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岡簡
岡山簡易庭

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岡簡字第57號 原 告 莊○○ 法定代理人 莊○○ 廖○○ 被 告 毛○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一四年三月四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三分之二,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關於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拾萬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行政機關及司法機關所製作必須公開之文書,除前項第三 款或其他法律特別規定之情形外,亦不得揭露足以識別前項 兒童及少年身分之資訊;本法所稱兒童及少年,指未滿18歲 之人,兒童及少年福利暨權益保障法第69條第2項、第2條前 段分別定有明文。又任何人不得於媒體、資訊或以其他公示 方式揭示有關少年保護事件或少年刑事案件之記事或照片料 足以知悉其人為該保護事件受調查、審理之少年或該刑事案 件之被告,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3條第1項亦有明定。另行政 及司法機關所公示之文書,不得揭露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 資訊,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14條第3項規定甚明。 本件原告莊○○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之被害人,且為 未滿18歲之少年,被告則為少年保護事件之當事人,行為時 亦為少年,原告姓名、年籍及其法定代理人姓名、被告姓名 年籍均可資識別其等身分資訊,爰依前揭規定,隱匿兩造之 身分資訊,先予敘明。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三、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1年12月2日於臉書社團留言區張貼 原告違反意願遭受第三人拍攝之不雅影片連結,致原告身心 受創,被告已經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以112年度少護字 第799、800號裁定應予訓誡,為此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 起本件訴訟。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0萬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 之利息。 四、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五、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不法 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 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 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 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 ,業據提出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2年度少護字第799、 800號宣示筆錄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該案全卷核閱無 訛。是本院依上開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 。從而,被告故意於網際網路散布原告私密影片,自足侵害 原告之隱私權,原告據此請求被告賠償其非財產上損害,自 屬有據。又慰撫金之多寡,應斟酌雙方之身分、地位、資力 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故慰撫金之 金額是否相當,自應依實際加害情形與被害人所受之痛苦及 雙方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等關係決定之。審酌原告在學 中,無業,111年名下有利息所得,無其他財產,被告111年 名下無所得、財產等情,此據原告陳述明確(見本院卷第39 頁),並有兩造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憑 。本院衡酌原告因被告不法行為所受身心痛苦,兼衡兩造之 身分、地位、經濟狀況、被告侵權行為態樣等一切情狀,認 原告請求300,000元之精神慰撫金,尚屬過高,應以200,000 元為適當。     六、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 文第一項所示金額、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 之請求,則屬無據,應予駁回。 七、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並依職權酌定相當之金額,宣告被告預供相當擔保 後,免為假執行。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經核與 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九、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岡山簡易庭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曾小玲

2025-03-27

GSEV-114-岡簡-57-20250327-1

原上訴
臺灣高等法院

個人資料保護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原上訴字第338號 上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莊家豪 選任辯護人 莊志成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 方法院113年度原訴字第31號,中華民國113年9月5日第一審判決 (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緝字第1267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莊家豪因不滿陳巧樂對其提出妨害名譽之告訴,竟意圖散布 於眾與損害陳巧樂之利益,基於加重誹謗及非法利用個人資 料之犯意,於民國112年8月9日19時許,在臉書以暱稱「莊 家」發布內容為:「陳X樂小姐,若你不對我撤告,我將一 一把你的惡行告知於眾,……我可以讓你一夜成名,……做1次 跟我要1W5?……」之貼文,並張貼含有陳巧樂相貌特徵而屬 其個人資料之照片,及在INSTAGRAM(下稱IG)發布有陳巧樂 相貌特徵而屬其個人資料之照片,且在照片上加註「我叫大 改妹、來自土耳其」、「強姦犯」、「妳男朋友知道我是他 大表哥嗎」之內容,供網路上不特定人瀏覽,以此方式非法 利用陳巧樂之個人資料,並貶損陳巧樂之名譽及社會評價, 足生損害於陳巧樂。   二、案經陳巧樂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報告臺灣新北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 ㈠、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條之規定,而經 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 面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 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 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 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本 判決所引用其他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經本院於審判期 日提示,並告以要旨後,上訴人即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莊 家豪之辯護人均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就證據能力部分有所 異議,又被告於本院審理時雖未到庭表示意見,惟其於本院 準備程序時到庭亦未爭執證據能力,本院復查無該等證據有 違背法定程序取得或顯不可信之情狀,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第2項之規定,有證據能力。 ㈡、本件認定事實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與本案具有關連性,且 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式所取得,依刑事訴訟法第 158條之4反面解釋,當有證據能力,且於本院審理時,提示 並告以要旨,使檢察官、辯護人充分表示意見,被告於訴訟 上之防禦權已受保障,自得為證據使用。 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到庭,對其確有於上揭時、地,在臉 書、IG發布上開內容之訊息等情供陳不諱,並坦認有違反個 人資料保護法之犯行,惟矢口否認有何加重誹謗犯行,辯稱 :我在臉書及IG上貼文的內容都是事實,因為當時我和告訴 人陳巧樂吵架,才會貼文,並沒有要誹謗告訴人的名譽等語 。其辯護人則辯以:是因告訴人另案對被告提出妨害名譽告 訴,被告希望告訴人撤告,告訴人拒不撤告,被告始為上開 貼文,係出於自衛、自辯之意思,應有刑法第311條第1項第 1款規定之適用;又上開貼文內容或有不當,然被告並未指 稱告訴人從事性交易工作、亦無暗示稱告訴人性交易之工作 者,應不構成誹謗等語。經查: ㈠、被告確有於112年8月9日19時以臉書暱稱「莊家」發布內容為 :「陳X樂小姐,若你不對我撤告,我將一一把你的惡行告 知於眾,……我可以讓你一夜成名,……做1次跟我要1W5?……」 之貼文,並張貼有陳巧樂相貌特徵而屬其個人資料之照片, 及在IG發布有陳巧樂相貌特徵而屬其個人資料之照片,且在 照片上加註「我叫大改妹、來自土耳其」、「強姦犯」、「 妳男朋友知道我是他大表哥嗎」之內容等情,此據被告供陳 在卷,並就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犯行部分坦認不諱(見113 偵緝1267卷第8至9頁,原審113原訴31卷第54頁,本院卷81 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於警詢指證之情節(見112偵65498 卷第9至12頁)大致相符,並有告訴人所提出之暱稱「莊家 」於臉書之貼文、留言(含照片)之擷圖5張、IG發佈之貼文8 張在卷可稽(見112偵65498卷第17至23頁),此部分事實,洵 堪認定,亦足認被告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部分之自白與事實 相符,堪予採信。 ㈡、被告雖矢口否認有何加重誹謗犯行,並以前詞置辯,惟查:  ⒈臉書及IG均為社交媒體,依個人隱私設定之不同,可供不特 定人或不特定多數人瀏覽,則被告於上揭時、地,在臉書張 貼之貼文、IG發佈之照片(含文字),確可供網路上不特定人 或不特定多數人瀏覽無訛。  ⒉被告所為合於加重誹謗要件:  ⑴按刑法第310條第1、2項之誹謗罪,即係國家為兼顧對個人名 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而設,為免過度限制言論自由, 行為人所指摘或傳述之具體事實,須足以毀損他人之名譽( 即他人之社會評價或地位),始成立犯罪。而是否足以毀損 他人之名譽,須綜合觀察被害人之身分、地位及行為人指摘 或傳述之事實內容(含其遣詞用字、運句語法及所引發之適 度聯想),依一般社會通念,客觀判斷被害人之社會評價或 地位是否有遭貶損之危險(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4046號 判決意旨參照)。再按人民之名譽權,係保障個人之人格、 品行於社會生活中之人格整體評價,不受惡意貶抑、減損之 權利,乃以人性尊嚴為核心之人格權之一環,其旨在維護個 人主體性、自我價值及人格之完整,並為實現人性尊嚴所必 要,受憲法第22條所保障;而言論內容涉及私人生活領域之 事務者,其對公益論辯之貢獻度則較低。惟事實性言論因具 資訊提供性質,且客觀上有真偽、對錯之分,如表意人所為 事實性言論,並未提供佐證依據,僅屬單純宣稱者,即使言 論內容涉及公共事務而與公共利益有關,因言論接收者難以 判斷其可信度,此種事實性言論之公益論辯貢獻度亦不高。 言論之公益論辯貢獻度愈低,通常言論所指述者之名譽權保 障程度即愈高。  ⑵被告上開貼文及發佈之照片(含文字),一般客觀第三人瀏覽 後,對告訴人產生有在從事性交易、性濫交等負面印象,客 觀上足以貶損告訴人之名譽及社會評價。且被告為上開行為 前,因遭告訴人對其提告妨害名譽(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 察署113年度偵緝字第1268號),可認被告有挾怨報復之動機 ,而被告於原審審理時自陳係高中肄業,是其為一具有相當 智識程度之成年人,當知為上開貼文及在照片上附加上開文 字後,將使網路上不特定人或不特定多數人瀏覽後對告訴人 產生負面評價,仍執意為之,復未能提出任何告訴人確有其 指摘事項之事證,則被告意圖散布於眾,而具有以文字誹謗 告訴人之犯意,已堪認定,被告確有加重誹謗犯行無疑。  ⑶又被告雖謂以:貼文內容均為事實等語,並提出信件影本2紙 (見本院卷第153、155頁),然上開信件是否為告訴人所本 人所書寫,已非無疑。且觀諸上開臉書貼文、IG照片(含文 字)內容之文意,係指摘告訴人從事性交易、有男友仍與他 人發生性行為等涉及告訴人私人領域之事務。而涉及私人生 活領域之事務者,其對公益論辯之貢獻度低,言論所指述者 之名譽權保障程度即愈高,即涉及私德之誹謗言論,與公共 利益無關時,客觀上實欠缺獨厚表意人之言論自由,而置被 害人之名譽權及隱私權保護於不顧之正當理由。是此種情形 下,表意人言論自由自應完全退讓於被指述者名譽權與隱私 權之保護。從而,縱令被告所提出之信件為真實,然此不足 以據此解免其刑責。被告前開置辯,洵無可採 。   ㈢、辯護人雖為被告辯以:被告係為自衛、自辯,合於刑法第311 條第1款規定,應不罰云云。然刑法第311條規定誹謗罪之免 責條件,行為人仍須出於善意的發表言論,始有該條之適用 ;至於判斷是否為「善意」,其重點應是在審查言論發表人 是否針對與公眾利益有關的事項表達意見或作評論,其動機 非以毀損被評論人的名譽為唯一目的。本件被告在臉書、IG 上發佈之貼文及含文字之照片內容,係以負面、攻訐性用語 指摘告訴人,即係惡意指摘足以毀損告訴人之名譽,與自衛 、自辯無關,且涉及告訴人之私德,尚非屬可受公評之攸關 公眾事務之事項,顯與刑法第311條第1款之要件不合,自無 從據此解免被告刑責。辯護人前開所辯,亦無不足採。 ㈣、綜上所述,被告就加重誹謗部分所辯,係事後推諉卸責之詞 ,不足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上開加重誹謗、違反個人 資料保護法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 ㈠、核被告所為,係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項規定,而犯 同法第41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及刑法第310 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被告上開犯行,係於密接時間,以 相似之方式,先後張貼上開貼文及發佈照片,侵害之法益同 一,各行為間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 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施,為接續犯。 ㈡、被告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 、加重誹謗罪,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 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斷。   四、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部分 ㈠、公訴意旨另以:被告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於112年8月9 日17時20分許,以手機傳送內容略為:「跑去告我了欸、從 你有男朋友來找我 你的信我也都會拿出來 你要名譽,我幫 你一把、一起互相傷害」等之訊息予告訴人,以此加害其名 譽之事恐嚇告訴,致其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因認被 告此部分所為亦涉犯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 ㈡、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 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認定不利於被 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 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 證據;又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 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 上之證明,須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 為真實之程度,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最高法院30年度上字 第816號、76年度台上字第4986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按刑事 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 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是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 ,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 ,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 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 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28號判 決意旨參照)。  ㈢、公訴意旨認被告此部分所為涉犯恐嚇危害安全罪,係以證人 即告訴人之指述、告訴人所提出之其與暱稱「smart6660000 000il.com」間之通訊軟體IMESSAGE(下稱IMESSAGE)對話內 容擷圖為主要論據。被告固不否認有於上揭時、地,傳送前 述訊息與告訴人,惟堅詞否認有何恐嚇犯行,辯稱:只是爭 吵下之情緒性言論等語。經查:  ⒈按刑法第305條之恐嚇罪,所稱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 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者,是指以使人生畏怖心為目的, 而通知將加惡害之旨於被害人而言。而行為人所為通知是否 足以使他人心生畏怖,應就通知之內容、方法及態樣等,視 當時之情狀,自一般人之立場予以客觀判斷,倘受通知者並 未因此心生恐懼,即未達於危害安全之程度,則與該罪之構 成要件有間,自不得以該罪相繩,亦不能僅憑行為人片段行 止或單憑接受通知者主觀感受認定是否心生畏怖,遽為認定 。  ⒉觀諸告訴人所提出其與暱稱「smart6660000000il.com」間之 IMESSAGE對話內容擷圖(見112偵65498卷第25、26頁)顯示, 被告傳送上開訊息予告訴人後,告訴人即回覆「沒問題 我 說過了呀我等你」、「你假釋出來的可能真的覺得關不夠」 、「是你要對我這麼狠的就不要怪我」、「我可以跟你平起 平坐但不代表你可以對我講那些字」、「我為了保障我自己 的權益我只好這樣了」、「你繼續我看你還會講什麼不實的 字言」、「我不怕」等訊息,可知告訴人在讀取被告所傳送 之上開訊息後,便立即向被告傳送上開含有「我等你」、「 我不怕」等文字訊息,是就其2人相互傳送訊息之全部內容 觀之,實難認被告所傳送之上開訊息,已使告訴人心生畏懼 ,故被告此部分所為,與恐嚇危害安全之客觀構成要件尚屬 有間,自難以恐嚇危害安全罪責相繩。 ㈣、綜上,依檢察官所舉各項證據方法,尚不足認被告此部分亦 涉犯恐嚇危害安全罪。本件既不能證明被告此部分犯罪,本 應為無罪之諭知,惟檢察官認此部分與前開經認定為有罪之 部分,屬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 知。     四、駁回上訴之理由 ㈠、原審詳為調查後,認被告所犯事證明確,依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41條及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並以行為人之責任 為基礎,審酌被告因與告訴人有糾紛,即張貼上開貼文、發 佈照片(含文字),非法利用告訴人之個人資料而洩漏告訴人 隱私,並貶損告訴人之名譽與社會評價,所為殊值非難,惟 被告犯後坦承部分犯行,然迄未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害(被告 有意願調解,因告訴人無調解意願而未進行調解),兼衡被 告犯罪之手段、目的、動機、所生損害及其素行,暨其於原 審審理時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工作及經濟狀況等一 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4月,併諭知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為其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復就被告被訴恐嚇部分詳為調查後 ,認檢察官所舉證據尚不足以證明此部分犯行,且檢察官認 此部分與前開經認定為有罪之部分,屬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 一罪關係,而不另為無罪之諭知。經核其認事用法並無違誤 ,且於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法定刑整體觀之,原審所量 處之刑,顯已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事由,並基於刑罰目的性 之考量、刑事政策之取向以及行為人刑罰感應力之衡量等因 素而為刑之量定,未逾越法定刑度,客觀上不生量刑裁量失 衡之情事,亦無違背公平正義之精神,量刑亦屬妥適。 ㈡、被告上訴,猶執否認犯加重誹謗犯行,其所辯各節,業經本 院一一指駁如前,洵不足採。至於檢察官上訴理由謂以:被 告在情緒激動下,傳送「跑去告我了欸、從你有男朋友來找 我 你的信我也都會拿出來 你要名譽,我幫你一把、一起互 相傷害」等訊息予告訴人,其語意已含加害生命、身體之惡 害告知,客觀上可認屬恐嚇行為等語,然人與人間於日常生 活中偶遇意見不合,譏諷既起,輒相謾罵,你來我往,尖鋒 相對,於該情境下之對話,多因未經慎思熟慮,言語或流於 尖酸刻薄,或帶有使人不舒服之恐嚇語意,然是否構成刑法 恐嚇危害安全罪,除應依一般社會標準考量該言語、文字或 舉動是否足致他人生畏怖之心外,並應審酌當時之客觀環境 、對話之全部內容、行為人主觀上有無使人生畏怖心之目的 、相對人有無因行為人之言行而生畏怖心等,為判斷標準。 本件被告傳送之文字內容或帶有使人不舒服之語意,然綜觀 被告與告訴人間之對話全部內容,雙方訊息你來我往、針鋒 相對,告訴人於接受上開訊息後,旋即回傳含有「我等你」 、「我不怕」等文字訊息,已難認告訴人確有因被告所傳送 之前開文字訊息而心生畏佈之情事。檢察官據此指摘執審認 事用法不當一節,亦無足採。  ㈢、又檢察官、被告上訴,指摘原審量刑不當一節。本院查:  ⒈按犯罪之處罰,現行刑事處罰多採相對罪刑法定主義,賦與 法官對各個具體犯罪案件有其刑罰裁量權,量刑過輕,確對 犯人易生僥倖之心,不足收儆戒及改過之效,則刑罰不足以 戒其意,且被害人或社會產生不平之感;量刑過重則易致犯 罪人怨懟、自暴自棄,難收悅服遷善之功。  ⒉檢察官、被告上訴所指被告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犯後態 度等,業經原審於科刑時一一審酌,已如前述,且於個人資 料保護法第41條之法定刑整體觀之,原審所量處之刑,顯已 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事由,並基於刑罰目的性之考量、刑事 政策之取向以及行為人刑罰感應力之衡量等因素而為刑之量 定,未逾越法定刑度,客觀上不生量刑裁量失衡之情事,亦 無違背公平正義之精神,難認有何失當而應予撤銷改判之理 由。檢察官、被告上訴指摘原審量刑不當一節,均無足採。 ㈣、綜上所述,本件檢察官及被告之上訴,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      五、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 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1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雪鴻提起公訴,檢察官陳冠穎提起上訴,檢察官 陳怡利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張宏任                    法 官 李殷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 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周彧亘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2025-03-27

TPHM-113-原上訴-338-20250327-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妨害祕密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52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凱陞 上列被告因妨害祕密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4 9885號),因被告自白犯罪(114年度易字第67號),本院合議 庭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判決如下︰   主 文 王凱陞犯無故以錄音設備竊錄他人非公開之談話罪,處拘役貳拾 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Apple Watc h智慧型手錶壹支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起訴書犯罪事實一第6至7行「竟基 於以錄影方式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之犯意」,應更正為「竟 基於以錄音方式竊錄他人非公開談話之犯意」;證據部分補 充「被告王凱陞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 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之竊錄非公開談話罪 。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被告不思偵查程序之非 公開性,逕自攜帶錄音設備進入偵查庭,竊錄他人非公開談 話,顯然欠缺法治觀念,所為殊值非難;惟審酌被告於本院 準備程序時坦承犯行,前未有經法院判處罪刑之前科紀錄, 兼衡被告犯罪之情節、目的、手段,及其自陳之智識程度、 生活狀況、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   按刑法第315條之1、第315條之2竊錄內容之附著物及物品, 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315條之3定有明文。查 扣案之Apple Watch智慧型手錶1支,係被告所有用以竊錄上 開非公開談話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本院易字卷第 33頁),且上開竊錄內容確在上開智慧型手錶內,有數位採 證報告可佐(偵卷第37至44頁),核屬竊錄內容之附著物及 其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前開規定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本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敘述具體理由並 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郭明嵐提起公訴,檢察官葉芳如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林新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 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黃詩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15條之1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 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 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 、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49885號   被   告 王凱陞 男 3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號5樓             居臺中市○里區○○路0號4樓A4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妨害秘密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 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案外人陳偉立前因對王凱陞提出妨害名譽告訴,由本署檢察 官以113年度偵字第32612號案件(下稱前案)偵辦,嗣該案 件經本署檢察官傳喚告訴人陳偉立及被告王凱陞於民國113 年9月18日下午3時至本署專案詢問室(5)開庭,並指揮本署 檢察事務官楊鴻銘進行詢問。王凱陞明知依法刑事偵查程序 不對外公開,其竟基於以錄影方式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之犯 意,未經本署檢察事務官楊鴻銘本人之同意,於同日下午3 時19分許起至3時48分許止(即前案開庭中),在禁止錄音 、錄影之本署專案詢問室(5)內,接受檢察事務官楊鴻銘詢 問時,開啟其所有左手上APPLE WATCH S9智慧手錶(下稱智 慧手錶,已扣案)上之錄音APP,錄下前案開庭過程中三方 對話內容,以此偷錄方式,竊錄檢察事務官楊鴻銘詢問前案 告訴人陳偉立之非公開言論、談話,足生損害於楊鴻銘之隱 私人格權(所涉妨害在場人陳偉立秘密部分未據告訴)。嗣於 同日下午3時50分許,前案開庭甫結束,王凱陞簽署詢問筆 錄時,書記官吳宛萱當場發現王凱陞之手錶呈現疑似錄音畫 面,經檢察事務官楊鴻銘當場確認確實有錄音情事,要求王 凱陞立即停止錄音,並經王凱陞同意自行交付上開智慧手錶 及連線之APPLE IPHONE13 PRO MAX手機1支(手機已發還) 。 二、案經楊鴻銘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王凱陞於偵查中之供述。 坦承於開庭時有以智慧手錶錄音之事實。 2 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收據、本署入口現場照片、前案之偵訊筆錄、前案偵訊影像光碟、測錄系爭智慧手錶之影像光碟。 全部犯罪事實。 3 數位採證同意書及本署檢察事務官製作之數位採證報告。 全部犯罪事實。 二、按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妨害秘密罪之立法目的,係對於無 故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之行為 ,予以限制,以保障人民秘密通訊自由及隱私權。惟為兼顧 基於正當理由而有拍攝、錄影他人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 隱私部位之必要,俾免刑罰過苛,而妨礙正當偵查作為或其 他社會公共利益,乃於其構成要件中明列「無故」之限制要 件,以調濟法益衝突。而上述法條所稱「非公開之活動」, 係指活動者主觀上具有隱密進行其活動而不欲公開之期待或 意願(即主觀之隱密性期待),且在客觀上已利用相當環境 或採取適當設備,足資確保其活動之隱密性者(即客觀之隱 密性環境)而言(例如在私人住宅、公共廁所、租用之「KT V 」包廂、旅館房間或露營之帳篷內,進行不欲公開之更衣 、如廁、歌唱、談判或睡眠等活動均屬之)。就上述妨害秘 密罪旨在保護人民祕密通訊自由及隱私權之觀點而言,此項 「非公開之活動」之認定,固應著重於活動者主觀上具有不 欲其活動遭他人攝錄之意願或期待;但活動者主觀意願如何 ,外人不易確知,且該項意願未必恆定不變,若單憑活動者 主觀上是否具有不公開之意願,作為認定上述犯罪構成要件 (即「非公開活動」)之唯一標準,難謂與罪刑法定及法律 明確性原則無違。故仍須活動者在客觀上已利用相當環境或 採取適當設備,足資確保其活動之隱密性,始能明確化上述 構成要件之內容;不能僅以活動者主觀上對其活動有無公開 之意願,作為上述罪名所稱「非公開活動」之唯一內涵。故 上開條文所稱「非公開活動」,在犯罪構成要件之解釋上, 應兼具前述主觀與客觀兩種層面之內涵,始具有刑罰之明確 性及合理性。亦即活動者主觀上具有隱密性之期待,且在客 觀上已利用相當環境或採取適當設備,足資確保其活動之隱 密性,使一般人均能藉以確認活動者主觀上具有隱密性期待 ,而無誤認之虞者,始足當之(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 4780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偵查庭屬於參與庭訊以外之人 不得任意進出之空間,依檢察事務官主觀上應可合理期待庭 訊過程中,在場參與庭訊之人均能遵守刑事偵查程序禁止錄 音、錄影之規定,不以違法之方式或以工具攝錄其在刑事偵 查詢問過程中伴隨之個人活動。實務上,為符合偵查不公開 等相關法律規範,參與庭訊之人員於主觀上顯具有隱密進行 渠等活動而不欲公開之期待,且在客觀上亦已採用與案件無 關之人無從進入或窺探之封閉偵查庭確保渠等活動之隱密性 ,是告訴人楊鴻銘雖係執行公務,但庭訊過程,除被告自己 參與非公開之訊問部分對被告個人本非秘密外,其餘仍應認 屬檢察事務官楊鴻銘與案外人陳偉立等人間之「非公開」活 動,從而,被告違反偵查庭禁止錄音、錄影之規定,在詢問 室內,以前開智慧手錶竊錄告訴人楊鴻銘與案外人陳偉立等 人間非公開之活動之行為,顯已侵犯其隱私人格權無誤。 三、核被告王凱陞所為,係犯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無故以錄音 竊錄他人非公開之言論談話罪嫌。扣案之智慧手錶,係供犯 罪所用之物且屬被告所有,業據被告供承在卷,請依刑法第 38條第2項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檢 察 官 郭明嵐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書 記 官 張允侖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15條之1 (妨害秘密罪)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0 萬元以 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   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   、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2025-03-27

TCDM-114-簡-520-20250327-1

橋簡
橋頭簡易庭

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橋簡字第1400號 原 告 林郁德 周雅婷 被 告 邱志昌 李成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李成琿應給付原告林郁德新臺幣6,000元,及自民國113 年1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李成琿應給付原告周雅婷新臺幣12,000元,及自民國11 3年1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新臺幣3,200元由被告李成琿負擔新臺幣200元,並 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 之利息,餘由原告負擔。 五、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李成琿如各以新臺幣 6,000元及新臺幣12,000元為原告林郁德及原告周雅婷預供 擔保,各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本院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邱志昌、李成琿分別為高雄市○○區○○路000 巷0號402室(下稱系爭房屋)之出租人及房東代理人,原告均 向被告邱志昌承租系爭房屋,詎被告竟疏未事先通知原告, 而於民國113年3月13日14時30分許,安排4位維修人員(下 稱系爭人員),未經原告之同意,開啟系爭房屋當時未上鎖 之房門後,進入系爭房屋。因當時原告均僅著貼身衣物,而 飽受驚嚇。嗣經原告連忙出聲制止,系爭人員始未繼續推開 房門。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賠償原告精 神慰撫金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林郁德新臺 幣(下同)1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 周雅婷2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未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答辯。 四、本院之判斷: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 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 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 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維護人性尊嚴 與尊重人格自由發展,乃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核心價值。基 於人性尊嚴與個人主體性之維護、及人格發展之完整,並為 保障個人生活私密領域免於他人侵擾、及個人資料之自主控 制,隱私權乃為不可或缺之基本權利,受憲法第22條所保障 (大法官會議解釋釋字第603號、第585號解釋意旨參照)。 蓋每人對其私密活動所在之空間範圍,應擁有不受他人干擾 之自由,是不法侵害他人隱私及居住安寧之人格法益,如其 情節重大,被害人亦得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賠償相 當之金額。  ㈡經查,被告李成琿疏未事先通知原告,而於113年3月13日14 時30分許,安排系爭人員,未經原告之同意,開啟系爭房屋 當時未上鎖之房門後,進入系爭房屋等事實,有存證信函1 紙、被告李成琿向原告林郁德承認疏失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 紀錄擷圖1張及現場照片1張在卷足憑(見本院卷第49至61頁 、第137頁、第141頁),堪以認定。然而,遍觀全案卷證, 並無任何證據證明此次事件為被告邱志昌命系爭人員進入系 爭房屋,自難令其對原告負損害賠償責任。  ㈢按慰藉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 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 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 數額(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223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 ,私人所居住房屋,住居權人擁有不受非法干擾之合理期待 ,始能維護其私人居住範圍之平穩與安寧,被告李成琿未經 同意,即派系爭人員進入原告所住系爭房屋,該處屬於原告 私生活領域,故被告李成琿過失不法侵害原告隱私及居住安 寧之人格法益等情,已如前述,是以原告主張因被告前揭行 為,致其受有隱私及居住安寧之之人格法益之侵害,而受有 精神上痛苦,應為社會生活一般人之正常感受,且依其情事 應屬情節重大,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原告自得請 求被告賠償非財產上之損害。本院審酌被告李成琿具備碩士 肄業之智識程度,原告所受精神上痛苦非輕及本件損害發生 原因屬於過失侵權行為等一切情狀,認原告林郁德、周雅婷 所得請求之精神慰撫金,各以6,000元及12,000元為適當, 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李成琿給 付原告林郁德6,000元,給付原告周雅婷12,000元,及均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李成琿之翌日即113年11月26日起(見 本院卷第27頁之送達證書)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 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李成琿部分敗訴之判決, 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就原告勝訴部分 ,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之規定,依 職權酌定相當之金額,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91條第3項。 本件訴訟費用為裁判費3,200元,確定如主文第四項所示之 金額,並加計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蔡凌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郭力瑋

2025-03-27

CDEV-113-橋簡-1400-20250327-1

審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偽造文書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審訴字第89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錦山 選任辯護人 陳羿蓁律師 許博森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 第16338、18609、18827號),被告於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 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 判決如下:   主 文 李錦山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共叁罪, 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又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非法利用個人資 料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緩刑叁年, 並應於緩刑期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按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不受第159條第1項之限制,刑 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定有明文,是於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案件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除有其他不得作為證據之 法定事由外,應認具有證據能力。本件所援引被告李錦山以 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因本案採行簡式審判程序,復無其 他不得作為證據之法定事由,依上說明,應認均有證據能力 。 二、本件事實及證據,除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外,更正及補充如下:  ㈠事實部分:⒈檢察官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㈢第6至7行關於「車 輛基本資料」之記載,應更正為「智慧情資搜尋」;⒉其犯 罪事實欄一㈣第6至7行關於「曹士軒係李宥頡債務人」、「 劉子豪亦為李宥頡之債務人」之記載,應更正為「曹士軒係 李宥頡債權人」、「劉子豪亦為李宥頡之債權人」。  ㈡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李錦山於審判中之自白(見本院卷第42 、46、48、49頁)。 三、論罪科刑:  ㈠按刑法第213條之公務員登載不實準公文書罪,係以公務員明 知不實,仍故意以反於事實之事項,登載於職務上製作之文 書,其所為反於事實之登載就客觀上為一般觀察,具法律重 要性,顯有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之虞者,即足當之,是否為 僅發生內部效力之文件要非所問,亦不以其針對外部之法律 交往,或旨在對於任何人產生證明作用為要件。又刑法上所 稱之準公文書,係指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使用文字、記號或 其他符號記載一定思想或意思表示之電磁紀錄,祇要其內容 表示一定之思想或意思表示,而該內容復能持久且可證明法 律關係或社會活動之重要事實,復具有明示或可得而知之作 成名義人者,即屬之(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4210號判 決參照)。經查,依智慧分析決策支援之系統設定,查詢資 料需登載查詢用途,此實寓有限定查詢用途並留存紀錄供日 後查核之意,用以確保並落實公務機關利用資料庫之個人資 料應符合法定事由,不逾越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之規範意 旨,而使用者所填載之查詢用途,即係依所填載之用途使用 該系統之意思表示,該查詢用途欄之填載並非不具重要法律 意義,該等電磁紀錄依規定復應留存以供督考稽核,屬能持 久且可證明該使用紀錄之重要事實,亦得藉輸入之帳號與密 碼辨識使用者即填載查詢用途之名義人。被告李錦山於本案 行為時,既為萬華分局偵查隊之小隊長,為具有法定職務權 限之公務員,其以所受配發之帳號、密碼登入智慧分析決策 支援系統、刑案資訊系統,虛偽登載查詢用途之電磁紀錄, 該登載具持久性、文字性、意思性及名義性,該當準公文書 ,且其行為亦足生損害於內政部警政署對智慧分析決策支援 系統管理、刑案資訊系統之正確性。  ㈡次按「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 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 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 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 識別該個人之資料;「蒐集」指以任何方式取得個人資料; 「處理」指為建立或利用個人資料檔案所為資料之記錄、輸 入、儲存、編輯、更正、複製、檢索、刪除、輸出、連結或 內部傳送;「利用」指將蒐集之個人資料為處理以外之使用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第1款、第3款、第4款、第5款定有 明文。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第1項規定:「有關病歷、醫 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之個人資料,不得 蒐集、處理或利用。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 法律明文規定。二、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或非公務機關履 行法定義務必要範圍內,且事前或事後有適當安全維護措施 。三、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四、 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醫療、衛生或犯罪預防之目的 ,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 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五、為協助 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或非公務機關履行法定義務必要範圍 內,且事前或事後有適當安全維護措施。六、經當事人書面 同意,但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或其他法律另有限制不得 僅依當事人書面同意蒐集、處理或利用,或其同意違反其意 願者,不在此限」、第19條第1項規定:「非公務機關對個 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6條第1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有特 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一、法律明文規定。二、 與當事人有契約或類似契約之關係,且已採取適當之安全措 施。三、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四 、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 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 特定之當事人。五、經當事人同意。六、為增進公共利益所 必要。七、個人資料取自於一般可得之來源,但當事人對該 資料之禁止處理或利用,顯有更值得保護之重大利益者,不 在此限。八、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第20條第1項規定: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6條第1項所規定資料 外,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 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一、法律明文規定。二、為 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三、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 由或財產上之危險。四、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五、 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 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 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六、經當事人同意。七、有利於當 事人權益」。再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 之利益,而違反第6條第1項、第15條、第16條、第19條、第 20條第1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21條限制國 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以下罰金;公務員假 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章之 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第44 條亦定有明文。而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所稱「意圖為自己 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應限於財產上之利益;至所稱「損 害他人之利益」,則不限於財產上之利益(最高法院109年 度台上大字第1869號裁定參照)。本件被告雖為公務員,然 其蒐集、利用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所示之個人資料,係基於 私人之目的,並非依法行使公權力,自屬非公務機關非法蒐 集、利用個人資料之情形;又其於不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6條第1項、第19條第1項、第20條第1項規定之情形下,查詢 前揭個人資料,嗣並部分洩漏他人知曉,顯係公務員假借職 務上之機會,非法蒐集、利用個人資料、對隱私權有所侵害 ,且為被告所明知,並足生損害於受查詢人無訛。  ㈢另按刑法第132條第1項所謂「應秘密」者,係指文書、圖畫 、消息或物品等與國家政務或事務上具有利害關係而應保守 之秘密者而言,自非以有明文規定為唯一標準,個人之車籍 、戶籍、口卡、前科、通緝、勞保等資料及入出境紀錄,或 涉個人隱私,或攸關國家之政務或事務,均屬應秘密之資料 ,公務員自有保守秘密之義務(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33 88號判決參照)。故被告洩漏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㈣所示 之個人資料,均屬國防以外之秘密至明。  ㈣是核被告於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㈠㈡㈢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20 條第2項、第213條之公務員登載不實準公文書罪,及個人資 料保護法第44條、第41條之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非法蒐集 個人資料罪(此部分原基準法定刑應加重二分之一);被告 於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為非法蒐集被害人劉子豪個人資 料部分之行為,為其於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㈣非法利用該等 個人資料之階段行為,不另論罪。其於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 ㈣所為,則係犯刑法第132條第1項之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 秘密罪,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4條、第41條之公務員假借職 務上機會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此部分原基準法定刑加重二 分之一)。  ㈤被告於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㈠㈡,雖均前後2次查詢被害人李宥 頡、曹士軒之個人資料,惟均係基於同一目的,時間接近, 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 ,實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 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各應論以接 續犯。  ㈥又被告於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㈢,在同一時段、地點,分別查 詢被害人劉靚君、劉子嫣二人個人資料,行為時空交疊,應 認係一行為非法蒐集上開二人之個人資料,為想像競合犯, 僅論以一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非法 蒐集被害人劉子豪個人資料部分為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㈣之 非法利用行為所吸收,在此不論);而被告於起訴書犯罪事 實欄一㈠㈡㈢所犯之公務員登載不實準公文書罪及公務員假借 職務上機會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亦均係一行為而觸犯數罪 名,為想像競合犯,各從一重之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非法 蒐集個人資料罪處斷;其於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㈣則係一行 為而觸犯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及公務員假借職務上 機會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二罪名,同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 重之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斷。  ㈦再被告上開4次犯行,在時間上獨立可分,侵害不同被害人之 法益,其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㈧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李錦山前無任何犯罪紀 錄,有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素行良好,惟其於案發時 身為萬華分局偵查隊之小隊長,職司分局轄內犯罪偵查工作 之執法人員,應知公私分明,竟假借職務上得以查詢他人個 人資料之機會,以公務員登載不實之方式,非法蒐集被害人 李宥頡、曹士軒、劉子豪、劉靚君、劉子嫣之個人資料,更 進而利用被害人劉子豪之個人資料,洩漏此部分公務員應保 守之國防以外秘密,自足生損害於被害人等,並就人民對公 權力之信任產生不良之影響;惟念其犯罪後坦認犯行不諱, 見有自我反省之悔意,併考量其犯罪動機、目的、犯罪之手 段、除口頭告知被害人劉子豪部分個人資料外,並未將其查 詢所獲之其他個人資料流出,及其自陳專科畢業之智識程度 、退休,已婚,有2名成年子女,與家人同住之家庭經濟與 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資為懲儆 。  ㈨復按審酌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 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 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 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而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 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 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 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 ,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資為量刑自 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 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 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以使輕重得宜,罰當其責 ,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 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故定應執行刑時,除仍應就 各別刑罰規範之目的、輕重罪間體系之平衡、整體犯罪非難 評價,為綜合判斷外,尤須參酌上開實現刑罰公平性,以杜 絕僥倖、減少犯罪之立法意旨,為妥適之裁量。本院衡酌被 告於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所示之各次犯行,時間相隔甚近, 且係基於為協助其子處理期貨交易債務問題之同一目的而反 覆實施,所侵害法益屬於相同之國家或個人法益,雖遭非法 蒐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有所不同,然各次以公務員登載不實 之方式並無二致,而其非法利用亦係其非法蒐集之延續,有 相當關聯性,可認犯罪類型具有同質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 加重效應較低,乃本於罪責相當性之要求,在內、外部性界 限範圍內,就本件整體犯罪之非難評價、各行為彼此間之偶 發性、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予以綜合判斷, 及斟酌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罪數、對其施以矯 正之必要性,乃就前揭對被告量處之宣告刑,定其應執行之 刑如主文所示。  ㈩另查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上開 前案紀錄表可按,其為協助其子處理期貨交易債務糾紛而一 時失慮,致罹罪章,犯後坦認犯行不諱,確見有相當之懊悔 ,且其自民國76年11月26日擔任警職起迄113年7月16日退休 止,雖曾受記申誡23次、記過1次,惟仍曾獲記嘉獎762次、 記功33次、大功2次,此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人事 資料列印報表(見本院卷第55至79頁)在卷為憑,且曾獲頒 分局績優員警(見本院卷第81頁),偵破詐欺及組織犯罪之 榮譽狀(見本院卷第83頁),可見被告尚堪稱奉公守法勤勉 於公務,經此偵審程序及科刑宣告之教訓後,當已知警惕而 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被告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 ,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併予宣告緩刑3年, 用啟自新。另為使被告牢記教訓,並習得正確之法治觀念, 斟酌其前揭量刑資料與本案情節後,認有課予被告一定負擔 之必要,乃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之規定,命被告應於緩 刑期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20萬元,以觀後效。再被告上揭所 應負擔之義務,乃緩刑宣告附帶之條件,依刑法第74條第4 項之規定,其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且依刑法第75條之1 第1項第4款之規定,被告如有違反上揭所應負擔之義務情節 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 必要者,得撤銷緩刑之宣告,併此指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 273條之1第1項、第310條之2、第454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 第1項、第19條第1項、第20條第1項、第41條、第44條,刑法第1 1條、第132條、第213條、第220條第2項、第55條、第51條第5款 、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謝幸容提起公訴,檢察官李美金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庭法 官 李冠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壹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3條 (公文書不實登載罪) 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 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條 (準文書)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 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 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132條 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 消息或物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 金。 非公務員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第1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 物品,而洩漏或交付之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 下罰金。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 有關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之個人資 料,不得蒐集、處理或利用。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或非公務機關履行法定義務必要範圍 內,且事前或事後有適當安全維護措施。 三、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 四、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醫療、衛生或犯罪預防之目的 ,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 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五、為協助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或非公務機關履行法定義務必 要範圍內,且事前或事後有適當安全維護措施。 六、經當事人書面同意。但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或其他法律 另有限制不得僅依當事人書面同意蒐集、處理或利用,或其 同意違反其意願者,不在此限。 依前項規定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準用第8條、第9條規定 ;其中前項第6款之書面同意,準用第7條第1項、第2項及第4項 規定,並以書面為之。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6條第1項所規定資料 外,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與當事人有契約或類似契約之關係,且已採取適當之安全措 施。 三、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 四、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 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 定之當事人。 五、經當事人同意。 六、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 七、個人資料取自於一般可得之來源。但當事人對該資料之禁止 處理或利用,顯有更值得保護之重大利益者,不在此限。 八、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 蒐集或處理者知悉或經當事人通知依前項第7款但書規定禁止對 該資料之處理或利用時,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 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6條第1項所規定資料外,應 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 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 三、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 四、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 五、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 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 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六、經當事人同意。 七、有利於當事人權益。 非公務機關依前項規定利用個人資料行銷者,當事人表示拒絕接 受行銷時,應即停止利用其個人資料行銷。 非公務機關於首次行銷時,應提供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之方 式,並支付所需費用。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6 條第1項、第15條、第16條、第19條、第20條第1項規定,或中央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21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 害於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 金。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4條 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犯本章之罪者,加重其 刑至二分之一。 中華民國刑法第55條 (想像競合犯) 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但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 最輕本刑以下之刑。 附件: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16338號                   113年度偵字第18609號                   113年度偵字第18827號   被   告 李錦山 男 5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號8             樓             居新北市○○區○○路000巷0號5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錦山(已退休)自民國107年7月2日起迄113年7月16日止 ,擔任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下稱萬華分局)偵查隊小 隊長,負責分局轄區內之犯罪偵查等業務,為依法令服務於 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因其 子李宥頡(所涉違反期貨交易法等案件,另案偵查中)與劉 子豪、曹士軒間有期貨交易法案件之債務,李錦山明知內政 部警政署刑案資訊系統(CF)及智慧分析決策支援系統(AI), 應以查詢警察單位公務所需資料為限,且該系統所查得之資 料,均屬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或消息,亦屬個 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第1款所規範之個人資料,非公務機關依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第1項之規定,應有特定目的及同條 各款之事由,始得蒐集或處理,且查詢後之個人資料亦應符 合同法第20條第1項在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始得利用,不得 非法蒐集、利用或洩漏予他人知曉,且使用刑案資訊系統(C F)系統查詢資料之「查詢案由」欄,應限於執行法定職務必 要範圍內為之,必須填載正確查詢事項始得查詢,竟為下開 犯行: (一)李錦山得知李宥頡與劉子豪、曹士軒等因期貨交易所生之債 務問題,為協助李宥頡處理因期貨交易而產生之債務問題, 竟假借職務上之機會,基於公務員登載不實準文書及意圖為 第三人不法及損害第三人之利益而非法蒐集個人資料之犯意 ,於112年10月23日15時27分許至15時32分間、同年11月3日 12時21分許至12時27分間,使用萬華分局配置使用之個人公 務電腦,以其個人帳號、密碼登入警用系統使用智慧分析決 策支援系統,並在「網頁名稱」欄輸入「人員基本資料、親 友網脈、同場所網脈」,且在「用途」欄輸入「執行刑事相 關業務」之不實查詢用途,及在「查詢條件」欄輸入李宥頡 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詳卷),先藉此查得蒐集李宥頡之 「過去一年出境、入監、同囚」等刑案資料紀錄,係為瞭解 李宥頡目前尚有哪些不詳民眾至司法機關提起告訴背景,得 以協助李宥頡與不詳民眾間之債務問題進而查詢,並使上開 不實查詢事由之電磁紀錄,留存在查詢系統之主機記憶體, 足生損害於李宥頡及警政署對於刑案資料查詢管理之正確性 。 (二)李錦山再假借職務上之機會,基於公務員登載不實準文書及 意圖為第三人不法及損害第三人之利益而非法蒐集個人資料 之犯意,於112年11月8日14時18分許至14時26分間,使用萬 華分局配置使用之個人公務電腦,以其個人帳號、密碼登入 警用系統使用智慧分析決策支援系統,並在「網頁名稱」欄 輸入「智慧情資搜尋、人員基本資料、車輛基本資料、案件 關係人、親友網脈」,且在「用途」欄輸入「執行刑事相關 業務」之不實查詢用途,及在「查詢條件」欄輸入曹士軒之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詳卷),藉此查得蒐集曹士軒之「車 號、行動電話門號、過去一年出境、入監」等刑案資料紀錄 ;又接續於14時30分至14時36分間,以其個人帳號、密碼登 入警政署刑案系統,並在「網頁名稱」欄輸入「一般查詢及 列印、個人案件清單」,且在「用途」欄輸入「執行刑事相 關業務」之不實查詢用途,及在「查詢條件」欄輸入曹士軒 之國民身分統一編號(詳卷),藉此查得並蒐集曹士軒之「 國籍」、「案件關聯圖」等刑案前科紀錄,係為瞭解曹士軒 之背景,得以為協助李宥頡與曹士軒間之債務問題進而查詢 ,並使上開不實查詢事由之電磁紀錄,留存在查詢系統之主 機記憶體,足生損害於曹士軒及警政署對於刑案資料查詢管 理之正確性 (三)李錦山再假借職務上之機會,基於公務員登載不實準文書及 意圖為第三人不法及損害第三人之利益而非法蒐集個人資料 之犯意,於112年11月14日凌晨1時52分許秒至2時15分間, 使用萬華分局內配置使用之個人公務電腦,以其個人帳號密 碼登入警用系統使用智慧分析決策支援系統,並在「網頁名 稱」欄輸入「人員基本資料、親友網脈、案件關係人、車輛 基本資料、個人案件資料清單」,且在「用途」欄輸入「執 行刑事相關業務」之不實查詢用途,及在「查詢條件」欄輸 入劉子豪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詳卷),藉此蒐集劉子豪 、劉靚君即劉子豪母親、劉子嫣即劉子豪親姐之「過去一年 出境、入監」等刑案資料紀錄;又接續於2時18分至20分間 ,以其個人帳號、密碼登入警政署刑案系統,並在「網頁名 稱」欄輸入「一般查詢及列印、個人案件清單」、在「用途 」欄輸入「執行刑事相關業務」之不實查詢用途,及在「查 詢條件」欄輸入劉子豪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詳卷),藉 此查得並蒐集劉子豪之「國籍」、「案件關聯圖」等刑案前 科紀錄,係為瞭解劉子豪之背景資協助李宥頡與劉子豪間之 債務問題,並使不實查詢事由之電磁紀錄,留存在查詢系統 之主機記憶體,足生損害於劉子豪、劉靚君、劉子嫣及警政 署對於刑案資料查詢管理之正確性。 (四)嗣李錦山、李宥頡於112年11月10日不詳時地,先由李宥頡 於當日22時23分許以持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傳送簡 訊至曹士軒持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相約於當晚不 詳時間在臺北市中山區之不詳地點咖啡廳見面,商討李宥頡 與曹士軒間因期貨交易所產生之債務問題,席間李錦山出面 協助商討,現場除曹士軒係李宥頡債務人外,另有劉子豪亦 為李宥頡之債務人,因李錦山僅先查詢曹士軒刑案紀錄等個 人資料,商談中暗示已知曹士軒背景資料,告知曹士軒已知 悉其背景及詳細個人資料等語;李錦山為再次協助李宥頡與 劉子豪、曹士軒間之期貨交易產生債務,復由其配偶陳愛霞 於112年11月17日22時50分許以持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 0號撥打劉子豪持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相約劉子 豪、曹士軒至臺北市○○區○○○路000號2樓之金員外舞廳商討 李宥頡因期貨交易產生債務償還事宜,席間李錦山竟基於洩 漏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及假借職務上之機會 ,非法利用個人資料之犯意,當場告知劉子豪之父林家富係 基隆人,綽號為「阿富」,且偽稱熟識劉子豪胞姐,再表示 劉子豪係於82年出生,過去曾居住於「臺北市新生北路3段 」等個人資料,而以此方式利用並洩漏所查得關於劉子豪出 生資料、地址及親屬關係等應秘密之資料,足生損害於劉子 豪。 二、案經本署簽分、法務部廉政署、內政部警政署移送及法務部 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分別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暨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坦承確有於上開時、地登入警政署智慧分析決策支援系統及警政署刑案系統查詢上開資料,並於112年11月17日與被害人劉子豪、曹士軒商討李宥頡之債務問題,然矢口否認有何洩漏國防以外秘密及非法利用個人資料之罪嫌,辯稱:我沒有洩漏給他人知道等語。 2 證人即被害人曹士軒於警詢中之證述及偵查中之具結證述 證明被告確有於112年11月17日在金員外舞廳提及被害人劉子豪之父、母親、出生年次及居住場所等身家背景之事實。 3 證人即被害人劉子豪於警詢中之證述及偵查中之具結證述 證明被告確有於112年11月17日在金員外舞廳提及其父、母親、出生年次及居住場所等身家背景之事實。 4 被告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之通訊上網歷程紀錄1份 證明被告於犯罪事實欄一、(一)(二)(三)所示時間確於萬華分局內之事實。 5 電腦資料查詢紀錄簿1份 證明被告於犯罪事實欄一、(一)(二)(三)所示時間確以其個人帳號密碼登入智慧分析決策支援系統(A1)查詢上開資料之事實 。  6 內政部警政署智慧分析決策支援系統使用管理規定及內政部警政署刑案知識庫使用管理規定各1份 1. 證明員警使用「智慧分析決策支援系統(AI)」取得之資料,需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之事實。 2.證明員警使用警政署刑案系統(CF)所取得之資料,依規定」不得擅自複製或洩漏之事實。 7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113年7月30日北市警萬分督字第1133025368號函附IP清查表 證明被告於犯罪事實欄一、(一)(二)(三)所示時間並無偵辦刑案勤務之事實。  8 萬華分局偵查隊112年10月23日、11月3日、11月8日、11月10日、11月14日及11月17日勤務分配表各1份 證明被告於犯罪事實欄一、(一)(二)(三)所示時間並無擔服勤務之事實。 二、按刑法第213條之公務員登載不實準公文書罪,係以公務員 明知不實,仍故意以反於事實之事項,登載於職務上製作之 文書,其所為反於事實之登載就客觀上為一般觀察,具法律 重要性,顯有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之虞者,即足當之,是否 為僅發生內部效力之文件要非所問,亦不以其針對外部之法 律交往,或旨在對於任何人產生證明作用為要件。又刑法上 所稱之準公文書,係指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使用文字、記號 或其他符號記載一定思想或意思表示之電磁紀錄,祇要其內 容表示一定之思想或意思表示,而該內容復能持久且可證明 法律關係或社會活動之重要事實,復具有明示或可得而知之 作成名義人者,即屬之(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4210號 判決意旨參照)。經查,依「智慧分析決策支援系統(AI)」 ,「警政署刑案系統(CF)」之系統設定可知查詢資料需登 載查詢用途,此實寓有限定查詢用途並留存紀錄供日後查核 之意,用以確保並落實公務機關利用資料庫之個人資料應符 合法定事由,不逾越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之規範意旨,而 使用者所填載之查詢用途,即係依所填載之用途使用該系統 之意思表示,該查詢用途欄之填載並非不具重要法律意義, 該等電磁紀錄依規定復應留存以供督考稽核,屬能持久且可 證明該使用紀錄之重要事實,亦得藉輸入之帳號與密碼辨識 使用者即填載查詢用途之名義人。被告為上揭事實欄一、( 一)、(二)、(三)所示之時間,既為萬華分局偵查隊之小隊 長,為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於上開時、地以其受配 發之帳號、密碼登入智慧分析決策支援系統,警政署刑案系 統時,虛偽登載犯罪事實欄所示查詢用途之電磁紀錄,該登 載具持久性、文字性、意思性及名義性,故該當準公文書, 且其上揭行為,亦足生損害於內政部警政署對智慧分析決策 支援系統及警政署刑案系統管理之正確性。 三、次按刑法第132條第1項所謂「應秘密」者,係指文書、圖畫 、消息或物品等與國家政務或事務上具有利害關係而應保守 之秘密者而言,自非以有明文規定為唯一標準,個人之車籍 、戶籍、口卡、前科、通緝、勞保等資料及入出境紀錄,或 涉個人隱私,或攸關國家之政務或事務,均屬應秘密之資料 ,公務員自有保守秘密之義務(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33 88號判決意旨參照)。故被告於犯罪事實欄一、(四)所洩 漏之個人資料,均屬國防以外之秘密無疑。再查被告蒐集或 利用上開個人資料係為私人目的,並非依法行使公權力,而 與公務機關之定義有別,是其所為應係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 、利用個人資料,而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第1項、第2 0條第1項規定。 四、是核被告就犯罪事實欄一、(一)、(二)、(三)所為,均係犯 刑法第220條第2項、第213條之公務員登載不實準公文書及 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第1項、第19條第1項之規定,而 犯同法第44條、第41條之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非法蒐集個 人資料罪嫌;就事實欄一、(四)所為,則係犯刑法第132條 第1項之洩漏國防以外秘密及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第1 項、第20條第1項之規定,而犯同法第44條、第41條之公務 員假借職務上機會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等罪嫌。被告於犯罪事 實欄一、(三)蒐集劉子豪之個人資料後進而於犯罪事實欄 一、(四)利用,其蒐集行為應為非法利用行為所吸收,不 另論罪。被告於犯罪事實欄一、(一)、(二)、(三)所 示時、地利用個人警用帳號、密碼登入刑案資訊系統及智慧 分析決策支援系統後,即在「用途」欄輸入「執行刑事相關 業務」之不實查詢用途,乃各係基於單一公務員登載不實準 文書之犯罪決意,於密切接近之時空實施,且侵害同一法益 ,各行為之獨立性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 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 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是自應以接 續犯之包括一罪論處。又被告就犯罪事實欄一、(一)、( 二)所為係一行為觸犯公務員登載不實準公文書及公務員假 借職務上機會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等罪嫌,請依刑法第55條從 一重以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 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論處;就犯罪事實欄一、( 三)、(四)所為則係一行為觸犯洩漏國防以外秘密及公務員 假借職務上機會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等罪嫌,請從一重以公務 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公務機關 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論處。又被告係分別侵害犯罪事實欄所 示被害人之隱私權,其侵害法益個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 併罰。末被告為本案犯行時,係依令服務於國家機關而具有 法定職務權限之人,屬於刑法第10條第2項第1款所規定之公 務員,有其警察人員資料簡歷1份在卷可佐,是被告係假借 職務上之機會而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行為,請均依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4條之規定加重其刑。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2  日                檢 察 官 謝幸容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書 記 官 塗佩穎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3條 (公文書不實登載罪) 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 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條 (準文書)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 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 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132條 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 消息或物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 千元以 下罰金。 非公務員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第 1 項之文書、圖畫、消息 或物品,而洩漏或交付之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 6 條第 1 項、第 15 條、第 16 條、第 19 條、第 20 條第 1 項 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 21 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 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 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2025-03-27

