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訴字第227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隆華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營偵字第2
681號),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裁定改依簡式審
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李隆華犯如附表編號1至11所示之罪,共拾壹罪,各處如附表編
號1至11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扣案之VIVO行動電話壹支(含○○○○○○○○○○號SIM卡壹只)、I PHO
NE行動電話壹支、PUMA黑色鴨舌帽壹頂、護腕壹個及犯罪所得新
臺幣貳萬柒仟貳佰肆拾元,均沒收之。
事 實 及 理 由
一、被告李隆華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
徒刑以外之罪,亦非屬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其於本
院審理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
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之意見後,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
273條之1第1項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件之證據調查
,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
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
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一、第16行記載:「2萬7
500元之報酬」,應更正為:「2萬7240元之報酬」,證據清
單編號3⑶、9⑶記載:「存摺影本」均予刪除,編號13記載:
「交易明細各1份」,應補充記載為:「客戶基本資料及交
易明細各1份」,編號15、16記載:「三星手機」,均應更
正為:「VIVO手機」,起訴書附表更正如本判決附表;及就
證據部分增列:「被告於本院訊問及審理中之自白(見院卷
第48、158、175頁)」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如附件)。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就附表編號1至11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
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以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
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
㈡附表編號2至4、7、8所示同一被害人遭詐欺之多次匯款及附
表編號2至11被告之多次提領,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行
,係為達侵害同一被害人財產法益之目的,各行為之獨立性
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
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
評價,屬接續犯之單純一罪。
㈢被告所為之各次犯行,與「龍的傳說」及其他詐欺集團成員
間,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為共同正犯。
㈣被告就附表編號1至11所犯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洗
錢罪間,均有實行行為局部同一之情形,為想像競合犯,均
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取財罪。
㈤被告所為上開11次加重詐欺取財犯行,犯意各別,被害人有
異,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㈥爰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途徑賺取財物,在本案詐欺集團擔任
取款車手,負責依指示提領詐欺得手之款項後轉交上手,而
與本案詐欺集團之其他成員共同為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行,
致被害人遭詐欺而受有財產上損害,助長詐騙歪風,所為應
予非難,並考量被告犯後坦認詐欺及洗錢犯行,惟未能賠償
被害人之損害,被害人當庭表示希望獲得賠償等意見(見院
卷第176頁),兼衡被告之素行(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參與程度、分工情節
、所生之危害,暨其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及經濟狀
況(見院卷175至176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宣
告刑」欄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刑如主文第1項所示,以資
懲儆。
四、沒收
㈠扣案之VIVO行動電話1支(含0000000000號SIM卡1只)、I PH
ONE行動電話1支、PUMA黑色鴨舌帽1頂及護腕1個,均係被告
所有,供其犯本案所用之物,業據被告自承在卷(見院卷第
163至164頁),應依詐欺犯罪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之規定
,宣告沒收之。
㈡被告本案獲得之報酬為附表編號1至11所示提款金額(不含手
續費)之5%,合計為新臺幣(下同)27,240元(即{10,000+
50,000+10,000+49,000+21,000+8,000+4,000+60,000+60,00
0+15,000+12,000+900+20,000+20,000+14,000+20,000+20,0
00+20,000+20,000+16,000+20,000+20,000+20,000+20,000+
14,000+900}元×5%=544,800元×5%=27,240元),且經扣案(
見院卷第163頁),是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之規定
,就扣案現金之27,240元宣告沒收之。
㈢至扣案之其餘現金26,260元(即53,500元-27,240元=26,260
元)及物品,據被告供稱與本案無關,且依卷內證據資料無
