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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聲沒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8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寶儀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2年度偵字第32391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執聲字第2657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以:被告曾寶儀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32391號為緩起訴處分,於 民國112年8月23日確定,113年8月22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仿冒商標之商品,屬專科沒收之 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 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 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 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 年度偵字第32391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12年8月23日確定,1 13年8月22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業經本院核閱前開卷宗 屬實,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應 堪認定。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為仿冒品,有商標單筆詳細報表 、鑑定證明書各1份、扣案物照片1張附卷可參(見偵32391 卷第41至43、115頁)。從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屬商 標法第98條所定之侵害商標權物品,聲請人依刑法第40條第 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20條,商標法第98條 ,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至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梁文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商標權人 備註 1 仿冒「CHANEL」商標圖樣之項鍊1條 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 112年度保管字第2496號扣押物品清單(偵32391卷第107頁)

2024-12-23

TCDM-113-單聲沒-184-20241223-1

單聲沒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99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瑜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2年度偵字第16887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執聲字第1288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瑜玲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士林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1688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 定。又該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係侵害商標 權之物品,屬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 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 定有明文。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 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復為商標法第 98條所明定。就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為刑法絕對義務沒收之 物,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規定專科沒收之物,檢察官自得 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以112年度偵字第1688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案件 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認係侵害瑞士商香奈兒 股份有限公司、美商河之光公司等商標之仿冒物品,有內政 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一隊搜索扣押筆 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暨扣案物照片、112年2月8日、1 12年4月11日台灣薈萃商標有限公司鑑定意見書、CHANEL授 權委任狀、扣案CHANEL耳環市值估價表、陳報狀、上開商標 註冊/審定號:00000000、00000000之商標註冊資料、恒鼎 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112年4月28日鑑定報告書、美商河之 光公司委任狀、鑑定能力證明書等件在卷可參,足認如附表 所示扣案物確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為專科沒收之物,不問 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予宣告沒收。揆諸前揭規定,聲請 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 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依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易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1 仿「CHANEL」商標耳環 71件(含採證物2件) 2 仿「TORY BURCH」商標飾品 2件

2024-12-23

SLDM-113-單聲沒-99-20241223-1

單聲沒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97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HELEN OKTARINA 印尼籍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2年度偵字第8453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執聲字第1287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HELEN OKTARINA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8453號為緩起 訴處分確定。又該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 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屬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 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 定有明文。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 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復為商標法第 98條所明定。就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為刑法絕對義務沒收之 物,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規定專科沒收之物,檢察官自得 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以112年度偵字第845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案件 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 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認係侵害瑞士商香奈 兒股份有限公司、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義大利商固 喜歡固喜股份有限公司等商標之仿冒物品,有附表一各商標 註冊審定號查詢資料、台灣薈萃商標有限公司民國111年8月 4日、111年9月7日鑑定意見書、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 111年10月7日鑑定報告書、恒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111 年9月20日鑑定報告書、附表二所示扣案物及內政部警政署 保安警察第二總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附卷可資 佐證,足認如附表二所示扣案物確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為 專科沒收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予宣告沒收。 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 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依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易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附表一: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商標註冊審定號 專用期限 1 告訴人「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 00000000 112年6月30日 2 被害人「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 117年3月31日 3 被害人「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 120年5月15日 4 00000000 115年6月30日 附表二: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1 仿冒「LV」商標手環 2件 2 仿冒「CHANEL」商標項鍊 1件 3 仿冒「CHANEL」商標手鍊 5件 4 仿冒「CHANEL」商標戒指 19件 5 仿冒「CHANEL」商標墜飾 1件 6 仿冒「GUCCI」商標手環 4件 7 仿冒「GUCCI」商標戒指 2件