SLDM-114-審訴-89-20250327-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侵占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970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銘義 選任辯護人 林芳榮律師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調偵續字第8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蔡銘義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蔡銘義父親蔡國榮(下稱蔡父)所實際經 營之三金有限公司(下稱三金公司),與告訴人甲○○所經營 之尚新衛浴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尚新公司,址設嘉義市○區○ ○路000號)間互有生意往來,並常有互相借用支票(換票)支 借現金之情形。被告於民國110年6月中旬,先受告訴人委託 持附表所示編號1之支票向蔡父借款,惟被告稱該票面額過 大,蔡父無意願,並要求告訴人改提供其他空白票據來換票 支借現金。告訴人遂應其要求陸續交付被告如附表所示編號 2、3、4之支票。詎被告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侵 占之犯意,將上開支票侵占入己後,在附表所示編號2、3之 支票,填上發票日期、金額後,以所有意思轉質押予第三人 王獻樟用以擔保被告個人票據債務。嗣告訴人發現被告未持 附表所示之支票向蔡父借款,且己反被第三人王獻樟追討票 據債權,始查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5條第1項之侵 占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認定不利於被告 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 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 據。另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 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 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為真 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於此一 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存在時,即不得遽為被告犯罪之認定 。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 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 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 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 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 諭知。 三、本件起訴範圍之釐清   按犯罪是否已經起訴,應以起訴書依刑事訴訟法第264條第2 項第2款規定所記載之「犯罪事實」為準。而此「犯罪事實 」之重要內容,包括犯罪構成要件事實及所組成之具體「人 、事、時、地、物」等基本要素,亦即與犯罪成立具有重要 關係之基本社會事實。是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表明起訴之 特定犯罪,不致與其他犯罪互相混淆,除須足使法院得確定 審判範圍外,並須足以使被告知悉係因何「犯罪事實」被起 訴,俾得為防禦之準備,以充足保障被告訴訟防禦權。又起 訴書程式之規定,旨在界定起訴之對象,亦即審判之客體, 並兼顧被告行使防禦權之範圍,其中屬於絕對必要記載事項 之犯罪事實,係指犯罪構成要件之具體事實(最高法院108 年度台上字第2882號、103年度台上字第4474號判決意旨參 照)。本件公訴意旨係記載「......告訴人遂應其要求陸續 交付被告如附表所示編號2、3、4之支票。詎被告竟意圖為 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侵占之犯意,將上開支票侵占入己後 ,在附表所示編號2、3之支票,填上發票日期、金額後,以 所有意思轉質押予第三人王獻樟用以擔保被告個人票據債務 」等語。觀其前後文,雖前有「將上開支票(應係指附表所 示編號2、3、4之支票)侵占入己」,然對照其後所記載描 述侵占支票之犯罪構成要件具體態樣事實,係明確指涉附表 所示編號2、3之支票。且經當庭詢問檢察官本件侵占客體, 據稱:係附表編號2、3之支票等語明確(見本院卷第62頁) 。參諸上開說明,考量被告行使防禦權之利益,即應認本件 起訴範圍應係指附表編號2、3之支票,以臻明確。 四、公訴意旨認為被告涉犯上開罪嫌,無非係以被告於歷次警詢 、偵查中之供述、證人即告訴人歷次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 、證人蔡國榮於警詢中之證述、被告與告訴人之通訊軟體LI NE聊天紀錄、告訴人所提出110年9月30日對話錄音譯文全文 、被告所提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1年度調偵續字第8號內 之音檔1譯文,及同署111年度偵字第6972號不起訴處分書、 111年度偵字第6972號、111年度偵字第9000號卷宗影本、本 院110年度嘉簡字第659號民事判決、證人王獻樟於警詢及偵 查中證述、110年度嘉簡字第659號案件111年1月18日言詞辯 論筆錄等證據為其主要論據(至於起訴書證據清單及待證事 實欄編號5之告證2-5、2-6譯文、編號6之告證2【即告證2-1 至2-6】譯文,業據檢察官於本院審理中當庭捨棄調查【見 本院卷第207頁】)。 五、訊據被告固坦承與告訴人前為朋友關係。被告持有告訴人附 表編號2、3之空白支票,並自己填上發票日期及金額後,向 案外人王獻樟借款,屆期遭退票,經案外人王獻樟提起民事 訴訟向告訴人追索,經本院以110年度嘉簡字第659號判決告 訴人應償還案外人王獻樟附表編號2、3所示支票所載之金額 等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侵占犯行,辯稱:附表編號2、3之 支票,是我跟告訴人借的,告訴人就拿票讓我去質押。告訴 人當時說如果我欠錢時,可以用他的票去質押做擔保等語( 見本院卷第210頁)。經查:  ㈠被告客觀上持有附表編號2、3所示之支票,並填載發票日期 及金額後,向案外人王獻樟借款,屆期遭退票,經案外人王 獻樟提起民事訴訟向告訴人追索,經本院以110年度嘉簡字 第659號判決告訴人應償還案外人王獻樟附表編號2、3所示 支票所載之金額等情,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中自承在卷( 見警6998卷第3、9頁、警5464卷第1頁背面、第2頁、偵8714 卷第10頁),並與告訴人於偵查中所述(見調偵570卷第21 頁)、證人王獻樟於偵查中證述(見偵6972卷第16頁),均 屬相符。並有本院110年度嘉簡字第659號民事判決(見調偵 續卷第79至84頁)在卷可參。是本案爭點厥為:被告自告訴 人取得附表編號2、3所示支票之原因,是否如告訴人所稱係 其欲向證人蔡國榮借款,而交予被告?    ㈡按私人錄音、錄影之行為,雖應受刑法第315條之1與通訊保 障及監察法第29條第3款之規範,但其錄音、錄影所取得之 證據,則無證據排除法則之適用。私人就其因被追訴犯罪而 為蒐集有利證據之情事,其自行從事類似任意偵查之錄音、 錄影等取證之行為,既不涉及國家是否違法問題,則所取得 之錄音、錄影等證物,如其內容具備任意性者,自可為證據 。又私人將其所蒐取之證據交給國家作為追訴犯罪之證據使 用,國家機關只是被動地接收或記錄所通報已然形成之犯罪 活動,並未涉及挑唆亦無參與支配犯罪,該私人顯非國家機 關手足之延伸,是以國家機關據此所進行之後續偵查作為, 自具其正當性與必要性。至於利用電話通話或兩人間之對( 面)談因非屬於秘密通訊自由與隱私權等基本權利之核心領 域,故國家就探知其談話內容所發生干預基本權利之手段( 即檢察官或法院實施之勘驗)與所欲達成實現國家刑罰權之 公益目的(即追訴、證明犯罪),兩相權衡,國家公權力對 此之干預,尚無違比例原則,法院自得利用該勘驗結果,以 作為證據資料使用。又私人為對話之一方,為保全證據所為 之錄音,如係基於保障自身合法權益,而非出於不法目的, 或以強暴、脅迫等不法手段取證。嗣法院於審判中對該私人 錄音之證物,依刑事訴訟法第165條之1第2項之法律授權予 以調查,已符合法律保留原則之要求。且錄音之內容,非屬 秘密通訊自由與隱私權等基本權的核心領域,則法院為探知 其內容所為干預基本權之勘驗,與欲實現國家刑罰權之公益 目的,經衡酌結果,應無違比例原則,自得以該勘驗結果作 為證據資料使用(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419號判決、11 1年度台上字第572號判決意旨均可參照)。查被告於偵查中 所提出其與告訴人之對話錄音譯文(見調偵續卷第45至53頁 ),經本院於審理中當庭播放對話錄音檔案後,證人即告訴 人業已確認係地下錢莊來訪之後,大約於110年8月之後與被 告之錄音對話,並明確說明此應係證人王獻樟對其提告時, 其與被告在法庭外面遇到時之對話(見本院卷第108至109頁 )。復經檢察官於準備程序中就上開對話錄音譯文之證據能 力,表示無意見,並同意作為本案證據使用(見本院卷第81 至82頁)。參諸上開說明,上開證據雖屬私人取得之證據, 然並未違反任意性法則。而上開錄音內容,亦非屬秘密通訊 自由與隱私權等基本權之核心領域,且係供被告保障自身合 法權益,作為司法證據之用,即應有證據能力。  ㈢依據上開對話錄音譯文所載:「(被告)從頭到尾是怎麼樣 形成怎麼樣形成」、「(告訴人)老實說就老實說我又沒有 差,我又沒怎麼樣,我也沒怎樣,我票同樣是借給你的,我 也沒差對不對」、「(告訴人)為什麼先告我,我真的很倒 楣,我真的被你害死」、「(被告)你說你倒楣,那我呢」 、「(告訴人)我若不要借你票我就都沒事,妖獸我暈倒」 、「(被告)連你都會牽連到你知道嗎」、「(告訴人)我 是為什麼連累到,就是挺你連累到,票拿給你連累到的,不 然會連累什麼?」、「(告訴人)你不要念悲哀,那時候就 跟你說你就票還來,我一直強調票還來都相安無事,我的票 是無償借你的,老大,我又沒有跟你討利息錢又沒跟你拿半 毛錢」、「(告訴人)你就票還我,因為我票沒跟你收利息 拿半毛錢,我票借你,弄到現在我公司也要倒你想呢」、「 (被告)當時我們再講一件大家互相不要說大小條,你當時 去借一條20的,那時還完了我拿給你,你說你票要用,我不 是也票借給你用」、「(告訴人)你把100拿去,你又沒現 金還我,我沒錢給人的時候,我不就把20的嘎進去,對不對 」等語(見調偵續卷第45至51頁),足見被告與告訴人討論 附表編號2、3支票時,告訴人始終強調「無償借票」、「挺 」等用語。且自上開對話過程中,亦可明顯看出被告與告訴 人確有互相以借票方式,緩解財務困難之舉措。此與告訴人 於本件訴訟中所陳如附表編號2、3支票交付予被告之目的, 係為向證人蔡國榮借款一情,顯然有別。告訴人雖於本院交 互詰問時,就上開對話錄音譯文稱:「我意思是若之前沒有 拿我的票讓被告去向他父親借錢,我就沒有事」、「我忘記 了,那是緊張對著被告要支票的說詞」、「那時候可能有點 口誤吧!我也不知道為什麼當時會用借你」、「我那時的意 思是我把票拿給被告,要向蔡國榮借錢」等語(見本院卷第 110、111頁),然明顯前言不對後語,均無以說明上開對話 錄音譯文中,何以多次出現「無償借票」之情形?是告訴人 於本院交互詰問中就上開對話錄音譯文所為之說明,均無從 合理解釋上開對話錄音譯文中所呈現之客觀文義。  ㈣檢察官雖提出補充理由書(見本院卷第153頁),主張依據告 訴人114年2月6日刑事陳報狀所提出之錄音譯文,足以推論 告訴人主張如附表編號2、3支票係為向證人蔡國榮借款之目 的,始交付被告。然被告就此辯以:告訴人拿票借我,但我 沒有說出來,因為告訴人夫妻間有很多矛盾,要鬧離婚,我 為了要暗藏他們要離婚的矛盾,我才沒有跟告訴人配偶楊雅 玲說告訴人借我票等語(見本院卷第213頁)。經核該部分 錄音譯文,係告訴人配偶楊雅玲與被告之對話,其中內容或 有呼應楊雅玲之質問,然對話內容略有模糊,並不足以直接 推認告訴人上開主張為真,且亦非無可能如被告所言,係為 告訴人夫妻感情之故,而刻意隱匿告訴人借票予被告之事實 。是尚不得以上開告訴人所提出之對話錄音譯文,即率斷作 為對被告不利之認定。   ㈤檢察官另主張被告就附表編號2、3支票取得原因,分別於偵 查中及本院民事程序中,有不同之說法,顯見其動機不良, 而有隱瞞其與告訴人間真實關係之情形。然縱使被告於不同 程序中之說法不一,僅足以說明其各次說法尚有疑義,尚不 足以認定告訴人本件指訴即屬事實。而告訴人於審判外之上 開對話錄音譯文中,既有明確表示「無償借票」、「挺」等 ,截然與「交付空白支票予被告向證人蔡國榮借款」之情境 ,迥然不同之用詞,即難以支持檢察官本件公訴意旨之犯罪 嫌疑。    六、綜上所述,本案依檢察官所舉各項證據,尚未達於通常一般 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無從使本 院形成被告有公訴意旨所指侵占犯行之心證。此外,公訴人 復未提出或指明其他足可證明被訴事實之直接或間接證據, 本案尚存有合理之懷疑,基於罪證有疑利歸被告之原則,復 揆諸前開說明,本院自應依法對被告本案被訴之行為為無罪 之諭知,以昭審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簡靜玉提起公訴,檢察官葉美菁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志偉                   法 官 陳盈螢                   法 官 鄭諺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 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 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柯凱騰  附表: 編號 交付時間 支票票號 票載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發票人 付款人 備註 1 110年6月中旬某日 CA0000000 不詳 (告訴人填載完畢) 250萬元(告訴人填載完畢) 甲○○ (已蓋印) 玉山銀行東嘉義分行 退票 2 110年6月下旬某日 CA0000000 空白/遭填寫發票日為110年9月9日 空白/填寫金額250萬元 甲○○ (已蓋印) 同上 拒絕 3 同上 CA0000000 空白/遭填寫發票日為110年9月30日 空白/填寫金額100萬元 甲○○ (已蓋印) 同上 拒絕 4 110年8月2日 AG0000000 空白/遭偽造發票日為110年11月1日 空白/填寫金額為200萬元 原空白/遭蓋 「李其彥」 印章 臺灣銀行嘉北分行 告訴人已取回