法證明與本案有何關聯,自不予為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高振瑋提起公訴,檢察官林慧美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張婉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怡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手法 匯款時間/ 金額 匯入帳號 提領時間/ 金額 提領地點 宣告刑 1 李慧君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8月12日,佯裝購買潛水裝備,要求以7-11賣貨便賣場交易,並謊稱需透過認證機構認證後方能使用賣貨便賣場云云,致李慧君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13年8月12日19時23分/9,985元(經檢察官當庭更正) 彰化銀行帳戶(戶名:黎世成、帳號:000-00000000000000) 113年8月12日19時24分/10,000元 臺南市○○區○○路000號 李隆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 余佳玲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8月12日,佯裝購買二手洗碗機,要求以7-11賣貨便賣場交易,並謊稱需透過認證機構認證後方能使用賣貨便賣場云云,致余佳玲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13年8月12日20時29分/49,985元 台新銀行帳戶(戶名:BUI VAN DUY、帳號:000-00000000000000) ①113年8月12日20時42分/50,000元 ②113年8月12日20時43分/10,000元 ③113年8月12日20時51分/49,000元 ④113年8月12日20時57分/21,000元 臺南市○○區○○路000號 李隆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13年8月12日20時36分/9,986元 113年8月12日20時46分/49,985元 3 許芮語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8月12日,佯裝購買口紅,謊稱因許芮語未經認證機構認證導致不能下單,復偽裝客服人員協助進行認證云云,致渠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13年8月12日21時11分/7,975元 台新銀行帳戶(戶名:BUI VAN DUY、帳號:000-00000000000000) 113年8月12日21時14分/8,000元(經檢察官當庭更正) 臺南市○○區○○路000號 李隆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3年8月12日21時28分/3,985元(經檢察官當庭更正) 113年8月12日21時34分/4,000元 臺南市○○區○○路000號 4 施昱安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8月13日,佯裝為買家,謊稱因施昱安賣場未經帳戶認證不能下單,復偽裝旋轉拍賣及中國信託銀行之客服人員協助進行認證云云,致渠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13年8月13日22時7分/99,105元 中華郵政帳戶(戶名:曾世傑、帳號:000-00000000000000) ①113年8月13日22時13分/60,000元 ②113年8月13日22時14分/60,000元 ③113年8月13日22時15分/15,000元 臺南市○○區○○路000○0號 李隆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13年8月13日22時10分/36,123元 5 林柏沅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8月13日,佯裝為賣家,與林柏沅約定購買虛擬帳號裝備及交易云云,致渠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13年8月13日23時26分/12,700元 中華郵政帳戶(戶名:曾世傑、帳號:000-00000000000000) ①113年8月13日23時36分/12,005元(含手續費)(經檢察官當庭更正) ②113年8月13日3時39分/905元(含手續費)(經檢察官當庭更正) 臺南市○○區○○路000號 李隆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6 李岳霖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8月13日,佯裝為買家,與李岳霖約定購買演唱會門票,並謊稱未經認證無法收到款項,復偽裝客服人員佯稱需先匯款保證金云云,致渠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13年8月14日0時7分/45,015元 中華郵政帳戶(戶名:曾世傑、帳號:000-00000000000000) ①113年8月14日0時11分/20,005元(含手續費)(經檢察官當庭更正) ②113年8月14日0時12分/20,005元(含手續費)(經檢察官當庭更正) ③113年8月14日0時13分/14,005元(含手續費)(經檢察官當庭更正) 臺南市○○區○○路000號 李隆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7 陳偲柔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8月13日,佯裝為買家,要求陳偲柔以7-11賣貨便賣場交易,並謊稱無法查詢到賣場,要求渠與指定之客服人員聯繫云云,致渠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13年8月14日0時9分/9,031元 中華郵政帳戶(戶名:曾世傑、帳號:000-00000000000000) 李隆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3年8月14日0時13分/22,985元 ①113年8月14日0時16分/20,005元(含手續費)(經檢察官當庭更正) ②113年8月14日0時17分/20,005元(含手續費)(經檢察官當庭更正) ③113年8月14日0時19分/20,005元(含手續費)(經檢察官當庭更正) ④113年8月14日0時19分/20,005元(含手續費)(經檢察官當庭更正) ⑤113年8月14日0時20分/16,005元(含手續費)(經檢察官當庭更正) 臺南市○○區○○路000號 臺南市○○區○○路000號 8 游文喬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8月13日,佯裝為買家,要求以7-11賣貨便賣場交易,並謊稱無法下單,要求游文喬與指定之客服人員聯繫云云,致渠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13年8月14日0時14分/49,987元 