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保留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276號
原 告 鄭瑋元即鉅億工程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全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保留款事
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萬4,790元。惟按
訴之變更或追加,其變更或追加後訴訟標的之價額超過原訴訟標
的之價額者,就其超過部分補徵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5
第3項定有明文。至於補徵數額之計算方式,係就變更或追加後
訴訟標的價額計算裁判費後,再扣除依原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算定
之裁判費後補徵之(同法第77條之15立法理由參照)。經查,原
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視為
起訴)後,已於民國114年1月10日具狀擴張訴之聲明請求金額為
120萬0,144元(見本院卷第147頁),是本件追加後訴訟標的金
額為120萬0,144元,依000年0月0日生效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萬5,657元,扣除原告已繳納1萬4,790元,應再補繳86
7元【計算式:15,657元-14,790元=8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此部分追加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石珉千
本裁定不得抗告。
TPDV-113-建-276-2025012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