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7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被 告 林書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本
院113年度司促字第6918號),經被告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其新臺幣(下
同)2,014,882元及其利息,惟利息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2項修正理由,應計算至起訴前一日(即113年11月20日),故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020,745元(計算式如附表),應繳第一
審裁判費21,09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2
0,5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
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胡旭玫
附表:
請求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終止日 利息 98,432元 113年11月7日 (14/365) 9.99% 377元 113年11月20日 利息 50,811元 113年11月7日 (14/365) 11.99% 234元 113年11月20日 利息 1,825,629元 113年11月7日 (14/365) 7.5% 5,252元 113年11月20日 總計:2,014,882元+377元+234元+5,252元=2,020,74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