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4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韋翔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
付字第2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韋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韋翔因詐欺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
期徒刑2年9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
矯正署於民國114年3月13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402100號函核
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2年度金上
訴字第1911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
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
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郭 瑞 祥
法 官 陳 宏 卿
法 官 陳 玉 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書記官 吳 姁 穗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TCHM-114-聲保-248-202503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