2025-03-27

CYDM-113-易-970-20250327-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4號 原 告 蕭博仁 訴訟代理人 簡詩展律師 被 告 馬士倚 訴訟代理人 游孟輝律師 宋銘樹律師 朱敬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0萬元,及自民國113年1月20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1/2,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0萬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為YOUTUBE網站「黃獅虎」頻道之直播主。 被告於民國110年10月28日通話時向原告承諾不會在直播平 台上提起原告之任何資訊及話題。詎被告為求節目話題及流 量,不僅於「黃獅虎」頻道上不斷污衊原告,甚至另開設「 師虎休息站」頻道繼續辱罵原告,並設置24小時聊天室且標 注原告姓名之方式,慫恿網友以各種污穢不堪之帳號名稱辱 罵原告之身高、外型、律師之職業、姓名,甚至協助網友置 頂分享不實之影片,是被告不僅自身有侵害行為,且其身為 頻道管理者,卻助長網友不當發言,亦屬共同侵權行為人, 被告侵害原告名譽權、免於恐懼、被騷擾之自由、姓名權、 隱私權、肖像權,應負侵權行為責任(詳附表一、二、三) 。另附表二編號16影片連結內容、附表3編號11至13之頭像 ,亦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第1項、第20條第2項規定。 且被告違反與原告之約定,仍持續為附表一、二所示內容, 自應負債務不履行之責,爰擇一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後段 、第185條、第195條第1項、第227條之1、第18條、第19條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9條1項、第31條規定,請求被告給付 新臺幣(下同)60萬元精神慰撫金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 給付原告6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兩造於110年10月28日通話僅是聊天聊到被告將 不再提起原告,並無法效意思,兩造並未成立契約。另被告 創設直播平台僅是提供大家講八卦的地方,其他網友所為並 非被告所能驅使或限制,不應歸責於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 各該侵害事實,答辯如附表一、二、三所示等語。另原告主 張侵權行為事實如距本件訴訟起訴日超過2年者,伊援引時 效抗辯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經查,YOUTUBE「黃獅虎」、「師虎休息站」網路直播頻道係 由被告開設、管理,被告帳號暱稱為「黃獅虎」、「黃師虎 」、「師虎休息站」,被告並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在各該直 播平台發布附表一所示內容;使用附表二所示帳號暱稱之人 ,有於附表二所示時間,在「師虎休息站」網路直播頻道發 布如附表二所示之留言;附表三所示帳號暱稱本身均係指涉 原告等情,為兩造所不爭(本院卷二第555-557頁),堪信 屬實。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自由、隱私,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 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 相當之金額;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 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 侵權行為時起,逾10年者亦同,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 185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第197條分別定有明 文。所謂「名譽」,不僅包含外部名譽,亦包含感情名譽, 倘行為人以言語、文字、圖畫或動作,表示不屑、輕蔑某特 定而具備感情名譽之個人,降低該人在社會群體生活中之人 格評價,判斷上應隨行為人與被害人之性別、年齡、職業類 別、教育程度、平時關係、行為時之客觀情狀、行為地之方 言或語言使用習慣,依社會通念為客觀之綜合評價,倘該行 為傷及被害人主觀之情感並對被害人社會之客觀評價產生不 良影響,即屬名譽之侵害。再按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本未盡 相同,事實陳述具有可證明性,涉及真實與否之問題,倘行 為人就事實陳述之相當真實性,未盡合理查證之義務,依其 所提證據資料,在客觀上不足認其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 且該不實之言論,足以貶損他人之社會評價者,即屬侵害他 人之名譽。於此情形,縱令所述事實係出於其疑慮或推論, 亦難謂有阻卻違法之事由,並應就其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 害他人之名譽,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最高法院107 年度台上字第1276號判決參照);而意見表達乃行為人表示 自己之見解或立場,屬主觀價值判斷之範疇,無真實與否可 言,行為人對於可受公評之事,如係善意發表適當評論,固 不具違法性,然行為人倘對於未能確定之事實,使用偏激不 堪之言詞而為意見表達,足以貶損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仍 屬侵害他人之名譽權,應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最高 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75號判決參照),而所謂善意,係指 非專以毀損他人名譽、信用,或以侵害他人感情名譽為目的 之謂。按姓名乃用以區別人己之一種語言標誌,將人個別化 ,以確定其人之同一性(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868號 判決參照),又參諸民事訴訟法第19條之立法理由記載「姓 名權者,因區別人己而存人格權之一」,是姓名權所欲保護 者乃權利人使用其姓名之權利不受他人爭執、否認,不被冒 用而發生同一性及歸屬上混淆之利益。另按共同侵權行為之 成立,以各加害行為有客觀的共同關連性,亦即各加害行為 均為其所生損害之共同原因為已足,不以各行為人間有意思 聯絡為必要(最高法院83年度台上字第742號判決參照)。 查原告主張被告侵權行為之情節,本院判斷如附表一、二、 三所示,被告既侵害原告名譽權,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 前段、第185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被 告負損害賠償責任,自屬有據。被告雖就侵權事實發生在本 件起訴前2年者,為時效抗辯,然本院認定之被告侵權行為 事實距起訴日即112年12月28日(本院卷一第9頁)均未超過 2年,被告所辯仍無從解免其損害賠償責任。  ㈢再按慰藉金之多寡,應斟酌雙方之身分、地位、資力與加害 之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其金額是否相當, 自應依實際加害情形與被害人所受之痛苦及雙方之身分、地 位、經濟狀況等關係決定之(最高法85年度台上字第460號 判決參照)。審酌被告明知現今社會網際網路無遠弗屆,傳 送資訊迅速,竟輕率於網路上傳布侵害原告名譽權之內容, 並設置「師虎休息站」使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偏激言詞共同貶 損原告名譽,客觀上足令人致生原告工作能力不佳、面貌不 揚等負面評價,堪認原告確實受有精神上痛苦。再考量原告 自陳:學歷為碩士畢業,目前為執業律師,月收入平均50萬 元,與父母同住,經濟狀況小康等語(本院卷一第316頁) ;被告自述:學歷為大學畢業,於私人公司擔任上班族,月 薪約4萬元,已婚無子女,需扶養父母及配偶等語(本院卷 二第183頁);再參以原告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財產查 詢結果(戶籍卷第15-22頁)、被告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 調件明細表(本院卷一證物袋)所示:原告名下財產價值約 1,800餘萬元;被告111、110年度財產約為50餘萬元等情, 認原告請求非財產上損害以30萬元為適當,逾此範圍之請求 ,即屬無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前 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原告30萬元,及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3年1月20日(送達證書見本院卷 一第285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原告依上開規定請求既有理由,則其併依民法第18條、第 19條、第227條之1、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9條1項、第31條規 定為同一請求,本院即無庸審論,附此敘明。 五、兩造均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經核本 判決原告勝訴部分所命給付未逾50萬元,應依民事訴訟法第 389條第1項第5款規定職權宣告假執行。被告聲請宣告免為 假執行,核無不合,爰併依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 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至於原告敗訴部分之訴既經駁 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經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經本院 審酌後,認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弘仁                   法 官 范馨元                   法 官 張亦忱    得上訴(20日) 附表一(被告於直播平台之發言或與網友之對話) 編號 時間 直播平台 內容 原告主張 被告答辯 本院判斷 1 110/12/31 黃獅虎 我知道你在看。愛看就看,用力看,多看兩遍。我不看,我最大,哈哈哈哈。我跟老婆兩個開開心心的哦。哪像你對不對,一個人沒人逗陣,做人失敗嘛。講白了嘛,你根本私底下沒有朋友嘛。誰在網路上取暖啊,有多厲害嗎,在有錢也沒用,有錢不會買到真正的友誼啦。不要以為自己很有錢哦,就大家是朋友,我朋友好多哎。沒有啦,大家趨炎附勢啊。你少來了啦,看多了啦,大家都出過社會啦。有錢人在身邊的,十個、九個都是為了他錢呐。另外一個哦,他可是為了要他命,哈哈哈,真的啦,很多啦,拜託哎。我晚上跟我老婆吃跨年大餐,吃完之後我們騎摩托車出去看夜景,最後開直播拿手機去外面,外面去晃,爽。哪像你哎,好棒好棒哦,各種七彩呼啦屁,你的聊天室裡面,各種你好棒你好棒哦、這是是我這輩子最幸福的事情哦。大家啊,不就是想說在你身邊可以拿到一點好處。 1.被告言論內容不實,隱射原告,侵害原告名譽。 2.被告於直播上對原告之言論,並未經查證即以直播方式對外公開散布,並以負面或侮蔑性字眼,且以明示或暗示方式侵害原告名譽,被告自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僅為合理意見表達。 由被告所述內容並無從得知被告具體指摘原告何等不實事項,且內容在客觀上亦無貶損原告名譽權之情形,自無侵害原告名譽權。 2 110/12/31 黃獅虎 我的那個會員就一直在直線下降中。我跟大家講更好聽的、更好笑的事情,是有幾個退掉會員的人,還跟這一波什麼什麼,總之這些直播主的事情,還沒什麼關係的。這個就是被人家私下挑撥,挑撥離間給中傷掉的人。我跟大家講,那還真的故意挑我,挑這些曾經會幫助過我的這些朋友們,去挑撥還真精准。其他人還不會,為什麼不找宸華啊,為什麼不找我最好的兄弟胡宸華,為什麼?看人,看有錢才去。大家不是笨蛋,我們都看得出來,專門去找有錢人。我不會被你打敗的,好吧,你做你的,做好你的事情,你做不好,大家都可以監督啊,我沒在怕你。我告訴你啊,我不怕你,最簡單就是哦,你會看我的直播,我不會去看你的直播啊,哈哈哈哈。我不看你的直播,我最大,你看我直播,你就輸了,好不好,有種你不要看我。我在這邊講得會飛天鑽地,我不看我最大,我不看、我也不見心不煩啊,但是你會看啊。煩死你啊,我天天開啊,把你煩死。 1.被告言論內容不實,隱射原告,侵害原告名譽。 2.被告於直播上對原告之言論,並未經查證即以直播方式對外公開散布,並以負面或侮蔑性字眼,且以明示或暗示方式侵害原告名譽,被告自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3.被告表示要天天開、煩死原告,語帶騷擾及恐嚇意思,侵害原告免於被騷擾、恐懼之自由。 被告欲每日開直播行為,並未侵害原告權利。 由被告所述內容並無從得知被告具體指摘原告何等不實事項,且內容在客觀上亦無貶損原告名譽權之情形。另被告在自己直播平台發表言論,並非對原告為任何強暴脅迫行為,自無從評價係對原告為恐嚇、騷擾行為。 3 112/3/9 黃獅虎 哈哈哈。這個「冬瓜」最近不知道在搞什麼,應該很快就會有動作了。我看情況,我不理他,我有空,我就跟他玩,大家要玩來啊,我沒有什麼不能失去的,再慘不就這樣子嘛。我是一個NOBODY,我是一個NOBODY唷。我沒差,怕你咬我,我不會怕你啊,你是千金之子,我是一無所有,要跟我配,你是笨嗎,你想太多。 1.被告言論內容不實,暗喻原告會私下對被告做小動作,貶損原告是一個小人,侵害原告名譽。 2.被告用「冬瓜」不雅綽號,隱射原告身高矮小,侵害原告名譽。 3.被告於直播上對原告之言論,以負面或侮蔑性字眼,且以明示或暗示方式對身高為歧視性用語,且造成網友群起以不雅綽號模仿效應,侵害原告名譽,被告自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1.兩造素有紛爭,被告預測原告將對被告採取司法動作等語,未侵害原告權利。 2.形容身高不使個人社會評價受到貶損。 3.被告用語縱使傾向情緒化,亦不當然構成侵權行為。 1.被告稱原告「應該很快就會有動作了」,固係對具體事實有所指摘,惟徒憑該文意無從得知「動作」究竟所指為何,加以原告嗣對被告提起本件損害賠償訴訟,故被告辯稱「動作」係指提起司法訴訟等語,亦與常情無違,難認有侵害原告名譽權。 2.被告以「冬瓜」指稱原告,暗諷原告身高,顯具惡意,已非合理意見表達範疇,侵害原告名譽權。 4   112/3/29   黃獅虎   之前有人寄給我看,老實說我有點懶得再去搜尋這些有的沒的,浪費時間。就有人弄給我看,就是就「某哥」啦,「某哥」、「某哥」,號稱曾經大學教過課,這是人家給我看的。有個真的討厭他,有一個人真的討厭他。然後現在被別人嗆,被人家起底,我都為他擔心。我跟他說你要小心一點,他討厭超討厭他。然後我猜是可能跟以前被他念過的人,因為他得罪很多人。然後他傳了一份資料給我看。啊,「某哥」啊、「某哥」以前曾經號稱說在某間那種某大學,在某大學教過書。嗯,「某哥」啊,他說在某大學教過書。的確他真的在某大學教過書,沒有錯、沒有錯,嗯這是真的,他沒有騙你們,我常常在替他澄清,哈哈哈,他說是真的。對啊,包括他是專業人士這件事情,有執照的也是我跟大家講啊,我保證是啊。我常在上面直播時候,對啊,幫他保證這些事情,所以變成我在蹭他。哈哈,我都跟你們說了。他以前在某間大學的確真的是教過書,就是講師啊,他還不到教授還沒那個資格,就講師啊。 那某人給我看,的確是這樣子。哎,大家晚安,大家晚安,我等下就下線了。不好意思,我今天不是要開麥上,我只是先測試一下。我先跟你們說這個,我現在是用別台電腦在開直播,這是我備用的一台筆電那這個可以開24小時,真的開三天三夜都可以啊,所以我先用這一台。那我原來那筆電是來工作用的。這就是為什麼自己現在做測試,就是這個原因。好,我剛剛講了一半。就是「某哥」啊,「某哥」啊,自稱專業,其實不怎麼專業,被女神趕出去的一個不太專業的傢伙。那他說他以前在某間大學教過書,的確這是真的。我跟大家說了,我這人是有一說一有說,他的確在某間大學教過書,還出過書。嗯,對啊,他是很會讀書沒有錯啊,這是事實啊。但是你們可能不知道哦。 1.被告言論內容不實,並用「自稱專業,其實不怎麼專業,被女神趕出去的一個不太專業的傢伙」,隱射原告,侵害原告名譽。 2.原告擔任講師並不止於一家大學任教,不僅曾在中州科技大學,也曾在靜宜大學任教過,且原告是因為有律師資格身份及執業多年,以及有教師證資格,而經該些大學聘任為講師,但被告卻不斷明示或暗示原告是靠家人關係或家裡有錢才得以任教,及侮辱原告不專業等錯誤及負面資訊,侵害原告名譽,故被告自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僅為合理意見表達。   是否具有法律專業 為個人意見表達而非事實陳述,且「自稱專業,其實不怎麼專業,被女神趕出去的一個不太專業的傢伙」等語,且其言詞並無偏激不堪,又左列內容文義上並無從解讀出原告係靠關係才得以擔任大學講師之意,難認左列內容有侵害原告名譽權。 5   112/3/29   黃獅虎   哈哈哈,好。我剛講說那個這位不是很專業,自稱專業但不怎麼專業的傢伙。他的確在大學教書,是一間技術學院、是一間技術學院,當然也是在中部。重點是什麼,你知道嗎,人生就是一個But,就是一個But。當時吧,因為他給我看的不是現在的資料,是兩、三年還是三、四年前,其實我不是很清楚,他給我看的資料是幾年前的資料,他的確在大學當講師。但是,人生就是個但是。就是這位哥的爸爸是那間學校的校董。嗯,對啊、是啊,大家你們可以去查他的名字啊。還真的哎,對啦,回去,他算自家開的嗎,好像也不算自家開啦,他就是他家就是有一份股份在裡面,看起來好像專門搞教育事業的吧,其實我也不是很清楚。是人家給我的資料,我查一查。因為你知道嗎,我這人哦,疑心病很重,不好意思,因為我被太多人坑過,尤其是那個不太專業的傢伙,我被他坑的太嚴重了,所以我現在都會比較小心。不會小聲哦,好好好,我這邊OBS(直播系統)上面混音器顯示沒有很大聲,聽得清楚就好了。我現在被那個傢伙坑到、嚇到啊,對,所以我現在很多事情我都小心翼翼。別人給我資料我也是在這查證,也花了不少時間去查,還真的是網路上的資料,這網上資料。 所以我不講那種什麼私密的啊,我爆料了、我爆料了、他的資料在我手上,我不做那種事情了我不幹那種事了,反正這是網路上的資料,也不會去拿那講那人家網上沒有的資料,把他講的難聽,這樣子我覺得沒有必要了,這種下流的事情真的少做了,真的那種網上資料其實你想查都查到,只是我沒有空去查。那有人給我這個資料呢,顯示啊,其實那間技術學院,也就是他家有一份股份在裡面了。哎,就是這麼簡單了。那是不是因為他家跟那個技術學院有淵源,才有辦法當講師,我不知道哎。說明他真的很優秀啊,他很厲害啊,他很厲害,真專業、還真厲害,所以去教書嘛。我們往好方面去想,就當是這樣子吧。這比較巧啦,比較巧啦,他爸爸在裡面是校董,現在好像不是了吧,其實我不是很清楚,不過那是幾年前的東西了。對啊,嘿嘿嘿。所以啊,我覺得最重要的哦,好像是家裡有錢哦,哥哥爸爸真偉大,這個比較重要。 1.被告言論內容不實,並用「自稱專業但不怎麼專業的傢伙」、「不太專業的傢伙」等隱射原告,侵害原告名譽。 2.原告擔任講師並不止於一家大學任教,不僅曾在中洲科技大學,也曾在靜宜大學任教過,且原告是因為有律師資格身份及執業多年,以及有教師證資格,而經該些大學聘任為講師,但被告卻不斷明示或暗示原告是靠家人關係或家裡有錢才得以任教、及侮辱原告不專業等錯誤及負面資訊,侵害原告名譽,故被告自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僅為合理意見表達。   是否具有法律專業 為個人意見表達而非事實陳述,且「自稱專業,其實不怎麼專業」、「不太專業的傢伙」等語,其言詞並無偏激不堪,然被告於直播內容指稱原告父親為某技術學院校董、原告家族就該學院有股份,已有意寓原告係因依靠家族關係始擔任大學講師之意,堪認有侵害原告名譽權。 6   112/3/29   黃獅虎   我之前也曾經想過很多奇奇怪怪的方法。這之前不知道誰跟我講的,也蠻有道理的啊。說真的啊,大家出社會行走江湖,其實沒有誰沒有認識幾個人,大家都有,多少都認識點人。但是有些時候啊,你要動用這些關係或幹嘛,其實有時候會嗯,會有很多不可預知的,不可預知的一些後果啊,那問刀哥就知道了。很多時候你要動用一些奇奇怪怪的一些,不是不是奇怪,就是有些比較特別的關係的時候,其實會有又會有一些些問題啊。但你運用這些東西下去,有些時候會把事情弄得比較複雜。那我們都是比較單純的人,而且我跟我們以前那些朋友們,我們都已經大家各走各的路了,當然我去請他們幫忙一定有辦法嗯,對啊、對啊,就是「社會事」啦,對啦,對啦若真的要用「社會事」下去,事情就會有點會越弄越複雜。網路事網路了啊,那你怎麼把它弄到說、對不對,弄到那種不可收拾的地步。最好不要,對啊,刀哥你最清楚了嘛。我也是啊,以前都很清楚說有些事情啊,這樣子一弄會把大家弄得非常複雜,所以我個人也是覺得不要去弄那些。 你真的靠一些其他的方式,去這些,去處理「社會事」的方式啊,那就會把事情弄得比較複雜。當然可以解決了,但解決之後呢,對啊,很多很多奇奇怪怪的那種事情都有發生,無可預測啊。最常有的就是啊,你叫一個人去處理他,那你現在比較腦充,哦對,出了力比較大對不對,一棒敲下去,對方沒呼吸了怎麼辦啊,我們罪加一等,教唆。你只是想教訓他,結果人家教訓過頭了,那也不是你能控制的。比如以前我朋友遇過啊,傻傻的就一時氣憤,跟著人去,就關最久的就是他。所以我覺得成年人哦,大家要講、就講清楚啊,網路上嘴炮就網路上解決啊。然後有些人就喜歡弄到現實上去,那麼現實上去的時候,那這類事情就比較複雜那比較糟糕啊。 1.被告言論內容不實,隱射原告,暗喻原告會私下找一些不明人士,以不正當手法去教訓被告,侵害原告名譽。 2.被告表示要動用一些比較特別的關係,並以「社會事」代稱,隱射要找黑道人士來教訓原告或找麻煩,語帶騷擾及恐嚇意思,侵害原告免於被騷擾、恐懼之自由。   1.僅為建議網友勿採取違法手段解決紛爭。 2.被告明確表達「網路上嘴炮就網路上解決」,並無發表欲動用特別關係侵害原告權利之言論。   1.細譯左列內容,被告雖有講述「社會事」等語,但該文義語意不明,無法解讀出原告會私下動用黑道等惡勢力教訓被告,難認有侵害原告名譽權。 2.被告雖稱其也可以請人幫忙處理「社會事」,但旋即表示「這樣子一弄會把大家弄得非常複雜,所以我個人也是覺得不要去弄那些」、「那這類事情就比較複雜那比較糟糕啊」,難認被告有要找黑道人士教訓原告之意。原告雖提出原告與暱稱「心樂」之人之LINE對話紀錄,主張被告侵害原告免於被騷擾或恐懼之自由,然觀諸該對話內容(本院卷一第29頁),「心樂」對原告所稱略以:當時我只擔心他和佐助去你律師事務所找你麻煩等語,並無從認定被告係找黑道人士教訓原告,且原告亦對「心樂」回覆稱:我懶得理黃思虎,他動不動就拿我作話題,真的很無聊等語,可見原告並無因被告行為而感受騷擾或恐懼,自無侵害原告免於被騷擾、恐懼之自由。 7 112/4/27起至112/10/23 師虎休息站 1.被告於「師虎休息站」頻道中之24小時聊天室,標注原告之姓名。 2.被告也曾於該聊天室表示要「光明正大地罵人講八卦」。 1.被告未經原告同意,任意在其聊天室長時間標注原告名字,侵害原告姓名權。 2.被告於聊天室表示要「光明正大地罵人講八卦」,故該聊天室開設用意是要侵害原告名譽之用。 3.被告於直播中表示「我先跟你們說這個,我現在是用別台電腦在開直播,這是我備用的一台筆電,那這個可以開24小時,真的開三天三夜都可以啊,所以我先用這一台」,可知該聊天室是整天24小時對外公開播送。 4.被告經營網路頻道,自應遵守YOUTUBE社群規範,而不得違反社群規範各項政策,故被告有管理之作為義務。且被告開設聊天室之用意顯然違反禁止「騷擾與網路霸凌處理政策」之社群規範。 談論八卦無法推論即當然有侵害原告名譽。 1.被告於直播平台中標註原告姓名之行為,並無使原告姓名發生同一性及歸屬上混淆之情形,自無侵害原告姓名權。 2.被告於「師虎休息站」直播頻道表示:我把這裡改成「獅虎音樂」好了,光明正大酸人、罵人、講八卦等語,有「師虎休息站」直播網頁截圖(本院卷一第33頁)可稽,且審酌被告開設「師虎休息站」之後,確實吸引諸多人以指涉原告之不堪暱稱(詳附表三),在該直播平台上針對原告為侵害名譽權之言論(詳附表二),甚至在「師虎休息站」頻道直接標註原告姓名,此有「師虎休息站」頁面(本院卷一第31頁)可證,可知「師虎休息站」確係被告為提供自己及不特定公眾辱罵、指摘包含原告在內等對象所設立之直播平台,是被告設立「師虎休息站」,與不詳之人共同侵害原告名譽權(詳後述),應堪認定。被告雖辯稱上開截圖畫面顯示該影片係在討論臺灣女性,可證明「師虎休息站」並非在侵害原告名譽等語,與客觀事證不符,自非可採。 8 112/5/11 師虎休息站 師虎休息站:想看黑洞和法律哥和吳玲玲配合攻擊的證據嗎? 師虎休息站:好,有個傢伙動不動就要告人,難怪沒朋友。 被告於聊天室對原告為隱射及侮辱性言語,侵害原告名譽。 討論原告行為僅屬於事實陳述。 1.「想看黑洞和法律哥和吳玲玲配合攻擊的證據嗎?」僅是詢問直播平台上之人有無想觀看證據,且前後語焉不詳,無從認定原告之名譽權受侵害。  2.被告張貼「好,有個傢伙動不動就要告人」等語,乃係對具體事實有所指摘,且其文義將使人產生原告為深諳法律之人士,卻未依其法律專業判斷案件性質而濫行起訴等負面評價,且被告亦未證明該言論業經合理查證,自已侵害原告名譽權。 9   112/5/31   師虎休息站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 (熊貓圖案)教主又在裝忙ㄌ。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裝忙討拍兼酸人恐嚇直播碎碎念。 偽嬸鞋墊嬤武大娘:碎碎念4武大娘ㄉ習慣。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熊貓)法師執照機腿換的、金Bi。 偽嬸鞋墊嬤武大娘:4短腿不4雞腿。 何生:偽娘還敢叫自己哥哥ㄉ喲哪來ㄉ勇氣ㄉ喲~~ 何生:偽娘木匠冬瓜教主憋ㄅ到2星期又開始想傳教ㄌ喲~~偶幫尼推播ㄉ喲~~ㄅ然520那ㄍ線上人數讓尼ㄉ面子掛ㄅ住ㄉ喲~~ 黃師虎:一大早這麼熱鬧,應該是某人開直播吧….那麼早…。 偽嬸鞋墊嬤武大娘:小短腿一早起床穿鞋墊才能爬上車。 何生:@黃師虎他還要開第2次ㄉ喲~~冬瓜神教人數崩盤需要靠仇恨止跌回升ㄉ喲~~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熊貓圖案)冬瓜神教,(熊貓圖案)戰無不勝,(熊貓圖案)冬瓜教主,(熊貓圖案)文成武德,(熊貓圖案)千秋萬載,(熊貓圖案)一統江湖。 何生:偶們對於多元成家抱持高度正面觀念ㄉ喲~~偽娘木匠冬瓜教主自信一點一把年紀ㄌ趕快企性轉還來得及ㄉ喲~~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泥豪說ㄉ對、(熊貓)律師執照不知道怎麼考到ㄉ、玩開心水族館換的嗎? 何生:皺88老扣扣冬瓜老嫗團企市場買失委月巴矢豆冬瓜中午下麵吃ㄉ喲~~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堂堂(熊貓圖案)大法師嫉妒(老虎圖案)比他幸福,跟(老虎圖案)一個小小上班族計較破壞,金Bi。 黃師虎:@腹胖大綠絲(熊貓圖案) 午安。 林嘎咪:@腹胖大綠絲好、請教你是不是愛吃炸物所以腹胖。 金蜜蜂冬瓜露:腹胖大綠絲泥請朋友吃飯會發票留一年抱怨朋友沒回請媽? 何生:月复月半迷有關係一肚子拐就非常陰險狡詐ㄌ喲~~。 黃師虎:現在看到”請客”兩字就心驚……這輩子沒遇過這種人。 法律豬:一天開兩次直播你說很忙? 何生:在老老的髮粉圈裏挖呀挖呀挖~種小小的種子得矮矮冬瓜。 季八的隔壁老王:@金蜜蜂冬瓜露這樣才是下麵專業戶的專業啊。 黃師虎:@何生(拍手圖案)(比讚的圖案)。 黃師虎:@法律豬午安(笑臉圖案)。 法律豬:黃師虎(愛心圖案)。 被告於聊天室與網友一起對原告為隱射及侮辱性言語,侵害原告名譽。   被告向其他網友打招呼之言論無侵害原告之權利。   被告於本次直播內容中雖僅表示「一大早這麼熱鬧,應該是某人開直播吧….那麼早…。」、「@腹胖大綠絲(熊貓圖案) 午安。」、「黃師虎:現在看到”請客”兩字就心驚……這輩子沒遇過這種人。」、「黃師虎:@何生(拍手圖案)(比讚的圖案)。」、「黃師虎:@法律豬午安(笑臉圖案)。」,但因被告架設「師虎休息站」,供其他網友為侵害原告等人名譽權之行為,自仍應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此部分詳附表二編號8。 10 112/6/17 師虎休息站 何生:高8度偽娘鼻音尖叫ㄅ4每ㄍ人都能看ㄌㄅ嘔吐ㄉ喲~~偶也要4要空腹8小時才能勉強聽鼻音尖叫30分鐘ㄅ嘔吐ㄉ喲~~話說偶踢爆ㄌ冬瓜教主aka瓜婆婆譏笑嘲諷二林人冬瓜教主土下做道歉ㄌ迷油ㄉ喲~~做錯事ㄅ道歉真ㄉ4死性不改ㄉ喲~~ 黃師虎:空腹8小時(笑臉圖案),但還是有胃酸和膽汁啊…… 黃師虎:@何生是啊…看你的創作我一整天的心情都會很好(笑臉圖案)? 被告於聊天室與網友一起對原告為隱射及侮辱性言語,侵害原告名譽。 被告向其他網友打招呼之言論無侵害原告之權利。 被告雖僅係回應暱稱「何生」之人「@何生是啊…看你的創作我一整天的心情都會很好(笑臉圖案)?」,但因被告架設「師虎休息站」,供其他網友為侵害原告名譽權之行為,自仍應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此部分詳附表二編號14。 11   112/6/28   師虎休息站   短腿冬瓜武大郎:@黃獅虎早ㄢㄢ小冬瓜說他都會來偷看泥ㄛ腿那ㄇ短還那ㄇ愛偷看4真愛。 黃師虎:武大郎他在忙寫訴狀沒空吧? 短腿冬瓜武大郎:@黃獅虎洨冬瓜熱愛網路因為J邊他才能當180ㄉ嘔粑現實生活腿太短太桑心 黃師虎:@短腿冬瓜武大郎現實生活可能很無聊吧…整天泡在網路找認同感。 短腿冬瓜武大郎:想看一下一ㄍ腿長只有30cmㄉ洨冬瓜在轉圈圈一直靠夭泥們也會為洨冬瓜感到悲喪想哭腿怎ㄇ會那ㄇ短ㄋ。 海陸薄片:@林嘎咪冬瓜教主把小裙裙收在音樂盒裏。 短腿冬瓜武大郎:洨冬瓜現實生活都踩高蹺出門J樣出門一趟很累ㄝ所以他都跟芭比娃娃買家俱才能買到洨冬瓜能用ㄉ。 黃師虎:@海陸薄片放飛自我(笑臉圖案)。 黃師虎:@海陸薄片你們說的跳舞影片我沒看過….給一下連結或關鍵字吧。 冬瓜(熊貓圖案)神教:再次介紹彰化員林甲○○律師又帥又專業(網址:http://www.youtube,com/ shorts/MklC0PXL0cQ)。 海陸薄片:@黃師虎尼猜差ㄌ幾ㄍ尺碼?(網址) 黃師虎:@海陸薄片髮型很像,其他不好說(笑臉圖案)。 海陸薄片:冬瓜教主拿這ㄍ視頻企剪頭髮ㄉ喲?(笑臉圖案) 海陸薄片:偶目測冬瓜教主身高比視頻裏跳舞ㄉ再矮1ㄍ頭ㄉ喲~~ 黃師虎:我見他本人髮型和影片的人很像,現在不知道,2021年的事了。 黃師虎:身高就不好說….我也不高。 海陸薄片:@黃師虎月艮比冬瓜長揪4人生勝利組ㄉ喲~~~ 黃師虎:哈哈哈(笑臉圖案)。 被告於聊天室與網友一起對原告為隱射及侮辱性言語,侵害原告名譽。   被告與其他網友互動之言論無侵害原告之權利。   被告所述「武大郎他在忙寫訴狀沒空吧?」、「@短腿冬瓜武大郎現實生活可能很無聊吧…整天泡在網路找認同感。」、「@短腿冬瓜武大郎現實生活可能很無聊吧…整天泡在網路找認同感。」、「@海陸薄片放飛自我(笑臉圖案)。」、「@海陸薄片你們說的跳舞影片我沒看過….給一下連結或關鍵字吧。」、「@海陸薄片髮型很像,其他不好說(笑臉圖案)。」、「我見他本人髮型和影片的人很像,現在不知道,2021年的事了。」、「身高就不好說….我也不高。」等語,因被告架設「師虎休息站」,供其他網友為侵害原告名譽權之行為,自仍應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此部分詳附表二編號16。 12 112/6/30 師虎休息站 海陸薄片:皺88超老扣扣哥布林瓜婆婆想聽偶為他們做ㄉ主題曲ㄌ。 海陸薄片:好久好久的故事,是師虎告訴我。 海陸薄片:在星期五的下午時,有冬瓜在碎嘴~ 海陸薄片:聰明的孩子關YT,冬瓜最愛吃小鮮肉~ 黃師虎:(笑臉)真有才。 海陸薄片:偶還4要說1句,冬瓜教主尼ㄉ工作能力好差ㄛ~~ 被告於聊天室與網友一起對原告為隱射及侮辱性言語,侵害原告名譽。 被告與其他網友互動之言論無侵害原告之權利。 被告所述「(笑臉)真有才。」等內容,僅係單純回覆他人,惟被告架設「師虎休息站」,供其他網友為侵害原告名譽權之行為,自仍應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此部分詳附表二編號17。 13 112/7/4 師虎休息站 黃師虎:有人在小黃台得到聲量,只是後來自己走鐘人家不讓他上去,就翻臉,叫側翼天天開聊天室霸凌小黃,說不開台的自己開台,洩漏別人的個資還把講電話的錄音放出來…..放初來的還只是斷章取義的那部分。 黃師虎:霸凌別人2年多…搞到自己工作頻頻失誤…沒東西可以講…開始挑撥賽弄人去霸凌人….四處到別人聊天室拉客和訴苦…很沒格調。 海陸薄片:建議馬屁鮪ㄉ連環屁視頻搭配冬瓜教主網路上公布ㄉ失敗紀錄會油爽度爆表ㄉ新感受ㄉ喲~~ 黃師虎:工作失誤還怪別人在弄他的工作…也是服了這個人…都是別人的錯…不知道這是個什麼媽寶都快50了還這麼丟臉…要不要回家吃奶幫你換尿布? 黃師虎:@海陸薄片希望教主能在直播好好的正式的把馬屁精的馬屁視頻一句一句講解聖經一樣…也不枉費別人寫這麼多還放圖片影片…。 1.被告以「黃師虎」帳號在聊天室以不實資訊隱射及侮辱原告,還以「媽寶都快50了還這麼丟臉」、「要不要回家吃奶幫你換尿布」等侮辱性內容,侮辱及侵害原告名譽。 2.被告於直播上對原告之言論,並未經查證即以直播方式對外公開散布,並以負面或侮蔑性字眼,且以明示或暗示方式侵害原告名譽,被告自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被告言論係針對涉及公眾領域事實所為可受公評之評論。 1.「媽寶」一詞,係指摘他人均聽從母親意見,宛如尚在襁褓中之巨嬰等語,故被告指摘原告「工作失誤還怪別人在弄他的工作…也是服了這個人…都是別人的錯…不知道這是個什麼媽寶都快50了還這麼丟臉…要不要回家吃奶幫你換尿布?」等內容,乃指稱原告身為成年人卻凡是聽從母親意見,並無主見及擔當之意,且其用詞顯具輕蔑、嘲諷意涵,自足以減損原告社會評價,核屬侵害原告名譽權之言論。 2.另被告所述「有人在小黃台得到聲量,只是後來自己走鐘人家不讓他上去,就翻臉,叫側翼天天開聊天室霸凌小黃,說不開台的自己開台,洩漏別人的個資還把講電話的錄音放出來…..放初來的還只是斷章取義的那部分。」等語,則係對具體事實有所指摘,且其內容足令人產生原告經營「小黃台」直播平台不善後,即教唆黨羽霸凌他人,並洩漏他人個人資料等不當及非法行為等負面評價。而被告所提原告於「小黃台」之播放清單截圖(本院卷二第515-521頁)僅足證明原告曾有在「小黃台」發表直播一節,不足認被告有相當理由確信其所述為真實,是被告此部分言論侵害原告名譽權,亦堪認定。 14 112/7/4 師虎休息站 海陸薄片:哎呀哎呀..哥布林法師又~~~增家失敗紀錄ㄌ喲~~把客戶寫ㄉ粉可憐ㄉ喲~~拔拔需要兒子回家幫忙搬貨ㄉ喲~~但4碰到冬瓜教主這種普攏共ㄉ哥布林法師注定希望落空ㄉ喲~~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XXX號112年度聲字第XXX號聲請人即選任辯護人 OOO律師。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報告:把拔、、、我要回家拉、、、停止羈押又被駁回了拉。 海陸薄片:令人鼻酸ㄉ喲~~ 斜教敗訴律師:每天兜再找(老虎圖案)ㄉ搽、心裡放不下、討厭(熊貓圖案)ㄉ人越來越ㄉ、玻璃心又愛看、無心在工作上敗敗敗素、找律師貞ㄉ要注意呀。 黃師虎:每次想到何生@海陸薄片就想到’’令人鼻酸’這句話(笑臉)。 被告於聊天室與網友一起對原告為隱射及侮辱性言語,侵害原告名譽。 被告與其他網友互動之言論無侵害原告之權利。 被告所述「每次想到何生@海陸薄片就想到’’令人鼻酸’這句話(笑臉)。」等語,因被告架設「師虎休息站」,供其他網友為侵害原告名譽權之行為,自仍應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此部分詳附表二編號19。 15 112/7/14 師虎休息站 黃師虎:去參與仇恨台的直播,很容易會被感染仇恨的情緒。 黃師虎:如果有時間搞那些把戲,為什麼不把時間拿去端正自己的品格呢?或加強專業好好工作? 黃師虎:之前講過,有病應該去看醫生,不是開直播,生意不好應該去找客人,不是開直播,專業不足應該好好去學習,不是開直播,自卑應該去正向思考多增家自己的內在外表,不是開直播。 1.被告於聊天室與網友一起對原告為隱射及侮辱性言語,侵害原告名譽。 2.被告每天開直播及24小時霸凌原告之聊天室,還惡意栽贓原告,足證被告開24小時聊天室之用意確實是用來侮辱及侵害原告名譽。 僅為合理意見表達,且並非指涉原告。 被告左列言論僅係發表直播行為之優缺點,尚難遽認在指涉原告。 16 112/7/19 師虎休息站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不專業的:律師考試很難考,千分之八ㄉ錄取率耶原音原速無碼影片在留言區(網址:http://www.youtube,com/ shorts/jonuMqz2FNU)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黃師虎可以置頂嗎? 黃師虎:@冬瓜神教(熊貓圖案) 早安(笑臉) 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黃獅虎早ㄢㄢ洨冬瓜泥ㄉ一舉一動很懂ㄝ。 黃師虎:@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哈…真的,這麼怕我幹嘛?這麼急著要毀了我?怕我把他和我說的事都抖出來嗎?(笑臉圖案) 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洨冬瓜翹著小短腿在開心ㄉ等泥罵他ㄋ黑黑上鉤ㄌ。 黃師虎:法律哥是彰化員林鄉親認證的好律師,遠近知名、有口皆碑,服務過的都說好,請大家告訴大家。 斜教敗訴律師:@武大郎泥厲害窩、冬瓜教主喜歡挑釁挖動逼對方違法、她就可以告人ㄌ。 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斜教敗訴律師像我J種小短腿除ㄌ推別人ㄑ4以夘還有一張嘴特別厲害每天都在靠夭。 斜教敗訴律師:@武大郎推輪去屎(笑臉圖案)。 斜教敗訴律師:所以濕唬別上當、維持現狀、這樣她啾氣噗噗一直拜樹ㄌ。 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當然阿等他ㄇ躺平ㄌ我就4最高ㄉ人ㄌ開熏。 黃師虎:@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快被你笑死(笑臉圖案)。 1.「冬瓜神教(熊貓圖案)」要求被告置頂造謠原告之影片,被告也予以置頂,此從置頂文有「Pinned by 師虎休息站」為證,而有侵害原告名譽。 2.被告以「黃師虎」帳號,與該些帳號互動而不加以制止、封鎖、刪除,且被告還能回應原告頻道「法律哥」以及律師身份、工作地點在彰化員林等情,足以證實被告也知悉該些帳號是針對原告,足證該聊天室確實是用來侮辱及侵害原告名譽之用。 3.被告於YOUTUBE經營頻道,自應遵守YOUTUBE社群規範,而不得違反社群規範各項政策,故被告有管理之作為義務。且被告就本件各不當帳號不僅未禁止封鎖,反而還指派其等擔任頻道管理者提升該些帳號之權限,顯見被告就該些不當帳號對原告所為侵害名譽權之行為,不僅未禁止反而更進一步提供助力,甚至還於聊天室中主動置頂該些不當帳號提供之影片連結,侵犯原告名譽,故應認被告就該些帳號之侵害行為亦有共同侵權行為。 被告與其他網友互動之言論無侵害原告之權利。 同附表二編號25。 17 112/8/29 師虎休息站 斜教敗訴律師:法律哥急了。 大夜大矮冬瓜:偽娘木匠冬瓜教主怎ㄇ迷油揪那ㄍ灰白色ㄉ揪人洗底褲一起一起粗飯ㄋ 減肥皂撿到人森變成灰白色ㄉ 這ㄇ悲慘 冬瓜教主都ㄅ給他1ㄍ粗大餐ㄉ機會 令人鼻酸ㄉ喲~~ 大夜大矮冬瓜:建議冬瓜教主把歐賽康介紹給灰白色ㄉ揪人洗底褲 這樣揪人洗底褲檢肥皂ㄉ時候 健康油活力ㄉ歐賽康口以幫忙「顧後門」ㄉ喲~~ 大夜大矮冬瓜:@黃師虎 尼看那ㄍ冬瓜拜樹斜教ㄉ言論和所作所為484刷新尼ㄉ三觀ㄌ。 黃師虎:@大夜大矮冬瓜 三觀炸裂,毫無底線,快鑽到地心裡去了。 被告於聊天室與網友一起對原告為隱射及侮辱性言語,侵害原告名譽。 被告與其他網友互動之言論無侵害原告之權利。 被告所述「@大夜大矮冬瓜 三觀炸裂,毫無底線,快鑽到地心裡去了。」等語,該內容本身並無足使人對原告產生負面評價之意涵,惟被告架設「師虎休息站」,供其他網友為侵害原告名譽權之行為,自仍應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此部分詳附表二編號45。 18 112/9/19 師虎休息站 大夜大矮冬瓜:冬瓜教主看到偶粗現又要準備企外面排放廢棄找大餐配垃圾話冬瓜聊天室ㄉ喲~~ 黃師虎:大夜大矮冬瓜(笑臉圖案)。 蕭宏智:沒用的東西,我上班每天騎車經過他是務鎖,會看到一個畏畏縮縮的矮冬瓜低頭快步走出去,好像怕被打一樣,沒用的東西。 被告於聊天室與網友一起對原告為隱射及侮辱性言語,侵害原告名譽。 被告向其他網友打招呼之言論無侵害原告之權利。 被告所述「大夜大矮冬瓜(笑臉圖案)。」等語,該內容本身並無足使人對原告產生負面評價之意涵,惟被告架設「師虎休息站」,供其他網友為侵害原告名譽權之行為,自仍應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此部分詳附表二編號51。 19 112/4/14 師虎休息站 黃獅虎: 我可以確定,我們還沒開始吃,他就結好帳了,因為在肉送上來前我們就坐著開始八卦聊天。 黃獅虎:我快50歲了,第一次遇到還沒開始上菜就被結帳。 黃獅虎:會不會哪天我去選立委,他去電視台保留,黃獅虎吃霸王餐,沒回禮沒禮貌。 黃獅虎:去媒體爆料。 黃獅虎:然後把當天的錄音拿出來。 被告於聊天室中,就原告請客被告夫婦二人一事,不斷散佈與事實不符之訊息,貶損原告之社會評價而侵害原告名譽。 被告僅為陳述自身經歷之事不具違法性。 被告指摘原告擅自請被告及其配偶吃飯一事,無論屬實與否,客觀上均不足以影響他人對原告名譽之評價,自難認有何侵害原告名譽權之情。 20   112/4/14   黃獅虎   我出社會第一次遇到這種人。你知道嗎,出社會第一次遇到啊。我去吃飯啊,菜都還沒出來,就有人去結帳了。你知不知道。我們都還坐在那邊聊天呢。我還以為都,對啊。我們都沒有想到說有人可以結帳,結這麼快啊。我都還沒有、我都還沒有、我們菜都還沒放到桌上呢。我們去吃壽喜鍋,我菜都還沒有放到桌上,我太太好像是在第一輪還沒吃完的時候,就偷偷的拿著錢包去櫃檯付帳,櫃檯跟他說那位先生已經付了。嗯,對啊,太太嚇一跳啊。知不知道,其實已經有點沒禮貌了。因為這真的有點沒禮貌。因為我們在這十幾分鐘、二十分鐘左右,太太就偷偷付帳了,其實有點沒禮貌。 我們就怕說,人家從員林來這邊要給我們請客,來我們員林來這邊要給我們吃飯。那我們怎麼可以讓人家請客啊,不對,可以怎麼可以讓人家出錢呢,我們要請人家。我知道他收入很高,但那不是問題啊,這一頓飯幾千塊,我們還沒有問題的。結果居然說,哇靠,因為只有兩個時間可以付錢了,因為他比較晚入座,所以他可能就在那時候一付錢了,二就是我們在入桌之後他離開一下,應該是那兩個時候,我太太說的,結果我就忘記了,對應該是這兩個時候,其他時候我就不知道了。 被告之後於直播中,就原告請客被告夫婦二人一事,仍不斷散佈與事實不符之訊息,貶損原告之社會評價而侵害原告名譽。   1.被告僅為陳述自身經歷之事實不具違法性。 2.被告係陳述被告未請客對原告不禮貌,未侵害原告名譽。   被告指摘原告擅自請被告及其配偶吃飯一事,無論屬實與否,客觀上均不足以影響他人對原告名譽之評價,自難認有何侵害原告名譽權之情。 21 112/4/15 黃獅虎 事情就是講了沒有人要聽。我的生命很簡單啊,雖然說以前跟人家這樣子,跟人家在江湖上混也不是這樣子啊。人不要那麼險惡啊、這麼陰險啊。請你吃個飯,把證據留著,放了快兩年了,去給大家看。有這種,不必吧,我覺得人不必這樣子吧。 原告拿出證據反駁被告112/4/14聊天室以及直播所說不實之情形後。被告說謊被揭穿後,腦羞成怒侮辱原告「險惡」、「陰險」,侵害原告名譽。 被告僅為自身經歷事實為適當評論,應不具違法性。 「險惡」、「陰險」乃被告對於原告個性之主觀意見表達,且其所述內容亦無偏激不堪,難認已達侵害原告名譽權之程度。 22 112/4/15 黃獅虎 他就是這樣,那個人就是這樣子,惡人先告狀,一向都是他最會的,很怕人家會怎樣,就把Line,你如果要把Line從頭到尾放一遍,來啊,大家來啊,你也講得很精彩,但是我都沒有放,不是我怕,我只是沒麼沒水準。 原告拿出證據反駁被告112/4/14聊天室以及直播所說不實之情形後。被告說謊被揭穿後,腦羞成怒侮辱原告「惡人先告狀」,侵害原告名譽。 被告僅為自身經歷事實為適當評論,應不具違法性。 「惡人先告狀」乃被告對於原告個性之主觀意見表達,並以惡人形容原告,堪認有侵害原告名譽權之情。 附表二(原告主張被告應與其他網友負共同侵權責任之行為) 編號 時間 直播平台 內容 原告主張 被告答辯 本院判斷 1 112/4/27 師虎休息站 鞋墊哥武大郎:窮到只剩短腿。 中部蕭律師不博起:窮得只剩下……我告你我告你我告你我告你我告你我告你我告你我告你我告你哦。 中部蕭律師不博起:一直吃大餐,你們一定是吃不起嫉妒我,拜託不要再蹭我了,很噁心哦。 鞋墊哥武大郎:我嫉妒泥ㄉ腿比我還短。 中部蕭律師不博起:窩兩天開三次直播,我很忙的,好多朋友的,再說我沒是做再說我沒朋友,我告你我告你我告你我告你我告你我告你我告你我告你。 1.因被告於直播上用「冬瓜」隱射嘲弄原告身高,故聊天室才會有「鞋墊哥武大郎」之帳號,不僅帳號名稱,且聊天室之內容,隱射嘲弄原告身高,侵害原告名譽。 2.因被告於「師虎休息站」頻道中之24小時聊天室,標注原告之姓名,且被告也曾於該聊天室表示要「光明正大地罵人講八卦」,故才會有「鞋墊哥武大郎」、「中部蕭律師不博起」等帳號,不僅「中部蕭律師不博起」帳號名稱以原告姓名為侮辱性諧音嘲弄,侵害原告名譽、姓名,且從聊天室內容可知確實是隱射原告。 3.被告經營直播頻道,自應遵守YOUTUBE社群規範,故被告有管理之作為義務。且被告就本件各不當帳號未禁止封鎖,還指派其等擔任頻道管理者提升該些帳號之權限,顯見被告就該些帳號對原告所為侵害名譽權之行為,不僅未禁止反而更進一步提供助力,侵犯原告名譽,故應認被告亦有共同侵權行為。 他人之行為與被告無涉。 「鞋墊哥武大郎」之帳號暱稱,係以過於偏激不堪之字眼歧視原告身材(詳附表三),是該帳號暱稱繼以「窮到只剩短腿。」、「我嫉妒泥ㄉ腿比我還短。」等語,惡意評論原告身材,客觀上亦足以貶低社會群體對原告之人格評價,自已侵害原告之名譽。被告開設「師虎休息站」之目的就是提供不特定多數人攻訐原告等人之平台,自應與使用上開網路暱稱之人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 2   112/5/11   師虎休息站   法律瀟蛛哥:法律蟑螂。 法律瀟蛛哥:一個法律人,開頻道9成講4成講八卦,5成搞仇恨,剩下不到一成講那種網路都查得到的法律常識。 法律瀟蛛哥:結果一堆人吹捧。 師虎休息站:想看黑洞和法律哥和吳玲玲配合攻擊的證據嗎? 師虎休息站:好有個傢伙動不動就要告人,難怪沒朋友。 金蜜蜂冬瓜露:巧虎又要被冬瓜露碰瓷ㄉ喲。 金蜜蜂冬瓜露:就算造假、阿朱媽們腦袋阿達阿達滴是會相信可以吃到冬瓜的下體。 