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1564號
聲 請 人 林俊寬律師即被繼承人莊○○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任被繼承人甲○○(男,民國○○○年○月○○○日生,民國一0八
年十一月十日歿,身分證統一編號:Z○○○○○○○○○號,生前最後籍
設:高雄市○○區○○里○○巷○○○號)之遺產管理人報酬核定為新臺
幣陸仟柒佰捌拾玖元。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
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
,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法院就關於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
件事件所為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
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民法第1183條、家事事件
法第18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09年度司繼字第265
1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嗣依109年度司
家催字第206號裁定為公示催告並揭示。而聲請人已完成如
卷附遺產管理人之工作紀錄附表所列之事項,為此狀請本院
裁定本件遺產管理報酬等語。
三、經查:
㈠本件被繼承人死亡後,其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權,且未經親
屬會議選定遺產管理人,經本院依職權調卷查明屬實,是聲
請人顯難召開親屬會議酌定其管理遺產之報酬,故其本於利
害關係人之地位,聲請本院酌定報酬,洵屬有據。
㈡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據其提出本院109年度司繼字第2651
號裁定暨確定證明書、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106年度綜合
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10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
料清單、遺產稅死亡前二年內有償移轉不動產明細表、全國
贈與資料清單、遺產稅信託課稅資料參考清單、財政部高雄
國稅局納稅義務人違章欠稅查復表、家事聲請狀、本院自行
收納款項收據、林氏法律事務所函等件影本為證,堪信為真
實。
㈢本院審酌:聲請人向本院陳報已完成如卷附遺產管理人之工
作紀錄附表所列之事項,聲請人雖已為部分管理遺產行為,
然本院考量聲請人處理上開事務及後續辦理清償債務、剩餘
遺產移交國庫所需時間、耗費人力之程度及各債權人受償權
利之保障等一切情狀,認聲請人任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
人之報酬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789元(含已代支出
管理費用,另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之程序費用1,000元、聲
請公示催告之程序費用1,000元、本件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
之程序費用1,500元,均業經本院裁定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
之遺產負擔並已確定其數額,是毋庸再重複納入計算),即
屬適當,爰酌定如主文第1項所示。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第127條第4項,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許涴琪
KSYV-114-司繼-1564-2025032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