2024-12-19

SLDM-113-單聲沒-97-20241219-1

智易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違反商標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智易字第1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建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 第17055號),被告於審理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 院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建中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 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件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建中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審理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 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 告之意見後,由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 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又依同法第273條之2之規定,本件 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 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 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於本院審理時 之自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販賣如附件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係犯商標法第9 7條之非法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陳 列仿冒商標商品之低度行為,應為其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 ,不另論罪。被告係基於營利之意圖而販入仿冒系爭商標之 商品以售出牟利,其以單一之販賣決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 、同地接續實施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之數行為,而上 開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 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 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而應依接續 犯論以包括之一罪。又被告以一行為侵害數個商標權人之法 益,而同時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數罪名,為同種想像競合犯 ,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  ㈡爰審酌商標具有辨識商品來源之功用,且企業經營者通常經 過相當時間並投入大量資金於商品之行銷及品質之改良,始 得使該商標具有代表一定品質之效,被告明知所陳列及販賣 之商品均係仿冒商標之商品,竟為貪圖小利仍陳列並販賣仿 冒品,非但造成商標權人蒙受銷售損失,亦使民眾對商品價 值判斷形成混淆,令商標權人合法商品之信譽與品質受質疑 ,進而使國家國際形象受損,破壞我國致力於智慧財產權保 護之國際聲譽,所為實不可取,惟念及被告並無前科紀錄, 素行尚可,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因一 時失慮致罹刑章,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兼衡其所販售仿冒 商品之期間、數量,迄今尚未與附件附表所示之商標權人達 成和解,暨被告自陳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狀況等一切情狀(本 院卷第37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沒收:   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 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 扣案如附件附表所示之仿冒商品,均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 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爰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許家彰提起公訴,檢察官李政賢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如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廖庭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附錄論罪法條全文: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 輸出或輸入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 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17055號   被   告 陳建中 男 4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 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建中明知如附表所示之商標,分別係附表所示之商標權人 註冊核准之商標,指定使用於附表所示之指定使用商品上, 且現仍在商標專用期限內,未經商標權人同意,不得於同一 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且該商標之商品已於市 場行銷多年,為業界及消費大眾所共知,亦明知其於民國11 1年9月間,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賣家,以每件新臺幣(下 同)100元至150元不等之代價所購得之附表編號1所示示扣 案物品及112年3月間以270元購得如附表編號2所示扣案物品 ,均係未經前揭商標權人許可或授權使用商標之類似商品, 竟意圖販賣,基於持有、陳列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自111 年9月至112年3月間,在臺南市北區公園路599之9選物販賣 機上,放置附表編號1、2所示扣案物品,並設定上開選物販 賣機保夾價格為460元至990元不等。經警方發現其在選物販 賣機內陳列仿冒商標圖樣之商品,佯為顧客投幣操作該機台 並夾取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經收受該商品後,送請權利 人鑑定結果確認係仿冒商標商品無誤,嗣警方於112年3月28 日,持搜索票在上址選物販賣機搜索,當場查扣附表編號2 所示扣案物品,並經鑑定確屬侵害商標物品,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陳建中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坦承在選物販賣機內陳列販售如附表所示之侵害商標權商品之客觀事實。 2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照片、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搜索票影本 證明警方於設置在上址之選物販賣機內扣得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侵害商標權商品之事實。 3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系統000000000號商標單筆詳細報表、鑑定報告書、查扣物估價表 證明被告所陳列販售之商品為仿冒附表編號1所示商標圖樣之商品之事實。 4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系統00000000號、鑑定證明書、查扣物市值估價表 證明被告所陳列販售之商品為仿冒附表編號2所示商標圖樣之商品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前段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 嫌。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仿冒商標商品之低度行為,為販賣 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自111年9月起至為警查 獲時止,販賣本案仿冒商標商品之行為,顯係基於販賣上開 仿冒商品之單一決意,以相同之方式接續為上開行為,在客 觀上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 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請論以接續犯。被告以一販 賣行為,同時侵害數商標權人之法益,為想像競合犯,請依 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嫌處斷。末扣案 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請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 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                檢 察 官 許 家 彰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                書 記 官 何 佩 樺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商標法第97條 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第 1 項商品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 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行為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註:本條尚未施行,現行有效條文為 105.11.30 版之第 97    條】 修正前條文: 第 97 條(105.11.30 版) (罰則)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 輸出或輸入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 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表: 編號 商品名稱 數量(件) 商標審定號 商標權人公司 1 餐盒 1件 00000000 美商史塔巴克斯公司 2 旅行袋 1件 00000000 法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