中華郵政帳戶(戶名:曾世傑、帳號:000-00000000000000) 李隆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13年8月14日0時15分/23,015元 9 戴啓卉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8月13日,佯裝購買演唱會門票,謊稱因戴啓卉收款資訊未設定完成,致轉帳金額遭凍結,復偽裝金管會人員指示渠操作帳戶云云,致渠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13年8月14日15時6分(經檢察官當庭更正)/14,977元 連線商業銀行帳戶(戶名:陳志杰、帳號:000-000000000000) ①113年8月14日15時13分/20,000元 ②113年8月14日15時14分/20,000元 ③113年8月14日15時15分/20,000元 ④113年8月14日15時16分/20,005元(含手續費)(經檢察官當庭更正) ⑤113年8月14日15時18分/14,005元(含手續費)(經檢察官當庭更正) ⑥113年8月14日15時19分/905元(含手續費)(經檢察官當庭更正) 臺南市○○區○○路000號 臺南市○○區○○路000號 李隆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0 謝薺萱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8月13日,佯裝購買演唱會門票,要求以7-11賣貨便賣場交易,謊稱因謝薺萱賣場問題導致匯款失敗,並要求渠聯繫指定之客服人員云云,致渠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13年8月14日15時2分/29,985元 連線商業銀行帳戶(戶名:陳志杰、帳號:000-000000000000) 李隆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 王圳宣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8月14日,佯裝購買二手貓籠,要求以7-11APP賣場交易,並謊稱因王圳宣賣場未認證導致匯款被凍結云云,致渠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113年8月14日15時5分/49,985元 連線商業銀行帳戶(戶名:陳志杰、帳號:000-000000000000) 李隆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
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
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
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營偵字第2681號
被 告 李隆華 男 44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市○○區○○里0鄰○○路0段
000號5樓
(現於法務部○○○○○○○○羈押 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
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隆華於民國113年7月間,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通訊
軟體TELEGRAM暱稱「龍的傳說」及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
所組成之3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及牟利
性之有結構性詐欺集團犯罪組織(即俗稱之詐欺集團,下稱
該集團),擔任領款車手,負責持人頭帳戶之提款卡至自動
櫃員機提領該集團詐騙所得贓款後交予上手,並以每次提領
金額之百分之5做為報酬,而與該集團成員共同基於意圖為
自己不法之所有,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
絡,由該集團不詳成員於附表所示時間,以附表所示方式對
李慧君、余佳玲、許芮語、施昱安、林柏沅、李岳霖、陳偲
柔、游文喬、戴啓卉、謝薺萱、王圳宜等人施用詐術,致渠
等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附表所示金額至附表所示帳戶。再
由李隆華於附表所示之提領時間、地點,將附表提領金額欄
所示之金額領出,並轉交予上手「龍的傳說」,藉以製造金
流斷點,而掩飾、隱匿上開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從而受
有新臺幣(下同)2萬7500元之報酬。嗣李慧君、余佳玲、
許芮語、施昱安、林柏沅、李岳霖、陳偲柔、游文喬、戴啓
卉、謝薺萱、王圳宜發覺受騙,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器
錄影畫面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李慧君、余佳玲、許芮語、施昱安、林柏沅、李岳霖、
陳偲柔、游文喬、戴啓卉、謝薺萱、王圳宜訴由臺南市政府
警察局新營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方法 待證事項 1 被告李隆華於警詢時及偵查中 之自白。 被告李隆華坦承加入詐欺集 團,受TELEGRAM暱稱「龍的傳說」之人指示,於附表所示提領時間、地點,提領附表所示金額,並因此領有酬勞2萬7500元之事實。 2 ⑴告訴人李慧君於警詢時之指訴。 ⑵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文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各1份。 ⑶對話截圖、匯款截圖各1份。 證明告訴人李慧君遭詐騙匯款轉帳之經過。 3 ⑴告訴人余佳玲於警詢時之指訴。 ⑵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延平派出所檢警調單位/警察機關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各1份。 ⑶對話截圖、匯款截圖、存摺影本各1份。 證明告訴人余佳玲遭詐騙匯款轉帳之經過。 4 ⑴告訴人許芮語於警詢時之指訴。 ⑵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前峰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 ⑶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 證明告訴人許芮語遭詐騙匯款轉帳之經過。 5 ⑴告訴人施昱安於警詢時之指訴。 ⑵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湖口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各1份。 ⑶對話截圖1份。 證明告訴人施昱安遭詐騙匯款轉帳之經過。 6 ⑴告訴人林柏沅於警詢時之指訴。 ⑵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文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各1份。 ⑶對話截圖1份。 證明告訴人林柏沅遭詐騙匯款轉帳之經過。 7 ⑴告訴人李岳霖於警詢時之指訴。 ⑵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鹽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各1份。 ⑶對話截圖、匯款截圖各1份。 證明告訴人李岳霖遭詐騙匯款轉帳之經過。 8 ⑴告訴人陳偲柔於警詢時之指訴。 ⑵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灣裡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各1份。 ⑶對話截圖、匯款截圖、存摺影本各1份。 證明告訴人陳偲柔遭詐騙匯款轉帳之經過。 9 ⑴告訴人游文喬於警詢時之指訴。 ⑵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中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各1份。 ⑶對話截圖、匯款截圖、存摺影本各1份。 證明告訴人游文喬遭詐騙匯款轉帳之經過。 10 ⑴告訴人戴啓卉於警詢時之指訴。 ⑵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敦化南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各1份。 ⑶對話截圖、匯款截圖各1份。 證明告訴人戴啓卉遭詐騙匯款轉帳之經過。 11 ⑴告訴人謝薺萱於警詢時之指訴。 ⑵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南投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各1份。 ⑶對話截圖、匯款截圖、存摺影本各1份。 證明告訴人謝薺萱遭詐騙匯款轉帳之經過。 12 ⑴告訴人王圳宜於警詢時之指訴。 ⑵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南勢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各1份。 ⑶對話截圖、匯款截圖各1份。 證明告訴人王圳宜遭詐騙匯款轉帳之經過。 13 彰化銀行帳戶(戶名:黎世成、 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台新銀行帳戶(戶名:BUI VAN DUY、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中華郵政帳戶(戶名:曾世傑、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連線商業銀行帳戶(戶名:陳志杰、帳號:000-000000000000號)之交易明細各1份 佐證於附表所示之告訴人遭騙後,匯入附表所示之金額,被告即於附表所示之提領時間、地點,提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事實。 14 監視器影像紀錄表、165提領清冊各1份(南市警營偵字第1130559684號刑案偵查卷宗第7頁、027至031頁) 佐證被告李隆華於附表所示時間,至附表所示地點提領詐騙贓款之事實。 15 被告李隆華扣案之三星手機、IPhone手機採證照片1份(南市警營偵字第1130559684號刑案偵查卷宗第033至039頁) 佐證被告李隆華加入詐欺集團擔任車手之事實。 16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2份(南市警營偵字第1130559684號刑案偵查卷宗第053至069頁)、扣案之三星手機、PUMA黑色鴨舌帽及護腕。 ⑴佐證被告李隆華加入詐欺 集團擔任車手之事實。 ⑵扣案之三星手機係用於連絡詐欺集團。 ⑶PUMA黑色鴨舌帽及護腕為提領贓款時所穿著。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
同詐欺取財罪嫌及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洗錢罪嫌
。被告與「龍的傳說」等其他詐欺集團成員,有犯意聯絡及
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以一行為觸犯上開數罪名,為
想像競合犯。又詐欺取財罪,係為保護個人財產法益而設,
行為人罪數之計算,應依受騙之被害人人數計算,是被告就
犯罪事實所示之犯行,被害人並不相同,應認其犯意各別,
行為互殊,請分論併罰(共11罪)。至被告本案之犯罪所得
,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之,並於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另扣
案手機2支,為被告所有供本案犯行所用之物,亦請依法宣
告沒收。
三、末請審酌被告前因詐欺案件遭羈押,並於113年6月13日遭提
起公訴後,竟又加入另一詐欺集團,再度從事詐欺車手工作
,已足證被告守法觀念薄弱,且有反覆實施加重詐欺取財、
洗錢,及參與犯罪組織等犯行之虞,而本案被告供出之主嫌
尚未到案,亦有勾串之虞,故本件被告之羈押原因並未消滅
,且有羈押之必要,建請鈞院繼續羈押。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檢 察 官 高 振 瑋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書 記 官 蔡 函 芸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 2 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
刑,併科新臺幣 1 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
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