金蜜蜂冬瓜露:冬瓜邪教嚇屬輪ㄉ喲。 (老虎圖案)來拍飛五鬆阿珠媽:生意ㄅ好沒有case只好開直播高8度傳教ㄉ喲~~下麵專業戶冬瓜哥應該要專訪網軍1450互相交流下作攻擊手段ㄉ喲~~ 舌頭比腿長ㄉ武大郎@:阿珠媽都沒有人送鞋墊差評。 舌頭比腿長ㄉ武大郎:腿短不4病短起來要人命。 (老虎圖案)來拍飛五鬆阿珠媽:下體專業戶冬瓜哥會這ㄇ崩那ㄍㄅ一定4皺88雞皮鶴髮冬瓜干平常說太多冬瓜哥4長月退歐巴這種大謊話冬瓜哥看到偶們寫大實話崩那ㄍ崩ㄌ喲~~ (老虎圖案)來拍飛五鬆阿珠媽:偽娘木匠冬瓜哥ㄅ要哭哭ㄉ喲~~造神小說part2揪寫尼設計精美證據ㄉ完整過程ㄉ喲~~發行9487本給皺88冬瓜干進香團每日朝九晚五膜拜ㄉ喲~~ (老虎圖案)來拍飛五鬆阿珠媽:皺88冬瓜干一起一起一起作假證據~的~喲~~~ 舌頭比腿長ㄉ武大郎:黑山老妖8婆全身都很假當要作假腿短ㄉ也甲甲ㄉ當然也要假一下ㄛ (老虎圖案)來拍飛五鬆阿珠媽:誰每天高8度鼻音哭哭寫line求保護揪趕快企打猴痘疫苗保護自己~的~~喲~~~~ (老虎圖案)來拍飛五鬆阿珠媽:嗚嗚嗚嗚嗚嗚嗚~皺88ㄉ冬瓜干快點保護偶快點保護偶偶會用下麵作為報答ㄉ喲~~嗚嗚嗚嗚嗚嗚嗚嗚嗚嗚。 1.因被告於直播上用「冬瓜」隱射嘲弄原告身高,故聊天室才會有「金蜜蜂冬瓜露」、「舌頭比腿長ㄉ武大郎」之帳號,不僅帳號名稱,且聊天室之內容,百般嘲諷原告身高,並不斷以不實事情侮辱原告,侵害原告名譽。 2.因被告於「師虎休息站」頻道中之24小時聊天室,標注原告之姓名,且被告也曾於該聊天室表示要「光明正大地罵人講八卦」,故聊天室才會有「法律瀟蛛哥」之帳號,不僅帳號名稱以原告姓名為侮辱性諧音嘲弄,侵害原告名譽、姓名,且從聊天室內容可知確實隱射原告。 3.「(老虎圖案)來拍飛五鬆阿珠媽」帳號,聊天室內容不斷侮辱及性騷擾原告,侵害原告名譽。 4.(老虎圖案)來拍飛五鬆阿珠媽」帳號以(老虎圖案)代稱被告經營之黃獅虎頻道,「阿珠媽」則是代稱指支持原告之網友。 5.被告於YOUTUBE經營頻道,自應遵守YOUTUBE社群規範,而不得違反社群規範各項政策,故被告有管理之作為義務。且被告就本件各不當帳號未禁止封鎖,還指派其等擔任頻道管理者提升該些帳號之權限,顯見被告就該些帳號對原告所為侵害名譽權之行為,不僅未禁止反而更進一步提供助力,侵犯原告名譽,故應認被告亦有共同侵權行為。 1.他人行為與被告無涉。 2.被告無作為義務、亦無權利阻止他人發表言論。   「法律瀟蛛哥」、「金蜜蜂冬瓜露」、「舌頭比腿長ㄉ武大郎」之帳號暱稱,係以過於偏激不堪之字眼歧視原告(詳附表三),是左列對話內容繼以「法律蟑螂」、「巧虎又要被冬瓜露碰瓷ㄉ喲」、「就算造假、阿朱媽們腦袋阿達阿達滴是會相信可以吃到冬瓜的下體」、「下麵專業戶冬瓜哥」、「阿珠媽都沒有人送鞋墊差評」、「腿短不4病短起來要人命」、「下體專業戶冬瓜哥」、「皺88冬瓜干一起」、「黑山老妖8婆全身都很假當要作假腿短ㄉ也甲甲ㄉ當然也要假一下ㄛ」等語,惡意評論原告身材及法律專業素養,並以不堪字眼惡意暗指原告嗜於與他人性交,客觀上亦足以貶低社會群體對原告之人格評價,自已侵害原告之名譽權。被告開設「師虎休息站」之目的就是提供不特定多數人攻訐原告等人之平台,自應為上開言論人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 3 112/5/12 師虎休息站 法律瀟蛛哥:栽贓完就算了嗎?家大業大的碩士律師法律哥有什麼看法? 1.因被告於聊天室標注原告姓名,故聊天室才會有「法律瀟蛛哥」之帳號,不僅帳號名稱以原告姓名為侮辱性諧音嘲弄,侵害原告名譽、姓名,且從聊天室內容可知確實是隱射原告。 2.被告於YOUTUBE經營頻道,自應遵守YOUTUBE社群規範,而不得違反社群規範各項政策,故被告有管理之作為義務。且被告就本件各不當帳號未禁止封鎖,還指派其等擔任頻道管理者提升該些帳號之權限,顯見被告就該些帳號對原告所為侵害名譽權之行為,不僅未禁止反而更進一步提供助力,侵犯原告名譽,故應認被告亦有共同侵權行為。 他人行為與被告無涉。 「法律瀟蛛哥」、之帳號暱稱,固係以過於偏激不堪之字眼暗指原告好色(詳附表三),惟其左列言論內容空泛,客觀上不足令人對原告產生何等負面評價,而難認有侵害原告名譽權,被告就此部分自毋庸與為上開言論之人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 4 112/5/13 師虎休息站 法律瀟蛛哥:歐老太如果妳幫(老虎圖案)宣傳我幫(老虎圖案)感謝妳為了感謝妳我也幫(熊貓圖案)傳三民自壹電視鏡週刊應該對家大業大的挺韓律師直播主很有興趣。 法律瀟蛛哥:那些媒體應該對喜歡吃下麵的律師很有興趣。 法律瀟蛛哥:直播主可受公評,我可以討論一位叫法律哥的直播主嗎? 1.因被告於聊天室標注原告姓名,故聊天室才會有「法律瀟蛛哥」之帳號,不僅帳號名稱以原告姓名為侮辱性諧音嘲弄,侵害原告名譽、姓名,且從聊天室內容,並可知確實是隱射原告。又該帳號之內容亦有侮辱及性騷擾原告,侵害原告名譽。 2.該帳號以(老虎圖案)代稱被告經營之黃獅虎頻道,且以(熊貓圖案)代稱原告,因網友以熊貓做為原告法律哥頻道吉祥物,並有創作LINE貼圖。 3.被告於YOUTUBE經營頻道,自應遵守YOUTUBE社群規範,而不得違反社群規範各項政策,故被告有管理之作為義務。且被告就本件各不當帳號未禁止封鎖,還指派其等擔任頻道管理者提升該些帳號之權限,顯見被告就該些帳號對原告所為侵害名譽權之行為,不僅未禁止反而更進一步提供助力,侵犯原告名譽,故應認被告亦有共同侵權行為。 他人行為與被告無涉。 「法律瀟蛛哥」、之帳號暱稱,係以過於偏激不堪之字眼暗指原告好色(詳附表三),是其繼以「那些媒體應該對喜歡吃下麵的律師很有興趣」等語,以不堪字眼惡意暗指原告嗜於與他人性交,客觀上實足以貶低社會群體對原告之人格評價,自已侵害原告之名譽權。被告開設「師虎休息站」之目的就是提供不特定多數人攻訐原告之平台,自應與為上開言論之人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 5 112/5/16 師虎休息站 法律瀟蛛哥:爭什麼爭,都過來(熊貓圖案)直銷當我下麵。不對是下線,秀下線的下線。 專業直銷鞋墊ㄍ武大郎:腿那ㄇ短會不會找不到。 中部蕭律師不博起:我在想要不要去律師公會檢舉,除了開直播霸凌人。叫別人吃他下麵,插進去拔不出來,還侮辱二林人。 專業直銷鞋墊ㄍ武大郎:@阿珠媽我奪ㄇ希望也能肉艘我ㄉ照片ㄚ可以看一下我腿有奪短。 中部蕭律師不博起:我在想要不要去律師公會檢舉,除了開直播霸凌人。叫別人吃他下麵,插進去拔不出來,還侮辱二林人。 1.因被告於直播上用「冬瓜」隱射嘲弄原告身高,故聊天室才會有「專業直銷鞋墊ㄍ武大郎」之帳號,不僅帳號名稱,且聊天室之內容,百般嘲諷原告身高,侵害原告名譽。 2.因被告於聊天室標注原告姓名,故聊天室才會有「法律瀟蛛哥」、「中部蕭律師不博起」之帳號,不僅帳號名稱以原告姓名為侮辱性諧音嘲弄,侵害原告名譽、姓名,且從聊天室內容,並可知確實是侮辱及隱射原告。 3.被告於YOUTUBE經營頻道,自應遵守YOUTUBE社群規範,而不得違反社群規範各項政策,故被告有管理之作為義務。且被告就本件各不當帳號未禁止封鎖,還指派其等擔任頻道管理者提升該些帳號之權限,顯見被告就該些帳號對原告所為侵害名譽權之行為,不僅未禁止反而更進一步提供助力,侵犯原告名譽,故應認被告亦有共同侵權行為。 他人行為與被告無涉。 「法律瀟蛛哥」、「專業直銷鞋墊ㄍ武大郎」、「中部蕭律師不博起」之帳號暱稱,係以過於偏激不堪之字眼暗指原告好色及原告身材(詳附表三),是渠等繼以「腿那ㄇ短會不會找不到」、「@阿珠媽我奪ㄇ希望也能肉艘我ㄉ照片ㄚ可以看一下我腿有奪短」、「叫別人吃他下麵,插進去拔不出來」等語,以不堪字眼惡意指稱原告身材短小,復以不雅字眼諷刺原告嗜於與他人性交,就非可受公評之性隱私事項為惡意攻擊,客觀上實足以貶低社會群體對原告之人格評價,自已侵害原告之名譽權。被告開設「師虎休息站」之目的既為提供不特定多數人攻訐原告等人之平台,自應與為上開言論之人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 6   112/5/17   師虎休息站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教主洪福齊天、千秋萬世、文成武德、萬壽無疆。 專業直銷鞋墊ㄍ武大郎:冬瓜看到自己ㄉ小短腿尖叫黑山老妖38婆看到自己全身皺88尖叫場面難看ㄉ喲~~~ (老虎圖案)來拍飛五鬆阿珠媽:偽娘木匠冬瓜教主下午趕快開一開ㄉ喲~~ㄅ然晚上沒人企捧場尖叫場面難看ㄉ喲~~   1.因被告於直播上用「冬瓜」隱射嘲弄原告身高,故聊天室才會有「冬瓜神教(熊貓圖案)」之帳號,且網友以熊貓做為原告法律哥頻道吉祥物,並有創作LINE貼圖,故不僅帳號名稱,且使用熊貓圖案,及從聊天室之內容,可知是影射嘲諷原告身高,侵害原告名譽。 2.帳號「專業直銷鞋墊ㄍ武大郎」,不僅帳號名稱,且聊天室之內容,影射嘲諷原告身高,侵害原告名譽。 3.帳號「(老虎圖案)來拍飛五鬆阿珠媽」聊天室之內容,用「偽娘木匠冬瓜教主」影射嘲諷原告身高,甚至侮辱及性騷擾原告,侵害原告名譽。 4.被告於YOUTUBE經營頻道,自應遵守YOUTUBE社群規範,而不得違反社群規範各項政策,故被告有管理之作為義務。且被告就本件各不當帳號未禁止封鎖,還指派其等擔任頻道管理者提升該些帳號之權限,顯見被告就該些帳號對原告所為侵害名譽權之行為,不僅未禁止反而更進一步提供助力,侵犯原告名譽,故應認被告亦有共同侵權行為。 他人行為與被告無涉。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專業直銷鞋墊ㄍ武大郎」之帳號暱稱,係以過於偏激不堪之字眼暗指原告身材(詳附表三)。左列對話內容繼以「冬瓜看到自己ㄉ小短腿」、「偽娘木匠冬瓜教主下午趕快開一開ㄉ喲~」等語,以不堪字眼惡意指稱原告身材短小,客觀上實足以貶低社會群體對原告之人格評價,自已侵害原告之名譽權。被告開設「師虎休息站」之目的既為提供不特定多數人攻訐原告等人,自應與上開網路暱稱之人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 7 112/5/29 師虎休息站 金蜜蜂冬瓜露:原來吃(熊貓圖案)下麵、(熊貓圖案)插進去拔不出來比較乾淨ㄉ唷。 1.帳號「金蜜蜂冬瓜露」,不僅帳號名稱,影射嘲諷原告身高,甚至聊天室內容還以(熊貓圖案)代稱原告,侮辱及性騷擾原告,侵害原告名譽。 2.網友以熊貓做為原告法律哥頻道吉祥物,並有創作LINE貼圖。 3.被告於YOUTUBE經營頻道,自應遵守YOUTUBE社群規範,而不得違反社群規範各項政策,故被告有管理之作為義務。且被告就本件各不當帳號未禁止封鎖,還指派其等擔任頻道管理者提升該些帳號之權限,顯見被告就該些帳號對原告所為侵害名譽權之行為,不僅未禁止反而更進一步提供助力,侵犯原告名譽,故應認被告亦有共同侵權行為。 他人行為與被告無涉。 「金蜜蜂冬瓜露」之帳號暱稱,係以過於偏激不堪之字眼暗指原告身材(詳附表三),是左列內容繼以不雅字就非可受公評之性隱私事項為惡意攻擊,客觀上亦足以貶低社會群體對原告之人格評價,自已侵害原告之名譽權。被告開設「師虎休息站」之目的既為提供不特定多數人攻訐原告等人之平台,自應與上開網路暱稱之人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 8     112/5/31     師虎休息站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 (熊貓圖案)教主又在裝忙ㄌ。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裝忙討拍兼酸人恐嚇直播碎碎念。 偽嬸鞋墊嬤武大娘:碎碎念4武大娘ㄉ習慣。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熊貓)法師執照機腿換的、金Bi。 偽嬸鞋墊嬤武大娘:4短腿不4雞腿。 何生:偽娘還敢叫自己哥哥ㄉ喲哪來ㄉ勇氣ㄉ喲~~ 何生:偽娘木匠冬瓜教主憋ㄅ到2星期又開始想傳教ㄌ喲~~偶幫尼推播ㄉ喲~~ㄅ然520那ㄍ線上人數讓尼ㄉ面子掛ㄅ住ㄉ喲~~ 黃師虎:一大早這麼熱鬧,應該是某人開直播吧….那麼早…。 偽嬸鞋墊嬤武大娘:小短腿一早起床穿鞋墊才能爬上車。 何生:@黃師虎他還要開第2次ㄉ喲~~冬瓜神教人數崩盤需要靠仇恨止跌回升ㄉ喲~~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熊貓圖案)冬瓜神教,(熊貓圖案)戰無不勝,(熊貓圖案)冬瓜教主,(熊貓圖案)文成武德,(熊貓圖案)千秋萬載,(熊貓圖案)一統江湖。 何生:偶們對於多元成家抱持高度正面觀念ㄉ喲~~偽娘木匠冬瓜教主自信一點一把年紀ㄌ趕快企性轉還來得及ㄉ喲~~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泥豪說ㄉ對、(熊貓)律師執照不知道怎麼考到ㄉ、玩開心水族館換的嗎? 何生:皺88老扣扣冬瓜老嫗團企市場買失委月巴矢豆冬瓜中午下麵吃ㄉ喲~~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堂堂(熊貓圖案)大法師嫉妒(老虎圖案)比他幸福,跟(老虎圖案)一個小小上班族計較破壞,金Bi。 黃師虎:@腹胖大綠絲(熊貓圖案) 午安。 林嘎咪:@腹胖大綠絲好、請教你是不是愛吃炸物所以腹胖。 金蜜蜂冬瓜露:腹胖大綠絲泥請朋友吃飯會發票留一年抱怨朋友沒回請媽? 何生:月复月半迷有關係一肚子拐就非常陰險狡詐ㄌ喲~~。 黃師虎:現在看到”請客”兩字就心驚……這輩子沒遇過這種人。 法律豬:一天開兩次直播你說很忙? 何生:在老老的髮粉圈裏挖呀挖呀挖~種小小的種子得矮矮冬瓜。 季八的隔壁老王:@金蜜蜂冬瓜露這樣才是下麵專業戶的專業啊。 黃師虎:@何生(拍手圖案)(比讚的圖案)。 黃師虎:@法律豬午安(笑臉圖案)。 法律豬:黃師虎(愛心圖案)。 法律豬:何生好有才(愛心圖案)。 法律瀟蛛哥:法太太據說是味精丫婆、因為一樣尖酸刻薄、腦粉。 法律瀟蛛哥:我們圈粉有猜是(熊貓圖案)自己的小號、幾個人共用、他(熊貓圖案)開直播時叫別人上線、去別台幫(熊貓圖案)他宣傳。 金蜜蜂冬瓜露:娶不到老婆用小號幻想有老婆、邊留言愛自己、金逼唉、要不要看醫生ㄉ唷。 法律豬:原來(熊貓圖案)自己是教主還是小號之王、確賴別人都開小號。 1.因被告於直播上用「冬瓜」隱射嘲弄原告身高,故聊天室才會有「冬瓜神教(熊貓圖案)」之帳號,且網友以熊貓做為原告法律哥頻道吉祥物,並有創作LINE貼圖,故不僅帳號名稱,且使用熊貓圖案,及從聊天室之內容,可知是影射嘲諷原告身高,侵害原告名譽。 2.帳號「偽嬸鞋墊嬤武大娘」、「金蜜蜂冬瓜露」,不僅帳號名稱,且聊天室之內容,影射嘲諷原告身高,侵害原告名譽。 3.帳號「何生」,聊天室之內容,不僅影射嘲諷原告身高、體型,甚至侮辱及性騷擾原告,侵害原告名譽。 4.帳號「法律豬」,不僅帳號名稱為侮辱性,且從聊天室內容,並可知確實是侮辱及隱射原告,侵害原告名譽。 5.被告以「黃師虎」帳號與上開帳戶互動打招呼,並未加以阻止,足證被告開24小時聊天室之用意確實是用來侮辱及侵害原告名譽之用。 6.被告於YOUTUBE經營頻道,自應遵守YOUTUBE社群規範,而不得違反社群規範各項政策,故被告有管理之作為義務。且被告就本件各不當帳號未禁止封鎖,還指派其等擔任頻道管理者提升該些帳號之權限,顯見被告就該些帳號對原告所為侵害名譽權之行為,不僅未禁止反而更進一步提供助力,侵犯原告名譽,故應認被告亦有共同侵權行為。   1.他人行為與被告無涉。 2.被告無作為義務、亦無權利阻止他人發表言論。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偽嬸鞋墊嬤武大娘」、「金蜜蜂冬瓜露」、「法律豬」、「法律瀟蛛哥」之帳號暱稱,係以過於偏激不堪之字眼暗諷原告身材、法律素養及好色(詳附表三)。左列內容繼以「碎碎念4武大娘ㄉ習慣。」、「(熊貓)法師執照機腿換的、金Bi。」、「4短腿不4雞腿。」、「偽娘木匠冬瓜教主憋ㄅ到2星期又開始想傳教ㄌ喲」、「小短腿一早起床穿鞋墊才能爬上車。」、「冬瓜神教人數崩盤需要靠仇恨止跌回升ㄉ喲~~」、「(熊貓圖案)冬瓜神教,(熊貓圖案)戰無不勝,(熊貓圖案)冬瓜教主,(熊貓圖案)文成武德,(熊貓圖案)千秋萬載,(熊貓圖案)一統江湖。」、「偽娘木匠冬瓜教主自信一點一把年紀ㄌ趕快企性轉還來得及ㄉ喲~~」、「泥豪說ㄉ對、(熊貓)律師執照不知道怎麼考到ㄉ、玩開心水族館換的嗎?」、「皺88老扣扣冬瓜老嫗團企市場買失委月巴矢豆冬瓜中午下麵吃ㄉ喲~~」、「在老老的髮粉圈裏挖呀挖呀挖~種小小的種子得矮矮冬瓜。」、「@金蜜蜂冬瓜露這樣才是下麵專業戶的專業啊。」等語,以不堪字眼惡意指稱原告身材短小及恣意評斷原告律師執照係以對價換取而來,復以不雅字眼諷刺原告嗜於與他人性交,就非可受公評之性隱私事項為惡意攻擊,客觀上實足以貶低社會群體對原告之人格評價,自已侵害原告之名譽權。被告開設「師虎休息站」之目的既為提供不特定多數人攻訐原告等人之平台,自應與就為上開言論之人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 9 112/6/1 師虎休息站 何生:有冬瓜有冬瓜有冬瓜纏著我有冬瓜短腿瓜矮冬瓜粘著我。 何生:開直播一集又一集在蹭我~ 何生:有冬瓜有冬瓜有冬瓜纏著我爛冬瓜短腿瓜醜冬瓜別煩我。 何生:再囉哩囉嗦一腳踹到百果山洞~ 何生:唱完ㄌ送給冬瓜斜教ㄉ531紀念禮物ㄉ喲~~ 1.帳號「何生」,從聊天室之內容可知,不僅影射嘲諷原告身高、體型、長相,侵害原告名譽。 2.被告於YOUTUBE經營頻道,自應遵守YOUTUBE社群規範,而不得違反社群規範各項政策,故被告有管理之作為義務。且被告就本件各不當帳號未禁止封鎖,還指派其等擔任頻道管理者提升該些帳號之權限,顯見被告就該些帳號對原告所為侵害名譽權之行為,不僅未禁止反而更進一步提供助力,侵犯原告名譽,故應認被告亦有共同侵權行為。 他人行為與被告無涉。 「何生」以左列過激不堪之內容,就原告之身材為惡意評論,客觀上亦足以貶低社會群體對原告之人格評價,自已侵害原告之名譽權。被告開設「師虎休息站」之目的既為提供不特定多數人攻訐原告等人之平台,自應與上開網路暱稱之人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 10 112/6/2 師虎休息站 偽嬸短腿武大娘:@林嘎咪武大郎上禮拜去ㄌ泰國以後突然想變性當偽嬸所以現在4武大娘。 偽嬸短腿武大娘:唯一不變ㄉ4那雙50cm長ㄉ小短腿。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不男不女日月神教陰陽人。 黃師虎:大家早(笑臉圖案) 1.帳號「偽嬸短腿武大娘」、「冬瓜神教(熊貓圖案)」,從聊天室之內容可知,不僅影射嘲諷原告身高,甚至性騷擾原告,侵害原告名譽。 2.被告以「黃師虎」帳號與上開帳戶互動打招呼,並未加以阻止,足證被告開24小時聊天室之用意確實是用來侮辱及侵害原告名譽之用。 3.被告於YOUTUBE經營頻道,自應遵守YOUTUBE社群規範,而不得違反社群規範各項政策,故被告有管理之作為義務。且被告就本件各不當帳號未禁止封鎖,還指派其等擔任頻道管理者提升該些帳號之權限,顯見被告就該些帳號對原告所為侵害名譽權之行為,不僅未禁止反而更進一步提供助力,侵犯原告名譽,故應認被告亦有共同侵權行為。 1.他人行為與被告無涉。 2.被告無作為義務、亦無權利阻止他人發表言論。 「偽嬸短腿武大娘」、「冬瓜神教(熊貓圖案)」之帳號暱稱,係以過於偏激不堪之字眼暗指原告身材(詳附表三),是左列內容繼以「@林嘎咪武大郎上禮拜去ㄌ泰國以後突然想變性當偽嬸所以現在4武大娘。」、「唯一不變ㄉ4那雙50cm長ㄉ小短腿。」等語,就原告身材及非可受公評之性別認同等事項為惡意攻擊,客觀上亦足以貶低社會群體對原告之人格評價,自已侵害原告之名譽權。被告開設「師虎休息站」之目的既為提供不特定多數人攻訐原告等人,自應與上開網路暱稱之人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 11 112/6/5 師虎休息站 (原告頭像照片)法師哥偽君子網路其側翼走狗:我愛吃下麵、趕快來吃。 (原告頭像照片)網路奇齋4萎君子法師哥ㄉ側翼走苟:奇怪。 法律豬:冬瓜(熊貓圖案)教主也有開了又關掉的直播、網路奇齋快去叫(熊貓圖案)打開、問(熊貓圖案)是不是男人? 黃師虎:@觀唉~~~真的是沒底線了。 1.帳號「法師哥偽君子網路其側翼走狗」、「網路奇齋4萎君子法師哥ㄉ側翼走苟」,此二帳號使用原告照片作為其帳號之頭像,可證實該二帳號ID以及聊天室文字,目的是用來侵害原告名譽 2.帳號「法律豬」,不僅帳號名稱為侮辱性,且從聊天室內容,不斷標注(熊貓圖案),且從內容可知確實是侮辱及隱射原告,侵害原告名譽。 3.被告以「黃師虎」帳號與上開帳戶互動,並未加以阻止或封鎖,足證被告開24小時聊天室之用意確實是用來侮辱及侵害原告名譽之用。 4.被告於YOUTUBE經營頻道,自應遵守YOUTUBE社群規範,而不得違反社群規範各項政策,故被告有管理之作為義務。且被告就本件各不當帳號未禁止封鎖,還指派其等擔任頻道管理者提升該些帳號之權限,顯見被告就該些帳號對原告所為侵害名譽權之行為,不僅未禁止反而更進一步提供助力,侵犯原告名譽,故應認被告亦有共同侵權行為。 1.他人行為與被告無涉。 2.被告無作為義務、亦無權利阻止他人發表言論。 「法師哥偽君子網路其側翼走狗」、「網路奇齋4萎君子法師哥ㄉ側翼走苟」、「法律豬」之帳號暱稱,係以過於偏激不堪之字眼暗指原告專業能力及性隱事(詳附表三)。「法師哥偽君子網路其側翼走狗」之帳號暱稱,使用原告頭像表示「我愛吃下麵、趕快來吃」等語,顯係以不雅字眼諷刺原告嗜於與他人性交,就非可受公評之性隱私事項為惡意攻擊,客觀上實足以貶低社會群體對原告之人格評價,自已侵害原告之名譽權。被告開設「師虎休息站」之目的既為提供不特定多數人攻訐原告等人,自應與為上開言論之人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 12 112/6/7 師虎休息站 何生:跟碎嘴過對方ㄉ好網友吃飯怎ㄇ迷油露臉ㄋ?偶只聽到1ㄍ酷似何志偉ㄉ聲音ㄉ喲~~偶還以為4何志偉ㄋ。 偽嬸短腿武大娘:何志偉腿比較長ㄝ。 偽嬸短腿武大娘:長ㄉ比小冬瓜好看。 偽嬸短腿武大娘:比例也比小冬瓜好小冬瓜8:2ㄝ哭死。 何生:冬瓜教主4XXXL號ㄉ何志偉 XXL號ㄉ曾志偉。 何生:ㄉ唷~~ 偽嬸短腿武大娘:但4小冬瓜ㄉ長相4ㄍ冬瓜臉。 1.因被告曾於直播上用「冬瓜」隱射嘲弄原告身高,帳號「何生」、「偽嬸短腿武大娘」等帳號於聊天室之內容可知,係影射嘲諷原告身高、體型、長相,侵害原告名譽。 2.被告於YOUTUBE經營頻道,自應遵守YOUTUBE社群規範,而不得違反社群規範各項政策,故被告有管理之作為義務。且被告就本件各不當帳號未禁止封鎖,還指派其等擔任頻道管理者提升該些帳號之權限,顯見被告就該些帳號對原告所為侵害名譽權之行為,不僅未禁止反而更進一步提供助力,侵犯原告名譽,故應認被告亦有共同侵權行為。 他人行為與被告無涉。 「偽嬸短腿武大娘」之帳號暱稱,係以過於偏激不堪之字眼暗諷原告身材(詳附表三)。左列言論中「比例也比小冬瓜好小冬瓜8:2ㄝ哭死。」、「冬瓜教主4XXXL號ㄉ何志偉 XXL號ㄉ曾志偉。」、「但4小冬瓜ㄉ長相4ㄍ冬瓜臉。」等語,就原告之身材繼以偏激字眼為惡意評論,客觀上亦足以貶低社會群體對原告之人格評價,自已侵害原告之名譽權。被告開設「師虎休息站」之目的既為提供不特定多數人攻訐原告等人,自應與上開網路暱稱之人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 13 112/6/9 師虎休息站 (原告照片) 網路奇齋是偽君子法師哥ㄉ側翼走苟:網路臭擊敗來靠北。 (原告照片) 網路奇齋是偽君子法師哥ㄉ側翼走苟:嘻嘻。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網路奇齋臭擊敗、吃ㄕˇ下賤臭擊敗、忝冬瓜(熊貓圖案)ㄐㄐ吃下麵老擊敗、臭擊敗流湯綠汁拌下麵、臻臭。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想吃冬瓜(熊貓圖案)教主下麵ㄉ走狗。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忝冬瓜(熊貓圖案)ㄐㄐ吃下麵老擊敗。 1.帳號「網路奇齋是偽君子法師哥ㄉ側翼走苟」,此帳號使用原告照片作為其帳號之頭像,可證實該帳號ID以及聊天室文字,目的是用來侵害原告名譽。 2.因被告於直播上用「冬瓜」嘲弄原告身高,故聊天室才會有「冬瓜神教(熊貓圖案)」之帳號,且網友以熊貓做為原告法律哥頻道吉祥物(因律師法袍是黑白色),並有創作LINE貼圖,故不僅帳號名稱,且用熊貓圖案,及聊天室不雅內容,可知是侮辱原告,侵害原告名譽。 3.被告於YOUTUBE經營頻道,自應遵守YOUTUBE社群規範,而不得違反社群規範各項政策,故被告有管理之作為義務。且被告就本件各不當帳號未禁止封鎖,還指派其等擔任頻道管理者提升該些帳號之權限,顯見被告就該些帳號對原告所為侵害名譽權之行為,不僅未禁止反而更進一步提供助力,侵犯原告名譽,故應認被告亦有共同侵權行為。 1.他人行為與被告無涉。 2.被告無作為義務、亦無權利阻止他人發表言論。 「網路奇齋是偽君子法師哥ㄉ側翼走苟」、「冬瓜神教(熊貓圖案)」之帳號暱稱,係以過於偏激不堪之字眼暗指原告專業能力及身材(詳附表三)。左列內容繼以「網路奇齋臭擊敗、吃ㄕˇ下賤臭擊敗、忝冬瓜(熊貓圖案)ㄐㄐ吃下麵老擊敗、臭擊敗流湯綠汁拌下麵、臻臭」、「想吃冬瓜(熊貓圖案)教主下麵ㄉ走狗」、「忝冬瓜(熊貓圖案)ㄐㄐ吃下麵老擊敗」等語,以汙穢、不雅字眼諷刺原告嗜於與他人性交,就非可受公評之性隱私事項為惡意攻擊,客觀上亦足以貶低社會群體對原告之人格評價,自已侵害原告之名譽權。被告開設「師虎休息站」之目的既為提供不特定多數人攻訐原告等人,自應與上開網路暱稱之人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 14 112/6/17 師虎休息站 何生:高8度偽娘鼻音尖叫ㄅ4每ㄍ人都能看ㄌㄅ嘔吐ㄉ喲~~偶也要4要空腹8小時才能勉強聽鼻音尖叫30分鐘ㄅ嘔吐ㄉ喲~~話說偶踢爆ㄌ冬瓜教主aka瓜婆婆譏笑嘲諷二林人冬瓜教主土下做道歉ㄌ迷油ㄉ喲~~做錯事ㄅ道歉真ㄉ4死性不改ㄉ喲~~ 黃師虎:空腹8小時(笑臉圖案),但還是有胃酸和膽汁啊…… 黃師虎:@何生是啊…看你的創作我一整天的心情都會很好(笑臉圖案)? 何生:@冬瓜神教 5月4號ㄉ二氧化碳播裡面他有親自講ㄜˋ林居收播前還自己為幽默說所以為甚ㄇ監獄要蓋在二林揪4把馬屁鮪造神初章至頂ㄉ視頻ㄉ喲~~ 1.帳號「何生」,從聊天室之內容可知,不僅影射嘲諷原告身高及聲音,並性騷擾原告,且污衊原告,侵害原告名譽。 2.被告以「黃師虎」帳號與上開帳戶互動,並未加以阻止或封鎖,且還表示被告看該帳號的創作一整天的心情都會很好等語,足證被告開24小時聊天室之用意確實是用來侮辱及侵害原告名譽之用。 3.被告於YOUTUBE經營頻道,自應遵守YOUTUBE社群規範,而不得違反社群規範各項政策,故被告有管理之作為義務。且被告就本件各不當帳號未禁止封鎖,還指派其等擔任頻道管理者提升該些帳號之權限,顯見被告就該些帳號對原告所為侵害名譽權之行為,不僅未禁止反而更進一步提供助力,侵犯原告名譽,故應認被告亦有共同侵權行為。 1.他人行為與被告無涉。 2.被告無作為義務、亦無權利阻止他人發表言論。 「何生」以「話說偶踢爆ㄌ冬瓜教主aka瓜婆婆譏笑嘲諷二林人冬瓜教主土下做道歉ㄌ迷油ㄉ喲」等過激不堪之內容,就原告之身材為惡意評論,客觀上亦足以貶低社會群體對原告之人格評價,自已侵害原告之名譽權。被告開設「師虎休息站」之目的既為提供不特定多數人攻訐原告等人,自應與上開網路暱稱之人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 15 112/6/19 師虎休息站 黃師虎:好。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法盲哥ㄉ台聽久ㄌ腦子也變糨糊、動不動ㄐ要告人、法盲哥霸凌小黃告小黃一堆不起訴、還被小黃告、有ㄋㄉ名字就要告人、蕭氏法院開張ㄌ(熊貓圖案)。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通過國家考試ㄉ法師是法盲、難怪國家妖魔鬼怪這麼多。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虧心事作太多、家裡蓋廟怕被XXQQ。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普渡慈航、索命梵音(骷顱頭圖案)。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聽說他家人都不知道他開直播四處霸凌挺韓直播主、告訴他作爸爸媽媽哥哥應該很有趣(嘲笑圖案)。 金蜜蜂冬瓜露:小短腿一定在偷看ㄉ唷(嘲笑圖案)、怕自己被罵沒看到、所以四處看(笑臉圖案)。 1.因被告於直播上用「冬瓜」嘲弄原告身高,故聊天室才會有「冬瓜神教(熊貓圖案)」、「金蜜蜂冬瓜露」等帳號,且從聊天室不雅內容,可知是侮辱原告,侵害原告名譽。 2.被告以「黃師虎」帳號在聊天室,並未加以阻止或封鎖,足證被告開24小時聊天室之用意確實是用來侮辱及侵害原告名譽。 3.被告於YOUTUBE經營頻道,自應遵守YOUTUBE社群規範,而不得違反社群規範各項政策,故被告有管理之作為義務。且被告就本件各不當帳號未禁止封鎖,還指派其等擔任頻道管理者提升該些帳號之權限,顯見被告就該些帳號對原告所為侵害名譽權之行為,不僅未禁止反而更進一步提供助力,侵犯原告名譽,故應認被告亦有共同侵權行為。 1.他人行為與被告無涉。 2.被告無作為義務、亦無權利阻止他人發表言論。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金蜜蜂冬瓜露」之帳號暱稱,係以過於偏激不堪之字眼暗指原告身材(詳附表三),是左列內容繼以「法盲哥」、「通過國家考試ㄉ法師是法盲、難怪國家妖魔鬼怪這麼多。」、「小短腿一定在偷看ㄉ唷」等語,惡意以過激之言詞,就原告之法律專業素養及身材加以詆毀,客觀上亦足以貶低社會群體對原告之人格評價,自已侵害原告之名譽權。被告開設「師虎休息站」之目的既為提供不特定多數人攻訐原告等人,自應與上開網路暱稱之人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 16   112/6/28   師虎休息站   短腿冬瓜武大郎:@黃獅虎早ㄢㄢ小冬瓜說他都會來偷看泥ㄛ腿那ㄇ短還那ㄇ愛偷看4真愛。 黃師虎:武大郎他在忙寫訴狀沒空吧? 短腿冬瓜武大郎:@黃獅虎洨冬瓜熱愛網路因為J邊他才能當180ㄉ嘔粑現實生活腿太短太桑心。 黃師虎:@短腿冬瓜武大郎現實生活可能很無聊吧….整天泡在網路找認同感。 短腿冬瓜武大郎:想看一下一ㄍ腿長只有30cmㄉ洨冬瓜在轉圈圈一直靠夭泥們也會為洨冬瓜感到悲喪想哭腿怎ㄇ會那ㄇ短ㄋ。 海陸薄片:@林嘎咪冬瓜教主把小裙裙收在音樂盒裏。 短腿冬瓜武大郎:洨冬瓜現實生活都踩高蹺出門J樣出門一趟很累ㄝ所以他都跟芭比娃娃買家俱才能買到洨冬瓜能用ㄉ。 黃師虎:@海陸薄片放飛自我(笑臉圖案)。 黃師虎:@海陸薄片你們說的跳舞影片我沒看過….給一下連結或關鍵字吧。 冬瓜(熊貓圖案)神教:再次介紹彰化員林甲○○律師又帥又專業(網址:http://www.youtube,com/ shorts/MklC0PXL0cQ) 海陸薄片:@黃師虎尼猜差ㄌ幾ㄍ尺碼?(網址) 黃師虎:@海陸薄片髮型很像,其他不好說(笑臉圖案)。 海陸薄片:冬瓜教主拿這ㄍ視頻企剪頭髮ㄉ喲?(笑臉圖案) 海陸薄片:偶目測冬瓜教主身高比視頻裏跳舞ㄉ再矮1ㄍ頭ㄉ喲~~ 黃師虎:我見他本人髮型和影片的人很像,現在不知道,2021年的事了。 黃師虎:身高就不好說….我也不高。 海陸薄片:@黃師虎月艮比冬瓜長揪4人生勝利組ㄉ喲~~~ 黃師虎:哈哈哈(笑臉圖案)。 1.因被告於直播上用「冬瓜」嘲弄原告身高,故聊天室才會有「短腿冬瓜武大郎」、「冬瓜(熊貓圖案)神教」帳號,且從聊天室內容,可知是侮辱原告身高,侵害原告名譽。 2.帳號「冬瓜(熊貓圖案)神教」在聊天室中寫「再次介紹彰化員林甲○○律師」,足證該聊天室確實是用來嘲諷侮辱原告之用,侵害原告名譽。 3.帳號「冬瓜(熊貓圖案)神教」於聊天室中標註「彰化員林甲○○律師」及網址連結,散佈原告個資。 4.帳號「海陸薄片」,從聊天室之內容可知,不僅影射嘲諷原告身高及體型,以及性騷擾原告,侵害原告名譽。 5.被告以「黃師虎」帳號在聊天室與上開帳號互動,並未加以阻止或封鎖,且從聊天室內容可知,被告與該些帳號確實是嘲笑原告身高、體型,足證被告開24小時聊天室之用意確實是用來侮辱及侵害原告名譽之用。 6.被告於YOUTUBE經營頻道,自應遵守YOUTUBE社群規範,而不得違反社群規範各項政策,故被告有管理之作為義務。且被告就本件各不當帳號未禁止封鎖,還指派其等擔任頻道管理者提升該些帳號之權限,顯見被告就該些帳號對原告所為侵害名譽權之行為,不僅未禁止反而更進一步提供助力,侵犯原告名譽,故應認被告亦有共同侵權行為。 1.他人行為與被告無涉。 2.被告無作為義務,亦無權利阻止他人發表言論。 3.他人標註之資料為本就公開之資訊。   「短腿冬瓜武大郎」、「冬瓜(熊貓圖案)神教」之帳號暱稱,係以過於偏激不堪之字眼暗指原告身材(詳附表三)。左列內容繼以「小冬瓜說他都會來偷看泥ㄛ腿那ㄇ短還那ㄇ愛偷看4真愛」、「洨冬瓜熱愛網路因為J邊他才能當180ㄉ嘔粑現實生活腿太短太桑心」、「想看一下一ㄍ腿長只有30cmㄉ洨冬瓜在轉圈圈一直靠夭泥們也會為洨冬瓜感到悲喪想哭腿怎ㄇ會那ㄇ短ㄋ」、「洨冬瓜現實生活都踩高蹺出門J樣出門一趟很累ㄝ所以他都跟芭比娃娃買家俱才能買到洨冬瓜能用ㄉ」、「冬瓜教主」等語,以過於偏激之言論惡意就原告身材為攻擊,客觀上亦足以貶低社會群體對原告之人格評價,自已侵害原告之名譽權而非隱私權。被告開設「師虎休息站」之目的既為提供不特定多數人攻訐原告等人,自應與上開網路暱稱之人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 17   112/6/30   師虎休息站   海陸薄片:皺88超老扣扣哥布林瓜婆婆想聽偶為他們做ㄉ主題曲ㄌ。 海陸薄片:好久好久的故事,是師虎告訴我。 海陸薄片:在星期五的下午時,有冬瓜在碎嘴~ 海陸薄片:聰明的孩子關YT,冬瓜最愛吃小鮮肉~ 黃師虎:(笑臉)真有才。 海陸薄片:偶還4要說1句,冬瓜教主尼ㄉ工作能力好差ㄛ~~ 冬瓜(熊貓圖案)神教:現在(熊貓圖案)敗訴連連,’’莫生牽拖厝邊’抱怨工作不順、泥還崇拜(熊貓圖案)嗎? 黃師虎:@斜教敗訴律師謝謝妳。 黃師虎:@斜教拜律師海陸薄片五柳莊觀林嘎咪早安。 哥布林法師:冬瓜(熊貓圖案)教主升級哥布林法師。 海陸薄片:@黃師虎午優優優。 海陸薄片:@哥布林法師(笑臉) 哥布林法師:@海陸薄片(笑臉)。   1.帳號「海陸薄片」,從聊天室之內容可知,影射嘲諷原告身高,以及性騷擾原告,侵害原告名譽。另從其內容表示「好久好久的故事,是師虎告訴我」,且被告於聊天室還表示「(笑臉)真有才」予以認可,而未否認或制止,可知被告與該帳號之人私下有聯繫,足證被告開24小時聊天室之用意確實是用來侮辱及侵害原告名譽之用。 2.「哥布林法師」之帳號,從聊天室內容可知帳號取名是要侮辱原告。 3.「斜教敗訴律師」之帳號,從聊天室內容可知帳號取名是要侮辱原告,且被告也在聊天室中與該帳號互動,而未加以阻止或封鎖,足證被告開24小時聊天室之用意確實是用來侮辱及侵害原告名譽。 4.被告於YOUTUBE經營頻道,自應遵守YOUTUBE社群規範,而不得違反社群規範各項政策,故被告有管理之作為義務。且被告就本件各不當帳號未禁止封鎖,還指派其等擔任頻道管理者提升該些帳號之權限,顯見被告就該些帳號對原告所為侵害名譽權之行為,不僅未禁止反而更進一步提供助力,侵犯原告名譽,故應認被告亦有共同侵權行為。 1.他人行為與被告無涉。 2.被告無作為義務、亦無權利阻止他人發表言論。   「哥布林法師」、「斜教敗訴律師」之帳號暱稱,係以過於偏激不堪之字眼暗指原告身材及貶抑原告法律專業能力(詳附表三)。左列內容繼以「皺88超老扣扣哥布林瓜婆婆想聽偶為他們做ㄉ主題曲ㄌ」、「在星期五的下午時,有冬瓜在碎嘴~」、「聰明的孩子關YT,冬瓜最愛吃小鮮肉~」、「冬瓜(熊貓圖案)教主升級哥布林法師」等語,惡意以過激之言詞,就原告之身材加以詆毀,客觀上亦足以貶低社會群體對原告之人格評價,自已侵害原告之名譽權。被告開設「師虎休息站」之目的既為提供不特定多數人攻訐原告等人,自應與上開網路暱稱之人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 18 112/7/4 師虎休息站 黃師虎:有人在小黃台得到聲量,只是後來自己走鐘人家不讓他上去,就翻臉,叫側翼天天開聊天室霸凌小黃,說不開台的自己開台,洩漏別人的個資還把講電話的錄音放出來…..放初來的還只是斷章取義的那部分。 黃師虎:霸凌別人2年多…..搞到自己工作頻頻失誤…沒東西可以講…開始挑撥賽弄人去霸凌人….四處到別人聊天室拉客和訴苦…很沒格調。 海陸薄片:建議馬屁鮪ㄉ連環屁視頻搭配冬瓜教主網路上公布ㄉ失敗紀錄會油爽度爆表ㄉ新感受ㄉ喲~~ 黃師虎:工作失誤還怪別人在弄他的工作…也是服了這個人…都是別人的錯…不知道這是個什麼媽寶都快50了還這麼丟臉…要不要回家吃奶幫你換尿布? 黃師虎:@海陸薄片希望教主能在直播好好的正式的把馬屁精的馬屁視頻一句一句講解聖經一樣…也不枉費別人寫這麼多還放圖片影片…。 1.被告以「黃師虎」帳號在聊天室與網友一起以不實資訊隱射及侮辱被告,還以「媽寶都快50了還這麼丟臉」、「要不要回家吃奶幫你換尿布」等侮辱性內容,侮辱及侵害原告名譽。 2.被告於直播上對原告之言論,並未經查證即以直播方式對外公開散布,並以負面或侮蔑性字眼,且以明示或暗示方式侵害原告名譽,被告自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被告言論係針對涉及公眾領域事實所為可受公評之評論。 同附表一編號13。 19   112/7/4   師虎休息站   海陸薄片:哎呀哎呀..哥布林法師又~~~增家失敗紀錄ㄌ喲~~把客戶寫ㄉ粉可憐ㄉ喲~~拔拔需要兒子回家幫忙搬貨ㄉ喲~~但4碰到冬瓜教主這種普攏共ㄉ哥布林法師注定希望落空ㄉ喲~~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XXX號112年度聲字第XXX號聲請人即選任辯護人 OOO律師。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報告:把拔、、、我要回家拉、、、停止羈押又被駁回了拉。 海陸薄片:令人鼻酸ㄉ喲~~ 斜教敗訴律師:每天兜再找(老虎圖案)ㄉ搽、心裡放不下、討厭(熊貓圖案)ㄉ人越來越ㄉ、玻璃心又愛看、無心在工作上敗敗敗素、找律師貞ㄉ要注意呀。 黃師虎:每次想到何生@海陸薄片就想到’’令人鼻酸’這句話(笑臉)。   1.帳號「海陸薄片」,從聊天室之內容可知,影射嘲諷原告身高及工作,侵害原告名譽。 2.帳號「冬瓜神教(熊貓圖案)」、「斜教敗訴律師」等二帳號,從聊天室內容,該二帳號名稱是用來影射嘲諷原告身高及工作,侵害原告名譽。 3.被告以「黃師虎」帳號在聊天室與上開帳號互動,並未加以阻止或封鎖,足證被告開24小時聊天室之用意確實是用來侮辱及侵害原告名譽之用。 4.被告於YOUTUBE經營頻道,自應遵守YOUTUBE社群規範,而不得違反社群規範各項政策,故被告有管理之作為義務。且被告就本件各不當帳號未禁止封鎖,還指派其等擔任頻道管理者提升該些帳號之權限,顯見被告就該些帳號對原告所為侵害名譽權之行為,不僅未禁止反而更進一步提供助力,侵犯原告名譽,故應認被告亦有共同侵權行為。 1.他人行為與被告無涉。 2.被告無作為義務、亦無權利阻止他人發表言論。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斜教敗訴律師」之帳號暱稱,係以過於偏激不堪之字眼暗指原告身材及貶抑原告法律專業能力(詳附表三)。左列內容繼以「哥布林法師又......但4碰到冬瓜教主這種普攏共ㄉ哥布林法師注定希望落空ㄉ喲~~」等語,惡意以過激之言詞,就原告之身材加以詆毀,客觀上亦足以貶低社會群體對原告之人格評價,自已侵害原告之名譽權。被告開設「師虎休息站」之目的既為提供不特定多數人攻訐原告等人,自應與上開網路暱稱之人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 20 112/7/6 師虎休息站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連續敗訴律師、歡迎訂閱、真相浮現(網址)。 黃師虎:真相浮現…這好像是某個頻道的名字。 1.因被告於直播上用「冬瓜」嘲弄原告身高,故聊天室才會有「冬瓜(熊貓圖案)神教」帳號,且該帳號還貼出網址要人訂閱帳號「連續敗訴律師」,顯然是擴大侮辱及貶損原告工作,侵害原告名譽。 2.被告使用「黃師虎」、「師虎休息站」等帳號,不僅與上開帳號互動,甚至還將該帳號要人去訂閱的訊息置頂,此從該置頂訊息上方有「由師虎休息站置頂」可證實,足證被告開24小時聊天室之用意確實是用來侵害原告名譽之用。 3.被告於YOUTUBE經營頻道,自應遵守YOUTUBE社群規範,而不得違反社群規範各項政策,故被告有管理之作為義務。且被告就本件各不當帳號未禁止封鎖,還指派其等擔任頻道管理者提升該些帳號之權限,顯見被告就該些帳號對原告所為侵害名譽權之行為,不僅未禁止反而更進一步提供助力,侵犯原告名譽,故應認被告亦有共同侵權行為。 1.他人行為與被告無涉。 2.被告無作為義務、亦無權利阻止他人發表言論。 原告未能舉證證明「冬瓜神教(熊貓圖案)」所張貼之網址連結內容為何,縱使被告有將該網址協助置頂之行為,亦無從認定為侵害原告名譽權。 21 112/7/7 師虎休息站 海陸薄片:好ㄌ拉冬瓜教主輸太多被偶們發現見笑轉7噗噗ㄉ喲?尼一直輸一直輸一直輸 4因為尼都把時間拿企玩YT搞公審80才會罔顧客戶ㄉ權益輸ㄉ一敗塗地ㄉ喲!!尼跟客戶下跪道歉ㄌㄇ?ㄉ喲~~ 黃師虎:嗯~~~她說的我都尊重 海陸薄片:所以哥布林法師ㄉ工作一直輸一直輸一直輸罪有應得。 1.帳號「海陸薄片」,從聊天室之內容可知,用「冬瓜教主」、「哥布林法師」等名稱,影射嘲諷原告身高、長相及工作,侵害原告名譽。 2.被告使用「黃師虎」帳號,與上開帳號互動,而不加以制止、封鎖、刪除,證實該聊天室確實是用來侮辱及侵害原告名譽之用。 3.被告於YOUTUBE經營頻道,自應遵守YOUTUBE社群規範,而不得違反社群規範各項政策,故被告有管理之作為義務。且被告就本件各不當帳號未禁止封鎖,還指派其等擔任頻道管理者提升該些帳號之權限,顯見被告就該些帳號對原告所為侵害名譽權之行為,不僅未禁止反而更進一步提供助力,侵犯原告名譽,故應認被告亦有共同侵權行為。 1.他人行為與被告無涉。 2.被告無作為義務、亦無權利阻止他人發表言論。 「海陸薄片」以左列「冬瓜教主」、「所以哥布林法師ㄉ工作一直輸一直輸一直輸罪有應得」等語,惡意以過激之言詞,就原告之身材加以詆毀,客觀上亦足以貶低社會群體對原告之人格評價,自已侵害原告之名譽權。被告開設「師虎休息站」之目的既為提供不特定多數人攻訐原告等人,自應與上開網路暱稱之人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 22 112/7/12 師虎休息站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為了流量一直拜樹當教主騙教徒、還不如回家修煉法術。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不專業ㄉ人(熊貓圖案):鈞鈞、不要嘴我、我好怕、把拔碼麻救我~救我~ 1.因被告於直播上用「冬瓜」嘲弄原告身高,故聊天室才會有「冬瓜(熊貓圖案)神教」帳號,並侮辱及貶損原告,侵害原告名譽。 2.被告於YOUTUBE經營頻道,自應遵守YOUTUBE社群規範,而不得違反社群規範各項政策,故被告有管理之作為義務。且被告就本件各不當帳號未禁止封鎖,還指派其等擔任頻道管理者提升該些帳號之權限,顯見被告就該些帳號對原告所為侵害名譽權之行為,不僅未禁止反而更進一步提供助力,侵犯原告名譽,故應認被告亦有共同侵權行為。 他人行為與被告無涉。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所為左列內容,客觀上係在嘲諷原告以令人對原告產生何負面評價,自已侵害原告名譽權。被告開設「師虎休息站」之目的既為提供不特定多數人攻訐原告等人,自應與上開網路暱稱之人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 23 112/7/14 師虎休息站 斜教敗訴律師:索以現在有新教主誕生、冬瓜神教。 黃師虎:@斜教敗訴律師我們以前有聊過天嗎?在暖虎偵探社? 黃師虎:去參與仇恨台的直播,很容易會被感染仇恨的情緒。 黃師虎:如果有時間搞那些把戲,為什麼不把時間拿去端正自己的品格呢?或加強專業好好工作? 黃師虎:之前講過,有病應該去看醫生,不是開直播,生意不好應該去找客人,不是開直播,專業不足應該好好去學習,不是開直播,自卑應該去正向思考多增家自己的內在外表,不是開直播。 1.帳號「斜教敗訴律師」,從聊天室內容,該帳號名稱是用來影射嘲諷原告身高及工作,侵害原告名譽。 2.被告以「黃師虎」帳號,與上開帳號互動而未制止,甚至還惡人先告狀,被告每天開直播及24小時霸凌原告之聊天室,還惡意栽贓原告,足證被告開24小時聊天室之用意確實是用來侮辱及侵害原告名譽之用。 3.被告於YOUTUBE經營頻道,自應遵守YOUTUBE社群規範,而不得違反社群規範各項政策,故被告有管理之作為義務。且被告就本件各不當帳號未禁止封鎖,還指派其等擔任頻道管理者提升該些帳號之權限,顯見被告就該些帳號對原告所為侵害名譽權之行為,不僅未禁止反而更進一步提供助力,侵犯原告名譽,故應認被告亦有共同侵權行為。 4.被告於直播上對原告之言論,並未經查證即以直播方式對外公開散布,並以負面或侮蔑性字眼,且以明示或暗示方式侵害原告名譽,被告自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1.他人行為與被告無涉。 2.被告無作為義務、亦無權利阻止他人發表言論。 「斜教敗訴律師」,係以過於偏激不堪之字眼貶抑原告法律專業能力(詳附表三),其繼以「索以現在有新教主誕生、冬瓜神教。」等語,惡意以過激之言詞,就原告之身材加以詆毀,客觀上亦足以貶低社會群體對原告之人格評價,自已侵害原告之名譽權。被告開設「師虎休息站」之目的既為提供不特定多數人攻訐原告等人,自應與上開網路暱稱之人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 24 112/7/16 師虎休息站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專業人士ㄉ下面給泥吃。 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大家好我4喜歡下麵給人吃ㄉ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我ㄉ興趣跟豪洨薄片一樣愛在網路嘴炮所以我好喜歡網交ㄛ。 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因為網路上我4腿長180ㄉ嘔粑手指比吉拿棒還長而且下麵技術超強但4面交ㄉ話網友常常會看不到我下麵腿太短ㄌ人還很痴肥。 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另外我本人ㄉ手指比鑫鑫腸還短手短腳也短臉跟大餅一樣還常妄想大家都愛我黑我ㄉ都4愛我不要那ㄇ愛我好不好可4晚上躲房間ㄉ時候我整晚靠夭奪希望真ㄉ有人來愛我而不4皺88ㄉ黑山老妖怪或4死肥鴿我ㄉ癡漢程度真4令人鼻酸。 海陸薄片:@冬瓜神教下麵視頻ㄉ留言板看ㄅ到原檔連結ㄋ 彰化連續敗訴冬瓜律師:@海陸薄片我改好了 海陸薄片:有ㄌ有ㄌ 1.因被告於直播上用「冬瓜」嘲弄原告身高,所以才會有帳號「冬瓜神教(熊貓圖案)」、「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彰化連續敗訴冬瓜律師」等,且從聊天室內容,該些帳號名稱及內容是用來影射嘲諷原告身高及工作,甚至還用不雅文字性騷擾原告,侵害原告名譽。 2.被告於YOUTUBE經營頻道,自應遵守YOUTUBE社群規範,而不得違反社群規範各項政策,故被告有管理之作為義務。且被告就本件各不當帳號未禁止封鎖,還指派其等擔任頻道管理者提升該些帳號之權限,顯見被告就該些帳號對原告所為侵害名譽權之行為,不僅未禁止反而更進一步提供助力,侵犯原告名譽,故應認被告亦有共同侵權行為。 他人行為與被告無涉。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彰化連續敗訴冬瓜律師」之帳號暱稱,係以過於偏激不堪之字眼暗指原告身材及貶損原告工作能力(詳附表三),是左列內容繼以「專業人士ㄉ下面給泥吃。」、「大家好我4喜歡下麵給人吃ㄉ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我ㄉ興趣跟豪洨薄片一樣愛在網路嘴炮所以我好喜歡網交ㄛ。」