2024-12-19

TNDM-113-智易-16-20241219-1

單聲沒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93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芳甄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2年度偵字第14535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執聲字第1282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扣案仿冒「CHANEL」商標圖樣之飾品貳佰壹拾貳件、鈕釦貳佰肆 拾捌件(含採證物伍件)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芳甄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士 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14535號為緩起訴處分 確定並於民國113年8月31日期滿,該案所查扣仿冒「CHANEL 」商標圖樣之飾品212件、鈕釦248件(含採證物5件),均 屬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等 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 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 98條亦有明定。則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既為絕對義務沒收之 物,要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之專科沒收之物,檢察官自 得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於112年7月11日以112年度偵字第14535號為緩起訴處分, 嗣經確定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 財產檢察分署112年度上職議字第349號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扣案具有「CHANEL」商標圖 樣之飾品212件、鈕釦248件(含採證物5件),經鑑定後認 分別屬於「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向經濟部智慧財產 局申請註冊登記商標之物品,此有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 司授權委任狀、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資料影 本、鑑定證明書、鑑定意見書、扣押物品相片對照表(偵卷 第23-25、29-35、41頁)、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 刑事警察大隊偵二隊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偵卷 第45-51頁)在卷可稽,足認上開扣案物品係屬仿冒並侵害 「CHANEL」商標權之物品,揆諸前揭規定,應依商標法第98 條規定宣告沒收,並得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單獨宣告。 聲請意旨就此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 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張毓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佩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2024-12-17

SLDM-113-單聲沒-93-20241217-1

單聲沒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69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燕雯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2年度偵字第2221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1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燕雯涉嫌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 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下稱聲請人)以112年度偵字第222 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仿冒CHANEL商標香水48瓶 ,經鑑定屬仿冒商標產品,請依商標法第98條及刑法第40條 第2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 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 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 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聲請人以112年度偵字 第2221號為不起訴處分,有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見偵卷第33頁至第33頁反面、本院 卷第9頁至第10頁)。而本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 結果均屬侵害如附表「商標權人欄」所示公司商標權之仿冒 商品,有台灣薈萃商標有限公司鑑定證明書、授權委任狀、 商標單筆詳細報表、違反商標法案查扣物品市值估價表(見 偵卷第22頁至第25頁)及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貨物外 觀照片、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個 案委任書、扣押物品清單(見偵卷第17頁至第20頁、第26頁 至第27頁、第38頁)等附卷可憑,揆諸上揭規定,不問屬於 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從而, 本件聲請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 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建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數量 商標權人 商標名稱 註冊/審定號 1 香奈兒CHANEL香水48瓶 法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 CHANEL(墨色) 00000000

