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金簡字第70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采媗
選任辯護人 蔡崇聖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
3年度偵字第5076號、113年度偵字第17680號),本院判決如下
:
主 文
郭采媗犯洗錢防制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第二款之無正當理由交付
、提供合計三個以上帳戶予他人使用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郭采媗基於無正當理由交付、提供3個以上金融帳戶之犯意
,於民國112年9月20日12時許,在臺南市○○區○○○路00號統
一超商東橋門市,以交貨便方式,將所申辦之京城商業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
0000000000000號帳戶、其朋友丁婉仟(涉犯幫助詐欺部分
,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申設之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以下合稱
本案3帳戶)之金融卡寄送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LiL
i呀」之詐欺集團成員,再以通訊軟體line將上開帳戶提款
卡密碼告知對方,以此方式提供上開帳戶資料供詐欺集團使
用。嗣該詐欺集團取得本案3帳戶資料後,即共同意圖為自
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於附表所
示時間,以附表所示方式,詐騙蕭致業、黃子芃、邱渝媜、
何秉珊、王婷嬿、張家溱、余佳樺(下稱蕭致業等7人),致
蕭致業等7人陷於錯誤,於附表所示時間,將附表所示金額
匯至本案3帳戶內,除其中張家溱、王婷嬿所匯款項因遭警
示圈存而未及提領外,其餘旋遭該集團成員提領,達到掩飾
、隱匿詐欺取財犯罪所得去向之目的。嗣蕭致業等7人察覺
有異而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經被告郭采媗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見
本院卷第105頁),核與告訴人蕭致業等7人於警詢中陳述之
情節相符,並有本案3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暨交易明細(見
高市警卷第155至161頁、南市警卷第44至45頁)、被告提出
之LINE對話紀錄及如附表所示之證據在卷可參,足認被告前
揭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從而,本案事證明確
,被告前揭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被告為本件犯行後,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雖於113年7月31
日修正公布第22條,惟僅將該條次變更及酌作文字修正,相
關構成犯罪之要件、罰則均與修正前相同,並自同年8月2日
起生效施行,即無新舊法比較問題。被告於偵查中未坦承犯
行,不適用關於洗錢防制法自白減輕規定,雖此部分規定本
次同有修正,仍不在新舊法比較之列,併與敘明。
㈡是核被告所為,係犯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3項第2款之無正當
理由而交付合計3個以上帳戶罪。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在知悉國內現今詐騙案
件盛行之情形下,竟無正當理由而輕率提供3個帳戶供詐欺
集團詐騙財物,助長詐騙財產犯罪之風氣,致使執法人員難
以追查該詐騙集團成員之真實身分,增加被害人尋求救濟之
困難,並擾亂金融交易往來秩序,危害社會正常交易安全,
所為實應非難;復審酌被告交付帳戶數量為3個,告訴人蕭
致業等7人受騙匯入本案3帳戶之金額如附表所示(其中被害
人張家溱、王婷嬿所匯款項因遭警示圈存而未及提領);被
告與告訴人余佳樺、何秉珊均已達成調解,並已由被告當場
分別給付余佳樺新臺幣(下同)1萬5000元、何秉珊2萬元完
畢,告訴人余佳樺、何秉珊均表示希望給予被告緩刑自新機
會,有本院調解筆錄及刑事陳述狀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73
至79頁);被告與被害人張家溱、王婷嬿,則均已成立和解
,被告向金融機構申請退還被害人張家溱、王婷嬿之全額匯
款損失,並均已由金融機構退還告訴人張家溱、王婷嬿全額
款項,被告另已給付王婷嬿9000元,被害人張家溱、王婷嬿
均表示撤回告訴及希望給予被告緩刑自新機會,有本院公務
電話記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87至93頁
),是被告此部分犯行所生之損害已有減輕;兼衡被告如法
院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無前科素行,及其於警詢自述之教育程
度、職業、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具體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㈣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法院前案
紀錄表附卷可查,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犯後於本院審
理中已坦承犯行,且已與告訴人余佳樺、何秉珊、張家溱、
王婷嬿成立調解、和解,並已履行完畢,業如前述,足見其
確有悔意,經此偵、審教訓,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
本院認前開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
條第1項第1款規定,宣告緩刑2年。
四、末查,被告雖將本案3帳戶之資料提供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遂
行詐欺取財等犯行,惟卷內尚無證據證明被告因本案犯行獲
有不法利益,自無就其犯罪所得宣告沒收或追徵之問題。被
告所交付之本案3帳戶之提款卡,雖均係供犯罪所用之物,
惟未據扣案,該等物品價值甚微且可申請補發,對之沒收欠
缺刑法上重要性,爰不予宣告沒收,均併與指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
庭。
本案經檢察官鄭博仁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洪韻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周耿瑩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至第3項
任何人不得將自己或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向提供虛
擬資產服務或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申請之帳號交付、提