、「因為網路上我4腿長180ㄉ嘔粑手指比吉拿棒還長而且下麵技術超強但4面交ㄉ話網友常常會看不到我下麵腿太短ㄌ人還很痴肥。」、「另外我本人ㄉ手指比鑫鑫腸還短手短腳也短臉跟大餅一樣......度真4令人鼻酸。」等語,不僅以過於偏激之言論惡意就原告身材為攻擊,並以客觀上足以令人產生不適之性字眼,指摘原告嗜於與他人性交,就非可受公評之性隱私事項為惡意攻擊,客觀上亦足以貶低社會群體對原告之人格評價,自已侵害原告之名譽權。被告開設「師虎休息站」之目的既為提供不特定多數人攻訐原告等人,自應與上開網路暱稱之人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 25   112/7/19   師虎休息站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不專業的:律師考試很難考,千分之八ㄉ錄取率耶原音原速無碼影片在留言區(網址:http://www.youtube,com/ shorts/jonuMqz2FNU)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黃師虎可以置頂嗎? 黃師虎:@冬瓜神教(熊貓圖案) 早安(笑臉) 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黃獅虎早ㄢㄢ洨冬瓜泥ㄉ一舉一動很懂ㄝ。 黃師虎:@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哈…真的,這麼怕我幹嘛?這麼急著要毀了我?怕我把他和我說的事都抖出來嗎?(笑臉圖案) 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洨冬瓜翹著小短腿在開心ㄉ等泥罵他ㄋ黑黑上鉤ㄌ。 黃師虎:法律哥是彰化員林鄉親認證的好律師,遠近知名、有口皆碑,服務過的都說好,請大家告訴大家。 斜教敗訴律師:@武大郎泥厲害窩、冬瓜教主喜歡挑釁挖動逼對方違法、她就可以告人ㄌ。 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斜教敗訴律師像我J種小短腿除ㄌ推別人ㄑ4以夘還有一張嘴特別厲害每天都在靠夭。 斜教敗訴律師:@武大郎推輪去屎(笑臉圖案)。 斜教敗訴律師:所以濕唬別上當、維持現狀、這樣她啾氣噗噗一直拜樹ㄌ。 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當然阿等他ㄇ躺平ㄌ我就4最高ㄉ人ㄌ開熏。 黃師虎:@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快被你笑死(笑臉圖案)。 1.因被告於直播上用「冬瓜」嘲弄原告身高,所以才會有帳號「冬瓜神教(熊貓圖案)」、「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斜教敗訴律師」等,且從聊天室內容,該些帳號名稱及內容是用來影射嘲諷原告身高及工作,甚至以不實訊息造謠原告,侵害原告名譽。 2.「冬瓜神教(熊貓圖案)」要求被告置頂造謠原告之影片,被告也予以置頂,此從置頂文有「Pinned by 師虎休息站」為證,而有侵害原告名譽。 3.被告以「黃師虎」帳號,與上開帳號互動而不加以制止、封鎖、刪除,且被告還能回應原告頻道「法律哥」以及律師身份、工作地點在彰化員林等情,足以證實被告也知悉該些帳號是針對原告,足證該聊天室確實是用來侮辱及侵害原告名譽之用。 4.被告於YOUTUBE經營頻道,自應遵守YOUTUBE社群規範,而不得違反社群規範各項政策,故被告有管理之作為義務。且被告就本件各不當帳號未禁止封鎖,還指派其等擔任頻道管理者提升該些帳號之權限,顯見被告就該些帳號對原告所為侵害名譽權之行為,不僅未禁止反而更進一步提供助力,侵犯原告名譽,故應認被告亦有共同侵權行為。 1.他人行為與被告無涉。 2.被告無作為義務、亦無權利阻止他人發表言論。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斜教敗訴律師」之帳號暱稱,係以過於偏激不堪之字眼暗指原告身材及貶損原告工作能力(詳附表三),是左列內容繼以「洨冬瓜泥ㄉ一舉一動很懂ㄝ」、「洨冬瓜翹著小短腿在開心ㄉ等泥罵他ㄋ黑黑上鉤ㄌ」、「斜教敗訴律師像我J種小短腿除ㄌ推別人ㄑ4以夘還有一張嘴特別厲害每天都在靠夭」等語,以過於偏激之言論惡意就原告身材為攻擊,客觀上亦足以貶低社會群體對原告之人格評價,自已侵害原告之名譽權。另「斜教敗訴律師」所述「冬瓜教主喜歡挑釁挖動逼對方違法、她就可以告人ㄌ」等語,則是對具體事實有所指摘,且其文義上則令人產生原告身為律師,卻教唆他人違法,再乘機對該他人提告以謀取不法利益之負面評價,且亦未有證據顯示「斜教敗訴律師」業經合理查證,是此部分言論亦侵害原告名譽權。被告開設「師虎休息站」之目的既為提供不特定多數人攻訐原告等人,自應與上開網路暱稱之人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 26   112/7/21   師虎休息站   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小時候不長腿長大當冬瓜還4ㄍ腦子裝屎ㄉ洨冬瓜。 海陸薄片:@武大郎冬瓜底褲痴漢教主油月退也迷油尛路用ㄉ喲~~迷油K史在外亂晃都4在排放大量ㄉ二氧化碳戕害地球環境ㄉ喲~~ 海陸薄片:@武大郎算哪根毛ㄉ挖個資老嫗那副起肖樣說ㄅ定hen合底褲痴漢拜樹教主ㄉ重口ㄉ喲~~ 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海陸薄片可惜酗酒肥肥膽固醇塞腦會ㄑ跟肥冬瓜結盟大概4同肥相聯。 海陸薄片:@武大郎4ㄉ喲~~同肥相吸。 海陸薄片:做偽娘木匠冬瓜教主ㄉ打手口以改變甚ㄇ嗎?迷油呦~~冬瓜教主1樣每天拜樹ㄉ喲~~令人鼻酸ㄉ喲~~ 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小時候不長腦長大變死肥冬瓜跟皺88ㄉ黑山老妖怪ㄛ因為在他們眼裡每ㄍ帳號都4虎每ㄍ帳號都4小花每ㄍ人都4海陸薄片可年腦子被死肥鴿吃ㄌ。 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皺88ㄉ腦子 484被肥冬瓜跟死肥鴿吃ㄌ可4吃ㄌ死肥冬瓜大腦也沒油變長ㄝ變很肥4真ㄉ。 海陸薄片:偽娘木匠冬瓜教主心態崩ㄌ喲?叫尼ㄉ好碰友挖呀挖呀挖呀挖個資媽媽當打手ㄉ大爛戲誰看ㄅ粗ㄋ揪4尼氣屬ㄌ氣屬ㄌ氣屬ㄌ才腦補1ㄍ尼看ㄅ順眼又有個資ㄉ無辜網友丟給尼ㄉ好碰友企挖呀挖呀? 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海陸薄片皺88一定4吃ㄌ洨冬瓜下麵才會Jㄇ不要臉ㄉ當洨冬瓜打手令人鼻酸ㄛ。 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不吃洨冬瓜下麵ㄉ人我警告泥立馬跟洨冬瓜道歉ㄛ洨冬瓜下麵很珍貴泥不珍惜4屎罪ㄛ我公布泥ㄉㄍ資ㄛ。 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皺88ㄉ胃口真好洨冬瓜J種也吃ㄉ下ㄑ。 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海陸薄片沒辦法誰叫皺88ㄉ子都被洨冬瓜吃ㄌ洨冬瓜為吃ㄌ腦子會長高並沒油ㄛ只會長更肥變更醜ㄛ小強看到洨冬瓜都要嚇到飛走。 海陸薄片:冬瓜拜樹教主尼真ㄉ夠偽娘夠制杖迷油讓偶失望ㄉ喲~~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矮冬瓜沒藍趴、紙會賽弄信徒攻擊、油雞ㄝ加入冬瓜神教、令人驚訝。 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海陸薄片腿短就算ㄌ雖然還4ㄍ痴漢真ㄉ好胎ㄍ難怪皺88ㄉ黑山老妖喜翻吃肥冬瓜ㄉ下麵因為hen渴ㄎㄎ。 海陸薄片:10點多ㄌ底褲痴漢冬瓜教主在準備下麵給冬瓜老嫗團當宵夜ㄌㄇ? 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死肥冬瓜部下麵睡不著。 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睡不著長不高雖然本來就hen肥短沒救ㄌ。 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海陸薄片果然4敗樹汁王小冬瓜ㄚ腿又肥又短又懶惰。 1.因被告於直播上用「冬瓜」嘲弄原告身高,所以才會有帳號「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冬瓜神教(熊貓圖案)」,且從聊天室內容,該些帳號名稱及內容是用來影射嘲諷原告身高及工作,甚至以「下麵」等性暗示文字性騷擾原告,且以不實訊息造謠原告,侵害原告名譽。 2.帳號「海陸薄片」,從聊天室之內容可知,用「偽娘木匠冬瓜教主」、「冬瓜拜樹教主」、「底褲痴漢冬瓜教主」等名稱,影射嘲諷原告身高、長相及工作,甚至性暗示騷擾原告,侵害原告名譽。 3.被告於YOUTUBE經營頻道,自應遵守YOUTUBE社群規範,而不得違反社群規範各項政策,故被告有管理之作為義務。且被告就本件各不當帳號未禁止封鎖,還指派其等擔任頻道管理者提升該些帳號之權限,顯見被告就該些帳號對原告所為侵害名譽權之行為,不僅未禁止反而更進一步提供助力,侵犯原告名譽,故應認被告亦有共同侵權行為。   他人行為與被告無涉。   「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冬瓜神教(熊貓圖案)」之帳號暱稱,係以過於偏激不堪之字眼暗指原告身材及貶抑原告法律專業能力(詳附表三),是左列內容繼以「小時候不長腿長大當冬瓜還4ㄍ腦子裝屎ㄉ洨冬瓜」、「肥冬瓜」、「做偽娘木匠冬瓜教主ㄉ打手口以改變甚ㄇ嗎?迷油呦~~冬瓜教主1樣每天拜樹ㄉ喲~~令人鼻酸ㄉ喲~~」、「484被肥冬瓜跟死肥鴿吃ㄌ可4吃ㄌ死肥冬瓜大腦也沒油變長ㄝ變很肥4真ㄉ」、「偽娘木匠冬瓜教主心態崩ㄌ喲?」、「一定4吃ㄌ洨冬瓜下麵才會Jㄇ不要臉ㄉ當洨冬瓜打手令人鼻酸ㄛ」、「不吃洨冬瓜下麵ㄉ人我警告泥立馬跟洨冬瓜道歉ㄛ洨冬瓜下麵很珍貴泥不珍惜4屎罪ㄛ我公布泥ㄉㄍ資ㄛ」、「皺88ㄉ胃口真好洨冬瓜J種也吃ㄉ下ㄑ」、「都被洨冬瓜吃ㄌ洨冬瓜為吃ㄌ腦子會長高並沒油ㄛ只會長更肥變更醜ㄛ小強看到洨冬瓜都要嚇到飛走」、「冬瓜拜樹教主尼真ㄉ夠偽娘夠制杖迷油讓偶失望ㄉ喲~~」、「矮冬瓜沒藍趴、紙會賽弄信徒攻擊、油雞ㄝ加入冬瓜神教、令人驚訝」、「難怪皺88ㄉ黑山老妖喜翻吃肥冬瓜ㄉ下麵因為hen渴ㄎㄎ」、「10點多ㄌ底褲痴漢冬瓜教主在準備下麵給冬瓜老嫗團當宵夜ㄌㄇ?」、「死肥冬瓜部下麵睡不著」、「睡不著長不高雖然本來就hen肥短沒救ㄌ」、「海陸薄片果然4敗樹汁王小冬瓜ㄚ腿又肥又短又懶惰」等語,不僅以過於偏激之言論惡意就原告身材為攻擊,並以客觀上足以令人產生不適之性字眼,指摘原告嗜於與他人性交並以惡意取笑原告性能力,就非可受公評之性隱私事項為惡意攻擊,客觀上亦足以貶低社會群體對原告之人格評價,自已侵害原告之名譽權。被告開設「師虎休息站」之目的既為提供不特定多數人攻訐原告等人,自應與上開網路暱稱之人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 27 112/7/22 師虎休息站 海陸薄片:口憐ㄛ底褲痴漢冬瓜教主 484昨晚又在高8度鼻音哭訴迷油人鳥他甚ㄇ屁道歉ㄉ喲? 洨冬瓜直接企投胎重新做人應該才油人會鳥他ㄉ喲~~ 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洨冬瓜今天又要浪費食物浪費地球資源ㄌㄇ。 海陸薄片:@武大郎思月退念月退今天棗餐油下麵ㄇ?皺88超口扣扣臭嘴冬瓜老嫗等著用冬瓜下麵洗嘴巴ㄉ喲~~ 海陸薄片:口憐ㄛ罵偶可以讓底褲痴漢冬瓜教主止拜ㄇ?ㄅ行ㄉ喲~~一樣4奉樹必拜ㄉ偽娘木匠拜樹教主ㄉ喲~~ 1.因被告於直播上用「冬瓜」嘲弄原告身高,所以才會有帳號「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且從聊天室內容,該些帳號名稱及內容是用來影射嘲諷原告身高,以不實訊息造謠原告,侵害原告名譽。 2.帳號「海陸薄片」,從聊天室之內容可知,用「底褲痴漢冬瓜教主」名稱,影射嘲諷原告身高、長相及工作,甚至以「底褲痴漢」「下麵洗嘴巴」性騷擾原告,侵害原告名譽。 3.被告於YOUTUBE經營頻道,自應遵守YOUTUBE社群規範,而不得違反社群規範各項政策,故被告有管理之作為義務。且被告就本件各不當帳號未禁止封鎖,還指派其等擔任頻道管理者提升該些帳號之權限,顯見被告就該些帳號對原告所為侵害名譽權之行為,不僅未禁止反而更進一步提供助力,侵犯原告名譽,故應認被告亦有共同侵權行為。 他人行為與被告無涉。 「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係以過於偏激不堪之字眼暗指原告身材及貶抑原告法律專業能力(詳附表三)。左列內容繼以「底褲痴漢冬瓜教主」、「 洨冬瓜」、「皺88超口扣扣臭嘴冬瓜老嫗等著用冬瓜下麵洗嘴巴ㄉ喲~~」、「口憐ㄛ罵偶可以讓底褲痴漢冬瓜教主止拜ㄇ?ㄅ行ㄉ喲~~一樣4奉樹必拜ㄉ偽娘木匠拜樹教主ㄉ喲~~」等語,以過於偏激之言論惡意就原告身材為攻擊,並以不雅、汙穢之諧音暗指摘原告嗜於與他人性交,就非可受公評之性隱私事項為惡意攻擊,客觀上足以貶低社會群體對原告之人格評價,自已侵害原告之名譽權。被告開設「師虎休息站」之目的既為提供不特定多數人攻訐原告等人,自應與上開網路暱稱之人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 28   112/7/22   師虎休息站   海陸薄片:口憐ㄛ皺88超老扣扣拉皮VIP瓜婆婆團假日迷油人理閒閒在家泡老人茶偷看別人ㄉ底褲流口水偶都粗門玩回乃ㄌ瓜婆婆只能在YT上面吃下麵令人鼻酸ㄉ喲~~ 黃師虎:笑臉圖案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冬瓜(熊貓圖案)教主自己拍預告片ㄇ、根本是本人。 海陸薄片:冬瓜教主人4預告片ㄉ劣化版878787倍ㄉ喲~~那ㄍ預告片4在提示大家他每天半夜ㄅ睡覺都在挖呀挖呀挖個資ㄉ喲~~ 海陸薄片:天快黑ㄌ吃ㄅ到冬瓜下麵ㄉ老太監和老嫲嫲瓜婆婆們開始從陰暗ㄉ老巢裏爬租ㄋ胡說八道、竹篙鬥菜刀爭些功勞看油迷油ㄉ湯口以撈來喝ㄉ喲~~   1.因被告於直播上用「冬瓜」嘲弄原告身高,所以才會有帳號「冬瓜神教(熊貓圖案)」,且從聊天室內容,該些帳號名稱及內容以「冬瓜(熊貓圖案)教主」影射嘲諷原告身高,且以不實訊息造謠原告,侵害原告名譽。 2.帳號「海陸薄片」,對原告之觀眾以「皺88超老扣扣拉皮VIP瓜婆婆團」、「老太監和老嫲嫲瓜婆婆們」等代稱,且用「冬瓜教主」,影射嘲諷原告身高,甚至以「吃ㄅ到冬瓜下麵」性騷擾原告,侵害原告名譽。 3.被告以「黃師虎」帳號,與上開帳號互動而不加以制止、封鎖、刪除,足證該聊天室確實是用來侮辱及侵害原告名譽之用。 4.被告於YOUTUBE經營頻道,自應遵守YOUTUBE社群規範,而不得違反社群規範各項政策,故被告有管理之作為義務。且被告就本件各不當帳號未禁止封鎖,還指派其等擔任頻道管理者提升該些帳號之權限,顯見被告就該些帳號對原告所為侵害名譽權之行為,不僅未禁止反而更進一步提供助力,侵犯原告名譽,故應認被告亦有共同侵權行為。 1.他人行為與被告無涉。 2.被告無作為義務、亦無權利阻止他人發表言論。   「冬瓜(熊貓圖案)教主」,係以過於偏激不堪之字眼暗指原告身材(詳附表三)。左列內容繼以「口憐ㄛ皺88超老扣扣拉皮VIP瓜婆婆團假日迷油人理閒閒在家泡老人茶偷看別人ㄉ底褲流口水偶都粗門玩回乃ㄌ瓜婆婆只能在YT上面吃下麵令人鼻酸ㄉ喲~~」、「冬瓜教主」、「天快黑ㄌ吃ㄅ到冬瓜下麵ㄉ老太監和老嫲嫲瓜婆婆們開始從陰暗ㄉ老巢裏爬租ㄋ胡說八道、竹篙鬥菜刀爭些功勞看油迷油ㄉ湯口以撈來喝ㄉ喲~~」等語,以過於偏激之言論惡意就原告身材為攻擊,並以不雅、汙穢之諧音暗指摘原告嗜於與他人性交,就非可受公評之性隱私事項為惡意攻擊,客觀上足以貶低社會群體對原告之人格評價,自已侵害原告之名譽權。被告開設「師虎休息站」之目的既為提供不特定多數人攻訐原告等人,自應與上開網路暱稱之人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 29   112/7/24   師虎休息站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爸爸事業放給他哥哥、哥哥當過民代、自己雀一直拜樹。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姐姐是音樂家、讀東吳。 海陸薄片:拜樹教主一直拜樹講ㄉ話會油公信力ㄇ?迷油ㄉ喲~~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哥哥是當過民代、選過社頭鄉長。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他在我們地方很有名、住彰化ㄉ去打聽看看9知道。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9素一個靠爸靠哥ㄉ東西。 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人怕出名 洨冬瓜怕短腿。 海陸薄片:@冬瓜神教 他接髮福牌ㄉK史 484因為迷油甚ㄇ正式ㄉK史可以接?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地方上ㄉ人都知道他很沒用。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小時候被爸爸打到自悲、看媽媽被打不過吭聲、心理變泰成自大,令人鼻酸。 海陸薄片:原ㄋ如此ㄉ喲~~訊息量hen大 偶好好ㄉ做功課吸收一下 打通任督二脈ㄉ喲~~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熊貓圖案)教主在大學當過講師、結果老爸素那間科大ㄉ笑董、沒爸爸沒生意 沒K屎又拜樹 真令人鼻酸。 五柳莊:@冬瓜神教 你貼的連結是誰的影片?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彰化連續敗訴冬瓜律師」ㄉ影片。 1.因被告於直播上用「冬瓜」嘲弄原告身高,所以才會有帳號「冬瓜神教(熊貓圖案)」、「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且從聊天室內容,該些帳號名稱及內容,可知該帳號是針對原告,且影射嘲諷身高、工作,及用不實訊息造謠,侵害原告名譽。 2.帳號「冬瓜神教(熊貓圖案)」,將原告家人成員及資料曝光,侵害原告之隱私權。 3.原告並無對外公開家人資訊,該些帳號於被告頻道任意散佈原告家人隱私資訊,違反YOUTUBE社群規範,被告未予以刪除留言或封鎖該帳號,違反作為義務。 4.被告於YOUTUBE經營頻道,自應遵守YOUTUBE社群規範,而不得違反社群規範各項政策,故被告有管理之作為義務。且被告就本件各不當帳號未禁止封鎖,還指派其等擔任頻道管理者提升該些帳號之權限,顯見被告就該些帳號對原告所為侵害名譽權之行為,不僅未禁止反而更進一步提供助力,侵犯原告名譽,故應認被告亦有共同侵權行為。   1.他人行為與被告無涉。 2.被告無作為義務、亦無權利阻止他人發表言論。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之帳號暱稱,係以過於偏激不堪之字眼暗指原告身材及貶損原告工作能力(詳附表三),是左列內容繼為「人怕出名 洨冬瓜怕短腿」、「冬瓜律師」等語,以過於偏激之言論惡意就原告身材為攻擊,客觀上亦足以貶低社會群體對原告之人格評價,自已侵害原告之名譽權。被告開設「師虎休息站」之目的既為提供不特定多數人攻訐原告等人,自應與上開網路暱稱之人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 30 112/7/26 師虎休息站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綠鴿自稱(熊貓圖案)、加上矮肥短像冬瓜。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綠屍ㄉ衣服黑白相間。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還有(熊貓圖案)臭屁自己很會講、大家都愛他、講到半夜大家黑眼圈聽他直播、都變熊貓眼。 面然道:思虎想去進修要不要去讀員林的學校?聽說很有名!常常上新聞。 黃師虎:@面然道 哈,我昨天在彰化都不敢打卡了,怕有人報警來抓我,我哪敢去讀員林的學校。 1.因被告於直播上用「冬瓜」嘲弄原告身高,所以才會有帳號「冬瓜神教(熊貓圖案)」,且從聊天室內容可知該帳號係針對原告,且影射嘲諷身高、工作、長相,及用不實訊息造謠,侵害原告名譽。 2.被告以「黃師虎」帳號,在聊天室不斷針對原告所在地「彰化」、「員林」,並影射「怕有人報警來抓我」等詞來隱射原告,足證被告顯然是惡意以該聊天室用來侮辱及侵害原告名譽之用。 3.被告於YOUTUBE經營頻道,自應遵守YOUTUBE社群規範,而不得違反社群規範各項政策,故被告有管理之作為義務。且被告就本件各不當帳號未禁止封鎖,還指派其等擔任頻道管理者提升該些帳號之權限,顯見被告就該些帳號對原告所為侵害名譽權之行為,不僅未禁止反而更進一步提供助力,侵犯原告名譽,故應認被告亦有共同侵權行為。 1.他人行為與被告無涉。 2.被告無作為義務、亦無權利阻止他人發表言論。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之帳號暱稱,係以過於偏激不堪之字眼暗指原告身材及貶損原告工作能力(詳附表三),是左列內容繼以「加上矮肥短像冬瓜」等語,亦係以過於偏激之言論惡意就原告身材為攻擊,客觀上亦足以貶低社會群體對原告之人格評價,自已侵害原告之名譽權。被告開設「師虎休息站」之目的既為提供不特定多數人攻訐原告等人,自應與上開網路暱稱之人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 31 112/8/1 師虎休息站 何生:@丁丁丁 冬瓜拜樹斜教從創教以來 每天做ㄉ事揪4塑造冬瓜教主4受害者、冬瓜教主最口憐 明示暗示皺88冬瓜老嫗團企出征80ㄉ喲~~ 何生:偽娘木匠冬瓜教主4人前跟尼握握手 轉頭揪叫皺88舔瓜老嫗企肉搜尼ㄉ各種個資 紀錄存檔 平時拿粗乃作為跟舔瓜老嫗茶餘飯後ㄉ笑話 將來也口以拿來作為公審80ㄉ題材ㄉ喲~~ 何生:偽娘木匠冬瓜教主要4肯洗心革面重新做人 超過六成ㄉ客戶揪ㄅ會拜樹ㄌ喲。 何生:口惜現在底褲痴漢拜樹教主ㄉ處境4超過九成五ㄉ拜樹機率ㄉ唷~~ 1.帳號「何生」,對原告之觀眾以「皺88冬瓜老嫗團」、「舔瓜老嫗」等代稱,且用「冬瓜拜樹斜教」、「冬瓜教主」、「偽娘木匠冬瓜教主」、「底褲痴漢拜樹教主」,影射嘲諷原告身高,且用不實資訊造謠原告,甚至還以「超過九成五ㄉ拜樹機率ㄉ」(即「敗訴」諧音)影射造謠原告工作、還以「舔瓜」「底褲痴漢」等文字性騷擾原告,侵害原告名譽。 2.被告於YOUTUBE經營頻道,自應遵守YOUTUBE社群規範,而不得違反社群規範各項政策,故被告有管理之作為義務。且被告就本件各不當帳號未禁止封鎖,還指派其等擔任頻道管理者提升該些帳號之權限,顯見被告就該些帳號對原告所為侵害名譽權之行為,不僅未禁止反而更進一步提供助力,侵犯原告名譽,故應認被告亦有共同侵權行為。 他人行為與被告無涉。 「何生」以左列言詞,使用過於偏激之言論惡意就原告身材為攻擊,且其指摘「超過六成ㄉ客戶揪ㄅ會拜樹ㄌ喲」、「口惜現在底褲痴漢拜樹教主ㄉ處境4超過九成五ㄉ拜樹機率ㄉ唷~~」等語,係對具體事件為陳述,客觀上足以使人產生原告敗訴律極高而未具合理專業水準等負面評價,足以貶低社會對原告之人格評價,且被告亦未能證明該等言論與事實相符或經合理查證,自已侵害原告之名譽權。被告開設「師虎休息站」之目的既為提供不特定多數人攻訐原告等人,自應與上開網路暱稱之人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 32 112/8/2 師虎休息站 何生:@武大郎 思 月退 念 月退 明天百果山油放颱風假ㄇ? 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洨冬瓜很愛豪洨 都梭我有錄影和截圖ㄛ 泥好好梭話ㄛ 不然我找皺88ㄉ黑山老么怪弄死泥ㄛ。 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何生 颱風假一定要放 不然腿那ㄇ短 一定會被土埋。 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我了解洨冬瓜ㄉ腿長只有7.8cm買不到褲子和鞋。 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洨冬瓜ㄉ小短腿短到讓我心生畏懼怎ㄇ辦。 何生:@武大郎 放心ㄉ喲~~冬瓜教主被土埋ㄌ 皺88冬瓜老嫗會坐地吸土拯救教主ㄉ喲~~ 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師虎講邪教4戳到他ㄇㄉg點 會集體高潮。 何生:@武大郎 只油偽娘木匠冬瓜教主口以讓舔瓜老嫗high到升天ㄉ喲~~ 1.因被告於直播上用「冬瓜」嘲弄原告身高,所以才會有帳號「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且用「洨冬瓜」代稱原告,從聊天室內容,該些帳號名稱及內容,可知該帳號針對原告,且影射嘲諷身高,及用不實訊息造謠,侵害原告名譽。 2.帳號「何生」,對原告之觀眾以「皺88冬瓜老嫗」代稱,且用「冬瓜教主」、「偽娘木匠冬瓜教主」影射嘲諷原告身高,且用不實資訊造謠原告,侵害原告名譽。 他人行為與被告無涉。 「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之帳號暱稱,係以過於偏激不堪之字眼暗指原告身材及貶損原告工作能力(詳附表三)。左列內容繼以「洨冬瓜很愛豪洨」、「我了解洨冬瓜ㄉ腿長只有7.8cm買不到褲子和鞋」、「洨冬瓜ㄉ小短腿短到讓我心生畏懼怎ㄇ辦」、「放心ㄉ喲~~冬瓜教主被土埋ㄌ 皺88冬瓜老嫗會坐地吸土拯救教主ㄉ喲~~」、「只油偽娘木匠冬瓜教主口以讓舔瓜老嫗high到升天ㄉ喲~~」等語,不僅以過於偏激之言論惡意就原告身材為攻擊,客觀上亦足以貶低社會群體對原告之人格評價,自已侵害原告之名譽權。被告開設「師虎休息站」之目的既為提供不特定多數人攻訐原告等人,自應與上開網路暱稱之人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 33 112/8/3 師虎休息站 何生:只好下麵配冬瓜~~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教主生日開放吃下麵ㄇ。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起秋吃下麵。 何生:@冬瓜神教 教主聖誕冬瓜下麵食べ放題ㄉ喲~~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林嘎咪 好粗好粗 起秋ㄉ下麵 好布好粗 問問皺88老嫗9知道。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何生 午優優、皺88黑山老嫗團等粗教主下麵豪開心。 1.帳號「何生」、「冬瓜神教(熊貓圖案)」在聊天室對話,因原告生日為八月初,就以「教主」、「教主聖誕」代稱原告,不嘲諷原告,且用「下麵配冬瓜」、「教主生日開放吃下麵ㄇ」等性暗示騷擾原告,侵害原告名譽。 2.被告於YOUTUBE經營頻道,自應遵守YOUTUBE社群規範,而不得違反社群規範各項政策,故被告有管理之作為義務。且被告就本件各不當帳號未禁止封鎖,還指派其等擔任頻道管理者提升該些帳號之權限,顯見被告就該些帳號對原告所為侵害名譽權之行為,不僅未禁止反而更進一步提供助力,侵犯原告名譽,故應認被告亦有共同侵權行為。 他人行為與被告無涉。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之帳號暱稱,係以過於偏激不堪之字眼暗指原告身材(詳附表三)。左列內容繼以過於偏激之言論惡意就原告身材為攻擊,並以客觀上足以令人產生不適之性字眼,指摘原告嗜於與他人性交,就非可受公評之性隱私事項為惡意攻擊,客觀上亦足以貶低社會群體對原告之人格評價,自已侵害原告之名譽權。被告開設「師虎休息站」之目的既為提供不特定多數人攻訐原告等人,自應與上開網路暱稱之人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 34 112/8/5 師虎休息站 何生:又 矢委 又 月半 ㄉ冬瓜拜樹教主一站上體重計 體重計直接爆開整組壞了了 真ㄉ4令人鼻酸ㄉ喲~~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又 矢委 又 月半 又拜樹、實在令人鼻酸。 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死胖子老冬瓜腿短到連體重計都站不上ㄑㄉ喲 因為他hen肥hen矮hen短 還hen愛拜樹。 1.帳號「何生」、「冬瓜神教(熊貓圖案)」,用「冬瓜拜樹教主」嘲諷原告身高,以及用「敗訴」隱射原告工作,且用不實內容嘲諷原告身高、體型、工作,侵害原告名譽。 2.被告於YOUTUBE經營頻道,自應遵守YOUTUBE社群規範,而不得違反社群規範各項政策,故被告有管理之作為義務。且被告就本件各不當帳號未禁止封鎖,還指派其等擔任頻道管理者提升該些帳號之權限,顯見被告就該些帳號對原告所為侵害名譽權之行為,不僅未禁止反而更進一步提供助力,侵犯原告名譽,故應認被告亦有共同侵權行為。 他人行為與被告無涉。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之帳號暱稱,係以過於偏激不堪之字眼暗指原告身材及貶損原告工作能力(詳附表三)。左列內容繼以過於偏激之言論惡意就原告身材為攻擊,客觀上亦足以貶低社會群體對原告之人格評價,自已侵害原告之名譽權。被告開設「師虎休息站」之目的既為提供不特定多數人攻訐原告等人,自應與上開網路暱稱之人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 35 112/8/6 師虎休息站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下麵給泥粗。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金針菇流星錘進不了圈粉圈、一直攻擊一直秀下線、教主還素不給吃下麵。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矮冬瓜周圍ㄉ幹部信徒一ㄍ一ㄍ人人自危、回去看line聊什麼個資。 何生:4ㄉ喲~~1整路ㄉ脈絡看下乃 冬瓜拜樹斜教揪4在海量蒐集各信徒ㄉYT截圖、錄音、個資ㄉ喲~~ 1.帳號「何生」、「冬瓜神教(熊貓圖案)」用「冬瓜拜樹斜教」嘲諷原告身高,以及用不實內容嘲諷原告,侵害原告名譽。 2.被告於YOUTUBE經營頻道,自應遵守YOUTUBE社群規範,而不得違反社群規範各項政策,故被告有管理之作為義務。且被告就本件各不當帳號未禁止封鎖,還指派其等擔任頻道管理者提升該些帳號之權限,顯見被告就該些帳號對原告所為侵害名譽權之行為,不僅未禁止反而更進一步提供助力,侵犯原告名譽,故應認被告亦有共同侵權行為。 他人行為與被告無涉。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之帳號暱稱,係以過於偏激不堪之字眼暗指原告身材(詳附表三)。左列內容繼以「冬瓜拜樹斜教」等語,以過於偏激之言論惡意就原告身材為攻擊,客觀上足以貶低社會群體對原告之人格評價,自已侵害原告之名譽權。被告開設「師虎休息站」之目的既為提供不特定多數人攻訐原告等人,自應與上開網路暱稱之人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 36 112/8/7 師虎休息站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法律哥:都是崔貴非做ㄉ、不干窩ㄉ素。 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晚安安今天又4一ㄍ拜樹不關老冬瓜4ㄉ一天。 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賀皺88ㄉ黑山禿頭老妖婆一直拜樹一直爽跟短腿老冬瓜一樣hen拜樹ㄋ笑死ㄉ喲ㄏㄏㄏㄏㄏㄏㄏㄏㄏ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又拜樹ㄌ、爸~~~窩不管ㄌ、去根法官醬不要判拜樹ㄌ。 1.帳號「冬瓜神教(熊貓圖案)」、「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不僅有用原告經營頻道「法律哥」代稱原告,且用「老冬瓜」、「短腿老冬瓜」侮辱原告身高,且用「敗訴」、「拜樹」等用語譏諷原告工作,侵害原告名譽。 2.被告於YOUTUBE經營頻道,自應遵守YOUTUBE社群規範,而不得違反社群規範各項政策,故被告有管理之作為義務。且被告就本件各不當帳號未禁止封鎖,還指派其等擔任頻道管理者提升該些帳號之權限,顯見被告就該些帳號對原告所為侵害名譽權之行為,不僅未禁止反而更進一步提供助力,侵犯原告名譽,故應認被告亦有共同侵權行為。 他人行為與被告無涉。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之帳號暱稱,係以過於偏激不堪之字眼暗指原告身材(詳附表三),是左列內容繼以「老冬瓜」、「短腿老冬瓜」等語,以過於偏激之言論惡意就原告身材為攻擊,客觀上足以貶低社會群體對原告之人格評價,自已侵害原告之名譽權。被告開設「師虎休息站」之目的既為提供不特定多數人攻訐原告等人,自應與上開網路暱稱之人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 37 112/8/14 師虎休息站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髮鴿:小黃發愛意簡訊我好感動、陳佑親我一下、好害羞。 季八的隔壁老王:親他之後,嘴會不會馬上爛掉? 季八的隔壁老王:極少看到吃雞翅時,手比雞翅幾倍粗大的… 何生:偽娘木匠冬瓜教主側餒 hen像金正恩+董志成+NONOㄉ綜合體ㄉ喲~~ 何生:@武大郎思月退念月退今天也4又矢委又月半ㄇ?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熊貓圖案)教主布道結束、信徒粉滿足。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等兩小時、都吃不到下麵。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綠濕:都是崔貴誹ㄉ是、不干窩ㄉ事。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髮鴿:小黃愛意簡訊我好感動、陳佑要親我一下、好害羞。 黃思虎:大家早安(笑臉圖案)。 黃思虎:林嘎咪何生冬瓜神教早安。 何生:口憐ㄛ底褲痴漢拜樹教主真以為自己4神明要作秀多久讓皺88超老扣扣冬瓜老嫗團瞻仰膜拜ㄉ喲~~ 何生:也對拉做醮都有七七四十九天ㄌ冬瓜ㄉ歌廳秀3ㄍ月也4油信徒會跪著收看ㄉ喲~~ 1.帳號「冬瓜神教(熊貓圖案)」、「季八的隔壁老王」,不僅有用「髮鴿」、「綠濕」、「(熊貓圖案)教主」代稱原告,且從對話內容可知不僅侮辱原告身高,且用不實資訊譏諷原告,侵害原告名譽。 2.帳號「何生」,用「偽娘木匠冬瓜教主」、「底褲痴漢拜樹教主」,影射嘲諷原告身高、體型,且用不實資訊造謠原告,侵害原告名譽。 3.被告以「黃思虎」帳號與上開帳號互動而未制止,足證該聊天室用來侵害原告名譽之用。 4.被告於YOUTUBE經營頻道,自應遵守YOUTUBE社群規範,而不得違反社群規範各項政策,故被告有管理之作為義務。且被告就本件各不當帳號未禁止封鎖,還指派其等擔任頻道管理者提升該些帳號之權限,顯見被告就該些帳號對原告所為侵害名譽權之行為,不僅未禁止反而更進一步提供助力,侵犯原告名譽,故應認被告亦有共同侵權行為。 1.他人行為與被告無涉。 2.被告無作為義務、亦無權利阻止他人發表言論。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之帳號暱稱,係以過於偏激不堪之字眼暗指原告身材(詳附表三)。左列內容繼以「偽娘木匠冬瓜教主」、「底褲痴漢拜樹教主」等語,以過於偏激之言論惡意就原告身材為攻擊,客觀上足以貶低社會群體對原告之人格評價,自已侵害原告之名譽權。被告開設「師虎休息站」之目的既為提供不特定多數人攻訐原告等人,自應與上開網路暱稱之人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 38   112/8/15   師虎休息站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可見冬瓜教主心機多重、和體重一樣重、幾年前ㄉ東西都翻出來、心眼比ㄆ眼小。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與法律哥聊天加奈要洨心、他會一個一個把泥們揪出來、洩漏個資霸凌你。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法律哥看到這個穿幫ㄌ穿幫ㄌ短片的、氣到連續開直播不用工作ㄌ、陳佑什麼時候來親我一下。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矮冬瓜很焦慮丫、一直直播一直播、直播癌末期、真是令人鼻酸。 何生:冬瓜神教尼貼ㄉ視頻殺傷力太大ㄌ教主內心渴望ㄉ小九九都被挖呀挖呀挖粗乃ㄌ喲~~ 黃師虎:今天好熱鬧(笑臉圖案),大家慢聊,我要去忙了。 何生:4ㄉ4ㄉ喲~~冬瓜拜樹斜教ㄉ出現揪4為ㄌ滿足口以肉搜公審80他人ㄉ病態心理渾渾噩噩ㄉ跟著冬瓜拜樹斜教ㄉ風向走反正現實生活中迷油存在感揪跑到網路上乃求關注ㄉ喲~~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沒有法師執照、(熊貓圖案)ㄝ只是一只沒常識沒知識嘴秋白目好色ㄉ矮肥大肚豬、還是好男色、泥以前對女生告白被拒、見笑轉生氣、轉而喜歡男生ㄉ事以後再說。 何生:奇怪ㄋ長得那ㄇ像董志成油明星臉應該ㄅ會被女孩兒拒絕呀。 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原來一日數鞭播ㄉ短腿老冬瓜 4因為又要拜樹ㄌㄏㄏㄏ拜樹算什ㄇ寂寞ㄉ腿短才需要哭哭開直播找皺88ㄉ黑山老妖怪要禮物。 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老冬瓜泥還4快點放棄黃獅虎ㄅ他4不會吃泥下麵ㄉ腿那ㄇ短。 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流浪漢就4喜歡短腿拜樹老冬瓜 J種矮又肥又短ㄉ洨冬瓜ㄚ。 何生:鞋墊!鞋墊!鞋墊!偶們這裏說過幾次ㄌ皺88超老扣扣瓜婆婆們都失智ㄌ 484喇這樣4要冬瓜教主怎麼翻尼們ㄉ牌ㄋ? 1.因被告於直播上用「冬瓜」嘲弄原告身高,所以才會有帳號「冬瓜神教(熊貓圖案)」,該帳號不僅有用「冬瓜教主」、「法律哥」、「矮冬瓜」、「(熊貓圖案)」、「矮肥大肚豬」代稱原告,且從對話內容可知不僅侮辱原告身高、體型,且用不實資訊造謠原告,侵害原告名譽。 2.帳號「何生」,用「冬瓜拜樹斜教」、「冬瓜教主」等代稱原告,且影射嘲諷原告身高、體型,且用不實資訊造謠原告,侵害原告名譽。 3.帳號「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帳號名稱即在侮辱原告身高、工作,且用「短腿老冬瓜」、「老冬瓜」代稱原告,並用不實資訊侮辱原告,侵害原告名譽。 4.被告以「黃師虎」帳號與該些帳號在聊天室互動,卻未制止、刪除、封鎖,足證該被告開設該聊天室是用來侵害原告名譽。 5.被告於YOUTUBE經營頻道,自應遵守YOUTUBE社群規範,而不得違反社群規範各項政策,故被告有管理之作為義務。且被告就本件各不當帳號未禁止封鎖,還指派其等擔任頻道管理者提升該些帳號之權限,顯見被告就該些帳號對原告所為侵害名譽權之行為,不僅未禁止反而更進一步提供助力,侵犯原告名譽,故應認被告亦有共同侵權行為。 1.他人行為與被告無涉。 2.被告無作為義務、亦無權利阻止他人發表言論。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之帳號暱稱,係以過於偏激不堪之字眼暗指原告身材(詳附表三)。左列內容繼以「冬瓜教主」、「矮冬瓜」、「冬瓜神教」、「冬瓜拜樹斜教」、「沒常識沒知識嘴秋白目好色ㄉ矮肥大肚豬、還是好男色」、「短腿老冬瓜」、「老冬瓜泥還4快點放棄黃獅虎ㄅ他4不會吃泥下麵ㄉ腿那ㄇ短。」、「流浪漢就4喜歡短腿拜樹老冬瓜 J種矮又肥又短ㄉ洨冬瓜ㄚ」等語,以過於偏激之言論惡意就原告身材為攻擊,並以不雅、汙穢之諧音暗指摘原告嗜於與男性為性交,就非可受公評之性隱私及性傾向事項為惡意攻擊,客觀上足以貶低社會群體對原告之人格評價,自已侵害原告之名譽權。被告開設「師虎休息站」之目的既為提供不特定多數人攻訐原告等人,自應與上開網路暱稱之人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 39 112/8/21 師虎休息站 何生:偽娘木匠冬瓜教主帶賽別台臭不可開只好星期1都要洗腦皺88冬瓜老嫗團 洗白自己。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堂堂一個家大業大ㄉ律師不敢指名道姓、用含沙射影ㄉ、真素孬種。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拜樹猴子。 1.帳號「何生」,用「偽娘木匠冬瓜教主」代稱原告,影射嘲諷原告身高,且用不實資訊造謠原告,侵害原告名譽。 2.帳號「冬瓜神教(熊貓圖案)」,該帳號名稱不僅影射侮辱原告身高,且用「孬種」、「拜樹猴子」等侮辱原告,並用不實資訊造謠原告,侵害原告名譽。 3.被告於YOUTUBE經營頻道,自應遵守YOUTUBE社群規範,而不得違反社群規範各項政策,故被告有管理之作為義務。且被告就本件各不當帳號未禁止封鎖,還指派其等擔任頻道管理者提升該些帳號之權限,顯見被告就該些帳號對原告所為侵害名譽權之行為,不僅未禁止反而更進一步提供助力,侵犯原告名譽,故應認被告亦有共同侵權行為。 他人行為與被告無涉。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之帳號暱稱,係以過於偏激不堪之字眼暗指原告身材(詳附表三)。左列內容繼以「偽娘木匠冬瓜教主帶賽別台臭不可開只好星期1都要洗腦皺88冬瓜老嫗團 洗白自己。」、「拜樹猴子。」等語,以過於偏激之言論惡意就原告身材、長相為攻擊,客觀上足以貶低社會群體對原告之人格評價,自已侵害原告之名譽權。被告開設「師虎休息站」之目的既為提供不特定多數人攻訐原告等人,自應與上開網路暱稱之人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 40 112/8/22 師虎休息站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家大業大法律哥 泥要不要勇敢ㄉ指名道姓說「某法顧」素誰。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指名道姓講丫、窩笑泥孬種不敢講。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三酸甘油脂配八卦還柯以順便霸凌人、同一張圖跳針跳針跳針、可是那一團ㄉ綠蝨丫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黃思虎@嘎米@何生 晚優優。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矮冬瓜教主。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矮冬瓜賣西瓜。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矮冬瓜(熊貓圖案)教主又開直播ㄌ、玻璃心一直拜樹好脆弱好難過、只能找老嫗老太監吃下麵親一下、令人鼻酸。 何生:董志成陪皺88超老扣扣冬瓜老嫗團過7夕ㄝ 瓜婆婆當時開熏極ㄌ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其實ㄙ自己情人節沒人陪、孤單開直播、好淒涼。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可以去約臉六角形ㄉ綠蝨、說不定她不要連續敗訴冬瓜綠蝨、還嫌人臉六角形。 何生:偽娘木匠冬瓜教主自己又 失委 又 月半 還油臉企碎嘴別人 素質低劣ㄉ程度偶也真4佩服ㄌ喲~~ 1.帳號「冬瓜神教(熊貓圖案)」,該帳號名稱不僅影射侮辱原告身高,並指名原告經營頻道「法律哥」,且用「綠蝨」、「矮冬瓜」、「矮冬瓜教主」、「矮冬瓜(熊貓圖案)教主」等侮辱原告身高,並用不實資訊造謠原告,侵害原告名譽。 2.帳號「何生」,用「偽娘木匠冬瓜教主」、「董志成」代稱原告,影射嘲諷原告身高、體型、長相,且用不實資訊造謠原告,侵害原告名譽。 3.被告於YOUTUBE經營頻道,自應遵守YOUTUBE社群規範,而不得違反社群規範各項政策,故被告有管理之作為義務。且被告就本件各不當帳號未禁止封鎖,還指派其等擔任頻道管理者提升該些帳號之權限,顯見被告就該些帳號對原告所為侵害名譽權之行為,不僅未禁止反而更進一步提供助力,侵犯原告名譽,故應認被告亦有共同侵權行為。 他人行為與被告無涉。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之帳號暱稱,係以過於偏激不堪之字眼暗指原告身材(詳附表三)。左列內容繼以「矮冬瓜教主」、「矮冬瓜賣西瓜」、「矮冬瓜(熊貓圖案)教主」、「老扣扣冬瓜老嫗團」、「連續敗訴冬瓜綠蝨」、「偽娘木匠冬瓜教主」等語,以過於偏激之言論惡意就原告身材為攻擊,客觀上足以貶低社會群體對原告之人格評價,自已侵害原告之名譽權。被告開設「師虎休息站」之目的既為提供不特定多數人攻訐原告等人,自應與上開網路暱稱之人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 41     112/8/24     師虎休息站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法律哥急了、焦慮連開16次直播。 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早安安 洨短腿老冬瓜484又開迷你遙控車直播ㄌ。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洨冬瓜去看醫生ㄅ、看身心科不丟臉。 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洨冬瓜好寂寞 Jㄇ老一ㄍ人 身邊也都4腦子被吃ㄌㄉ皺88老太婆老ㄚ北。 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洨冬瓜吃太多皺88黑山老妖婆ㄉ腦子ㄇ。 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洨短腿老冬瓜奪希望自己4女森ㄚ 想穿漂亮ㄉ裙紙 奪希望有人而不4皺88ㄉ黑山老妖怪愛他。 蕭宏智:他根本沒有雞雞怎麼會歪。 蕭宏智:今天矮冬瓜直播毫無新意 只是不斷跳針以前的事。 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洨短腿老冬瓜每次直播只會一直跳針丫 484吃太多皺88黑山老妖怪ㄉ腦子ㄌ 有失智現象。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沒生意只能開直播討拍、繼續鬼哭狼嚎丫子叫。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矮子綠蝨不敢罵鈞鈞、還說鈞鈞說ㄉ對、要靠向鈞鈞ㄌㄇ。 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早安安 洨短腿老冬瓜484又開迷你遙控車直播ㄌ。