2024-12-11

MLDM-113-單聲沒-69-20241211-1

智簡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商標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智簡字第5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呂文志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 3年度偵字第685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呂文志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後段之透過網路方式非法販賣侵害商 標權之商品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除下列事項應予補充、更正外,其餘 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㈠犯罪事實欄一、第8、9行所載「猶意圖販賣,基於輸入仿冒 商品之犯意」,應更正為「竟仍基於透過網路方式販賣仿冒 商標商品之犯意」。  ㈡犯罪事實欄一、第14、15行所載「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CHANE L』商標之包包」,應更正為「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CHANEL』 商標之包包」。  ㈢附表編號1相關鑑定證書欄所載「臺灣薈萃商標有限公司112 年11月22日鑑定證明書」,應補充為「臺灣薈萃商標有限公 司112年11月8日、112年11月22日鑑定證明書各1份」。  ㈣證據部分補充「商標單筆詳細報表」。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呂文志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透過網路方式 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其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侵 害商標權商品之低度行為,應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 另論罪。另本件員警購入如附表編號2所示仿冒商標商品1個 ,乃係基於蒐證目的而無實際買受該商品之真意,是被告之 販賣行為應屬未遂,然因商標法並未對透過網路方式非法販 賣侵害商標權商品未遂之行為加以處罰,應論以商標法第97 條之意圖販賣而透過網路方式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並 同為被告透過網路方式非法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附此敘 明。  ㈡被告基於販賣營利之單一犯意,自民國111年7月間某日起至1 12年11月17日為警搜索查獲為止,在蝦皮拍賣網站上,接續 刊登販賣仿冒上開商標商品之訊息,而接連販賣予不特定買 受人之行為,係於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內持續多次為之, 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 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 合理,自應依接續犯論以一罪。  ㈢刑法第57條科刑審酌:   本院審酌商標具有辨識商品來源之功用,且企業經營者通常 經過相當時間並或已投入多量資金於商品之行銷及品質改良 ,方使該商標具有代表一定品質之效,被告呂文志明知如附 表所示之商品係仿冒商標之商品,竟仍予以販賣,侵害商標 權人之權益,參以本案查扣仿冒商標商品數量、侵害商標權 人權益之程度,兼衡被告犯罪動機、目的、手段,非法販賣 侵害商標權商品之期間、種類,及犯後坦承犯行、已與告訴 人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以新臺幣(下同)3萬元成立 和解並悉數履行、尚未與被害人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 、瑞士商勞力士公司、法商埃爾梅斯國際公司達成和解之態 度,有被告及告訴人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出具之刑事 陳報狀各1份在卷可稽(見偵查卷第93頁、第94頁),暨自 述碩士畢業之智識程度、小康之生活狀況(見偵查卷第4頁 )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 三、沒收:  ㈠按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商品,經送 鑑定結果均為仿冒商標商品,此有如附表所示之鑑定書各1 份在卷可憑,均為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 與否,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  ㈡另被告於警詢及偵查時雖均供稱:有賣出10件左右,獲利約1 萬元等語(見偵查卷第5頁反面、第82頁反面)。是被告本 案犯罪所得為1萬元,惟被告已賠償告訴人法商路易威登馬 爾悌耶公司3萬元,業如前述,顯逾犯罪所得數額,倘再對 被告宣告沒收或追徵,實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 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 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王宗雄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法 官 潘 長 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 槿 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 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 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表: 編號 扣案物 商標註冊/審定號 商標權人 相關鑑定證書 1 仿冒CHANEL商標圖樣手錶4個 00000000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 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薈萃商標有限公司112年11月8日、112年11月22日鑑定證明書各1份 2 仿冒CHANEL商標圖樣包包25個(含警方蒐證購得之仿冒CHANEL商標圖樣包包1個) 同上 同上 3 仿冒ROLEX商標圖樣手錶1個 00000000號 瑞士商勞力士公司 4 仿冒HERMES商標圖樣手錶1個 00000000號 法商埃爾梅斯國際公司 博仲法律事務所112年12月19日鑑定意見書 5 仿冒HERMES商標圖樣包包41個 同上 同上 6 仿冒LV商標圖樣包包10個 00000000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 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有提告) 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112年11月28日鑑定報告書 --------------------------------------------------------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6852號   被   告 呂文志 男 5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巷00號              19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陳明欽律師         邱清揚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 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呂文志明知如附表所示之商標名稱及其圖樣,分別係如附表 所示之商標權人所有,且均已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商標 專利(商標註冊/審定號均如附表所示),分別指定使用於 如附表所示之商品,現均於商標權利期間內,未經商標權利 人授權或同意,不得販賣或意圖販賣而輸入上開商標圖樣之 商品,且明知其自大陸淘寶網站採購之如附表所示之物品, 均係未得如附表所示之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 於該註冊商標圖樣之仿冒商品,猶意圖販賣,基於輸入仿冒 商品之犯意,自民國111年7月間起,在新北市○○區○○路0段0 0巷00號19樓內,利用電腦連接網際網路至蝦皮購物網站後 ,以其所申設之帳號「riverlou」登入上開網站後,刊登販 售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供瀏覽網頁之不特定買家選 購,而以此方式陳列販賣上開仿冒商標商品,嗣經警方於11 2年11月6日向呂文志下單購買仿冒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CHA NEL」商標之包包,並送請鑑定,確認係仿冒商標商,再於1 12年11月17日持搜索票前往上址執行搜索,當場查獲附表所 示仿冒商標商品(另有DIOR包包5個經商標權人表示未能鑑定 而發還呂文志,不在本案追訴範圍之列)。 二、案經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訴由內政部警政署臺中港務 警察總隊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呂文志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均坦承不 諱,並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搜索票112年聲搜字第2735號搜 索票、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及扣案物照片 、違反商標法扣押物品相片對照表、蝦皮購物網站蒐證翻拍 照片、蝦皮購物網站帳號申設人資料、如附表所示之鑑定報 告書等在卷可佐,足認被告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 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商標法第97條第2項之透過網路方式非 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嫌。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及陳列 侵害商標權商品之低度行為,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 另論罪。又被告本於營利之目的,自111年7月間某日起,販 賣及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前揭仿冒商品,係持續侵害附表 所示商標權人之商標專用權,客觀上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 特徵,是依社會一般通念,尚無從切割為複數犯罪行為分別 評價,應認接受一次刑法之評價即為已足,請各論以集合犯 之包括一罪。至本件扣案商品係侵害商標權之物,請依商標 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檢 察 官 王 宗 雄 附表: 編號 扣案物 商標註冊/審定號 商標權人 相關鑑定證書 1 仿冒CHANEL商標圖樣手錶4個 00000000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 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薈萃商標有限公司112年11月22日鑑定證明書 2 仿冒CHANEL商標圖樣包包24個 同上 同上 同上 3 仿冒ROLEX商標圖樣手錶1個 00000000號 瑞士商勞力士公司 同上 4 仿冒HERMES商標圖樣手錶1個 00000000號 法商埃爾梅斯國際公司 博仲法律事務所112年12月19日鑑定意見書 5 仿冒HERMES商標圖樣包包41個 同上 同上 同上 6 仿冒LV商標圖樣包包10個 00000000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 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有提告) 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112年11月28日鑑定報告書

