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救字第6號
聲 請 人 藍志皓
非訟代理人 法扶律師吳偉豪律師
相 對 人 藍惠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法
律扶助法第63條亦明定: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
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
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
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
二、查聲請人因請求離婚等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
無勝訴之望,並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宜蘭分會准予法
律扶助之無資力等情,有家事起訴狀、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
金會(宜蘭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全部扶助)及稅務資訊
連結作業查詢財產、所得結果在卷足考,本件聲請於法核無
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映佐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李惠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