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沒ㄐㄐ冬瓜教主跳針跳針跳針、去看身心科是不是得阿婆海墨症失智ㄌ。 冬瓜神教:法律哥急了、焦慮連開16次直播。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連開16次直播、直播癌末期、(熊貓圖案)昨天去酒館留言、要當酒館法律顧問ㄌ。 何生:偽娘木匠冬瓜教主又企帶賽肥油ㄌㄇ?肥油館又要倒大楣ㄌ喲。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冬瓜律師沒開直播好無聊。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裝忙開車開到法院、收播又折返回家、自欺欺人、令人鼻酸。 何生:偽娘木匠冬瓜教主又被駁回駁回駁回ㄌ喲~~在理髮院掃廁所還被打臉令人鼻酸ㄉ喲~~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冬瓜律師要不要改叫彰化連續敗訴駁回冬瓜律師加一個駁回。 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洨短腿一直拜樹一直敗爽皺88ㄉ古ㄚ婆想辦法討洨短腿開熏古ㄚ婆泥買ㄍ超高鞋墊給洨短腿ㄅ短腿冬瓜會興奮變尖叫雞ㄛ。 何生:@武大郎思月退念月退今天也4下麵給越南大ㄐㄐ吃ㄇ?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經典回顧:法律哥:吃我下麵。 敗訴之王短腿老冬瓜:洨短腿老冬瓜一直打自己ㄉ臉 J樣好ㄇ腿都那ㄇ短還一直拜樹勃迴臉變ㄉ又肥又腫皺88ㄉ黑山老妖古ㄚ婆看ㄌ開心想吃泥ㄉ下麵。 何生:9點ㄌ要吃冬瓜下麵ㄉ髮粉老廢物舉起尼ㄉ皺88老手手。 何生:老太監等12過後蛤~冬瓜教主油specialㄉ彩蛋ㄉ喲~~ 何生:撞臉董志成ㄉ偽娘老冬瓜看ㄉ懂special。 1.因被告於直播上用「冬瓜」嘲弄原告身高,所以才會有帳號「冬瓜神教(熊貓圖案)」,該帳號不僅有用「洨冬瓜」、「法律哥」、「矮子綠蝨」、「沒ㄐㄐ冬瓜教主」、「冬瓜律師」、「彰化連續敗訴駁回冬瓜律師」代稱原告,且從對話內容可知不僅侮辱原告身高、體型、工作,且用不實資訊造謠,侵害原告名譽。 2.帳號「何生」,用「偽娘木匠冬瓜教主」、「董志成」代稱原告,影射嘲諷原告身高、體型、長相,且用不實資訊造謠原告,並用「吃冬瓜下麵」性暗示侮辱原告,侵害原告名譽。 3.帳號「蕭宏智」以「矮冬瓜」代稱原告,不僅侮辱原告身高,且用「他根本沒有雞雞」侮辱性字眼侮辱原告,侵害原告名譽。 4.因被告於直播上用「冬瓜」嘲弄原告身高,所以才會有帳號「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用「洨冬瓜」代稱原告,並用「一直拜樹(敗訴)」造謠及侮辱原告工作、侵害原告名譽。 5.被告於YOUTUBE經營頻道,自應遵守YOUTUBE社群規範,而不得違反社群規範各項政策,故被告有管理之作為義務。且被告就本件各不當帳號未禁止封鎖,還指派其等擔任頻道管理者提升該些帳號之權限,顯見被告就該些帳號對原告所為侵害名譽權之行為,不僅未禁止反而更進一步提供助力,侵犯原告名譽,故應認被告亦有共同侵權行為。 他人行為與被告無涉。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之帳號暱稱,係以過於偏激不堪之字眼暗指原告身材(詳附表三)。左列內容繼以「洨短腿老冬瓜」、「洨冬瓜」、「矮子綠蝨」、「偽娘木匠冬瓜教主」、「冬瓜律師」、「彰化連續敗訴駁回冬瓜律師」、「洨短腿一直拜樹一直敗爽」、「洨短腿老冬瓜」、「沒ㄐㄐ冬瓜教主」、「冬瓜教主」、「偽娘老冬瓜」、「他根本沒有雞雞」、「@武大郎思月退念月退今天也4下麵給越南大ㄐㄐ吃ㄇ?」、「9點ㄌ要吃冬瓜下麵ㄉ髮粉老廢物舉起尼ㄉ皺88老手手。」等語,以過於偏激之言論惡意就原告身材為攻擊,並以不雅、汙穢之諧音暗指摘原告嗜於與他人性交,就非可受公評之性隱私事項為惡意攻擊,客觀上足以貶低社會群體對原告之人格評價,自已侵害原告之名譽權。被告開設「師虎休息站」之目的既為提供不特定多數人攻訐原告等人,自應與上開網路暱稱之人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 42     112/8/26     師虎休息站     何生:對ㄌ對ㄌ偶聽說當初偽娘老冬瓜當背骨仔扌另馬扁鈞粉離開大黃ㄉ時候破瓜499還在越南葛格我還ㄉ喲~~原來背骨4會傳染ㄉ餒。 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直播界號稱衰洨洨短腿靠誰誰倒台ㄉ帶賽老冬瓜肥油館準備夕鶴ㄛ還有499真ㄉ4雜食老太婆不挑時ㄝ先4越南葛格我還要現在4洨短腿老冬瓜下ㄉ臭酸麵豪好吃真4ㄍ專業ㄉ廚餘回收桶 hen棒hen胖。 何生:冬瓜拜樹斜教油迷油包羅萬象偶4ㄅ清楚喇只ㄅ過昨天胡子ㄉ買冬瓜煮冬瓜冬瓜煮冬瓜揪比偽娘老冬瓜ㄉ觀看次數還多ㄉ喲~~看起乃胡子比偽娘老冬瓜更廣受好評ㄋ。 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不過洨短腿老冬瓜應該每次照鏡子都會被自己腿短到要死ㄉ冬瓜樣嚇哭難怪會一直拜樹還產生幻覺以為自己4長腿嘔粑大家都愛他吃太多皺88老妖婆ㄉ腦子真令人心。 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馬不知臉長猴子不知屁股紅洨冬瓜不知自己短腿老妖婆不知自己很皺我哭。 何生:@武大郎思月退念月退今天又要高8度崩潰鼻音尬笑鬼話連篇ㄌㄇ?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法律哥看到這個穿幫ㄌ穿幫ㄌ短片的、氣到連續開直播不用工作ㄌ、陳佑什麼時候來親我一下。 何生:破瓜499尼ㄉ癖好4冬瓜下麵+越南大ㄐㄐ偶對於兩角開開ㄉ肉食性觸牲敬謝不敏ㄉ喲~~破瓜哪裏口以回收偶想想…百果山冬瓜詐騙集團4尼最後ㄉ去處ㄉ喲~~ 何生:正能量ㄉ破瓜499今天繼續穩住主子ㄉ大局ㄅ要讓主子偽娘老冬瓜崩盤ㄉ喲~~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老冬瓜今天ㄝ要表演下麵秀ㄌ期待期待、抽出一個一對一吃下麵、好粗好粗。 何生:抽gogoro有甚ㄇ稀罕偽娘木匠冬瓜教主限量款下麵套餐在線ㄉ就油抽獎名額皺88髮粉老廢物還ㄅ尖叫起乃~~ 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黑山老妖Jㄇ北七 484因為太老ㄋ難怪洨短腿老冬瓜喜歡下麵給泥們吃都臭酸ㄌ黑山老妖怪也吃ㄉ好開心北七。 何生:@冬瓜神教偽娘木匠冬瓜教主用他ㄉ低能腦補1堆等號敷衍皺88髮粉老廢物團也只油低端思維ㄉ皺88髮粉老廢物才會他馬扁ㄉ喲~~ 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皺88黑山老妖婆對年輕ㄉ標準真低洨短腿老冬瓜那ㄇ老手ㄉ膚質比鱷魚皮還乾枯 484黑山老妖覺ㄉ鱷魚皮4嫩肉也4喇皺88ㄉ古ㄚ婆嘔8桑爛瓜寶貝皺成那樣看甚ㄇ都4年輕。 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何生洨短腿老冬瓜跟飢渴ㄉ皺88黑山老妖婆天生一對唱歌ㄉ聲音完全魔音穿腦還以為自己4天籟腦子被吃光光才有J種錯覺。 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洨短腿老冬瓜唱歌真ㄉhen難聽淦耳膜都要破ㄌ。 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老滴色老頭一ㄍ每天想著底褲金變態ㄉ色老頭ㄝ。 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色老頭配皺88ㄉ飢渴黑山老妖婆髮粉老成一團ㄏㄏㄏ。 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老冬瓜跟皺88ㄉ黑山老妖團喜歡在地底下陰暗爬行太陽光ㄉ他們身上ㄉ爛瘡會破掉流湯我吐。 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洨短腿老冬瓜腿hen短但4舌頭超長長舌短腿冬瓜。 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如果洨短腿把直播一直靠盃跟老調重彈ㄉ精神用在理髮院 484就不會一直拜樹ㄌ。 1.因被告於直播上用「冬瓜」嘲弄原告身高,所以才會有帳號「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該帳號不僅有用「洨短腿」、「帶賽老冬瓜」、「洨短腿老冬瓜」、「洨冬瓜」、「老滴色老頭」等代稱原告,且從對話內容可知不僅侮辱原告身高、體型、工作,且用不實資訊造謠原告,侵害原告名譽。 2.帳號「何生」用「偽娘老冬瓜」、「冬瓜拜樹斜教」、「偽娘老冬瓜」、「偽娘木匠冬瓜教主」代稱原告,影射嘲諷原告身高、體型、長相,且用不實資訊造謠原告,並用「冬瓜下麵」性暗示侮辱原告,侵害原告名譽。 3.被告於YOUTUBE經營頻道,自應遵守YOUTUBE社群規範,而不得違反社群規範各項政策,故被告有管理之作為義務。且被告就本件各不當帳號未禁止封鎖,還指派其等擔任頻道管理者提升該些帳號之權限,顯見被告就該些帳號對原告所為侵害名譽權之行為,不僅未禁止反而更進一步提供助力,侵犯原告名譽,故應認被告亦有共同侵權行為。   他人行為與被告無涉。     「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冬瓜神教(熊貓圖案)」之帳號暱稱,係以過於偏激不堪之字眼暗指原告身材及工作能力(詳附表三)。左列內容繼以「偽娘老冬瓜」、「老冬瓜」、「洨短腿老冬瓜」、「冬瓜拜樹斜教油迷油包羅萬象偶4ㄅ清楚喇只ㄅ過昨天胡子ㄉ買冬瓜煮冬瓜冬瓜煮冬瓜揪比偽娘老冬瓜ㄉ觀看次數還多ㄉ喲~~看起乃胡子比偽娘老冬瓜更廣受好評ㄋ」、「不過洨短腿老冬瓜應該每次照鏡子都會被自己腿短到要死ㄉ冬瓜樣嚇哭」、「洨冬瓜」、「破瓜499尼ㄉ癖好4冬瓜下麵+越南大ㄐㄐ偶對於兩角開開ㄉ肉食性觸牲敬謝不敏ㄉ喲~~破瓜哪裏口以回收偶想想…百果山冬瓜詐騙集團4尼最後ㄉ去處ㄉ喲~~」、「正能量ㄉ破瓜499今天繼續穩住主子ㄉ大局ㄅ要讓主子偽娘老冬瓜崩盤ㄉ喲~~」 、「老冬瓜今天ㄝ要表演下麵秀ㄌ期待期待」、「抽gogoro有甚ㄇ稀罕偽娘木匠冬瓜教主限量款下麵套餐在線ㄉ就油抽獎名額皺88髮粉老廢物還ㄅ尖叫起乃~~」、「黑山老妖Jㄇ北七 484因為太老ㄋ難怪洨短腿老冬瓜喜歡下麵給泥們吃都臭酸ㄌ黑山老妖怪也吃ㄉ好開心北七」、「偽娘木匠冬瓜教主用他ㄉ低能腦補1堆等號敷衍皺88髮粉老廢物團也只油低端思維ㄉ皺88髮粉老廢物才會他馬扁ㄉ喲~~」、「洨短腿老冬瓜那ㄇ老手ㄉ膚質比鱷魚皮還乾枯」、「洨短腿老冬瓜跟飢渴ㄉ皺88黑山老妖婆天生一對」、「洨短腿老冬瓜唱歌真ㄉhen難聽淦耳膜都要破ㄌ」、「老滴色老頭一ㄍ每天想著底褲金變態ㄉ色老頭ㄝ」、「色老頭配皺88ㄉ飢渴黑山老妖婆髮粉老成一團ㄏㄏㄏ」、「老冬瓜跟皺88ㄉ黑山老妖團喜歡在地底下陰暗爬行太陽光ㄉ他們身上ㄉ爛瘡會破掉流湯我吐」、「洨短腿老冬瓜腿hen短但4舌頭超長長舌短腿冬瓜」、「如果洨短腿把直播一直靠盃跟老調重彈ㄉ精神用在理髮院 484就不會一直拜樹ㄌ」等語,以過於偏激之言論惡意就原告身材為攻擊,復以並以不雅、汙穢之諧音暗指摘原告嗜於與他人性交、好色,就非可受公評之性隱私事項為惡意攻擊,甚至稱原告為詐騙集團,客觀上亦足以貶低社會群體對原告之人格評價,自已侵害原告之名譽權。被告開設「師虎休息站」之目的既為提供不特定多數人攻訐原告等人,自應與上開網路暱稱之人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 43 112/8/27 師虎休息站 何生:肥佬和胡子昨天ㄉ觀看量和按讚數都比偽娘老冬瓜高出hen多ㄉ喲~~所以偽娘老冬瓜4花費最多ㄉ時間得到最低ㄉ效益ㄉ喲~~ 何生:@冬瓜神教 4 ㄉ4ㄉ喲~~偽娘老冬瓜昨天揪人洗底褲也謀尛路用ㄉ喲~~偶建議真人演出冬瓜下麵或可成為最大贏家ㄉ喲~~ 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如果洨短腿老冬瓜本瓜演出冬瓜下麵,484會嚇到自挖雙眼。 何生:@武大郎(笑臉圖案)。 何生:冬瓜下麵加點符水民智未開ㄉ皺88超老扣扣冬瓜老嫗團最愛這味。 何生:洨禮物換個資底褲痴漢拜教主收集個資ㄅ費吹灰之力 hen划算。 1.帳號「何生」用「偽娘老冬瓜」、「偽娘木匠冬瓜教主」、「底褲痴漢拜樹教主稱原告,影射嘲諷原告身高、體型、長相,且用不實資訊造謠原告,並用「冬瓜下麵」性暗示侮辱原告,侵害原告名譽 2.因被告於直播上用「冬瓜」嘲弄原告身高,所以才會有帳號「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該帳號不僅有用「洨短腿老冬瓜」、「偽娘老冬瓜」等代稱原告,且從對話內容可知不僅侮辱原告身高、體型、工作,且用不實資訊造謠原告,侵害原告名譽。 3.被告於YOUTUBE經營頻道,自應遵守YOUTUBE社群規範,而不得違反社群規範各項政策,故被告有管理之作為義務。且被告就本件各不當帳號未禁止封鎖,還指派其等擔任頻道管理者提升該些帳號之權限,顯見被告就該些帳號對原告所為侵害名譽權之行為,不僅未禁止反而更進一步提供助力,侵犯原告名譽,故應認被告亦有共同侵權行為。 他人行為與被告無涉。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之帳號暱稱,係以過於偏激不堪之字眼暗指原告身材及工作能力(詳附表三)。左列內容繼以「偽娘老冬瓜」、「洨短腿老冬瓜」、「冬瓜下麵」等語,以過於偏激之言論惡意就原告身材為攻擊,復以並以不雅、汙穢之諧音暗指摘原告嗜於與他人性交,就非可受公評之性隱私事項為惡意攻擊,客觀上亦足以貶低社會群體對原告之人格評價,自已侵害原告之名譽權。被告開設「師虎休息站」之目的既為提供不特定多數人攻訐原告等人,自應與上開網路暱稱之人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 44   112/8/28   師虎休息站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原來送禮物取個資不只矮冬瓜、鷹犬走狗ㄝ幫忙ㄚ。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兩大斜教、肥鵝酒空館與冬瓜神教都油社會素。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法律哥急了、急到拉粉絲出來背書。 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冬瓜神教 洨短腿奪希望他ㄉ腿能跟髮號一樣長。 彰化連續敗訴冬瓜律師:在聽冬瓜綠蝨ㄉ以前直播、滿滿ㄉ槽點。 彰化連續敗訴冬瓜律師:一下子我是綠蝨我很忙、一下子我好厲害我最強、沒見過這麼不要臉ㄉ人。 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老不休ㄉ西八老頭跟洨短腿老冬瓜都4獐頭鼠目ㄉ色咪咪。 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洨短腿老冬瓜泥看看泥 泥ㄉ腿都妹油 泥上ㄍ直播嘴炮5ㄍ多小時ㄉ影片那ㄇ長 泥484心很酸ㄏㄏㄏ。 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洨短腿老冬瓜ㄉ舌頭比腿長 Jㄇ會講怎ㄇ一直拜樹ㄚ。 何生:偽娘木匠冬瓜教主前面假正經、後面ㄅ演ㄌ露出本性公審80ㄉ洗腦傳教模式 已經被hen多睿智ㄉ網友看破手腳 紛紛離開冬瓜教主 ㄅ肯接受40 還繼續洗腦信徒 甚ㄇ這ㄍ圈子人越來越少ㄌ 自己被大家看破手腳 還想掩蓋40ㄉ喲~~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越來越多人看清楚矮冬瓜教主綠蝨ㄉ真面目、自己把自己搞爛ㄌ。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吃下麵ㄉ機會來ㄌ、有錢人ㄉ下麵好吃好吃。 1.因被告於直播上用「冬瓜」嘲弄原告身高,所以才會有帳號「冬瓜神教(熊貓圖案)」、「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彰化連續敗訴冬瓜律師」、該些號不僅有用「洨短腿」、「洨短腿老冬瓜」、「冬瓜綠蝨」、「冬瓜教主綠蝨」、「法律哥」代稱原告,且從對話內容可知不僅侮辱原告身高、體型、工作,且用不實資訊造謠原告,甚至用「吃下麵ㄉ機會來ㄌ」、「有錢人ㄉ下麵」等性暗示用語侮辱原告、而有侵害原告名譽。 2.帳號「何生」用「偽娘木匠冬瓜教主」代稱原告,影射嘲諷原告身高、體型、長相,且用不實資訊造謠原告,侵害原告名譽。 3.被告於YOUTUBE經營頻道,自應遵守YOUTUBE社群規範,而不得違反社群規範各項政策,故被告有管理之作為義務。且被告就本件各不當帳號未禁止封鎖,還指派其等擔任頻道管理者提升該些帳號之權限,顯見被告就該些帳號對原告所為侵害名譽權之行為,不僅未禁止反而更進一步提供助力,侵犯原告名譽,故應認被告亦有共同侵權行為。 他人行為與被告無涉。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彰化連續敗訴冬瓜律師」之帳號暱稱,係以過於偏激不堪之字眼暗指原告身材及工作能力(詳附表三)。左列內容繼以「矮冬瓜」、、「洨短腿」、「冬瓜綠蝨」、「老冬瓜」、「洨短腿老冬瓜ㄉ舌頭比腿長」、「偽娘木匠冬瓜教主」、「矮冬瓜教主綠蝨」、「吃下麵ㄉ機會來ㄌ、有錢人ㄉ下麵好吃好吃。」等語,以過於偏激之言論惡意就原告身材為攻擊,復以並以不雅、汙穢之諧音暗指摘原告嗜於與他人性交,就非可受公評之性隱私事項為惡意攻擊,客觀上亦足以貶低社會群體對原告之人格評價,自已侵害原告之名譽權。被告開設「師虎休息站」之目的既為提供不特定多數人攻訐原告等人,自應與上開網路暱稱之人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 45 112/8/29 師虎休息站 斜教敗訴律師:法律哥急了。 大夜大矮冬瓜:偽娘木匠冬瓜教主怎ㄇ迷油揪那ㄍ灰白色ㄉ揪人洗底褲一起一起粗飯ㄋ 減肥皂撿到人森變成灰白色ㄉ 這ㄇ悲慘 冬瓜教主都ㄅ給他1ㄍ粗大餐ㄉ機會 令人鼻酸ㄉ喲~~ 大夜大矮冬瓜:建議冬瓜教主把歐賽康介紹給灰白色ㄉ揪人洗底褲 這樣揪人洗底褲檢肥皂ㄉ時候 健康油活力ㄉ歐賽康口以幫忙「顧後門」ㄉ喲~~ 大夜大矮冬瓜:@黃師虎 尼看那ㄍ冬瓜拜樹斜教ㄉ言論和所作所為484刷新尼ㄉ三觀ㄌ。 黃師虎:@大夜大矮冬瓜 三觀炸裂,毫無底線,快鑽到地心裡去了。 1.因被告於直播上用「冬瓜」嘲弄原告身高,所以才會有帳號「大夜大矮冬瓜」且用「偽娘木匠冬瓜教主」、「冬瓜教主」代稱原告,且從對話內容可知不僅侮辱原告身高、工作,且用不實資訊造謠原告、而有侵害原告名譽。 2.被告以「黃師虎」帳號與該帳號在聊天室互動,卻未制止、刪除、封鎖,足證該被告開設該聊天室是用來侵害原告名譽之用。 3.被告於YOUTUBE經營頻道,自應遵守YOUTUBE社群規範,而不得違反社群規範各項政策,故被告有管理之作為義務。且被告就本件各不當帳號未禁止封鎖,還指派其等擔任頻道管理者提升該些帳號之權限,顯見被告就該些帳號對原告所為侵害名譽權之行為,不僅未禁止反而更進一步提供助力,侵犯原告名譽,故應認被告亦有共同侵權行為。 他人行為與被告無涉。 「大夜大矮冬瓜」之帳號暱稱,係以過於偏激不堪之字眼暗指原告身材(詳附表三),是左列內容繼以「偽娘木匠冬瓜教主」、「冬瓜教主」、「冬瓜拜樹斜教」等語,以過於偏激之言論惡意就原告身材為攻擊,客觀上亦足以貶低社會群體對原告之人格評價,自已侵害原告之名譽權。被告開設「師虎休息站」之目的既為提供不特定多數人攻訐原告等人,自應與上開網路暱稱之人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 46   112/8/30   師虎休息站   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老不休ㄉ西八色老頭應該4咖啡色ㄉㄛ 棒賽不擦 所以他ㄉ底褲都狗到賽  所以要常常揪人洗底褲 難怪洨短腿老冬瓜對底褲非常有興趣 一定常常揪西八老頭一起洗底褲。 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老不休ㄉ西八色老頭484菊花已經殘 所以常失禁棒賽在底褲上 難怪丁丁喜歡揪人洗底褲 原來洨短腿老冬瓜喜歡J種ㄉ丫。 大夜大矮冬瓜:棒賽灰白色ㄉ揪人洗底褲484以前檢太多肥皂 所以現在變成灰白色誘愛哭哭ㄋ?揪人洗底褲在撿肥皂ㄉ日子 人森4灰白ㄉ 還好冬瓜王子拯救ㄌ他。 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難怪洨短腿老冬瓜Jㄇ喜歡揪人洗底褲 不喜歡找皺88ㄉ黑山老妖怪一起洗陳年ㄉ母湯ㄛ。 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因為洨短腿老冬瓜本瓜真ㄉ4矢委 月巴 矢豆 看到J幾ㄍ字就會氣到哭出來。 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洨短腿老冬瓜不願意放棄放掉任何一條底褲 所以才有揪人洗底褲特別幫他肉搜恐嚇想離開ㄉ人。 五柳莊:@彰化連續敗訴冬瓜律師 你把你的影片連結先出來,我再請巧虎置頂。 大夜大矮冬瓜:@冬瓜律師 偶貼過乃。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法律哥手下愛將灰白兩道通粗ㄉ休人洗粉厲害唷(熊貓圖案)(影片網址連結)。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新片笑屬窩ㄌ。 大夜大矮冬瓜:冬瓜神教(比讚的圖案)。 師虎休息站:大家早安。我繼續忙,你們自便吧! 1.因被告於直播上用「冬瓜」嘲弄原告身高,所以才會有帳號「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大夜大矮冬瓜」,且用「洨短腿老冬瓜」、「冬瓜王子」、「法律哥」代稱原告,且從對話內容可知不僅侮辱原告身高,且用不實資訊造謠原告、甚至用性暗示文字侮辱原告,而有侵害原告名譽。 2.被告以「師虎休息站」在聊天室與該些帳號互動,且協助「彰化連續敗訴冬瓜律師」置頂貶損原告名譽之影片,卻未制止、刪除、封鎖,足證該被告開設該聊天室是用來侵害原告名譽之用。 3.被告於YOUTUBE經營頻道,自應遵守YOUTUBE社群規範,而不得違反社群規範各項政策,故被告有管理之作為義務。且被告就本件各不當帳號未禁止封鎖,還指派其等擔任頻道管理者提升該些帳號之權限,顯見被告就該些帳號對原告所為侵害名譽權之行為,不僅未禁止反而更進一步提供助力,侵犯原告名譽,故應認被告亦有共同侵權行為。 1.他人行為與被告無涉。 2.被告行為僅為合理意見表達。   「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大夜大矮冬瓜」之帳號暱稱,係以過於偏激不堪之字眼暗指原告身材(詳附表三),是左列內容繼以「洨短腿老冬瓜」、「冬瓜王子」等語,以過於偏激之言論惡意就原告身材為攻擊,客觀上亦足以貶低社會群體對原告之人格評價,自已侵害原告之名譽權。被告開設「師虎休息站」之目的既為提供不特定多數人攻訐原告等人,自應與上開網路暱稱之人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 47 112/9/3 師虎休息站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協尋和法律哥相親ㄉ八角臉女士、爸爸是最高法院法官唷(影片連結網址)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六角ㄉ臉、499跟著取笑是「龜甲萬醬油」、泥ㄝ素滿臉雀斑ㄉ老阿姨、裝什麼知信、趕快去吃冬瓜教主ㄉ下面ㄅ。 大夜大矮冬瓜:偽娘木匠冬瓜教主蒸4玻璃心 笑人6角臉笑ㄉ那ㄇ爽別人評論尼 矢委 月巴 矢豆 ㄉ外表揪腦羞成怒 ㄑ噗噗 輸ㄅ起揪講1聲ㄉ喲~~ㄅ要像山道猴子一樣只想滿足虛榮感卻ㄅ敢接受公平ㄉ喲~~ 1.「冬瓜神教(熊貓圖案)」、「大夜大矮冬瓜」,帳號名稱侮辱原告身高、且用「法律哥」、「冬瓜教主」、「偽娘木匠冬瓜教主」代稱原告,且對話內容不僅侮辱原告身高,且用不實資訊造謠原告、甚至用性暗示文字,而有侵害原告名譽。 2.被告於YOUTUBE經營頻道,自應遵守YOUTUBE社群規範,而不得違反社群規範各項政策,故被告有管理之作為義務。且被告就本件各不當帳號未禁止封鎖,還指派其等擔任頻道管理者提升該些帳號之權限,顯見被告就該些帳號對原告所為侵害名譽權之行為,不僅未禁止反而更進一步提供助力,侵犯原告名譽,故應認被告亦有共同侵權行為。 他人行為與被告無涉。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大夜大矮冬瓜」之帳號暱稱,係以過於偏激不堪之字眼暗指原告身材(詳附表三),是左列內容繼以「趕快去吃冬瓜教主ㄉ下面ㄅ」、「偽娘木匠冬瓜教主」等語,以過於偏激之言論惡意就原告身材為攻擊,復以不雅字眼諷刺原告嗜於與他人性交,就非可受公評之性隱私事項為惡意攻擊,客觀上亦足以貶低社會群體對原告之人格評價,自已侵害原告之名譽權。被告開設「師虎休息站」之目的既為提供不特定多數人攻訐原告等人,自應與上開網路暱稱之人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 48   112/9/5   師虎休息站   老冬瓜武大郎ㄉ洨短腿金促咪:洨短腿老冬瓜ㄉ臉能看ㄇ 會被老冬瓜嚇倒彈粗乃ㄅ。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沒臉賤人。 蕭宏智:以後我白天沒上班有空去彰化地院看有沒有六角臉女律師,我問問她認不認識蕭柏仁,給她看那個短片。人說妳的臉是龜甲萬六角形。 大夜大矮冬瓜:口憐ㄛ 偽娘木匠冬瓜教主ㄉ髮窒教育 揪4皺88超老扣扣髮粉老廢物圈開小號在髮窒宣導聊天室裏噴1堆咒罵字眼ㄉ垃圾話ㄉ喲~~ 蕭宏智:以前和矮子蕭很要好的酒愛鴨頭的那個老不修汗督開一個頻道線上最高500多人,下屬我了。 彰化連續敗訴冬瓜律師:說(老虎圖案)是阿斗,他沒資格拉,沒有一個有錢老爸當不成阿斗,矮子蕭才是阿斗,家裡有錢自己不爭氣,在地人找你打官司是因為你把你哥的人脈,離開員林你連個屁都不是。 蕭宏智:報一個料。 大夜大矮冬瓜:@冬瓜律師 老冬瓜在台北當法師應該沒飯吃ㄅ。 蕭宏智:我上班天天騎車經過彰化地院,看到一間事務所有一個穿西裝的矮胖男和另一個男的牽手被我看到,應該是好朋友。 蕭宏智:鄉下地方這種事很快就會傳開的。 彰化連續敗訴冬瓜律師:真假、穿幫ㄌ穿幫ㄌ。 蕭宏智:我們員林這邊鄭智文律師風評好多了,矮子蕭只是一個靠爸的爸寶。找他只是因為當地人以為蕭家勢力大在法院可以擺平很多事,其實根本沒有。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這樣看一個執業律師碎嘴小心眼娘娘腔臭屁自卑自大玻璃心ㄉ頻道、大家是用看怪胎秀ㄉ心情在看ㄉ。 1.「老冬瓜武大郎ㄉ洨短腿金促咪」、「冬瓜神教(熊貓圖案)」、「大夜大矮冬瓜」、「彰化連續敗訴冬瓜律師」等帳號名稱侮辱原告身高、且用「老冬瓜」、「偽娘木匠冬瓜教主」、「矮子蕭」、「娘娘腔」代稱原告,且對話內容不僅侮辱原告身高、工作且用不實資訊造謠原告、甚至用性暗示文字,而有侵害原告名譽。 2.帳號「蕭宏智」,以「矮子蕭」、「蕭柏仁」稱原告,且以不實資訊污衊原告,而有侵害原告名譽。 3.被告於YOUTUBE經營頻道,自應遵守YOUTUBE社群規範,而不得違反社群規範各項政策,故被告有管理之作為義務。且被告就本件各不當帳號未禁止封鎖,還指派其等擔任頻道管理者提升該些帳號之權限,顯見被告就該些帳號對原告所為侵害名譽權之行為,不僅未禁止反而更進一步提供助力,侵犯原告名譽,故應認被告亦有共同侵權行為。 他人行為與被告無涉。   「老冬瓜武大郎ㄉ洨短腿金促咪」、「冬瓜神教(熊貓圖案)」、「大夜大矮冬瓜」、「彰化連續敗訴冬瓜律師」之帳號暱稱,係以過於偏激不堪之字眼暗指原告身材及工作能力(詳附表三)。左列內容繼以「洨短腿老冬瓜」、「沒臉賤人」、「偽娘木匠冬瓜教主」、「矮子蕭」、「娘娘腔」等語,以過於偏激之言論惡意就原告身材及性別氣質為攻擊,客觀上亦足以貶低社會群體對原告之人格評價,自已侵害原告之名譽權。被告開設「師虎休息站」之目的既為提供不特定多數人攻訐原告等人,自應與上開網路暱稱之人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 49 112/9/7 師虎休息站 大夜大矮冬瓜:偽娘老冬瓜迷油幫馬屁鮪買點閱做面子馬屁鮪毫桑心。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洨冬瓜粉想開抖內、但素在小黃台嘴秋說自己太快家大業大不受斗內、74他粉想開、現有沒生意收一下信徒斗內也爽。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洨冬瓜痛恨小黃和虎虎受斗內、泥們都可以收、我是律師ㄝ窩不能收、氣到腿又變短ㄌ、自卑ㄉ洨冬瓜令人鼻酸。 1.「冬瓜神教(熊貓圖案)」、「大夜大矮冬瓜」等帳號名稱侮辱原告身高、且用「偽娘老冬瓜」、「洨冬瓜」代稱原告,對話內容侮辱原告身高、工作及造謠原告,侵害原告名譽。 2.被告於YOUTUBE經營頻道,自應遵守YOUTUBE社群規範,而不得違反社群規範各項政策,故被告有管理之作為義務。且被告就本件各不當帳號未禁止封鎖,還指派其等擔任頻道管理者提升該些帳號之權限,顯見被告就該些帳號對原告所為侵害名譽權之行為,不僅未禁止反而更進一步提供助力,侵犯原告名譽,故應認被告亦有共同侵權行為。 他人行為與被告無涉。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大夜大矮冬瓜」之帳號暱稱,係以過於偏激不堪之字眼暗指原告身材(詳附表三),是左列內容繼以「偽娘老冬瓜」、「洨冬瓜」、「氣到腿又變短ㄌ、自卑ㄉ洨冬瓜令人鼻酸。」等語,以過於偏激之言論惡意就原告身材為攻擊,客觀上亦足以貶低社會群體對原告之人格評價,自已侵害原告之名譽權。被告開設「師虎休息站」之目的既為提供不特定多數人攻訐原告等人,自應與上開網路暱稱之人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 50 112/9/12 師虎休息站 聊天室由「師虎休息站」置頂冬瓜神教(熊貓圖案):協尋曾與彰化律師甲○○律師相親ㄉ女士、父親是高等法院法官、聽說法官女兒和她媽ㄉ臉也是六角形、窩們都想看看(影片連結)」 彰化連續敗訴冬瓜律師:冬瓜律師聲請停止羈押又被駁回。 彰化連續敗訴冬瓜律師:改名叫連續駁回冬瓜律師好了。 1.「彰化連續敗訴冬瓜律師」帳號名稱侮辱原告身高,且用「冬瓜律師」代稱原告,內容侮辱原告身高、工作及造謠原告,侵害原告名譽。 2.被告以「師虎休息站」帳號置頂污衊原告影片,且有原告姓名及彰化律師,可知該聊天室確實是侵害原告名譽之用。 3.被告於YOUTUBE經營頻道,自應遵守YOUTUBE社群規範,而不得違反社群規範各項政策,故被告有管理之作為義務。且被告就本件各不當帳號未禁止封鎖,還指派其等擔任頻道管理者提升該些帳號之權限,甚至還於聊天室中置頂該些不當帳號提供之影片連結,侵犯原告名譽,故應認被告就該些帳號之侵害行為亦有共同侵權行為。       他人行為與被告無涉。 「彰化連續敗訴冬瓜律師」之帳號暱稱,係以過於偏激不堪之字眼暗指原告身材及工作能力(詳附表三),是左列內容繼以「冬瓜律師」等語,以過於偏激之言論惡意就原告身材為攻擊,客觀上亦足以貶低社會群體對原告之人格評價,自已侵害原告之名譽權。被告開設「師虎休息站」之目的既為提供不特定多數人攻訐原告等人,自應與上開網路暱稱之人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 51 112/9/19 師虎休息站 大夜大矮冬瓜:冬瓜教主看到偶粗現又要準備企外面排放廢棄找大餐配垃圾話冬瓜聊天室ㄉ喲~~ 黃師虎:大夜大矮冬瓜(笑臉圖案)。 蕭宏智:沒用的東西,我上班每天騎車經過他是務鎖,會看到一個畏畏縮縮的矮冬瓜低頭快步走出去,好像怕被打一樣,沒用的東西。 1.「大夜大矮冬瓜」帳號名稱侮辱原告身高,且用「冬瓜教主」代稱原告,內容侮辱原告身高及造謠原告,侵害原告名譽。 2.被告以「黃師虎」帳號與上開帳戶互動而未加以制止、封鎖、刪除,足證該聊天室是侵害原告名譽之用。 3.帳號「蕭宏智」帳號以「畏畏縮縮的矮冬瓜」稱原告,且以不實資訊污衊原告,而有侵害原告名譽。 4.被告於YOUTUBE經營頻道,自應遵守YOUTUBE社群規範,而不得違反社群規範各項政策,故被告有管理之作為義務。且被告就本件各不當帳號未禁止封鎖,還指派其等擔任頻道管理者提升該些帳號之權限,顯見被告就該些帳號對原告所為侵害名譽權之行為,不僅未禁止反而更進一步提供助力,侵犯原告名譽,故應認被告亦有共同侵權行為。 1.他人行為與被告無涉。 2.形容身高不使個人社會頻價受到貶損。 「大夜大矮冬瓜」之帳號暱稱,係以過於偏激不堪之字眼暗指原告身材(詳附表三)。左列內容繼以「冬瓜教主」、「冬瓜聊天室」、「矮冬瓜」等語,以過於偏激之言論惡意就原告身材為攻擊,客觀上亦足以貶低社會群體對原告之人格評價,自已侵害原告之名譽權。被告開設「師虎休息站」之目的既為提供不特定多數人攻訐原告等人,自應與上開網路暱稱之人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 52 112/9/23 師虎休息站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法律哥好大ㄉ膽子屁許碎嘴還恐嚇石頭里長(影片網址連結)。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黃思虎可以置頂ㄇ。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丟臉ㄉ律師上訴又駁回ㄌ、改名叫連續上訴駁回律師ㄅ。 簫駁回ㄉ冬瓜武大郎:一直駁回一直爽ㄉ洨冬瓜。 黃師虎:大家早安(笑臉圖案)林嘎咪、冬瓜神教、武大郎早安(笑臉圖案)。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找這種三流律師ㄉ人真可憐、一直敗訴一直駁回、開始懷疑人篸ㄌ。 1.「冬瓜神教(熊貓圖案)」、「簫駁回ㄉ冬瓜武大郎」帳號名稱侮辱原告身高、工作,且用「法律哥」、「丟臉ㄉ律師」、「三流律師」代稱原告,內容侮辱原告及造謠,侵害原告名譽。 2.被告以「黃師虎」帳號與上開帳戶互動而未加以制止、封鎖、刪除,足證該聊天室是侵害原告名譽之用。 3.被告於YOUTUBE經營頻道,自應遵守YOUTUBE社群規範,而不得違反社群規範各項政策,故被告有管理之作為義務。且被告就本件各不當帳號未禁止封鎖,還指派其等擔任頻道管理者提升該些帳號之權限,顯見被告就該些帳號對原告所為侵害名譽權之行為,不僅未禁止反而更進一步提供助力,侵犯原告名譽,故應認被告亦有共同侵權行為。 1.他人行為與被告無涉。 2.被告無作為義務、亦無權利阻止他人發表言論。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簫駁回ㄉ冬瓜武大郎」之帳號暱稱,係以過於偏激不堪之字眼暗指原告身材及工作能力(詳附表三),是左列內容繼以「洨冬瓜」等語,以過於偏激之言論惡意就原告身材為攻擊,客觀上亦足以貶低社會群體對原告之人格評價,自已侵害原告之名譽權。被告開設「師虎休息站」之目的既為提供不特定多數人攻訐原告等人,自應與上開網路暱稱之人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 53 112/10/5 師虎休息站 大夜大矮冬瓜:口憐ㄛ破萬觀看數ㄉ洗腦傳教大會按讚數還比賣吃ㄉ、趕樹撞ㄉ、直銷ㄉ點讚還使ㄉ喲~~只買觀看迷油買按讚數令人鼻酸ㄉ半套冬瓜教主。 大夜大矮冬瓜:偽娘木匠冬瓜教主ㄉ好碰友都這種ㄉ難怪現在要ㄅ敢熬夜ㄅ然半夜被他碰友挖粗乃ㄉ苦主要伸冤討公道站在他床邊偽娘木匠冬瓜教主會被嚇到變成1塊冬瓜磚令人鼻酸。 冬瓜神教:缺德事作態多、哥布林法師天天詛咒人、所以家裡蓋廟自我安慰、怕鬼。 彰化連續敗訴冬瓜律師:說到詛咒、我這邊好多削冬瓜詛咒人ㄉ片段、敬請期待。 彰化連續敗訴冬瓜律師:我現在會寄一份給彰化地院司法院律師公會、調查局、新聞台和其他有emailㄉ單位、我想看看六角臉長素怎樣。 1.「大夜大矮冬瓜」、「冬瓜神教」、「彰化連續敗訴冬瓜律師」帳號名稱侮辱原告身高、工作,且用「半套冬瓜教主」、「偽娘木匠冬瓜教主」、「哥布林法師」、「削冬瓜」代稱原告,內容侮辱原告,並用不實資訊造謠原告,侵害原告名譽。 2.被告於YOUTUBE經營頻道,自應遵守YOUTUBE社群規範,而不得違反社群規範各項政策,故被告有管理之作為義務。且被告就本件各不當帳號未禁止封鎖,還指派其等擔任頻道管理者提升該些帳號之權限,顯見被告就該些帳號對原告所為侵害名譽權之行為,不僅未禁止反而更進一步提供助力,侵犯原告名譽,故應認被告亦有共同侵權行為。 他人行為與被告無涉。 「大夜大矮冬瓜」、「冬瓜神教」、「彰化連續敗訴冬瓜律師」之帳號暱稱,係以過於偏激不堪之字眼暗指原告身材及工作能力(詳附表三),是左列內容繼以「半套冬瓜教主」、「偽娘木匠冬瓜教主」、「哥布林法師」、「削冬瓜」等語,以過於偏激之言論惡意就原告身材為攻擊,客觀上亦足以貶低社會群體對原告之人格評價,自已侵害原告之名譽權。被告開設「師虎休息站」之目的既為提供不特定多數人攻訐原告等人,自應與上開網路暱稱之人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 54 112/10/19 師虎休息站 大夜大矮冬瓜:@冬瓜神教 8‰拜樹老冬瓜94這ㄇ沉不住氣喲~~只要偶們多聊ㄍ幾句他揪會ㄑ噗噗崩潰繼續洗腦他ㄉ皺88井底之瓜屁精老嫗團、鞏固信仰中心ㄉ喲~~ 大夜大矮冬瓜:@蕭宏智遮遮掩掩、躲躲藏藏gay掰倒4hen會這94老冬瓜ㄉ本性ㄉ喲~~ 蕭宏智:他國小國中成績很好,但個性很差,被幾個小混混修理,人緣差班上沒朋友,小時候就這個樣子,要不是家裡有錢,也是一個肺物點心。 甲○○在歐賽康ㄉ時光:(笑臉圖案)。 甲○○在歐賽康ㄉ時光:泥在講我一直PO。 甲○○在歐賽康ㄉ時光:賽康好臭。 簫駁回ㄉ冬瓜武大郎:@大夜大矮冬瓜因為心眼太洨腿太短跟兒童座椅一樣高ㄉ所以現在直接站著粗換好方便。 大夜大矮冬瓜:@武大郎真ㄉ豪方便令人震撼。 簫駁回ㄉ冬瓜武大郎:洨冬瓜被人差評 7pupu腿已經hen短ㄌ身上都沒油一點長處ㄌ哭ㄚ。 簫駁回ㄉ冬瓜武大郎:@大夜大矮冬瓜洨短腿幫餐廳服務人員省ㄌ搬兒童椅ㄉ力氣。 1.「大夜大矮冬瓜」、「簫駁回ㄉ冬瓜武大郎」帳號名稱侮辱原告身高、工作,且用「拜樹老冬瓜」、「老冬瓜」、「洨冬瓜」、「洨短腿」代稱原告,內容侮辱原告,並用不實資訊造謠原告,侵害原告名譽。 2.「蕭宏智」帳號,以「肺物點心」稱原告,且以不實資訊污衊原告,而有侵害原告名譽。 3.「甲○○在歐賽康ㄉ時光」帳號,對原告名字為污衊,而有侵害原告名譽。 4.被告於YOUTUBE經營頻道,自應遵守YOUTUBE社群規範,而不得違反社群規範各項政策,故被告有管理之作為義務。且被告就本件各不當帳號未禁止封鎖,還指派其等擔任頻道管理者提升該些帳號之權限,顯見被告就該些帳號對原告所為侵害名譽權之行為,不僅未禁止反而更進一步提供助力,侵犯原告名譽,故應認被告亦有共同侵權行為。 他人行為與被告無涉。 「大夜大矮冬瓜」、「甲○○在歐賽康ㄉ時光」、「簫駁回ㄉ冬瓜武大郎」之帳號暱稱,係以過於偏激不堪之字眼暗指原告身材及工作能力(詳附表三),是左列內容繼以「老冬瓜」、「因為心眼太洨腿太短跟兒童座椅一樣高ㄉ所以現在直接站著粗換好方便」、「洨冬瓜被人差評 7pupu腿已經hen短ㄌ」、「洨短腿」等語,以過於偏激之言論惡意就原告身材為攻擊,客觀上亦足以貶低社會群體對原告之人格評價,自已侵害原告之名譽權。被告開設「師虎休息站」之目的既為提供不特定多數人攻訐原告等人,自應與上開網路暱稱之人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 55 112/10/20 師虎休息站 冬瓜神教:矮冬瓜拜樹教主提早開直播、晚餐配八卦、威脅客戶ㄉ事要爆粗來ㄌ會怕ㄜ。 大夜大矮冬瓜:見人說人話、見鬼說鬼話偽娘木匠ㄉ聊天室就94要噴1堆垃圾話才對味ㄉ喲~~灰常適合冬瓜教主。 大夜大矮冬瓜:對ㄌ屁精團長馬屁鮪可以企跟那ㄍ被錄音ㄉ民眾講說沒做虧心事幹嘛怕錄音ㄉ喲~~偶想看拜樹猴子作死被外拋ㄉ喲~~ 1.「冬瓜神教」、「大夜大矮冬瓜」等帳號名稱侮辱原告身高,且用「矮冬瓜拜樹教主」、「偽娘木匠」、「冬瓜教主」、「拜樹猴子」代稱原告,內容侮辱原告,並用不實資訊造謠原告,侵害原告名譽。 2.被告於YOUTUBE經營頻道,自應遵守YOUTUBE社群規範,而不得違反社群規範各項政策,故被告有管理之作為義務。且被告就本件各不當帳號未禁止封鎖,還指派其等擔任頻道管理者提升該些帳號之權限,顯見被告就該些帳號對原告所為侵害名譽權之行為,不僅未禁止反而更進一步提供助力,侵犯原告名譽,故應認被告亦有共同侵權行為。 他人行為與被告無涉。 「冬瓜神教」、「大夜大矮冬瓜」之帳號暱稱,係以過於偏激不堪之字眼暗指原告身材(詳附表三),是左列內容繼以「矮冬瓜」、「見人說人話、見鬼說鬼話偽娘木匠ㄉ聊天室」、「對ㄌ屁精團長馬屁鮪可以企跟那ㄍ被錄音ㄉ民眾講說沒做虧心事幹嘛怕錄音ㄉ喲~~偶想看拜樹猴子作死被外拋ㄉ喲~~」等語,以過於偏激之言論惡意就原告身材為攻擊,客觀上亦足以貶低社會群體對原告之人格評價,自已侵害原告之名譽權。被告開設「師虎休息站」之目的既為提供不特定多數人攻訐原告等人,自應與上開網路暱稱之人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 56 112/10/21 師虎休息站 大夜大矮冬瓜:冬瓜鬼。 冬瓜神教:冬瓜鬼經典。 冬瓜神教:邊吃邊抱怨、邊開箱抱怨、工作時恐嚇威脅客戶、難怪一直駁回拜樹、司法敗類。 1.「冬瓜神教」、「大夜大矮冬瓜」等帳號名稱侮辱原告身高,且用「冬瓜鬼」、「司法敗類」代稱原告,內容侮辱原告,並用不實資訊造謠原告,侵害原告名譽。 2.被告於YOUTUBE經營頻道,自應遵守YOUTUBE社群規範,而不得違反社群規範各項政策,故被告有管理之作為義務。且被告就本件各不當帳號未禁止封鎖,還指派其等擔任頻道管理者提升該些帳號之權限,顯見被告就該些帳號對原告所為侵害名譽權之行為,不僅未禁止反而更進一步提供助力,侵犯原告名譽,故應認被告亦有共同侵權行為。 他人行為與被告無涉。 「冬瓜神教」、「大夜大矮冬瓜」之帳號暱稱,係以過於偏激不堪之字眼暗指原告身材(詳附表三),是左列內容繼以「冬瓜鬼」等語,以過於偏激之言論惡意就原告身材為攻擊,且「司法敗類」一詞,指稱原告為司法界之害群之馬,亦足使人產生原告法律專業水平不堪印象,加以「冬瓜神教」對原告之負面評論次數甚多,故上開言論顯屬惡意,自已侵害原告之名譽權。被告開設「師虎休息站」之目的既為提供不特定多數人攻訐原告等人,自應與上開網路暱稱之人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 57 112/10/23 師虎休息站 冬瓜神教:窩講一個故事、油一鄉下小孩、又矮又胖、家裡有錢、蛋個性很吉巴、成績好蛋臭屁愛吹牛、人緣粉差、國小國中高中沒朋友還被80、被幾個洨混混壓著打(壓久ㄌ性向怪怪ㄉ)、狠孬種窩囊、因為沒朋友、只能讀書、烤到理髮師證照、在理髮院上班、動不動9威脅要剪泥ㄉ頭髮、沒人理他、因為理髮功夫很爛、只好自己開一間請別人做、大家都看不起他、所以四處威脅要「我要剪你頭髮」。 大夜大矮冬瓜:那ㄍ應該4理髮院拜樹猴子掃廁所ㄉ一生值得世人警惕ㄉ喲~~ 五柳莊:@冬瓜神教的故事讓我笑了。 1.「冬瓜神教」、「大夜大矮冬瓜」等帳號名稱侮辱原告身高,且用「理髮師證照」、「理髮院拜樹猴子」等影射原告,內容侮辱原告,並用不實資訊造謠原告,侵害原告名譽。 2.被告於YOUTUBE經營頻道,自應遵守YOUTUBE社群規範,而不得違反社群規範各項政策,故被告有管理之作為義務。且被告就本件各不當帳號未禁止封鎖,還指派其等擔任頻道管理者提升該些帳號之權限,顯見被告就該些帳號對原告所為侵害名譽權之行為,不僅未禁止反而更進一步提供助力,侵犯原告名譽,故應認被告亦有共同侵權行為。 他人行為與被告無涉。 左列言論在客觀上尚不致與原告產生連結,不足以令人對原告產生何等負面評價,自難認有侵害原告名譽權。 58 112/7/4 師虎休息站 標題「不專業人士洩漏高鈞鈞個資、不專業人士是誰?#完整影片在留言區#法律哥#甲○○#高鈞鈞#深夜小酒館#游禎敏#吹貴妃」之影片 1.「冬瓜神教(熊貓圖案)」帳號,在被告設立24小時聊天室散佈污衊原告之造謠影片連結,侵害原告名譽。 2.從該影片標題標注原告姓名及原告頻道以及該頻道名稱可以特定即在針對原告。 3.被告設立該聊天室,卻縱容上開帳號散佈污衊原告的造謠影片,而未制止、封鎖、刪除,提供散佈造謠影片之助力,構成共同侵權行為。 4.被告經營頻道,自應遵守YOUTUBE社群規範,而不得違反社群規範各項政策,故被告有管理之作為義務。且被告就本件各不當帳號未禁止封鎖,還指派其等擔任頻道管理者提升該些帳號之權限,甚至還於聊天室中置頂該些不當帳號提供之影片連結,侵犯原告名譽,故應認被告就該些帳號之侵害行為亦有共同侵權行為。 1.他人行為與被告無涉。 2.標註原告名稱僅為適當評論,不具違法性。 3.被告無作為義務,亦無權利阻止他人發表言論。 依原告所提影片譯文(本院卷二第235-236頁),內容並無提及原告,難認有侵害原告名譽權,故被告縱使有協助置頂該影片連結之行為,亦不構成侵權行為。 附表三(網友使用之帳號暱稱) 編號 直播平台 帳號名稱或圖像 原告主張 被告答辯 本院判斷 1 師虎休息站 鞋墊哥武大郎 帳號暱稱在指涉原告,侵害原告名譽。 系爭帳號非被告所使用。 衡以「矮冬瓜」一詞在社會上係指身材既矮小又肥胖的人;「豬哥」社會通念上引申為好色男子之意;「哥布林」係暗指其貌不揚、不受歡迎,尤其身高不高之男性經常以哥布林自嘲等情,有「『哥布林』是什麼意思?網友自嘲詞在2023年也曾流行」之網頁截圖(本院卷二第537-543頁)可憑,是上開暱稱「鞋墊哥武大郎」、「金蜜蜂冬瓜露」、「舌頭比腿長ㄉ武大郎」、「專業直銷鞋墊ㄍ武大郎」、「冬瓜神教(熊貓圖案)」、「偽嬸鞋墊嬤武大娘」、「偽嬸短腿武大娘」、「短腿冬瓜武大郎」、「哥布林法師」、「大夜大矮冬瓜」、「老冬瓜武大郎ㄉ洨短腿金促咪」,以「短腿」、「冬瓜」、「哥布林」、「鞋墊」暗諷原告身高;「法師哥偽君子網路其側翼走狗」、「網路奇齋4萎君子法師哥ㄉ側翼走苟」、「網路奇齋是偽君子法師哥ㄉ側翼走苟」、「斜教敗訴律師」等暱稱則寓有原告身為律師之法律專業素養不佳且動用網路人力帶動言論風向之意;「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彰化連續敗訴冬瓜律師」、「簫駁回ㄉ冬瓜武大郎」等暱稱則同時諷刺原告身材及專業能力;法律瀟蛛哥」、「法律豬」等暱稱則隱喻原告為好色之男子或牲畜;「中部蕭律師不博起」、「甲○○在歐賽康ㄉ時光」之暱稱則更直接以不雅舉措指稱原告,而考量上開暱稱均含有輕蔑、貶抑之意,且使用字眼過於偏激不堪,並專以指涉原告為目的,是上開暱稱在客觀上確實足以降低原告在社會群體生活中之人格評價,而侵害原告之感情名譽。被告雖非左列暱稱之使用人,惟考量被告開設「師虎休息站」之目的在於辱罵原告等人,是被告提供直播平台,供他人使用左列侵害原告名譽權之暱稱,自應與該他人共同負侵權行為責任。 2 師虎休息站 中部蕭律師不博起 3 師虎休息站 法律瀟蛛哥 4 師虎休息站 金蜜蜂冬瓜露 5 師虎休息站 舌頭比腿長ㄉ武大郎 6 師虎休息站 專業直銷鞋墊ㄍ武大郎 7 師虎休息站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 8 師虎休息站 偽嬸鞋墊嬤武大娘 9 師虎休息站 法律豬 10 師虎休息站 偽嬸短腿武大娘 11 師虎休息站 (原告照片如下圖)法師哥偽君子網路其側翼走狗 1.帳號暱稱在指涉原告,侵害原告名譽。 2.帳號使用原告照片作為其帳號之頭像,散布原告照片,侵害原告個資。 3.該頭像照片並非公開之資訊,被告若認為屬公開資訊自應負舉證責任。 1.系爭帳號非被告所使用。 2.照片非被告提供。 12 師虎休息站 (原告照片如下圖)網路奇齋4萎君子法師哥ㄉ側翼走苟 13 師虎休息站 (原告照片) 網路奇齋是偽君子法師哥ㄉ側翼走苟 14 師虎休息站 短腿冬瓜武大郎 帳號暱稱在指涉原告,侵害原告名譽。 系爭帳號非被告所使用。 15 師虎休息站 哥布林法師 16 師虎休息站 斜教敗訴律師 17 師虎休息站 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 18 師虎休息站 彰化連續敗訴冬瓜律師 19 師虎休息站 大夜大矮冬瓜 20 師虎休息站 老冬瓜武大郎ㄉ洨短腿金促咪 21 師虎休息站 簫駁回ㄉ冬瓜武大郎 22 師虎休息站 甲○○在歐賽康ㄉ時光

