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補字第1331號
原 告 台灣賓士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恒毅
訴訟代理人 林芷伃
周子幼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盧潘成妹等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
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經查:
㈠按關於分割共有物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於分別共
有之情形,應以起訴時原告依其應有部分計算分得共有物之
價額為準,於分割遺產之訴,則應依起訴時遺產總價額,按
原告所佔應繼分比例定之(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277號
裁判意旨參照)。次按債權人代位債務人對於第三債務人起
訴,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
務關係,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應
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最高法院93
年度台抗字第696號裁定意旨參照)。
㈡本件原告代位被告盧慶宗,訴請分割被告公同共有之被繼承
人盧天松所遺如附表所示遺產(下稱系爭遺產),而系爭遺
產價額如附表所示合計為新臺幣(下同)2,330,781元,又
被告盧慶宗應繼分為1/6,則依上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應核定為388,464元(計算式:2,330,781×1/6=388,464,
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90元,扣除原告
已繳納2,430元,尚應補繳1,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呂憲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魏慧夷
附表:
編號 土地 1 屏東縣○○鎮○○段00地號(權利範圍:1/4) 價額:27.32平方公尺×公告現值1,600元×權利範圍:1/4=10,928元 2 屏東縣○○鎮○○段00地號(權利範圍:1/24) 價額:436.65平方公尺×公告現值1,600元×權利範圍:1/24=29,110元 3 屏東縣○○鎮○○段00地號(權利範圍:1/12) 價額:1,011.02平方公尺×公告現值1,600元×權利範圍:1/12=134,80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4 屏東縣○○鎮○○段0000地號(重測前:大樹房段34地號,權利範圍:1/1) 價額:251.23平方公尺×公告現值7,200元×權利範圍:1/1=1,808,856元 5 屏東縣○○鎮○○段0000地號(重測前:大樹房段34-5地號,權利範圍:1/12) 價額:156.64平方公尺×公告現值7,200元×權利範圍:1/12=93,984元 編號 房屋 1 屏東縣○○鎮○○段00○號,門牌號碼:屏東縣○○鎮○○里○○路0000號(權利範圍:1/1) 價額:253,100元 合計 2,330,781元
CCEV-113-潮補-1331-202503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