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7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RISALATUL HAVIFAH
女 (民國00【西元0000】年00月00日 生,印尼籍)
在中華民國境內連絡地址:新竹市○○ 區○○街00○0號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14年度聲沒字第1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驗餘淨重0.45
58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
)113年度毒偵緝字第402號被告RISALATUL HAVIFAH違反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
確定在案,有該案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而該案所查
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0.6370公克,淨重0
.4560公克,驗餘淨重0.4558公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違禁物,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
空醫務中心民國105年9月2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
書1紙附卷可考,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屬管制之第二級毒品;查獲之
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
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第18條第1項前段亦規定明確。
三、經查:被告RISALATUL HAVIFAH前於105年7月27日施用第二
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毒聲字第781號裁定送觀察、
勒戒後,因逾7年未執行,故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
毒偵緝字第40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前揭裁定、不起訴
處分書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相關卷宗屬實。本案扣得之
白色結晶1包(驗餘淨重0.4558公克)經送請交通部民用航
空局航空醫務中心以氣相層析質譜儀法進行鑑定,檢驗結果
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亦有該中心105年9月
2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1紙附卷可稽,足認上
開扣案物品係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而屬違禁物無訛,
揆諸前揭法律規定,檢察官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經核無誤
,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黃志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莉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PCDM-114-單禁沒-178-202503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