2025-03-27

CHDV-113-訴-4-20250327-2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減少價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2728號 原 告 潘雪珍 訴訟代理人 郭怡均律師 被 告 李英昌 訴訟代理人 劉錦興 被 告 林聖傑 凱撒生活園邸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鄧智 訴訟代理人 陳昭全律師 複 代理 人 陳葛耘律師 被 告 群雄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麗華 訴訟代理人 王培庭 謝秉詳 高挺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減少價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6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林聖傑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萬7638元,及自民國112年10 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林聖傑負擔20分之3,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但被告林聖傑以新臺幣3萬7638元為 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部分: 壹、被告李英昌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 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被告凱撒生活園邸管理委員會(下稱凱撒管委會)法定代理 人原為廖乙臻,嗣變更為鄧智,其於民國113年8月15日具狀 聲明承受訴訟(見本院卷第261-265頁),於法無不合,應 予准許。 乙、實體部分:   壹、原告主張: 一、伊於111年12月25日經被告群雄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下稱 群雄公司)居間仲介,以新臺幣(下同)738萬元向李英昌 購買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8樓之2房屋(下稱 系爭房屋)暨其坐落基地。伊於112年1月5日登記取得系爭 房屋所有權後,李英昌於同年月7日將系爭房屋點交予伊。 嗣伊於同年5月30日發現系爭房屋之主臥室窗戶上方天花板 有滲漏水現象,致天花板及牆面產生壁癌,且主臥室外陽台 花台亦有積水之瑕疵(下稱系爭瑕疵)。李英昌明知系爭房 屋有系爭瑕疵,刻意隱瞞,致伊以不相當之對價購買系爭房 屋,並受有損害,爰依民法第359條規定,請求減少價金, 並擇一依民法第179條、第227條第1項(第226條第1項)規 定,李英昌給付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系爭房屋價格減損8 萬5777元與瑕疵修補費用16萬3275元,合計24萬9052元。 二、又因群雄公司居間仲介伊與李英昌訂立系爭房屋之不動產買 賣契約書(下稱系爭契約),未盡系爭房屋有漏水之告知與 調查之義務,致伊誤信系爭房屋未漏水而買受,爰擇一依民 法第184條第2項、第544條、第227條第1項、第2項、不動產 經紀業管理條例(下稱不動產條例)第26條第1、2項規定, 請求群雄公司給付24萬9052元。 三、另被告林聖傑為系爭房屋樓上(下稱系爭樓上房屋)之所有 權人,系爭樓上房屋主臥室窗外花台有滲漏水往下延伸,致 伊所有系爭房屋受到滲漏水損害,爰擇一依民法第184條第1 項前段、第191條第1項規定,請求林聖傑給付24萬9052元。 四、再者,系爭房屋之社區大樓共用外牆面部分,係由凱撒管委 會負責管理、維繕,因其疏於維護、修繕大樓共用外牆面, 致伊所有系爭房屋主臥室窗戶旁之室內牆面滲漏水,外牆面 亦多處馬賽克剝落及裂縫處,致外牆面含水,造成室內墻面 壁癌。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凱撒管委會給 付24萬9052元。 五、基上,爰聲明:㈠李英昌應給付原告24萬9052元,及自起訴 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 利息(下稱24萬9052元本息)。㈡林聖傑應給付原告24萬905 2元本息。㈢凱撒管委會應給付原告24萬9052元本息。㈣群雄 公司應給付原告24萬9052元本息。㈤第1至4項聲明部分,若 其一被告已為給付者,在該給付範圍內,其他被告免給付之 義務。㈥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見本院卷第367、306 頁)。 貳、被告部分: 一、李英昌辯以:兩造簽訂之系爭契約第17條第2項已載明伊僅 就系爭房屋裝修裝潢部分,於交屋日起負6個月瑕疵擔保之 責,未修整部分,依現況點交,不負瑕疵擔保之責。且伊於 簽約時,即告知原告系爭樓上房屋外牆曾有漏水,造成系爭 房屋主臥室牆壁及天花板有滲漏現象,但經凱撒管委會協調 ,該漏水已修繕完成,若日後再有漏水情形,即非由伊負責 。故伊就112年1月7日現況交屋「後」之系爭瑕疵,並不負 瑕疵擔保責任。原告請求給付24萬9052元,並無理由。 二、林聖傑辯以:系爭房屋大樓外牆面及系爭樓上房屋主臥室窗 外花台滲水屋外部分,應由凱撒管委會負責修繕,不應由伊 負責。原告請求給付24萬9052元,為無理由。 三、凱撒管委會辯以:原告請求伊就系爭房屋漏水情形,負侵權 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並無理由。又系爭房屋滲漏水部分既可 修復根治,自無造成交易價值減損之虞,該鑑定報告卻推估 系爭房屋於修復滲漏水後,仍造成交易價值減損,該部分鑑 定自非可採。況本件各被告應負之損害賠償責任有別,並非 屬同一目的,原告主張伊與其他被告需負不真正連帶責任, 給付24萬9052元,實無理由。 四、群雄公司辯以:伊居間仲介系爭房屋交易時,已善盡注意與 調查義務,且伊未向原告保證系爭房屋並無漏水。又李英昌 已據實告知原告系爭樓上房屋花台曾有滲漏水,業經凱撒管 委會協調修繕完畢,若日後有問題,可商請凱撒管委會協助 。原告請求伊給付24萬9052元,並無理由。 五、被告均聲明:㈠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駁回。㈡如受不利判 決,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    參、兩造不爭執事項(見本院卷第318、319、307、308、289頁 ): 一、原告於111年12月25日以總價738萬元,向李英昌購買系爭房 屋暨其坐落基地,於112年1月5日登記為所有權人後,李英 昌於同年月7日將系爭房屋點交予原告。 二、李英昌在系爭契約之現況說明書,對於系爭房屋現況是否有 滲漏水之情形,勾選「否」。 三、林聖傑為系爭樓上房屋所有權人,與原告所有系爭房屋為同 棟大樓之上下樓層。 四、凱撒管委會於85年12月19日經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下稱公寓 條例)所定主管機關准予備查。 五、原告與李英昌係由群雄公司居間仲介,就系爭房屋簽立系爭 契約。             六、原告發現系爭房屋有系爭瑕疵後,於112年6月27日寄發臺中 樹仔腳郵局第000146號存證信函予李英昌及群雄公司。 七、系爭房屋之滲漏水原因經本院送請財團法人臺中市土地技師 公會(下稱技師公會)鑑定,其各項修補費用、責任方及減 損金額等詳如附表所示。 肆、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請求李英昌、群雄公司給付24萬9052元,應屬無據:  ㈠原告主張:李英昌明知系爭房屋有系爭瑕疵,刻意隱瞞,且 群雄公司未盡告知與調查之義務,致其以不相當之對價購買 系爭房屋,並受有損害,其得減少價金,並請求李英昌、群 雄公司給付24萬9052元云云,為李英昌、群雄公司所否認, 各以前詞置辯。    ㈡按以特約免除或限制出賣人關於權利或物之瑕疵擔保義務者 ,如出賣人故意不告知其瑕疵,其特約為無效。民法第366 條定有明文。查:   ⒈系爭房屋之滲漏水原因經本院送請技師公會鑑定,結果無 法判斷發生時間為112年1月7日以前或以後等情,為兩造 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318頁),有該公會113年9月20日 函檢送之鑑定報告書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275頁、外放 鑑定報告書第9頁)。準此,難認原告主張:李英昌於112 年1月7日將系爭房屋交予原告「以前」,系爭瑕疵即已存 在,並為李英昌所明知及刻意隱瞞,且群雄公司未盡告知 與調查之義務,致其以不相當之對價購買系爭房屋一節屬 實。   ⒉況原告與李英昌已於系爭契約第17條第2項,以手寫方式, 特別約定:「本出售標的(即系爭房屋)賣方(即李英昌 )裝修裝潢部分,於交屋日起負6個月瑕疵擔保之責,未 整修部分,依現況點交,賣方不負瑕疵擔保之責。」(見 本院卷第39頁),足見原告與李英昌有以特約免除李英昌 就系爭房屋裝修裝潢以外部分之瑕疵擔保義務。因系爭瑕 疵係屬系爭房屋裝修裝潢以外部分,故李英昌依該特別約 定,自無需對原告負瑕疵擔保之責。至李英昌固在系爭契 約之現說明書,對於系爭房屋現況漏水之情形勾選「否」 (見本院卷第51頁),然此李英昌就系爭房屋於112年1月 7日點交時,表示系爭房屋之現況並無滲漏水,尚難據此 排除系爭契約第17條第2項之特別約定,是原告主張:兩 造並未以特約免除李英昌就系爭房屋之系爭瑕疵之擔保責 任云云,並無可取。   ⒊基上,原告既無法就李英昌於112年1月7日將系爭房屋交予 其「以前」,系爭瑕疵即已存在,並為李英昌所明知及刻 意隱瞞。且其與李英昌並未以特約免除李英昌就系爭房屋 裝修裝潢以外之系爭瑕疵之擔保義務,又群雄公司未盡告 知與調查之義務等有利於己之事實,盡舉證之責。則其各 依民法第179條、第227條第1項(第226條第1項),第184 條第2項、第544條、第227條第1、2項及不動產條例第26 條第1、2項規定,請求李英昌、群雄公司給付24萬9052元 ,均屬無據。 二、原告請求林聖傑給付3萬7638元部分,應屬有據;逾此部分 之請求,則屬無據:  ㈠按土地上之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所致他人權利之損害,由工 作物之所有人負賠償責任。但其對於設置或保管並無欠缺, 或損害非因設置或保管有欠缺,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 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91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 以,除非工作物所有人能舉證證明上開法條但書所示之情形 存在,得免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外,因土地上之工作物 造成他人之損害,即依法推定工作物所有人有過失,而應負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489號判 決參照)。準此,建築物或工作物之所有人抗辯不負賠償責 任,應就其對於設置或保管並無欠缺,或損害非因設置或保 管有欠缺,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等事實, 應負舉證之責。  ㈡查經本院送技師公會鑑定,結果認系爭房屋有如附表編號1至 3部分之滲漏水係由林聖傑專有系爭樓上房屋所致,故責任 方為林聖傑,此部分之修補費用與減損金額合計3萬7638元 (1萬6016+8008+1萬3614)。至其餘部分之滲漏水,分由系 爭房屋、社區住戶共有之大樓外牆所致,故責任方分為李英 昌(如附表編號4、5、8)、凱撒管委會(如附表編號6、7 )等情,為原告與林聖傑所不爭執(參上述參、兩造不爭執 事項:七),並有鑑定報告書附卷可憑(見該報告書第11頁 ),此部分堪認屬實。  ㈢因林聖傑並未舉證證明其對於系爭樓上房屋之設置或保管並 無欠缺,或系爭房屋所受上開損害非因設置或保管系爭樓上 房屋有欠缺,或其對於防止上開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 意,揆之上開說明,原告依民法第191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 求林聖傑給付3萬7638元部分,自屬有據;其逾此部分之請 求,則屬無據。 三、原告請求凱撒管委會給付24萬9052元,應屬無據:  ㈠按因公寓大廈共有外牆面屬共用部分,而共用部分之管理、 維護,應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此參公寓條例第 3條第4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規定自明。惟社區大 樓之外牆面是否有產生裂縫,進而發生內牆滲水之情事,社 區管理委員會並無法輕易得知,亦難以預測,因此,除非有 社區住戶反應其專有部分,有自外牆滲水至內牆之情形,再 由社區管理委員會依個案狀況處理、修繕,且為免住戶隱私 權受損,不應責令社區管理委員會需定期經由住戶之內牆, 憑以主動發覺有社區大樓有自外牆滲水至內牆之情形。倘社 區管委會有定期為一般外牆之外觀管理、維護、修繕行為, 自應推定其已盡管理維護之責。準此,原告就其主張系爭房 屋發生如附表編號6、7所示之內牆面滲水,係凱撒管委會有 疏於維護、修繕大樓共用外牆面之過失行為所致一節,應由 其負舉證之責。  ㈡查:   ⒈如前所述,經本院送請技師公會鑑定,結果認系爭房屋有 系爭瑕疵原因,並無法判斷發生時間為112年1月7日以前 或以後。且如附表編號6、7所示之內牆面滲漏水部分,屬 社區住戶共有之大樓外牆所致,故責任方為凱撒管委會; 其餘部分之滲漏人係由社區住戶專有部分所致,故責任方 分為林聖傑(如附表編號1至3)、李英昌(如附表編號4 、5、8,見鑑定報告書第11頁)。準此,就如附表編號1 至3、4、5、8所示之瑕疵部分,自難認係凱撒管委會有疏 於維護、修繕大樓共用外牆面之過失行為所致。   ⒉因李英昌於112年1月7日以前,並未發現有系爭瑕疵,自未 要求凱撒管委會修繕,雖原告於同年5月30日發現系爭瑕 疵後,有向凱撒管委會反應修繕,惟因其認為該部分內牆 滲漏水,係由林聖傑所有系爭樓上房屋所致,致未修繕外 牆面(見本院內第16、17頁),然經送技師公會鑑定後, 凱撒管委會已就如附表編號6、7所示之修補費用8萬9250 元、1萬8900元,表示無意見(見本院卷第341頁),此部 分應另由原告依公寓條例第10條第2項規定,請求凱撒管 委會修繕,尚不得徒以上情,遽認系爭房屋發生如附表編 號6、7所示之內牆面滲漏水,係凱撒管委會有疏於維護、 修繕大樓共用外牆面之過失行為所致。惟凱撒管委會經原 告請求後,如仍有拒絕修繕之行為,自需負侵權行為之損 害賠償責任。  ㈢基上,原告並未舉證證明系爭房屋有系爭瑕疵,係凱撒管委 會有疏於維護、修繕大樓共用外牆面之過失行為所致,則其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凱撒管委會給付24萬90 52元,應屬無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91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林聖傑 給付3萬763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2年10月13 日,見本院卷第103頁)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 算之利息部分,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並依職權、聲請各為 准、免假執行之宣告。其逾此部分之請求,則為無理由,應 予駁回,且其此部分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附麗,應併予駁 回。又原告各依民法第179條、第227條第1項(第226條第1 項),第184條第2項、第544條、第227條第1、2項、不動產 條例第26條第1、2項,及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 李英昌、群雄公司及凱撒管委會給付24萬9052元部分,均為 無理由,應予駁回,且其該部分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附麗 ,應併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及防禦方法及證據,經   本院斟酌後,認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述。 伍、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爰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唐敏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何淑鈴                         附表(見鑑定報告第11頁): 位置 編號 工項名稱 修補費用/新臺幣 (含稅)(A) 責任方 修補費用占總金額之比例 各項瑕疵之減損金額/新臺幣(B) 各項應負擔之損害賠償額/新臺幣(C=A+B) 主臥室樑、頂板及窗簾盒 1 9F花台防水重新施作 1萬500元 林聖傑 6.431% 5516元 1萬6016元 2 9F花台排水管線檢修 5250元 林聖傑 3.215% 2758元 8008元 3 木作窗簾盒更換 8925元 林聖傑 5.466% 4689元 1萬3614元 4 採光罩矽利康填補 6300元 李英昌 3.859% 3310元 9610元 5 窗框周邊防水施作 8400元 李英昌 5.145% 4413元 1萬2813元 主臥室窗戶旁牆面 6 外牆防水彈性漆塗佈 8萬9250元 凱撒管委會 54.662% 4萬6887元 13萬6137元 7 內牆止漏灌注(對應外牆裂縫處) 1萬8900元 凱撒管委會 11.576% 9930元 2萬8830元 主臥室窗台下牆面 8 花台防水重作及排水引孔 1萬5750元 李英昌 9.646% 8274元 2萬4024元 總計 16萬3275元(SA) 100% 8萬5777元 (SC-SA) 24萬9052元 (SC)

