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黃郁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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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簡
內湖簡易庭

損害賠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4年度湖簡字第21號 原 告 屈周玉雪 被 告 簡山鎰 訴訟代理人 吳畇䅿 上列當事人間114 年度湖簡字第21號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 民國114 年2 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14 年2 月20日在本院 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許凱翔 書 記 官 許慈翎 通 譯 黃郁文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不 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7,438 元,及自民國113 年2 月20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百分之57,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07,438   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事實要領引用兩造書狀及言詞辯論筆錄,另依民事訴訟   法第434 條第1 項規定引用調解委員趙薇莉委員之建議書,   部分另行認定並補充如下。 二、看護費用新臺幣15,000元,雖被告爭執診斷證明書僅記載3   日休養,然審酌原告車禍時高齡87歲,復提出實際看護證明   認請求5 日尚屬合理。慰撫金審酌原告診斷書記載之傷勢與   建議休養日數與兩造之身分地位和侵權行為態樣,認以新臺   幣70,000元為合理。 三、故本件准許新臺幣107,438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許慈翎             法 官 許凱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許慈翎

2025-02-20

NHEV-114-湖簡-21-20250220-2

湖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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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3年度湖簡字第1734號 原 告 姜曼莉 被 告 蔡名寬 上列當事人間113 年度湖簡字第1734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事件)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 年2 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並 於1 14年2 月20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許凱翔 書 記 官 許慈翎 通 譯 黃郁文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 條第2 項、第1 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事實及理由要領均引用兩造書狀及言詞辯論筆錄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1,344元。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應由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885 元,及自本判決確定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餘由原告   負擔。 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81,344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許慈翎             法 官 許凱翔 上列筆錄正本業經核對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許慈翎

2025-02-20

NHEV-113-湖簡-1734-20250220-1

湖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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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3年度湖小字第1385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余雅源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湖小字第1385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 2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 11 4年2月19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許凱翔 書 記 官 許慈翎 通 譯 黃郁文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 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4,790元,及自民國113 年9 月21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許慈翎             法 官 許凱翔 上列筆錄正本業經核對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慈翎

2025-02-19

NHEV-113-湖小-1385-20250219-1

湖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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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害賠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4年度湖小字第46號 原 告 許萬上 被 告 謝承翰 上列當事人間114 年度湖小字第46號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 民國114年2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14 年2 月19日在本院公 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許凱翔 書 記 官 許慈翎 通 譯 黃郁文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 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3,000元,及自民國113 年8 月23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423 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餘由原告負擔   。 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經其借用被告,而   被告於民國112 年7 月26日14時31分許交通違規,致原告受   有如起訴狀所載之損害,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庭   視同自認。故原告依侵權行為、使用借貸法律關係求償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 二、原告請求另向朋友租車費用每月新臺幣10,000元部分,自承   無法提出單據,審酌原告辯論意旨,認有證明困難之情形,   依照民事訴訟法第222 條酌定每月損害新臺幣2,500 元,6   個月共新臺幣15,000元,加計罰單數額之損害新臺幣18,000   元,本件判准新臺幣33,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許慈翎             法 官 許凱翔 上列筆錄正本業經核對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慈翎

2025-02-19

NHEV-114-湖小-46-20250219-1

湖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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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付票款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3年度湖簡字第1692號 原 告 何菊英 被 告 魏孝秦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湖簡字第1692號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中 華民國114年 2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14年 2月19日在本院 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許凱翔 書 記 官 許慈翎 通 譯 黃郁文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不 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00,000 元,及自民國113 年6 月   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21,196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事實要領引用原告書狀及言詞辯論筆錄。 二、原告主張:如起訴狀所述。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法院判斷:原告主張之事實及請求權基礎,業據提出如起訴   狀所附之文件資料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辯論,堪認   原告主張為真實。因此,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   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許慈翎             法 官 許凱翔 上列筆錄正本業經核對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慈翎

2025-02-19

NHEV-113-湖簡-1692-20250219-1

湖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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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3年度湖小字第1454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訴訟代理人 謝子涵 被 告 林紘淇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湖小字第1454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 2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 11 4年2月19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許凱翔 書 記 官 許慈翎 通 譯 黃郁文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 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5,304元,及自民國114 年1 月13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718 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餘由原告負擔   。 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本件扣除折舊後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許慈翎             法 官 許凱翔 上列筆錄正本業經核對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慈翎

2025-02-19

NHEV-113-湖小-1454-20250219-2

湖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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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3年度湖小字第1453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藤田桂子 訴訟代理人 羅天君 被 告 高頌恩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湖小字第1453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 2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 11 4年2月17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許凱翔 書 記 官 許慈翎 通 譯 黃郁文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 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016 元,及自民國113 年8 月30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許慈翎             法 官 許凱翔 上列筆錄正本業經核對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慈翎

2025-02-17

NHEV-113-湖小-1453-20250217-1

湖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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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3年度湖小字第1383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王世丞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湖小字第1383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 2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 11 4年2月17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許凱翔 書 記 官 許慈翎 通 譯 黃郁文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 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7,326元,及自民國114 年2 月2 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許慈翎             法 官 許凱翔 上列筆錄正本業經核對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慈翎

2025-02-17

NHEV-113-湖小-1383-20250217-1

湖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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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償債務等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4年度湖小字第254號 原 告 杜美珠 被 告 周宗賢 住○○市○○區○○街00號2樓 上列當 事人間114 年度湖小字第254號清償債務等事件,本院於 中華民國114 年2 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14 年2 月17日在 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許凱翔 書 記 官 許慈翎 通 譯 黃郁文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 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0,000 元,及自民國113 年8 月23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事實要領引用原告書狀及言詞辯論筆錄。 二、兩造就被告與訴外人崑鼎公司之租約已經本院112 年度湖小   字第1534號確定判決認定在案,依法生爭點效,本院自不得   為不同之認定。從而原告請求民國112 年9 月至113 年6 月   按其應有部分5分之1計算之不當得利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許慈翎             法 官 許凱翔 上列筆錄正本業經核對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慈翎

2025-02-17

NHEV-114-湖小-254-20250217-1

湖小
內湖簡易庭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3年度湖小字第1428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徐翔裕 被 告 鄭銘祥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湖小字第1428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 2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 11 4年2月17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許凱翔 書 記 官 許慈翎 通 譯 黃郁文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 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2,980元,及自民國114 年2 月2 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許慈翎             法 官 許凱翔 上列筆錄正本業經核對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慈翎

2025-02-17

NHEV-113-湖小-1428-20250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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