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8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寶儀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2年度偵字第32391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執聲字第2657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以:被告曾寶儀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32391號為緩起訴處分,於
民國112年8月23日確定,113年8月22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仿冒商標之商品,屬專科沒收之
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
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
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
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
年度偵字第32391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12年8月23日確定,1
13年8月22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業經本院核閱前開卷宗
屬實,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應
堪認定。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為仿冒品,有商標單筆詳細報表
、鑑定證明書各1份、扣案物照片1張附卷可參(見偵32391
卷第41至43、115頁)。從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屬商
標法第98條所定之侵害商標權物品,聲請人依刑法第40條第
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20條,商標法第98條
,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至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梁文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商標權人 備註 1 仿冒「CHANEL」商標圖樣之項鍊1條 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 112年度保管字第2496號扣押物品清單(偵32391卷第107頁)
TCDM-113-單聲沒-184-202412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