷第9至26頁反面) ⑧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顧客資料查詢明細表、個人戶顧客資料卡、存摺存款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警037號卷第96至105頁) ⑨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⑩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⑪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⑫【MU】平台操作頁面截圖(警582號卷五第45頁) ⑬與【MU】平台「在線客服3」之對話紀錄(警582號卷五第45頁)  ⑭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⑮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  ︵ 即 111 偵 3792 、 5165追 加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24 ︶ 戴鳳誼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6月某日,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夢姍」向戴鳳誼佯稱可加入【MU】平台投資虛擬貨幣,且保證獲利云云,致戴鳳誼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旋遭提領之。 110年6月29日 17時37分 500元 乙帳戶 ✘ ✘ ✘ ✘ ✘ ✘ 110年6月30日 13時24分 30,000元 不明成員 ①告訴人戴鳳誼之指訴(警582號卷四第4至7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大埔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582號卷四第9至10頁、第12頁、第34至35頁) ③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帳戶個資檢視、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偵3700號卷第533至546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偵8981號卷第21至22頁) ④華南銀行帳戶存摺封面暨內頁、存摺存款期間查詢(警582號卷四第14至15頁、第18頁) ⑤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⑥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⑦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⑧【MU】平台操作頁面截圖(警582號卷四第21頁、第23頁) ⑨通訊軟體LINE群組首頁及與暱稱「夢姍」之對話紀錄截圖(警582號卷四第21頁、第22頁、第24至33頁) ⑩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⑪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  ︵ 即 111 偵 3792 、 5165追 加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11 ︶ 黃昱翔 (提告) 黃昱翔於110年6月29日經友人邱晨傑推薦下載【MU】投資平台後,該平台顯示儲值現金操作虛擬帳戶,即可獲得利潤云云,致黃昱翔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旋遭提領之。 110年6月29日 15時6分 500元 乙帳戶 ✘ ✘ ✘ ✘ ✘ ✘ 110年6月29日 16時39分 30,000元 不明成員 ①告訴人黃昱翔之指訴(警582號卷一第276至277頁反面) ②匯款交易明細截圖(警582號卷一第285頁) ③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警備隊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582號卷一第275頁、第279至282頁、第304至305頁) ④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帳戶個資檢視、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偵3700號卷第533至546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偵8981號卷第21至22頁) ⑤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⑥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⑦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⑧投資平台網頁截圖(警582號卷一第287頁、第290頁) ⑨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邱晨傑」之對話紀錄截圖(警582號卷一第288至289頁、第291至303頁) ⑩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⑪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  ︵ 即 111 偵 2795 、 3103起 訴 書 附 表 二 編 號 3 ︶ 黃靜慈 (提告) 黃靜慈於110年7月6日經友人周昱孜推薦下載【MU】投資平台,該平台以儲值現金操作虛擬帳戶,即可獲得利潤云云,致黃靜慈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旋遭提領之。 110年7月1日 15時40分 60,000元 乙帳戶 ✘ ✘ ✘ ✘ ✘ ✘ 110年7月2日 13時2分 249,000元 -------------- 雲林縣○○市○○路000號合庫商銀雲林分行 楊希將 ①告訴人黃靜慈之指訴(警037號卷第640至650頁) ②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帳戶個資檢視、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偵3700號卷第533至546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偵8981號卷第21至22頁) ③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④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⑤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⑥MU平台操作流程截圖(警037號卷第651頁) ⑦楊希將提款影像及匯款單據截圖6張(警037號卷第106至108頁) ⑧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⑨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  ︵ 即 111 偵 3792 、 5165追 加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3 ︶ 王貞媜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向王貞媜佯稱可在【MU】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王貞媜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旋遭提領之。 110年7月1日 16時45分 500元 乙帳戶 ✘ ✘ ✘ ✘ ✘ ✘ 110年7月2日 13時2分 249,000元 -------------- 雲林縣○○市○○路000號合庫商銀雲林分行 楊希將 ①告訴人王貞媜之指訴(警582號卷五第77頁正反面) ②匯款交易明細截圖(警582號卷五第78頁) ③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龍華派出所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582號卷五第76頁、第82頁、第84至87頁) ④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帳戶個資檢視、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偵3700號卷第533至546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偵8981號卷第21至22頁) ⑤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⑥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⑦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⑧【MU】平台操作頁面截圖(警582號卷五第81頁) ⑨楊希將提款影像及匯款單據截圖1張(警037號卷第107頁) ⑩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⑪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  ︵ 即 111 偵 3792 、 5165追 加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18 ︶ 許汶松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7月3日13時許,向許汶松佯稱可在【MU】虛擬貨幣平台儲值走單獲利云云,致許汶松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於右列轉匯時間遭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轉匯至轉匯帳戶內,旋遭提領之。 ①110年7月3日  12時40分  10,000元 乙帳戶 ✘ ✘ ✘ ✘ ✘ ✘ 110年7月3日 21時25分 30,000元 不明成員 ②110年7月12日  17時51分  50,000元 110年7月12日 19時43分 350,000元 丙帳戶 不明成員 110年7月12日 20時1分 30,000元 -------------- 雲林縣○○市○○路00號彰化商銀斗六分行 楊希將 110年7月12日 20時2分 30,000元 -------------- 雲林縣○○市○○路00號彰化商銀斗六分行 楊希將 ③110年7月12日  17時56分  50,000元 110年7月12日 20時3分 30,000元 -------------- 雲林縣○○市○○路00號彰化商銀斗六分行 楊希將 110年7月12日 20時4分 30,000元 -------------- 雲林縣○○市○○路00號彰化商銀斗六分行 楊希將 ④110年8月2日  19時30分  10,000元 丁帳戶 110年8月3日 11時1分 400,010元(含手 續費10元) 戊帳戶 不明成員 110年8月3日 11時49分 400,000元 -------------- 雲林縣○○市○○路0號兆豐商銀斗六分行 溫國明 ①告訴人許汶松之指訴(警582號卷二第233至237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東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582號卷二第238至239頁、第241頁、第245至246頁) ③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帳戶個資檢視、通訊中文名、地資料查詢(個人戶)、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身分證號/統一編號列管(提醒確認)資料查詢單、斗六分行111年7月7日斗六營字第11100031691號函暨檢附之開戶資料、110年8月3日現金取款憑條、提款畫面監視錄影光碟1份及畫面截圖1張、營業部110年10月19日營存字第11001055411號函暨附件、111年7月7日斗六營字第11100031701號函暨檢附之110年8月4日現金取款憑條、提款畫面影像光碟1份及畫面截圖1張、111年7月13日斗六營密字第11150009841號函暨交易明細表、111年7月21日斗六營字第11100034171號函暨附件(警584號卷第395頁;警037號卷第29至34頁;原審金訴72號卷一第57頁;警555號卷第12至16頁;原審訴333號卷一第175至188-1頁、第205至210-1頁、第245至257頁、第261至317頁) ④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帳戶個資檢視、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偵3700號卷第533至546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偵8981號卷第21至22頁) ⑤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暨內頁、客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客戶基本資料表、111年6月9日兆銀總集中字第1110031618號函檢附之存款往來交易明細、111年6月23日兆銀總集中字第1110034716號函暨檢附之新臺幣存摺類存摺取款憑條2張(警037號卷第25至26頁、第36至37頁;警582號卷一第48頁;原審訴333號卷一第77至82頁、第87至91頁) ⑥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顧客資料查詢明細表、個人戶顧客資料卡、存摺存款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警037號卷第96至105頁) ⑦中國信託帳戶存摺封面暨內頁(警582號卷二第247至248頁) ⑧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⑨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⑩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⑪楊希將提款影像及匯款單據截圖1張(警037號卷第107頁) ⑫溫國明提款影像截圖2張(警037號卷第38頁) ⑬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⑭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  ︵ 即 111 偵 3792 、 5165追 加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5 ︶ 林祈翰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7月6日19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麗娜」向林祈翰佯稱可在【MU】平台儲值現金走單賺取傭金,且每週一可領出現金云云,致林祈翰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旋遭提領之。 ①110年7月3日  13時20分  1,000元 乙帳戶 ✘ ✘ ✘ ✘ ✘ ✘ 110年7月3日 21時25分 30,000元 不明成員 ②110年7月20日  23時30分  10,000元 辛帳戶 110年7月20日 23時42分 30,000元 ①告訴人林祈翰之指訴(警582號卷五第89頁反面至91頁) ②證人即另案被告陳雲杰之證述(偵3792號卷第103至105頁)  ③匯款交易明細截圖(警582號卷五第102至103頁) ④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仁愛派出所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582號卷五第89頁、第92頁正反面、第93頁反面、第94頁反面、第96頁反面、第97頁反面、第100頁正反面) ⑤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客戶基本資料表、客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客戶電子銀行自行/被代理行交易查詢、帳戶個資檢視(警584號卷第99至140頁;警582號卷二第284頁) ⑥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帳戶個資檢視、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偵3700號卷第533至546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偵8981號卷第21至22頁) ⑦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⑧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⑨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⑩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麗娜」之對話紀錄截圖(警582號卷五第101頁) ⑪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⑫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  ︵ 即 111 偵 1514 、 1515 、 3633 追 加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2 ; 111 偵 10486 、 112 偵 4299 、 4300 、 4301 追 加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9 ︶ 蔣文傑 (提告) 蔣文傑於110年7月9日,經網友推薦【MU】虛擬貨幣平台儲值走單獲利云云,致蔣文傑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於右列轉匯時間遭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轉匯至轉匯帳戶內,旋遭提領之。 ①110年7月9日  10時(追加起  訴書載為9時58  分)  298,000元 乙帳戶 110年7月9日 14時54分 300,000元 丙帳戶 不明成員 ✘ ✘ ✘ 110年7月12日 20時1分 30,000元 -------------- 雲林縣○○市○○路00號彰化商銀斗六分行 楊希將 110年7月12日 20時2分 30,000元 -------------- 雲林縣○○市○○路00號彰化商銀斗六分行 110年7月12日 20時3分 30,000元 -------------- 雲林縣○○市○○路00號彰化商銀斗六分行 110年7月12日 20時4分 30,000元 -------------- 雲林縣○○市○○路00號彰化商銀斗六分行 110年7月12日 20時5分 30,000元 -------------- 雲林縣○○市○○路00號彰化商銀斗六分行 110年7月13日 02時22分 30,000元 不明成員 110年7月13日 02時23分 5,000元 110年7月13日 02時24分 2,000元 110年7月13日 09時44分 250,000元 甲帳戶 不明成員 110年7月13日 11時24分 440,000元 ②110年7月15日  10時57分  30,000元   (偵3633P.391;偵3700P.545) 110年7月15日 12時13分 300,000元 不明成員 ✘ ✘ ✘ 110年7月16日 12時10分 450,000元 -------------- 雲林縣○○市○○路00號彰化商銀斗六分行 楊希將 ③110年7月18日  8時42分  30,000元   (偵3633P.392;警584P.102) 辛帳戶 110年7月18日 17時59分 200,000元 庚帳戶 不明成員 110年7月19日 11時39分 16,230元 不明帳戶 不明成員 110年7月19日 11時40分 12,030元 110年7月19日 11時41分 14,030元 110年7月19日 11時43分 26,030元 ④110年7月19日  8時21分  30,000元   (偵3633P.392;警584P.104) 110年7月19日 12時50分 86,000元 庚帳戶 不明成員 110年7月19日 13時 13,030元 不明帳戶 不明成員 110年7月19日 13時2分 14,030元 110年7月19日 13時4分 60,030元 ⑤110年7月21日  7時25分  30,000元   (偵3633P.392;警584P.111) ✘ ✘ ✘ ✘ ✘ ✘ 110年7月21日 11時5分 450,000元 不明成員 ⑥110年8月31日  21時36分  30,000元 庚帳戶 110年9月1日 14時10分 200,000元 非本案帳戶 不明成員 ⑦110年9月1日  12時44分  30,000元 ①告訴人蔣文傑之指述(偵3633號卷第389至395頁) ②證人即另案被告陳雲杰之證述(偵3792號卷第103至105頁) ③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帳戶個資檢視、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偵3700號卷第533至546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偵8981號卷第21至22頁) ④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顧客資料查詢明細表、個人戶顧客資料卡、存摺存款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警037號卷第96至105頁) ⑤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個資檢視、通訊中文名、地資料查詢(個人戶)、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網路銀行指定帳號交易IP資料、斗六分行110年12月2日斗六營字第11000059731號函暨附件(警584號卷第424頁;偵3700號卷第549至565頁;偵1402號卷第50至83頁;警600號卷第9至26頁反面) ⑥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資料整合查詢、帳戶個資檢視、交易明細(警584號卷第141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面;偵3792號卷第117至125頁) ⑦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客戶基本資料表、客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客戶電子銀行自行/被代理行交易查詢、帳戶個資檢視(警584號卷第99至140頁;警582號卷二第284頁) ⑧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⑨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⑩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⑪楊希將提款影像及匯款單據截圖1張(警037號卷第107頁) ⑫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⑬扣案之三星廠牌手機1支不明成員  ︵ 即 111 偵 3792 、 5165追 加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9 ︶ 蘇旻浩 (提告) 蘇旻浩於110年7月8日經友人推薦下載【MU】投資平台後,依該平台指示儲值操作虛擬帳戶,該平台即虛偽執行投資交易,並釋出獲利訊息,致蘇旻浩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於右列轉匯時間遭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轉匯至轉匯帳戶內,旋遭提領之。 ①110年7月9日  13時31分  30,000元 乙帳戶 110年7月9日 14時54分 300,000元 丙帳戶 不明成員 110年7月12日 10時46分 467,910元 非本案帳戶 不明成員 不明成員 ②110年7月12日  12時22分  20,000元 110年7月12日 13時46分 256,460元 不明帳戶 不明成員 不明成員 ①告訴人蘇旻浩之指訴(警582卷一第234至235頁) ②匯款交易明細截圖(警582號卷一第241頁) ③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光明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582號卷一第231至233頁、第236至237頁、第254頁) ④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帳戶個資檢視、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偵3700號卷第533至546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偵8981號卷第21至22頁) ⑤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顧客資料查詢明細表、個人戶顧客資料卡、存摺存款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警037號卷第96至105頁) ⑥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⑦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⑧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⑨與友人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警582號卷一第246至252頁) ⑩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⑪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  ︵ 即 111 偵 3792 、 5165追 加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19 ︶ 吳東陽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7月10日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LIisa」、「羅文莉」向吳東陽佯稱可在【MU】虛擬貨幣平台儲值走單獲利云云,致吳東陽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於右列轉匯時間遭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轉匯至轉匯帳戶內,旋遭提領之。 ①110年7月13日  10時29分  10,000元 乙帳戶 110年7月13日 12時51分 50,000元 甲帳戶 不明成員 110年7月13日 12時55分 22,800元    非本案帳戶 不明成員 不明成員 ②110年7月20日  15時44分(追加起訴書載為17時5分)  300,000元 辛帳戶 110年7月20日 17時 400,000元 庚帳戶 不明成員 ✘ ✘ ✘ 110年7月21日 11時26分 450,000元 不明成員 ①告訴人吳東陽之指訴(警582號卷二第291頁正反面) ②證人即另案被告陳雲杰之證述(偵3792號卷第103至105頁) ③合作金庫銀行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影本、匯款交易明細截圖(警582號卷二第368頁、第375頁) ④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永福派出所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582號卷二第289頁、第292至294頁、第357頁、第359頁、第364至365頁) ⑤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客戶基本資料表、客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客戶電子銀行自行/被代理行交易查詢、帳戶個資檢視(警584號卷第99至140頁;警582號卷二第284頁) ⑥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帳戶個資檢視、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偵3700號卷第533至546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偵8981號卷第21至22頁) ⑦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個資檢視、通訊中文名、地資料查詢(個人戶)、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網路銀行指定帳號交易IP資料、斗六分行110年12月2日斗六營字第11000059731號函暨附件(警584號卷第424頁;偵3700號卷第549至565頁;偵1402號卷第50至83頁;警600號卷第9至26頁反面) ⑧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資料整合查詢、帳戶個資檢視、交易明細(警584號卷第141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面;偵3792號卷第117至125頁) ⑨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⑩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⑪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⑫【MU】平台與「專屬客服」對話紀錄截圖(警582號卷二第301至353頁) ⑬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⑭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  ︵ 即 111 偵 1514 、 1515 、 3633 追 加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3 ; 111 偵 10486 、 112 偵 4299 、 4300 、 4301 追 加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10 ︶ 游智強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7月11日9時24分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Chr」向游智強佯稱可投資【MU】平台獲利云云,致游智強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於右列轉匯時間遭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轉匯至轉匯帳戶內,旋遭提領之。 ①110年7月13日  8時40分  10,000元 乙帳戶 110年7月13日 12時51分 50,000元 甲帳戶 不明成員 110年7月13日 12時55分 22,800元 非本案帳戶 不明成員 不明成員 ②110年7月19日  2時35分  14,000元   (偵1514P.12;  警584P.104) 辛帳戶 110年7月19日 10時41分 10,030元 不明帳戶 不明成員 110年7月19日 10時41分 10,030元 ③110年7月24日  12時42分  20,000元   (偵1514P.12;警584P.113) 110年7月24日 17時57分 300,000元 庚帳戶 不明成員 非本案帳戶 不明成員 ①告訴人游智強之指述(偵1514號卷第11至12頁) ②證人即另案被告陳雲杰之證述(偵3792號卷第103至105頁) ③匯款證明截圖畫面(偵1514號卷第33至34頁)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七堵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1514號卷第59至60頁、第65至71頁) ⑤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帳戶個資檢視、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偵3700號卷第533至546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偵8981號卷第21至22頁) ⑥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個資檢視、通訊中文名、地資料查詢(個人戶)、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網路銀行指定帳號交易IP資料、斗六分行110年12月2日斗六營字第11000059731號函暨附件(警584號卷第424頁;偵3700號卷第549至565頁;偵1402號卷第50至83頁;警600號卷第9至26頁反面) ⑦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資料整合查詢、帳戶個資檢視、交易明細(警584號卷第141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面;偵3792號卷第117至125頁) ⑧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客戶基本資料表、客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客戶電子銀行自行/被代理行交易查詢、帳戶個資檢視(警584號卷第99至140頁;警582號卷二第284頁) ⑨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⑩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⑪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⑫【MU】投資平台網頁截圖(偵1514號卷第36至38頁、第42至45頁、第47至48頁、第51頁、第57頁) ⑬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xu」、「專屬客服」之對話紀錄截圖(偵1514號卷第36至42頁、第46頁、第49至56頁) ⑭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⑮扣案之三星廠牌手機1支  ︵ 即 111 偵 3792 、 5165追 加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14 ︶ 林信銘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7月初,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美馨」向林信銘佯稱可投資【MU】平台獲利云云,致林信銘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於右列轉匯時間遭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轉匯至轉匯帳戶內,旋遭提領之。 ①110年7月12日  16時22分  10,000元 乙帳戶 110年7月12日 16時38分 500,000元 丙帳戶 不明成員 ✘ ✘ ✘ 110年7月12日 20時3分 30,000元 -------------- 雲林縣○○市○○路00號彰化商銀斗六分行 楊希將 ②110年7月15日  13時32分  170,000元 110年7月15日 14時30分 300,000元 甲帳戶 不明成員 110年7月16日 12時2分 300,000元 不明成員 ①告訴人林信銘之指訴(警582號卷二第51至52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長泰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582號卷二第53至54頁、第67至69頁) ③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帳戶個資檢視、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偵3700號卷第533至546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偵8981號卷第21至22頁) ④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個資檢視、通訊中文名、地資料查詢(個人戶)、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網路銀行指定帳號交易IP資料、斗六分行110年12月2日斗六營字第11000059731號函暨附件(警584號卷第424頁;偵3700號卷第549至565頁;偵1402號卷第50至83頁;警600號卷第9至26頁反面) ⑤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顧客資料查詢明細表、個人戶顧客資料卡、存摺存款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警037號卷第96至105頁) ⑥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⑦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⑧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⑨【MU】投資平台APP截圖(警582號卷二第59頁正反面) ⑩投資平台與「活動管理員」、通訊軟體LINE暱稱「美馨」之對話紀錄(警582號卷二第55至58頁反面) ⑪楊希將提款影像及匯款單據截圖1張(警037號卷第107頁) ⑫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⑬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  ︵ 即 111 偵 1514 、 1515 、 3633 追 加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4 ; 111 偵 10486 、 112 偵 4299 、 4300 、 4301 追 加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11 ︶ 梁又杰 (未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7月初,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劉夢珊」向梁又杰佯稱可在【MU】加密貨幣平台投資獲利,穩賺不賠云云,致梁又杰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於右列轉匯時間遭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轉匯至轉匯帳戶內,旋遭提領之。 ①110年7月14日  21時59分  3,000元 乙帳戶 110年7月15日 9時32分 300,000元 丙帳戶 不明成員 ✘ ✘ ✘ 110年7月16日 12時10分 450,000元 -------------- 雲林縣○○市○○路00號彰化商銀斗六分行 楊希將 ②110年7月17日  11時13分  30,000元 辛帳戶 110年7月17日 18時7分 150,000元 庚帳戶 不明成員 110年7月19日 11時39分 16,230元 不明帳戶 不明成員 110年7月19日 11時40分 12,030元 110年7月19日 11時41分 14,030元 ①被害人梁又杰之指述(偵1515號卷第15至17頁) ②證人即另案被告陳雲杰之證述(偵3792號卷第103至105頁) ③匯款證明截圖畫面(偵1515號卷第37頁)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春社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1515號卷第35至36頁、第43頁、第55頁、第57頁) ⑤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帳戶個資檢視、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偵3700號卷第533至546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偵8981號卷第21至22頁) ⑥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顧客資料查詢明細表、個人戶顧客資料卡、存摺存款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警037號卷第96至105頁) ⑦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資料整合查詢、帳戶個資檢視、交易明細(警584號卷第141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面;偵3792號卷第117至125頁) ⑧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客戶基本資料表、客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客戶電子銀行自行/被代理行交易查詢、帳戶個資檢視(警584號卷第99至140頁;警582號卷二第284頁) ⑨台新商銀帳戶存摺封面影本(偵1515號卷第41頁) ⑩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⑪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⑫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⑬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Amelie」、「夢姍」之對話紀錄截圖(偵1515號卷第39頁) ⑭楊希將提款影像及匯款單據截圖1張(警037號卷第107頁) ⑮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⑯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  ︵ 即 110 偵 8737 、 111 偵 611 起 訴 書 犯 罪 事 實 一 、 ㈠ ︶ 黃偉豪 (提告) 黃偉豪於110年7月中旬,經由友人介紹加入【MU】加密貨幣平台,隨後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媛媛」向黃偉豪佯稱投資獲利,穩賺不賠云云,致黃偉豪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於右列轉匯時間遭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轉匯至轉匯帳戶內,旋遭提領之。 ①110年8月2日  21時45分  50,000元 丁帳戶 110年8月3日 11時1分 400,010元 戊帳戶 不明成員 ✘ ✘ ✘ 110年8月3日 11時49分 400,000元 -------------- 雲林縣○○市○○路0號兆豐商銀斗六分行 溫國明 ②110年8月2日  21時46分  50,000元 ③110年8月2日  21時48分  50,000元 ④110年8月3日  1時20分  50,000元 ①告訴人黃偉豪之指述(警555號卷第5至7頁反面) ②花蓮縣警察局吉安分局北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555號卷第18頁反面至第19頁反面、第22至24頁) ③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帳戶個資檢視、通訊中文名、地資料查詢(個人戶)、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身分證號/統一編號列管(提醒確認)資料查詢單、斗六分行111年7月7日斗六營字第11100031691號函暨檢附之開戶資料、110年8月3日現金取款憑條、提款畫面監視錄影光碟1份及畫面截圖1張、營業部110年10月19日營存字第11001055411號函暨附件、111年7月7日斗六營字第11100031701號函暨檢附之110年8月4日現金取款憑條、提款畫面影像光碟1份及畫面截圖1張、111年7月13日斗六營密字第11150009841號函暨交易明細表、111年7月21日斗六營字第11100034171號函暨附件(警584號卷第395頁;警037號卷第29至34頁;原審金訴72號卷一第57頁;警555號卷第12至16頁;原審訴333號卷一第175至188-1頁、第205至210-1頁、第245至257頁、第261至317頁) ④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暨內頁、客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客戶基本資料表、111年6月9日兆銀總集中字第1110031618號函檢附之存款往來交易明細、111年6月23日兆銀總集中字第1110034716號函暨檢附之新臺幣存摺類存摺取款憑條2張(警037號卷第25至26頁、第36至37頁;警582號卷一第48頁;原審訴333號卷一第77至82頁、第87至91頁) ⑤臺灣銀行斗六分行110年12月2日斗六營字第11000059731號函暨附件(警600號卷第9至26頁反面) ⑥第一商業銀行總行112年11月29日一總營集字第018074號函暨客戶基本資料(原審金訴72號卷第211至214頁) ⑦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⑧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⑨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⑩溫國明提款影像截圖2張(警037號卷第38頁) ⑪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⑫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  ︵ 即 111 偵 2795 、 3103起 訴 書 附 表 二 編 號 4 ︶ 張馨妤 (提告) 張馨妤於110年7月29日經友人鍾依玲介紹加入【MU】投資平台,依該平台操作儲存現金,透過走單投資獲利云云,致張馨妤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於右列轉匯時間遭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轉匯至轉匯帳戶內,旋遭提領之。 110年8月3日 13時19分 50,000元 丁帳戶 110年8月3日 16時2分 400,010元(含手續費10元) 戊帳戶 不明成員 ✘ ✘ ✘ 110年8月4日 11時8分 350,000元 -------------- 雲林縣○○市○○路0號兆豐商銀斗六分行 溫國明 ①告訴人張馨妤之指訴、代理人姚新生之指訴(警037號卷第611至616頁;原審訴339號卷一第359至371頁) ②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帳戶個資檢視、通訊中文名、地資料查詢(個人戶)、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身分證號/統一編號列管(提醒確認)資料查詢單、斗六分行111年7月7日斗六營字第11100031691號函暨檢附之開戶資料、110年8月3日現金取款憑條、提款畫面監視錄影光碟1份及畫面截圖1張、營業部110年10月19日營存字第11001055411號函暨附件、111年7月7日斗六營字第11100031701號函暨檢附之110年8月4日現金取款憑條、提款畫面影像光碟1份及畫面截圖1張、111年7月13日斗六營密字第11150009841號函暨交易明細表、111年7月21日斗六營字第11100034171號函暨附件(警584號卷第395頁;警037號卷第29至34頁;原審金訴72號卷一第57頁;警555號卷第12至16頁;原審訴333號卷一第175至188-1頁、第205至210-1頁、第245至257頁、第261至317頁) ③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暨內頁、客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客戶基本資料表、111年6月23日兆銀總集中字第1110034716號函暨新臺幣存摺類存摺取款憑條2張(警037號卷第25至26頁、第36至37頁;警582號卷一第48頁;原審訴333號卷一第87至91頁) ④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⑤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⑥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⑦MU平台操作流程截圖(警037號卷第617頁) ⑧溫國明提款影像截圖2張(警037號卷第38頁)  ⑨楊希將提款影像及匯款單據截圖6張(警037號卷第106至108頁)  ⑩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⑪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  ︵ 即 110 偵 9180 追 加 起 訴 書 ︶ 徐鵬翔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7月間,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曉鈴」主動加徐鵬翔為好友後,以交友為由取得信任,向徐鵬翔誆稱可在【MU】加密貨幣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徐鵬翔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於右列轉匯時間遭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轉匯至轉匯帳戶內,旋遭提領之。 ①110年8月3日  14時39分  50,000元 丁帳戶 110年8月3日 16時2分 400,010元(含手續費10元) 戊帳戶 不明成員 ✘ ✘ ✘ 110年8月4日 11時8分 350,000元 -------------- 雲林縣○○市○○路0號兆豐商銀斗六分行 溫國明 ②110年8月3日  14時41分  50,000元 ①告訴人徐鵬翔之指述(偵9180號卷第13至18頁) ②證人即另案被告陳雲杰之證述(偵3792號卷第103至105頁) ③匯款單據(偵9180號卷第25頁) ④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帳戶個資檢視、通訊中文名、地資料查詢(個人戶)、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身分證號/統一編號列管(提醒確認)資料查詢單、斗六分行111年7月7日斗六營字第11100031691號函暨檢附之開戶資料、110年8月3日現金取款憑條、提款畫面監視錄影光碟1份及畫面截圖1張、營業部110年10月19日營存字第11001055411號函暨附件、111年7月7日斗六營字第11100031701號函暨檢附之110年8月4日現金取款憑條、提款畫面影像光碟1份及畫面截圖1張、111年7月13日斗六營密字第11150009841號函暨交易明細表、111年7月21日斗六營字第11100034171號函暨附件(警584號卷第395頁;警037號卷第29至34頁;原審金訴72號卷一第57頁;警555號卷第12至16頁;原審訴333號卷一第175至188-1頁、第205至210-1頁、第245至257頁、第261至317頁) ⑤臺灣銀行斗六分行110年12月2日斗六營字第11000059731號函暨附件、112年5月23日斗六營字第11200000000號函暨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身分證號/統一編號列管(提醒確認)資料查詢單(警600號卷第9至26頁反面;原審金訴72號卷一第43至57頁) ⑥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暨內頁、客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客戶基本資料表、111年6月23日兆銀總集中字第1110034716號函暨新臺幣存摺類存摺取款憑條2張(警037號卷第25至26頁、第36至37頁;警582號卷一第48頁;原審訴333號卷一第87至91頁) ⑦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2年5月19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0000000004號函暨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原審金訴72號卷一第59至64頁) ⑧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1月28日中信銀字第112224839438289號函暨客戶基本資料(原審金訴72號卷一第221頁) ⑨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⑩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⑪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⑫原審112年6月5日、6月6日、6月7日、6月8日、9月1日、10月3日、12月12日公務電話紀錄單(原審金訴72號卷一第175至181頁、第185頁、第189頁、第193頁、第195頁、第233頁) ⑬平台網站畫面截圖17張(偵9180號卷第105至122頁) ⑭溫國明提款影像截圖2張(警037號卷第38頁) ⑮與詐欺集團成員間之對話畫面翻拍照片(偵9180號卷第93至104頁) ⑯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⑰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  ︵ 即 111 偵 3792 、 5165追 加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7 ︶ 林育琪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6月24日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JimmyTing」、「陳建鳴」向林育琪佯稱可在【MU】加密貨幣平台走單,賺取傭金獲利云云,致林育琪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於右列轉匯時間遭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轉匯至轉匯帳戶內,旋遭提領之。 ①110年6月26日  17時33分  1,000元 甲帳戶 110年6月27日 0時8分 10,000元 乙帳戶 不明成員 ✘ ✘ ✘ 110年6月28日 13時16分 300,000元 不明成員 ②110年7月19日  12時54分  100,000元 辛帳戶 110年7月19日 15時10分 350,000元 庚帳戶 不明成員 不明帳戶 不明成員 ③110年7月19日  12時56分  50,000元 ④110年7月19日  14時5分  10,000元 ⑤110年7月20日  15時9分  5,000元 110年7月20日 17時 400,000元 ✘ ✘ ✘ 110年7月21日 11時26分 450,000元 不明成員 ⑥110年7月20日  21時19分  40,000元 ✘ ✘ ✘ 110年7月20日 23時42分 30,000元 不明成員 110年7月21日 11時5分 450,000元 ⑦110年7月24日  18時35分  10,000元 110年7月26日 11時57分 460,000元 庚帳戶 不明成員 110年7月26日 12時30分 200,000元 非本案帳戶 不明成員 ⑧110年8月2日  18時2分  500元  丁帳戶 110年8月3日 11時1分 400,010元(含手 續費10元) 戊帳戶 不明成員 ✘ ✘ ✘ 110年8月3日 11時49分 400,000元 -------------- 雲林縣○○市○○路0號兆豐商銀斗六分行 溫國明 ⑨110年8月2日  18時31分  50,000元 ①告訴人林育琪之指訴(警582號卷五第107至110頁正反面) ②證人即另案被告陳雲杰之證述(偵3792號卷第103至105頁)  ③匯款交易明細截圖(警582號卷五第164頁、第165頁正反面、第166頁反面至第167頁、第169頁反面) ④新竹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北門派出所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582號卷五第106頁、第111至115頁、第117至125頁、第128頁、第144至145頁) ⑤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客戶基本資料表、客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客戶電子銀行自行/被代理行交易查詢、帳戶個資檢視(警584號卷第99至140頁;警582號卷二第284頁) ⑥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帳戶個資檢視、通訊中文名、地資料查詢(個人戶)、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身分證號/統一編號列管(提醒確認)資料查詢單、斗六分行111年7月7日斗六營字第11100031691號函暨檢附之開戶資料、110年8月3日現金取款憑條、提款畫面監視錄影光碟1份及畫面截圖1張、營業部110年10月19日營存字第11001055411號函暨附件、111年7月7日斗六營字第11100031701號函暨檢附之110年8月4日現金取款憑條、提款畫面影像光碟1份及畫面截圖1張、111年7月13日斗六營密字第11150009841號函暨交易明細表、111年7月21日斗六營字第11100034171號函暨附件(警584號卷第395頁;警037號卷第29至34頁;原審金訴72號卷一第57頁;警555號卷第12至16頁;原審訴333號卷一第175至188-1頁、第205至210-1頁、第245至257頁、第261至317頁) ⑦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個資檢視、通訊中文名、地資料查詢(個人戶)、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網路銀行指定帳號交易IP資料、斗六分行110年12月2日斗六營字第11000059731號函暨附件(警584號卷第424頁;偵3700號卷第549至565頁;偵1402號卷第50至83頁;警600號卷第9至26頁反面) ⑧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帳戶個資檢視、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偵3700號卷第533至546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偵8981號卷第21至22頁) ⑨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暨內頁、客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客戶基本資料表、111年6月9日兆銀總集中字第1110031618號函檢附之存款往來交易明細、111年6月23日兆銀總集中字第1110034716號函暨檢附之新臺幣存摺類存摺取款憑條2張(警037號卷第25至26頁、第36至37頁;警582號卷一第48頁;原審訴333號卷一第77至82頁、第87至91頁) ⑩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資料整合查詢、帳戶個資檢視、交易明細(警584號卷第141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面;偵3792號卷第117至125頁) ⑪中國信託、凱基銀行帳戶存摺封面暨內頁(警582號卷五第130至132頁、第135至137頁) ⑫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⑬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⑭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⑮【MU】平台儲值紀錄頁面截圖(警582號卷五第161頁反面至162頁、第163頁反面) ⑯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JimmyTing」、「陳建鳴」、【MU】平台與「專屬客服」之對話紀錄截圖(警582號卷五第146至160頁反面、第162頁反面至163頁反面) ⑰溫國明提款影像截圖2張(警037號卷第38頁) ⑱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⑲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  ︵ 即 111 偵 3792 、 5165追 加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8 ︶ 徐家興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6月26日15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謝琦娜(娜娜)MU」向徐家興佯稱可在【MU】加密貨幣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徐家興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於右列轉匯時間遭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轉匯至轉匯帳戶內,旋遭提領之。 ①110年6月26日  17時42分  1,000元 甲帳戶 110年6月27日 0時8分 10,000元 ▲①+② 乙帳戶 不明成員 ✘ ✘ ✘ 110年6月28日 13時16分 300,000元 不明成員 ②110年6月26日  18時22分  9,000元 ①告訴人徐家興之指訴(警582號卷五第49至51頁) ②匯款交易明細截圖(警582號卷五第52至53頁) ③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雙城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582號卷五第48頁、第63頁、第69頁、第74頁正反面) ④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個資檢視、通訊中文名、地資料查詢(個人戶)、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網路銀行指定帳號交易IP資料、斗六分行110年12月2日斗六營字第11000059731號函暨附件(警584號卷第424頁;偵3700號卷第549至565頁;偵1402號卷第50至83頁;警600號卷第9至26頁反面) ⑤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帳戶個資檢視、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偵3700號卷第533至546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偵8981號卷第21至22頁) ⑥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⑦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⑧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⑨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謝琦娜(娜娜)MU」之對話紀錄截圖(警582號卷五第62頁) ⑩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⑪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  ︵ 即 110 偵 9180 追 加 起 訴 書 ︶ 楊晨妤 (未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8月3日10時55分前某時許,向楊晨妤誆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楊晨妤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於右列轉匯時間遭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轉匯至轉匯帳戶內,旋遭提領之。 ①110年8月3日  10時55分  100,000元 丁帳戶 110年8月3日 11時1分 400,010元(含手 續費10元) 戊帳戶 不明成員 ✘ ✘ ✘ 110年8月3日 11時49分 400,000元 -------------- 雲林縣○○市○○路0號兆豐商銀斗六分行 溫國明 ②110年8月3日  12時26分  20,000元 110年8月3日 16時2分 400,010元(含手 續費10元) 不明成員 110年8月4日 11時8分 350,000元 -------------- 雲林縣○○市○○路0號兆豐商銀斗六分行 溫國明 ①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帳戶個資檢視、通訊中文名、地資料查詢(個人戶)、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身分證號/統一編號列管(提醒確認)資料查詢單、斗六分行111年7月7日斗六營字第11100031691號函暨檢附之開戶資料、110年8月3日現金取款憑條、提款畫面監視錄影光碟1份及畫面截圖1張、營業部110年10月19日營存字第11001055411號函暨附件、111年7月7日斗六營字第11100031701號函暨檢附之110年8月4日現金取款憑條、提款畫面影像光碟1份及畫面截圖1張、111年7月13日斗六營密字第11150009841號函暨交易明細表、111年7月21日斗六營字第11100034171號函暨附件(警584號卷第395頁;警037號卷第29至34頁;原審金訴72號卷一第57頁;警555號卷第12至16頁;原審訴333號卷一第175至188-1頁、第205至210-1頁、第245至257頁、第261至317頁) ②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暨內頁、客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客戶基本資料表、111年6月23日兆銀總集中字第1110034716號函暨新臺幣存摺類存摺取款憑條2張(警037號卷第25至26頁、第36至37頁;警582號卷一第48頁;原審訴333號卷一第87至91頁) ③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5月26日中信銀字第110000000000000號函暨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原審金訴72號卷一第65至159頁) ④原審公務112年6月6日、112年6月7日公務電話紀錄單(原審金訴72號卷一第179至181頁) ⑤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⑥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⑦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⑧溫國明提款影像截圖2張(警037號卷第38頁)  ⑨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⑩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

2025-03-25

TNHM-113-金上訴-1894-20250325-2

金上訴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893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894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895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897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898號 上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溫國明 選任辯護人 邱霈云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余再添 選任辯護人 楊鎮謙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洗錢等案件,不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 訴字第333號、111年度訴字第339號、111年度訴字第444號、112 年度金訴字第72號、112年度金訴字第73號中華民國113年7月31 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偵字第8 737號、111年度偵字第611、2795、3103號)、追加起訴(110年 偵字第9180號、111年度偵字第1514、1515、3633、3792、5165 號,暨移送併辦:同署110年度偵字第8621、8981號、111年度偵 字第334、1402、1737、3120、3168、3700號),提起上訴,本 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緣余再添為楊希將之鄰居、朋友,知悉楊希將(由本院另行 判決)曾擔任賭博組頭。楊希將於110年6月間,向余再添稱 因友人經營博弈網站需求,須借其帳戶使用供匯入、匯出賭 博款項使用,可獲得好處云云,余再添已知悉該博弈網站係 以人頭帳戶掩飾洗錢防制法第3條規定之「特定犯罪」所得 之本質、來源、去向及所在,卻為獲取不法利益,基於幫助 掩飾特定犯罪(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所得之 本質、來源、去向及所在之犯意,於110年6月間某日(6月1 7日或之前),在雲林縣斗六市育英南路之居處,同時交付 其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甲帳戶)、合作 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乙帳戶)、 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丙帳戶)之 提款卡、密碼、存摺、印鑑及網路銀行帳號、密碼給楊希將 。嗣本案詐欺集團取得上開帳戶使用權後,即由本案詐欺集 團不詳成員施用詐術,致如附表三所示之被害人分別匯款至 甲、乙、丙帳戶內,並由楊希將或本案詐欺集團其他不詳成 員提領或轉匯至其他人頭帳戶再為提領(詳如附表三所示) ,由其等層層轉交給本案詐欺集團不詳上游,掩飾上開犯罪 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及所在。又附表三編號4(原判決 事實三漏載)、28、30部分,楊希將向余再添稱因款項過於 高額,須由帳戶申設者本人臨櫃提領等語,余再添乃昇高原 幫助洗錢之犯意為共同正犯犯意,而與楊希將、「阿醜」和 本案詐欺集團其他不詳成員,共同基於掩飾特定犯罪(意圖 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及 所在之犯意聯絡,由余再添於110年7月6日10時3分許,在合 作金庫商業銀行雲林分行,臨櫃提領乙帳戶新臺幣(下同) 90萬元後,交付給楊希將,再由楊希將轉交給本案詐欺集團 不詳上游,掩飾此部分(詳如附表三所載)犯罪所得之本質 、來源、去向及所在。 二、緣溫國明為楊希將之朋友,知悉楊希將曾擔任賭博組頭。楊 希將於110年6月間某日,向溫國明稱因經營博弈網站需求, 須借其帳戶使用供匯入、匯出賭博款項使用,且遇有大筆賭 博款項,須由溫國明臨櫃提領,溫國明可獲得好處云云,溫 國明已知悉該博弈網站係以人頭帳戶掩飾洗錢防制法第3條 規定之「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及所在,卻為 獲取不法利益,與楊希將、「阿醜」及本案詐欺集團其他不 詳成員,共同基於掩飾特定犯罪(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 聚眾賭博)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及所在之犯意聯絡,先 於110年7月間接續申辦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下稱丁帳戶)、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下稱戊帳戶),連同其本有之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 000000號帳戶(下稱己帳戶),溫國明於110年8月1日在楊 希將位於雲林縣斗六市文德街之居處,提供丁、戊、己帳戶 之提款卡、密碼、存摺、印鑑及網路銀行帳號、密碼給楊希 將。嗣本案詐欺集團取得上開帳戶使用權後,即由本案詐欺 集團不詳成員施用詐術,致如附表三所示之被害人分別有匯 款至丁、戊、己帳戶內,再經本案詐欺集團其他不詳成員於 丁、戊、己帳戶間轉匯(詳如附表三所示),其中部分款項 ,並由溫國明接續於110年(原判決誤載為111年)8月3日、 110年(原判決誤載為111年)8月4日為附表三所示之臨櫃提 領後,交付給楊希將或楊希將指定之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 ,其餘款項則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提領或轉匯至其他人 頭帳戶再為提領(詳如附表三所示),由其等層層轉交給本 案詐欺集團不詳上游,掩飾上開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 向及所在。   理 由 甲、有罪部分:   壹、證據能力   本判決下列所引用被告溫國明、余再添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 言詞及書面陳述,業據檢察官、被告溫國明、余再添及其等 之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均表示同意列為證據使用等語(見本 院金上訴1893卷第297頁),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 之情況,並無違法不當或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認為以之 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之規定 ,應認前揭證據資料有證據能力。至本判決所引用之非供述 證據,亦查無非法或不當取證之情事,復為證明本件犯罪事 實所必要之重要關係事項,並經本院依法進行調查,是依刑 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規定之反面解釋,應認均有證據能力, 合先敘明。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溫國明、余再添於偵查、原審及本 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見偵8737號卷第45至49頁;偵2795號 卷一第82至84頁;偵8621號卷第249至251頁;原審訴444號 卷三第34至35頁、第252至268頁;本院金上訴1893卷第344 至354頁),並有如附表三各編號所示之證據在卷可憑,足 認被告溫國明、余再添上開任意性之自白,核均與事實相符 ,應堪以認定。 二、被告2人交付帳戶資料後,同案被告楊希將等詐欺集團成員 固供詐欺洗錢使用,而非供賭博洗錢之用,然依最高法院10 8年度台上大字第3101號判決意旨,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 、第14條洗錢罪之主觀犯意,不以明知洗錢標的為特定犯罪 所得為必要,間接故意亦屬之。