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長安置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護字第222號
聲 請 人 苗栗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鍾東錦
相 對 人 CT00000000 (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法定代理人 CT00000000F(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上列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將相對人CT0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自民國113
年12月16日起延長安置3 個月。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苗栗縣政府依法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
權益保障之主管機關,相對人CT00000000於民國111年2月21
日因叫不醒,且呼吸急促,送往本縣為恭醫院,同日轉院至
林口長庚治療,發現體內有不明嗎啡反應,懷疑遭CT000000
00F施虐,桃園市政府於111年3月10日進行緊急安置並繼續
安置在案。聲請人接獲通報後,於111年4月13日接返本縣安
置,協助相對人進行醫療復健及原生家庭後續照顧計畫之了
解,因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之安置於同年6月13日到期,
故聲請人於同日依同法第56條第1項第1款緊急安置相對人,
並依同法第57條規定狀請鈞院准予裁定繼續及延長安置相對
人在案。前開安置期間,聲請人進行處遇略以:相對人健康
問題多,需高強度照顧及醫療協助,難以居家照顧,相對人
父母CT00000000F、CT00000000M經濟狀況不佳,亦無能力照
顧相對人,希望延長安置,持續失聯。綜合上述,相對人之
父母現階段無法提供相對人穩定照顧,為免於相對人生命、
身體或自由遭受危險並維護相對人權益,爰依同法第57條第
2項規定狀請鈞院准予延長安置相對人3個月等語。
二、聲請人提出下列證據,堪予證明聲請意旨屬實:
(一)相對人及法定代理人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一覽表。
(二)本院113年度護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三)苗栗縣政府兒童保護個案安置評估報告。
(四)兒少保護安置事件親屬聯繫狀況表。
三、本院另請家事調查官調查安置必要性,調查報告略以:相對
人父親無照顧計畫,母親無照顧能力及意願,已朝向由父親
接手給付機構費用之方式進行返家,現階段不宜返家。
四、綜合前開事證,堪信本件聲請意旨屬實,考量相對人身心受
損嚴重,仰賴鼻胃管進食,需高強度醫療照護,且相對人父
需照顧癌末親友,相對人母則親職能力低落,經濟狀況不穩
定,均難以善加照護相對人,亦無其他親屬可提供適宜照顧
,相對人仍有延長安置必要,相對人父母亦表達延長安置之
意願,本件聲請符合法律規定,准許延長安置相對人3個月
。茲審酌本件事證明確,相對人年幼、病危而無表達能力,
爰不通知相對人到庭陳述,附此敘明。
五、本件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 項、第57條
第2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
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宛軒
MLDV-113-護-222-202412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