臺幣 5 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民國/新臺幣):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手法 匯款金額 匯款時間 匯入帳號 提領時間 提領金 額 提領地點 1 李慧君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 年8月12日,佯裝購買潛水裝備,要求以7-11賣貨便賣場交易,並謊稱需透過認證機構認證後方能使用賣貨便賣場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進而匯款至指定帳戶。 10,000元 113年8月12日19時23分 彰化銀行帳戶(戶名:黎世成、帳號:000-00000000000000) 113年8月12日 19時24分 10000元 臺南市○○區○○路000號 2 余佳玲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 年8月12日,佯裝購買二手洗碗機,要求以7-11賣貨便賣場交易,並謊稱需透過認證機構認證後方能使用賣貨便賣場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進而匯款至指定帳戶。 49,985元 113年8月12日20時29分 台新銀行帳戶(戶名:BUIVAN DUY、帳號:000-00000000000000) 113年8月12日 20時42分、 20時43分、 20時51分、 20時57分 50000元、 10000元、 49000元、 21000元 臺南市○○區○○路000號 9,986元 113年8月12日20時36分 49,985元 113年8月12日20時46分 3 許芮語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 年8月12日,佯裝購買口紅,謊稱因告訴人未經認證機構認證導致不能下單,復偽裝客服人員協助進行認證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進而匯款至指定帳戶。 7,975元 113年8月12日21時11分 台新銀行帳戶(戶名:BUIVAN DUY、帳號:000-00000000000000) 113年8月12日 21時14分、 21時21分 8000元、 8000元 臺南市○○區○○路000號 4,000元 113年8月12日 21時34分 4000元 台南市○○區○○路000號 4 施昱安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 年8月13日,佯裝為買家,謊稱因告訴人賣場未經帳戶認證不能下單,復偽裝旋轉拍賣及中國信託銀行之客服人員協助進行認證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進而匯款至指定帳戶。 99,105元 113年8月13日22時07分 中華郵政帳戶(戶名:曾世傑、帳號:000-00000000000000) 113年8月13日 22時13分、 22時14分、 22時15分 60000元、 60000元、 15000元 臺南市○○區○○路00000號 36,123元 113年8月13日22時10分 5 林柏沅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 年8月13日,佯裝為賣家,與告訴人約定購買虛擬帳號裝備及交易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進而匯款至指定帳戶。 12,700元 113年8月13日23時26分 中華郵政帳戶(戶名:曾世傑、帳號:000-00000000000000) 113年8月13日 23時36分、 23時39分 12005元、 905元 台南市○○區○○路000號 6 李岳霖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 年8月13日,佯裝為買家,與告訴人約定購買演唱會門票,並要求以其提供之假賣場交易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進而匯款至指定帳戶。 45,015元 113年8月14日00時07分 中華郵政帳戶(戶名:曾世傑、帳號:000-00000000000000) 113年8月14日 00時11分、 00時12分、 00時13分 20005元、 20005元、 14005元 台南市○○區○○路000號 7 陳偲柔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 年8月13日,佯裝為買家,要求告訴人以7-11賣貨便賣場交易,並謊稱無法查詢到賣場,要求告訴人與指定之客服人員聯繫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進而匯款至指定帳戶。 9,031元 113年8月14日00時09分 中華郵政帳戶(戶名:曾世傑、帳號:000-00000000000000) 113年8月14日 00時16分、 00時17分 20005元、 20005元 台南市○○區○○路000號 22,985元 113年8月14日00時14分 8 游文喬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 年8月13日,佯裝為買家,要求以7-11賣貨便賣場交易,並謊稱無法下單,要求告訴人與指定之客服人員聯繫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進而匯款至指定帳戶。 49,987元 113年8月14日00時14分 中華郵政帳戶(戶名:曾世傑、帳號:000-00000000000000) 113年8月14日 00時19分、 00時19分、 00時20分 20005元、 20005元、 16005元 台南市○○區○○路000號 23,015元 113年8月14日00時15分 9 戴啓卉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 年8月13日,佯裝購買演唱會門票,謊稱因告訴人收款資訊未設定完成,致轉帳金額遭凍結,復偽裝金管會人員指示告訴人操作帳戶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進而匯款至指定帳戶。 14,977元 113年8月14日15時01分 連線商業銀行帳戶(戶名:陳志杰、帳號:000-000000000000) 113年8月14日 15時13分 20000元 台南市○○區○○路000號 10 謝薺萱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 年8月13日,佯裝購買演唱會門票,要求以7-11賣貨便賣場交易,謊稱因告訴人賣場問題導致匯款失敗,並要求告訴人聯繫指定之客服人員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進而匯款至指定帳戶。 29,985元 113年8月14日15時02分 連線商業銀行帳戶(戶名:陳志杰、帳號:000-000000000000) 113年8月14日 15時14分 20000元 台南市○○區○○路000號 11 王圳宣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 年8月14日,佯裝購買二手貓籠,要求以7-11APP賣場交易,並謊稱因告訴人賣場未認證導致匯款被凍結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進而匯款至指定帳戶。 49,985元 113年8月14日15時05分 連線商業銀行帳戶(戶名:陳志杰 帳號:000-000000000000) 113年8月14日 15時15分、 15時16分 20000元、 20005元 台南市○○區○○路000號 113年8月14日 15時18分、 15時19分 14005元、 905元 台南市○○區○○路000號
TNDM-113-金訴-2273-2024112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