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8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温武釧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過失致人於死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14
年執聲付字第2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温武釧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温武釧原經法務部於民國112年4月19
日核准假釋,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112年4月24日11
2年聲保字第863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在案。因另於假釋
前犯過失致人於死案件,嗣經本院111年度上訴字第4573號
判決暨113年度聲字第2717號裁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
確定,業經法務部於114年2月5日重新核准假釋在案,依刑
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2月5日法矯署教決字第1140135
1170號函所示受刑人温武釧因刑期變更仍符合假釋條件、第
00000000000號函暨函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
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6條但
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水銓
法 官 孫沅孝
法 官 沈君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羅敬惟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TPHM-114-聲保-284-2025020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