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股票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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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50號 聲 請 人 黃妍綸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股票1紙(下稱系爭 股票),業向發行公司辦理掛失,且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催 字第183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已黏貼於法院之公告處並公 告於法院網站,現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未尋獲亦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查聲請人前向發行公司掛失系爭股票,且聲請本院於民國11 3年8月30日以113年度催字第183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下稱 系爭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收受系爭公示催告之翌日起20 日內聲請將其公告於法院網站,並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系爭 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4個月內。而系爭公示催告 於同年9月19日送達聲請人,經聲請人聲請本院於同年9月26 日公告於司法院網站,另於同年9月4日黏貼於本院公告處, 申報期間迄已屆滿,聲請人未尋獲系爭股票,亦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系爭股票等節,業經調閱本院113年度催字第183號 案卷無訛,並有本院查詢簡答表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5頁 )。是聲請人聲請宣告系爭股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譚德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欣汝 附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萬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6-ND-56867-6 1 1000

2025-03-28

TYDV-114-除-50-20250328-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3號 聲 請 人 阮玥慈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1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48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子龍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洪郁筑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23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註 1 旺宏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6ND870987-8 1 1,000 2 旺宏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6ND890828-2 1 1,000 3 旺宏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6NX038259-1 1 400

2025-03-28

SCDV-114-除-23-20250328-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2號 聲 請 人 阮宗倫 代 理 人 阮玥慈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1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47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子龍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洪郁筑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22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註 1 旺宏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6ND764020-9 1 1,000 2 旺宏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6ND867089-3 1 1,000 3 旺宏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6ND867090-0 1 1,000 4 旺宏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6NX035910-7 1 600

2025-03-28

SCDV-114-除-22-20250328-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4號 聲 請 人 林清圳 代 理 人 林國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7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聯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聯華實業控股股 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59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26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方鴻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傅郁翔

2025-03-28

SLDV-114-除-34-20250328-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78號 聲 請 人 陳登賛 代 理 人 陳榮瑞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5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中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63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方鴻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傅郁翔

2025-03-28

SLDV-114-除-78-20250328-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18號 聲 請 人 陳茂榮即陳建良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5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士林電機廠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68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2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方鴻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傅郁翔

2025-03-28

SLDV-114-除-118-20250328-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號 聲 請 人 張富林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7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國產實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國產建材實 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8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9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方鴻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傅郁翔

2025-03-28

SLDV-114-除-4-20250328-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96號 聲 請 人 張錦雀 訴訟代理人 許安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5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南僑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南僑投資控 股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南僑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南僑投 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5 9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20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趙彥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玥彤 股票附表 編號 證券字號 張數 股數 1 77-NT-22565-8 1 2 2 78-NT-45533-3 1 1 3 80-NX-2000536-7 1 8 4 82-NX-2028336-6 1 8 5 86-NX-2048360-4 1 2

2025-03-28

SLDV-114-除-96-20250328-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34號 聲 請 人 王柏松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4年3月27日言詞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附表所列之證券,業經本 院113年度司催字第781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 已經屆滿,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該等證券確為聲請人所遺失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為除權判決將所遺 失之證券宣告無效以保權益等語。   理 由 一、上開股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781號公示催告在案 。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3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顥儒                附表: 股票附表: 113年度司催字第000781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一詮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085ND0023961-8 1000 002 一詮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085ND0023962-0 1000

2025-03-28

PCDV-114-除-134-20250328-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89號 聲 請 人 孫苓獻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4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14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 法院網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 及提出原股票,原聲請宣告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聲請人所執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 字第214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並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 月6日公告於法院網站,所定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等情,有本院113年度司催字第214 號裁定網站公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為憑(見本院 卷第9-13頁),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3年度司催字第2 14號公示催告事件卷宗核閱無訛。是聲請人聲請宣告如附表 所示之股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俐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藍予伶           附表:114年度除字第89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立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84NX785251 1 450

2025-03-27

TYDV-114-除-89-2025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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