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自由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原上訴字第84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吉倫(原名:曾國清)
張哲瑋
張峯豪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邱聰安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黃崑賓
楊慶鑫
朱信有
上三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蔡勝雄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自由等案件,不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
年度原訴字第56號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3420號),提起上訴,本
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案延展於民國一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下午四時宣判。
理 由
一、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
;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
64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曾吉倫等人妨害自由等案件,原訂於民國113年12
月31日下午4時在第三法庭宣判。惟因牽涉本案與檢察官另
案追起起訴,由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以110年度原訴字第59號
受理案件卷證資料之勾稽比對及說明,較為繁雜,乃延展變
更宣判期日如主文,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慧英
法 官 謝昀璉
法 官 李水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徐文彬
HLHM-112-原上訴-84-202412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