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助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輔宣字第136號
聲 請 人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法定代理人 姚淑文
非訟代理人 陳彥安
應受輔助宣
告之人 周秀琴
上列聲請人聲請輔助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甲○○(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
000號)為受輔助宣告之人。
選定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為受輔助宣告之人之輔助人。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受輔助宣告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甲○○於民國102年7月30日因遭其
母親疏忽,由聲請人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71條
規定,於111年間聲請停止其父母親權及改定監護人為聲請
人獲本院裁定准許確定在案。相對人經診斷為中度智能障礙
合併注意力不足過動症與情緒障礙症,日常生活尚可自理,
然對於複雜語句較難理解,對溝通及表意之瞭解程度比常人
稍弱,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
之能力顯有不足,而相對人現已成年,為保障相對人權益,
爰聲請宣告相對人為受輔助宣告之人,併選定聲請人為受輔
助宣告人之輔助人等語。
二、本院之判斷:
㈠法律依據:按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
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
足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
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
聲請,為輔助之宣告,民法第15條之1定有明文。次按受輔
助宣告之人,應置輔助人。而法院為輔助之宣告時,應依職
權就配偶、4親等內之親屬、最近1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
、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1人或數
人為輔助人。法院為前項選定及指定前,得命主管機關或社
會福利機構進行訪視,提出調查報告及建議。輔助之聲請人
或利害關係人亦得提出相關資料或證據,供法院斟酌;法院
選定輔助人時,應依受輔助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優先考量
受輔助宣告之人之意見,審酌一切情狀,並注意下列事項:
(一)受輔助宣告之人之身心狀態與生活及財產狀況。(二
)受輔助宣告之人與其配偶、子女或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
情感狀況。(三)輔助人之職業、經歷、意見及其與受輔助
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四)法人為輔助人時,其事業之種
類與內容,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輔助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
民法第1113條之1第1項、同條第2項準用民法第1111條及第1
111條之1亦分別有明文。
㈡本件相對人有受輔助宣告之必要:
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本院111年度家親聲字第252號
裁定暨確定證明書、臺北市立聯合醫院中興院區及松德院區
診斷證明書、臺北慈濟醫院診斷證明書、身心障礙證明、臺
北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兒童少年保護個案摘要表、
戶口名簿等件影本為證。又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6日在鑑
定人即臺北市立聯合醫院詹佳真醫師前審驗相對人之心神狀
況,相對人能回答自己出生年月日、今年為民國113年,問
其今天星期幾,其稱「我有點緊張」,問其現在總統為何,
其稱「蔡英文」,問其100減7為何,其稱「很難」,並同意
重要事務由聲請人為其處理。而鑑定報告認為:「相對人於
鑑定時意識清楚、情緒高亢,可主動談話,可進行與個人事
務有關的描述,但在因果關係及時間序表達上有困難,語言
失邏輯性,思考內容有扭曲事實、不合邏輯之狀況,於一般
認知檢查,維持注意力有困難,對一般基本日常生活事物之
理解無法正確回答,對複雜事務判斷、抽象思考能力有明顯
障礙,日常生活需旁人指導其自我生活照顧。鑑定結論認相
對人之臨床診斷為:疑似自閉症、中度智能不足、非特定的
情緒障礙症。其認知功能、處理日常生活事物、社會能力有
明顯障礙,因精神障礙,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
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恢復可能性極低。」
,有鑑定人出具之精神鑑定報告書在卷可參。本院綜合上開
事證,認相對人因前開原因,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
,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已達輔助宣告之
程度,是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依前開規定,宣
告相對人為受輔助宣告之人。
㈢為相對人最佳利益考量,選定聲請人為其輔助人:
查相對人之父母因有不適任親權人之情事而經本院停止親權
並選定由聲請人擔任監護人直至相對人成年,有本院民事裁
定為證,而相對人目前設籍臺北市,聲請人為身心障礙者權
益保護之主管機關,依法對身心障礙者提供保護、服務及照
顧等行政服務,聲請人並有意願擔任相對人之輔助人,本院
審酌上情,故認由聲請人擔任相對人之輔助人,符合相對人
之最佳利益,爰選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輔助人。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苑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文松
TPDV-113-輔宣-136-2024102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