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易字第226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嘉鴻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選任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周凱珍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446
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延展至民國一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上午九時二十九分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
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
第64條定有明文。法院有重大理由而無法如期在宣示判決期
日準時宣判,自得裁定變更或延展前所定宣示判決之期日。
二、經查,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226號公共危險案件,原訂於民
國113年10月31日9時29分宣判,但該日適逢颱風來襲,新竹
縣政府宣布停止上班上課,致本院無法依照原訂期日進行宣
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項規定,裁定延展宣判期日
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玉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李念純
SCDM-113-交易-226-20241104-1