供予他人使用。但符合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或基於親友間
信賴關係或其他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違反前項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裁處告誡。
經裁處告誡後逾五年再違反前項規定者,亦同。
違反第一項規定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期約或收受對價而犯之。
二、交付、提供之帳戶或帳號合計三個以上。
三、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依前項或第四項規定裁處
後,五年以內再犯。
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時間、手法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帳戶 證據 1 蕭致業 詐欺集團於112年9月24日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向蕭致業佯稱:無法在伊之賣場下單,須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方可進行交易云云,致蕭致業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2年9月24日19時11分許 4萬9,970元 京城帳戶 000-000000000000 京城帳戶000-000000000000之開戶基本資料暨交易明細(高市警卷第155至157頁);蕭致業之調查筆錄、LINE對話紀錄截圖、轉帳明細截圖(高市警卷第168至173頁、第179至第183頁、第184至185頁) 112年9月24日19時14分許 4萬9,970元 112年9月24日19時16分許 4萬9,985元 2 黃子芃 詐欺集團於112年9月24日20時26分許起,以通訊軟體LINE向黃子芃佯稱:伊於旋轉拍賣帳戶未經認證,致買家資金遭凍結,須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解除云云,致黃子芃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2年9月24日20時29分許 2萬9,985元 合庫帳戶 000-0000000000000 合庫帳戶000-0000000000000之開戶基本資料暨交易明細(高市警卷第159至161頁);黃子芃之調查筆錄、台新銀行之轉帳明細、簡訊通知及通話紀錄截圖、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高市警卷第193至197頁、第199頁) 3 邱渝媜 詐欺集團於112年9月24日下午某時許起,以通訊軟體LINE向邱渝媜佯稱:伊於蝦皮拍賣帳戶未完成金流服務授權,致買家無法下單,須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開通云云,致邱渝媜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2年9月24日20時8分許 9,985元 合庫帳戶 000-0000000000000 合庫帳戶000-0000000000000之開戶基本資料暨交易明細(高市警卷第159至161頁);邱渝媜之調查筆錄、轉帳明細截圖、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高市警卷第207至210頁、第213頁、第217頁) 4 何秉珊 詐欺集團於112年9月24日16時許起,以通訊軟體LINE向何秉珊佯稱:伊於「a-bubu」網站購物,因系統設定錯誤導致重複下單,須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解除云云,致何秉珊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2年9月24日19時41分許 4萬9,989元 合庫帳戶 000-0000000000000 合庫帳戶000-0000000000000之開戶基本資料暨交易明細(高市警卷第159至161頁);何秉珊之調查筆錄、轉帳明細截圖、LINE對話及通話紀錄截圖、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高市警卷第234至236頁、第254至255頁、第256至258頁、第261頁) 112年9月24日19時47分許 4萬9,979元 5 王婷嬿 詐欺集團於112年9月24日11時33分許起,佯為電商業者以通訊軟體LINE向王婷嬿佯稱:伊之電商賣場無3大保障,須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設定云云,致王婷嬿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2年9月25日0時4分許 2萬3,089元 京城帳戶000-000000000000 京城帳戶000-000000000000之開戶基本資料暨交易明細(高市警卷第155至157頁);王婷嬿之調查筆錄、轉帳明細截圖、LINE對話紀錄截圖、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高市警卷第269至270頁、第275頁、第279至283頁、第285頁) 6 張家溱 詐欺集團於112年9月24日20時許起,佯為元大商業銀行客服以通訊軟體LINE向張家溱佯稱:如不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伊之銀行帳戶將有信用問題云云,致張家溱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2年9月25日0時3分許 4萬9,985元 京城帳戶000-000000000000 京城帳戶000-000000000000之開戶基本資料暨交易明細(高市警卷第155至157頁);張家溱之調查筆錄、元大銀行存摺明細影本、轉帳明細截圖、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高市警卷第305至310頁、第311頁、第321頁、第329頁) 7 余佳樺 詐欺集團於112年9月24日19時11分許起,佯為中華電信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客服以電話向余佳樺佯稱:伊訂購之Hami商城即將到期,須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解除,否則會遭分期扣款云云,致余佳樺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2年9月24日20時42分許 2萬989元 中信帳戶 000-000000000000 中信帳戶000-000000000000之開戶基本資料暨交易明細(南市警卷第44至45頁);余佳樺之調查筆錄、轉帳明細截圖、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南市警卷第8至11頁、第13至14頁、第17頁) 112年9月24日20時47分許 3萬9,011元 112年9月24日22時12分許 2萬9,985元
KSDM-113-金簡-704-2025022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