2025-03-27

TCDV-112-訴-2728-20250327-1

執事聲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聲明異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執事聲字第38號 異 議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相 對 人 邱麗卿 蔡仲仁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異議人對於本院民事執行 處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4年1月9日所為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088 03號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駁回異議人關於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查詢以 相對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所有保險契約之聲請部分廢棄。 異議人其餘異議駁回。 異議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處分,與法院所為者有同一之 效力。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 於處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 ;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第1項之 異議為有理由時,應為適當之裁定;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3、第240條之4第1項 本文、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亦為強制執 行程序所準用,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復有明文。經查本件 本院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4年1月9日所為本院113 年度司執字第108803號民事裁定(下稱原裁定),係為處分 性質,原裁定已於同年月15日送達異議人,異議人於同年月 21日具狀聲明異議,並未逾期,有原裁定、本院送達證書、 民事聲明異議狀各1件在卷可查,本院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 官認異議人之異議無理由而送請本院裁定,核與前揭規定無 違,合先敘明。 二、異議意旨略以:依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662號民事裁定 意旨,異議人並非當然因事實上顯無可能提出債務人即相對 人有投保之釋明文件而生失權效果,若經執行法院依強制執 行法第19條規定調查達相同之目的,執行程序自得以進行, 原裁定疏未職權調查而駁回執行程序,顯違上開意旨,原裁 定適用強制執行法第19條應有未恰之處。又異議人並非銀行 業,自無法提出相對人侯明雄之保險費繳費紀錄(信用卡帳 單),且異議人並非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之會員,亦 無從調取相對人侯明雄帳戶開戶資料,原裁定卻以此認定異 議人未提出釋明,忽略各債權人之經營性質、可利用之資源 差異,無差別性要求齊頭式平等,實有欠妥之處。異議人已 提出相對人之最新財產所得調件明細,惟無論保單財產或帳 戶存款均未能揭露於財產所得調件明細。保單財產尚未給付 、或保險公司並未逾期給付均無從藉上開財產、所得資料查 知,存摺存款需平均存款高於利息給付之條件銀行才會撥付 利息,未達上開條件之存户財產、所得資料均未有利息收入 ,自無從查知。原裁定以債權人未能補正、指稱債權人泛言 無從查證應非事實,實際上債權人非經法院調查已無其他合 法查報手段。綜上所述,強制執行程序應就個案審查是否公 平合理、與比例原則是否相符,懇請考量異議人聲請執行合 理性、自行查報可能性,且執行程序並未因債權人無從查報 而窒礙難行,亦未有過度侵害債務人個資且屬必要手段,原 裁定駁回異議人之聲請難謂妥適,為此聲明異議,請求廢棄 原裁定,另為適當之處分等語。 三、按執行法院對於強制執行事件,認有調查之必要時,得命債 權人查報,或依職權調查之。執行法院得向稅捐及其他有關 機關、團體或知悉債務人財產之人調查債務人財產狀況,受 調查者不得拒絕。但受調查者為個人時,如有正當理由,不 在此限。強制執行法第19條定有明文。而強制執行法第19條 之立法意旨,在於民事強制執行,係執行法院以強制力強制 債務人履行債務,以實現債權人之權利,為強化執行法院之 調查權,乃於85年10月9日修正時增訂修正此規定。至於執 行法院職權調查是否必要,應視具體個案,審酌債權人聲請 合理性、查報可能性等,作為判斷依據。又執行法院於必要 時,得核發執行命令終止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人壽保險契約, 命第三人保險公司償付解約金(最高法院108年台抗大字第8 97號裁定意旨參照)。是債務人有無投保人壽保險,屬債務 人之財產狀況資料,執行法院於必要時,除得命債權人查報 ,亦得依職權調查之。次按強制執行程序如有債權人於執行 程序中應為一定必要之行為,無正當理由而不為,經執行法 院再定期限命為該行為,無正當理由逾期仍不為者,致不能 進行時,執行法院得以裁定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並於裁 定確定後,撤銷已為之執行處分,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第1 項第1款定有明文。所稱債權人於執行程序中應為一定必要 之行為,係指債權人不為一定必要之行為,執行程序即不能 進行者而言,惟必以債權人無正當理由而不為,方得依上開 規定使生失權效果。該一定必要之行為,倘因執行法院依同 法第19條規定為調查,亦得達相同之目的時,在執行法院未 為必要之調查而無效果前,尚難遽謂債權人係無正當理由而 不為,致執行程序不能進行(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09 1號、112年度台抗字第662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四、經查異議人即債權人持本院97年度執字第39243號債權憑證 為執行名義,向本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為強 制執行,並請求本院民事執行處向法務部高額壽險資訊連結 作業系統或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下稱壽險公 會)函查以相對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所有保險契約(下稱 系爭強制執行聲請),經本院司法事務官先後於113年11月5 日、同年月18日發函通知異議人於送達次日起5日內,補正 釋明債務人於保險公司投保及尚有有效保險契約之依據,並 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另如有債務人之保單號碼、繳納保費或 領取保險金之紀錄等資料亦併予陳報及提出相關文件資料, 本院司法事務官嗣並以異議人未依旨補正為由,以原裁定駁 回異議人之系爭強制執行聲請,業經本院依職權核閱本院11 3年度司執字第108803號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 執行事件)卷宗無誤,堪認屬實。 五、惟異議人於本院司法事務官函覆其不准系爭強制執行聲請及 命其補正釋明上開資料時,已具狀聲明異議表明:依最高法 院112年度台抗字第622號、110年度台抗字第184號民事裁定 意旨,如債權人未能釋明或釋明不足,並不影響執行程序之 進行,執行法院不得預判債務人無該特定財產而謂無查詢之 必要。異議人持執行名義向執行法院聲請調查相對人之保險 契約保單價值準備金為強制執行,業已具體指明執行方法係 發函向壽險公會查詢,異議人亦因欠缺調查權而無法自行查 報,異議人無從基於債權人身分自行向壽險公會查知相對人 投保記錄之可能,自非無正當理由不遵執行法院司法事務官 命補正之處分,異議人實有聲請執行法院函查債務人保單財 產之必要,依上述見解,應毋庸提出其他釋明,自不影響執 行程序進行等語,有異議人於系爭執行事件卷內之民事陳報 狀2件在卷可查。而依壽險公會在其網站公告「保險業通報 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申請表中:(一)利害關係人申請 查詢之辦理程序及注意事項第貳點載明:「因債權債務關係 查詢用途不符本會建置通報資料之特定目的,本會不提供民 事債權人申請民事債務人投保紀錄查詢服務。」等語;(二 )壽險公會履行個人資料保護法第8條、第9條告知義務內容 亦揭示個人資料利用之對象:由壽險公會自行利用或依法令 規定提供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或其他政府機關;且壽險公 會網站揭示之訊息中關於「投保紀錄查詢問答集」已載明: 「Q:債權人可否查詢債務人的投保紀錄?A:本會目前並不 提供債權人申請,因不符合本會建置通報系統的目的。本會 通報查詢系統資料庫之內容,是由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於要保 書聲明同意將其投保資料轉送本會建立電腦連線,供各會員 公司作為核保及理賠參考用途,目前並提供當事人本人或利 害關係人(以親權人、監護人或輔助人、最近順位法定繼承 人、遺產管理人或遺囑執行人為限)申請查詢。」等語,有 本院依職權查得壽險公會網站公告之上開資料列印本附於本 院卷內可稽,可見異議人確無從基於債權人身分自行查知債 務人具體投保資料之可能,則其未能查報或釋明債務人相關 投保內容,自非無正當理由而不為。因此本院民事執行處司 法事務官如認有調查債務人財產之必要時,固得命異議人查 報,然異議人因欠缺調查權,無法取得債務人之保險資料而 未查報,本院民事執行處自非不得依職權調查,其強制執行 程序尚不因異議人未查報債務人之保險資料致不能進行,此 時本院民事執行處調查債務人之投保資料,既依強制執行法 第19條規定而為,自非侵害債務人之隱私權。又債權人聲請 執行法院向壽險公會查詢,並表明願意負擔查詢費用,則其 查詢結果,若債務人確實無任何投保資料,而由債權人自行 負擔此查詢費用,亦無浮濫或浪費司法資源之嫌。而異議人 雖未表明願意負擔向壽險公會查詢之費用,惟執行法院得詢 問債權人是否願意付費向壽險公會查詢,如債權人願意負擔 查詢費用,在有查得債務人之保險契約而可強制執行時,此 查詢費用得作為強制執行費用之一部分,如未查得債務人之 保險資料,則此查詢費用屬於無益之費用,應由債權人自行 負擔,是由債權人支付向壽險公會查詢之費用後,執行法院 始向壽險公會查詢債務人之保險投保資料,自不得認為浪費 司法資源。本院民事執行處既得依強制執行法第19條第2項 規定向壽險公會調查債務人之投保紀錄,以便異議人指明欲 聲請執行之保險契約標的,其執行程序尚不因異議人未查報 相對人之保險資料致不能進行,則本院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 官逕以異議人逾期未補正提出:釋明債務人於保險公司投保 及尚有有效保險契約之依據,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另如有 債務人之保單號碼、繳納保費或領取保險金之紀錄等資料亦 併予陳報及提出相關文件資料為由,以原裁定駁回異議人關 於向壽險公會查詢相對人保險資料之聲請,於法尚有未合。 異議意旨就此部分指摘原裁定不當,求為廢棄,為有理由, 應由本院廢棄原裁定駁回此部分之聲請,並由本院司法事務 官另為適法之處理。 六、異議人另聲請本院民事執行處以法務部高額壽險資訊連結作 業系統調查以相對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所有保險契約部分 ,因法務部高額壽險資訊連結作業系統係為司法機關偵查、 審判之必要而提供相關查詢,本件僅為民事執行案件,已可 經由異議人付費向壽險公會查詢即可得悉相對人之保險資料 ,實無浪費公帑及公家人力以法務部高額壽險資訊連結作業 系統為債權人查詢民事債務人投保資料之必要,異議人此部 分之聲請確有浪費司法資源,自不應准許,原裁定就此不應 准許部分,駁回異議人之聲請,經核於法並無違誤,異議人 就此部分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據上論結,本件聲明異議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強 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3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雯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朱烈稽

2025-03-27

TNDV-114-執事聲-38-20250327-1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交通裁決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地方行政訴訟庭 113年度交字第881號 原 告 鐘士豪 住○○市○○區○○路0段000號10樓之 訴訟代理人 楊永吉律師 複 代理人 黃勝玉律師 被 告 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 設臺中市○○區○○○路00號 代 表 人 黃士哲(處長)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魏光玄律師 複代理人 黃德聖律師 劉惠昕律師 被 告 交通部公路局臺中區監理所 設臺中市○○區○○路0段0號 代 表 人 楊聰賢(所長)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陳勝芳 住南投縣○○市○○○路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因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13年8月20日 中市裁字第68-G1MD80946號及113年9月4日投監四字第65-G1MD80 947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 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300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概要: ㈠原告於民國113年6月23日凌晨2時48分23秒許駕駛車牌號碼00 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違規停放(違規停 車遭舉發後經原告繳納罰鍰完竣)在臺中市○區○○街000號前 車道上(下稱系爭地點),接著前往位於臺中市○區○○街000 號「酒.さけ.關東煮」居酒屋(下稱系爭居酒屋)。嗣臺中市 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下稱舉發機關)公益派出所執行勤務 之員警於同日凌晨2時48分42秒騎乘警用機車巡邏行經該處 時,發現系爭車輛占用車道違規停車,乃停車探詢車主何人 ,經站立於系爭居酒屋騎樓處之原告表示其為該車車主本人 但否認為駕駛人,員警以原告帶有酒容酒味而詢問其是否有 喝酒?原告表示「有喝一點」,員警於調閱系爭地點附近路 口監視器畫面確認原告應為該車駕駛人後,要求原告進行吐 氣酒精濃度測試,惟遭原告拒絕,員警因認原告有「拒絕接 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之違規行為,乃依道路交通管理處 罰條例(下稱道交條例)第35條第4項第2款及第35條第9項 規定,對原告製開掌電字第G1MD80946號、掌電字第G1MD809 47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下稱舉發通知單) ,案移被告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下稱臺中交裁處)及被 告交通部公路局臺中區監理所(下稱臺中監理所)所屬南投 監理站(下稱南投監理站)。 ㈡嗣原告不服前揭舉發而以交通違規案件陳述書向被告臺中交 裁處及被告臺中監理所所屬南投監理站提出申訴,經其等函 請舉發機關協助查明事實後,認原告「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 試之檢定」之違規事實明確,乃依道交條例第35條第4項第2 款、第35條第9項規定,分別於113年8月20日、113年9月4日 以中市裁字第68-G1MD80946號(下稱原處分一)及投監四字 第65-G1MD80947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下稱原處 分二,與原處分一合稱原處分),裁處原告罰鍰新臺幣(下 同)18萬元(已繳納)、吊銷駕駛執照(3年內不得重新考 領)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以及吊扣系爭車輛之汽車 牌照24個月。原告不服,乃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二、原告起訴主張及聲明:  ㈠主張要旨: ⒈員警對原告之攔查及嗣後實施之酒測程序違法:    ⑴本件攔停及要求實施酒測不符警察職權行使法(下稱警 職法)第8條第1項第3款之要件     ①依據司法院釋字第535號解釋意旨,警察對人實施臨檢 ,須已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 者為限,且均應遵守比例原則,不得逾越必要之程度 。再依取締酒後駕車作業程序,對於未當場查獲有駕 駛行為者,應補充相關足可證明有駕駛行為之證據, 始得依法舉發(本院112年度交字第69號判決意旨參 照)。     ②原告當天只是站在系爭居酒屋前騎樓下與友人聊天, 而攔查員警詢問車主、駕駛人是誰時,與原告距離約 5步遠,並未近到可以聞到原告身上酒氣,卻逕自詢 問原告有無喝酒,再細察現場影片畫面亦未見原告臉 上有何酒後通紅現象,要無員警所稱靠近原告時聞到 酒味及有酒容的情況,本件並無警職法第8條第1項第 3款「依據客觀具體事實酒後駕車之合理懷疑」之情 形,故員警對原告之攔查,難謂適法。     ③本件攔查員警並未目睹系爭車輛於暫時停放於系爭居 酒屋之前,有何蛇行、忽快忽慢、驟踩煞車等駕車不 穩之「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情形,而在沒有其 他任何客觀具體事實足以判斷原告有酒後駕車之合理 懷疑之情形下,詢問原告是否喝酒,並進而要求對原 告實施酒測,其實施酒測之前提顯有瑕疵而不適法。     ④縱使系爭車輛係由原告駕駛至系爭居酒屋前停放,然 原告是在停好車子下車之後,才在系爭居酒屋與友人 喝了一小杯烈酒,就算原告當即接受員警之酒測,且 有超過法規標準之酒精濃度,也僅能證明原告在員警 詢問的當下是有喝酒的狀態,並無法證明原告有酒後 駕車之行為,故被告機關仍應就原告實際上有酒後駕 車或其他客觀具體事實而合理懷疑原告有酒後駕車之 行為負舉證責任。而原告也是因為如此,才一再質疑 員警實施酒測的程序不合法,並認為自己有拒絕酒測 的權利。     ⑤本件員警攔查原告實施酒測之前提、時機均有明顯瑕 疵,難認符合警職法第8條第1項第3款之要件。   ⒉本件攔查員警對原告要求執行酒測之時機及前提判斷,既均有明顯瑕疵而難認合於警職法第8條第1項之規定,其舉發自屬不適法,則被告因而作成之原處分亦不適法,依法應予撤銷。  ㈡聲明:原處分一、二均撤銷,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被告之答辯及聲明:  ㈠被告臺中交裁處:   ⒈警職法第8條第1項所稱之「警察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 」係指警察在個案中,依現場狀況及經驗而對該事件所做 之綜合評估,只要根據客觀明顯事實進行合理之推論而合 理懷疑將可能有危害發生,即合於該要件。本件從員警密 錄器影像可見系爭車輛違規停在系爭地點,車身佔據全部 車道,導致其他車輛需跨越雙黃實線至對向車道始得通行 ,自屬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違規停車而依合理 判斷易生危害。又原告自承有飲酒,且員警也在原告身上 聞到酒味,並當場調閱現場附近監視器影像確認原告有駕 駛車輛之行為,則其依現場狀況及警察經驗,以及原告現 場不斷爭執其非駕駛人之主張明顯與監視器影像顯示之內 容相左,堪認原告當時有規避警方查緝之意圖,本件舉發 機關員警因而合理推論原告有酒後駕車之嫌疑,並進而要 求原告配合接受酒測,要無違反警職法第8條第1項第3款 規定之情形。     ⒉道交條例第35條授權員警實施酒測,乃基於員警執行交通 稽查勤務之必要性所設,員警固不能毫無理由對路人實施 酒測,但只要有事實足認駕駛人有酒駕可能性,其發動門 檻即已足備;且非謂車輛需在行駛中被攔停,始得進行酒 測,否則任何酒駕者見前方有警方攔檢,豈非均得以下車 或離開車輛等方式進而主張當時非處於駕車狀態,而規避 接受酒測之義務,此顯非立法本意。   ⒊本件員警於酒測前已詳實說明拒絕酒測之法律效果,已充 分滿足原告「程序資訊取得權」及「受告知權」之權利, 本件原告係出於自由意志而作出拒絕接受酒測之決定,員 警於此稽查程序中並無違反正當法律程序。   ⒋員警既未違反警職法第8條第1項第3款規定,自無違反正當 法律程序,被告臺中交裁處據此作成原處分一,自屬適法 有據。   ⒌原告下列陳述不可採:    ⑴原告以:員警當下沒有靠近原告到可以聞到酒氣的狀況 下就詢問原告有無喝酒,故攔查程序有瑕疵。但警察直 接詢問被攔查者是否飲用酒類僅係判斷方法之一,並未 侵害被詢問者的人身自由,況本件原告亦無誠實告知之 義務,難認舉發員警此舉有何違法或重大瑕疵。    ⑵原告主張:是停好車後才到騎樓處飲用一小杯烈酒,雖 向員警承認有喝酒,但是因突遭員警朝酒駕方向偵辦而 緊張否認非駕駛人。然從現場員警密錄器畫面勘驗結果 可知,原告停好車是在當日凌晨2時48分23秒,而員警 緊接著在當日凌晨2時48分33秒進入中美街一帶,歷時 僅10秒,在這段期間,畫面上並未看見原告及其友人有 飲酒之舉動,縱原告所述為真,然前開下車、走到騎樓 及飲酒等動作,客觀上應無法在10秒內完成,且原告並 未提供任何收據或店家菜單佐證其有在該處喝一小杯烈 酒之事,難認其主張屬實。況從員警密錄器影像內容可 知,員警詢問駕駛人何在時,原告先稱「他現在已經去 別的地方」、「所以可以直接開,沒關係。」而警察此 時才問原告「你有喝酒嗎?」可知員警在詢問原告有無 喝酒前,原告已經拒絕承認其為車輛駕駛人,甚至謊稱 駕駛人不在現場,還要警察可以逕行開單舉發,由此更 足以證明原告自始至終均規避員警之查緝,並試圖以其 並非駕駛人之說詞規避警方對之實施酒測之程序。是原 告前開與事實相左且意圖躲避查緝之陳述,應不足為採 。   ⒍請駁回原告之訴。  ㈡被告臺中監理所:   ⒈原告雖主張其係下車後始飲酒,然由舉發員警提供之影像 資料可知,原告自下車到警方到場詢問原告,時間僅約30 秒,依一般常情,如欲到飲酒場所飲酒,必不會如此倉促 ,況原告自稱飲用烈酒,更不適合急飲,所述與事實相違 。   ⒉本件既經舉發機關員警調閱路口監視器影像資料,當場確 認原告為系爭車輛之駕駛人,亦為該車之所有人,即有配 合酒測之義務,被告依法就原告該拒絕酒測之行為裁處原 處分二,自屬適法有據。    ⒊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四、本院之判斷:  ㈠應適用之法令:   ⒈按道交處罰條例    ⑴第35條第1項第1款:「汽機車駕駛人,駕駛汽機車經測 試檢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機車駕駛人處1萬5千元以上9 萬元以下罰鍰,汽車駕駛人處3萬元以上12萬元以下罰 鍰,並均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1年 至2年……。一、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    ⑵第35條第4項第2款:「汽機車駕駛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 一者,處新臺幣18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 、吊銷其駕駛執照;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 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二、拒絕接受第一項測試 之檢定。……」    ⑶第35條第9項:「汽機車駕駛人有第1項、第3項至第5項 之情形之一,吊扣該汽機車牌照2年,並於移置保管該 汽機車時,扣繳其牌照;因而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得 沒入該車輛。」    ⑷第68條第1項:「汽車駕駛人,因違反本條例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受吊銷駕駛執照處分時,吊銷其執有各級車類之駕駛執照。」   ⒉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辦法(下稱講習辦法)   第4條第1項第8款:「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 依本條例處罰外,並應施以講習:……八、違反本條例第35 條第1項至第5項規定。……」 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下稱處 理細則)    第19條之2第5項第1款:「車輛駕駛人拒絕配合實施本條 例第35條第1項第1款或第73條第2項檢測者,應依下列規 定處理:一、告知拒絕檢測之法律效果:(一)汽車駕駛 人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者,處18萬元罰鍰,吊銷駕 駛執照及吊扣該車輛牌照2年;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 並得沒入車輛。……」   ⒋警職法第8條第1項第3款:「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 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並採行下列措 施:……三、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  ㈡本件如事實概要欄所述,除後述爭點外,有舉發通知單、原 處分1、2暨送達證書、原告所提交通違規案件陳述書、 被 告臺中交裁處113年7月26日中市交裁申字第11300862222號 函、舉發機關113年8月5日中市警一分交字第1130038554號 函(復被告臺中交裁處)暨所附舉發員警職務報告及現場監 視器畫面、員警值勤時所攜帶之密錄器影像畫面之相片、被 告臺中交裁處113年8月7日中市交裁申字第1130090992號函 、汽車車籍查詢資料、被告臺中監理所113年11月12日中監 投四字第1135013115號函、駕駛人基本資料、舉發機關113 年8月12日中市警一分交字第1130039338號函(復被告臺中 監理所)暨舉發員警職務報告、被告臺中監理所113年8月6 日中監單投四字第113002780號函、本院113年12月13日電話 紀錄(關於原告違規停車遭裁罰業經繳納罰鍰完竣之事所為 之詢問)及被告臺中監理所113年12月10日中監投四字第113 3114549號函(就前揭本院電詢事項所為之說明)以及本院1 14年1月7日及2月18日勘驗筆錄及所附影像截圖相片等在卷 可稽,復為兩造所不爭執,足堪認定為本件基礎事實。 ㈢本件爭點:   ⒈舉發員警要求原告接受酒測,是否合於警職法第8條第1項 第3款之規定?   ⒉被告依據舉發員警所為之舉發通知而作成原處分,是否適 法?  ㈣經查:   ⒈按道交條例第35條第1項第1款、第4項第2款,及處理細則 第19條之2第5項第1款等規定,乃立法者鑒於酒後駕車為 道路交通事故主要肇事原因之一,故特立法嚴禁酒後駕車 ,以保障路上過往車輛及行人之法益,並課予汽車駕駛人 有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之義務,便利酒精濃度測試檢定 作業之及時順利實施,以取得客觀正確之判測結果,進而 防免可能產生之交通事故;又為避免汽車駕駛人以拒絕酒 測之方式,逃避酒精濃度經測試檢定超過規定標準之裁罰 或逃避酒駕致可能受刑法第185條之3公共危險罪之處罰, 乃透過科處拒絕合法酒測者罰鍰之方式,以促使汽車駕駛 人依法接受酒測之效果,俾達有效遏阻酒駕行為之目的, 並防堵酒駕管制之漏洞。是汽車駕駛人遇有員警依法實施 酒測時,即應配合受檢,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或拖延;倘 駕駛人經員警告知拒絕酒測之法律效果後,駕駛人已有將 受此種處罰之認知,仍執意拒絕接受酒測,自應予以處罰 。又臨檢實施之手段,不問其名稱為何,均屬對人或物之 查驗、干預,影響人民行動自由、財產權及隱私權等甚鉅 ,應恪遵法治國家警察執勤之原則。是除法律另有規定外 ,警察人員對人實施之臨檢須以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 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且均應遵守比例原則,不得 逾越必要程度;警察人員執行場所之臨檢勤務,應限於已 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處所、交通工具 或公共場所為之,其中處所為私人居住之空間者,並應受 住宅相同之保障;對人實施之臨檢則須以有相當理由足認 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且均應遵守比例原 則,不得逾越必要程度,業經司法院釋字第535號解釋在 案,嗣立法機關據上開解釋通盤檢討警察執行職務之法規 而訂定警職法,作為警察行使職權時之規範,以落實法律 保留原則之精神,並與警察相關行使職權之規範相輔相成 ,其中與本案有關者即為警職法第8條第1項第3款。另司 法院釋字第699號解釋理由亦指明:「依法維持公共秩序 ,保護社會安全,防止一切危害,促進人民福利,乃警察 之任務(警察法第2條規定參照)。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 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要 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下稱酒測;警職法第 8條第1項第3款、刑法第185條之3、道交處罰條例第35條 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4條第2款規定參照),是駕駛人 有依法配合酒測之義務。而主管機關並已依上述法律,訂 定取締酒後駕車作業程序,規定警察對疑似酒後駕車者實 施酒測之程序,及受檢人如拒絕接受酒測,警察應先行勸 導並告知拒絕之法律效果,如受檢人仍拒絕接受酒測,始 得加以處罰」等語。故警察攔檢車輛對之實施酒測時,需 符合前開司法院解釋及警職法第8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 而人民對於警察依法實施酒測則具有配合之義務,若員警 踐行正當法律程序後,人民仍無故拒絕接受酒測,自應依 前開規定予以處罰甚明。   ⒉經本院114年1月7日及2月18日當庭勘驗被告提出之路口監 視器及警員密錄器錄影畫面(勘驗內容如附件,相關畫面 則詳卷內)內容與本件有關部份擷取如下:    ⑴系爭地點在臺中市○區○○街000號建物前,而該建物隔壁 之中美街458號即為系爭居酒屋所在地。    ⑵系爭車輛經人駕駛而於113年6月23日2時47分3秒抵達系 爭地點,並於4秒後開啟雙黃燈暫停於該處,直至同日2 時48分28秒,駕駛人開啟車門(系爭車輛為亮藍色麥卡 倫570S式超級跑車,車門係上掀式)復將之下降後下車 。    ⑶舉發員警於當日騎乘警用機車在系爭地點附近臺中市西 區明義街、中美街及長春街一帶巡邏時,於2時48分42 秒經過系爭地點,發現系爭車輛經人啟動閃黃燈後,違 規占用車道停放於該處後,旋上前探詢一旁之民眾車主 何人及何人駕駛?現場有人出聲表示駕駛在結帳、可協 助移車,員警詢問駕駛去哪裡時,畫面顯示原告站在靠 近系爭車輛之副駕駛座位旁邊,員警當場詢問原告是否 有喝酒?原告表示「有喝一點」,舉發員警詢問原告是 否為系爭車輛之駕駛人?原告否認【員警第1次詢問而 原告第1次否認其係駕駛人】,員警乃表示可以調閱附 近監視器畫面以資確認,然原告依舊否認其為該車駕駛 人,並詢問可否現在移車?員警追問誰是該車駕駛人時 ,原告再次表示現在可以移車,員警復追問系爭車輛駕 駛為何人?原告仍否認其為駕駛人【員警第2次詢問而 原告第2次否認其係駕駛人】,並表示員警可以逕行調 閱監視器去作確認。    ⑷舉發員警於同日2時50分27秒請求舉發機關同仁協助調閱 當天2時40分至50分位於臺中市西區中美街與明義街交 岔路口往長春街方向拍攝之路口監視器畫面,並指明要 系爭車輛(亮藍色超級跑車)行經該處之畫面。    ⑸員警於等待監視器畫面回傳期間,於2時52分9秒至27秒 期間向原告表示,若原告係系爭車輛駕駛人,且承認有 喝酒,就進行酒測,況系爭車輛還停在馬路中間。原告 則要求員警要先確認系爭車輛確實就是其所駕駛的再配 合後續,員警即刻再度問原告是否係該車駕駛人,原告 仍否認【員警第3次詢問而原告第3次否認其係駕駛人】 ,員警請原告把駕駛人找回來,原告稱:「我叫回來的 話就OK對不對?」等語後,持續操作手中的手機。員警 此時詢問系爭車輛車主為何人?原告當即表示其為車主 ,員警詢問原告會把「超跑」借給他人開?原告則要求 員警先按照先前程序(即指調閱監視器畫面以確認駕駛 人之事),期間原告身旁人士上前詢問員警姓名、警察 編號以及服務單位並持手機朝員警拍攝,原告則在此期 間走到系爭車輛前方,邊走邊撥打電話。    ⑹當日2時54分55秒,員警向在一旁持續操作手機之原告詢 問是否已找到所稱之駕駛人?原告未回覆,員警詢問原 告駕駛該車之友人姓名為何?原告表示不知道該人姓名 。    ⑺員警於2時55分33秒開始請原告配合進行酒測,然原告不 願意對員警伸出之酒精檢知棒吹氣,員警告知因系爭車 輛違規停放在馬路中間,且原告身為車主卻無法說明駕 駛人為何人,故請原告配合接受酒測,然原告開始撥打 電話,表示要找實際駕駛人,然原告持續講電話而未回 應員警。    ⑻員警於2時56分27秒再度撥打電話請求舉發機關所屬派出 所同仁調閱監視器影像畫面,原告則在現場持續講電話 。    ⑼員警於3時2分27秒至3時5分27秒間向原告告知對其發動 稽查及酒測之原因,原告表示員警到場時其站在騎樓, 是配合員警才走出來,所以無須配合酒測,員警【第4 度】詢問車輛駕駛人為何人、為何要暫停在馬路中央, 但原告並未回應,員警詢問,那原告是否係乘坐友人開 系爭車輛來,原告表示肯定。    ⑽員警於3時5分27秒操作手機出示影像畫面給原告看並表 示系爭車輛停放地點位於路口監視器拍攝範圍,若有人 下車就可以看見,原告表示那就先調閱監視器再說;嗣 員警接收到舉發機關派出所同仁回傳之影像畫面,於3 時8分7秒查看後,將手機中影像畫面出示予原告瀏覽確 認,該畫面可見系爭車輛車們下降關閉後,有一名身著 黑短褲、腳穿藍白相間運動鞋且鞋底側邊有一深色三角 形圖案之男子下車,而該男子之短褲、球鞋特徵與在場 之原告相符合;但原告觀覽後稱:「我更加確認車不是 我開的。」【原告第4度否認其係系爭車輛駕駛人】並 要求員警繼續下一步驟。接著至3時11分27秒,原告仍 否認其為駕駛人並稱:「我堅持駕車的人不是我。」【 原告第5度否認其係系爭車輛駕駛人】,並要求員警繼 續下一步驟,員警請原告朝酒精檢知棒吹氣,並請原告 配合酒測,原告仍以其非影片中之駕駛人【原告第6度 否認其係系爭車輛駕駛人】拒絕接受酒測,並稱:「我 有喝酒,但車不是我開的。」、「我現在的狀態是我現 在不願接受酒測。」等語。員警聞言乃告知這樣是拒測 ,原告表示會提出訴訟。    ⑾舉發員警於3時12分56秒至3時13分1秒告知原告拒測之法 律效果,但尚未說明完畢即遭原告打斷,直至3時14分2 7秒,員警確認原告是否有吹測意願,但原告不斷表示 其係站立在路旁而無須配合酒測,員警開始向原告說明 欲對其進行酒測之原因,原告仍持續主張自己只是站在 路旁就被員警叫出來酒測,員警此時再度取出手機查看 系爭車輛停在系爭地點時,從該車下車之人的穿著及運 動鞋特徵,並請在場支援的其他員警確認與原告當場衣 著特徵相符,此時原告向舉發員警表示,若認為程序合 法就開拒測罰單。    ⑿舉發員警於3時16分2秒至22秒間向原告告知拒絕酒測之 法律效果為處新臺幣18萬元罰鍰、吊銷駕駛執照3年不 得考領、移置保管車輛、參加道路安全講習、吊扣車牌 2年,原告表示理解。    ⒀員警於3時16分23秒至27秒再度向原告確認是否確定拒絕 酒測,原告不斷稱其不否認有喝酒,但只是站在騎樓就 被叫出來酒測,且持續表示不願意接受酒測。員警再度 詢問原告是否確於系爭車輛停放位置旁邊之系爭居酒屋 喝酒時,原告稱:「我說我站在這個地方,被請出來。 」員警則問:「你是在這邊喝嗎?」原告稱:「我在什 麼地方喝是另外一回事。」過程中並不斷表示自己只是 站在騎樓,並要求警察盡量快點開單。    ⒁員警於3時19分29秒再次向原告確認吹測意願,原告仍重 複前詞表示並非行進中、人也不在車上,這種情況不應 該被酒測,員警等待原告說完後,於3時20分27秒再度 詢問原告是否接受酒測,原告仍不斷重複前詞並表示不 需要配合、員警要求不合理。    ⒂員警於3時20分55秒至21分5秒間向原告告知拒測法律效 果處新臺幣18萬元罰鍰、吊銷駕駛執照3年不得考、移 置保管車輛、參加道路安全講習、吊扣車牌2年,原告 表釋明白。之後員警於3時21分51秒取出酒測器具開始 進行酒測程序,先拿出吹管套在酒測器上,並朝原告方 向遞過去,但原告表示自己已表明拒測、沒有要配合, 員警便列印拒測單據後詢問原告是否要簽名?原告表示 拒簽,員警便將原告拒簽之意旨記載在該舉發通知單上 。   ⒊由上開勘驗內容可得知:    ⑴系爭地點在系爭居酒屋前。    ⑵系爭車輛有違規占用中美街車道停車,其車燈呈現閃黃 燈之狀態,而車身幾乎佔據整個中美街系爭居酒屋一側 車道。(中美街為兩向各一之雙向二線道)    ⑶原告於員警攔查現場時,自承有喝一點酒,且為系爭車 輛所有人,但自始至終均矢口否認其係系爭車輛之駕駛 人,並持續稱駕駛人另有其人;但直至員警攔查、實施 酒測遭拒完畢為止,均未見他人到現場陳稱為系爭車輛 之駕駛人本人。    ⑷員警為確認系爭車輛係由何人駕駛至現場停放,有調閱 系爭地點附近路口監視器畫面並當場觀覽,而從系爭車 輛下車之男子的短褲穿著以及運動鞋特徵與在場原告之 穿著相符。    ⑸員警請原告配合接受員警實施酒測程序,並逐一告知拒 絕接受酒測之法律效果(告知內容完備並無缺漏),惟 原告明確表示拒絕接受酒測。   ⒋按實施酒測檢定之對象不以攔停之汽機車駕駛人為限,對 於該駕駛人已完成駕駛行為自行停車者,若發現有事實足 認該駕駛人剛完成之駕駛行為有酒後駕車之可能性,亦得 對該次駕駛之駕駛人加以攔查酒測,蓋酒後駕車行為性質 係屬繼續狀態之違規行為,行為何時終了,僅係依道交條 例第90條規定之舉發期間何時起算之問題,而非行為終了 後,警察即不得再加以實施酒測檢定舉發,是汽機車駕駛 人不得無故拒絕。再參諸司法院釋字第699號解釋理由書 意旨,足認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 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汽機車駕駛人本有配合接受 酒精檢測之義務,凡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行為,無論 係積極明示不接受酒測檢定,抑或消極推諉拖延接受酒測 檢定時間之不作為,當即符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上開 規定之處罰要件。(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2年度交上字第2 18號判決意旨參照)再按警職法第8條第1項規定所載各款 措施之行為類型各異,因而警察欲發動警職法第8條第1項 攔停,進而再實施各款措施時,所需之「已發生危害或依 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之認定標準自有不同 ,應就個案中加以判別。是以,如警察係依警職法第8條 第1項第1款之「要求駕駛人或乘客出示相關證件或查證其 身分」,此時「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 交通工具」之認定,可能僅需要該交通工具有違反交通法 規如闖紅燈、未戴安全帽、駕駛中使用手機、駕駛明顯非 成年人,抑或者駕駛人有明顯要進行犯罪之跡象等態樣即 足。倘就交通工具有未懸掛車牌,或者懸掛之號牌之車輛 表徵與車籍資料之記載明顯不合等狀況時,該車輛即符合 警職法第8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發動「檢查引擎、車身號 碼或其他足資識別之特徵」中「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 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之認定標準。至於警察攔停車 輛之直接目的是為了實施警職法第8條第1項第3款:「要 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之措施時,此時就「 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之認 定,得依照湯德宗大法官於釋字第699號解釋提出部分協 同暨部分不同意見書之內容(節錄):「按本院釋字第53 5號解釋,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 害』的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實施臨檢。臨檢包括依警 職法第8條第1項第3款等規定,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 測試檢定(酒測)。所謂『已發生危害』,例如駕車肇事; 所謂『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例如車輛蛇行、猛然煞 車、車速異常等。無論『已發生危害』或者『依客觀合理判 斷易生危害」,皆屬具有『相當事由(probablecause)』 或「合理事由』(reasonablecause),足可懷疑駕駛人有 酒駕情形,此時警察始得要求人民接受酒測。」來加以判 斷。因此,警察依照警職法第8條第1項實施攔停車輛後, 因實施該條規定之各種措施內容並不相同,實施後所欲探 知之事項各異,且各措施侵害人民權益之程度不一,此時 對於警員發動攔查車輛合法性之判斷標準,並不可一概而 論。又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 交通工具,要求駕駛人出示證件或查證身分,並接受酒精 濃度測試之檢定,其目的不只在預防酒後駕車行為發生危 害,尚有對甫完成之違規酒後駕車行為予以制裁,以維護 交通秩序,保障公共通行安全,而課予警察有取締舉發義 務,並賦予其對行進中之交通工具攔停及要求駕駛人接受 酒精濃度測試檢定之權限,故警察如依客觀合理判斷駕駛 人有違規行為,駕駛人即有配合測試檢定之義務,是不論 駕駛人係主動停車後始被警察發現有飲酒駕車嫌疑,抑或 被發現後予以攔停,均不得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之 要求。另關於非當場攔停,對於查獲者,自非不得在補充 相關足可證明其有駕駛行為之證據後依法予以舉發。(本 院112年度交上字第69號裁判意旨參照。)本院基於下列 理由認員警對原告實施酒測並無違反警職法第8條第1項第 3款之規定:    ⑴觀諸前揭勘驗內容及卷附影像畫面可清楚知悉,系爭車 輛係一亮藍色之超級跑車,其違規停車之狀態由車輛左 側輪胎已緊鄰中央黃色雙黃線可知其佔據整個中美街該 向車道甚明;而由前揭同一影像畫面可知,原告當時就 站在系爭居酒屋之騎樓前,且面向系爭車輛,該居酒屋 之正面除了紅白色燈籠裝置外,正上方門楣中央則寫著 大大的「酒」字(本院卷第102頁),而在員警探詢何 人係系爭車輛駕駛人時,原告即主動上前與員警交談。 衡諸該車閃黃燈亮起,依一般常情當認係臨時停車而車 主不會離開車輛過遠,則舉發員警因而上前盤查詢問臨 路之系爭居酒屋前騎樓人士關於系爭車輛之駕駛人究係 何人,其盤查經過實與常情無悖。    ⑵而衡諸系爭車輛前揭停放位置,該車駕駛人所為實已該 當道交條例第56條第1項第5款之「在顯有妨礙其他人、 車通行處所停車。」之違規,且現場通過該處之車輛將 因該車佔據車道之行為而不得不跨越雙黃線駛入對向車 道始得以通行,客觀上難謂系爭車輛當時並非易生危害 之交通工具。    ⑶又員警係在系爭居酒屋此一供人飲酒場所前,於查察交 通違規而與原告交談過程中,發現原告身上有酒氣且面 有酒容始詢問原告是否有喝酒等節,有卷附舉發員警之 職務報告可佐,而取締員警與原告素昧平生,其就交通 違規事實之親身經歷見聞,當亦足可恃為此類交通事件 違規事實之證據。況本院由勘驗過程可知,員警與原告 係面對面交談,且當場係在門楣書有大大「酒」字之居 酒屋前,員警因而根據該等跡象判斷原告有飲用酒類之 可能,而出聲探詢是否有飲酒,實合於常情,要無原告 所稱之員警應該無法發現其有喝酒之情形,原告此處所 述並無可採。    ⑷由前揭原告確實當場表示有喝一點酒,及原告在場自承 係系爭價值不斐的超級跑車(按:依據車籍資料為麥卡 倫570S式Coupe,市售建議價逾1千萬元以上)車主;以 及該車顯係經人臨時停車於系爭處所,停車時間距離員 警察查僅短暫不到半分鐘的時間內,卻直至員警作成拒 測程序為止,身為車主之原告均未能聯繫到所自稱之駕 車友人到場,復稱不知道該人姓名等情,舉發員警因而 當場衡酌原告該等言行,參酌一般人擁有高級昂貴名車 時,並不會輕易將車輛交由姓名不詳且停車時間短暫卻 遲遲聯絡不上之人駕駛等常識,而合理推斷原告應係系 爭車輛駕駛人,縱非在行駛當中,但仍基於前開事證綜 合判斷而要求原告接受酒測,尚難謂有何與警職法第8 條第1項之要件相違之處。況員警為求確認系爭車輛是 否係由原告駕駛至現場,亦當場請舉發機關同仁協助調 閱系爭路口附近監視器畫面,並於取得畫面後,比對畫 面中從系爭車輛下車之人的穿著與原告當場之衣著特徵 確屬相符,且有將該等畫面交付原告瀏覽觀看,堪認已 盡調查確認之能事。    ⑸惟由前述可知,原告至此仍矢口否認其就是該畫面中從 系爭車輛下車之人,並試圖向員警探詢是否當下移車即 可?則舉發員警當場綜合前揭情事,縱未目睹駕駛系爭 車輛停放在系爭處所係原告,然依據前揭客觀情狀判斷 原告係系爭車輛駕駛人,尚稱合理。又該違規停車之行 為實際上已導致現場經過之同向車輛無法順利通行中美 街而需跨越雙黃線到對向車道才能通過,實已該當為足 生危害之交通違規行為,業如前述。則員警認原告另有 酒後駕車之違規行為,且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而要 求其接受酒測之實施,堪認已合於警職法第8條第1項第 3款之要件甚明。    ⑹本件原告數度拒絕承認其即為系爭車輛之駕駛人,並表 明不願意配合員警酒測之實施,客觀上確實已該當在舉 發員警依法逐一告知拒絕酒測之效果後,仍基於自主意 識表明拒絕酒測之違規行為,已屬彰然,其主張舉發員 警酒測實施過程有違正當法律程序而有瑕疵,要無可採 。    ⑺原告雖以:自己當天是駕車抵達現場後,才被系爭居酒 屋招待而喝了一小杯烈酒,在那之前並無飲酒後駕車之 行為,員警就此並未盡調查之能事云云。惟查,原告在 員警攔查現場,曾經數度否認自己係系爭車輛之駕駛人 ,已如前述;且係直至本件起訴後,於本院進行準備程 序中,經本院請原告親自參與勘驗程序而非委諸並未親 身經歷當場狀況之訴訟代理人前來確認內容後,始到庭 當場自承:當天確實係由其將系爭車輛開至現場,在抵 達現場之前,是於凌晨過後從自己所經營之餐酒館離開 ,並先開車前往與友人討論事情之後,才又駕車抵達現 場,目的是要為友人開設之系爭居酒屋開幕慶祝,到系 爭地點後,為了方便就先停在門口進去捧場等語。觀諸 原告在員警攔查現場,明知自己就是系爭車輛的駕駛人 ,卻不斷要求警察調閱監視器畫面以確認其為駕駛人, 又在警察調得監視器畫面後,昧於事實地否認自己就是 畫面中從系爭車輛下車之人,姑不論其友人在場曾試圖 探詢舉發員警之職務資料(包括警員是哪個分局的、姓 名、編號為何等,詳如勘本院第307頁勘驗筆錄所載) ,由其昧於事實而不斷要警察拿出證據,且拒絕配合警 方進行具合理判斷之酒測實施,甚至曾於本院開庭時陳 稱:事發後有警方高層至其家中致歉表示舉發程序有瑕 疵,如果訴訟一定百分之百會成功(本院卷第316頁) ,且該警界人士表示如果申訴的話,會全力協助而不用 擔心敗訴(本院卷第396頁)等語;經本院詢問係何警 界人士有此言行?原告多次稱無法告知等語(本院卷第 318及396頁)。本院雖對於原告所稱警界人士所述話語 ,因缺乏相關事證而難以證實其真假;然由其駕駛車輛 僅為圖方便,即任意在馬路中間違規停車,嗣與員警在 凌晨的馬路邊周旋超過半個鐘頭之過程包括不願承認自 己為駕駛人、非要警察調閱監視器畫面卻又空言否認等 情觀之,其法治觀念實屬淡薄。況原告在員警攔查過程 中,全然未曾表示其係駕車到場後,才在系爭居酒屋前 被老闆招待飲用一小杯烈酒之事以供員警在場查詢求證 ,今始據此為抗辯,並稱自己是因為被警察這樣問才覺 得緊張而說謊云云,實已難以查證其真實性而不足為採 。況其於現場亦曾對員警就其是否是在系爭車輛停放位 置旁邊系爭居酒屋喝酒之問題稱:「我在什麼地方喝是 另外一回事」等語,凡此諸多舉動,難認舉發員警得以 探知其飲酒之先後順序及所在地,遑論當場去求證,則 原告此處所述,均難為其有利之認定,已屬明確。    ⑻至舉發員警係發現系爭車輛有違規停車之行為,且從與原告交談過程中發覺其散發酒氣而懷疑原告另有酒後駕車之行為,遂以路口監視器畫面佐證原告確有駕駛系爭車輛之行為,其本於警職法第2條規定為證據之事後蒐集,並非不附理由、廣泛且無差別地調取監視器錄影畫面方式取得取締交通違規之證據資料,其舉發程序自無緣用不法證據而侵害原告隱私之情事,附此敘明。  五、綜上所述,原告前揭主張,均無可採,其於事實概要欄所示 之時、地,駕駛系爭車輛有「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 」之違規行為,已屬明確。從而,被告依道交處罰條例第35 條第4項第2款、第35條第9項規定,分別以原處分一、二裁 處原告罰鍰18萬元、吊銷駕駛執照(3年內不得重新考領) 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以及吊扣系爭車輛之汽車牌照 24個月,核無違誤。原告訴請撤銷原處分,為無理由,應予 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訴訟資料,經 本院斟酌後,認對本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駁,併 予敘明。 七、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300元,應由原告負擔。    八、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法 官 林學晴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 提出上訴狀,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 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 體事實,並繳納上訴費新臺幣750元;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 提出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上訴狀及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 人數附繕本)。如逾期未提出上訴理由者,本院毋庸再命補正而 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葉淑玲 附件:本院勘驗筆錄

2025-03-27

TCTA-113-交-881-2025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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