2024-12-10

PCDM-113-智簡-55-20241210-1

單聲沒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2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容韡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13年度聲 沒字第2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邱容韡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檢察 官不起訴處分確定,茲因如附表所示扣案物品經鑑定係屬仿 冒商標之商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商標法第98條規定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 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 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 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涉嫌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偵查後,認被告犯罪嫌疑不足,而以112年度偵字第3 097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該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憑。 而本案扣得之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確係仿冒法商埃 爾梅斯國際HERMES商標、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LOUIS VUITTON商標、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CHANEL商標之物 品,有貞觀法律事務所出具之告訴暨鑑定報告3份、法商路 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出具之鑑定報告書2份及台灣薈萃商標 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證明書1份在卷可稽(見警卷第43、47 、59、75、91、101頁),堪認前開扣案物確屬侵害商標權 之商品,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皆應沒收之,尚不因被告犯罪嫌疑不足經檢察官為不起訴 處分,而影響該等仿冒商品之性質。是本案扣得如附表所示 之物,自屬專科沒收之物,應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單獨 宣告沒收。故聲請人聲請單獨沒收上開扣案物品,核屬有據 ,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方錦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靜雯 附表 編號 扣案商品名稱 數量 備註 一  仿冒法商埃爾梅斯國際HERMES商標之包包 4件 113年度南大贓字第100號扣押物品清單(聲沒卷第9頁) 二 仿冒法商埃爾梅斯國際HERMES商標之包包 1件 三 仿冒法商埃爾梅斯國際商標之置物盤 1件 四 仿冒法商埃爾梅斯國際商標之絲巾 1件 五 仿冒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LOUIS VUITTON商標之包包 1件 六 仿冒法商埃爾梅斯國際商標之掛衣套 1件 七 仿冒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CHANEL商標之包包 2件 八 仿冒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LOUIS VUITTON商標之包包 1件

2024-12-09

KSDM-113-單聲沒-129-20241209-1

單聲沒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22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奕瑧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2年度偵字第45073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執聲字第3345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江奕瑧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以 112年度偵字第45073號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12年10月26日 確定,113年10月25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押之如 附表所示之物,係仿冒商標之商品,屬專科沒收之物,爰依 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另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 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 98條亦有明文,是就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既為刑法絕對義務 沒收之物,要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之專科沒收之物。 三、經核聲請意旨屬實,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黃品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楊子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附表: 編號 扣 案 物 商標權人 註冊/審定號 數 量 1 仿冒CHANEL商標鞋子 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 00000000等 6套 2 仿冒CHANEL商標包包 00000000、 00000000等  3套 3 仿冒CHANEL商標皮帶 00000000 5件 4 仿冒CHANEL商標錶 00000000 1個 5 仿冒BURBREEY文字及圖像商標包 英商布拜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 00000000等 1個 6 仿冒GUCCI文字及圖像商標圍巾 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 00000000等 1個 7 仿冒GUCCI文字及圖像商標包包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等 1套 8 仿冒PRADA商標帽子 盧森堡普瑞德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 1個 9 仿冒HERMES商標錶 法商埃爾梅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 1個 10 仿冒DIOR商標鞋子 法商克麗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 1雙 11 仿冒DIOR圖像商標包包 00000000 1套 12 仿冒LV商標皮夾 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 00000000等 1套 13 仿冒LV商標包包 00000000、 00000000等 8套

