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426號
原 告 呂理亮
訴訟代理人 李麗凰
被 告 李建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建銘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2,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台幣(下同)5,893,800元【計算式:3,293,800元(房屋現值)
+2,600,000元(108年8月1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113年12月11日止
之不當得利)】,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410元,原告僅繳納2,000
元,尚不足57,410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哲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鍾宜君
TYDV-114-訴-426-202502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