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緝字第14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祥佑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2年度偵字第7333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
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
決如下:
主 文
廖祥佑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陸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5所
示之第三級毒品(含包裝袋參拾玖只)以及附表編號6所示之物
,均沒收之。
犯罪事實
一、廖祥佑明知愷他命、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
卡西酮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列管之第三
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
克以上之犯意,於民國112年7月15日17時許,在雲林縣虎尾
鎮同心公園向某男子(真實姓名、暱稱詳卷,下稱某甲)以
新臺幣(下同)22,000元,購買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第三級
毒品愷他命及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
-二甲基卡西酮之咖啡包(合計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而非法
持有之。嗣警方於112年7月17日16時許,在雲林縣○○鎮○○街
00號6樓之22查緝毒品案件,廖祥佑在場,經廖祥佑同意執
行搜索,當場扣得廖祥佑持有如附表所示之物,始悉上情。
二、案經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廖祥佑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屬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
其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見本院
易緝卷第131頁、第133至135頁),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
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依刑事訴
訟法第273條之1規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是本案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
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
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說明。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簡
式審判程序中均坦承不諱(見警卷第3至8頁、第11至14頁、
偵卷第13至15頁、本院易緝卷第131頁、第133至135頁、第1
39、141頁),並有自願受搜索同意書(見警卷第35頁)、
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
、扣押物品收據(見警卷第37至41頁)、嘉義市政府警察局
第一分局112年12月20日嘉市警一偵字第1120010380號函暨
職務報告(見偵卷第65至67頁)、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
局112年11月10日刑理字第1126049459號鑑定書(見偵卷第6
9至70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8月11日草療鑑字
第1120800189號鑑驗書(見偵卷第71至73頁)、衛生福利部
草屯療養院112年8月17日草療鑑字第1120800190號鑑驗書(
見偵卷第75頁)各1份、現場照片、扣案物照片21張(見警
卷第63至71頁、偵卷第103至107頁)在卷可稽,以及附表編
號1至6所示之扣案物可佐,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
相符,堪以採信。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
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
㈡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至第8條、第10條或第11條之罪
,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
其刑,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有所明文。查被告供
稱:本件毒品來源是某甲,是我的朋友某乙(暱稱詳卷)介
紹我去跟某甲購買毒品等語(見警卷第7頁、第12至13頁)
。惟經本院函詢警方及檢方,其等均表示本案並無因被告之
供述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迄今並未查獲某甲、某乙販毒
之犯行等語,有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113年3月25日嘉
市警一偵字第1130073103號函(見本院易卷第41頁)、臺灣
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3月27日雲檢亮義112偵7333字第11390
09352號函(見本院易卷第43頁)各1份存卷可查。是本案並
無因被告供出毒品來源,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之情形,自
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減免其刑規定之適用。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之前科紀錄,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
可觀(見本院易緝卷第9至25頁),其明知國家對於查緝毒
品之禁令,卻仍犯下本件犯行,所為實屬不該。參以被告本
案犯行之動機、手段、情節、持有毒品之種類及重量等情。
又念及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再考量檢察官表示:請量
處適當之刑;被告表示:請從輕量刑等量刑意見(見本院易
緝卷第143頁)。暨被告自陳學歷高中肄業、未婚、入監前
與奶奶同住、從事搬運工,月收入約30,000多元、家庭經濟
狀況勉持(見本院易緝卷第142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
四、沒收部分
㈠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38條
第1項有所明文。又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
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
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查獲之第三級、第四級毒品及製造或
施用第三級、第四級毒品之器具,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
,均沒入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惟該條項所定查獲之第三、四級毒品,無正當理由而擅自
持有者,沒入銷燬之,此應沒入銷燬之毒品,專指查獲施用
或持有(未成罪)之第三、四級毒品而言;倘屬同條例相關
法條明文規定處罰之犯罪行為,即非該條項應依行政程序沒
入銷燬之範圍;再同條例對於查獲之製造、運輸、販賣、意
圖販賣而持有、以非法方法使人施用、引誘他人施用及轉讓
、持有一定數量以上第三、四級毒品之沒收,並無特別規定
,如其行為已構成犯罪,則該毒品即屬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
物,應回歸刑法之適用(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2889號、
99年度台上字第2733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扣案如附表編號
1至5所示之物,經送鑑結果,分別檢出含有第三級毒品愷他
命、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等成分,
有附表編號1至5備註欄所示之證據資料存卷可憑,核屬違禁
物,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之;而用以直接
包裹上開毒品之39只包裝袋,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仍
會殘留微量毒品,無法將之完全析離,爰併依上開規定諭知
沒收之;至鑑驗用罄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再予宣告沒收
之諭知。
㈡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有所明文。查扣
案如附表編號6所示之物,經被告持有本案毒品時秤重使用
,經被告陳述明確(見本院易緝卷第134頁),爰依刑法第3
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㈢至扣案如附表編號7所示之物,被告供述與本案無關(見本院
易緝卷第134頁),依卷內事證,亦未顯示與被告本案犯行相
關;扣案如附表編號8至9所示之物,亦無證據顯示與被告本
案犯行有關,是均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顏鸝靚提起公訴,檢察官林柏宇、林欣儀到庭執行
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郁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洪明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
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
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
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扣案物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送驗數量 檢出結果 備註 驗餘數量 1 愷他命 (含包裝袋1只) 1包 6.0550公克(淨重) 第三級毒品 【愷他命】 ①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警卷第39頁) ②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8月11日草療鑑字第1120800189號、112年8月17日草療鑑字第1120800190號鑑驗書(偵卷第71至75頁) ▼鑑驗結果: 純質淨重:檢驗前淨重8.2518公克,純度76.3%,純質淨重6.2961公克。 6.0224公克(淨重) 2 愷他命 (含包裝袋1只) 1包 0.7221公克(淨重) 第三級毒品 【愷他命】 0.7115公克(淨重) 3 愷他命 (含包裝袋1只) 1包 0.7766公克(淨重) 第三級毒品 【愷他命】 0.7537公克(淨重) 4 愷他命 (含包裝袋1只) 1包 0.6981公克(淨重) 第三級毒品 【愷他命】 0.6537公克(淨重) 5 毒品咖啡包 (含包裝袋35只) 35包 詳備註 第三級毒品 【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 ①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警卷第39至40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11月10日刑理字第1126049459號鑑定書(偵卷第69至70頁) ▼鑑定結果: ⑴編號A1至A34: ❶外包裝Aape,34包,均為粉紅色包裝,外觀型態均相似。 ❷驗前總毛重105.33公克(包裝總重約51.72公克),驗前總淨重約53.61公克。 ❸隨機抽取編號A23鑑定:經檢視内含黃色粉末。 淨重1.21公克,取0.21公克鑑定用罄,餘1.00公克。 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及微量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等成分。 測得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約20%。 ❹依據抽測純度值,推估編號A1至A34 均含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驗前總純質淨重約10.72公克。 ⑵編號B: ❶無外觀,1包,為銀色包裝,内含綠色粉末。 ❷驗前毛重4.85公克(包裝重1.33公克),驗前淨重3.52公克。 ❸取0.23公克鑑定用罄,餘3.29公克。 ❹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及微量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等成分。 ❺測得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約4%,驗前純質淨重約0.14公克。 6 磅秤 1臺 ✘ ✘ 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警卷第39至40頁) 7 夾鏈袋 3包 ✘ ✘ 8 HTC廠牌、型號U12+行動電話1支 1支 ✘ ✘ 9 新臺幣2200元 ✘ ✘ ✘
ULDM-113-易緝-14-202412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