故被告2人對於同案被告楊 希將取得上開帳戶後,供為洗錢之前置特定犯罪之犯罪所得 雖得認主觀上認識有錯誤,然應僅屬「等價客體錯誤」,不 能阻卻洗錢故意,但適用洗錢防制法宣告刑之限制時,仍應 以其等主觀上認識、法定刑較輕之特定犯罪即刑法第268條 之最重本刑為準,如此始符合「所犯重於所知,從其所知」 之原則。查:被告溫國明提供丁、戊、己帳戶給同案被告楊 希將等詐欺集團成員使用時,依其主觀認識,應認為該等帳 戶將成為同案被告楊希將等經營博弈網站之人頭帳戶、洗錢 工具使用,且因被告溫國明於提供上開帳戶之初,即與同案 被告楊希將約定,若遇有較大筆之款項,應由被告溫國明自 行臨櫃提款後,交付給同案被告楊希將或其指定之人(見原 審訴444號卷三第257至259頁),且被告溫國明已自行實施 提領帳戶款項並轉交給非帳戶名義人、製造金流斷點之洗錢 行為,對於本案洗錢犯行具有重要支配地位,應認其本具有 共同洗錢之意思而為洗錢構成要件行為。另被告余再添於提 供甲、乙、丙帳戶給同案被告楊希將時,並未約定要由被告 余再添提領款項(見原審訴444號卷三第265至266頁),是 依照被告余再添之主觀認識,應認為該等帳戶將成為同案被 告楊希將等經營博弈網站之人頭帳戶、洗錢工具使用,但被 告余再添對於該博弈網站經營管理者具體如何使用該等帳戶 進行洗錢,並無支配地位,其充其量僅係提供洗錢之工具, 處於洗錢犯罪較為邊緣之地位,應認被告余再添對於此部分 原僅具有幫助洗錢之犯意。惟附表三編號4、28、30所示款 項匯入乙帳戶後,同案被告楊希將向被告余再添表示因銀行 規定,該筆現金款項超過50萬元以上,故一定要由被告余再 添本人去臨櫃提領等語(見原審訴444號卷三第265至266頁 ),被告余再添始依其指示臨櫃提領90萬元後,交付給同案 被告楊希將,是應認被告余再添已提昇原本的幫助洗錢犯意 至共同洗錢犯意,而幫助洗錢罪與共同洗錢罪復具有補充關 係,應僅論以共同洗錢一罪,亦附此敘明。  三、綜上所述,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溫國明、余再添上開犯 行均洵堪認定,皆應依法論科。 四、新舊法比較:   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 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 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溫國明、余再添於本案行為後,洗 錢防制法業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0月0日生效 施行,爰就本案涉及之新舊法比較說明如下: (一)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 行為: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 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二、掩飾或 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 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 犯罪所得。」修正後則規定:「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 為:一、隱匿特定犯罪所得或掩飾其來源。二、妨礙或危 害國家對於特定犯罪所得之調查、發現、保全、沒收或追 徵。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四、使 用自己之特定犯罪所得與他人進行交易。」參照本條立法 理由,上開修正係參照德國立法例,並審酌我國較為通用 之法制用語進行文字修正,是就本案所涉幫助隱匿犯罪所 得(之去向),並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 (二)另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3項規定:「有第2 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 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 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修正後上開法條移列至第 19條第1項並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 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 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並 刪除原第14條第3項之規定。查本案被告二人洗錢之財物 均未達1億元,且因其等前置特定犯罪均為刑法第268條之 賭博罪,故適用修正前規定,被告二人不得科以超過有期 徒刑3年之法定最重本刑。故比較修正前後之規定,修正 後之規定並非較有利於被告二人,是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 段規定,自應適用修正前即被告二人行為時之洗錢防制法 第14條第1項之規定。 (三)又被告二人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先於112年6 月14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16日施行,原規定「犯前二 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為「 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嗣於113年7月31日再次修正並移列至洗錢防制法第23 條第3項,並自113年8月2日起生效。修正後規定則為:「 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 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相較於被告行 為時之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修正後之規定均並 未較有利於被告二人,是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 應適用修正前即被告二人行為時之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 項規定。 (四)末按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前段有關沒收之規定 ,業經修正並移列至同條例第25條第1項,修正後之規定 為:「犯第19條、20條之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 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依刑法第2條第2項 之規定,沒收部分應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即修正後之洗錢防 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先此敘明。   五、論罪: (一)核被告溫國明、余再添所為,各係犯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 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二)查被告余再添是以一行為提供甲、乙、丙帳戶、被告溫國 明亦是以一行為提供丁、戊、己帳戶給同案被告楊希將使 用,而被告余再添原係基於幫助洗錢之犯意為之,惟因嗣 有依同案被告楊希將之指示,實施提領帳戶款項並轉交給 非帳戶之名義人而製造金流斷點之行為,應認其主觀上已 提升至共同洗錢之犯意,而被告溫國明本即基於共同洗錢 之犯意,且其2人客觀上亦已從事洗錢之構成要件行為, 故均應論以共同洗錢罪,然因其等主觀上認知之前置特定 犯罪均為刑法第268條之賭博罪,是仍應僅各論以一罪。 (三)其等與同案被告楊希將、「阿醜」及本案詐欺集團其他不 詳成員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依刑法第28條之規 定,論以共同正犯。 (四)又依照被告溫國明、余再添之主觀認知,其等洗錢之標的 為同案被告楊希將或某博弈網站成員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 所或聚眾賭博之犯罪所得,而依一般正常情形,從事非法 博奕所涉及的犯罪行為,不論是刑法第268條前段或後段 的圖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圖利聚眾賭博罪,均具有反覆、 接續而於密接的時間內持續實行的特質,而應包括論以一 罪,故其等所為之洗錢行為,自應附隨於(共同)圖利供 給賭博場所罪、圖利聚眾賭博罪之主觀犯意,而為同一洗 錢犯意,其等於相近的時間內接續實行,侵害者亦屬同一 法益,依一般社會健全之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應加以包 括評價,均僅論以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此外,本案檢察 官並未起訴被告溫國明、余再添有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 或聚眾賭博之犯行,且查本案實際上亦無有意圖營利供給 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之洗錢前置特定犯罪存在,故無從擴 張另論被告溫國明、余再添以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 眾賭博之幫助犯或共同正犯,亦併此敘明。    (五)附表三編號50部分,起訴書及追加起訴書、併辦意旨書( 下合稱公訴意旨)雖均未記載被告溫國明此部分犯行,惟 既與起訴部分屬於接續犯之一罪關係,自為起訴效力擴張 所及;附表三編號24告訴人鍾依玲於110年8月3日匯款1萬 元部分及附表三編號48告訴人林育琪於110年8月2日匯款5 00元部分,公訴意旨雖均未主張,但因與起訴部分屬於接 續犯之一罪關係,自為起訴效力擴張所及。附表三編號16 告訴人李國雄110年7月9日匯款15萬元部分、編號22告訴 人李協峰110年7月12日匯款1000元、110年7月19日匯款2 萬2000元部分,編號39告訴人蔣文傑於110年7月15日匯款 3萬元部分,公訴意旨雖亦均未記載被告余再添此部分犯 行,惟既與起訴部分屬於接續犯之一罪關係,同為起訴效 力擴張所及,又原審及本院已告知其等此部分犯罪事實, 自無礙其等之訴訟防禦權,本院應併予審理。 六、與刑之減輕有關之事項   被告溫國明、余再添對於本案洗錢犯行,於偵查、原審及本 院審理時均自白犯行,均應依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 2項規定,減輕其刑。   乙、不另為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溫國明本案所為,尚涉犯三人以上共同 詐欺取財罪(附表三編號14、45);被告余再添本案所為, 尚涉犯詐欺取財罪(附表三編號2、4、8、24、35)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 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 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 亦定有明文。次按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 並指出證明之方法,為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所明定。因 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 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 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 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 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 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 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 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事實審法院復已就其 心證上理由予以闡述,敘明其如何無從為有罪之確信,因而 為無罪之判決,若其裁量、判斷,並不悖乎經驗法則或論理 法則,即不得任意指為違法(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16 9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公訴意旨此部分認為被告溫國明、余再添涉犯上開罪嫌,無 非係以上開論罪科刑部分之相關證據為其主要論據。訊據被 告溫國明、余再添均堅詞否認上開罪嫌,其辯解及辯護意旨 均略以:其等以為提供帳戶是供博弈網站使用、提領之金錢 亦為博弈網站款項等語。 四、按共同正犯間,僅在犯意聯絡範圍內,就他共犯實行之行為 ,共同負責;若共犯所為,已逾越彼此間原犯意聯絡之範圍 ,該共犯逾越犯意聯絡範圍之行為,即難令他共犯同負其責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5484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 刑法第30條幫助犯之成立,行為人在主觀上須有幫助故 意 ,客觀上須有幫助行為。而幫助犯係從屬於正犯而成立,並 無獨立性,故幫助犯須對正犯之犯罪事實,具有共同認識而 加以助力,始能成立,其所應負責任,亦以與正犯有同一認 識之事實為限,若正犯所犯之事實,超過其共同認識之範圍 時,則幫助者事前既不知情,自不負責(最高法院75年度台 上字第1509號、84年度台上字第5998號判決意旨參照)。又 按幫助犯對正犯行為所認識之內容,如與正犯所發生之事實 不一致時,應僅就其所認識之範圍負責(最高法院84年度台 上字第6475號判決意旨參照)。再按人頭帳戶之問題在我國 乃普遍存在之事實,而其用途甚多,諸如請領款項、規避稅 捐、金融商品買賣或其他合法、非法財務操作、洗錢、詐欺 、經營六合彩、地下錢莊、網路博奕,甚至擄人勒贖等各種 合法、非法用途均有,實非僅限一端,自難逕謂交付帳戶給 他人使用即係出於幫助他人實施犯罪之故意,毋寧應就行為 人交付帳戶時究係認識該借(租)用人係為何種用途(或犯 罪行為)而借(租)用來認定,而非以事後該借(租)用人 實際所為係何種犯罪行為來反推。否則,幫助犯之處罰繫於 事後極為不確定之因素,顯有違罪刑法定原則之本旨(臺灣 高等法院92年度上易字第3200號、102年度上易字第1374號 判決意旨)。  五、查被告溫國明於偵訊及原審均供稱:當時楊希將跟我說我提 供的帳戶是要供賭博使用,當初有從帳戶匯款10幾筆款項出 去,我才真的相信楊希將使用帳戶是供賭博資金所用等語, 另被告余再添亦於警詢、偵訊及原審均供稱:楊希將跟我說 他要跟大陸組頭合作,可能需要帳戶匯款,所以要向我借用 帳戶等語,比對被告溫國明、余再添分別係於110年8月1日 、110年6月間交付帳戶給同案被告楊希將,且其等均供稱楊 希將是以經營賭博為名,向其等借用帳戶等情,互核亦大致 相符,參以證人即亦有交付自身帳戶(即附表二庚、辛帳戶 )予楊希將之陳雲杰於偵查中證稱:我有將兆豐銀行網銀的 帳戶密碼、提款卡交給我朋友楊希航的哥哥(即楊希將), 當時他說要做娛樂城的支付。我是在110年6、7月間交給他 的,過了一個禮拜之後另外還有提供華南銀行的提款卡、網 銀的帳號密,我承認有將帳戶提供給經營賭博的人使用,也 有幫忙領款等語(見偵3792號卷第103至105頁),得認亦與 被告溫國明、余再添上開辯詞大致相符,自可資為佐證。此 外,證人即同案被告楊希將於原審審理時亦具結證稱:當時 是一個大陸的朋友叫「阿醜」,他說他們是電腦賭博的博弈 的電腦版,然後是現金版就是電腦現金版,要每天要跟他的 會員,每天收現金。當時借帳戶的時候有告訴溫國明跟余再 添說「阿醜」在經營博弈網站,就是說「阿醜」在經營博弈 的現金版,他需要帳戶,然後就需要現金、就是每天需要領 現金或是把現金存銀行這樣。這個就是我跟他們兩位講說, 要借帳戶的原因等語(見原審訴444號卷三第43頁、第73至7 4頁),亦可用以佐證被告溫國明、余再添上開辯詞尚非全 然無據。末查,同案被告楊希將前確曾因犯共同意圖營利聚 眾賭博罪,經原審於110年5月18日以109年度易字第164號判 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此亦有同案被告楊希將之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見原審訴444號卷三第11 頁),同案被告楊希將既然曾經擔任組頭、犯意圖營利聚眾 賭博罪,其向被告溫國明、余再添稱收取其等帳戶係供博奕 所用,自並非不合理。 六、綜上,本件依檢察官提出之證據,尚無從認定被告溫國明、 余再添有幫助詐欺、加重詐欺取財或者共同詐欺、加重詐欺 取財之主觀犯意,仍有合理懷疑存在,是就公訴意旨主張其 等另尚涉犯幫助或共同一般詐欺取財、幫助或共同加重詐欺 取財等罪嫌,本均應為無罪之諭知,惟上開部分如成立犯罪 ,與被告溫國明、余再添上開論罪科刑部分均具有想像競合 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皆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丙、公訴不受理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 (一)被告溫國明部分:  ①111年度偵字第2795、3103號起訴書記載部分(即原審111年 度訴字第339號):   起訴事實如附表三編號4、24、46所示,認被告溫國明涉犯 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及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 、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嫌。  ②111年度偵字第3792、5165號追加起訴書記載部分(即原審11 1年度訴字第444號):   追加起訴事實如附表三編號21、37、48所示,認被告溫國明 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及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 第2款、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嫌。  ③110年度偵字第9180號追加起訴書記載部分(即原審112年度 金訴字第72號):   追加起訴事實如附表三編號47所示,認被告溫國明涉犯刑法 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及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 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嫌。 (二)被告余再添部分:   ①111年度偵字第3792、5165號追加起訴書記載部分(即原審11 1年度訴字第444號):   追加起訴事實如附表三編號1、9、11、18、20至23、25至30 、32至34、36至38、40、41、43、48、49所示,認被告余再 添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 財、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刑法第30條第1項前 段、洗錢防制法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洗錢防制法1 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嫌。  ②111年度偵字第1514、1515、3633號追加起訴書記載部分(即 原審112年度金訴字第73號):   追加起訴事實如附表三編號16、39、42、44所示,認被告余 再添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及違反洗錢防制法第 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嫌。   二、按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定有明文。至 所謂「同一案件」不得重行起訴或自訴,指被告同一、犯罪 事實同一而言。犯罪事實同一,除實質上一罪(接續犯、繼 續犯、集合犯等)外,亦包括裁判上一罪(想像競合犯、刑 法修正前之牽連犯、連續犯等)在內,良以裁判上一罪之案 件,因從一重罪處斷結果,在實體法上係一個罪,刑罰權祇 有一個,故雖僅就其中一部分起訴,效力仍及於全部,法院 應就全部為審判,對於其他部分不得重複起訴(最高法院11 0年度台上字第5814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查被告溫國明本案犯行,最先繫屬者為111年度訴字第333號 (111年6月1日繫屬,原審收文號環字第187號,見原審訴33 3號卷一第7頁),該案檢察官雖僅起訴被告溫國明如附表三 編號14、45所示之犯行(詳見110年度偵字第8737號、111年 度偵字第611號起訴書所載),但被告溫國明其餘犯行與該 案起訴犯行具有接續犯之一罪關係,檢察官僅就被告溫國明 其中一部分犯行起訴,效力仍及於全部,檢察官自不得就其 他部分重複起訴,是檢察官就業經提起公訴之同一案件重行 提起公訴(含起訴及追加起訴),自應就此部分諭知不受理 之判決。 四、另被告余再添本案犯行,最先繫屬者為111年度訴字第339號 (111年6月1日繫屬,原審收文號環字第192號,見原審訴33 9號卷一第25頁),該案檢察官雖僅起訴被告余再添如附表 三編號2、4、8、24、35所示之犯行(詳見111年度偵字第27 95、3103號起訴書),但被告余再添其餘犯行與該案起訴犯 行具有接續犯之一罪關係,檢察官僅就被告余再添其中一部 分犯行起訴,效力仍及於全部,檢察官自不得就其他部分重 複起訴,是檢察官就業經提起公訴之同一案件向重行提起公 訴(追加起訴),自應就此部分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丁、本院之判斷:   一、原審以被告溫國明、余再添本案均係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 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事證明確,並以行為人之責任為 基礎,審酌被告溫國明前無經法院判刑確定之紀錄,被告余 再添有贓物罪緩刑期滿之紀錄,其等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所 需,為牟取一己私利,共同參與洗錢犯行,就其等各自應負 責部分,致附表三所示告訴人、被害人受有相當財產損害, 也有害金融秩序及犯罪所得之追查,參以附表三所示告訴人 、被害人財產損害情形,被告溫國明、余再添參與本案犯行 之程度,並念及被告溫國明、余再添均坦承犯行,參以被告 溫國明與附表三編號24之告訴人鍾依玲(賠償金額2500元) 、附表三編號37之告訴人許汶松(賠償金額7000元)、附表 三編號46之告訴人張馨妤(賠償金額2萬5000元)成立調解 ,並賠償完畢,與附表三編號14之告訴人蔡佩津、附表三編 號45之告訴人黃偉豪成立調解,惟尚未賠償;被告余再添與 附表三編號24之告訴人鍾依玲(賠償金額3萬5000元)成立 調解,並賠償完畢、與附表三編號37之告訴人許汶松成立調 解,並依約賠償中(現已賠償8000元)等情(見原審訴333 號卷二第75至81頁、第155至156頁、第159、173頁;原審訴 333號卷三第259頁;原審339號卷一第381、383、385頁;原 審339號卷二第121頁;原審339號卷三第89頁;原審訴444號 卷三第295至297頁、第301、303頁),兼衡被告溫國明自陳 :○○肄業之學歷、未婚亦無子女、獨自租屋居住、擔任計程 車司機、收入不一定之生活狀況;被告余再添自陳:○○畢業 之學歷、離婚、育有2名成年子女、打工支付房租及飲食、 獨居之生活狀況(見原審訴444號卷三第271至273頁)等一 切情狀,量處被告溫國明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金2萬元;及 量處被告余再添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6萬元,並均諭知罰 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復敘明被告溫國明、余再添如附 表三所示提領之款項,均已交給同案被告楊希將,尚無從依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原判決此段誤贅載洗錢防制 法第18條第1項前段),諭知沒收或追徵。另審酌被告溫國 明、余再添與本案部分告訴人成立調解,並進行賠償,倘就 被告溫國明、余再添依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之規 定,宣告沒收,容有過苛之虞,是均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 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另就被告溫國明經起訴其涉犯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附表三編號14、45)、及被告余 再添部分尚經起訴其尚涉犯(幫助)詐欺取財罪(附表三編 號2、4、8、24、35),依檢察官提出之證據,尚無法認定 被告溫國明、余再添有幫助詐欺、加重詐欺取財或者共同詐 欺、加重詐欺取財之主觀犯意,仍有合理懷疑之存在,是本 均應為無罪之諭知,惟因此部分如成立犯罪,與被告溫國明 、余再添上開論罪科刑部分均具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 係,爰均不另為無罪之諭知。此外,就重複起訴、追加起訴 及部分,分別諭知不另為公訴不受理。經核原審認事用法均 屬有據,並無不當,另就量刑部分亦尚屬妥適,並無逾越法 定範圍或有何濫用裁量權限之情,且與公平原則、罪責原則 、比例原則等均無違背,就不予諭知沒收追徵、及諭知不另 為無罪及公訴不受理等部分,亦均已詳予敘明理由於判決, 要非無據,自應予維持。 二、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   按被告縱辯稱帳戶係作為博弈使用云云,惟賭博行為於我國 除政府開放之樂透彩、刮刮樂、運動彩券等之外,其餘之投 注、簽賭均為違法之行為而為法律所禁絕。而經由合法途徑 設立之彩券或博弈公司,若有必要使用金融帳戶供公司操作 ,依一般商業交易常情,其必將以公司名義申請帳戶使用, 而斷無可能使用與公司完全無關、亦欠缺信賴基礎之他人帳 戶,否則僅徒增公司遭人藉機凍結帳戶侵吞款項之風險,況 且,現今開立金融帳戶,並無特殊資格限制,一般民眾均可 自由申請,若非意在以所提供之帳戶作為「財產犯罪之用」 及「掩飾真實身分」,衡情自無蒐集帳戶使用之必要,此應 為據一般社會經驗之人均所得預見。從而,倘被告辯稱主觀 上認係博弈使用,應屬卸責之詞,不足採信。且依同案被告 楊希將於原審審理中證述取得帳戶方式,與被告溫國明及余 再添所述之細節差異甚鉅,被告楊希將於本案發生時已未經 營任何賭場,遑論擔任組頭,究係同案被告楊希將自己做為 組頭使用,又或係他人使用均有不明,同案被告楊希將亦未 具體提出事證取信被告溫國明及余再添,至多僅有口頭告知 ,在此情形下卻須被告溫國明及余再添冒鉅額風險提供帳戶 、協助提領款項,渠等是否全未料見有詐欺行為發生之可能 性,恐非無疑,復無其他證據可資佐證同案被告楊希將有具 體從事博弈產業,自無從僅以渠等片面、毫無根據之博弈辯 詞即率然採信,為對渠等有利之認定。再者,對照臺灣銀行 斗六分行提供之被告溫國明帳戶交易明細,該帳戶於110年8 月2日存入現金60萬元,隨後於同日匯出多筆款項。原判決 雖以此論斷此種轉匯方式與詐欺集團試圖製造金流斷點情形 有別,恐有論理之疏,本案被告等主觀預見範圍是否僅有侷 限於博弈認知,恐非無疑等語。 三、惟查: (一)於我國,賭博行為雖僅除政府開放之樂透彩、刮刮樂、運 動彩券等為合法外,其餘之投注、簽賭均為違法之行為, 然事實上民間進行地下簽賭或線上博奕者,仍多有所聞, 難以完全禁絕,且此較為合乎一般社會之常情。故檢察官 上訴意旨徒以此主張:由合法途徑設立之彩券或博弈公司 ,若有必要使用金融帳戶供公司操作,依一般商業交易常 情,其必將以公司名義申請帳戶使用,而斷無可能使用與 公司完全無關、亦欠缺信賴基礎之他人帳戶,否則僅徒增 公司遭人藉機凍結帳戶侵吞款項之風險,且現今開立金融 帳戶並無特殊資格限制,主張被告二人主觀上預見範圍是 否僅有侷限於博弈認知,恐非無疑云云,尚與基於一般常 情之論理法則有悖,自難認可採。 (二)再查,被告溫國明於偵訊及原審均供稱:當時楊希將跟我 說我提供的帳戶是要供賭博使用,當初有從帳戶匯款10幾 筆款項出去,我才真的相信楊希將使用帳戶是供賭博資金 所用等語,另被告余再添亦於警詢、偵訊及原審均供稱: 楊希將跟我說他要跟大陸組頭合作,可能需要帳戶匯款, 所以要向我借用帳戶等語,比對被告溫國明、余再添分別 係於110年8月1日、110年6月間交付帳戶給同案被告楊希 將,且其等均供稱楊希將是以經營賭博為名,向其等借用 帳戶等情,互核亦大致相符,參以證人即亦有交付自身帳 戶(即附表二庚、辛帳戶)予楊希將之陳雲杰於偵查中證 稱:我有將兆豐銀行網銀的帳戶密碼、提款卡交給我朋友 楊希航的哥哥(即楊希將),當時他說要做娛樂城的支付 。我是在110年6、7月間交給他的,過了一個禮拜之後另 外還有提供華南銀行的提款卡、網銀的帳號密,我承認有 將帳戶提供給經營賭博的人使用,也有幫忙領款等語(見 偵3792號卷第103至105頁),亦可資佐證。此外,同案被 告楊希將同於原審審理時具結證稱:當時是一個大陸的朋 友叫「阿醜」,他說他們是電腦賭博的博弈的電腦版,然 後是現金版就是電腦現金版,要每天要跟他的會員,每天 收現金。當時借帳戶的時候有告訴溫國明跟余再添說「阿 醜」在經營博弈網站,就是說「阿醜」在經營博弈的現金 版,他需要帳戶,然後就需要現金、就是每天需要領現金 或是把現金存銀行這樣。這個就是我跟他們兩位講說,要 借帳戶的原因等語(見原審訴444號卷三第43頁、第73至7 4頁),亦可為佐證,末再參照同案被告楊希將前確曾因 犯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經原審於110年5月18日以10 9年度易字第16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此亦有同 案被告楊希將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 見原審訴444號卷三第11頁),故被告溫國明、余再添之 上開辯解,自尚屬有據,要非全然無憑。檢察官上訴意旨 ,並未能提出積極具體之事證,以證明其等將上開帳戶交 付予同案被告楊希將時,主觀上已知悉同案被告楊希將並 非要供作賭博之用,而是要供作詐欺之用,且人之記憶有 限、會隨時間而逐漸模糊淡忘,亦屬常情,而查本案被告 二人交付帳戶予同案被告楊希將至楊希將於原審證述時, 已相隔近3年之久,故證人即同案被告楊希將就當初收受 帳戶之細節因記憶模糊致證述有所出入,亦非難以想像。 是上訴意旨徒以同案被告楊希將證述其取得帳戶之方式, 與被告二人所述細節有所差異,且其於本案發生時已未經 營任何賭場或擔任組頭,即認不得逕以此為對被告二人有 利之認定云云,自同屬無據,難以採信。 四、綜上所述,檢察官上訴意旨以前詞指摘原判決認事用法為不 當,請求本院撤銷改判,均難認為有理由,自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規定,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程慧晶、姜智仁提起公訴,檢察官朱啓仁、程慧晶 追加起訴,檢察官李鵬程、朱啓仁移送併辦,檢察官葉喬鈞提起 上訴,檢察官王全成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玫利                     法 官 王美玲                    法 官 林臻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 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劉素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 ,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 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500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2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一:卷目索引 本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893號: 1、警555號卷:雲警六偵字第1101004555號卷 2、警600號卷:東警分偵字第11033082600號卷 3、偵8737號卷:雲林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8737號卷 4、偵611號卷:雲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611號卷 5、原審訴333號卷一: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33號卷一 6、原審訴333號卷二: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33號卷二 7、原審訴333號卷三: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33號卷三 8、原審訴333號卷(限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33號卷(限閱) 9、本院金上訴1893卷: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893號卷 本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894號: 10、警037號卷:鐵刑警偵字第1110000037號卷 11、警584號卷:北市警投分刑字第11030246584號卷 12、偵334號卷:雲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334號卷 13、偵2440號卷:雲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440號卷 14、偵2627號卷:雲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627號卷 15、偵2795號卷一:雲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795號卷一 16、偵3103號卷二:雲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3103號卷二 17、偵3120號卷:雲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3120號卷 18、偵3700號卷:雲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3700號卷 19、偵3867號卷:雲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3867號卷 20、偵3868號卷:雲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3868號卷 21、偵4127號卷:雲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4127號卷 22、偵4993號卷:雲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4993號卷 23、原審訴339號卷一: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39號卷一 24、原審訴339號卷二: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39號卷二 25、原審訴339號卷三: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39號卷三 26、上字卷:雲林地檢署113年度上字第69號卷 27、本院金上訴1894卷: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894號卷 本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895號: 28、警582號卷一:雲警六偵字第1111001582號卷一 29、警582號卷二:雲警六偵字第1111001582號卷二 30、警582號卷三:雲警六偵字第1111001582號卷三 31、警582號卷四:雲警六偵字第1111001582號卷四 32、警582號卷五:雲警六偵字第1111001582號卷五 33、偵8621號卷:雲林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8621號卷 34、偵8981號卷:雲林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8981號卷 35、偵1402號卷:雲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402號卷 36、偵1737號卷:雲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737號卷 37、偵3168號卷:雲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3168號卷 38、偵3792號卷:雲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3792號卷 39、偵5165號卷:雲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5165號卷 40、原審訴444號卷一: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44號卷一 41、原審訴444號卷二: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44號卷二 42、原審訴444號卷三: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44號卷三 43、本院金上訴1895卷: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895號卷 本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896號: 44、偵8621號卷:雲林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8621號卷 45、偵8981號卷:雲林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8981號卷 