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簡字第2961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庭
訴訟代理人 陳靖雯
被 告 陳啓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移送前來(113年度北簡字第4132號),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
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06,630元,及其中新臺幣241,190元如附
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1,200元。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7,163元,及其中新臺幣149,635元如附
表編號2、3、4、5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1,200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原聲明第二項為關
於請求違約金新臺幣(下同)1,500元部分(見北簡卷第7頁
)。嗣於114年2月21日本院言詞辯論時,減縮聲明第二項1.
違約金之請求為1,200元,其餘聲明不變(見本院卷第22頁
),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於民國109年10月15日以網路向原告借款30萬元,約定借
款期間自同日起至113年10月14日止,共計3年,利率則自借
款撥付日起按原告指數型房貸基準利率(違約時為週年利率
百分之1.59)加碼週年利率百分之9.71計算,並依年金法按
月攤還本息,如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時,全部債務視為到
期,除仍按上開利率計算利息外,另按逾期還款期數計收違
約金,最高以3期為限,依序為新臺幣(下同)300元、400
元、500元,共計1,200元之違約金。詎被告僅攤還本息至11
0年6月14日止,其後被告申辦債務展延5次,迄至112年12月
14日止,仍未依約清償,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尚欠306,63
0元(其中本金241,190元、利息65,440元)及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利息、違約金1,200元未清償。
㈡被告於109年6月30日向原告申請信用卡,依約被告得持該信
用卡至特約商店簽帳消費,並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原告
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逾期清償者,
除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外。詎被告持卡使用至
113年4月22日止即未依約繳款,依約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共
計積欠157,163元,及如附表編號2、3、4、5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1,200元未清償。
㈢爰依消費借貸、信用卡使用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
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2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
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信用貸款契
約書、增補契約、客戶放款交易明細表、還本繳息查詢、指
數型房貸基準利率、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信用卡客戶
滯納消費明細資料、歷史交易資料、債權額計算書為證(見
北簡卷第9至55-2頁)。被告就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已於
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
出任何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
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
㈡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
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
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
、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分別定
有明文。查被告既向原告借貸上開金額,尚有如主文第1項
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且其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
,依約自應負清償之責。又原告依信用卡契約之約定,請求
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及第2項所示之本息及違約金,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消費借貸、信用卡使用契約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2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
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雷鈞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錢 燕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利息計算方式 備記 期間(民國) 週年利率 1 241,190元 112年1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11.3% 2 59,408元 113年4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14.71% 3 16,962元 113年4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14.97% 4 42,680元 113年4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15% 5 30,585元 113年4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13.21%
TCEV-113-中簡-2961-2025030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