2024-12-09

TCDM-113-單聲沒-220-20241209-1

智簡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商標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智簡字第5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詩旻 上列被告因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 度偵字第2396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詩旻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意圖販賣而輸入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 ,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犯罪事實一、第5 行「明知其於民國113年2月23日前某日」應補充為「明知其 於民國113年2月23日前3、4日」、犯罪事實二、案經後補充 「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告訴」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 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張詩旻明知商標具有辨識商品來源之功用,權利 人須經過相當時間並投入資金於商品行銷及品質改良,始能 使該商標具有代表一定品質之效果,被告竟為圖一己私利, 非法輸入侵害商標權之仿冒商品,顯然缺乏尊重他人商標權 之觀念,對聲請書附表一所示商標權人之潛在市場利益造成 侵害非小,不僅有礙公平交易秩序,且危及我國保護智慧財 產權之國際形象,行為自值非難,惟念及本件犯罪手段和平 ,被告坦承犯行,節約有限的司法資源,兼衡被告無前科紀 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佐,素行尚 可,以及被告之犯罪動機、輸入仿冒商品之數量、被告於警 詢中自陳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 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何國彬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法 官 王綽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婉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 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 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23962號   被   告 張詩旻 女 33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 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詩旻明知附表一所示之商標註冊審定號之商標圖樣,分別 係附表一所示之商標權人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取得 商標權,現均在商標權專用期間內,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或授 權,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之註冊商標,亦 明知其於民國113年2月23日前某日,在中國廣州某處,向不 詳攤商所購買附表二所示仿冒前揭商標圖樣之商品,係未得 上揭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於同一商品或類似商品上使用 相同或近似註冊商標之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竟意圖販賣,基 於輸入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於購得附表二所示仿冒商品後 ,於113年2月23日自中國廣州搭乘飛機將之攜帶進入我國。 嗣於同日21時30分許,在桃園國際機場第二航廈,經財政部 關務署臺北關查驗時發覺有異,並扣得附表二所示之物,始 悉上情。 二、案經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經被告張詩旻於調查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復有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法商賽 玲有限公司鑑定能力證明書及鑑定報告書、瑞士商香奈兒股 份有限公司鑑定能力證明書及鑑定報告書、法商伊芙聖羅蘭 公司及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鑑定能力證明書及鑑定報告 書、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鑑定能力證明書及鑑定報告 書、盧森堡商普瑞德有限公司鑑定能力證明書及鑑定報告書 、扣案物照片各1份在卷可憑,是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 堪以採信,本件事證明確,其犯嫌洵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前段之意圖販賣而輸入仿冒 商標商品罪嫌。被告係以一行為而侵害附表一所示數個商標 權人之商標權,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 定,以一個輸入侵害商標權商品罪論處。