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113年度訴字第1098號
原 告 常可
訴訟代理人胡嘉雯律師
被 告 史月鈴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訴字第1098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14 年2 月25日下午3 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33法庭和解成立,茲
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 官 黃致毅
書記官 魏翊洳
通 譯 盧師慧
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 告 常可
訴訟代理人 胡嘉雯律師
被 告 史月鈴
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650,000 元給付方式如下
:
㈠新臺幣650,000元部分:
被告應自民國114年3月1日起至115年2月28日止,按月於
每月15日前給付原告10,000元;自民國115 年3 月1 日起
迄民國117 年4 月30日止,按月於每月15日前給付原告
20,0 00 元,並於民國117 年5 月1 日起至民國117 年5
月15日前給付原告10,000元。
㈡新臺幣1,000,000元部分:
被告應自民國117 年6 月1 日起迄清償完畢之日止,於每
月15日前給付原告20,000元。
二、被告如就第一、二項所示之債務一期未遵期履行,第一、二
項之給付債務其餘全部(含遲誤當期)視為到期,並自到期之
日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遲延利息。
三、如被告提前清償或依一、二項遵期清償之總額已達1,250,00
0 元,原告即免除被告所餘之400,000 元之給付義務。
四、並由被告匯至原告指定之帳戶(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竹北
六家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常可)。
五、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六、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經依聲請當庭交關係人閱覽、向關係人朗讀並無異議。
原 告 常可
訴訟代理人 胡嘉雯律師
被 告 史月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書 記 官 魏翊洳
法 官 黃致毅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 記 官 魏翊洳
SCDV-113-訴-1098-202502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