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裁定 114 年審裁字第 295 號
聲 請 人 張維平
送達代收人 謝殷倩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
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最高法院 113 年度台上字第 4023
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 條第 2 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未區別販賣數量分別
予以不同之法定刑,亦未區別製造、運輸、販賣行為所得之
實質不法利益,是系爭規定於情節輕微之個案構成顯然過苛
之處罰部分,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違反憲法第 23 條比
例原則,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 8 條規定保障之人身自由。
又,臺灣高等法院 113 年度上訴字第 762 號刑事判決(下
稱系爭第二審判決)關於販賣毒品罪之「販賣行為」犯罪構
成要件,逕自增加「阻斷購毒者與上游之聯繫」之法律所無
之要件,聲請人於行為時對前開要件亦無從預見,惟系爭判
決就系爭第二審判決之前開見解竟予以維持,則系爭判決已
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 8 條規定保障
之人身自由,應予廢棄並發回管轄法院。乃就系爭規定及系
爭判決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
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
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
。該條項規定所定裁判憲法審查制度,係賦予人民就其依法
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認確定終局裁判就其據以為裁
判基礎之法律之解釋、適用,有誤認或忽略相關基本權利重
要意義與關聯性,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
觸憲法之情形時,得聲請憲法法庭就該確定終局裁判為宣告
違憲之判決。復依憲法訴訟法第 60 條第 6 款規定,前述
聲請應以聲請書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
法律見解。另依憲法訴訟法第 15 條第 3 項規定,聲請書
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憲法法庭審查庭
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且其立法理由揭明:「聲請判決之
理由乃訴訟程序進行之關鍵事項,聲請人就聲請憲法法庭為
判決之理由,……有於聲請書具體敘明之義務……。」故聲
請憲法法庭裁判之聲請書,若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判或其
所適用之法規範有如何違憲之理由,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
由之情形,憲法法庭審查庭得毋庸命補正,逕以一致決裁定
不受理。
三、經查:
(一)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
院 112 年度訴字第 699 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第一審判
決)認聲請人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 10 年 2
月,並諭知沒收犯罪所得及供犯罪所用之物。聲請人不服
,提起上訴,經系爭第二審判決撤銷系爭第一審判決,改
判聲請人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 5 年 6 月,
並諭知沒收犯罪所得及供犯罪所用之物。聲請人猶不服,
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以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
回而確定。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第二審判決為確定終局判
決。
(二)核本件聲請意旨,聲請人係基於其主觀意見,泛言系爭規
定所定之法定刑度違反比例原則等,並以系爭判決及系爭
第二審判決之見解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即逕謂系爭判決
、系爭第二審判決及系爭規定違憲,尚難認聲請人已於客
觀上具體指明系爭規定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亦難謂已就
系爭判決及系爭第二審判決據為裁判基礎之法律解釋、適
用,有何誤認或忽略相關基本權利重要意義與關聯性,或
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已
予以具體敘明,核均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爰依
憲法訴訟法第 15 條第 3 項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楊惠欽
大法官 陳忠五
大法官 尤伯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楊靜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