至附表二所示仿冒 商標物品,請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 三、另移送意旨認被告輸入侵害FENDI商標之白色塑膠髮箍1個、 侵害GIOVANNI VALENTINO商標之金色金屬手環1個、侵害VIV IENNE WESTWOOD商標之金色金屬戒指1個部分,因FENDI商標 權人台灣凡迪股份有限公司、GIOVANNI VALENTINO商標權人 義大利商法倫提諾公司及VIVIENNE WESTWOOD商標權人英商 薇薇安·威斯特伍德公司之代理人理律法律事務所均表示不 克鑑定,故無侵權商品圖片及鑑定證明書可資證明該等商品 為仿冒品,有台灣凡迪股份有限公司、理律法律事務所回覆 資料各1份附卷可查,尚難逕認上開商品為仿冒商品,惟此 部分若成立犯罪,與前揭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部分為同一輸入 行為,應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效力所及,爰不另為不起訴處 分,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檢 察 官 何 國 彬 附表一: 編號 商標圖樣 商標權人 註冊審定號 指定商品 1 CELINE等字樣及圖樣 法商賽玲有限公司(未提告 ) 第00000000號 帽子、衣服等 2 CHANEL等字樣及圖樣 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未提告 ) 第23911、62658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 皮包、皮夾 、珠寶、戒指、耳環、貴金屬仿製品、衣服、髮飾品、髮夾、眼鏡等 3 GUCCI等字樣及圖樣 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未提告 ) 第00000000 、00000000號 衣服、鞋子等 4 YSL等字樣 及圖樣、 SAINT LAUANT PARIS等字樣及圖樣 法商伊芙聖羅蘭公司(未提告) 第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號 手提箱袋、皮夾、耳環等 5 LOUIS VUITTON等字樣及圖樣、 LV等字樣及圖樣 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提告) 第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號 耳環、髮夾等 6 MIUMIU等字樣及圖樣、 PRADA等字樣及圖樣 盧森堡商普瑞德有限公司( 未提告) 第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號 衣物、流行服飾配件、眼鏡等 附表二: 編號 扣案商品名稱 數量 單位 1 仿冒 CHANEL 黑色皮製肩背包(含小包、防塵套) 5 個 2 仿冒 CHANEL 黑色皮製雙肩小後背包(含防塵套) 1 個 3 仿冒 CHANEL 金色皮製小側背包(含小包、防塵套、防塵袋) 1 個 4 仿冒 CHANEL 粉紅色皮製小側背包(含保卡、防塵袋) 1 個 5 仿冒 CHANEL 銀色皮製小側背包(含小包、防塵套) 1 個 6 仿冒 CHANEL 紅色皮製小側背包(含小包、防塵套) 1 個 7 仿冒 CHANEL 粉紅色皮製小側背包(含小包) 1 個 8 仿冒 CHANEL 黑色皮製小側背包(含保卡、防塵袋) 2 個 9 仿冒 CHANEL 粉紅色皮製小側背包(含保卡、防塵袋) 2 個 10 仿冒 CHANEL 黑色皮製小側背包(含鏈子、防塵套) 1 個 11 仿冒 CHANEL 白色皮製小側背包(含鏈子、防塵套) 1 個 12 仿冒 CHANEL 黑色皮製小側背包(含防塵套) 1 個 13 仿冒 CHANEL 銀色皮製小側背包(含鏈子、防塵套) 1 個 14 仿冒 CHANEL 黑白色皮製小側背包(含紙盒、保卡、防塵套) 1 個 15 仿冒 CHANEL 粉紅色皮製小側背包(含紙盒、保卡、名牌、防塵套) 1 個 16 仿冒 CHANEL 黑色皮製小側背包(含紙盒、保卡、名牌、防塵套) 1 個 17 仿冒 CHANEL 黑色皮製小側背包(含紙盒、保卡、防塵套) 1 個 18 仿冒 CHANEL 金黃色金屬製小側背包(含紙盒、防塵套) 1 個 19 仿冒 CHANEL 白色紙製帽子(57cm) 2 個 20 仿冒 CHANEL 黑色紙製帽子(57cm) 2 個 21 仿冒 CHANEL 白色紗製帽子(57cm) 1 個 22 仿冒 CHANEL 黑色紗製帽子(57cm) 1 個 23 仿冒 CHANEL 棕色紗製帽子(36cm) 2 個 24 仿冒 CHANEL 黑色皮帶 3 個 25 仿冒 CHANEL 黑色皮帶 2 個 26 仿冒 CHANEL 黑色皮帶 3 個 27 仿冒 CHANEL 黑色褲子(含鏈子腰帶) 8 件 28 仿冒 CHANEL 藍色牛仔褲 1 件 29 仿冒 CHANEL 銀色皮製小包(附皮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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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CHANEL 黑色塑膠髮箍 2 個 123 CHANEL 黑色塑膠髮箍 1 個 124 CHANEL 棕色塑膠髮箍 1 個 125 CHANEL 粉紅色塑膠髮箍 1 個 126 CHANEL 金色珍珠項鍊 2 條 127 CHANEL 銀色珍珠項鍊 2 條 128 CHANEL 金色珍珠項鍊 1 條 129 CHANEL 金色珍珠項鍊 2 條 130 CHANEL 金色珍珠項鍊 1 條 131 CHANEL 金色珍珠項鍊 1 條 132 CHANEL 金色珍珠項鍊 3 條 133 CHANEL 金色珍珠項鍊 2 條 134 LV 銀色金屬耳環 1 對 135 LV 金色金屬耳環 1 對 136 LV 銀色金屬耳環 1 對 137 LV 金色金屬耳環 1 對 138 MIUMIU 銀色金屬耳環 1 對 139 MIUMIU 銀色金屬耳環 2 對 140 YSL 金色金屬耳環 1 對 141 PRADA 白色塑膠眼鏡 1 副 142 YSL 紫色皮製小側背包 1 個 143 YSL 黑色皮製小側背包(含防塵袋) 1 個 144 GUCCI 花紋棉製西裝外套 5 件 145 CHANEL 黑色皮帶 1 條 146 PRADA 灰色草帽(40cm) 1 頂 147 PRADA 綠色草帽(40cm) 1 頂 148 CELINE 白色草帽(35cm) 1 個 149 CELINE 灰色聚酯纖維帽子(37cm) 1 個 150 CELINE 黑色聚酯纖維帽子(37cm) 1 個

2024-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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