46、偵1402號卷:雲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402號卷 47、偵1514號卷:雲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514號卷 48、偵1515號卷:雲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515號卷 49、偵1737號卷:雲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737號卷 50、偵3120號卷:雲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3120號卷 51、偵3168號卷:雲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3168號卷 52、偵3633號卷:雲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3633號卷 53、偵3700號卷:雲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3700號卷 54、偵10486號卷:雲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0486號卷 55、偵4299號卷:雲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4299號卷 56、偵4300號卷:雲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4300號卷 57、偵4301號卷:雲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4301號卷 58、原審訴387號卷: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87號卷 59、本院金上訴1896卷: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896號卷 本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897號: 60、偵9180號卷:雲林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9180號卷 61、原審金訴72號卷一: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72號卷一 62、原審金訴72號卷二: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72號卷二 63、本院金上訴1897卷: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897號卷 本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898號: 64、偵1514號卷:雲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514號卷 65、偵1515號卷:雲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515號卷 66、偵3633號卷:雲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3633號卷 67、原審金訴73號卷: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73號卷 68、本院金上訴1898卷: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898號卷 附表二:本案帳戶索引 編號 代號 申辦人 本案帳戶 交易明細出處 1 甲帳戶 余再添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偵3700卷P.551-565 2 乙帳戶 合作金庫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偵3700卷P.533-546 3 丙帳戶 彰化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警037卷P.98-100 4 丁帳戶 溫國明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警037卷P.30-34 5 戊帳戶 兆豐商銀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警037卷P.36-37 6 己帳戶 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本院339卷一P.213-216 7 庚帳戶 陳雲杰 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偵3792卷P.117-125 8 辛帳戶 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警584卷P.101-124 附表三:犯罪事實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方式 ⑴匯款時間 ⑵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款帳戶 【第一次】 ⑴轉匯時間 ⑵轉匯金額 (新臺幣) 【第一次】 轉匯帳戶 【第一次】 轉匯車手 【第二次】 ⑴轉匯時間 ⑵轉匯金額 (新臺幣) 【第二次】 轉匯帳戶 【第二次】 轉匯車手 ⑴取款時間 ⑵取款金額 (新臺幣) ------------- 取款地點 取款車手 相 關 卷 證 及 出 處 1 ︵ 即 111 偵 3792 、 5165追 加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16 ︶ 劉至峯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3月21日13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張彤」向劉至峯佯稱可在【MU】虛擬貨幣平台儲值走單獲利云云,致劉至峯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於右列轉匯時間遭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轉匯至轉匯帳戶內,旋遭提領之。 ①110年6月26日  9時41分  290,000元 甲帳戶 ✘ ✘ ✘ ✘ ✘ ✘ 110年6月26日 14時7分 100,000元 不明成員 110年6月26日 14時8分 50,000元 ②110年6月26日  22時24分  180,000元 110年6月27日 0時8分 10,000元 乙帳戶 不明成員 110年6月28日 13時16分 300,000元 110年6月27日 0時9分 100,000元 丙帳戶 不明成員 非本案帳戶 不明成員 不明成員 112年6月27日 0時11分 90,000元 乙帳戶 不明成員 ✘ ✘ ✘ 110年6月28日 13時16分 300,000元 不明成員 ③110年6月27日  20時50分  20,000元 110年6月28日 11時14分 5,500元 非本案帳戶 不明成員 110年6月28日 11時15分 5,200元 110年6月28日 11時16分 5,000元 110年6月28日 11時17分 1,000元 110年6月28日 11時18分 800元 110年6月28日 11時20分 3,500元 ④110年7月1日  21時23分  30,000元 乙帳戶 ✘ ✘ ✘ ✘ ✘ ✘ 110年7月2日 13時2分 249,000元 -------------- 雲林縣○○市○○路000號合庫商銀雲林分行 楊希將 ①告訴人劉至峯之指訴(警582號卷二第132至134頁) ②匯款交易明細截圖(警582號卷二第194頁) ③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大甲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582號卷二第131頁正反面、第135至136頁、第140至141頁、第149頁、第196頁) ④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帳戶個資檢視、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偵3700號卷第533至546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偵8981號卷第21至22頁) ⑤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個資檢視、通訊中文名、地資料查詢(個人戶)、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網路銀行指定帳號交易IP資料、斗六分行110年12月2日斗六營字第11000059731號函暨附件(警584號卷第424頁;偵3700號卷第549至565頁;偵1402號卷第50至83頁;警600號卷第9至26頁反面) ⑥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顧客資料查詢明細表、個人戶顧客資料卡、存摺存款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警037號卷第96至105頁) ⑦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⑧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⑨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⑩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張彤」之對話紀錄截圖(警582號卷二第194至195頁) ⑪楊希將提款影像及匯款單據截圖1張(警037號卷第107頁) ⑫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⑬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 2 ︵ 即 111 偵 2795 、 3103起 訴 書 附 表 二 編 號 2 ︶ 周昱孜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3月,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剪愛」向周昱孜佯稱可在【MU】虛擬貨幣平台儲值走單獲利云云,致周昱孜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於右列轉匯時間遭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轉匯至轉匯帳戶內,旋遭提領之。 ①110年7月15日  10時39分  40,000元 乙帳戶 110年7月15日( 起訴書載為16日 ) 12時13分 300,000元 丙帳戶 不明成員 ✘ ✘ ✘ 110年7月16日 12時10分 450,000元 -------------- 雲林縣○○市○○路00號彰化商銀斗六分行 楊希將 ②110年7月27日  10時14分  10,000元 辛帳戶 110年7月27日 11時18分 250,000元 庚帳戶 不明成員 110年7月27日 12時19分 150,000元 不明成員 ③110年7月29日  8時57分  10,000元 ✘ ✘ ✘ 110年7月29日 9時56分 30,000元 不明成員 ①告訴人周昱孜之指訴(警037號卷第618至636頁) ②證人即另案被告陳雲杰之證述(偵3792號卷第103至105頁) ③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帳戶個資檢視、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偵3700號卷第533至546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偵8981號卷第21至22頁) ④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顧客資料查詢明細表、個人戶顧客資料卡、存摺存款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警037號卷第96至105頁) ⑤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資料整合查詢、帳戶個資檢視、交易明細(警584號卷第141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面;偵3792號卷第117至125頁) ⑥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客戶基本資料表、客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客戶電子銀行自行/被代理行交易查詢、帳戶個資檢視(警584號卷第99至140頁;警582號卷二第284頁) ⑦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⑧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⑨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⑩【MU】平台操作流程截圖(警037號卷第637頁) ⑪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剪愛」、「Angel」對話紀錄截圖(警037號卷第638至639頁) ⑫楊希將提款影像及匯款單據截圖1張(警037號卷第108頁) ⑬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⑭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 3 ︵ 即 110 偵 8621 、 8981 、 111 偵 1402 、 1737 、 3168 移 送 併 辦 意 旨 書 附 表 編 號 1 ; 111 偵 10486 、 112 偵 4299 、 4300 、 4301 追 加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1 ︶ 王舶虔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4月17日14時30分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夢珊」向王舶虔佯稱可在【MU】虛擬貨幣平台儲值獲利云云,致王舶虔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於右列轉匯時間遭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轉匯至轉匯帳戶內,旋遭提領之。 110年6月25日 17時53分 1,008元(含手續 費8元) 甲帳戶 110年6月26日 8時48分 100,000元 乙帳戶 不明成員 ✘ ✘ ✘ 110年6月26日 15時30分 30,000元 不明成員 ①告訴人王舶虔之指述(偵8621號卷第11至13頁) ②匯款明細截圖(偵8621號卷第153頁) ③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豐收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8621號卷第181頁、第185頁、第191頁) ④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個資檢視、通訊中文名、地資料查詢(個人戶)、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網路銀行指定帳號交易IP資料、斗六分行110年12月2日斗六營字第11000059731號函暨附件(警584號卷第424頁;偵3700號卷第549至565頁;偵1402號卷第50至83頁;警600號卷第9至26頁反面) ⑤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帳戶個資檢視、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偵3700號卷第533至546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偵8981號卷第21至22頁) ⑥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⑦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⑧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⑨【MU】投資平台APP截圖(偵8621號卷第167頁、第173至175頁) ⑩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夢珊」、【MU】平台與「在線客服3」之對話紀錄截圖(偵8621號卷第149至151頁、第163至167頁、第169頁、第175至177頁) ⑪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⑫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 4 ︵ 即 111 偵 2795 、 3103起 訴 書 附 表 二 編 號 5 ︶ 顏廷安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4月23日某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瑪雅」、「析析」向顏廷安佯稱可在【MU】平台儲值現金走單賺取紅利點數獲利云云,致顏廷安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於右列轉匯時間遭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轉匯至轉匯帳戶內,旋遭提領之。 ①110年7月5日  16時11分  50,000元 乙帳戶 ✘ ✘ ✘ ✘ ✘ ✘ 110年7月6日 10時3分 900,000元 -------------- 雲林縣○○市○○路000號合庫商銀雲林分行 余再添 ②110年7月5日  17時58分  50,000元 ③110年7月12日  18時  15,000元 110年7月12日 19時43分 350,000元 丙帳戶 不明成員 ✘ ✘ ✘ 110年7月12日 20時1分 30,000元 -------------- 雲林縣○○市○○路00號彰化商銀斗六分行 楊希將 ④110年8月3日  14時14分  50,000元 丁帳戶 110年8月3日 16時2分 400,000元 戊帳戶 不明成員 ✘ ✘ ✘ 110年8月4日 11時8分 350,000元 -------------- 雲林縣○○市○○路0號兆豐商銀斗六分行 溫國明 ⑤110年8月3日  14時19分  50,000元 ①告訴人顏廷安之指訴(警037號卷第652至670頁) ②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帳戶個資檢視、通訊中文名、地資料查詢(個人戶)、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身分證號/統一編號列管(提醒確認)資料查詢單、斗六分行111年7月7日斗六營字第11100031691號函暨檢附之開戶資料、110年8月3日現金取款憑條、提款畫面監視錄影光碟1份及畫面截圖1張、營業部110年10月19日營存字第11001055411號函暨附件、111年7月7日斗六營字第11100031701號函暨檢附之110年8月4日現金取款憑條、提款畫面影像光碟1份及畫面截圖1張、111年7月13日斗六營密字第11150009841號函暨交易明細表、111年7月21日斗六營字第11100034171號函暨附件(警584號卷第395頁;警037號卷第29至34頁;原審金訴72號卷一第57頁;警555號卷第12至16頁;原審訴333號卷一第175至188-1頁、第205至210-1頁、第245至257頁、第261至317頁) ③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帳戶個資檢視、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偵3700號卷第533至546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偵8981號卷第21至22頁) ④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顧客資料查詢明細表、個人戶顧客資料卡、存摺存款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警037號卷第96至105頁) ⑤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暨內頁、客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客戶基本資料表、111年6月23日兆銀總集中字第1110034716號函暨新臺幣存摺類存摺取款憑條2張(警037號卷第25至26頁、第36至37頁;警582號卷一第48頁;原審訴333號卷一第87至91頁) ⑥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⑦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⑧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⑨MU平台操作流程截圖(警037號卷第671頁) ⑩溫國明提款影像截圖2張(警037號卷第38頁)  ⑪楊希將提款影像及匯款單據截圖1張(警037號卷第107頁)  ⑫余再添提款影像截圖1張(警037號卷第177頁) ⑬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⑭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  5 ︵ 即 111 偵 3120 併 辦 意 旨 書 ; 111 偵 10486 、 112 偵 4299 、 4300 、 4301 追 加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7 ︶ 梁紫雪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5月4日14時30分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雯雯」(後改為「李雯」)向梁紫雪佯稱可在【MU】虛擬貨幣平台儲值走單獲利云云,致梁紫雪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於右列轉匯時間遭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轉匯至轉匯帳戶內,旋遭提領之。 ①110年6月18日  12時41分  7,500元 甲帳戶 110年6月21日 10時22分 531,700元 不明帳戶 不明成員 ②110年6月22日  17時37分  22,000元 ✘ ✘ ✘ ✘ ✘ ✘ 110年6月23日 11時46分 300,000元 不明成員 ③110年6月22日  17時53分  8,000元 ④110年6月26日  18時55分(併辦意旨書、追加起訴書載為17時)  10,000元 110年6月27日 0時8分 10,000元 乙帳戶 不明成員 ✘ ✘ ✘ 110年6月28日 13時16分 300,000元 不明成員 ①告訴人梁紫雪之指述(偵3120號卷第457至463頁) ②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村上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3120號卷第467至469頁、第477至478頁、第499頁) ③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帳戶個資檢視、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偵3700號卷第533至546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偵8981號卷第21至22頁) ④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個資檢視、通訊中文名、地資料查詢(個人戶)、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網路銀行指定帳號交易IP資料、斗六分行110年12月2日斗六營字第11000059731號函暨附件(警584號卷第424頁;偵3700號卷第549至565頁;偵1402號卷第50至83頁;警600號卷第9至26頁反面) ⑤中華郵政帳戶存摺封面暨內頁、查詢彙總登摺明細(偵3120號卷第483至487頁、第479至481頁) ⑥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⑦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⑧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⑨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雯雯」之對話紀錄截圖照片(偵3120卷第563至585頁) ⑩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⑪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 6 ︵ 即 111 偵 334 併 辦 意 旨 書 犯 罪 事 實 一 、 ㈡ ︶ 蔡慧貞 (提告) 蔡慧貞於110年5月12日經友人林景祥介紹加入【MU】投資平台,依該平台操作儲存現金,進而投資可獲利模式,致蔡慧貞陷於錯誤,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於右列轉匯時間遭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轉匯至轉匯帳戶內,旋遭提領之。 110年8月3日 17時15分 4,000元 丁帳戶 (即併辦意旨書中所指乙帳戶) 110年8月3日 19時45分 500,010元 (警037卷P.34) 己帳戶 不明成員 110年8月4日 10時38分 250,015元 丁帳戶 不明成員 110年8月4日 12時6分 300,000元 溫國明 ①告訴人蔡慧貞之指訴(警584號卷第11至13頁) ②臺灣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警584號卷第401頁) ③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普仁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584號卷第397至400頁、第409頁、第413頁、第417頁) ④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帳戶個資檢視、通訊中文名、地資料查詢(個人戶)、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身分證號/統一編號列管(提醒確認)資料查詢單、斗六分行111年7月7日斗六營字第11100031691號函暨檢附之開戶資料、110年8月3日現金取款憑條、提款畫面監視錄影光碟1份及畫面截圖1張、營業部110年10月19日營存字第11001055411號函暨附件、111年7月7日斗六營字第11100031701號函暨檢附之110年8月4日現金取款憑條、提款畫面影像光碟1份及畫面截圖1張、111年7月13日斗六營密字第11150009841號函暨交易明細表、111年7月21日斗六營字第11100034171號函暨附件(警584號卷第395頁;警037號卷第29至34頁;原審金訴72號卷一第57頁;警555號卷第12至16頁;原審訴333號卷一第175至188-1頁、第205至210-1頁、第245至257頁、第261至317頁) ⑤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暨內頁、帳戶交易明細、111年6月20日彰作管字第11120007647號函檢附之客戶基本資料查詢、存摺存款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111年7月6日彰斗六字第111000265A號函暨檢附之提領畫面光碟1片及畫面截圖2張、斗六分行111年7月29日彰斗六字第111000303A號函暨彰化銀行個人網路銀行服務申請書2份(警037號卷第23至24頁;原審訴339號卷一第213至216頁;原審訴333號卷一第147至154頁、第161至164-3頁、第321至329頁) ⑥中華郵政帳戶存摺封面(警584號卷第421頁) ⑦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⑧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⑨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⑩與「專屬客服」對話紀錄截圖(警584號卷第421至422頁) ⑪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⑫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 7 ︵ 即 111 偵 334 併 辦 意 旨 書 犯 罪 事 實 一 、 ㈠ ︶ 葉家豪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5月12日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阿芸」向葉家豪佯稱可在【MU】加密貨幣平台完成走單任務,即可獲取走單任務金額的1%收益云云,致葉家豪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於右列轉匯時間遭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轉匯至轉匯帳戶內。 110年6月21日 13時31分 33,000元 甲帳戶 (即併辦意旨書中所指甲帳戶) 110年6月21日 13時55分 4,000元 非本案帳戶 不明成員 不明成員 110年6月21日 13時56分 500元 110年6月21日 13時57分 9,000元 110年6月21日 13時58分 4,400元 110年6月21日 14時1分 2,000元 ①告訴人葉家豪之指訴(警584號卷第17至20頁) ②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八斗子分駐所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584號卷第429至432頁、第459頁、第497頁) ③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個資檢視、通訊中文名、地資料查詢(個人戶)、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網路銀行指定帳號交易IP資料、斗六分行110年12月2日斗六營字第11000059731號函暨附件(警584號卷第424頁;偵3700號卷第549至565頁;偵1402號卷第50至83頁;警600號卷第9至26頁反面) ④中國信託帳戶存摺封面、存款交易明細(警584號卷第509至527頁) ⑤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⑥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⑦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⑧【MU】投資平台網頁截圖(警584號卷第543至544頁;偵334號卷第171至173頁) ⑨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阿芸」、客服之對話紀錄截圖(警584號卷第529至541頁、第545至546頁) ⑩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⑪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 8 ︵ 即 111 偵 2795 、 3103起 訴 書 附 表 二 編 號 6 ︶ 徐淑萱 (提告) 徐淑萱於110年5月15日經先生顏廷安介紹加入【MU】投資平台,依該平台操作儲存現金,進而投資可獲利模式,致徐淑萱陷於錯誤,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於右列轉匯時間遭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轉匯至轉匯帳戶內,旋遭提領之。 110年7月12日 13時57分 10,000元 乙帳戶 110年7月12日 16時38分 500,000元 丙帳戶 不明成員 ✘ ✘ ✘ 110年7月12日 20時1分 30,000元 -------------- 雲林縣○○市○○路00號彰化商銀斗六分行 楊希將 ①告訴人徐淑萱之指訴(警037號卷第672至677頁) ②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帳戶個資檢視、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偵3700號卷第533至546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偵8981號卷第21至22頁) ③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顧客資料查詢明細表、個人戶顧客資料卡、存摺存款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警037號卷第96至105頁) ④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⑤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⑥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⑦【MU】平台操作流程截圖(警037號卷第678頁) ⑧與「在線客服3」之對話紀錄截圖(警037號卷第679頁) ⑨楊希將提款影像及匯款單據截圖6張(警037號卷第106至108頁)  ⑩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⑪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 9 ︵ 即 111 偵 3792 、 5165追 加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1 ︶ 鄭瑾鴻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5月25日某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安若」向鄭瑾鴻佯稱可在【MU】平台投資獲利,且穩賺不賠云云,致鄭瑾鴻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於右列轉匯時間遭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轉匯至轉匯帳戶內,旋遭提領之。 ①110年6月20日  15時7分  30,000元 甲帳戶 110年6月21日 10時22分 531,700元 不明帳戶 不明成員 ②110年6月22日  15時59分  10,000元 ✘ ✘ ✘ ✘ ✘ ✘ 110年6月23日 11時46分 300,000元 不明成員 ③110年6月23日  13時43分  5,000元 110年6月23日 14時40分 100,000元 (偵3700卷P.556 ) 乙帳戶 (偵3700卷 P.556) 不明成員 110年6月24日 11時36分 381,000元 -------------- 雲林縣○○市○○路000號合庫商銀雲林分行 楊希將 ④110年6月29日  16時44分  10,000元 乙帳戶 ✘ ✘ ✘ 110年6月30日 13時24分 30,000元 不明成員 ⑤110年7月3日  19時43分  1,000元 110年7月3日 21時25分 30,000元 不明成員 ⑥110年7月3日  19時45分  1,000元 ⑦110年7月12日  17時36分  10,000元 110年7月12日 19時43分 350,000元 丙帳戶 不明成員 110年7月12日 20時1分 30,000元 -------------- 雲林縣○○市○○路00號彰化商銀斗六分行 楊希將 ⑧110年7月14日  15時39分  1,000元 110年7月15日 9時32分 300,000元 丙帳戶 不明成員 110年7月16日 12時10分 450,000元 -------------- 雲林縣○○市○○路00號彰化商銀斗六分行 楊希將 ⑨110年9月2日  20時36分  50,000元 庚帳戶 110年9月3日 14時57分 300,000元 非本案帳戶 不明成員 ⑩110年9月3日  14時38分  30,000元 ①告訴人鄭瑾鴻之指訴(警582號卷一第147頁正反面) ②證人即另案被告陳雲杰之證述(偵3792號卷第103至105頁) ③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草衙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582號卷一第146至148頁、第150至151頁、第154至155頁) ④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資料整合查詢、交易明細、帳戶個資檢視(警584號卷第141頁;偵3792號卷第117至125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面) ⑤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帳戶個資檢視、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偵3700號卷第533至546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偵8981號卷第21至22頁)  ⑥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個資檢視、通訊中文名、地資料查詢(個人戶)、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網路銀行指定帳號交易IP資料、斗六分行110年12月2日斗六營字第11000059731號函暨附件(警584號卷第424頁;偵3700號卷第549至565頁;偵1402號卷第50至83頁;警600號卷第9至26頁反面) ⑦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顧客資料查詢明細表、個人戶顧客資料卡、存摺存款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警037號卷第96至105頁) ⑧中國信託帳戶、國泰世華帳戶存摺內頁影本、陳彥如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查詢彙總登摺明細(警582號卷一第169至172頁)  ⑨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⑩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⑪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⑫【MU】平台與「專屬客服」之對話紀錄截圖(警582號卷一第177頁) ⑬楊希將提款影像及匯款單據截圖6張(警037號卷第106至108頁) ⑭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⑮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  ︵ 即 110 偵 8621 、 8981 、 111 偵 1402 、 1737 、 3168 移 送 併 辦 意 旨 書 附 表 編 號 5 ; 111 偵 10486 、 112 偵 4299 、 4300 、 4301 追 加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5 ︶ 錢惠元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5月26日16時28分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媛媛」向錢惠元佯稱【MU】虛擬貨幣平台投資獲利,且穩賺不賠云云,致錢惠元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於右列轉匯時間、遭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轉匯至轉匯帳戶內,旋遭提領之。 110年6月23日 12時41分 20,000元 甲帳戶 110年6月23日 14時40分 100,000元 (偵3700卷P.556 ) 乙帳戶 (偵3700卷 P.556) 不明成員 ✘ ✘ ✘ 110年6月24日 11時36分 381,000元 -------------- 雲林縣○○市○○路000號合庫商銀雲林分行 楊希將 ①告訴人錢惠元之指述*併8621(偵3168號卷第13至21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紀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新工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3168號卷第23至24頁、第31至33頁、第85頁) ③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個資檢視、通訊中文名、地資料查詢(個人戶)、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網路銀行指定帳號交易IP資料、斗六分行110年12月2日斗六營字第11000059731號函暨附件(警584號卷第424頁;偵3700號卷第549至565頁;偵1402號卷第50至83頁;警600號卷第9至26頁反面) ④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帳戶個資檢視、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偵3700號卷第533至546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偵8981號卷第21至22頁) ⑤渣打銀行帳戶存摺封面暨內頁(偵3168號卷第75至79頁) ⑥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⑦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⑧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⑨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媛媛」、【MU】平台與客服之對話紀錄(偵3168號卷第71至74頁) ⑩楊希將提款影像及匯款單據截圖1張(警037號卷第106頁) ⑪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⑫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  ︵ 即 111 偵 3792 、 5165追 加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15 ︶ 黃俞鈞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5月26日18時20分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蘭蘭」向黃俞鈞佯稱可在【MU】虛擬貨幣平台儲值走單獲利云云,致黃俞鈞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於右列轉匯時間遭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轉匯至轉匯帳戶內,旋遭提領之。 ①110年6月26日  20時50分  9,000元 甲帳戶 110年6月27日 0時8分 10,000元 乙帳戶 不明成員 ✘ ✘ ✘ 110年6月28日 13時16分 300,000元 不明成員 ②110年6月27日  21時41分  25,000元 110年6月28日 11時14分 5,500元 非本案帳戶 不明成員 ①告訴人黃俞鈞之指訴(警582號卷二第74至75頁) ②匯款交易明細截圖(警582號卷二第116至118頁) ③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警備隊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582號卷二第73頁、第76至78頁反面、第80頁、第85頁) ④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個資檢視、通訊中文名、地資料查詢(個人戶)、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網路銀行指定帳號交易IP資料、斗六分行110年12月2日斗六營字第11000059731號函暨附件(警584號卷第424頁;偵3700號卷第549至565頁;偵1402號卷第50至83頁;警600號卷第9至26頁反面) ⑤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帳戶個資檢視、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偵3700號卷第533至546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偵8981號卷第21至22頁) ⑥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⑦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⑧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⑨【MU】投資平台APP截圖(警582號卷二第97頁、第102至106頁、第110至115頁) ⑩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蘭蘭」、【MU】平台客服之對話紀錄(警582號卷二第99至101頁、第107至109頁)  ⑪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⑫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  ︵ 即 110 偵 8621 、 8981 、 111 偵 1402 、 1737 、 3168 移 送 併 辦 意 旨 書 附 表 編 號 6 ; 111 偵 10486 、 112 偵 4299 、 4300 、 4301 追 加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6 ︶ 古博淵 (提告) 古博淵於110年5月28日瀏覽到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雯靜」所提供的連結佯稱【MU】虛擬貨幣平台可儲值走單致獲利云云,致古博淵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於右列轉匯時間遭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轉匯至轉匯帳戶內,旋遭提領之。 ①110年6月24日  9時48分  5,000元 甲帳戶 110年6月24日 11時2分 150,000元 乙帳戶 不明成員  ✘ ✘ ✘ 110年6月24日 11時36分 381,000元 -------------- 雲林縣○○市○○路000號合庫商銀雲林分行 楊希將 ②110年6月24日  11時11分  35,000元 ✘ ✘ ✘ 110年6月24日 13時37分 40,000元 不明成員 ①告訴人古博淵之指述(偵3168號卷第91至97頁) ②匯款明細截圖(偵3168號卷第121至123頁) ③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碧潭派出所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3168號卷第89頁、第125至126頁、第129頁、第137頁、第141頁) ④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個資檢視、通訊中文名、地資料查詢(個人戶)、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網路銀行指定帳號交易IP資料、斗六分行110年12月2日斗六營字第11000059731號函暨附件(警584號卷第424頁;偵3700號卷第549至565頁;偵1402號卷第50至83頁;警600號卷第9至26頁反面) ⑤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帳戶個資檢視、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偵3700號卷第533至546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偵8981號卷第21至22頁) ⑥合作金庫帳戶存摺封面影本(偵3168號卷第104頁) ⑦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⑧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⑨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⑩【MU】投資平台APP頁面截圖(偵3168號卷第105至107頁、第109至119頁) ⑪【MU】平台與「在線客服5」之對話紀錄截圖(偵3168號卷第107至111頁、第115頁) ⑫楊希將提款影像及匯款單據截圖1張(警037號卷第106頁) ⑬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⑭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  ︵ 即 111 偵 3700 併 辦 意 旨 書 附 表 編 號 3 ; 111 偵 10486 、 112 偵 4299 、 4300 、 4301 追 加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14 ︶ 陳冠行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5月29日某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阿麗」向陳冠行佯稱可在【MU】加密虛擬貨幣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陳冠行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旋遭提領之。 ①110年6月18日  18時38分  50,000元 甲帳戶 110年6月21日 10時22分 531,700元 不明帳戶 不明成員 不明成員 ②110年6月19日  18時8分  50,000元 ③110年6月20日  18時38分  50,000元 ④110年7月20日  18時42分  7,965元 辛帳戶 ✘ ✘ ✘ ✘ ✘ ✘ 110年7月20日 23時42分 30,000元 不明成員 ⑤110年7月20日  18時52分  7,965元 ⑥110年7月20日  18時54分  1,000元 ⑦110年9月3日  18時6分  50,000元 庚帳戶 110年9月3日 21時15分 200,000元 非本案帳戶 不明成員 ①告訴人陳冠行之指訴(偵3700號卷第97至100頁) ②證人即另案被告陳雲杰之證述(偵3792號卷第103至105頁) ③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個資檢視、通訊中文名、地資料查詢(個人戶)、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網路銀行指定帳號交易IP資料、斗六分行110年12月2日斗六營字第11000059731號函暨附件(警584號卷第424頁;偵3700號卷第549至565頁;偵1402號卷第50至83頁;警600號卷第9至26頁反面) ④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資料整合查詢、帳戶個資檢視、交易明細(警584號卷第141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面;偵3792號卷第117至125頁) ⑤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客戶基本資料表、客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客戶電子銀行自行/被代理行交易查詢、帳戶個資檢視(警584號卷第99至140頁;警582號卷二第284頁) ⑥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⑦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⑧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⑨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⑩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  ︵ 即 110 偵 8621 、 8981 、 111 偵 1402 、 1737 、 3168 移 送 併 辦 意 旨 書 附 表 編 號 4 ; 111 偵 10486 、 112 偵 4299 、 4300 、 4301 追 加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4 ; 110 偵 8737 、 111 偵 611 起 訴 書 犯 罪 事 實 一 、 ㈡ ︶ 蔡佩津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5月30日13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夢珊」向蔡佩津佯稱可在【MU】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蔡佩津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於右列轉匯時間遭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轉匯至轉匯帳戶內,旋遭提領之。 ①110年6月29日  16時9分  50,000元 乙帳戶 ✘ ✘ ✘ ✘ ✘ ✘ 110年6月29日 16時39分 30,000元 不明成員 110年6月29日 16時40分 30,000元 ②110年6月29日  16時57分  50,000元 ✘ ✘ ✘ ✘ ✘ ✘ 110年6月30日 13時24分 30,000元 110年6月30日 13時25分 30,000元 ③110年8月3日  18時9分  50,000元 丁帳戶 110年8月3日 19時45分 500,000元 己帳戶 不明成員 110年8月4日 10時38分 250,000元 丁帳戶 不明成員 110年8月4日 12時6分 300,000元 溫國明 ④110年8月3日  18時12分  10,000元 ①告訴人蔡佩津之指述(偵1737號卷第7至9頁) ②匯款明細截圖(偵1737號卷第55至56頁) ③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光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陳報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1737號卷第47至53頁;警600號卷第29至30頁) ④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帳戶個資檢視、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偵3700號卷第533至546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偵8981號卷第21至22頁)  ⑤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帳戶個資檢視、通訊中文名、地資料查詢(個人戶)、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身分證號/統一編號列管(提醒確認)資料查詢單、斗六分行111年7月7日斗六營字第11100031691號函暨檢附之開戶資料、110年8月3日現金取款憑條、提款畫面監視錄影光碟1份及畫面截圖1張、營業部110年10月19日營存字第11001055411號函暨附件、111年7月7日斗六營字第11100031701號函暨檢附之110年8月4日現金取款憑條、提款畫面影像光碟1份及畫面截圖1張、111年7月13日斗六營密字第11150009841號函暨交易明細表、111年7月21日斗六營字第11100034171號函暨附件(警584號卷第395頁;警037號卷第29至34頁;原審金訴72號卷一第57頁;警555號卷第12至16頁;原審訴333號卷一第175至188-1頁、第205至210-1頁、第245至257頁、第261至317頁) ⑥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暨內頁、帳戶交易明細、111年6月20日彰作管字第11120007647號函檢附之客戶基本資料查詢、存摺存款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111年7月6日彰斗六字第111000265A號函暨檢附之提領畫面光碟1片及畫面截圖2張、斗六分行111年7月29日彰斗六字第111000303A號函暨彰化銀行個人網路銀行服務申請書2份(警037號卷第23至24頁;原審訴339號卷一第213至216頁;原審訴333號卷一第147至154頁、第161至164-3頁、第321至329頁) ⑦網路銀行交易明細2份(警600號卷第35頁) ⑧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⑨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⑩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⑪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⑫行動電話翻拍照片(警600號卷第37至40頁) ⑬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夢姍」、【MU】平台與客服之對話紀錄截圖(偵1737號卷第59至65頁) ⑭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  ︵ 即 110 偵 8621 、 8981 、 111 偵 1402 、 1737 、 3168 移 送 併 辦 意 旨 書 附 表 編 號 2 ; 111 偵 10486 、 112 偵 4299 、 4300 、 4301 追 加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2 ︶ 吳惠智 (提告) 吳惠智於110年5月份,經公司同事推薦【MU】虛擬貨幣平台儲值走單獲利云云,致吳惠智陷於錯誤,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旋遭提領之。 110年6月29日(併辦意旨書、追加起訴書誤載為25日) 10時36分(併辦意旨書、追加起訴書誤載為11時) 45,000元 乙帳戶 ✘ ✘ ✘ ✘ ✘ ✘ 110年6月29日 12時56分 200,000元 -------------- 雲林縣○○市○○路000號合庫 商銀雲林分行 楊希將 ①告訴人吳惠智之指述(偵8981號卷第9至12頁) ②匯款明細截圖(偵8981號卷第27頁) ③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市政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8981號卷第31至37頁) ④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帳戶個資檢視、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偵3700號卷第533至546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偵8981號卷第21至22頁)  ⑤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⑥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⑦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⑧【MU】投資平台APP頁面截圖(偵8981號卷第27頁) ⑨楊希將提款影像及匯款單據截圖1張(警037號卷第106頁) ⑩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⑪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  ︵ 即 111 偵 1514 、 1515 、 3633 追 加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1 ; 111 偵 10486 、 112 偵 4299 、 4300 、 4301 追 加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8 ︶ 李國雄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5月份,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Lau」向李國雄佯稱可在【MU】投資平台儲值投資獲利云云,致李國雄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於右列轉匯時間遭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轉匯至轉匯帳戶內,旋遭提領之。 ①110年7月9日  13時35分  150,000元   (偵3633P.284; 偵3700P.540) 乙帳戶 110年7月9日 14時54分 300,000元 丙帳戶 不明成員 110年7月12日 10時46分 467,910元 非本案帳戶 不明成員 不明成員 ②110年7月9日  14時26分  109,000元 ①告訴人李國雄之指述(偵3633號卷第283至286頁) ②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帳戶個資檢視、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偵3700號卷第533至546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偵8981號卷第21至22頁) ③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顧客資料查詢明細表、個人戶顧客資料卡、存摺存款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警037號卷第96至105頁) ④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⑤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⑥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⑦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⑧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  ︵ 即 111 偵 3700 併 辦 意 旨 書 附 表 編 號 1 ; 111 偵 10486 、 112 偵 4299 、 4300 、 4301 追 加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12 ︶ 陳威豪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6月1日,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雅涵」向陳威豪佯稱加入【MU】投資平台,可儲存現金,投資走單獲利云云,致陳威豪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於右列轉匯時間遭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轉匯至轉匯帳戶內,旋遭提領之。 ①110年6月22日  18時45分  2,000元 甲帳戶 ✘ ✘ ✘ ✘ ✘ ✘ 110年6月23日 11時46分 300,000元 不明成員 ②110年6月24日  4時30分  4,000元 110年6月24日 11時2分 150,000元 乙帳戶 不明成員 110年6月24日 11時36分 381,000元 -------------- 雲林縣○○市○○路000號合庫 商銀雲林分行 楊希將 ①告訴人陳威豪之指訴(偵3700號卷第37至39頁) ②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個資檢視、通訊中文名、地資料查詢(個人戶)、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網路銀行指定帳號交易IP資料、斗六分行110年12月2日斗六營字第11000059731號函暨附件(警584號卷第424頁;偵3700號卷第549至565頁;偵1402號卷第50至83頁;警600號卷第9至26頁反面) ③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帳戶個資檢視、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偵3700號卷第533至546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偵8981號卷第21至22頁) ④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⑤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⑥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⑦楊希將提款影像及匯款單據截圖1張(警037號卷第106頁) ⑧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⑨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  ︵ 即 111 偵 3792 、 5165追 加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10 ︶ 邱晨傑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6月1日某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阿陳」向邱晨傑佯稱可在【MU】平台儲值現金走單賺取傭金獲利云云,致邱晨傑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於右列轉匯時間遭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轉匯至轉匯帳戶內,旋遭提領之。 ①110年7月9日  15時52分  14,000元 乙帳戶 110年7月9日 17時50分 200,000元 丙帳戶 不明成員 110年7月12日 10時46分 467,910元 非本案帳戶 不明成員 不明成員 ②110年9月13日  17時31分  69,000元 庚帳戶 110年9月13日 18時40分 200,000元 非本案帳戶 不明成員 ③110年9月14日  9時37分  30,000元 ✘ ✘ ✘ ✘ ✘ ✘ 110年9月14日 9時43分 350,000元 不明成員 ①告訴人邱晨傑之指訴(警582號卷一第259至261頁正反面) ②證人即另案被告陳雲杰之證述(偵3792號卷第103至105頁)  ③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中正橋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582號卷一第262至267頁) ④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資料整合查詢、交易明細、帳戶個資檢視(警584號卷第141頁;偵3792號卷第117至125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面) ⑤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帳戶個資檢視、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偵3700號卷第533至546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偵8981號卷第21至22頁) ⑥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顧客資料查詢明細表、個人戶顧客資料卡、存摺存款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警037號卷第96至105頁) ⑦中國信託帳戶存款交易明細(警582號卷一第268頁反面至269頁反面) ⑧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⑨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⑩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⑪【MU】投資平台網頁截圖(警582號卷一第268頁) ⑫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阿陳」、【MU】平台與「專屬客服」之對話紀錄截圖(警582號卷一第268頁、第270至271頁) ⑬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⑭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  ︵ 即 111 偵 3700 併 辦 意 旨 書 附 表 編 號 2 ; 111 偵 10486 、 112 偵 4299 、 4300 、 4301 追 加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13 ︶ 張佩資 (提告) 張佩資於110年6月11日經友人李瓊如介紹加入【MU】投資平台,該平台以儲存現金,投資走單獲利模式,致張佩資陷於錯誤,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旋遭提領之。 ①110年7月1日  16時7分  10,000元 乙帳戶 ✘ ✘ ✘ ✘ ✘ ✘ 110年7月2日 13時2分 249,000元 -------------- 雲林縣○○市○○路000號合庫商銀雲林分行 楊希將 ②110年7月2日  11時32分(併辦意旨書、追加起訴書載為2分)  50,000元 ①告訴人張佩資之指訴(偵3700號卷第41至42頁) ②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帳戶個資檢視、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偵3700號卷第533至546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偵8981號卷第21至22頁)  ③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④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⑤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⑥楊希將提款影像及匯款單據截圖張(警037號卷第107頁) ⑦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⑧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  ︵ 即 111 偵 3792 、 5165追 加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13 ︶ 呂玟娟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6月12日某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娜娜」向呂玟娟佯稱:可在【MU】加密貨幣平台投入保證金獲利云云,致呂玟娟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旋遭提領之。 ①110年7月1日  17時23分  10,000元(追加起訴書載為20,000元) 乙帳戶 ✘ ✘ ✘ ✘ ✘ ✘ 110年7月2日 13時2分 249,000元 -------------- 雲林縣○○市○○路000號合庫商銀雲林分行 楊希將 ②110年7月1日  18時45分  10,000元 ①告訴人呂玟娟之指訴(警582號卷二第36至37頁) ②匯款交易明細截圖(警582號卷二第38至39頁)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大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582號卷二第40至43頁、第47頁) ④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帳戶個資檢視、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偵3700號卷第533至546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偵8981號卷第21至22頁)  ⑤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⑥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⑦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⑧【MU】投資平台網頁截圖(警582號卷二第39頁) ⑨【MU】平台客服對話紀錄截圖(警582號卷二第39頁) ⑩楊希將提款影像及匯款單據截圖1張(警037號卷第107頁) ⑪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⑫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  ︵ 即 111 偵 3792 、 5165追 加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21 ︶ 黃捷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6月15日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熙雅」向黃捷佯稱可加入【MU】投資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黃捷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於右列轉匯時間遭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轉匯至轉匯帳戶內,旋遭提領之。 ①110年6月18日  17時11分  10,000元 甲帳戶 110年6月21日 10時22分 531,700元 不明帳戶 不明成員 不明成員 ②110年6月29日  13時38分  20,000元 乙帳戶 110年6月29日 14時3分 10,500元 非本案帳戶 不明成員 不明成員 110年6月29日 14時9分 10,400元 ③110年7月9日  16時23分  12,700元 110年7月9日 17時50分 200,000元 丙帳戶 不明成員 ✘ ✘ ✘ 110年7月12日 20時1分 30,000元 楊希將 ④110年7月21日  11時35分  170,000元   (警582㈢P.16頁反面;警584P.111) 辛帳戶 (警582㈢ P.16頁反面 ) 110年7月21日 12時20分 500,000元 庚帳戶 不明成員 ✘ ✘ ✘ 110年7月22日 11時16分 480,000元 不明成員 ⑤110年7月26日  13時39分  40,000元   (警582㈢P.16頁 反面;警584P.11 8) 110年7月26日 14時16分 700,000元 庚帳戶 不明成員 不明帳戶 不明成員 ⑥110年8月3日  0時13分  30,000元 丁帳戶 110年8月3日 11時1分 400,010元(含手 續費10元) 戊帳戶 不明成員 ✘ ✘ ✘ 110年8月3日 11時49分 400,000元 -------------- 雲林縣○○市○○路0號兆豐商銀斗六分行 溫國明 ①告訴人黃捷之指訴(警582號卷三第16至17頁、第20至21頁) ②證人即另案被告陳雲杰之證述(偵3792號卷第103至105頁) ③匯款交易明細截圖(警582號卷三第50至51頁、第53頁)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興安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582號卷三第6頁正反面、第23至24頁、第60至63頁、第75至76頁、第219頁) ⑤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帳戶個資檢視、通訊中文名、地資料查詢(個人戶)、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身分證號/統一編號列管(提醒確認)資料查詢單、斗六分行111年7月7日斗六營字第11100031691號函暨檢附之開戶資料、110年8月3日現金取款憑條、提款畫面監視錄影光碟1份及畫面截圖1張、營業部110年10月19日營存字第11001055411號函暨附件、111年7月7日斗六營字第11100031701號函暨檢附之110年8月4日現金取款憑條、提款畫面影像光碟1份及畫面截圖1張、111年7月13日斗六營密字第11150009841號函暨交易明細表、111年7月21日斗六營字第11100034171號函暨附件(警584號卷第395頁;警037號卷第29至34頁;原審金訴72號卷一第57頁;警555號卷第12至16頁;原審訴333號卷一第175至188-1頁、第205至210-1頁、第245至257頁、第261至317頁) ⑥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帳戶個資檢視、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偵3700號卷第533至546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偵8981號卷第21至22頁)  ⑦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個資檢視、通訊中文名、地資料查詢(個人戶)、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網路銀行指定帳號交易IP資料、斗六分行110年12月2日斗六營字第11000059731號函暨附件(警584號卷第424頁;偵3700號卷第549至565頁;偵1402號卷第50至83頁;警600號卷第9至26頁反面) ⑧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暨內頁、客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客戶基本資料表、111年6月9日兆銀總集中字第1110031618號函檢附之存款往來交易明細、111年6月23日兆銀總集中字第1110034716號函暨檢附之新臺幣存摺類存摺取款憑條2張(警037號卷第25至26頁、第36至37頁;警582號卷一第48頁;原審訴333號卷一第77至82頁、第87至91頁) ⑨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資料整合查詢、帳戶個資檢視、交易明細(警584號卷第141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面;偵3792號卷第117至125頁) ⑩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客戶基本資料表、客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客戶電子銀行自行/被代理行交易查詢、帳戶個資檢視(警584號卷第99至140頁;警582號卷二第284頁) ⑪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顧客資料查詢明細表、個人戶顧客資料卡、存摺存款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警037號卷第96至105頁) ⑫國泰世華帳戶存摺封面暨內頁、臺灣銀行、中華郵政帳戶存摺內頁(警582號卷三第42至43頁、第47至48頁) ⑬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⑭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⑮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⑯【MU】平台操作頁面截圖(警582號卷三第31至39頁) ⑰溫國明提款影像截圖2張(警037號卷第38頁) ⑱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⑲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  ︵ 即 111 偵 3792 、 5165追 加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2 ︶ 李協峰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6月15日某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婉婷」向李協峰佯稱可在【MU】加密虛擬貨幣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李協峰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旋遭提領之。 ①110年6月21日  13時18分  3,500元 甲帳戶 110年6月21日 13時20分 2,100元 非本案帳戶 不明成員 不明成員          110年6月21日 13時21分 4,000元 ②110年6月22日  17時11分  20,000元 ✘ ✘ ✘ ✘ ✘ ✘ 110年6月23日 11時46分 300,000元 不明成員 ③110年6月28日  11時25分  5,000元 110年6月28日 11時25分 200元 非本案帳戶 不明成員 110年6月28日 11時26分 100元 110年6月28日 11時29分 4,100元 110年6月28日 11時30分 3,300元 ④110年7月1日  16時44分  1,000元 乙帳戶 ✘ ✘ ✘ ✘ ✘ ✘ 110年7月2日 13時2分 249,000元 -------------- 雲林縣○○市○○路000號合庫商銀雲林分行 楊希將 ⑤110年7月3日  12時13分  30,000元 110年7月3日 21時25分 30,000元 不明成員 ⑥110年7月3日  12時25分  20,000元 110年7月3日 21時26分 30,000元 不明成員 ⑦110年7月5日  7時26分  1,000元 110年7月5日 10時55分 777,150元 不明帳戶 不明成員 ⑧110年7月12日  15時42分  1,000元 (警582㈠P.211;偵3700P.543) 110年7月12日 15時46分 462,140元 不明帳戶 不明成員 ⑨110年7月19日  15時56分  22,000元 (警582㈠P.214;偵3700P.545 ✘ ✘ ✘ ✘ ✘ ✘ 110年7月20日 16時43分 30,000元 不明成員 ⑩110年7月21日  20時11分   1,000元 110年7月28日 11時44分 218,000元 不明成員 ⑪110年7月22日  21時46分  1,000元 ⑫110年7月22日  21時50分  1,000元 ⑬110年7月22日  21時53分  1,000元 ⑭110年7月22日  21時57分  1,000元 ⑮110年7月23日  0時7分  1,000元 ⑯110年7月23日  0時11分  1,000元 ⑰110年7月23日  0時14分  1,000元 ⑱110年7月23日  0時18分  1,000元 ⑲110年7月23日  4時6分  1,000元 ⑳110年7月26日  15時58分  205,000元 ㉑110年8月2日  14時49分  20,000元 110年8月2日 19時4分 15,600元 非本案帳戶 不明成員 110年8月2日 19時5分 35,100 ㉒110年9月14日  10時4分  30,000元 ✘ ✘ ✘ 110年9月14日 11時15分 30,000元 不明成員 ①告訴人李協峰之指訴(警582號卷一第186至187頁) ②匯款交易明細截圖(警582號卷一第203頁、第204頁反面至205頁、第211至215頁) ③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太平派出所一般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582號卷一第181頁、第184至185頁、第188至191頁、第193-1頁、第220頁) ④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帳戶個資檢視、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偵3700號卷第533至546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偵8981號卷第21至22頁)  ⑤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個資檢視、通訊中文名、地資料查詢(個人戶)、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網路銀行指定帳號交易IP資料、斗六分行110年12月2日斗六營字第11000059731號函暨附件(警584號卷第424頁;偵3700號卷第549至565頁;偵1402號卷第50至83頁;警600號卷第9至26頁反面) ⑥第一銀行、中華郵政帳戶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警582號卷一第194至202頁) ⑦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⑧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⑨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⑩【MU】平台操作頁面截圖(警582號卷一第216頁) ⑪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婉婷」之對話紀錄截圖(警582號卷一第207至210頁)  ⑫楊希將提款影像及匯款單據截圖1張(警037號卷第107頁) ⑬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⑭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  ︵ 即 111 偵 3792 、 5165追 加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25 ︶ 劉鎧稦 (提告) 劉鎧稦於110年6月初,經友人推薦加入【MU】投資平台後,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即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小蕊」向劉鎧稦佯稱投資保證獲利云云,致劉鎧稦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旋遭提領之。 110年6月23日 10時4分 20,000元 甲帳戶 ✘ ✘ ✘ ✘ ✘ ✘ 110年6月23日 11時46分 300,000元 不明成員 ①告訴人劉鎧稦之指訴(警582號卷四第44至45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三菓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582號卷四第41至43頁、第61頁) ③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個資檢視、通訊中文名、地資料查詢(個人戶)、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網路銀行指定帳號交易IP資料、斗六分行110年12月2日斗六營字第11000059731號函暨附件(警584號卷第424頁;偵3700號卷第549至565頁;偵1402號卷第50至83頁;警600號卷第9至26頁反面) ④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⑤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⑥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⑦【MU】平台操作頁面截圖(警582號卷四第47至48頁) ⑧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小蕊」之對話紀錄(警582號卷四第48至49頁、第52至60頁反面) ⑨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⑩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  ︵ 即 111 偵 2795 、 3103起 訴 書 附 表 二 編 號 1 ︶ 鍾依玲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6月初,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宋曉君」向鍾依玲推薦【MU】投資平台可儲存現金,投資走單獲利云云,致鍾依玲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於右列轉匯時間遭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轉匯至轉匯帳戶內,旋遭提領之。 ①110年6月23日  20時53分  60,000元 甲帳戶 110年6月24日 11時2分 150,000元 乙帳戶 不明成員 ✘ ✘ ✘ 110年6月24日 11時36分 381,000元 -------------- 雲林縣○○市○○路000號合庫商銀雲林分行 楊希將 ②110年6月29日  11時16分  10,000元 乙帳戶 ✘ ✘ ✘ ✘ ✘ ✘ 110年6月29日 12時56分 200,000元 -------------- 雲林縣○○市○○路000號合庫 商銀雲林分行 楊希將 ③110年7月23日  18時24分  50,000元 辛帳戶 110年7月24日 9時42分 300,000元 庚帳戶 不明成員 110年7月26日 9時7分 1,900元 非本案帳戶 不明成員 110年7月26日 9時8分 1,900元 110年7月26日 9時10分 4,000元 110年7月26日 9時11分 400元 110年7月26日 9時13分 4,700元 110年7月26日 9時14分 9,000元 110年7月26日 9時15分 2,100元 110年7月26日 9時17分 1,000元 110年7月26日 9時18分 500元 110年7月26日 9時19分 300元 110年7月26日 9時20分 100元 110年7月26日 9時22分 500元 110年7月26日 9時23分 1,500元 110年7月26日 9時24分 7,900元 110年7月26日 9時25分 6,200元 110年7月26日 9時27分 1,700元 110年7月26日 9時30分 4,400元 110年7月26日 9時31分 600元 110年7月26日 9時32分 500元 110年7月26日 9時33分 6,000元 ④110年8月2日  23時22分  5,000元   丁帳戶 110年8月3日 11時1分 400,010元(含手 續費10元) 戊帳戶 不明成員 ✘ ✘ ✘ 110年8月3日 11時49分 400,000元 -------------- 雲林縣○○市○○路0號兆豐商銀斗六分行 溫國明 ⑤110年8月3日  18時14分  10,015元(含手續費15元) (警037卷P.33、587) 110年8月3日 19時45分 500,010元 (警037卷P.34) 己帳戶 (警037卷P.34) 不明成員 110年8月4日 10時38分 250,015元(含手續費15元) (338卷一P.216 ;警037卷P.34 ) 丁帳戶 (338卷一 P.216;警0 37卷P.34) 不明成員 110年8月4日 12時6分 300,000元 (警037卷P.34) 溫國明 ①告訴人鍾依玲之指訴、代理人姚新生之指訴(警037號卷第582至597頁;原審訴339號卷一第227至233頁、第359至371頁) ②證人即另案被告陳雲杰之證述(偵3792號卷第103至105頁) ③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帳戶個資檢視、通訊中文名、地資料查詢(個人戶)、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身分證號/統一編號列管(提醒確認)資料查詢單、斗六分行111年7月7日斗六營字第11100031691號函暨檢附之開戶資料、110年8月3日現金取款憑條、提款畫面監視錄影光碟1份及畫面截圖1張、營業部110年10月19日營存字第11001055411號函暨附件、111年7月7日斗六營字第11100031701號函暨檢附之110年8月4日現金取款憑條、提款畫面影像光碟1份及畫面截圖1張、111年7月13日斗六營密字第11150009841號函暨交易明細表、111年7月21日斗六營字第11100034171號函暨附件(警584號卷第395頁;警037號卷第29至34頁;原審金訴72號卷一第57頁;警555號卷第12至16頁;原審訴333號卷一第175至188-1頁、第205至210-1頁、第245至257頁、第261至317頁) ④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暨內頁、客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客戶基本資料表、111年6月23日兆銀總集中字第1110034716號函暨新臺幣存摺類存摺取款憑條2張(警037號卷第25至26頁、第36至37頁;警582號卷一第48頁;原審訴333號卷一第87至91頁) ⑤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帳戶個資檢視、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偵3700號卷第533至546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偵8981號卷第21至22頁) ⑥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個資檢視、通訊中文名、地資料查詢(個人戶)、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網路銀行指定帳號交易IP資料、斗六分行110年12月2日斗六營字第11000059731號函暨附件(警584號卷第424頁;偵3700號卷第549至565頁;偵1402號卷第50至83頁;警600號卷第9至26頁反面) ⑦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暨內頁、帳戶交易明細、111年6月20日彰作管字第11120007647號函檢附之客戶基本資料查詢、存摺存款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111年7月6日彰斗六字第111000265A號函暨檢附之提領畫面光碟1片及畫面截圖2張、斗六分行111年7月29日彰斗六字第111000303A號函暨彰化銀行個人網路銀行服務申請書2份(警037號卷第23至24頁;原審訴339號卷一第213至216頁;原審訴333號卷一第147至154頁、第161至164-3頁、第321至329頁) ⑧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資料整合查詢、帳戶個資檢視、交易明細(警584號卷第141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面;偵3792號卷第117至125頁) ⑨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客戶基本資料表、客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客戶電子銀行自行/被代理行交易查詢、帳戶個資檢視(警584號卷第99至140頁;警582號卷二第284頁) ⑩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⑪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⑫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⑬MU平台操作流程截圖(警037號卷第598頁) ⑭與「專屬客服」對話紀錄截圖(警037號卷第599至610頁) ⑮溫國明提款影像截圖2張(警037號卷第38頁) ⑯楊希將提款影像及匯款單據截圖6張(警037號卷第106至108頁)  ⑰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⑱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  ︵ 即 111 偵 3792 、 5165追 加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6 ︶ 張昱偉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6月17日21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張美馨」向張昱偉佯稱可在【MU】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張昱偉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於右列轉匯時間遭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轉匯至轉匯帳戶內,旋遭提領之。 110年6月18日 21時41分 1,000元 甲帳戶 110年6月21日 10時22分 531,700元 不明帳戶 不明成員 不明成員 ①告訴人張昱偉之指訴(警582號卷五第7頁反面至第10頁反面) ②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中山路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582號卷五第1至3頁、第7頁) ③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個資檢視、通訊中文名、地資料查詢(個人戶)、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網路銀行指定帳號交易IP資料、斗六分行110年12月2日斗六營字第11000059731號函暨附件(警584號卷第424頁;偵3700號卷第549至565頁;偵1402號卷第50至83頁;警600號卷第9至26頁反面) ④第一銀行帳戶存摺存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警582號卷五第25頁反面) ⑤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⑥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⑦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⑧【MU】平台操作頁面截圖(警582號卷五第15頁反面至18頁) ⑨與通訊軟體LINE ID「張美馨」之對話紀錄截圖(警582號卷五第18至23頁) ⑩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⑪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  ︵ 即 111 偵 3792 、 5165追 加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23 ︶ 王凱慶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6月中旬,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佳薇」向王凱慶佯稱可加入【MU】投資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王凱慶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於右列轉匯時間遭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轉匯至轉匯帳戶內,旋遭提領之。 110年6月27日 23時30分 1,000元 甲帳戶 110年6月28日 11時14分 5,500元 非本案帳戶 不明成員 不明成員 ①告訴人王凱慶之指訴(警582號卷三第105至106頁反面) ②匯款明細截圖(警582號卷三第119頁)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中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582號卷三第107至108頁、第111頁) ④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個資檢視、通訊中文名、地資料查詢(個人戶)、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網路銀行指定帳號交易IP資料、斗六分行110年12月2日斗六營字第11000059731號函暨附件(警584號卷第424頁;偵3700號卷第549至565頁;偵1402號卷第50至83頁;警600號卷第9至26頁反面) ⑤國泰世華帳戶交易明細(警582號卷三第113頁反面) ⑥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⑦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⑧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⑨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佳薇」之對話紀錄截圖(警582號卷三第121頁反面至123頁) ⑩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⑪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  ︵ 即 111 偵 3792 、 5165追 加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20 ︶ 鍾明均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6月10日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CoreMU」向鍾明均佯稱可匯入現金至MUClub公司指定帳戶,賺取點數消費云云,致鍾明均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旋遭提領之。 ①110年6月20日  13時29分  1,000元 甲帳戶 110年6月21日 10時22分 531,700元 不明帳戶 不明成員 不明成員 ②110年7月3日  11時58分  30,000元 乙帳戶 ✘ ✘ ✘ ✘ ✘ ✘ 110年7月3日 21時25分 30,000元 不明成員 ①告訴人鍾明均之指訴(警582號卷二第382至383頁) ②中國信託自動櫃員機明細表、匯款交易明細截圖(警582號卷二第398至399頁) ③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斗坪派出所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582號卷二第379至381頁、第384頁、第387至388頁、第390至391頁) ④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帳戶個資檢視、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偵3700號卷第533至546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偵8981號卷第21至22頁)  ⑤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個資檢視、通訊中文名、地資料查詢(個人戶)、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網路銀行指定帳號交易IP資料、斗六分行110年12月2日斗六營字第11000059731號函暨附件(警584號卷第424頁;偵3700號卷第549至565頁;偵1402號卷第50至83頁;警600號卷第9至26頁反面) ⑥兆豐商銀帳戶存摺封面影本(警582號卷二第399頁) ⑦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⑧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⑨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⑩【MU】平台頁面截圖(警582號卷二第402頁) ⑪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Core-MU」、【MU】平台與「在線客服1」之對話紀錄截圖(警582號卷二第400至403頁)  ⑫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⑬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  ︵ 即 111 偵 3792 、 5165追 加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22 ︶ 張鴛鴦 (未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6月21日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TELEGRAM暱稱「吳志強」、「Krisc」、「上岸」向張鴛鴦佯稱可加入【MU】投資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張鴛鴦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於右列轉匯時間遭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轉匯至轉匯帳戶內,旋遭提領之。 ①110年6月24日  19時31分  5,000元 甲帳戶 110年6月25日 0時56分 100,000元 丙帳戶 不明成員 ✘ ✘ ✘ 110年6月25日 11時46分 30,000元 不明成員 ②110年6月26日  20時53分  50,000元 110年6月27日 0時8分 10,000元 ▲②部分款項 乙帳戶 不明成員 110年6月28日 13時16分 300,000元 不明成員 ③110年6月26日  20時54分  5,000元 110年6月27日 0時9分 100,000元 ▲②剩餘款項+③ 丙帳戶 不明成員 110年6月28日 15時4分 5,500元 非本案帳戶 不明成員 不明成員 ④110年6月28日  18時43分  9,000元 乙帳戶 ✘ ✘ ✘ ✘ ✘ ✘ 110年6月29日 12時56分 200,000元 -------------- 雲林縣○○市○○路000號合庫商銀雲林分行 楊希將 ⑤110年6月28日  20時13分  5,000元 ⑥110年7月5日  22時25分  40,000元 110年7月6日 10時3分 900,000元 -------------- 雲林縣○○市○○路000號合庫商銀雲林分行 余再添 ①告訴人張鴛鴦之指訴(警582號卷三第83至84頁反面)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聖亭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582號卷三第85至87頁、第93至94頁、第100至101頁) ③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帳戶個資檢視、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偵3700號卷第533至546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偵8981號卷第21至22頁)  ④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個資檢視、通訊中文名、地資料查詢(個人戶)、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網路銀行指定帳號交易IP資料、斗六分行110年12月2日斗六營字第11000059731號函暨附件(警584號卷第424頁;偵3700號卷第549至565頁;偵1402號卷第50至83頁;警600號卷第9至26頁反面) ⑤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顧客資料查詢明細表、個人戶顧客資料卡、存摺存款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警037號卷第96至105頁) ⑥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⑦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⑧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⑨【MU】平台說明截圖(警582號卷三第90頁) ⑩楊希將提款影像及匯款單據截圖1張(警037號卷第106頁) ⑪余再添提款影像截圖1張(警037號卷第177頁) ⑫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⑬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  ︵ 即 111 偵 3792 、 5165追 加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12 ︶ 林淑慧 (未提告) 林淑慧於110年6月22日經友人推薦下載【MU】投資平台後,該平台顯示儲值現金操作虛擬帳戶,即可獲得利潤云云,致林淑慧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於右列轉匯時間遭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轉匯至轉匯帳戶內,旋遭提領之。 ①110年6月22日  19時49分  10,000元 甲帳戶 ✘ ✘ ✘ ✘ ✘ ✘ 110年6月23日 11時46分 300,000元 不明成員 ②110年7月12日  16時27分  50,000元 乙帳戶 110年7月12日 16時38分 500,000元 丙帳戶 不明成員 ✘ ✘ ✘ 110年7月12日 20時1分 30,000元 -------------- 雲林縣○○市○○路00號彰化商銀斗六分行 楊希將 110年7月12日 20時2分 30,000元 -------------- 雲林縣○○市○○路00號彰化商銀斗六分行 楊希將 ①被害人林淑慧之指述(警582號卷一第309至310頁反面) ②匯款交易明細截圖(警582號卷一第314頁)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東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582號卷一第311至313頁、第317至318頁) ④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帳戶個資檢視、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偵3700號卷第533至546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偵8981號卷第21至22頁)  ⑤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個資檢視、通訊中文名、地資料查詢(個人戶)、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網路銀行指定帳號交易IP資料、斗六分行110年12月2日斗六營字第11000059731號函暨附件(警584號卷第424頁;偵3700號卷第549至565頁;偵1402號卷第50至83頁;警600號卷第9至26頁反面) ⑥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顧客資料查詢明細表、個人戶顧客資料卡、存摺存款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警037號卷第96至105頁) ⑦國泰世華提款卡影本(警582號卷一第316頁) ⑧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⑨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⑩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⑪【MU】平台與「在線客服3」之對話紀錄截圖(警582號卷一第315頁)  ⑫楊希將提款影像及匯款單據截圖1張(警037號卷第107頁) ⑬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⑭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  ︵ 即 111 偵 3792 、 5165追 加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17 ︶ 陳品璇 (提告) 陳品璇於110年6月20日經友人鄭瑾鴻推薦下載【MU】虛擬貨幣投資平台後,該平台顯示儲值現金操作虛擬帳戶,即可獲得利潤云云,致陳品璇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於右列轉匯時間遭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轉匯至轉匯帳戶內,旋遭提領之。 ①110年6月23日  21時58分  10,000元 甲帳戶 110年6月24日 11時2分 150,000元 乙帳戶 不明成員 ✘ ✘ ✘ 110年6月24日 11時36分 381,000元 -------------- 雲林縣○○市○○路000號合庫商銀雲林分行 楊希將 ②110年7月5日  21時12分  20,000元 乙帳戶 ✘ ✘ ✘ ✘ ✘ ✘ 110年7月6日 10時3分 900,000元 -------------- 雲林縣○○市○○路000號合庫商銀雲林分行 余再添 ①告訴人陳品璇之指訴(警582號卷二第203至204頁反面) ②匯款交易明細截圖(警582號卷二第228頁)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四維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582號卷二第202頁正反面、第205至208頁、第210頁、第212頁) ④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帳戶個資檢視、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偵3700號卷第533至546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偵8981號卷第21至22頁)  ⑤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個資檢視、通訊中文名、地資料查詢(個人戶)、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網路銀行指定帳號交易IP資料、斗六分行110年12月2日斗六營字第11000059731號函暨附件(警584號卷第424頁;偵3700號卷第549至565頁;偵1402號卷第50至83頁;警600號卷第9至26頁反面) ⑥台新商銀帳戶存摺封面暨內頁(警582號卷二第213頁、第216頁) ⑦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⑧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⑨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⑩與友人通訊軟體LINE、【MU】平台與「在線客服3」之對話紀錄截圖(警582號卷二第219至227頁反面) ⑪楊希將提款影像及匯款單據截圖1張(警037號卷第106頁) ⑫余再添提款影像截圖1張(警037號卷第177頁) ⑬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⑭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  ︵ 即 110 偵 8621 、 8981 、 111 偵 1402 、 1737 、 3168 移 送 併 辦 意 旨 書 附 表 編 號 3 ; 111 偵 10486 、 112 偵 4299 、 4300 、 4301 追 加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3 ︶ 黃奕宸 (提告) 黃奕宸於110年6月份,加入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所創設之【MU】平台投資虛擬貨幣,致黃奕宸陷於錯誤,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旋遭提領之。 ①110年6月25日  10時59分(併辦意旨書、追加起訴書載為11時46分<實際入帳時間>)  300,000元 甲帳戶 ✘ ✘ ✘ ✘ ✘ ✘ 110年6月25日 11時52分 100,000元 不明成員 110年6月25日 11時54分 50,000元 不明成員 110年6月25日 12時48分 400,000元 不明帳戶 不明成員 ②110年6月25日  11時2分(併辦意旨書、追加起訴書載為12時8分<實際入帳時間>)  290,000元 ✘ ✘ ✘ ✘ ✘ ✘ 110年6月25日 12時54分 400,000元 不明成員 ①告訴人黃奕宸之指述(偵1402號卷第7至9頁) ②臺灣中小企銀匯款申請書影本(偵1402號卷第12頁) ③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大社分駐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1402號卷第86至87頁) ④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個資檢視、通訊中文名、地資料查詢(個人戶)、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網路銀行指定帳號交易IP資料、斗六分行110年12月2日斗六營字第11000059731號函暨附件(警584號卷第424頁;偵3700號卷第549至565頁;偵1402號卷第50至83頁;警600號卷第9至26頁反面) ⑤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⑥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⑦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⑧【MU】投資平台APP頁面截圖(偵1402號卷第15頁) ⑨【MU】平台與「專屬客服」之對話紀錄截圖(偵1402號卷第14頁) ⑩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⑪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  ︵ 即 111 偵 3792 、 5165追 加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4 ︶ 蔡承宗 (提告) 蔡承宗於110年6月25日經友人介紹加入【MU】投資平台後,該平台客服即佯稱可儲存現金,投資走單獲利云云,致蔡承宗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於右列轉匯時間遭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轉匯至轉匯帳戶內,旋遭提領之。 ①110年6月25日  21時3分  3,000元 甲帳戶 110年6月26日 8時48分 100,000元 乙帳戶 不明成員 ✘ ✘ ✘ 110年6月26日 15時30分 30,000元 不明成員 ②110年7月12日  18時8分  50,000元 乙帳戶 110年7月12日 19時43分 350,000元 丙帳戶 不明成員 ✘ ✘ ✘ 110年7月12日 20時1分 30,000元 楊希將 110年7月12日 20時2分 30,000元 楊希將 ③110年7月18日  23時6分  3,500元 辛帳戶 ✘ ✘ ✘ ✘ ✘ ✘ 110年7月19日 1時12分 30,000元 不明成員 ④110年7月26日  10時22分  4,800元 110年7月26日 10時23分 5,000元 非本案帳戶 不明成員 ①告訴人蔡承宗之指訴(警582號卷五第31至32頁反面) ②證人即另案被告陳雲杰之證述(偵3792號卷第103至105頁)  ③匯款交易明細截圖(警582號卷五第45頁反面) ④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中港派出所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582號卷五第28頁、第33至36頁、第38頁、第40頁、第43頁) ⑤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客戶基本資料表、客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客戶電子銀行自行/被代理行交易查詢、帳戶個資檢視(警584號卷第99至140頁;警582號卷二第284頁) ⑥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帳戶個資檢視、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偵3700號卷第533至546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偵8981號卷第21至22頁) ⑦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個資檢視、通訊中文名、地資料查詢(個人戶)、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網路銀行指定帳號交易IP資料、斗六分行110年12月2日斗六營字第11000059731號函暨附件(警584號卷第424頁;偵3700號卷第549至565頁;偵1402號卷第50至83頁;警600號卷第9至26頁反面) ⑧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顧客資料查詢明細表、個人戶顧客資料卡、存摺存款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警037號卷第96至105頁) ⑨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⑩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⑪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⑫【MU】平台操作頁面截圖(警582號卷五第45頁) ⑬與【MU】平台「在線客服3」之對話紀錄(警582號卷五第45頁)  ⑭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⑮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  ︵ 即 111 偵 3792 、 5165追 加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24 ︶ 戴鳳誼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6月某日,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夢姍」向戴鳳誼佯稱可加入【MU】平台投資虛擬貨幣,且保證獲利云云,致戴鳳誼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旋遭提領之。 110年6月29日 17時37分 500元 乙帳戶 ✘ ✘ ✘ ✘ ✘ ✘ 110年6月30日 13時24分 30,000元 不明成員 ①告訴人戴鳳誼之指訴(警582號卷四第4至7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大埔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582號卷四第9至10頁、第12頁、第34至35頁) ③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帳戶個資檢視、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偵3700號卷第533至546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偵8981號卷第21至22頁) ④華南銀行帳戶存摺封面暨內頁、存摺存款期間查詢(警582號卷四第14至15頁、第18頁) ⑤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⑥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⑦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⑧【MU】平台操作頁面截圖(警582號卷四第21頁、第23頁) ⑨通訊軟體LINE群組首頁及與暱稱「夢姍」之對話紀錄截圖(警582號卷四第21頁、第22頁、第24至33頁) ⑩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⑪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  ︵ 即 111 偵 3792 、 5165追 加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11 ︶ 黃昱翔 (提告) 黃昱翔於110年6月29日經友人邱晨傑推薦下載【MU】投資平台後,該平台顯示儲值現金操作虛擬帳戶,即可獲得利潤云云,致黃昱翔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旋遭提領之。 110年6月29日 15時6分 500元 乙帳戶 ✘ ✘ ✘ ✘ ✘ ✘ 110年6月29日 16時39分 30,000元 不明成員 ①告訴人黃昱翔之指訴(警582號卷一第276至277頁反面) ②匯款交易明細截圖(警582號卷一第285頁) ③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警備隊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582號卷一第275頁、第279至282頁、第304至305頁) ④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帳戶個資檢視、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偵3700號卷第533至546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偵8981號卷第21至22頁) ⑤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⑥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⑦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⑧投資平台網頁截圖(警582號卷一第287頁、第290頁) ⑨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邱晨傑」之對話紀錄截圖(警582號卷一第288至289頁、第291至303頁) ⑩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⑪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  ︵ 即 111 偵 2795 、 3103起 訴 書 附 表 二 編 號 3 ︶ 黃靜慈 (提告) 黃靜慈於110年7月6日經友人周昱孜推薦下載【MU】投資平台,該平台以儲值現金操作虛擬帳戶,即可獲得利潤云云,致黃靜慈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旋遭提領之。 110年7月1日 15時40分 60,000元 乙帳戶 ✘ ✘ ✘ ✘ ✘ ✘ 110年7月2日 13時2分 249,000元 -------------- 雲林縣○○市○○路000號合庫商銀雲林分行 楊希將 ①告訴人黃靜慈之指訴(警037號卷第640至650頁) ②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帳戶個資檢視、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偵3700號卷第533至546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偵8981號卷第21至22頁) ③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④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⑤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⑥MU平台操作流程截圖(警037號卷第651頁) ⑦楊希將提款影像及匯款單據截圖6張(警037號卷第106至108頁) ⑧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⑨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  ︵ 即 111 偵 3792 、 5165追 加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3 ︶ 王貞媜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向王貞媜佯稱可在【MU】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王貞媜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旋遭提領之。 110年7月1日 16時45分 500元 乙帳戶 ✘ ✘ ✘ ✘ ✘ ✘ 110年7月2日 13時2分 249,000元 -------------- 雲林縣○○市○○路000號合庫商銀雲林分行 楊希將 ①告訴人王貞媜之指訴(警582號卷五第77頁正反面) ②匯款交易明細截圖(警582號卷五第78頁) ③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龍華派出所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582號卷五第76頁、第82頁、第84至87頁) ④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帳戶個資檢視、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偵3700號卷第533至546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偵8981號卷第21至22頁) ⑤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⑥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⑦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⑧【MU】平台操作頁面截圖(警582號卷五第81頁) ⑨楊希將提款影像及匯款單據截圖1張(警037號卷第107頁) ⑩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⑪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  ︵ 即 111 偵 3792 、 5165追 加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18 ︶ 許汶松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7月3日13時許,向許汶松佯稱可在【MU】虛擬貨幣平台儲值走單獲利云云,致許汶松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於右列轉匯時間遭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轉匯至轉匯帳戶內,旋遭提領之。 ①110年7月3日  12時40分  10,000元 乙帳戶 ✘ ✘ ✘ ✘ ✘ ✘ 110年7月3日 21時25分 30,000元 不明成員 ②110年7月12日  17時51分  50,000元 110年7月12日 19時43分 350,000元 丙帳戶 不明成員 110年7月12日 20時1分 30,000元 -------------- 雲林縣○○市○○路00號彰化商銀斗六分行 楊希將 110年7月12日 20時2分 30,000元 -------------- 雲林縣○○市○○路00號彰化商銀斗六分行 楊希將 ③110年7月12日  17時56分  50,000元 110年7月12日 20時3分 30,000元 -------------- 雲林縣○○市○○路00號彰化商銀斗六分行 楊希將 110年7月12日 20時4分 30,000元 -------------- 雲林縣○○市○○路00號彰化商銀斗六分行 楊希將 ④110年8月2日  19時30分  10,000元 丁帳戶 110年8月3日 11時1分 400,010元(含手 續費10元) 戊帳戶 不明成員 110年8月3日 11時49分 400,000元 -------------- 雲林縣○○市○○路0號兆豐商銀斗六分行 溫國明 ①告訴人許汶松之指訴(警582號卷二第233至237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東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582號卷二第238至239頁、第241頁、第245至246頁) ③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帳戶個資檢視、通訊中文名、地資料查詢(個人戶)、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身分證號/統一編號列管(提醒確認)資料查詢單、斗六分行111年7月7日斗六營字第11100031691號函暨檢附之開戶資料、110年8月3日現金取款憑條、提款畫面監視錄影光碟1份及畫面截圖1張、營業部110年10月19日營存字第11001055411號函暨附件、111年7月7日斗六營字第11100031701號函暨檢附之110年8月4日現金取款憑條、提款畫面影像光碟1份及畫面截圖1張、111年7月13日斗六營密字第11150009841號函暨交易明細表、111年7月21日斗六營字第11100034171號函暨附件(警584號卷第395頁;警037號卷第29至34頁;原審金訴72號卷一第57頁;警555號卷第12至16頁;原審訴333號卷一第175至188-1頁、第205至210-1頁、第245至257頁、第261至317頁) ④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帳戶個資檢視、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偵3700號卷第533至546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偵8981號卷第21至22頁) ⑤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暨內頁、客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客戶基本資料表、111年6月9日兆銀總集中字第1110031618號函檢附之存款往來交易明細、111年6月23日兆銀總集中字第1110034716號函暨檢附之新臺幣存摺類存摺取款憑條2張(警037號卷第25至26頁、第36至37頁;警582號卷一第48頁;原審訴333號卷一第77至82頁、第87至91頁) ⑥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顧客資料查詢明細表、個人戶顧客資料卡、存摺存款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警037號卷第96至105頁) ⑦中國信託帳戶存摺封面暨內頁(警582號卷二第247至248頁) ⑧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⑨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⑩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⑪楊希將提款影像及匯款單據截圖1張(警037號卷第107頁) ⑫溫國明提款影像截圖2張(警037號卷第38頁) ⑬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⑭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  ︵ 即 111 偵 3792 、 5165追 加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5 ︶ 林祈翰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7月6日19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麗娜」向林祈翰佯稱可在【MU】平台儲值現金走單賺取傭金,且每週一可領出現金云云,致林祈翰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旋遭提領之。 ①110年7月3日  13時20分  1,000元 乙帳戶 ✘ ✘ ✘ ✘ ✘ ✘ 110年7月3日 21時25分 30,000元 不明成員 ②110年7月20日  23時30分  10,000元 辛帳戶 110年7月20日 23時42分 30,000元 ①告訴人林祈翰之指訴(警582號卷五第89頁反面至91頁) ②證人即另案被告陳雲杰之證述(偵3792號卷第103至105頁)  ③匯款交易明細截圖(警582號卷五第102至103頁) ④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仁愛派出所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582號卷五第89頁、第92頁正反面、第93頁反面、第94頁反面、第96頁反面、第97頁反面、第100頁正反面) ⑤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客戶基本資料表、客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客戶電子銀行自行/被代理行交易查詢、帳戶個資檢視(警584號卷第99至140頁;警582號卷二第284頁) ⑥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帳戶個資檢視、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偵3700號卷第533至546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偵8981號卷第21至22頁) ⑦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⑧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⑨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⑩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麗娜」之對話紀錄截圖(警582號卷五第101頁) ⑪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⑫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  ︵ 即 111 偵 1514 、 1515 、 3633 追 加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2 ; 111 偵 10486 、 112 偵 4299 、 4300 、 4301 追 加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9 ︶ 蔣文傑 (提告) 蔣文傑於110年7月9日,經網友推薦【MU】虛擬貨幣平台儲值走單獲利云云,致蔣文傑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於右列轉匯時間遭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轉匯至轉匯帳戶內,旋遭提領之。 ①110年7月9日  10時(追加起  訴書載為9時58  分)  298,000元 乙帳戶 110年7月9日 14時54分 300,000元 丙帳戶 不明成員 ✘ ✘ ✘ 110年7月12日 20時1分 30,000元 -------------- 雲林縣○○市○○路00號彰化商銀斗六分行 楊希將 110年7月12日 20時2分 30,000元 -------------- 雲林縣○○市○○路00號彰化商銀斗六分行 110年7月12日 20時3分 30,000元 -------------- 雲林縣○○市○○路00號彰化商銀斗六分行 110年7月12日 20時4分 30,000元 -------------- 雲林縣○○市○○路00號彰化商銀斗六分行 110年7月12日 20時5分 30,000元 -------------- 雲林縣○○市○○路00號彰化商銀斗六分行 110年7月13日 02時22分 30,000元 不明成員 110年7月13日 02時23分 5,000元 110年7月13日 02時24分 2,000元 110年7月13日 09時44分 250,000元 甲帳戶 不明成員 110年7月13日 11時24分 440,000元 ②110年7月15日  10時57分  30,000元   (偵3633P.391;偵3700P.545) 110年7月15日 12時13分 300,000元 不明成員 ✘ ✘ ✘ 110年7月16日 12時10分 450,000元 -------------- 雲林縣○○市○○路00號彰化商銀斗六分行 楊希將 ③110年7月18日  8時42分  30,000元   (偵3633P.392;警584P.102) 辛帳戶 110年7月18日 17時59分 200,000元 庚帳戶 不明成員 110年7月19日 11時39分 16,230元 不明帳戶 不明成員 110年7月19日 11時40分 12,030元 110年7月19日 11時41分 14,030元 110年7月19日 11時43分 26,030元 ④110年7月19日  8時21分  30,000元   (偵3633P.392;警584P.104) 110年7月19日 12時50分 86,000元 庚帳戶 不明成員 110年7月19日 13時 13,030元 不明帳戶 不明成員 110年7月19日 13時2分 14,030元 110年7月19日 13時4分 60,030元 ⑤110年7月21日  7時25分  30,000元   (偵3633P.392;警584P.111) ✘ ✘ ✘ ✘ ✘ ✘ 110年7月21日 11時5分 450,000元 不明成員 ⑥110年8月31日  21時36分  30,000元 庚帳戶 110年9月1日 14時10分 200,000元 非本案帳戶 不明成員 ⑦110年9月1日  12時44分  30,000元 ①告訴人蔣文傑之指述(偵3633號卷第389至395頁) ②證人即另案被告陳雲杰之證述(偵3792號卷第103至105頁) ③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帳戶個資檢視、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偵3700號卷第533至546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偵8981號卷第21至22頁) ④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顧客資料查詢明細表、個人戶顧客資料卡、存摺存款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警037號卷第96至105頁) ⑤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個資檢視、通訊中文名、地資料查詢(個人戶)、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網路銀行指定帳號交易IP資料、斗六分行110年12月2日斗六營字第11000059731號函暨附件(警584號卷第424頁;偵3700號卷第549至565頁;偵1402號卷第50至83頁;警600號卷第9至26頁反面) ⑥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資料整合查詢、帳戶個資檢視、交易明細(警584號卷第141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面;偵3792號卷第117至125頁) ⑦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客戶基本資料表、客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客戶電子銀行自行/被代理行交易查詢、帳戶個資檢視(警584號卷第99至140頁;警582號卷二第284頁) ⑧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⑨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⑩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⑪楊希將提款影像及匯款單據截圖1張(警037號卷第107頁) ⑫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⑬扣案之三星廠牌手機1支不明成員  ︵ 即 111 偵 3792 、 5165追 加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9 ︶ 蘇旻浩 (提告) 蘇旻浩於110年7月8日經友人推薦下載【MU】投資平台後,依該平台指示儲值操作虛擬帳戶,該平台即虛偽執行投資交易,並釋出獲利訊息,致蘇旻浩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於右列轉匯時間遭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轉匯至轉匯帳戶內,旋遭提領之。 ①110年7月9日  13時31分  30,000元 乙帳戶 110年7月9日 14時54分 300,000元 丙帳戶 不明成員 110年7月12日 10時46分 467,910元 非本案帳戶 不明成員 不明成員 ②110年7月12日  12時22分  20,000元 110年7月12日 13時46分 256,460元 不明帳戶 不明成員 不明成員 ①告訴人蘇旻浩之指訴(警582卷一第234至235頁) ②匯款交易明細截圖(警582號卷一第241頁) ③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光明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582號卷一第231至233頁、第236至237頁、第254頁) ④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帳戶個資檢視、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偵3700號卷第533至546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偵8981號卷第21至22頁) ⑤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顧客資料查詢明細表、個人戶顧客資料卡、存摺存款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警037號卷第96至105頁) ⑥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⑦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⑧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⑨與友人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警582號卷一第246至252頁) ⑩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⑪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  ︵ 即 111 偵 3792 、 5165追 加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19 ︶ 吳東陽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7月10日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LIisa」、「羅文莉」向吳東陽佯稱可在【MU】虛擬貨幣平台儲值走單獲利云云,致吳東陽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於右列轉匯時間遭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轉匯至轉匯帳戶內,旋遭提領之。 ①110年7月13日  10時29分  10,000元 乙帳戶 110年7月13日 12時51分 50,000元 甲帳戶 不明成員 110年7月13日 12時55分 22,800元    非本案帳戶 不明成員 不明成員 ②110年7月20日  15時44分(追加起訴書載為17時5分)  300,000元 辛帳戶 110年7月20日 17時 400,000元 庚帳戶 不明成員 ✘ ✘ ✘ 110年7月21日 11時26分 450,000元 不明成員 ①告訴人吳東陽之指訴(警582號卷二第291頁正反面) ②證人即另案被告陳雲杰之證述(偵3792號卷第103至105頁) ③合作金庫銀行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影本、匯款交易明細截圖(警582號卷二第368頁、第375頁) ④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永福派出所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582號卷二第289頁、第292至294頁、第357頁、第359頁、第364至365頁) ⑤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客戶基本資料表、客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客戶電子銀行自行/被代理行交易查詢、帳戶個資檢視(警584號卷第99至140頁;警582號卷二第284頁) ⑥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帳戶個資檢視、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偵3700號卷第533至546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偵8981號卷第21至22頁) ⑦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個資檢視、通訊中文名、地資料查詢(個人戶)、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網路銀行指定帳號交易IP資料、斗六分行110年12月2日斗六營字第11000059731號函暨附件(警584號卷第424頁;偵3700號卷第549至565頁;偵1402號卷第50至83頁;警600號卷第9至26頁反面) ⑧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資料整合查詢、帳戶個資檢視、交易明細(警584號卷第141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面;偵3792號卷第117至125頁) ⑨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⑩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⑪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⑫【MU】平台與「專屬客服」對話紀錄截圖(警582號卷二第301至353頁) ⑬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⑭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  ︵ 即 111 偵 1514 、 1515 、 3633 追 加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3 ; 111 偵 10486 、 112 偵 4299 、 4300 、 4301 追 加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10 ︶ 游智強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7月11日9時24分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Chr」向游智強佯稱可投資【MU】平台獲利云云,致游智強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於右列轉匯時間遭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轉匯至轉匯帳戶內,旋遭提領之。 ①110年7月13日  8時40分  10,000元 乙帳戶 110年7月13日 12時51分 50,000元 甲帳戶 不明成員 110年7月13日 12時55分 22,800元 非本案帳戶 不明成員 不明成員 ②110年7月19日  2時35分  14,000元   (偵1514P.12;  警584P.104) 辛帳戶 110年7月19日 10時41分 10,030元 不明帳戶 不明成員 110年7月19日 10時41分 10,030元 ③110年7月24日  12時42分  20,000元   (偵1514P.12;警584P.113) 110年7月24日 17時57分 300,000元 庚帳戶 不明成員 非本案帳戶 不明成員 ①告訴人游智強之指述(偵1514號卷第11至12頁) ②證人即另案被告陳雲杰之證述(偵3792號卷第103至105頁) ③匯款證明截圖畫面(偵1514號卷第33至34頁)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七堵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1514號卷第59至60頁、第65至71頁) ⑤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帳戶個資檢視、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偵3700號卷第533至546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偵8981號卷第21至22頁) ⑥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個資檢視、通訊中文名、地資料查詢(個人戶)、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網路銀行指定帳號交易IP資料、斗六分行110年12月2日斗六營字第11000059731號函暨附件(警584號卷第424頁;偵3700號卷第549至565頁;偵1402號卷第50至83頁;警600號卷第9至26頁反面) ⑦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資料整合查詢、帳戶個資檢視、交易明細(警584號卷第141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面;偵3792號卷第117至125頁) ⑧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客戶基本資料表、客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客戶電子銀行自行/被代理行交易查詢、帳戶個資檢視(警584號卷第99至140頁;警582號卷二第284頁) ⑨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⑩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⑪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⑫【MU】投資平台網頁截圖(偵1514號卷第36至38頁、第42至45頁、第47至48頁、第51頁、第57頁) ⑬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xu」、「專屬客服」之對話紀錄截圖(偵1514號卷第36至42頁、第46頁、第49至56頁) ⑭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⑮扣案之三星廠牌手機1支  ︵ 即 111 偵 3792 、 5165追 加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14 ︶ 林信銘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7月初,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美馨」向林信銘佯稱可投資【MU】平台獲利云云,致林信銘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於右列轉匯時間遭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轉匯至轉匯帳戶內,旋遭提領之。 ①110年7月12日  16時22分  10,000元 乙帳戶 110年7月12日 16時38分 500,000元 丙帳戶 不明成員 ✘ ✘ ✘ 110年7月12日 20時3分 30,000元 -------------- 雲林縣○○市○○路00號彰化商銀斗六分行 楊希將 ②110年7月15日  13時32分  170,000元 110年7月15日 14時30分 300,000元 甲帳戶 不明成員 110年7月16日 12時2分 300,000元 不明成員 ①告訴人林信銘之指訴(警582號卷二第51至52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長泰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582號卷二第53至54頁、第67至69頁) ③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帳戶個資檢視、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偵3700號卷第533至546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偵8981號卷第21至22頁) ④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個資檢視、通訊中文名、地資料查詢(個人戶)、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網路銀行指定帳號交易IP資料、斗六分行110年12月2日斗六營字第11000059731號函暨附件(警584號卷第424頁;偵3700號卷第549至565頁;偵1402號卷第50至83頁;警600號卷第9至26頁反面) ⑤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顧客資料查詢明細表、個人戶顧客資料卡、存摺存款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警037號卷第96至105頁) ⑥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⑦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⑧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⑨【MU】投資平台APP截圖(警582號卷二第59頁正反面) ⑩投資平台與「活動管理員」、通訊軟體LINE暱稱「美馨」之對話紀錄(警582號卷二第55至58頁反面) ⑪楊希將提款影像及匯款單據截圖1張(警037號卷第107頁) ⑫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⑬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  ︵ 即 111 偵 1514 、 1515 、 3633 追 加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4 ; 111 偵 10486 、 112 偵 4299 、 4300 、 4301 追 加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11 ︶ 梁又杰 (未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7月初,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劉夢珊」向梁又杰佯稱可在【MU】加密貨幣平台投資獲利,穩賺不賠云云,致梁又杰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於右列轉匯時間遭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轉匯至轉匯帳戶內,旋遭提領之。 ①110年7月14日  21時59分  3,000元 乙帳戶 110年7月15日 9時32分 300,000元 丙帳戶 不明成員 ✘ ✘ ✘ 110年7月16日 12時10分 450,000元 -------------- 雲林縣○○市○○路00號彰化商銀斗六分行 楊希將 ②110年7月17日  11時13分  30,000元 辛帳戶 110年7月17日 18時7分 150,000元 庚帳戶 不明成員 110年7月19日 11時39分 16,230元 不明帳戶 不明成員 110年7月19日 11時40分 12,030元 110年7月19日 11時41分 14,030元 ①被害人梁又杰之指述(偵1515號卷第15至17頁) ②證人即另案被告陳雲杰之證述(偵3792號卷第103至105頁) ③匯款證明截圖畫面(偵1515號卷第37頁)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春社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1515號卷第35至36頁、第43頁、第55頁、第57頁) ⑤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帳戶個資檢視、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偵3700號卷第533至546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偵8981號卷第21至22頁) ⑥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顧客資料查詢明細表、個人戶顧客資料卡、存摺存款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警037號卷第96至105頁) ⑦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資料整合查詢、帳戶個資檢視、交易明細(警584號卷第141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面;偵3792號卷第117至125頁) ⑧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客戶基本資料表、客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客戶電子銀行自行/被代理行交易查詢、帳戶個資檢視(警584號卷第99至140頁;警582號卷二第284頁) ⑨台新商銀帳戶存摺封面影本(偵1515號卷第41頁) ⑩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⑪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⑫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⑬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Amelie」、「夢姍」之對話紀錄截圖(偵1515號卷第39頁) ⑭楊希將提款影像及匯款單據截圖1張(警037號卷第107頁) ⑮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⑯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  ︵ 即 110 偵 8737 、 111 偵 611 起 訴 書 犯 罪 事 實 一 、 ㈠ ︶ 黃偉豪 (提告) 黃偉豪於110年7月中旬,經由友人介紹加入【MU】加密貨幣平台,隨後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媛媛」向黃偉豪佯稱投資獲利,穩賺不賠云云,致黃偉豪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於右列轉匯時間遭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轉匯至轉匯帳戶內,旋遭提領之。 ①110年8月2日  21時45分  50,000元 丁帳戶 110年8月3日 11時1分 400,010元 戊帳戶 不明成員 ✘ ✘ ✘ 110年8月3日 11時49分 400,000元 -------------- 雲林縣○○市○○路0號兆豐商銀斗六分行 溫國明 ②110年8月2日  21時46分  50,000元 ③110年8月2日  21時48分  50,000元 ④110年8月3日  1時20分  50,000元 ①告訴人黃偉豪之指述(警555號卷第5至7頁反面) ②花蓮縣警察局吉安分局北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555號卷第18頁反面至第19頁反面、第22至24頁) ③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帳戶個資檢視、通訊中文名、地資料查詢(個人戶)、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身分證號/統一編號列管(提醒確認)資料查詢單、斗六分行111年7月7日斗六營字第11100031691號函暨檢附之開戶資料、110年8月3日現金取款憑條、提款畫面監視錄影光碟1份及畫面截圖1張、營業部110年10月19日營存字第11001055411號函暨附件、111年7月7日斗六營字第11100031701號函暨檢附之110年8月4日現金取款憑條、提款畫面影像光碟1份及畫面截圖1張、111年7月13日斗六營密字第11150009841號函暨交易明細表、111年7月21日斗六營字第11100034171號函暨附件(警584號卷第395頁;警037號卷第29至34頁;原審金訴72號卷一第57頁;警555號卷第12至16頁;原審訴333號卷一第175至188-1頁、第205至210-1頁、第245至257頁、第261至317頁) ④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暨內頁、客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客戶基本資料表、111年6月9日兆銀總集中字第1110031618號函檢附之存款往來交易明細、111年6月23日兆銀總集中字第1110034716號函暨檢附之新臺幣存摺類存摺取款憑條2張(警037號卷第25至26頁、第36至37頁;警582號卷一第48頁;原審訴333號卷一第77至82頁、第87至91頁) ⑤臺灣銀行斗六分行110年12月2日斗六營字第11000059731號函暨附件(警600號卷第9至26頁反面) ⑥第一商業銀行總行112年11月29日一總營集字第018074號函暨客戶基本資料(原審金訴72號卷第211至214頁) ⑦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⑧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⑨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⑩溫國明提款影像截圖2張(警037號卷第38頁) ⑪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⑫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  ︵ 即 111 偵 2795 、 3103起 訴 書 附 表 二 編 號 4 ︶ 張馨妤 (提告) 張馨妤於110年7月29日經友人鍾依玲介紹加入【MU】投資平台,依該平台操作儲存現金,透過走單投資獲利云云,致張馨妤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於右列轉匯時間遭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轉匯至轉匯帳戶內,旋遭提領之。 110年8月3日 13時19分 50,000元 丁帳戶 110年8月3日 16時2分 400,010元(含手續費10元) 戊帳戶 不明成員 ✘ ✘ ✘ 110年8月4日 11時8分 350,000元 -------------- 雲林縣○○市○○路0號兆豐商銀斗六分行 溫國明 ①告訴人張馨妤之指訴、代理人姚新生之指訴(警037號卷第611至616頁;原審訴339號卷一第359至371頁) ②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帳戶個資檢視、通訊中文名、地資料查詢(個人戶)、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身分證號/統一編號列管(提醒確認)資料查詢單、斗六分行111年7月7日斗六營字第11100031691號函暨檢附之開戶資料、110年8月3日現金取款憑條、提款畫面監視錄影光碟1份及畫面截圖1張、營業部110年10月19日營存字第11001055411號函暨附件、111年7月7日斗六營字第11100031701號函暨檢附之110年8月4日現金取款憑條、提款畫面影像光碟1份及畫面截圖1張、111年7月13日斗六營密字第11150009841號函暨交易明細表、111年7月21日斗六營字第11100034171號函暨附件(警584號卷第395頁;警037號卷第29至34頁;原審金訴72號卷一第57頁;警555號卷第12至16頁;原審訴333號卷一第175至188-1頁、第205至210-1頁、第245至257頁、第261至317頁) ③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暨內頁、客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客戶基本資料表、111年6月23日兆銀總集中字第1110034716號函暨新臺幣存摺類存摺取款憑條2張(警037號卷第25至26頁、第36至37頁;警582號卷一第48頁;原審訴333號卷一第87至91頁) ④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⑤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⑥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⑦MU平台操作流程截圖(警037號卷第617頁) ⑧溫國明提款影像截圖2張(警037號卷第38頁)  ⑨楊希將提款影像及匯款單據截圖6張(警037號卷第106至108頁)  ⑩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⑪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  ︵ 即 110 偵 9180 追 加 起 訴 書 ︶ 徐鵬翔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7月間,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曉鈴」主動加徐鵬翔為好友後,以交友為由取得信任,向徐鵬翔誆稱可在【MU】加密貨幣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徐鵬翔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於右列轉匯時間遭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轉匯至轉匯帳戶內,旋遭提領之。 ①110年8月3日  14時39分  50,000元 丁帳戶 110年8月3日 16時2分 400,010元(含手續費10元) 戊帳戶 不明成員 ✘ ✘ ✘ 110年8月4日 11時8分 350,000元 -------------- 雲林縣○○市○○路0號兆豐商銀斗六分行 溫國明 ②110年8月3日  14時41分  50,000元 ①告訴人徐鵬翔之指述(偵9180號卷第13至18頁) ②證人即另案被告陳雲杰之證述(偵3792號卷第103至105頁) ③匯款單據(偵9180號卷第25頁) ④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帳戶個資檢視、通訊中文名、地資料查詢(個人戶)、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身分證號/統一編號列管(提醒確認)資料查詢單、斗六分行111年7月7日斗六營字第11100031691號函暨檢附之開戶資料、110年8月3日現金取款憑條、提款畫面監視錄影光碟1份及畫面截圖1張、營業部110年10月19日營存字第11001055411號函暨附件、111年7月7日斗六營字第11100031701號函暨檢附之110年8月4日現金取款憑條、提款畫面影像光碟1份及畫面截圖1張、111年7月13日斗六營密字第11150009841號函暨交易明細表、111年7月21日斗六營字第11100034171號函暨附件(警584號卷第395頁;警037號卷第29至34頁;原審金訴72號卷一第57頁;警555號卷第12至16頁;原審訴333號卷一第175至188-1頁、第205至210-1頁、第245至257頁、第261至317頁) ⑤臺灣銀行斗六分行110年12月2日斗六營字第11000059731號函暨附件、112年5月23日斗六營字第11200000000號函暨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身分證號/統一編號列管(提醒確認)資料查詢單(警600號卷第9至26頁反面;原審金訴72號卷一第43至57頁) ⑥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暨內頁、客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客戶基本資料表、111年6月23日兆銀總集中字第1110034716號函暨新臺幣存摺類存摺取款憑條2張(警037號卷第25至26頁、第36至37頁;警582號卷一第48頁;原審訴333號卷一第87至91頁) ⑦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2年5月19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0000000004號函暨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原審金訴72號卷一第59至64頁) ⑧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1月28日中信銀字第112224839438289號函暨客戶基本資料(原審金訴72號卷一第221頁) ⑨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⑩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⑪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⑫原審112年6月5日、6月6日、6月7日、6月8日、9月1日、10月3日、12月12日公務電話紀錄單(原審金訴72號卷一第175至181頁、第185頁、第189頁、第193頁、第195頁、第233頁) ⑬平台網站畫面截圖17張(偵9180號卷第105至122頁) ⑭溫國明提款影像截圖2張(警037號卷第38頁) ⑮與詐欺集團成員間之對話畫面翻拍照片(偵9180號卷第93至104頁) ⑯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⑰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  ︵ 即 111 偵 3792 、 5165追 加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7 ︶ 林育琪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6月24日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JimmyTing」、「陳建鳴」向林育琪佯稱可在【MU】加密貨幣平台走單,賺取傭金獲利云云,致林育琪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於右列轉匯時間遭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轉匯至轉匯帳戶內,旋遭提領之。 ①110年6月26日  17時33分  1,000元 甲帳戶 110年6月27日 0時8分 10,000元 乙帳戶 不明成員 ✘ ✘ ✘ 110年6月28日 13時16分 300,000元 不明成員 ②110年7月19日  12時54分  100,000元 辛帳戶 110年7月19日 15時10分 350,000元 庚帳戶 不明成員 不明帳戶 不明成員 ③110年7月19日  12時56分  50,000元 ④110年7月19日  14時5分  10,000元 ⑤110年7月20日  15時9分  5,000元 110年7月20日 17時 400,000元 ✘ ✘ ✘ 110年7月21日 11時26分 450,000元 不明成員 ⑥110年7月20日  21時19分  40,000元 ✘ ✘ ✘ 110年7月20日 23時42分 30,000元 不明成員 110年7月21日 11時5分 450,000元 ⑦110年7月24日  18時35分  10,000元 110年7月26日 11時57分 460,000元 庚帳戶 不明成員 110年7月26日 12時30分 200,000元 非本案帳戶 不明成員 ⑧110年8月2日  18時2分  500元  丁帳戶 110年8月3日 11時1分 400,010元(含手 續費10元) 戊帳戶 不明成員 ✘ ✘ ✘ 110年8月3日 11時49分 400,000元 -------------- 雲林縣○○市○○路0號兆豐商銀斗六分行 溫國明 ⑨110年8月2日  18時31分  50,000元 ①告訴人林育琪之指訴(警582號卷五第107至110頁正反面) ②證人即另案被告陳雲杰之證述(偵3792號卷第103至105頁)  ③匯款交易明細截圖(警582號卷五第164頁、第165頁正反面、第166頁反面至第167頁、第169頁反面) ④新竹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北門派出所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582號卷五第106頁、第111至115頁、第117至125頁、第128頁、第144至145頁) ⑤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客戶基本資料表、客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客戶電子銀行自行/被代理行交易查詢、帳戶個資檢視(警584號卷第99至140頁;警582號卷二第284頁) ⑥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帳戶個資檢視、通訊中文名、地資料查詢(個人戶)、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身分證號/統一編號列管(提醒確認)資料查詢單、斗六分行111年7月7日斗六營字第11100031691號函暨檢附之開戶資料、110年8月3日現金取款憑條、提款畫面監視錄影光碟1份及畫面截圖1張、營業部110年10月19日營存字第11001055411號函暨附件、111年7月7日斗六營字第11100031701號函暨檢附之110年8月4日現金取款憑條、提款畫面影像光碟1份及畫面截圖1張、111年7月13日斗六營密字第11150009841號函暨交易明細表、111年7月21日斗六營字第11100034171號函暨附件(警584號卷第395頁;警037號卷第29至34頁;原審金訴72號卷一第57頁;警555號卷第12至16頁;原審訴333號卷一第175至188-1頁、第205至210-1頁、第245至257頁、第261至317頁) ⑦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個資檢視、通訊中文名、地資料查詢(個人戶)、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網路銀行指定帳號交易IP資料、斗六分行110年12月2日斗六營字第11000059731號函暨附件(警584號卷第424頁;偵3700號卷第549至565頁;偵1402號卷第50至83頁;警600號卷第9至26頁反面) ⑧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帳戶個資檢視、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偵3700號卷第533至546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偵8981號卷第21至22頁) ⑨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暨內頁、客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客戶基本資料表、111年6月9日兆銀總集中字第1110031618號函檢附之存款往來交易明細、111年6月23日兆銀總集中字第1110034716號函暨檢附之新臺幣存摺類存摺取款憑條2張(警037號卷第25至26頁、第36至37頁;警582號卷一第48頁;原審訴333號卷一第77至82頁、第87至91頁) ⑩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資料整合查詢、帳戶個資檢視、交易明細(警584號卷第141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面;偵3792號卷第117至125頁) ⑪中國信託、凱基銀行帳戶存摺封面暨內頁(警582號卷五第130至132頁、第135至137頁) ⑫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⑬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⑭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⑮【MU】平台儲值紀錄頁面截圖(警582號卷五第161頁反面至162頁、第163頁反面) ⑯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JimmyTing」、「陳建鳴」、【MU】平台與「專屬客服」之對話紀錄截圖(警582號卷五第146至160頁反面、第162頁反面至163頁反面) ⑰溫國明提款影像截圖2張(警037號卷第38頁) ⑱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⑲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  ︵ 即 111 偵 3792 、 5165追 加 起 訴 書 附 表 編 號 8 ︶ 徐家興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6月26日15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謝琦娜(娜娜)MU」向徐家興佯稱可在【MU】加密貨幣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徐家興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於右列轉匯時間遭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轉匯至轉匯帳戶內,旋遭提領之。 ①110年6月26日  17時42分  1,000元 甲帳戶 110年6月27日 0時8分 10,000元 ▲①+② 乙帳戶 不明成員 ✘ ✘ ✘ 110年6月28日 13時16分 300,000元 不明成員 ②110年6月26日  18時22分  9,000元 ①告訴人徐家興之指訴(警582號卷五第49至51頁) ②匯款交易明細截圖(警582號卷五第52至53頁) ③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雙城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582號卷五第48頁、第63頁、第69頁、第74頁正反面) ④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個資檢視、通訊中文名、地資料查詢(個人戶)、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網路銀行指定帳號交易IP資料、斗六分行110年12月2日斗六營字第11000059731號函暨附件(警584號卷第424頁;偵3700號卷第549至565頁;偵1402號卷第50至83頁;警600號卷第9至26頁反面) ⑤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帳戶個資檢視、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偵3700號卷第533至546頁;警582號卷一第142頁反;偵8981號卷第21至22頁) ⑥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⑦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⑧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⑨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謝琦娜(娜娜)MU」之對話紀錄截圖(警582號卷五第62頁) ⑩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⑪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  ︵ 即 110 偵 9180 追 加 起 訴 書 ︶ 楊晨妤 (未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8月3日10時55分前某時許,向楊晨妤誆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楊晨妤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匯款至右列匯款帳戶內,並於右列轉匯時間遭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轉匯至轉匯帳戶內,旋遭提領之。 ①110年8月3日  10時55分  100,000元 丁帳戶 110年8月3日 11時1分 400,010元(含手 續費10元) 戊帳戶 不明成員 ✘ ✘ ✘ 110年8月3日 11時49分 400,000元 -------------- 雲林縣○○市○○路0號兆豐商銀斗六分行 溫國明 ②110年8月3日  12時26分  20,000元 110年8月3日 16時2分 400,010元(含手 續費10元) 不明成員 110年8月4日 11時8分 350,000元 -------------- 雲林縣○○市○○路0號兆豐商銀斗六分行 溫國明 ①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帳戶個資檢視、通訊中文名、地資料查詢(個人戶)、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身分證號/統一編號列管(提醒確認)資料查詢單、斗六分行111年7月7日斗六營字第11100031691號函暨檢附之開戶資料、110年8月3日現金取款憑條、提款畫面監視錄影光碟1份及畫面截圖1張、營業部110年10月19日營存字第11001055411號函暨附件、111年7月7日斗六營字第11100031701號函暨檢附之110年8月4日現金取款憑條、提款畫面影像光碟1份及畫面截圖1張、111年7月13日斗六營密字第11150009841號函暨交易明細表、111年7月21日斗六營字第11100034171號函暨附件(警584號卷第395頁;警037號卷第29至34頁;原審金訴72號卷一第57頁;警555號卷第12至16頁;原審訴333號卷一第175至188-1頁、第205至210-1頁、第245至257頁、第261至317頁) ②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暨內頁、客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客戶基本資料表、111年6月23日兆銀總集中字第1110034716號函暨新臺幣存摺類存摺取款憑條2張(警037號卷第25至26頁、第36至37頁;警582號卷一第48頁;原審訴333號卷一第87至91頁) ③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5月26日中信銀字第110000000000000號函暨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原審金訴72號卷一第65至159頁) ④原審公務112年6月6日、112年6月7日公務電話紀錄單(原審金訴72號卷一第179至181頁) ⑤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物品目錄表(警037號卷第522至526頁) ⑥勘察採證同意書(警037號卷第528頁) ⑦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登人資料(原審訴333號卷一第333至336頁) ⑧溫國明提款影像截圖2張(警037號卷第38頁)  ⑨扣案物照片2張(原審訴339號卷二第111頁) ⑩扣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

2025-03-25

TNHM-113-金上訴-1895-202503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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